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東江源區生態環境保護和建設的決定

2003年8月1日江西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東江源區生態環境保護和建設的決定
  • 頒布單位:江西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03.08.01
  • 實施時間:2003.08.01
為確保東江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根據有關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律法規,特就加強我省東江源頭區域(以下簡稱東江源區)生態環境保護和建設,作如下決定:
一、充分認識加強東江源區生態環境保護和建設的重要意義
東江是香港的主要飲用水源,發源於我省贛州市的南部,源區涵蓋尋烏、安遠、定南三縣,流域面積3502平方公里。區內生態良好,水資源豐富,是一個以水源涵養為主的特殊生態功能區域。加強源區生態環境的保護和建設,保持其優良的水質和充足的水量,關係到沿江特別是香港居民飲用水的安全和香港的繁榮、穩定與發展,關係到源區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事關大局,意義深遠。長期以來,全省人民特別是源區各級人民政府和廣大人民民眾為保護東江源做出了積極貢獻,維護了源區良好的生態環境。但是,由於歷史、人口、經濟社會發展等多種因素的影響,源區生態環境問題日益顯現,有的地方生態功能退化。對此,必須引起高度重視。要從貫徹落實“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黨的十六大精神的高度,充分認識加強東江源區生態環境保護和建設的重要意義,增強大局觀念,正確處理局部與全局、眼前與長遠、保護與發展的關係,提高執行環境與資源保護基本國策的自覺性。
二、明確加強東江源區生態環境保護和建設的要求
總體要求:按照黨的十六大提出的“生產發展、生活富裕、生態良好的文明發展道路”的要求,以保證飲用水源地的水體質量為標準,通過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和建設,使源區生態功能良好,實現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生態與經濟、社會的協調發展,人與自然的和諧。
階段性要求:到2005年,控制住人為造成的新的植被破壞、水土流失和水質污染等生態破壞,基本遏制一些地方生態環境惡化的趨勢,生態環境脆弱地區的恢復初見成效。到2010年,森林覆蓋率和森林質量、城市綠化覆蓋率有較大提高,生態環境特別是水環境質量明顯改善,出省水質保持二類爭取一類標準,基本解決現有生態環境的突出問題。到2015年,生態功能效益顯著發揮,生態良好,環境優美,成為全國生態功能保護示範區、旅遊勝地和沿海發達地區的“後花園”,基本實現生態與經濟、社會的協調發展。
三、確保有關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在東江源區的實施
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加大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律法規的執行和監督力度。堅持保護優先、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實施生態破壞、水土流失、水環境污染由末端治理向源頭控制的轉變,徹底扭轉一些地方在礦山開採、果業開發和農業綜合開發、工業園區和基礎設施建設等過程中邊建設邊破壞的被動局面。
加大森林資源保護和培育力度。以保護天然林、水源涵養林、水土保持林、防護林等生態公益林為重點,封山育林,退耕還林,改善林分結構,提高森林質量。嚴禁砍伐天然林、煉山造林、煉山開墾和25度以上陡坡開墾。對已開墾為耕地的必須退耕還林,開墾種果的必須限期完善水保措施、恢復生態植被。嚴禁亂占林地。堅決打擊亂砍濫伐、無證砍伐及運輸加工等違法行為。嚴格控制以木竹為原料的工業項目建設。
加大水環境保護力度。凡實施新的建設項目,必須依法進行生態環境影響評價、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和水資源論證,嚴格執行環保“三同時”和水保“三同時”制度,做到程式合法、決策科學。推行清潔生產,發展循環經濟,淘汰和關閉技術落後、浪費資源、污染嚴重的工業和礦山企業。加快治理水污染,嚴禁向水體傾倒棄土、廢渣、有毒有害物質和垃圾等,嚴禁工業廢水、城鎮生活污水未經處理或雖經處理但未達標就直接排放。嚴禁生產、銷售和使用高毒、高殘留農藥,著力解決不科學使用農藥、化肥、助長劑等人工合成物和規模化畜禽養殖污染為重點的農業面源污染。依法管理水環境,禁止圍墾河道、庫區的濕地。及時查處污染水環境、破壞水生態的違法行為。
四、以生態工程建設促進東江源區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生態環境建設是多學科、跨部門的系統工程。對已破壞的生態必須採取綜合治理措施,以生態工程建設為主導,充分利用自然力恢復生態系統,加快治理和建設。積極推進林業由以木材生產為主向以生態建設為主的轉變。結合生態工程建設,實施生態戰略,推進經濟成長方式由“高消耗、高污染、低效益”向“低消耗、低污染、高效益”的轉變,把生態工程建設與經濟結構調整、縣域經濟發展、民眾脫貧致富結合起來,促進源區可持續發展戰略的落實。
走水資源可持續利用的新路子,實施以“青山綠水”為重點的八項工程:
(1)以封山育林、退耕還林和珠江防護林為重點的生態林建設工程;
(2)以小流域綜合治理為主體的水保工程;
(3)以採礦跡地、尾礦治理為主的礦山生態恢復工程;
(4)以沼氣為紐帶的生態農業工程;
(5)以河道清障、飲水衛生為主的防洪、飲水工程;
(6)農業和農村面源污染綜合防治工程;
(7)生態旅遊工程;
(8)生態移民工程。
認真規劃和實施國家生態建設項目,建設生態功能保護區、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生態城鎮等。建設生態農業示範區,創建無公害、綠色、有機食品生產基地,形成源區產業發展的新特點和新優勢,實現生態優勢向經濟優勢的轉變。
五、全力推進東江源區生態環境的保護和建設
建立和健全源區生態環境保護和建設的責任制。省、贛州市和源區各縣人民政府對本轄區生態環境質量負責。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和任期目標管理制,堅持主要領導親自抓負總責。切實加強領導,注重綜合協調,及時解決工作中存在的問題。要把生態平衡的理念貫徹到政府決策、實施和執法過程中,把生態環境保護與經濟、社會發展擺到同等重要位置,統籌兼顧,綜合決策,絕不能以犧牲環境和透支資源為代價換取一時發展。把生態環境保護和建設情況列入領導幹部政績考核內容,定期考核和公布,接受公眾和輿論監督。
建立和健全自然資源有償使用和補償機制。堅持“誰開發誰保護”、“誰破壞誰治理”、“誰受益誰補償”的原則,把源區生態環境保護和建設納入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落實國家生態補償政策,依法徵收國家有關生態環境保護的各種規費,最佳化生態建設資金的配置,開闢政府、企業、社會、國際等多元投資渠道,鼓勵社會力量參與生態環境保護和建設。對生態環境保護和建設經費的使用組織專項審計,加強監督,確保專款專用。
建立和健全行之有效的生態環境保護和建設的監管體系。增強源區廣大幹部特別是領導幹部的法制觀念、生態環境憂患意識。全面落實執法責任追究制,堅決克服地方保護主義,切實解決“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問題。政府應主動接受本級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定期匯報源區生態環境保護和建設的情況。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必須組織相應的執法檢查和視察,實施有效的法律監督和工作監督。各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密切配合,齊抓共管,形成合力。
加大對源區生態環境保護和建設的宣傳力度。通過多種形式,生動活潑地宣傳其重大意義,調動全社會各方面的積極性,全力推進東江源區生態環境保護和建設,確保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目標的實現。
省、贛州市和源區各縣人民政府要根據本決定,制定加強東江源區生態環境保護和建設的規劃與具體實施方案。
地方性法規(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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