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民用建築節能辦法》在2012.11.19由安徽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民用建築節能辦法
- 頒布單位:安徽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12.11.19
- 實施時間:2013.01.01
辦法全文,解讀,相關報導,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降低民用建築使用過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據國務院《民用建築節能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民用建築節能及其相關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民用建築節能工作納入本行政區域節能中長期專項規劃和節能評價考核內容,制定民用建築節能政策措施,培育民用建築節能服務市場,健全民用建築節能服務體系,推動民用建築節能技術的開發套用。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民用建築節能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科技、經濟和信息化、財政、國土資源、環境保護、質量技術監督、機關事務管理、消防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民用建築節能的有關工作。
第五條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省實際,制定嚴於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地方民用建築節能標準。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既有建築節能改造的技術標準,太陽能、淺層地能等可再生能源建築套用的設計、施工和驗收標準,綠色建築規劃、設計、施工、驗收和運行的標準及定額,指導全省民用建築節能工作。
第六條 鼓勵建築節能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的研發和推廣套用。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編制本省推廣使用的民用建築節能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目錄,以及限制或者禁止使用的高能源消耗技術、工藝、材料、設備目錄,向社會公布,並適時更新。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民用建築節能知識的宣傳教育工作,增強公民的建築節能意識。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將民用建築節能知識納入相關從業人員培訓、考核體系,提高從業人員的專業技術水平。
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媒體應當加強民用建築節能知識宣傳。
第二章 新建建築節能
第八條 編制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應當最佳化空間布局,合理確定人均資源占用指標,統籌考慮民用建築節能的要求。
編制城市詳細規劃、鎮詳細規劃,應當按照民用建築節能的要求,確定建築的布局、形狀、朝向、採光、通風、密度、高度以及綠化等。
第九條 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民用建築進行規劃審查,應當就設計方案是否符合民用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徵求同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徵求意見材料之日起10日內提出意見。對不符合民用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的,不得頒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十條 建設單位不得要求設計、施工、監理、檢測等單位降低民用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施工、監理和檢測,不得擅自變更施工圖設計檔案中的民用建築節能設計內容,不得要求施工單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圖設計檔案要求的牆體材料、保溫材料、採暖製冷系統和照明設備。
第十一條 設計單位及其註冊執業人員應當在民用建築設計檔案中編寫符合民用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的設計內容,不得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錄的技術、工藝、材料和設備。
第十二條 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機構應當按照民用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對施工圖設計檔案中的民用建築節能設計內容進行審查;經審查不符合民用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的,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機構不得出具審查合格證明檔案,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頒發施工許可證。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經審查的施工圖設計檔案中的民用建築節能設計內容;確需變更的,應當送原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機構重新審查。
第十三條 施工單位及其註冊執業人員應當按照民用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和施工圖設計檔案組織施工,不得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錄的技術、工藝、材料和設備。
施工單位應當對進入施工現場的牆體材料、保溫材料、採暖製冷系統、照明設備等進行查驗;對不符合民用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和施工圖設計檔案要求的,不得使用。
施工單位應當建立降低施工能耗的規章制度,在項目施工組織設計檔案中明確降低施工能耗的技術措施,並按照節能統計的要求,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送施工能耗情況。
第十四條 工程監理單位及其註冊執業人員應當按照民用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和施工圖設計檔案實施工程監理。
工程監理單位發現施工單位不按照民用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和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檔案施工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改正;施工單位拒不改正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並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監理工程師應當對牆體、屋面保溫工程施工採取旁站、巡視和平行檢驗等形式實施監理。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應當對民用建築節能的分部、分項工程及時進行驗收;對不符合民用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的,應當責成設計、施工單位整改。
建設單位組織竣工驗收,應當對民用建築是否符合節能強制性標準進行查驗;對不符合民用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的,不得出具竣工驗收合格報告。
第十六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商品房銷售場所公示所售商品房項目的節能性能、節能措施、保護要求。
商品房銷售契約中應當載明建築能源消耗指標、節能措施、保護要求、保溫工程保修期等相關內容。
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說明書中應當載明建築圍護結構體系及其維護要求,建築用能系統狀況及其使用要求,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統狀況及其使用、維護要求。
第三章 既有建築節能改造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調查統計和分析本行政區域內既有建築的建設年代、結構形式、用能系統、能源消耗指標、壽命周期等,制定既有建築節能改造計畫,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有計畫、分步驟實施。
國家機關既有辦公建築的節能改造計畫,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會同建設、財政等部門制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十八條 國家機關既有辦公建築、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既有公共建築未達到民用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的,應當制定節能改造方案,經充分論證後進行節能改造。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既有民用建築不符合民用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的,在尊重建築所有權人意願的基礎上,可以結合擴建、改建,逐步實施節能改造。
舊城改造、舊住宅區綜合整治,應當同步實施建築節能改造。既有建築的圍護結構裝修、用能系統更新,應當同步實施建築節能改造。
第十九條 實施既有建築節能改造,應當編制施工圖設計檔案,經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機構審查合格後組織施工。改造完成後,應當按照民用建築節能工程驗收規範進行驗收。
實施既有建築節能改造,應當優先採用建築外遮陽、節能門窗、建築屋頂和外牆保溫節能改造、幕牆抗熱輻射等經濟合理的改造措施。
第二十條 鼓勵社會資金以契約能源管理方式投資既有民用建築節能改造。鼓勵國家機關既有辦公建築和高耗能的大型既有公共建築節能改造優先採用契約能源管理方式。
第四章 建築用能系統運行
第二十一條 建築物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應當對建築的圍護結構、用能系統和可再生能源利用設施進行日常維護,採取必要的保護、修復措施。
建築物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在使用、裝修、改造和維護已採取節能措施的建築物時,不得擅自改變或者降低建築物的節能標準。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國家機關辦公建築和大型公共建築能源消耗情況進行調查統計和評價分析,逐步建立能源消耗實時監管平台。
國家機關辦公建築和大型公共建築的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應當健全節能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安裝用能分項計量裝置,加強建築用能系統監測、維護和能耗計量管理。
第二十三條 國家機關辦公建築和大型公共建築的所有權人,以及建築節能示範工程和財政支持實施節能改造的建築所有權人,應當對建築能效進行測評和標識,並按照國家規定將測評結果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前款規定的建築實施圍護結構改造或者更新主要用能設備的,應當重新進行建築能效測評和標識。
第二十四條 從事建築能效測評的機構應當具備法定資質條件,按照民用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和技術規範對民用建築能源利用效率進行檢測,出具的測評報告應當真實、完整。
第五章 可再生能源套用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當地實際情況,明確太陽能、淺層地能、水能、生物質能、風能等可再生能源在民用建築中的套用條件,加強對民用建築套用太陽能熱水、太陽能光伏發電、水源或者地源熱泵空調等可再生能源的技術指導。
第二十六條 新建、改建、擴建民用建築,建設單位應當根據所在地的地理氣候條件,優先選擇太陽能、淺層地能、水能、生物質能、風能等可再生能源,用於採暖、製冷、照明和熱水供應等。
新建、改建、擴建建築面積在1萬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築,應當利用不少於1種的可再生能源。
具備太陽能利用條件的新建建築,應當採用太陽能熱水系統與建築一體化的技術設計,並按照技術標準安裝太陽能熱水系統。
建設可再生能源利用設施,應當與建築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同步投入使用。
第二十七條 鼓勵既有建築的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在不影響建築質量和安全、符合城市容貌要求的前提下,按照管理規約的規定安裝符合技術規範和產品質量標準的太陽能熱水系統。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應當為其提供便利條件。
鼓勵農村房屋建設使用太陽能、沼氣等可再生能源。
第二十八條 鼓勵大型工礦、商業企業,學校、醫院等公益性單位,利用建築等條件建設光伏發電項目。
鼓勵可利用建築面積充裕、電網接入條件較好、電力負荷較大的開發區、工業園區、產業園區等進行光伏發電項目集中連片建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採取示範引導、財政補助、技術指導、質量管理等措施,推進太陽能屋頂、光伏幕牆等光電建築一體化示範。
第二十九條 民用建築套用可再生能源的,設計檔案、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意見中應當包括可再生能源套用的設計和審查內容。建設單位應當對可再生能源套用工程進行驗收。
第六章 發展綠色建築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因地制宜、經濟適用的原則,結合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資源稟賦、氣候條件、建築特點,制定本行政區域綠色建築發展規劃和技術路線,並將綠色建築比例、生態環保、可再生能源利用、土地集約利用、再生水利用、廢棄物回用等指標,作為約束性條件納入城鄉規劃。
第三十一條 鼓勵按照生態、低碳理念和綠色建築標準規劃、設計、建設城市新區,進行舊城和棚戶區改造,集中連片發展綠色建築,建設綠色生態城區。
鼓勵按照綠色建築標準新建、改建、擴建民用建築,實施既有民用建築節能改造。
政府投資的學校、醫院等公益性建築以及大型公共建築,應當按照綠色建築標準設計、建造。
第三十二條 建立綠色建築評價和標識制度。
按照綠色建築標準設計、建造的學校、醫院等公益性建築竣工驗收後,大型公共建築投入使用1年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能效測評機構對其性能效果進行評價,對符合綠色建築標準的,頒發綠色建築星級標識,並向社會公示。
按照綠色建築標準設計、建造的其他居住建築和公共建築,由其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自願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綠色建築評價和標識。
第三十三條 建立民用建築設計、施工、部品生產等環節的標準體系,支持集設計、生產、施工於一體的工業化基地建設,推行新建住宅一次裝修或者選單式裝修,運用產業化技術建設民用建築,提高民用建築生產效率,降低能耗、節約資源、保護環境。
第七章 激勵措施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安排民用建築節能專項資金,用於支持民用建築節能的科學技術研究和標準制定、既有建築節能改造、建築用能系統運行節能、可再生能源在民用建築中的套用、綠色建築發展,以及民用建築節能示範工程、節能項目推廣等。
第三十五條 國家機關既有辦公建築的節能改造費用,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居住建築和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等公益事業使用的既有公共建築節能改造費用,由政府、建築所有權人共同負擔。
第三十六條 民用建築節能項目依法享受稅收優惠。
鼓勵金融機構按照國家規定,對民用建築節能項目提供信貸支持。
第三十七條 建設工程需要採用沒有相應國家、行業和地方標準的建築節能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的,由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專業機構等進行技術論證;經論證符合節能要求及質量安全標準的,可以在該建設工程中使用。
建築節能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技術條件成熟的,可以按照法定程式納入地方建築節能標準。
第三十八條 採用契約能源管理方式實施既有民用建築節能改造的,依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享受資金支持、稅收優惠和融資服務。
取得國家規定星級標準的綠色建築和綠色生態城區,按照國家規定享受財政資金獎勵或者定額補助。
第三十九條 對在民用建築節能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為設計方案不符合民用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的民用建築項目頒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
(二)為施工圖設計檔案不符合民用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的民用建築項目頒發施工許可證的;
(三)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一條 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房地產開發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國務院《民用建築節能條例》已有處罰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施行。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機構為不符合民用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的設計方案出具合格意見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機構不得出具審查合格證明檔案,並可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新建、改建、擴建建築面積在1萬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築,建設單位未利用不少於1種可再生能源的;
(二)政府投資的學校、醫院等公益性建築以及大型公共建築,未按照綠色建築標準設計、建造的。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現建設單位在竣工驗收過程中有違反前款規定的,責令停止使用,重新組織竣工驗收。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能效測評機構提供虛假信息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中有關用語的含義:
(一)民用建築,是指居住建築、國家機關辦公建築,以及商業、服務業、教育、衛生等其他公共建築。
(二)民用建築節能,是指在保證民用建築使用功能和室內熱環境質量的前提下,採取節能措施,降低其使用過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動,包括新建、改建、擴建民用建築的節能,既有民用建築節能改造,建築用能系統運行節能,可再生能源在民用建築中的套用,發展綠色建築等。
(三)綠色建築,是指符合《綠色建築評價標準》,在建築全壽命周期內,最大限度地節能、節地、節水、節材,保護環境和減少污染,為人們提供健康、適用、高效的使用空間,與自然和諧共生的建築。
(四)既有建築節能改造,是指對不符合民用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的既有建築的圍護結構、供熱系統、採暖製冷系統、照明設備和熱水供應設施等實施節能改造的活動。
(五)大型公共建築,是指單體建築面積在2萬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築。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地方規章(類別)
解讀
《安徽省民用建築節能辦法》已經2012年10月16日省人民政府第107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下面,就辦法的出台背景、重要意義和主要特點,作一簡要的解讀。
一、辦法出台的背景
是落實國務院《民用建築節能條例》的重要舉措。2008年8月1日,國務院頒布了《民用建築節能條例》。條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從新建建築、既有建築、建築用能系統的運行和法律責任等方面,確立了民用建築節能的基本制度,同時明確要求地方結合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氣候環境條件,制定具體配套辦法。
是緩解節能減排壓力、惠及民生的實際需要。據統計,我省既有建築總量超過15億平方米,建築總能耗超過2200萬噸標準煤,約占社會總能耗的25%左右。2011年,全省房屋建築施工面積2.8億多㎡;房屋竣工面積1億㎡,其中民用建築竣工面積6700萬㎡。我省是夏熱冬冷地區,建築隔熱、保溫要求比較高,民用建築的製冷、採暖需求逐年上升。結合我省實際,制定《辦法》,做好民用建築節能工作,可以提升建築用能效率,緩解節能減排壓力,也可以提高建築室內熱舒適性,有效改變夏季過熱、冬季過冷的狀況,更好地惠及民生。
是加快轉變建築業發展方式、拉動產業經濟成長的有效途徑。加強民用建築節能,擴大可再生能源的建築套用,大力發展綠色建築,能夠全面集成建築節能、節地、節水、節材及環境保護等多種技術,極大地帶動了建築技術革新,直接推動了建築生產方式的重大變革,促進了建築產業的最佳化升級,能有效拉動節能環保建材、新能源套用、節能服務、諮詢等相關產業經濟成長。
二、辦法頒布施行的重要意義
辦法的頒布施行,適值全省上下正在學習宣傳貫徹十八大精神的關鍵時期,必將對全省住房和城鄉建設事業的發展產生深遠的影響。具體表現在以下方面:
有利於進一步完善我省住房城鄉建設領域節能規章制度。辦法是繼《安徽省節約能源條例》、《安徽省節能監察辦法》、《安徽省公共機構節能辦法》之後頒布施行的一部專門規範民用建築節能工作的專項政府規章。它既與其它節能法規、規章一道,共同構建了我省節約能源的法規、規章體系,又是我省住房城鄉建設系統第一部規範節能工作的專項規章,進一步完善了我省住房城鄉建設領域的節能規章制度,為全省降低民用建築使用過程中的能源消耗,改善能源使用結構,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提供了堅實的制度依據和法制保障。
有利於進一步推動我省住房城鄉建設發展方式的轉變。辦法依據國務院《民用建築節能條例》,結合我省實際,確立了地方建築節能標準制度,要求省住建行政主管部門制定既有建築節能改造的技術標準,太陽能、淺層地能等可再生能源建築套用的設計、施工和驗收標準,綠色建築規劃、設計、施工、驗收和運行的標準及定額,以及全省可再生能源建築套用和綠色建築發展的技術路線圖。這些技術標準和強制性推廣套用可再生能源、綠色建築的發展要求,必將推動我省住房城鄉建設發展方式的加快轉變,有利於加快形成集約、智慧型、綠色、低碳的新型城鎮化道路。
有利於進一步加快我省綠色建築發展步伐。面對資源約束趨緊、環境污染嚴重、生態系統退化的嚴峻形勢,黨的十八大報告指出,“堅持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基本國策,堅持節約優先、保護優先、自然恢復為主的方針,著力推進綠色發展、循環發展、低碳發展,形成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空間格局、產業結構、生產方式、生活方式”。大力發展綠色建築,以綠色、生態、低碳理念指導住房和城鄉建設,能夠最大效率地利用資源和最低限度地影響環境,有效轉變城鄉建設發展模式,緩解城鎮化進程中資源環境約束;能夠充分體現以人為本理念,為人們提供健康、舒適、安全的居住、工作和活動空間,顯著改善民眾生產生活條件。辦法專章對綠色建築發展作出規定,建立了完善的綠色建築發展路徑、評價和標識制度。我們有理由相信,隨著辦法的貫徹落實,必將進一步加快我省綠色建築發展步伐。
三、辦法的主要特點
目前,全國有22個省、市出台了民用建築節能地方性法規或者政府規章。與其它省、市相比,我省辦法的頒布滯後一些,但在學習借鑑外省經驗的基礎上有一些新特點、新發展。
主題鮮明,突出住房和城鄉建設發展方式的轉變。辦法以科學發展為主題,以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為主線,堅持從實際出發和法制統一的原則,按照“因地制宜、經濟合理、技術可行”的要求,科學合理地界定政府及其部門、建築物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建築市場主體等各方的權利義務,強化民用建築的全過程節能監管,大力推進可再生能源的建築套用,積極發展綠色建築,推動建築節能技術開發套用,加快住房城鄉建設發展方式轉變,促進建築業健康持續發展,對全面推進我省城鎮化有個導向領航的作用,有利於提高民用建築品質、滿足人們不斷增長的對生產生活環境的需求。
因地制宜,突出太陽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建築套用。我省是太陽能等可再生能源豐富的地區。為了鼓勵和扶持可再生能源的建築套用,辦法規定:一是要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可再生能源的建築套用條件,加強對可再生能源建築套用的技術指導(第二十五條);二是新建、改建、擴建建築面積在一萬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築,應當利用不少於一種可再生能源。具備太陽能利用條件的新建建築,應當採用太陽能熱水系統與建築一體化的技術設計,並按照技術標準安裝太陽能熱水系統(第二十六條);三是鼓勵大型工礦、商業企業,學校、醫院等公益性單位,利用建築等條件建設光伏發電項目。鼓勵可利用建築面積充裕、電網接入條件較好、電力負荷較大的開發區、工業園區、產業園區等進行光伏發電項目集中連片建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採取示範引導、財政補助、技術指導、質量管理等措施,推進太陽能屋頂、光伏幕牆等光電建築一體化示範(第二十八條)。
突出重點,大力發展綠色建築。國務院《關於印發節能減排“十二五”規劃的通知》(國發〔2012〕40號)要求,到2015年,城鎮新建綠色建築標準執行率由2010年的1%提高到15%。為此,辦法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本行政區域綠色建築發展規劃和技術路線,並將綠色建築比例等指標作為約束性條件納入城鄉規劃(第二十九條);政府投資的學校、醫院等公益性建築以及大型公共建築,應當按照綠色建築標準設計、建造,鼓勵其他民用建築按照綠色建築標準設計、建造,鼓勵按照綠色建築標準建設城市新區,進行舊城和棚戶區改造,集中連片發展綠色建築(第三十條)。建立民用建築設計、施工、部品生產等環節的標準體系,支持集設計、生產、施工於一體的工業化基地建設,推行新建住宅一次裝修或者選單式裝修,運用產業化技術建設民用建築,提高民用建築生產效率,降低能耗、節約資源、保護環境(第三十三條)。
政府引導,制定配套的激勵政策。為了發揮政府的引導作用,辦法規定了以下激勵措施:一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排民用建築節能專項資金(第三十二條);二是明確既有建築節能改造費用的渠道(第三十三條);三是明確民用建築節能項目的稅收優惠、信貸支持政策(第三十四條);四是鼓勵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的推廣套用(第六條、第三十五條);五是鼓勵發揮市場機制實施既有建築節能改造。對採用契約能源管理方式實施既有民用建築節能改造的,依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享受資金支持、稅收優惠和融資服務(第三十六條)。
探索創新,將成本效益分析引入地方立法。在辦法制定過程中,我們引入成本效益分析方法對建築節能的成本效益作了測算,特別是選擇淮北淮礦科技大廈的節能措施進行成本效益分析。該項目在建造過程中使用了太陽能、牆體保溫和節能門窗等節能技術,按照目前的市場價格,每平方米造價增加成本70-80元左右,占建築建安成本的3%左右,但可以產生可觀的經濟和環境效益。淮礦科技大廈,總建築面積4.4萬平方米,每平方米增加成本40元。在太陽能光熱系統15年壽命期、光伏系統25年壽命期內,能節約用電716.25萬度,每平方米節省145.9元,折合標準煤2578.5噸,減排CO26428.2噸。隨著建築節能標準的全面推行,以及政府激勵措施的實施,將極大地推進建築節能產業規模化發展,建築節能材料和產品的成本將逐步降低。這些分析結論為辦法設計的建築節能制度提供了定量分析的依據,使之具備了科學合理的基礎,增強了立法的可行性和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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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日前從安徽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政府法制辦聯合召開的新聞發布會上獲悉,《安徽省民用建築節能辦法》已經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民用建築節能工作,納入本行政區域節能中長期專項規劃和節能評價考核內容。
辦法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商品房銷售場所,公示所售商品房項目的節能性能、節能措施、保護要求,房地產銷售單位還必須在商品房銷售契約中,註明建築能源的消耗指標、節能措施、保護要求、保溫工程保修期等相關內容。
辦法要求,建設單位不得要求設計、施工、監理、檢測等單位降低民用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施工、監理和檢測,不得擅自變更施工圖設計檔案中的民用建築節能設計內容,不得要求施工單位使用不符合要求的牆體材料、保溫材料、採暖製冷系統和照明設備。
辦法指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當地實際情況,明確太陽能、淺層地能、水能、生物質能、風能等可再生能源在民用建築中的套用條件,加強對民用建築套用太陽能熱水、太陽能光伏發電、水源或者地源熱泵空調等可再生能源的技術指導。新建、改建、擴建建築面積在1萬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築,應當利用不少於1種的可再生能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