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預案

2010年11月30日,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以皖政辦秘〔2010〕160號印發《安徽省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預案》。該《預案》分總則、組織機構和職責、預警預防機制、應急回響、後期處置、保障措施、附則7部分,自發布之日起實施。2005年印發的原《安徽省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預案》(皖政辦秘〔2005〕39號)予以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預案
  • 印發機關: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文號:皖政辦秘〔2010〕160號
  • 印發時間:2010年11月30日
通知,應急預案,

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安徽省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預案的通知
皖政辦秘〔2010〕160號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經省政府同意,現將《安徽省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預案》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應急預案

安徽省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預案
目 錄
1 總 則
1.1 編制目的
1.2 編制依據
1.3 適用範圍
1.4 工作原則
2 組織機構和職責
2.1 指揮部組成
2.2 指揮部職責
2.3 指揮部成員單位職責
2.4 專家組
3 預警預防機制
3.1 事故災難信息監控
3.2 事故災難信息報告
3.3 事故分級及預警行動
4 應急回響
4.1 分級回響
4.2 特別重大、重大事故應急回響
4.3 較大、一般事故應急回響
4.4 信息發布
4.5 應急結束
5 後期處置
5.1 善後處置
5.2 保險
5.3 事故調查和應急救援工作總結
6 保障措施
6.1 信息保障
6.2 隊伍保障
6.3 資金保障
6.4 物資裝備保障
6.5 避難場所保障
6.6 技術保障
6.7 治安和交通運輸保障
6.8 醫療衛生保障
6.9 社會動員保障
7 附 則
7.1 宣傳
7.2 獎懲和責任追究
7.3 名詞術語的定義
7.4 預案啟動格式框架
7.5 新聞發布內容框架
7.6 應急結束宣布格式
7.7 應急指揮機構聯繫方式
7.8 預案管理
7.9 預案實施時間
1 總 則
1.1 編制目的
規範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應急處置,及時控制和消除突發性事故危害,提高事故應急處置能力,最大限度地減少事故災難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維護人民民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穩定。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家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預案》、《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安徽省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安徽省安全生產條例》和《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制定本預案。
1.3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下列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應對工作:
(1)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者5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或者直接經濟損失5000萬元以上的安全生產事故災難。
(2)超出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急處置能力、或者跨設區的市行政區、跨多個領域(行業和部門)的安全生產事故災難。
(3)省人民政府認為有必要回響的安全生產事故災難。
本預案適用範圍以外的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由市、縣(市、區,下同)人民政府制定預案應對處置,省人民政府及省有關部門根據需要進行指導。
1.4 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民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作為應急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提高全社會的安全防範意識,建立健全社會各方支持、參與應對事故災難的救援工作機制。
(2)統一指揮,分級負責。在省政府統一領導下,堅持屬地管理為主的原則,各級人民政府和省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和許可權,負責有關事故災難的應急管理和處置工作。生產經營單位要認真履行安全生產責任主體職責,建立安全生產應急預案體系和應急機制。
(3)預防為主,專兼結合。堅持“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全面規劃、整合資源,將平時管理與應急處置有機結合起來;加強培訓演練,將日常工作和應急救援工作相結合,充分發揮生產經營單位應急救援第一回響者的作用;發揮經過專門培訓的兼職應急救援力量的作用。
(4)依靠科技,提高水平。積極採用先進的預測、預警、預防和應急處置技術,提高預警預防水平;不斷改進和完善應急救援的裝備、設施和手段,增強應急救援能力。
2 組織機構和職責
2.1 指揮部組成
在省人民政府領導下,設立省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省應急指揮部),由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省長任總指揮(另有規定的除外),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和省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任副總指揮。省應急指揮部下設辦公室,負責安全生產應急管理日常工作和應急指揮協調工作,完成指揮部交辦的任務。辦公室設在省安全監管局。
省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包括:省安全監管局、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公安廳、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國土資源廳、省環保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農委、省水利廳、省商務廳、省衛生廳、省國資委、省質監局、省旅遊局、省國防科工辦、省政府新聞辦、安徽煤礦安全監察局、省氣象局、省通信管理局、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安徽監管局、中國民用航空安徽安全監督管理局、安徽民航機場集團有限公司、省電力公司、省軍區、武警安徽省總隊等。
2.2 指揮部職責
省應急指揮部主要職責是負責組織、協調、指揮全省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工作,協助國務院及其相關部門做好特別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應急救援工作;協調與自然災害、公共衛生和社會安全突發事件應急救援機構以及有關部門、單位之間的關係;決定啟動安徽省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預案;做好事故情況的信息發布工作;必要時,協調駐地解放軍、武警部隊參加特別重大、重大事故災難應急救援工作。
2.3 指揮部成員單位職責
省安全監管局負責具體組織、協調、指揮工礦商貿行業(不含煤礦)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應急救援;向省應急指揮部提出應急處置建議;會同省有關部門建立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專家庫,對其他行業應急救援工作進行技術指導。
安徽煤礦安全監察局會同省經濟和信息化委負責具體組織、協調、指揮煤礦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應急救援。
省經濟和信息化委負責具體組織、協調、指揮電網大面積停電事件的應急處置及應急救援所需的電力保障;會同省有關部門組織、協調應急救援物資保障。
省公安廳負責具體組織、協調、指揮道路交通、火災等事故災難的應急救援;組織、指導事發地的社會治安管理、道路交通管制和重點目標的安全保衛工作。
省民政廳負責組織指導事故災難民眾救濟工作以及遇難人員遺體處置等相關事務,會同當地人民政府組織協調轉移人員生活安置的保障工作。
省財政廳負責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資金的預算、管理,依法依規保障應急救援工作所需經費。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組織指導統籌地區對安全生產事故災難傷亡人員的工傷認定和工傷保險待遇支付工作。
省國土資源廳負責提供事故災難所在地土石流、山體滑坡等地質災害信息和制訂應對措施。
省環保廳負責具體組織、協調安全生產事故災難中環境污染、核與輻射污染的應急處置工作,負責安全生產事故災難中的環境應急監測。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協助和指導城鄉建築工程、城市公用事業等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應急救援,並提供技術支撐。
省交通運輸廳負責具體組織、協調、指揮除長江幹流以外的水上交通事故的應急救援;組織調集、協調車輛及船舶,保障應急救援人員、物資運輸;協助國家長江海事部門組織開展長江幹流水上交通事故的應急救援。
省農委負責具體組織、協調、指揮漁業船舶、農機等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應急救援。
省水利廳負責提供事故災難所在地河流、水庫的水情、險情及泄洪等信息,參與組織協調水庫運行、水利工程建設等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應急救援。
省商務廳負責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過程中成品油以及生活必需品的供應保障。
省衛生廳負責具體組織協調應急醫療救援、衛生防疫及災民心理康復工作。
省政府國資委參與省屬企業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應急救援和善後處置工作。
省質監局參與協調安全生產事故災難中特種設備的應急處置、檢測檢驗,預防次生事故發生。
省旅遊局負責具體組織、協調旅遊事故災難的應急救援。
省國防科工辦負責具體組織、協調、指揮國防科技工業、民用爆炸物品行業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應急救援;參與、指導船舶工業行業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應急救援。
省政府新聞辦負責統一協調事故災難宣傳報導,組織信息發布工作。
省氣象局負責事故災難應急救援過程中的氣象監測和氣象預報。
省通信管理局負責組織、指揮、協調通信、信息網路安全等事故災難的應急處置,組織、協調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過程中的應急通信保障。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安徽監管局負責指導監督省內相關保險機構開展查勘理賠工作。
中國民用航空安徽安全監管局、安徽民航機場集團有限公司負責具體組織、協調、指揮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的應急處置;協調組織應急物資航空運輸,保障空中運輸通道暢通。
省電力公司負責具體實施安全生產事故災難中電網設施的應急救援,做好應急救援中的供電保障。
省軍區、武警安徽省總隊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式,組織部隊參加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搶險救援和轉移民眾等工作。
省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制訂、管理並實施有關應急工作方案。各成員單位與省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建立應急聯繫工作機制,保證信息通暢,做到信息和資源共享。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根據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對工作的需要,在省應急指揮部的組織、協調下做好相關工作。
事發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省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及省直有關主管部門報告事故災難情況,並在第一時間採取應急處置措施,開展應急救援工作,為省應急指揮部組織應急救援提供保障。
2.4 專家組
專家組由相關領域技術和管理專家組成。主要職責是:
(1)對全省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工作提供技術諮詢;
(2)對安全生產事故災難處置技術措施提出建議;
(3)參與審查事故應急處置方案;
(4)對事故處置工作進行技術指導。
3 預警預防機制
3.1 事故災難信息監控
省安全監管局負責全省安全生產事故災難信息接收、報告、處理、統計分析工作。
省有關部門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建立健全並及時更新重大事故隱患和重大危險源監控資料庫,制訂監控方案,進行風險分級。對可能引發安全生產事故的險情,或當其他災害、災難可能引發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時,相關單位和部門應及時通報當地政府及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特別重大、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信息,應及時報告省安全監管局,並上報省人民政府。
自然災害、公共衛生和社會安全等方面的突發事件可能引發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信息,各級各類應急指揮機構應及時通報同級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指揮機構。
3.2 事故災難信息報告
3.2.1 事故信息報告程式和時限
安全生產事故發生後,事故單位應當在1小時內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及其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事發地市、縣人民政府及其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接到報告後,要立即採取應急措施,同時向上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報告,緊急情況下可越級上報。
特別重大、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發生後,有關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省有關部門要立即向省政府報告,最遲不超過2小時。
3.2.2 事故信息報告內容
報告事故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事故發生單位概況;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事故的簡要經過;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失蹤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已經採取的措施;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3.3 事故分級及預警行動
3.3.1 事故應急回響分級
(1)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3)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對應事故等級,安全生產事故應急回響等級劃分為Ⅰ級、Ⅱ級、Ⅲ級、Ⅳ級。
3.3.2 預警行動
根據有關因素分析和趨勢預測,對有可能啟動Ⅳ、Ⅲ、Ⅱ、Ⅰ級應急回響的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及時進行預警,依次用藍色、黃色、橙色和紅色表示。
省應急指揮部負責向社會發布事故紅色、橙色預警公告(發布跨市級行政區劃的事故黃色、藍色預警公告,須經省應急指揮部授權的部門批准)。
預警公告內容包括:安全生產事故災難名稱、預警級別、預警區域或場所、預警時間、影響估計及應對措施、發布機關等。
預警公告可以通過報紙、廣播、電視、通信網路等公共媒體,組織人員逐戶通知等方式發布。對特殊人群、特殊場所應當採取有針對性的有效公告方式。
預警信息發布後,預警區域內各有關單位要採取有效預防措施,預防事故發生。
紅色、橙色預警公告發布的同時,省應急指揮部通知各成員單位立即進入應急狀態,密切關注事態進展,並按照預案做好應急回響的準備工作。
省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要及時分析事故災難預警信息,對特別嚴重的情況及時提請省應急指揮部提升預警級別。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要組織各類救援隊伍參與隱患排查和預防性檢查,有效防範事故發生。
4 應急回響
4.1 分級回響
應急回響堅持屬地管理原則,按照安全生產事故和應急處置等級,分別回響。
發生一般事故及險情時,啟動縣級預案組織應急處置,並及時上報市級應急指揮部;發生較大事故及險情時,啟動市級及以下預案組織應急處置,並及時上報省應急指揮部;發生重大事故及險情時,啟動省級及以下預案組織應急處置,並及時上報國家有關部門和機構;發生特別重大事故及險情時,及時上報並接受國家應急指揮機構指導,組織應急處置。
4.2 特別重大、重大事故應急回響
4.2.1 先期處置
發生特別重大、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災難後,事發地市、縣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應立即趕赴現場,組織指揮公安、消防、醫療救援等相關應急救援隊伍進行先期處置,並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採取下列必要措施:
(1)立即實施緊急疏散和救援行動,組織民眾開展自救互救;
(2)緊急調配轄區內應急資源用於應急處置;
(3)劃定警戒區域,採取必要管制措施;
(4)實施動態監測,進一步調查核實;
(5)向社會發出危險或者避險警告,通報相關市、縣;
(6)及時向省應急指揮部報告,並提出應急處置建議和支持請求。
4.2.2 應急決策
省應急指揮部接特別重大、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災難報告後,根據事故的性質、類別、危害程度、範圍和可控情況,作出如下處置,其中特別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還應根據國家應急指揮機構的指令進行處置:
(1)對事發地市、縣人民政府提出事故災難應急處置要求,指令省有關部門立即採取相應的應急措施;
(2)向省委、省政府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報告,必要時請求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給予支持,及時通報波及或可能波及的其他省市;
(3)派出工作組、專家組或者有關部門負責人趕赴事發地進行指導;
(4)調集專業處置力量和搶險救援物資救援,必要時請求解放軍和武警部隊給予支援;
(5)省應急指揮部負責人赴事發地,現場指揮;
(6)發布啟動相應應急預案的指令;
(7)對可能或者已經引發自然災害、公共衛生和社會安全突發事件的,及時上報省人民政府,同時通報相關領域的應急救援指揮機構;
(8)認真按照國家和省委、省政府有關指示,進一步採取相關處置措施。
4.2.3 現場指揮
根據應急處置的需要,成立由事發地人民政府、省有關部門和企事業單位人員參加的現場指揮部,由省應急指揮部指定的省有關方面負責人或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負責人任指揮長,負責制訂現場應急處置方案和措施,指揮現場搶險救援,協調有關保障、支援工作,及時向省應急指揮部報告事態發展和處置情況。
現場指揮部根據應急處置的需要可成立若干工作組:
(1)搶險救援組:由公安、消防、安全監管、環保等部門人員組成,組織專業搶險救援力量,開展現場處置。
(2)醫療衛生組:由衛生等部門人員組成,負責醫療救援、衛生防疫工作。
(3)治安管理組:由公安等部門人員組成,協調實施現場警戒,維護治安秩序,保護事故現場;負責協調事發地交通管制工作。
(4)處置保障組:由經濟和信息化、財政、交通運輸、通信管理、電力等相關部門人員組成,負責應急處置所需物資、裝備、資金、交通工具、電力的供應,確保運輸和通信暢通。
(5)疏散安置和生活保障組:由民政、商務等部門和事發地人民政府人員組成,負責民眾緊急疏散安置以及應急救援人員和疏散安置人員的生活保障。
(6)綜合組:由現場指揮部抽調專門人員組成,負責事故信息綜合整理工作;在省政府新聞辦公室組織下,制訂新聞報導方案,發布事故災難進展和處置情況。
根據處置工作需要,可另設專家組,由相關技術專家組成,參與現場應急處置方案的研究工作,鑑定和解決有關專業技術問題。
現場指揮部根據需要,可增設其他工作組。
4.2.4 安全防護
現場應急救援人員應根據需要攜帶專業防護裝備,採取安全防護措施,嚴格執行應急救援人員進入和離開事故現場的相關規定。現場指揮部根據需要協調、調集相應的安全防護裝備。
現場指揮部負責組織民眾的安全防護工作。
(1)督促事故發生單位和當地人民政府建立應急互動機制,確定保護民眾安全需要採取的安全防護措施;
(2)決定應急狀態下民眾疏散、轉移和安置的方式、範圍、路線、程式;
(3)指定有關部門負責實施疏散、轉移;
(4)啟動應急避難場所;
(5)開展醫療、防疫和疾病控制工作;
(6)負責治安管理。
4.3 較大、一般事故應急回響
發生較大或一般安全生產事故,由事發地市、縣人民政府根據其制定的預案,啟動應急回響及時處置,省有關部門予以指導。
4.4 信息發布
在省政府新聞辦的組織下,省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會同事故發生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對外發布事故信息。發布的信息要經指揮部負責人審查,做到及時、準確、客觀。
4.5 應急結束
現場指揮部和事發地市、縣人民政府確認事故災難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已經消除後,向省應急指揮部提交結束現場應急處置的報告,經批准後,宣布應急結束。
5 後期處置
5.1 善後處置
事發地市、縣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善後處置工作,包括人員安置、補償,徵用物資補償,災後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與處理等事項。儘快消除事故後果和影響,安撫受害和受影響人員,保證社會穩定,恢復正常秩序。
5.2 保險
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發生後,保險監管機構應督促各類保險經辦機構積極履行保險責任,迅速開展保險理賠工作。
5.3 事故調查和應急救援工作總結
應急工作結束後,省應急指揮部將有關信息資料移交省安全監管局歸檔,並指令有關部門對各自事故應急救援情況進行總結,根據事故檢測、鑑定的數據,分析事故原因,評估事故應急回響情況,總結評估報告要及時報送省人民政府和省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6 保障措施
6.1 信息保障
省人民政府有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負責本部門、本地區相關安全生產事故信息收集、分析和處理,定期向省安全監管局報送有關信息,重要信息和變更信息要及時報送。省安全監管局負責及時收集、分析和處理全省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有關信息。
6.2 隊伍保障
省人民政府有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指導、協調全省應急救援基地、隊伍的建設工作,形成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隊伍體系。
6.3 資金保障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做好應急救援必要的資金準備。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資金首先由事故責任單位承擔,事故責任單位暫時無力承擔的,由當地人民政府協調解決。
6.4 物資裝備保障
省有關部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相關企業應當建立應急救援設施、設備、救治藥品和醫療器械等儲備制度,儲備必要的應急物資和裝備。各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和相關企業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配備應急救援裝備。省人民政府有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建立完善應急物資、裝備資料庫和調用制度,保證應急狀態時調用。
6.5 避難場所保障
各級人民政府應確定一批設施完備、布局合理、能夠滿足人員緊急疏散需要的應急避難場所,建立維護和使用保障制度,保證疏散安置人員的基本生活需要。
6.6 技術保障
省安全監管局及省相關部門應建立省級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專家庫,為應急救援提供技術支持和保障。充分發揮相關行業、領域的機構和專家的作用,研發專業處置技術,加強技術儲備。
6.7 治安和交通運輸保障
發生特別重大、重大事故災難後,事故現場應實施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強對重點地區、重點場所、重點人群、重要物資設備的防範保護,維持現場秩序,必要時及時疏散民眾,保持社會治安秩序的穩定。根據需要及時對現場和相關通道實行交通管制,開設應急救援特別通道,確保救災物資、器材和人員的運送,形成快速、高效、順暢、協調的應急運輸系統。
6.8 醫療衛生保障
衛生部門負責做好人員院前急救、轉運和後續救治工作;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做好有關衛生防疫工作;紅十字會等社會救援組織積極配合專業醫療隊伍參與救援工作。
6.9 社會動員保障
各級人民政府根據處置工作需要,可以調集、徵用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機構以及個人的物資、裝備,應急工作結束後應及時返還。財產被徵用或者徵用後毀損、滅失的,應給予補償。鼓勵、動員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為應對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提供物質、資金以及人力支援。逐步形成以管理部門和專業隊伍為主體、志願者隊伍和社會公益組織為補充的應急救援動員機制。
7 附 則
7.1 宣傳
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廣泛開展應急法律法規和事故災難預防、避險、避災、自救、互救常識的宣傳工作,各種媒體提供相關支持,提高全民安全生產和應急避險意識。
7.2 獎懲和責任追究
對在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對不履行法定職責,造成嚴重後果的單位和有關責任人,給予有關處分和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7.3 名詞術語的定義
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重大財產損失、重大生態環境破壞以及對全省或者一個地區的經濟社會穩定、政治安定構成重大威脅和損害,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涉及安全生產的緊急事件。範圍包括:工礦商貿企業以及機關、事業單位發生的各類安全生產事故,包括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特種設備,建築工程等生產安全事故;民航機場、鐵路、公路、水運等重大交通運輸事故;供電、供油、供水和供氣等城市公共服務設施事故;通訊、信息網路安全生產事故;核與輻射事故;環境污染事故;生態破壞事故。
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7.4 預案啟動格式框架
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信息來源;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現狀;宣布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等級;發布單位或者發布人及發布時間。
7.5 新聞發布內容框架
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基本情況;國家及省領導人的指示;應急處置工作情況;下一步工作計畫;需要說明的有關問題。
7.6 應急結束宣布格式
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發生、傷亡和損失情況;應急處置成效及目前狀況;宣布應急結束,撤銷現場指揮部;善後處置和恢復工作情況;發布單位或者發布人及發布時間。
7.7 應急指揮機構聯繫方式
省安全生產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值班電話:
7.8 預案管理
本預案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會同省安全監管局負責解釋。
省有關部門應按職責制訂相應的應急預案,並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設區的市以及縣級人民政府應結合實際,參照本預案制定本級政府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預案,並報上級人民政府備案。其中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預案的適用範圍是:較大以上安全生產事故災難;超出縣級人民政府應急處置能力、或者跨縣級行政區的安全生產事故災難;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認為有必要回響的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預案的適用範圍是:一般以上安全生產事故災難;超出企事業等單位應急處置能力的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縣級人民政府認為有必要回響的安全生產事故災難。
7.9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原《安徽省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預案》(皖政辦秘〔2005〕39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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