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煤層氣勘查開採管理辦法

為了加強煤層氣資源勘查、開採管理,推動資源綜合利用和礦區生態保護,維護礦業權人合法權益,促進煤層氣產業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關於在山西開展能源革命綜合改革試點的意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西省煤層氣勘查開採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0年3月30日
  • 實施時間:2020年5月1日
  • 發布單位:山西省人民政府
全文,政府令,專家論證會,內容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煤層氣資源的勘查、開採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煤層氣資源的勘查、開採及其監督管理,應當遵循節約資源、保護生態,市場配置、公開公正,綜合勘查、合理開採,創新管理、最佳化服務的原則。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煤層氣資源勘查、開採、利用工作的領導,研究決定全省煤層氣資源勘查、開採、利用重大事項,推動採氣、輸氣、用氣全產業鏈協調穩定發展。
  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煤層氣資源勘查、開採,維護礦區的生產秩序。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煤層氣資源勘查、開採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做好煤層氣資源勘查、開採的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應當完善信息共享、業務協同、信息反饋等機制,最佳化服務流程,通過山西省一體化線上政務服務平台和部門網站公布辦理煤層氣行政許可以及其他管理服務事項的依據、條件、程式、結果等信息。
  第二章 資源配置
  第七條 省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編制煤層氣資源勘查開採規劃應當符合國家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和煤層氣勘查開採規劃、國土空間規劃、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第八條 煤層氣資源調查評價、勘查開採、保護利用應當符合煤層氣資源勘查開採規劃。
  設立煤層氣礦業權還應當符合生態環境保護、國家產業政策等相關規定。
  企業退出的礦區,符合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可以重新設立煤層氣礦業權。
  第九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註冊的、淨資產不低於3億元人民幣的公司,均有資格按照規定取得煤層氣礦業權。
  從事煤層氣資源勘查、開採活動,應當符合安全、環保等資質要求和規定,並具有相應的勘查、開採技術能力。
  第十條 省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制定煤層氣礦業權年度出讓計畫,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設立煤層氣礦業權應當以招標、掛牌方式競爭出讓,在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省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全國公共資源交易平台(山西省)發布出讓公告,並公示出讓結果。
  第十一條 符合下列情形的,經省人民政府同意後可以以協定方式出讓煤層氣礦業權:
  (一)國務院批准的重點建設項目;
  (二)已設煤炭採礦權(平面範圍不與油氣礦業權重疊的)深部或者上部勘查開採煤層氣資源的;
  (三)已設油氣採礦權深部或者上部勘查開採煤層氣資源的。
  已設立煤炭、油氣礦業權在本礦區範圍內綜合勘查開採煤層氣的,也可以增列煤層氣探礦權。
  第十二條 出讓煤層氣礦業權,應當簽訂煤層氣礦業權出讓契約。
  本辦法實施前已設立的煤層氣礦業權,在到期延續時應當補充簽訂煤層氣礦業權出讓契約。
  第三章 煤層氣勘查
  第十三條 省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公益性地質調查,為煤層氣資源保護和利用提供基礎地質資料。
  實施煤層氣公益性地質調查,應當以公開競爭方式確定作業單位。作業單位憑項目任務書開展地質調查工作。
  第十四條 煤層氣探礦權申請人應當提交探礦申請資料,其中勘查實施方案及評審意見應當事先向社會公示,並對其真實性負責。公示時間不得少於10個工作日。
  省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在入口網站設立專欄,供企業公示相關信息。
  第十五條 煤層氣探礦權首次登記有效期為5年。需要延長勘查工作時間的,煤層氣探礦權人應當在勘查許可證有效期屆滿30日前提交延續登記申請。經批准可以延續兩次,每次延續時間為5年,期滿後不再延續。煤層氣探礦權人逾期未提出延續登記申請的,原勘查許可證到期後自行廢止。
  煤層氣探礦權申請延續登記時應當扣減首次登記面積的25%(不含已提交探明地質儲量範圍,下同),煤層氣礦業權人可以申請扣減其山西省境內其他煤層氣區塊同等面積。已簽訂出讓契約並完成承諾投入、按照約定已繳納礦業權出讓收益的礦區除外。
  本辦法實施前已設立煤層氣探礦權到期延續的,其勘查許可證載明面積視為首次登記面積,執行前款扣減25%面積的規定。
  本辦法實施前已有煤層氣探礦權累計存續時間超過15年的,可以準予延續5年。期滿未提交探明地質儲量的,不再辦理延續登記手續。
  第十六條 煤層氣探礦權人應當自勘查區塊首次登記之日起,按照下列規定完成最低勘查投入:
  (一)第一個勘查年度至第五個勘查年度,每平方千米每年3萬元;
  (二)第六個勘查年度至第十個勘查年度,每平方千米每年5萬元;
  (三)第十一個勘查年度至第十五個勘查年度,每平方千米每年8萬元;
  (四)從第十六個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千米每年10萬元。
  本辦法實施前探礦權出讓契約另有約定的,按照契約執行。
  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勘查工作不能正常進行的,煤層氣探礦權人可以向登記機關申請減免當年受災影響面積煤層氣探礦權最低勘查投入。
  第十七條 煤層氣探礦權人辦理探礦權延續登記時,應當提交前一勘查期內勘查投入核算報告和勘查投入審計報告。勘查投入核算報告應當詳細列出各項投入費用明細,其中實物工作量和綜合研究費用不得低於總勘查投入比例的85%。
  煤層氣探礦權人最低勘查投入未完成比例不足25%的,按照25%扣減探礦權面積,不與本辦法第十五條累計扣減;最低勘查投入未完成比例超過25%,但不足50%的,按未完成比例核減相應探礦權面積;最低勘查投入未完成比例超過50%的,不予辦理延續登記。
  第十八條 煤層氣探礦權人發現可供開採的煤層氣資源的,在報告有登記許可權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後即可進行開採,在5年內依法辦理採礦登記,並開展環境影響、泉域水環境、水土保持、安全生產、文物保護等專項評價。
  進行開採的煤層氣探礦權人銷售、利用煤層氣的,相關部門應當支持企業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九條 鼓勵煤層氣探礦權人對本礦區範圍內的緻密砂岩氣、頁岩氣等氣體礦產進行綜合勘查評價。煤炭探礦權人應當對本礦區範圍內的煤層氣資源進行綜合勘查評價。
  煤層氣探礦權人公布煤層氣、緻密砂岩氣、頁岩氣的探明地質儲量前應當向省級以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 因公共利益需要或者國家產業政策等原因,煤層氣探礦權人不能繼續勘查作業或者不能辦理採礦登記的,可以辦理探礦權保留。需要收回礦業權的,依法給予合理補償。
  第四章 煤層氣開採
  第二十一條 煤層氣探礦權人提交探明地質儲量後,應當在3年內申請採礦登記。3年內未完成轉采登記的,探礦權不再延續。
  煤炭採礦權人井下抽採煤層氣(煤礦瓦斯),不辦理煤層氣採礦登記;需要地面鑽井抽採煤層氣的,應當辦理煤層氣採礦登記。
  第二十二條 申請人辦理煤層氣採礦登記時,應當按照規定編寫煤層氣開發利用與礦區生態保護修複方案,提請省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評審。方案內容和評審結果應當及時公示。
  申請人辦理其他相關許可手續時,環境影響、泉域水資源評價不再作為煤層氣採礦登記的前置條件。
  第二十三條 煤層氣採礦權有效期限按照探明地質儲量與產能匹配的原則確定,最長為30年。有效期滿仍有可采資源的,可以申請延續登記。
  煤層氣採礦權人逾期不辦理延續登記手續的,煤層氣採礦許可證自行廢止。
  第二十四條 煤層氣開發利用應當符合國家採收率、回收率、共伴生礦產綜合利用率等指標要求,嚴格限制空燒、直排。
  礦業權人綜合利用本礦區內煤層氣、緻密砂岩氣、頁岩氣的,應當規範計量。
  煤炭企業應當按照要求合理安排煤炭生產和煤層氣(煤礦瓦斯)抽采布局和時序,充分利用本礦區內(含採空區、廢棄礦井)煤層氣資源。
  省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省能源主管部門組織開展煤炭採空區(廢棄礦井)煤層氣資源抽采試驗。
  第二十五條 煤層氣礦業權人應當因地制宜,利用撬裝壓縮、液化裝備,配套建設煤層氣管網,提高煤層氣就地利用和向外輸送能力。
  煤層氣礦業權人採用移動式設施回收、利用煤層氣的,市場監督管理、住房城鄉建設等相關部門應當依法為其辦理氣體充裝及經營許可,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依法為其辦理臨時用地手續。
  第五章 礦區生態保護
  第二十六條 煤層氣資源勘查、開採應當充分利用現有基礎設施,減少對礦區生態環境影響及地形地貌破壞,對泥漿、岩屑等進行無害化處理,減少廢棄物排放,及時修復受損的生態環境。
  第二十七條 煤層氣資源勘查、開採應當嚴格執行鑽井施工中的止水、固井等技術工藝要求,防止地下水竄層,並對周邊水源地採取特殊保護措施。
  煤層氣生產采出水排放應當符合國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
  第二十八條 煤層氣資源勘查、開採應當嚴格執行用地控制指標要求,充分利用已有建設用地,減少耕地、林地占用,儘量避讓永久基本農田。施工結束後,應當及時復墾土地、恢復植被。
  第二十九條 煤層氣礦業權人應當落實礦山地質環境監測和保護措施,有效預防和治理崩塌、滑坡、土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質災害。
  第三十條 設立自然保護地或者現有保護地擴大範圍,涉及煤層氣礦業權的,應當徵求煤層氣礦業權人意見。
  需要占用煤層氣礦區的,應當按照占用礦區面積比例退還已繳礦業權出讓收益,涉及占用煤層氣探明地質儲量或者需拆除、搬遷生產設施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第三十一條 在自然保護區核心保護區,已經依法設立的煤層氣探礦權可以繼續勘查;在自然保護區一般控制區,已經依法設立的煤層氣探礦權可以繼續勘查,依法設立的煤層氣採礦權可以繼續開採,但不得擴大生產區域範圍。
  礦區油氣管線建設確需穿(跨)越自然保護地、泉域重點保護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文物保護區的,建設單位應當採用無害化穿(跨)越方式,同時加強項目施工和運營期間的監督管理。
  第六章 出讓收益管理
  第三十二條 煤層氣礦業權出讓收益,按照金額或者出讓收益率徵收。其中按照金額徵收的,可以一次性繳納,也可以分期繳納。
  以掛牌方式出讓煤層氣探礦權的,適用國家油氣礦業權出讓收益基準價確定起始價,競得人報價金額為礦業權出讓收益。首期繳納出讓收益不得低於總額的20%,剩餘部分在煤層氣採礦權有效期內分年度繳納。
  以其他方式出讓煤層氣礦業權(含需要補充簽訂契約的礦業權)的,礦業權出讓收益根據年銷售收入和基準率確定,在轉采後分年度繳納,其出讓基準率確定為0.3%。煤炭採空區(關閉礦井)煤層氣出讓收益基準率確定為0.1%。
  煤層氣礦業權出讓基準價、基準率實行動態調整,由省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提出意見,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三十三條 煤層氣礦業權人自首次登記之日起,按照下列規定逐年繳納探礦權使用費、採礦權使用費:
  (一)探礦權使用費,第一個勘查年度至第五個勘查年度免繳;第六個勘查年度,每平方千米每年繳納100元;從第七個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千米每年增加100元,最高不得超過每平方千米每年500元。
  (二)採礦權使用費,每平方千米每年繳納1000元。
  省財政部門應當會同省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制定煤層氣礦業權占用費徵收及動態調整辦法,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發布。煤層氣礦業權占用費開始徵收後,不再徵收煤層氣礦業權使用費。
  第三十四條 進入開採階段,煤層氣礦業權人應當在本省境內註冊一家獨立法人公司。
  第三十五條 省財政、稅務、統計部門應當根據不同礦區的具體銷售氣量、銷售額及稅費繳納等會計信息,確定設區的市、縣(市)相關統計數據、應分配收入。
  第七章 保障與監管
  第三十六條 煤層氣項目審批納入全省一體化線上政務服務平台,實行多部門並聯審批,協同監督管理。
  第三十七條 煤層氣項目建設用地應當在國土空間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畫中統籌安排,符合條件的項目可以申請先行用地。
  煤層氣鑽井及配套設施建設用地,可以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以臨時用地批准使用;勘探結束轉入生產的,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涉及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的,按照規定補劃永久基本農田;不轉入生產的,應當復墾土地。
  加工利用項目使用國有建設用地的,可以採取先租後讓、租讓結合、彈性出讓、長期租賃等多種方式供地;使用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可以採用出讓、出租、作價出資(入股)等方式辦理用地手續。
  煤層氣鑽井及配套設施建設需要占用林地的,經林業主管部門批准後使用;臨時占用林地的,期滿後可以繼續報批。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完善和最佳化境內煤層氣管網布局。
  管道企業應當加強煤層氣礦區管網建設,加快管網互聯互通,保障安全輸氣。
  第三十九條 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煤層氣勘查、開採企業、石油天然氣管道企業、城鎮燃氣企業應當落實儲氣調峰責任,建設相應設施,提高保障供應能力。
  第四十條 省財政部門應當對在本省境內註冊,從事煤層氣勘查、開採的獨立法人公司給予補貼和獎勵。
  省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探索建立煤層氣輸入地對輸出地的利益補償機制。
  第四十一條 在煤層氣礦業權範圍內新建、擴建項目,應當簽訂壓覆重要礦產資源協定。
  經項目安全論證、雙方簽署互保協定,可以分層設定土地使用權和煤層氣礦業權,實現地上地下空間分開使用。
  第四十二條 煤層氣礦業權人與煤炭礦業權人應當堅持先採氣、後採煤,協調重疊區資源開發時序,做好採氣採煤施工銜接。雙方協調不成的,可以提請省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行政調解、行政裁決。
  鼓勵煤層氣礦業權人與煤炭礦業權人在重疊區共建共享煤層氣(煤礦瓦斯)抽采利用設施。
  第四十三條 煤層氣礦業權人及其合作企業(含外資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將每年度實際投入、實物工作量、重大成果以及礦區生態修復等有關信息進行公示。
  合作企業擬轉移勘查、開採合作契約權利義務的,應當在省自然資源部門入口網站公示基本信息,並將轉讓結果向省級有關部門備案。
  第四十四條 省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專項抽查工作計畫,依法開展定向核查,及時公布抽查、核查結果。對公示信息不實、弄虛作假的企業,按照有關規定將其列入異常名錄,實施重點監督,採取限制措施。
  相關部門應當加強煤層氣勘查、開採審批和監管信息的交流共享,依法對失信企業進行聯合懲戒。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依法打擊危害油氣管道安全、破壞勘查開採設施、擾亂礦區生產秩序的違法犯罪行為。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政府令

第273號
  《山西省煤層氣勘查開採管理辦法》業經2020年3月18日省人民政府第63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長 林武
2020年3月30日

專家論證會

  3月6日,省司法廳、省自然資源廳聯合召開《山西省煤層氣勘查開採管理辦法(草案)》(簡稱《辦法(草案)》)專家論證會。省自然資源廳黨組成員、副廳長袁同鎖在省廳主會場出席會議並講話。
  為深化煤層氣勘查開採管理體制改革,促進煤層氣產業高質量發展,根據省委、省政府關於我省能源革命統一部署,省自然資源廳負責起草了《辦法(草案)》。
為落實疫情防控要求,會議採取視頻會議方式召開,嚴格按照議程有序進行。自然資源部油氣中心、中國地質調查局、中海油、中石化、中石油及有關高校、律所的專家“共聚一線”,依次對《辦法(草案)》總則、資源配置、煤層氣勘查,煤層氣開採、礦區生態保護等8章48條逐一提出意見建議,對《辦法(草案)》的體例結構、法律依據、許可事項以及法言法語等方面也提出具體意見,確保了《辦法》修訂工作保質保量有序完成。
  會議認為,《辦法(草案)》認真落實中央《關於在山西開展能源革命綜合改革試點的意見》和省委省政府關於推進能源革命綜合改革試點部署要求,充分發揮山西煤層氣資源豐富優勢,釋放國家給予山西三大政策賦權的政策紅利,對於著力解決部分區塊長期存在“圈而不探”“占而不採”、投資強度低等問題,促進增儲上產,用好輕裝上陣、大有可為的非常機遇期,推動我省煤層氣產業實現高質量發展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袁同鎖在講話中強調,起草《辦法(草案)》是省能源革命改革賦予省自然資源廳的重要任務,省委省政府高度關注此項工作,要在落實疫情防控要求下按時高質量完成。他要求,針對會上專家提出的意見,廳油氣處、法規處要認真分析研究,全力配合司法廳對《辦法(草去看看血糖的剋星竟然是它,南瓜加上它,血糖唰唰掉,竟然穩定在5.5案)》進一步修改完善,爭取嚴格按照立法程式,加快《辦法》出台工作。
  廳油氣處、法規處有關負責人在省廳主會場出席會議。

內容解讀

《山西省煤層氣勘查開採管理辦法》出台,明確了煤層氣礦業權的出讓方式、出讓條件,規定了年度最低勘查投入資金額。《辦法》根據“節約資源、保護生態,市場配置、公開公正,綜合勘查、合理開採,創新管理、最佳化服務”原則制定,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辦法》包括總則、資源配置、煤層氣勘查、煤層氣開採、礦區生態保護、出讓收益管理、出讓收益管理、附則8個部分,立足山西實際,確定了煤層氣資源勘查、開採及監督管理應遵循的原則,明確了各級政府、主管部門及相關部門的職責,對煤層氣礦業權出讓制度、調查勘查行為、煤層氣開採活動、礦業權出讓收益等作了規範。
根據《辦法》,煤層氣礦業權的出讓方式為省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制定煤層氣礦業權年度出讓計畫,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設立煤層氣礦業權應當以招標、掛牌方式競爭出讓,在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省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全國公共資源交易平台(山西省)發布出讓公告,並公示出讓結果。出讓條件包括國務院批准的重點建設項目;已設煤炭採礦權(平面範圍不與油氣礦業權重疊的)深部或上部勘查開採煤層氣資源的;已設油氣採礦權深部或上部勘查開採煤層氣資源的。此外,已設立煤炭、油氣礦業權在本礦區範圍內綜合勘查開採煤層氣的,也可增列煤層氣探礦權。
《辦法》規定,煤層氣探礦權首次登記有效期為5年。需延長勘查工作時間的,煤層氣探礦權人應在勘查許可證有效期屆滿30日前提交延續登記申請。經批准可延續2次,每次延續時間為5年,期滿後不再延續。煤層氣探礦權人逾期未提出延續登記申請的,原勘查許可證到期後自行廢止。煤層氣探礦權申請延續登記時應扣減首次登記面積的25%(不含已提交探明地質儲量範圍),煤層氣礦業權人可申請扣減其山西省境內其他煤層氣區塊同等面積。已簽訂出讓契約並完成承諾投入、按照約定已繳納礦業權出讓收益的礦區除外。
《辦法》明確,煤層氣探礦權人應自勘查區塊首次登記之日起,按照以下標準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第一個勘查年度至第5個勘查年度,每平方千米每年3萬元;第6個勘查年度至第10個勘查年度,每平方千米每年5萬元;第11個勘查年度至第15個勘查年度,每平方千米每年8萬元;從第16個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千米每年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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