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流域農村垃圾管理實施辦法

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流域農村垃圾管理實施辦法是一部由國家制定的針對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流域農村垃圾污染問題的處理方法,符合了我國保護環境和維護民族團結的基本國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流域農村垃圾管理實施辦法
  • 歸屬:大理白族自治州
  • 省份:雲南
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流域農村垃圾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洱海徑流區範圍內農村垃圾的管理,規範垃圾收集清運處置,根據《雲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護管理條例(修訂)》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農村垃圾主要包括農村生活垃圾、農村建築垃圾。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洱海流域農村生活垃圾和農村建築垃圾的收集、清運、處置。
企業生產中產生的廢料、醫療廢棄物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置。
第四條支持和鼓勵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個人投資或直接參與洱海徑流區範圍內垃圾的處置管理,逐步實現垃圾處置、營運向企業(個體)經營、自負盈虧的市場化方向轉變。
第五條大理市、洱源縣(以下簡稱縣市)人民政府統一管理本轄區內農村垃圾收集清運工作,應當制定具體的管理辦法和獎懲措施,因地制宜地配置各種垃圾收集車和箱體,實行專人管理,確保農村垃圾及時有效收集清運。
第六條 農村生活垃圾處置應當遵循屬地管理、分級負責、村民交費、市場運作、保本微利、保障運行的原則,按照“無害化、減量化、資源化和再利用”的要求,推行農村垃圾分類收集管理。
第七條自治州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洱海徑流區範圍內農村生活垃圾收集清運處置系統建設的協調指導。
縣市人民政府負責本縣市行政區域內垃圾壓縮中轉站的統一規劃和建設。
縣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負責對垃圾壓縮中轉站進行監管。
縣市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分別負責對農村生活垃圾焚燒廠和垃圾處理場進行全過程監管,並制定相應的監督管理規範。
鄉鎮人民政府、縣市其他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和村委會(社區)共同做好農村生活垃圾收集、清運、處置工作。
第八條農村生活垃圾處置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村委會(社區)收集本行政區域內的生活垃圾,並堆放在指定的地點;
(二)鄉鎮人民政府統一將農村生活垃圾清運至垃圾壓縮中轉站;
(三)垃圾壓縮中轉站進行計量登記;
(四)縣市中轉站分別轉運到垃圾焚燒廠和垃圾處理廠進行集中處理。
第九條生活垃圾焚燒廠、垃圾處理場應當完善與縣級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聯網同步監測電子稱重系統。
第十條農村生活垃圾收集清運處理費用應當做到統籌協調、專項管理、專款專用,經費來源為:
(一)農村居民按“一事一議”繳納的費用;
(二)州、市縣級補助,以及爭取中央及省級補助;
(三)其他渠道投入的資金。
第十一條垃圾處理清運處理費用分為收集費用、轉運費用、處理費用三部分,通過考核進行支付,並納入縣市財政預算。
生活垃圾收集費用和轉運費用實行定補考核制度,按照收集運輸的垃圾量和運距進行考核補助,考核補助辦法的制定和實施由縣市人民政府負責。
第十二條鄉鎮人民政府聘用垃圾收集員,數量和工資補助標準由縣市財政行政管理部門核定。
第十三條縣市、鄉鎮人民政府對各鄉鎮農村生活垃圾收集清運監管納入日常工作,結合新農村建設細化考核指標,簽訂責任書,實行專門管理,按季度考核,確保垃圾不亂堆亂放,不進入洱海徑流區範圍的河道和溝渠。
第十四條各村民委會和自然村按照“一事一議”要求籌集環境衛生保潔和垃圾收集清運費用,充分發動老年協會、群團組織等參與環境衛生管理,確保村容村貌整潔,實現生活垃圾應收盡收。
第十五條農村建築垃圾的處置遵循誰產生、誰清運的原則。
第十六條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劃定區域,專門用於農村建築垃圾的堆放。
第十七條農村建築垃圾應當及時清運至指定的堆放地點,不得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不得將建築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或者將生活垃圾混入建築垃圾。
第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進行舉報和投訴,縣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及時調查處理。
第十九條垃圾處理企業不按規範要求運營的,在合作協定中明確違約責任;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依法處罰。
鄉鎮人民政府工作不力或者考核不合格的,由縣市人民政府責令整改,並通報批評;連續三個月考核不合格的,啟動問責程式。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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