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管理辦法,
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數字安徽”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
皖政辦〔2004〕64號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數字安徽”建設管理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四年八月二十四日
管理辦法
“數字安徽”建設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對“數字安徽”建設的管理,推動“數字安徽”健康發展,促進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信息化水平穩步提高,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從事“數字安徽”建設及其相關的管理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省“數字安徽”建設工作領導小組(省信息化領導小組)是“數字安徽”建設的領導機構,負責制定“數字安徽”發展戰略和規劃,督促並協調實施重大項目建設。省“數字安徽”建設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省信息辦),負責處理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第四條 各市、縣人民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門應當設立信息化領導小組,並明確信息化主管部門或者機構,具體負責本地區、本部門“數字安徽”建設方案制定、組織實施和管理協調工作,並將項目建設實施方案報省信息辦備案。
第五條 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將信息基礎設施建設納入本地區城市建設總體規劃和村鎮建設總體規劃。
第六條 信息基礎設施建設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城市建設總體規劃。
第七條 各市、縣人民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門要加強信息資源的開發利用和基礎信息庫的建設,充分發揮國家、集體和個人的積極性,按照統一的技術標準,合理開發和利用信息資源,實現信息資源共享。政府投資開發的信息資源,屬國有資產。
第八條 從事信息資源開發的單位,應當遵守國家有關信息發布的規定,對其採集、加工和提供的信息負有審核真偽、優劣和實時維護的責任。禁止用錯誤信息危害社會,誤導公眾。嚴禁不健康的信息污染社會環境。
第九條 “數字安徽”建設中由政府投資建設的政務信息化工程,承擔其項目設計、建設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依法設立的企業或者事業法人;
(二)具有從事信息化建設項目設計、建設所需的裝備及相應的技術和管理人員;
(三)具有健全的質量保證體系、管理制度和成熟的信息化建設項目設計、集成能力以及良好的服務體系;
(四)執行信息化建設的有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
(五)符合法律和國家及本省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 政府投資的信息化建設項目,責任單位應當在每年9月底前編制《“數字安徽”建設項目申請表》和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報送同級信息化主管部門。信息化主管部門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對申報的項目進行審核後,報同級信息化領導小組審定。
第十一條 省“數字安徽”建設工作領導小組確定的“數字安徽”建設重點項目,由牽頭單位負責制定實施方案,報省信息辦備案,每季度向省信息辦書面匯報一次建設進展情況,接受省信息辦的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 各級信息化主管部門對於投資公益性信息資源開發利用和基礎信息庫建設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積極扶持,依法給予相應優惠政策。
第十三條 屬於信息系統工程監理範圍內的建設項目,應當按照信息系統工程監理的有關規定實施第三方監理。
第十四條 “數字安徽”建設項目完成後,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進行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五條 政府投資建設的“數字安徽”重點工程,應嚴格按國家有關規定實行招投標,用於購買軟體產品和服務的資金原則上不得低於總投資的30%。
第十六條 信息工程建設應當執行相應的技術標準和規範,建立相應的信息安全系統,保證建成的信息網路和套用系統安全運行。
第十七條 項目建設中應當遵守國家智慧財產權保護的有關規定。禁止使用盜版軟體。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省信息辦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