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80614
【發布文號】市政府令第69號
【發布日期】2000-07-31
【生效日期】2000-07-3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發布文號】市政府令第69號
【發布日期】2000-07-31
【生效日期】2000-07-3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撫順市人民政府令
(第69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薩爾滸旅遊度假區的管理,充分開發、利用和保護薩爾滸旅遊度假區的旅遊資源,根據國務院《風景名勝區管理暫行條例》、《遼寧省大夥房水庫水源保護管理暫行條例》等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薩爾滸旅遊度假區(以下簡稱度假區)是以大夥房水庫為中心,由壩前區、王杲山、德古灣、蓮花島、薩爾滸山、營盤三島、元帥林和鐵背山等規劃遊覽區構成。
第三條凡在度假區內的單位、個人,均須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撫順市薩爾滸旅遊度假區管委會(以下簡稱管委會)是度假區的管理機構,管委會根據度假區總體規劃,對度假區的規劃建設、旅遊資源開發、利用、保護和旅遊產業經營活動實行統一規劃和管理。
市城建、規劃土地、林業、環保、旅遊、文化、工商、公安等有關部門及大夥房水庫管理局應當依據各自職責,做好度假區的有效工作。
市城建、規劃土地、林業、環保、旅遊、文化、工商、公安等有關部門及大夥房水庫管理局應當依據各自職責,做好度假區的有效工作。
第五條度假區堅持依法保護、科學管理、合理利用的方針。
度假區內的自然景觀、人文景觀、文物古蹟和水資源,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或隨意改變。
度假區內的自然景觀、人文景觀、文物古蹟和水資源,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或隨意改變。
第六條鼓勵國內外企業、經濟組織或個人在度假區投資開發旅遊資源,從事旅遊基礎設施項目建設,興辦以旅遊創匯為主的第三產業。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七條度假區總體規劃由管委會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報市政府批准;詳細規劃由管委會負責編制,報市規劃管理部門審批。經批准的規劃是度假區保護、開發、建設和管理的依據,度假區內各項旅遊基礎設施建設,必須按照建設審批程式進行。
度假區具體座標範圍由市政府有關部門按上款規定劃定,度假區的四至界線,由度假區管委會立樁標定界線。
度假區具體座標範圍由市政府有關部門按上款規定劃定,度假區的四至界線,由度假區管委會立樁標定界線。
第八條在遊人集中的遊覽區和大夥房水庫二級水源保護區內,不得建設旅館、培訓中心、療養場所以及其他大型工程項目。
第九條度假區內新建、改建、擴建工程、搭建臨時建築或其它設施的,須向管委會提出申請,經管委會同意後,按規定到有關部門辦理審批手續。
度假區內新建項目的布局、高度、體量、造型、色彩等應當與周圍旅遊景觀和自然環境相協調。
度假區內新建項目的布局、高度、體量、造型、色彩等應當與周圍旅遊景觀和自然環境相協調。
第十條度假區內依照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實施的建設項目,占用土地、林地的,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經土地規劃和林業等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方可建設。
第十一條度假區內建設項目在施工過程中,施工單位必須採取有效措施保護周圍的林木、植被、水體、地貌,不得造成污染和破壞。施工結束後,施工單位應當及時清理場地,進行綠化,恢復環境原貌。
第三章 保護與管理
第十二條度假區規劃範圍內的林木,應當依照規划進行撫育管理,不得砍伐,確需進行撫育性採伐的,須經林業行政管理部門批准。
第十三條度假區內嚴禁採石、挖砂、取土、埋墳、開荒種地,嚴禁傷害和濫捕野生動物以及其他破壞文物、水資源和生態環境的行為。
第十四條度假區內設定的廣告牌、宣傳畫廊、路標等應與周圍環境、自然景觀相協調,須經管委會審查同意並按規定報有關部門審批後方可設定;設定後,應恢復周圍的環境。
第十五條度假區管委會應當加強環境衛生和飲食服務業的衛生管理,保持環境衛生,不得污染水源。
度假區內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做好責任區域內的清潔衛生工作,對自產的垃圾應設專用容器存放,並及時運送到市環衛主管部門指定垃圾場處理,不準在度假區內隨意傾倒。
度假區內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做好責任區域內的清潔衛生工作,對自產的垃圾應設專用容器存放,並及時運送到市環衛主管部門指定垃圾場處理,不準在度假區內隨意傾倒。
第十六條度假區內嚴禁下列行為:
(一)隨地亂扔果皮、紙屑、食品包裝物、玻璃等雜物;
(二)隨地便溺;
(三)攀折毀壞花草樹木;
(四)在景觀、景物及公共設施上亂刻、亂劃、亂寫;
(五)燃放煙花爆竹、明火野炊。
(六)其他有損景物、景觀的行為。
(一)隨地亂扔果皮、紙屑、食品包裝物、玻璃等雜物;
(二)隨地便溺;
(三)攀折毀壞花草樹木;
(四)在景觀、景物及公共設施上亂刻、亂劃、亂寫;
(五)燃放煙花爆竹、明火野炊。
(六)其他有損景物、景觀的行為。
第十七條在度假區內各景點從事各類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經管委會同意,併到有關部門辦理證照後,在指定的地點範圍內經營。
第十八條度假區應當加強治安、防火、交通、安全管理,確保遊人的安全。
第十九條外省市到度假區施工、打工和從事經營活動的暫住人員,應按規定到公安機關申請辦理暫住手續。
第二十條嚴禁在壩前區、碼頭和其它禁游區游泳。
第四章 罰則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在施工中未採取保護措施造成林木、植被、水體破壞和環境污染的,由管委會責令其停止破壞活動,限期恢復原狀,並由有關部門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未經批准砍伐林木的,由林業部門處罰。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在度假區內採石、挖砂、取土、埋墳、開荒種地、濫捕野生動物以及其他破壞文物、水資源和生態環境行為的,由管委會責令其限期改正,並由有關部門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不設專用容器存放垃圾,隨意傾倒垃圾的,由管委會責令其改正,並處以100元至500元罰款。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由管委會責令其改正,並處以5元至50元罰款。
第二十六條擾亂度假區遊覽秩序、違反安全措施的,由度假區管理委會給予警告,可以並處5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度假區管委會執法人員必須恪盡職守,嚴格執法,依法行政;對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給國家和個人造成損失的,追究其行政責任和經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