《大理白族自治區洱海流域農業面源污染防治管理實施辦法》是為了防治洱海保護管理範圍農業面污染源,保護和改善農業生態環境,促進農業生產的可持續性發展而印發的一份檔案。
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流域農業面源污染防治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條為了防治洱海保護管理範圍農業面源污染,保護和改善農業生態環境,促進農業生產的可持續發展,根據《雲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護管理條例(修訂)》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農業面源污染,是指在農業生產活動中,化肥、農藥、畜禽糞便以及其他有機或無機污染物質在降雨或灌溉過程中,通過農田地表徑流、農田外排水和地下滲漏引起的生態系統的污染。主要包括化肥污染、農藥污染、養殖污染、農田廢棄物污染等。
第三條凡在洱海保護管理範圍內從事農業生產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洱海保護管理範圍內的單位和個人都有防治農業面源污染的義務,對可能在洱海保護管理範圍內造成農業面源污染的行為,有制止、檢舉和控告的權利和義務。
第四條自治州、大理市、洱源縣人民政府應當將洱海保護管理範圍內農業面源污染防治納入國民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將相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不斷發展生態循環農業,將農業面源污染降到最低程度。
第五條建立洱海保護管理範圍農業面源污染防治目標責任制。州政府將每年的農業面源污染治理任務分解到縣市政府,由州農業局負責督促檢查和指導幫助。
第六條大理市、洱源縣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業面源污染防治工作負全面責任。農業部門具體組織實施本轄區內的農業面源污染防治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宣傳、貫徹國家有關農業環境的法律法規;
(二)擬定農業面源污染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
(三)開展農業面源污染調查監測,對農業環境做出預測和評價;
(四)按照構建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的總體要求,採取一切有效措施,切實控制農業面源污染,推進農業農村經濟又好又快發展;
(五)廣泛開展農業面源污染防治宣傳活動,加強對農民清潔生產的技術培訓,逐步使防治農業面源污染變成廣大農民的自覺行動。
第七條農業部門應加強洱海保護管理範圍從事農藥、肥料、漁藥經營戶(企業)的監管,從源頭上控制不合格農用物資進入農業生產領域,保護生態環境。
第八條農業部門應當在蔬菜、大蒜、特色水果、鮮食蠶豆等種植區域,推廣使用色誘、性誘、光誘、生物農藥和高效、低毒、低殘留環境友好型農藥等綠色綜合防控技術,禁止使用高毒、高殘留農藥。
第九條農業部門應當在洱海保護管理範圍內全面套用測土配方施肥技術成果,推廣測土配方施肥技術、少廢高效農業生產集成技術,推廣生物有機肥、控釋肥、有機營養液肥等新型肥料,減少洱海保護管理範圍內化肥施用量,提高肥料利用率,減少氮、磷養分流失。
第十條農業部門應當加快農業產業結構調整步伐,加速推進生態農業示範園區、現代農業莊園、農業專業合作社和旅遊觀光休閒農業等建設。對認定為州級農業精品莊園的,一次性扶持40萬元,對認定為州級示範家庭農場的,一次性扶持10萬元。大力發展生態農業,加快洱海保護管理範圍無公害農產品生產基地建設。
第十一條農業部門鼓勵加快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流轉,促進多樣化規模經營。對連片流轉100—500畝的單個規模化經營主體一次性給予2萬元補助、對連片流轉500—1000畝的單個規模化經營主體一次性給予10萬元補助、對連片流轉1000畝以上的單個規模化經營主體一次性給予20萬元補助,補助資金州、縣市各承擔50%。
第十二條在洱海保護管理範圍內從事養殖的企業和個人,應當遵守國務院頒布的《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結合養殖規模,採用沼氣、畜禽糞便堆肥發酵處理還田、牛糞種植食用菌、畜禽糞便養殖蚯蚓、蠅蛆等方式,做好畜禽糞便的資源化利用,實現規模化畜禽養殖場糞便綜合利用率達到100%,切實減少污染。
第十三條農業部門應當嚴格控制洱海保護管理範圍奶牛養殖數量,大力發展洱海保護管理範圍以外的奶牛養殖新區。州財政按照乳製品加工企業在非洱海保護管理範圍和沒有乳製品加工企業的奶牛基地縣每收購1噸生鮮乳給予補助30元,專項用於奶牛基地建設。
第十四條農業部門鼓勵和支持企業利用畜禽糞便生產加工有機肥產品,有機肥產品是指有機肥料(執行標準為:NY525—2012)、有機—無機復混肥料(執行標準為:GB 18877—2009)和生物有機肥(執行標準為:NY884—2012)。制定對有機肥生產、銷售、使用等環節的扶持政策,在洱海保護管理範圍逐步推廣使用有機肥,切實減少氮、磷用量。
第十五條實行農田戶主負責制收集農田廢棄物,逐步探索農田廢棄物收集補償機制。集中收集處理農業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塑膠薄膜、塑膠袋、塑膠瓶、玻璃瓶等農業投入品廢棄物和農作物廢棄物,推行農田少廢生產、清潔生產。
第十六條州農科院組織農業科技人員研究、引進和示範適合洱海保護管理範圍面源污染防治的先進技術,培訓基層農業技術人員,提高農業科技人員指導農戶從事種養的技術水平。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