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防治通榆河水污染,保障飲用水安全,促進本省沿海地區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江蘇省通榆河水污染防治條例》。該《條例》經江2012年1月12日蘇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26次會議通過,2012年1月12日江蘇省人大常委會公告第97號公布。《條例》分總則、監督管理、污染防治、法律責任、附則5章55條,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2002年12月17日江蘇省九屆人大常委會第33次會議通過的《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通榆河水污染防治的決定》予以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通榆河水污染防治條例
- 所屬地:江蘇省
- 性質:地方性法規
- 施行時間:2012年4月1日
修改決定,條例信息,修訂的條例內容,條例說明,審查意見報告,審議結果報告,解讀,
修改決定
江蘇省人大常委會公告 第2號
《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江蘇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十六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已由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於2018年3月2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8年3月28日
對《江蘇省通榆河水污染防治條例》作出修改
(一)將第十九條第二款修改為:“重點排污單位應當保證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正常運行,並依法定期進行校驗。”
(二)將第二十一條修改為:“對超過規定的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或者未完成水環境質量改善目標的地區,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約談該地區人民政府的主要負責人,並暫停審批新增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約談情況應當向社會公開。”
(三)在第四十八條中增加“情節嚴重的,可以責令停產整治”。
(四)將第四十九條第一款中的“並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修改為“或者未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刪去第四十九條第二款。
(五)將第五十條中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在一定期限內限制生產、限制排放或者停產整治,處以應繳納排污費數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關閉”修改為“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
(六)將第五十一條中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治理,處以應繳納排污費數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修改為“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
條例信息
第97號
《江蘇省通榆河水污染防治條例》已由江蘇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6次會議於2012年1月12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二○一二年一月十二日
(2012年1月12日江蘇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6次會議通過)
修訂的條例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防治通榆河水污染,保障飲用水安全,促進本省沿海地區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通榆河和為通榆河提供水源的主要供水河道以及沿線地區對通榆河水質有影響的其他河流、渠道等地表水體的污染防治。
第三條 通榆河是沿河地區居民飲用水的主要供水水源,同時兼有灌溉、航運、行洪等功能。
通榆河以及主要供水河道的水質應當符合國家地表水環境質量Ⅲ類以上標準。
第四條 通榆河實行分級保護,劃分為三級保護區。通榆河及其兩側各一公里、主要供水河道及其兩側各一公里區域為通榆河一級保護區;新沂河南偏泓、鹽河和鬥龍港、新洋港、黃沙港、射陽河、車路河、沂南小河、沭新河等與通榆河平交的主要河道上溯五公里以及沿岸兩側各一公里區域為通榆河二級保護區;其他與通榆河平交的河道上溯五公里以及沿岸兩側各一公里區域為通榆河三級保護區。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沿線地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通榆河水污染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大產業結構調整力度,推行清潔生產,發展循環經濟,削減水污染物排放總量,加強污染防治和監督檢查,改善水環境質量,保障飲用水安全。
省人民政府、沿線地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大投入,在本級財政預算中安排資金,專門用於通榆河水污染防治。已設立的有關環境保護資金,應當安排一定比例用於通榆河水污染防治。
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沿線地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通榆河水污染防治聯動和協商機制,研究解決通榆河水污染防治的重大事項。
通榆河水污染防治實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目標責任制和考核獎懲制度。沿線地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的水環境質量負責。沿線地區各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對本行政區域通榆河水污染防治任期責任目標負主要責任,任期目標完成情況作為考核和評價主要負責人的重要內容。
第七條 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沿線地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通榆河水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省人民政府、沿線地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水利、發展和改革、經濟和信息化、財政、交通運輸、衛生、規劃、建設、城市管理、農業、海洋與漁業、國土資源等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做好有關通榆河水污染防治的監督和管理工作。
第八條 省人民政府、沿線地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通榆河水污染防治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定期監督、檢查通榆河水污染防治工作情況。
第九條 省人民政府、沿線地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環境保護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規和科學防治知識的宣傳教育,增強全社會自覺保護通榆河水環境的意識;採取措施保障公民的環境信息知情權,鼓勵和支持公民、社會組織參與通榆河水環境保護。
第十條 省人民政府、沿線地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在通榆河水污染防治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 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水利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沿線地區有關人民政府編制通榆河水污染防治規劃,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通榆河沿線城鎮生活污水處理、飲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農業面源污染防治、船舶污染防治等專項規劃或者方案,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水利、農業、交通運輸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沿線地區有關人民政府,依據通榆河水污染防治等相關規劃編制並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通榆河水污染防治規劃、通榆河沿線城鎮生活污水處理等專項規劃或者方案執行情況進行檢查、考核,考核結果報告省人民政府,並通報沿線地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第十三條 根據通榆河水質保護需要,省發展和改革、經濟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禁止類、限制類和淘汰類的產業、產品目錄,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第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根據通榆河水質保護和最佳化產業結構、調整產業布局的需要,適時制定嚴於國家標準的水污染物排放地方標準,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五條 沿線地區各類開發建設活動應當符合通榆河水污染防治規劃以及通榆河沿線城鎮生活污水處理、飲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等專項規劃。
沿線地區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各類開發區和工業集中區的污水處理等環境保護基礎設施建設,引導工業企業進入開發區和工業集中區,嚴格控制在開發區和工業集中區外新建工業企業,禁止在開發區和工業集中區外新建、擴建化工類項目。
第十六條 對可能造成沿線地區水環境影響的建設項目,應當配套建設水污染防治設施,建設項目配套的水污染防治設施的設計、施工、運行,應當符合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及其審批意見的要求。
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在沿線地區的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擴建排污口的,應當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經過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的,建設單位在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環境影響評價檔案時,同時報送水行政主管部門對排污口設定的意見。
在沿線地區的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擴建排污口,應當嚴格控制。對不符合法律、法規和本條例規定要求的,不得批准其設定。
第十八條 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水利、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沿線地區統籌建立水質、水量和取水口水質監測預警系統,逐步聯網實現信息共享。
水質、水量監測數據是評價沿線地區行政區界上下游水體斷面水質和污染負荷的依據。
第十九條 沿線地區重點排污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安裝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與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
重點排污單位應當保證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正常運行,並依法定期進行校驗。
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監測的數據,按照國家有關標準進行審核後,作為核定污染物排放種類、數量的客觀依據和環境保護等行政主管部門執法的事實依據。
第二十條 沿線地區實行水污染物排放許可證制度。禁止無排污許可證或者不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排放水污染物。
沿線地區排污單位向水體排放水污染物應當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並不得超過排污許可證規定的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
第二十一條 對超過規定的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或者未完成水環境質量改善目標的地區,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約談該地區人民政府的主要負責人,並暫停審批新增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約談情況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二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沿線地區水功能區對水質的要求和水體自然淨化能力,核定該水域的納污能力,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限制排污總量意見。限制排污總量意見作為制定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實施方案的依據。
在科學確定區域排污總量、水功能區納污總量,完成削減目標的基礎上,對沿線地區逐步推行主要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有償使用制度。具體辦法由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沿線地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公平、合理、合法原則,逐步在重要生態功能區建立生態補償機制。
第二十四條 沿線地區實行地表水(環境)功能區水質達標責任制以及行政區界上下游水體斷面水質交接責任制。
行政區界上下游水體斷面水質未達到地表水(環境)功能區劃規定的水質目標的,責任地區人民政府應當立即採取削減排污單位污染物排放量、責令暫停排污等措施,保證行政區界上下游水體斷面水質達到規定的水質目標,並向下游地區補償。具體補償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五條 沿線地區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水污染事故應急預案,做好突發水污染事故的應急準備、應急處置和事後恢復等工作。
通榆河一級保護區、二級保護區和三級保護區內可能發生水污染事故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制定有關水污染事故應急方案,做好應急準備,並定期進行演練。
第二十六條 沿線地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水行政主管部門發現通榆河及主要供水河道水體異常,可能影響供水安全的,應當立即向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報告,並及時通知有可能受到影響的飲用水水源地所在地人民政府環境保護、水利、城鄉供水等行政主管部門和供水單位。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環境保護、水利、城鄉供水等行政主管部門和供水單位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採取應急措施,保障供水安全。
第二十七條 推行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鼓勵和支持保險企業在沿線地區開發環境污染保險產品,引導排放水污染物的單位投保環境污染責任險。
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發現排污單位有偷排污水、超標排污等污染損害水環境違法行為的,有權向環境保護等行政主管部門舉報,環境保護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依法予以查處,並按照規定對舉報者給予獎勵。
第三章 污染防治
第二十九條 沿線地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污染嚴重或者向水體排放污染物不能穩定達標的企業或者項目,應當責令停產整改或者關閉。
第三十條 沿線地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建設城鄉生活污水、垃圾集中處理等環境基礎設施,對城鄉生活污水、垃圾進行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
沿線地區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規定建設生活污水處理設施並投入運營,2015年年底前實現建制鎮污水處理設施全覆蓋。
第三十一條 沿線地區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村環境綜合整治,加快村莊生活污水處理和垃圾收集等環境基礎設施建設,採取有效措施提高農作物秸稈等農村可再生能源的開發與利用。
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並實施生態農業建設規劃,指導農業生態環境保護和農業農村節能減排工作,開展畜禽養殖污染綜合防治、化學氮肥和化學農藥減施等農業農村面源污染治理工作,加強宜農濕地恢復、保護和利用,開展農業生態環境質量監測評價工作。
第三十二條 沿線地區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屠宰場應當提高對污水和其他廢棄物進行資源化利用、無害化處理的能力,排放污水應當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從事水產養殖的,養殖的方式和投放的飼料、藥物應當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防止污染水體。
第三十三條 船舶應當設定污水、垃圾存貯裝置、集油或者油水分離裝置以及國家規定的防污設備和器材,並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環境污染的證書與文書。
沿線地區的港口、碼頭、船閘應當設定污水、垃圾收集設施和糞便存貯裝置。貯運危險物品的港口、碼頭,還應當採取防溢、防滲、防漏等安全措施。
第三十四條 禁止運輸劇毒化學品以及國家規定禁止通過內河運輸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船舶進入通榆河及主要供水河道。運輸其他危險品的船舶進入通榆河及主要供水河道之前,應當向所在地地方海事管理機構申報、報港,並按照規定採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懸掛專用的警示標誌。
禁止掛槳機船、流動加油船在通榆河及主要供水河道水域內航行、停泊和作業。
通榆河及主要供水河道的船閘不得為禁止進入通榆河及主要供水河道水域的船舶提供過船服務,港口、碼頭不得為其提供託運、裝卸和儲存等服務。
第三十五條 地方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船舶污染防治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船舶污染行為,防止船舶污染水體。
第三十六條 通榆河一級保護區、二級保護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新建、改建、擴建製漿、造紙、化工、製革、釀造、染料、印染、電鍍、煉油、鉛酸蓄電池和排放水污染物的黑色金屬冶煉及壓延加工項目、有色金屬冶煉及壓延加工項目、金屬製品項目等污染環境的項目;
(二)在河道內設定經營性餐飲設施;
(三)向河道、水體傾倒工業廢渣、水處理污泥、生活垃圾、船舶垃圾;
(四)將畜禽養殖場的糞便和污水直接排入水體;
(五)將船舶的殘油、廢油排入水體;
(六)在水體洗滌裝貯過油類、有毒有害物品的車輛、船舶和容器以及污染水體的回收廢舊物品;
(七)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七條 通榆河一級保護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新建、擴建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項目;
(二)新設排污口;
(三)建設工業固體廢物集中貯存、利用、處置設施或者場所以及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場;
(四)使用劇毒、高殘留農藥;
(五)新建規模化畜禽養殖場;
(六)在河堤迎水坡種植農作物;
(七)在河道內從事網箱、網圍漁業養殖,設立魚罾、魚籪等各類定置漁具。
第三十八條 通榆河一級、二級保護區限制下列行為:
(一)新建、擴建港口、碼頭;
(二)設定水上加油、加氣站點;
(三)法律、法規限制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九條 沿線地區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通榆河水污染防治規劃和水質保護目標的要求,對通榆河三級保護區的保護措施作出具體規定。
第四十條 通榆河一級保護區內已經設定的各類排污口和工業固體廢物集中貯存、利用、處置設施或者場所以及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場、規模化畜禽養殖場,有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責令限期拆除、關閉或者搬遷。
對在通榆河一、二級保護區內已經設定的不符合內河港口總體規劃或者未取得合法手續的港口、碼頭,沿線地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責令限期拆除、關閉或者搬遷。
第四十一條 沿線地區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負責通榆河一級保護區內依法從事傳統養殖和捕撈的漁民的安置、補償以及轉產、轉業工作。
第四十二條 沿線地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飲用水源地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實行生活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制度,加強飲用水源地保護,建設應急備用水源,完成自來水深度處理改造和建設,組織實施城鄉區域供水。
第四十三條 通榆河及主要供水河道沿岸兩側應當建設生態隔離帶或者綠化帶,經過城鎮建成區的應當建設河濱綠地。具體範圍由沿線地區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劃定並組織實施。
沿線地區應當加強水利工程建設,最佳化水量調度和水資源配置,定期實施底泥生態清淤,提高通榆河水體交換能力和水網自淨能力。
第四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沿線地區水文特徵、水環境實際狀況以及城鎮供水基礎設施的實際能力,科學制定水量分配方案,加快節水型社會建設。
第四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通榆河沿線西岸地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科學安排尾水出路,積極推進尾水資源化利用。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通榆河水污染防治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上級主管機關或者監察機關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產業政策和本條例規定審批項目,造成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破壞的;
(二)未按照通榆河水污染防治工作考核意見進行整改的;
(三)對污染嚴重或者不能穩定達標的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企業或者項目,不按照規定責令停產整改或者關閉的;
(四)對可能造成嚴重污染事故,影響供水安全,未依法採取應急措施的;
(五)不按照規定製定水污染事故應急預案,或者未按照應急預案的要求採取措施的;
(六)發現環境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違法行為的舉報後不及時予以查處等不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的;
(七)發生重大環境污染事故或者生態破壞事故,不按照規定報告或者不依法採取必要措施,致使事故擴大或者延誤事故處理的;
(八)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設計、施工單位為排污單位設計、建設不符合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及審批意見要求的污染防治設施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違法行為,並處以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建設單位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在沿線地區的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擴建排污口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處以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處以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責令停產整治。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沿線地區重點排污單位未按照國家規定安裝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或者未與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或者未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沿線地區排污單位向水體排放水污染物超過規定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沿線地區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屠宰場排放污水超過規定標準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項目所在地設區的市、縣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拆除、關閉或者搬遷:
(一)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在通榆河一級保護區、二級保護區內新建、擴建製漿、造紙、化工、製革、釀造、染料、印染、電鍍、煉油、鉛酸蓄電池等污染環境的項目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在通榆河一級保護區內新建、擴建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項目的。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規定的其他行為,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五十三條 沿線地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完成地表水(環境)功能區水質達標責任制以及行政區界上下游水體斷面水質交接責任制所規定的目標的,由上級人民政府通報批評,對造成環境污染或者水(環境)功能退化的,對有關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章 附則
第五十四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通榆河,南起南通長江北岸,北至連雲港市贛榆縣,包括焦港河,以及新沂河南偏泓、鹽河、八一河、引水河、沭南航道、沭北航道、薔薇河、青龍大溝、龍北乾渠相關河段;
(二)主要供水河道,包括薔薇河、三陽河、鹵汀河、泰東河、新通揚運河、引江河、如泰運河、如海運河;
(三)沿線地區,是指連雲港、鹽城、泰州市區及贛榆、東海、灌雲、灌南、沭陽、漣水、響水、濱海、阜寧、建湖、大豐、東台、海安、如皋、寶應、高郵、興化、姜堰、江都縣(市、區)的行政區域。
第五十五條 本條例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2002年12月17日江蘇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的《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通榆河水污染防治的決定》同時廢止。
條例說明
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託,現就《江蘇省通榆河水污染防治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通榆河流經20多個縣級以上行政區域,與上百條河流相通,是我省沿海地區最重要的“清水走廊”,涉及沿線地區人民民眾的飲水安全,也是我省沿海開發的重要戰略保障。2002年,省人大常委會頒布《關於加強通榆河水污染防治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近年來,省政府辦公廳印發了《關於加強通榆河水環境綜合整治的意見》,省有關部門編制了《江蘇省通榆河水污染防治規劃》、《通榆河沿線地區城鎮生活污水處理規劃》等規劃,將通榆河水環境治理工作擺上重要議事日程,各地、各有關部門在貫徹落實省人大常委會的《決定》、省政府有關部署要求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通榆河水污染防治工作面臨的形勢仍然非常嚴峻。一是一些地區缺乏水污染防治具體實施計畫,產業結構、布局與水環境保護要求相比不夠合理,通榆河沿線區域內結構性污染仍然突出。二是水資源供給滯後於經濟社會與環境可持續發展的需求,飲用水源缺乏穩定的水量保證率,部分地區水質性缺水的狀況異常突出,沿線飲用水安全保障存在不少隱患。三是沿線地區水環境保護基礎設施明顯滯後,水污染物實際處理量普遍低於設計能力。四是農業面源和船舶污染日益嚴重,內河航運迅猛發展,要優先保護飲用水源功能,同時兼顧航運等其他功能的難度較大。五是隨著北延工程開通以及南延工程逐步實施,《決定》的適用範圍及保護區劃定已經不能適應水污染防治需要,亟待加以調整。為進一步加強通榆河水污染防治,省人大常委會將《江蘇省通榆河水污染防治條例》列入2011年立法計畫,強化地方立法,保障飲用水安全,十分必要。
二、《條例(草案)》的起草過程
按照省人大常委會立法工作要求,省環保廳組織起草了《條例(草案)》初稿。2011年6月,《條例(草案)》送審稿報送省人民政府。省法制辦初步審查修改後,按書面程式徵求了省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委、農委、編辦、監察廳、財政廳、國土資源廳、住房城鄉建設廳、交通運輸廳、水利廳、商務廳、衛生廳、工商局、質監局、旅遊局、海洋漁業局、食品藥品監管局、江蘇保監局等有關部門和13個省轄市人民政府的意見。7月下旬,又先後在鹽城、連雲港進行調研,廣泛徵求地方及有關部門、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運營單位和畜禽養殖場的意見。在此基礎上,8月中旬,又分別召開省各有關部門參加,的溝通、協調會,逐條反覆推敲、協商和修改,最終形成了提請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的《條例(草案)》的送審稿。9月4日,省人民政府第77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了《條例(草案)》,並提請省人大常委會本次會議審議。
三、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本次提交的《條例(草案)》共5章55條,主要包括:總則、監督管理、污染防治、法律責任、附則等內容。
(一)關於通榆河功能定位
通榆河是一條具有綜合功能的河流,既是我省江水北調的骨幹河道和沿線地區城鄉居民的主要飲用水源,也是沿海地區的一條水運交通大動脈和重要戰略性資源,同時,具有灌溉、行洪等功能。2001年,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按照三級航道標準進行整治的通榆河全線通航。近年來,依託通榆河的連申線航道整治工程也正在進行中。2002年,省人大常委會的《決定》明確通榆河是沿河地區城鄉居民的主要飲用水源,同時,具有灌溉、航運、行洪等功能。2003年,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江蘇省地表水(環境)功能區劃》將通榆河全線劃定為調水保護區,水功能排序為飲用水、農業用水,規劃為清水通道。目前,鹽城市區及其大部分縣(市)和泰州市個別縣(市)已將通榆河沿線地區河流作為飲用水源,連雲港市也考慮擬將通榆河規劃為備用水源。如何協調好飲用水功能與航運功能這兩個主要功能,是立法首先需要解決的問題。加強水污染防治,讓人民民眾喝上乾淨的水,是以人為本、執政為民的具體體現。《條例(草案)》根據省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和省人民政府有關通榆河水污染防治要求,將飲用水功能放在優先保障的位置。在第三條規定:“通榆河以及主要供水河道的水質應當不低於國家地表水環境質量Ⅲ類標準,優先保障沿線地區居民飲用水,同時兼顧其他用水”。
(二)關於《條例》適用範圍
2002年省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僅適用於通榆河和為通榆河提供水源的引江河、新通揚運河、泰東河等主要供水河道以及泰州、鹽城沿岸縣級行政區域內地表水體的污染防治。隨著通榆河沿線地區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和北延工程的開通,以及南延工程的逐步實施,《決定》確定的適用範圍已不適應水污染防治的需要,這次立法應當立足流域治理,推進通榆河水污染防治。同時,也為了與省人民政府批覆的《通榆河水污染防治規劃》的規劃區域相銜接,有利於規劃落實到位,《條例(草案)》將北延工程、南延工程涉及的行政區域全部納入適用範圍。在第二條規定:“本條例適用於通榆河和為通榆河提供水源的主要供水河道以及沿線地區對通榆河水質有影響的其他河流、渠道等地表水體的污染防治”。並在第五十四條明確沿線地區範圍,包括連雲港、鹽城、泰州及南通市及其所轄19個市、縣(市)行政區域。相比原《決定》進一步擴大了適用範圍,更符合區域、流域共同治污的實際需要,有利於通榆河幹線水質的保護。
(三)關於通榆河保護區劃定
為保護通榆河水質,2002年省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將“通榆河及其兩側各一公里、主要供水河道及其兩側各一公里區域劃定為一級保護區;鬥龍港、新洋港、黃沙港和射陽河等與通榆河平交的主要河道上溯五公里以及沿岸兩側各一公里為二級保護區”。在立法調研過程中,各地對保護區保護距離應否進一步擴大有不同意見,有的地方認為,現行保護區距離已能滿足保護飲用水源的需要,不宜再擴大;有的地方建議可以適度擴大保護區範圍。《條例(草案)》沒有調整《決定》確定的保護區劃定距離,但結合水污染防治及水質保護需要,考慮與通榆河平交河道眾多等因素,在第五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將主要供水河道由《決定》規定的引江河、新通揚運河、泰東河3條河流,增加了如泰運河、如海運河、鹵汀河、三陽河、薔薇河5條河流,擴大了通榆河一級保護區範圍。在第二條第二款規定,將主要平交河道由《決定》規定的鬥龍港、新洋港、黃沙港和射陽河4條河流增加了新沂河南偏泓、鹽河、薔薇河和車路河、沂南小河、沭新河6條河流,擴大了通榆河二級保護區範圍。同時規定,其他平交河道劃定為通榆河三級保護區。對通榆河保護區進行這樣調整,既保證了《決定》相關規定的延續性、穩定性,也適應了實際保護需要。
(四)關於通榆河水污染防治
通榆河水污染防治,是涉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企事業單位、社會各方面的綜合性工程,需要各方努力共同防治。根據《水污染防治法》有關規定,結合通榆河水污染防治的實際情況,《條例(草案)》在落實沿線地區人民政府水環境保護責任(第五條第二款、第二十三條),推進沿線地區調整產業結構、產業布局(第十一條、第十三條),加強工業污染防治(第二十八條)、生活污染防治(第三十條)、農業面源污染防治(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加強通榆河保護區監管(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等方面,作出了具有針對性的規定。在《決定》明確規定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對本區域水環境質量負責,並確保出界斷面水質達標的基礎上,建立了環境資源區域補償制度,水污染防治規劃實施考核制度,要求相關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採取措施,進一步調整產業結構,加快城鎮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發展生態農業,防治畜禽養殖污染,對工業、生活、農業污染進行綜合整治。
隨著連申線航道整治工程的逐步實施,通榆河航運將迅速發展。由於船舶運輸固有的風險性,污染危害性貨物水上運輸將是影響通榆河沿線地區飲用水安全的一個重大的、潛在的隱患。為了在優先確保飲用水安全的同時,繼續發揮好通榆河航運功能,《條例(草案)》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規定了一系列船舶污染防治措施,並在第三十八條明確在通榆河一級、二級保護區內限制建設港口、碼頭。
(五)關於水環境及污染源水質自動監控體系建設
建立水環境及污染源水質自動監控體系,加強水質監測分析,是及時反映通榆河水環境質量狀況、變化趨勢以及飲用水源水質狀況、保障飲用水安全的重要手段,也是跟蹤污染源變化情況、準確預警並及時處置各類環境突發事件的重要措施。根據<水污染防治法》,借鑑我省太湖水污染防治立法經驗,《條例(草案)》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水利、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沿線地區統籌建立水質、水量和取水口水質監測預警系統,逐步聯網實現信息共享”。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沿線地區重點排污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設定排污口,安裝與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的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同時,結合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江蘇省環境資源區域補償辦法(試行)>的通知》(蘇政辦發〔2007〕149號)、《關於印發通榆河水環境質量區域補償試點工作方案的通知》(蘇政辦發〔2010〕131號)有關規定,《條例(草案)》明確水質、水量監測數據作為評價沿線地區行政區界上下游水體斷面水質和污染負荷的依據。並依據國務院《排污費徵收和使用管理條例》第十條關於“排污者使用國家規定強制檢定的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儀器對污染物排放進行監測的,其監測數據作為核定污染物排放種類、數量的依據”的規定,參照《江蘇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條例(草案)》第十八條規定:“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所測數據作為核定污染物排放種類、數量的依據,經綜合分析比對後,可以作為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執法的事實依據”。上述規定的實施,能夠達到及時監測預警、區分污染責任、掌握排污總量、保障飲用水安全的目的。
考慮到對生活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保護措施,在《水污染防治法》、省人大常委會《關於進一步加強飲用水源地保護的決定》以及《江蘇省城鄉供水管理條例》中已有較為全面、詳細的規定,《條例(草案)》僅作銜接性表述,沒有重複規定。《條例(草案)》還借鑑相關地區成功的水污染防治經驗和做法,明確了排污權有償使用、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等制度。
以上說明連同《條例(草案)》,請一併予以審議。
審查意見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受主任會議委託,我委對省政府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江蘇省通榆河水污染防治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進行了審查,現將審查意見報告如下:
通榆河是我省沿海地區的清水通道,是沿河地區城鄉居民的主要飲用水源。通榆河水質安全和水環境保護,事關人民民眾身體健康和社會穩定的大局,事關沿海開發和可持續發展戰略的實施。2002年,省人大常委會作出了《關於加強通榆河水污染防治的決定》,決定實施以來,對推動通榆河沿線地區水污染防治工作,加強水環境保護法制建設,促進沿海地區經濟社會發展起到積極的作用。但是,隨著這一地區工業化、城鎮化進程的加快,通榆河水環境保護面臨著不少新情況、新問題,水質下降趨勢難以遏制,水環境污染形勢十分嚴峻。一是飲用水安全得不到保障。通榆河幹流水質達標率僅為70%,一些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仍存在污染企業和與保護飲用水源無關的設施,常年水質難以達到三類水標準;二是工業污染日趨嚴重。一些企業違法排污導致飲用水水源污染和水質下降,一、二級保護區記憶體在大量分散布局的化工、造紙、金屬和食品製造重污染企業,通榆河中線某些斷面水質劣五類,錳、鐵離子含量嚴重超標;三是環境風險隱患不斷增加。通榆河地區位於淮河流域下游,區內河網密集,水運發達,眾多河流平交相通,污染源十分複雜。同時,沿線港口、碼頭、船舶污染風險控制難度也較大;四是污染防治能力薄弱。通榆河流域生活污水總處理率僅為27.8%,縣城污水處理率為44.6%,不少污水處理廠運行達不到設計能力,尾水通道問題也未解決。通榆河南延工程進展緩慢,難以適應實施沿海開發戰略的需要。
近年來,在省人代會上,部分代表多次建議,要求加大該地區水污染防治力度,省人大常委會領導及有關委員會多次赴這一地區開展建議督辦工作,沿線地區人大、政府迫切希望加大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力度,尤其是隨著沿海開發戰略的實施,必須進一步規範該區域發展與保護、生產與生活的關係。因此,省人大常委會確定製定通榆河水污染防治條例,實行更嚴格的保護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為配合做好此項工作,我委提前介入,專題聽取省有關部門起草工作情況匯報,多次赴通榆河沿線市、縣進行調查研究,並參與了《條例(草案)》的論證和修改。我委認為,《條例(草案)》在規範內容上與法律、行政法規不相牴觸,指導思想明確,重點突出,符合實際,有較好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總體可行。同時對進一步完善《條例(草案)》提出如下建議。
(一)明確通榆河的功能定位。通榆河水污染防治決定對通榆河主要功能及排序有明確的表述,現《條例(草案)》第三條表述比較含糊,不利於強化通榆河水環境的保護。我委認為,保護通榆河首先是保護通榆河的水質,必須突出通榆河作為飲用水水源的功能,建議修改為:“通榆河是我省沿海地區的清水通道,是沿河地區主要飲用水水源,同時具有灌溉、航運、行洪等功能。”其次,對通榆河水質提出明確要求,“通榆河以及主要供水河道的水質應當符合國家地表水環境質量三類以上標準。”
(二)建立保護清水通道和污染防治重點工程的投入機制。針對通榆河流域飲用水水源地水質不穩定、不達標的問題,省政府應加大對這一地區重點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建設、河道綜合整治、截污導流工程建設的投入。建議對《條例(草案)》第四條作出相應修改,省財政應當按照《通榆河水污染防治規劃》的要求,設立通榆河水環境保護建設專項資金。同時,市、縣各級政府都應建立相應的財政專項,加大公共財政的投入。對已設立的省城鎮基礎設施建設專項資金、省環境保護引導資金,也要優先用於飲用水水源地水質安全設施、綜合整治、截污導流工程建設,以保障蘇中、蘇北廣大地區飲用水水質安全,儘快達到國家飲用水水質標準和要求。
(三)嚴格禁止有毒有害危險化學品船舶的運輸。《條例(草案)》第三十三條,對運輸國家規定的禁止通過內河運輸之外的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實行“分閘放行”。我委認為,這不是有效措施。目前,通榆河這類危險化學品的運輸量呈上升趨勢,危險化學品運輸量的加大,勢必給通榆河水質保護構成新的威脅。建議嚴格禁止有毒有害危險化學品的船舶進入通榆河主要供水河道。
(四)加大對沿河港口、碼頭整治的力度。通榆河客觀上具有航運功能,針對沿線港口、碼頭“小而多、散而亂”嚴重污染水質的問題,省有關部門應按照通榆河水污染防治規劃,制定通榆河岸線及沿河港口、碼頭等設施建設的專項規劃,實行統一布局,規範管理,同時,加強通榆河沿線港口、碼頭的整治,關閉、整合一批港口、碼頭。《條例》應當規定,禁止在一、二級保護區內及省專項規劃以外新建、擴建各類港口、碼頭。
此外,《條例(草案)》還有一些文字表述需作斟酌修改。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審議結果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對《江蘇省通榆河水污染防治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為了防治通榆河水污染,保障飲用水安全,促進本省沿海地區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條例十分必要;草案指導思想明確,內容基本可行。同時,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和建議。會後,法工委書面徵求了十三個設區的市人大常委會和部分省人大代表、立法諮詢專家的意見,在江蘇人大網上全文公布草案徵求社會意見,並會同省人大常委會環資城建委、省環保廳到連雲港市、鹽城市、泰州市、海安縣進行了調研,還召開了由省有關部門參加的徵求意見座談會。在此基礎上,對各方面的意見逐一分析研究,對草案進行了認真修改。2011年12月29日,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召開全體會議對草案進行了審議。現將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一、關於通榆河的功能定位和防治資金
1、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和環資城建委認為,草案第三條關於通榆河功能定位的表述比較含糊,應當突出通榆河的飲用水源功能,並對水質提出明確要求。調研中有的地方提出,通榆河是我省沿海地區最重要的清水通道,在通榆河的功能定位中要分清主次,以飲用水源為主,兼顧其他功能。因此,我們建議將草案第三條修改為:“通榆河是沿河地區居民飲用水的主要供水水源,同時兼有灌溉、航運、行洪等功能。”“通榆河以及主要供水河道的水質應當符合國家地表水環境質量Ⅲ類以上標準。”
2、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和環資城建委提出,為了保障和促進通榆河水環境質量建設,需要加大公共財政投入,在草案中應當增加設立通榆河水環境保護建設專項資金的內容。調研中有的地方提出,安排專項資金對於通榆河水污染防治十分必要。經與省財政廳、環保廳研究,我們建議增加一款作為草案修改稿第五條第二款,規定:“省人民政府、沿線地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大投入,在本級財政預算中安排資金,專門用於通榆河水污染防治。已設立的有關環境保護資金,應當安排一定比例用於通榆河水污染防治。”
二、關於監督管理
1、由於草案第十二條第一款的內容上位法有規定,且規定不全面,我們建議刪去。同時,為了體現對通榆河水質更為嚴格的保護要求,我們建議將草案第十二條第二款修改為:“省人民政府根據通榆河水質保護和最佳化產業結構、調整產業布局的需要,適時制定嚴於國家標準的水污染物排放地方標準,並向社會公布。”
2、有的委員和地方提出,對通榆河沿線地區排污口的設定要從嚴控制,從源頭上把住排污關。因此,我們建議增加一款作為草案修改稿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在沿線地區的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擴建排污口,應當嚴格控制。對不符合法律、法規和本條例規定要求的,不得批准其設定。”
3、省有關部門認為,污染源監測數據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進行有效性審核。調研中有的地方提出,監測數據應當是所有相關行政執法部門的執法依據。因此,我們建議將草案第十八條修改為:“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監測的數據,按照國家有關標準進行審核後,作為核定污染物排放種類、數量的客觀依據和環境保護等行政主管部門執法的事實依據。”同時,將其併入草案第十七條,作為草案修改稿第十九條第三款。
三、關於污染防治
1、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和環資城建委提出,為了防止給通榆河水質保護構成新的威脅,應當嚴格禁止運輸有毒有害危險化學品的船舶進入通榆河及主要供水河道。因此,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我們建議增加一款作為草案修改稿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禁止運輸劇毒化學品以及國家規定禁止通過內河運輸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船舶進入通榆河及主要供水河道。運輸其他危險品的船舶進入通榆河及主要供水河道之前,應當向所在地地方海事管理機構申報、報港,並按照規定採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懸掛專用的警示標誌。”
2、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人大代表和專家認為,條例要像治理太湖那樣,對通榆河保護區內特別是一級保護區內的建設活動採取嚴格的管理措施。因此,我們建議參照《江蘇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條例》的有關規定,在草案第三十七條中增加兩項內容,明確要求在通榆河一級保護區內禁止“新建、擴建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項目”,禁止“新建規模化畜禽養殖場”。
3、環資城建委和有的地方提出,要加強通榆河沿線港口、碼頭的整治,實行統一布局、規範管理。因此,我們建議增加一款作為草案修改稿第四十條第二款,規定:“對在通榆河一、二級保護區內已經設定的不符合內河港口總體規劃或者未取得合法手續的港口、碼頭,沿線地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責令限期拆除、關閉或者搬遷。”
4、調研中有的地方提出,對通榆河的清淤有助於增強河流自淨能力。因此,我們建議增加一款作為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沿線地區應當加強水利工程建設,最佳化水量調度和水資源配置,定期實施底泥生態清淤,提高通榆河水體交換能力和水網自淨能力。”
四、關於法律責任
1、為了進一步強化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在通榆河水污染防治工作中的責任,加大對違法失職人員的懲處,我們建議對草案第四十五條作相應修改,對需要給予的行政處分予以細化,並增加應當追究責任的三項失職行為。
2、為了保持與水污染防治法相一致,我們建議將草案第四十九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沿線地區排污單位向水體排放水污染物超過規定標準的,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在一定期限內限制生產、限制排放或者停產整治,處以應繳納排污費數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關閉。”
此外,對草案還作了部分文字、技術修改,對有關條款順序作了相應調整。
法制委員會已按照上述修改意見提出了草案修改稿,建議本次常委會審議後通過。
以上報告和草案修改稿是否妥當,請予審議。
解讀
通榆河是一條縱貫南通、鹽城、連雲港市行政區域的我省南水北調的骨幹河流,幹流規劃全長415公里,與上百條河流相通,流經20多個縣級以上行政區域,是我省沿海地區最重要的“清水通道”。為此,省人大常委會於2002年12月17日通過了《關於加強通榆河水污染防治的決定》,對通榆河水環境予以重點保護。但近年來,隨著蘇中、蘇北工業化進程加快和沿海開發戰略的實施,通榆河水環境保護又遭受嚴重威脅,給沿線居民的飲用水水質保障帶來巨大壓力。對此,省人大常委會高度重視,李全林副主任帶隊於2010年9月對倪峰等代表提出的《關於加強通榆河水源保護工作的建議》進行重點督辦。2012年1月12日,省第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了《江蘇省通榆河水污染防治條例》,共五十五條,從通榆河功能定位、通榆河保護區劃定、通榆河水污染防治等方面進行了規範,並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條例》緊扣防治通榆河水污染、保障飲用水安全、促進本省沿海地區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立法目的,結合通榆河沿線地區經濟社會發展和生態環境保護的實際,在《關於加強通榆河水污染防治的決定》的基礎上,吸收我省以往水污染防治的立法經驗,作出了不少新的規範。
【亮點之一】突出飲用水源功能定位
目前,通榆河流域有縣級以上集中式飲用水源地24個,涉及人口1000多萬,鹽城市區及其大部分縣(市)和泰州市個別縣(市)已經將通榆河沿線地區河流作為飲用水源,連雲港市也考慮將通榆河規劃為備用水源。同時,通榆河又是沿海地區的一條水運交通大動脈和重要戰略性資源,具有灌溉、行洪等功能。因此,如何協調好飲用水源與航運等功能,是立法首先需要解決的問題。
《條例》第三條開宗明義,明確規定通榆河是沿河地區居民飲用水的主要供水水源,同時兼有灌溉、航運、行洪等功能。通榆河以及主要供水河道的水質應當符合國家地表水環境質量Ⅲ類以上標準。《條例》與《決定》相比,突出了通榆河飲用水源的功能定位,明確了通榆河的主要功能是飲用水源,兼顧灌溉、航運、行洪等功能,從而把飲用水安全放在了第一位,首先要保障的是人民民眾飲用水源安全。
【亮點之二】適當擴大區域保護範圍
隨著通榆河沿線地區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以及通榆河北延工程的開通和南延工程的逐步實施,《決定》確定的保護範圍已經不適應通榆河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為此,《條例》第四條規定,通榆河實行分級保護,劃分為三級保護區。通榆河及其兩側各一公里、主要供水河道及其兩側各一公里區域為通榆河一級保護區;新沂河南偏泓、鹽河和鬥龍港、新洋港、黃沙港、射陽河、車路河、沂南小河、沭新河等與通榆河平交的主要河道上溯五公里以及沿岸兩側各一公里區域為通榆河二級保護區;其他與通榆河平交的河道上溯五公里以及沿岸兩側各一公里區域為通榆河三級保護區。
《條例》與《決定》相比,適用範圍有所擴大,將通榆河北延工程、南延工程涉及的行政區域全部納入適用範圍。同時,考慮到與通榆河平交河道眾多等因素,結合水污染防治及水質保護需要,適當擴大了一、二級保護區的範圍,將主要供水河道在《決定》的基礎上增加了薔薇河、三陽河、鹵汀河、如泰運河、如海運河,擴大了通榆河一級保護區的範圍;將主要平交河道在《決定》的基礎上增加了新沂河南偏泓、鹽河、車路河、沂南小河、沭新河,擴大了通榆河二級保護區範圍;同時規定,其他平交河道劃定為通榆河三級保護區。
【亮點之三】切實保障公共財政投入
通榆河位於淮河流域下游,區內河網密布,污染源十分複雜。同時,通榆河沿河地區生活污水總處理率僅為27.8%,不少污水處理廠的運行達不到設計能力,尾水通道問題也未能得到有效解決,這就需要各級人民政府大力推進產業結構調整,進一步加大對通榆河沿河地區環境基礎設施建設的投入,加快水污染治理工程建設,切實保護好通榆河沿河地區水環境。對此,《條例》第五條第二款規定,省人民政府、沿線地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大投入,在本級財政預算中安排資金,專門用於通榆河水污染防治。已設立的有關環境保護資金,應當安排一定比例用於通榆河水污染防治。第二十三條規定,省人民政府、沿線地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公平、合理、合法原則,逐步在重要生態功能區建立生態補償機制。《條例》與《決定》相比,明確了通榆河水污染防治的資金來源,確立了生態補償機制,從而使通榆河的環境保護經費得到了有效保障,從制度設計上確保通榆河水質能得到有效治理。
【亮點之四】嚴格監管危險物品水運
通榆河航道素有蘇北水運“大動脈”之稱,特別是隨著連申線航道整治工程的逐步實施,通榆河航運對於推動沿海開發、促進蘇北經濟發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由於船舶運輸固有的風險性,特別是危險品運輸已成為通榆河沿線地區飲用水源安全的一個潛在的重大隱患。據了解,每年通過鹽城境內通榆河航道的危險化學品多達1000多萬噸,2007年3月曾發生一起裝載28噸稀鹽酸的水泥船與另一艘船相撞後沉沒於水廠取水口上游的鹽寶河中,導致部分鹽酸泄漏,嚴重影響到飲用水源的安全。
為了防止船舶污染,《條例》在要求地方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船舶污染防治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船舶污染行為,防止船舶污染水體的同時,第三十三條明確規定,船舶應當設定污水、垃圾存貯裝置、集油或者油水分離裝置以及國家規定的防污設備和器材,並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環境污染的證書與文書。沿線地區的港口、碼頭、船閘應當設定污水、垃圾收集設施和糞便存貯裝置。貯運危險物品的港口、碼頭,還應當採取防溢、防滲、防漏等安全措施。同時,《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了嚴格的管理措施:首先,禁止運輸劇毒化學品以及國家規定禁止通過內河運輸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船舶進入通榆河及主要供水河道。運輸其他危險品的船舶進入通榆河及主要供水河道之前,應當向所在地地方海事管理機構申報、報港,並按照規定採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懸掛專用的警示標誌。其次,禁止掛漿機船、流動加油船在通榆河及主要供水河道水域內航行、停泊和作業。再次,通榆河及主要供水河道的船閘不得為禁止進入通榆河及主要供水河道水域的船舶提供過船服務,港口、碼頭不得為其提供託運、裝卸和儲存等服務。這些規定,都是《決定》所沒有的。
【亮點之五】加大污染防治整治力度
隨著我省沿海地區工業化、城鎮化步伐的加快推進,通榆河流域的工業污染、農業面源污染日趨加重,特別是一、二級保護區內仍有不少污染企業和污染設施,亟需加大整治力度。對此,《條例》對一、二級保護區的禁止和限制行為作了詳細規範,特別是在《決定》的基礎上,增加了禁止在通榆河一級保護區內新建、擴建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項目和新建規模化畜禽養殖場的內容,這樣既保證了《決定》的延續性、穩定性,也適應了通榆河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實際需要。同時,《條例》第四十條明確規定,通榆河一級保護區內已經設定的各類排污口和工業固體廢物集中貯存、利用、處置設施或者場所以及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場、規模化畜禽養殖場,有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責令限期拆除、關閉或者搬遷。對在通榆河一、二級保護區內已經設定的不符合內河港口總體規劃或者未取得合法手續的港口、碼頭,沿線地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責令限期拆除、關閉或者搬遷。這些規定,與《決定》相比都進一步突顯了對通榆河水質的特殊保護。
【亮點之一】突出飲用水源功能定位
目前,通榆河流域有縣級以上集中式飲用水源地24個,涉及人口1000多萬,鹽城市區及其大部分縣(市)和泰州市個別縣(市)已經將通榆河沿線地區河流作為飲用水源,連雲港市也考慮將通榆河規劃為備用水源。同時,通榆河又是沿海地區的一條水運交通大動脈和重要戰略性資源,具有灌溉、行洪等功能。因此,如何協調好飲用水源與航運等功能,是立法首先需要解決的問題。
《條例》第三條開宗明義,明確規定通榆河是沿河地區居民飲用水的主要供水水源,同時兼有灌溉、航運、行洪等功能。通榆河以及主要供水河道的水質應當符合國家地表水環境質量Ⅲ類以上標準。《條例》與《決定》相比,突出了通榆河飲用水源的功能定位,明確了通榆河的主要功能是飲用水源,兼顧灌溉、航運、行洪等功能,從而把飲用水安全放在了第一位,首先要保障的是人民民眾飲用水源安全。
【亮點之二】適當擴大區域保護範圍
隨著通榆河沿線地區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以及通榆河北延工程的開通和南延工程的逐步實施,《決定》確定的保護範圍已經不適應通榆河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為此,《條例》第四條規定,通榆河實行分級保護,劃分為三級保護區。通榆河及其兩側各一公里、主要供水河道及其兩側各一公里區域為通榆河一級保護區;新沂河南偏泓、鹽河和鬥龍港、新洋港、黃沙港、射陽河、車路河、沂南小河、沭新河等與通榆河平交的主要河道上溯五公里以及沿岸兩側各一公里區域為通榆河二級保護區;其他與通榆河平交的河道上溯五公里以及沿岸兩側各一公里區域為通榆河三級保護區。
《條例》與《決定》相比,適用範圍有所擴大,將通榆河北延工程、南延工程涉及的行政區域全部納入適用範圍。同時,考慮到與通榆河平交河道眾多等因素,結合水污染防治及水質保護需要,適當擴大了一、二級保護區的範圍,將主要供水河道在《決定》的基礎上增加了薔薇河、三陽河、鹵汀河、如泰運河、如海運河,擴大了通榆河一級保護區的範圍;將主要平交河道在《決定》的基礎上增加了新沂河南偏泓、鹽河、車路河、沂南小河、沭新河,擴大了通榆河二級保護區範圍;同時規定,其他平交河道劃定為通榆河三級保護區。
【亮點之三】切實保障公共財政投入
通榆河位於淮河流域下游,區內河網密布,污染源十分複雜。同時,通榆河沿河地區生活污水總處理率僅為27.8%,不少污水處理廠的運行達不到設計能力,尾水通道問題也未能得到有效解決,這就需要各級人民政府大力推進產業結構調整,進一步加大對通榆河沿河地區環境基礎設施建設的投入,加快水污染治理工程建設,切實保護好通榆河沿河地區水環境。對此,《條例》第五條第二款規定,省人民政府、沿線地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大投入,在本級財政預算中安排資金,專門用於通榆河水污染防治。已設立的有關環境保護資金,應當安排一定比例用於通榆河水污染防治。第二十三條規定,省人民政府、沿線地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公平、合理、合法原則,逐步在重要生態功能區建立生態補償機制。《條例》與《決定》相比,明確了通榆河水污染防治的資金來源,確立了生態補償機制,從而使通榆河的環境保護經費得到了有效保障,從制度設計上確保通榆河水質能得到有效治理。
【亮點之四】嚴格監管危險物品水運
通榆河航道素有蘇北水運“大動脈”之稱,特別是隨著連申線航道整治工程的逐步實施,通榆河航運對於推動沿海開發、促進蘇北經濟發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由於船舶運輸固有的風險性,特別是危險品運輸已成為通榆河沿線地區飲用水源安全的一個潛在的重大隱患。據了解,每年通過鹽城境內通榆河航道的危險化學品多達1000多萬噸,2007年3月曾發生一起裝載28噸稀鹽酸的水泥船與另一艘船相撞後沉沒於水廠取水口上游的鹽寶河中,導致部分鹽酸泄漏,嚴重影響到飲用水源的安全。
為了防止船舶污染,《條例》在要求地方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船舶污染防治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船舶污染行為,防止船舶污染水體的同時,第三十三條明確規定,船舶應當設定污水、垃圾存貯裝置、集油或者油水分離裝置以及國家規定的防污設備和器材,並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環境污染的證書與文書。沿線地區的港口、碼頭、船閘應當設定污水、垃圾收集設施和糞便存貯裝置。貯運危險物品的港口、碼頭,還應當採取防溢、防滲、防漏等安全措施。同時,《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了嚴格的管理措施:首先,禁止運輸劇毒化學品以及國家規定禁止通過內河運輸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船舶進入通榆河及主要供水河道。運輸其他危險品的船舶進入通榆河及主要供水河道之前,應當向所在地地方海事管理機構申報、報港,並按照規定採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懸掛專用的警示標誌。其次,禁止掛漿機船、流動加油船在通榆河及主要供水河道水域內航行、停泊和作業。再次,通榆河及主要供水河道的船閘不得為禁止進入通榆河及主要供水河道水域的船舶提供過船服務,港口、碼頭不得為其提供託運、裝卸和儲存等服務。這些規定,都是《決定》所沒有的。
【亮點之五】加大污染防治整治力度
隨著我省沿海地區工業化、城鎮化步伐的加快推進,通榆河流域的工業污染、農業面源污染日趨加重,特別是一、二級保護區內仍有不少污染企業和污染設施,亟需加大整治力度。對此,《條例》對一、二級保護區的禁止和限制行為作了詳細規範,特別是在《決定》的基礎上,增加了禁止在通榆河一級保護區內新建、擴建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項目和新建規模化畜禽養殖場的內容,這樣既保證了《決定》的延續性、穩定性,也適應了通榆河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實際需要。同時,《條例》第四十條明確規定,通榆河一級保護區內已經設定的各類排污口和工業固體廢物集中貯存、利用、處置設施或者場所以及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場、規模化畜禽養殖場,有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責令限期拆除、關閉或者搬遷。對在通榆河一、二級保護區內已經設定的不符合內河港口總體規劃或者未取得合法手續的港口、碼頭,沿線地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責令限期拆除、關閉或者搬遷。這些規定,與《決定》相比都進一步突顯了對通榆河水質的特殊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