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煤層氣勘探開發項目進口物資免徵進口稅收的管理規定
- 發布機構: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
- 發文字號:財關稅﹝2016﹞45號
- 實施日期:2016年9月28日
通知檔案,管理規定全文,
通知檔案
關於“十三五”期間煤層氣勘探開發項目進口物資免徵進口稅收的通知
財關稅﹝2016﹞4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海關總署廣東分署、各直屬海關:
為支持煤層氣的勘探開發和煤礦瓦斯治理,經國務院批准,現將“十三五”期間煤層氣勘探開發項目進口物資的稅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中聯煤層氣有限責任公司及其國內外合作者(以下簡稱中聯煤層氣公司),在我國境內進行煤層氣勘探開發項目,進口國內不能生產或性能不能滿足要求,並直接用於勘探開發的設備、儀器、零附屬檔案、專用工具(詳見本通知所附管理規定所附的《勘探開發煤層氣免稅進口物資清單》,以下簡稱《免稅物資清單》),免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三、符合本通知規定的勘探開發項目項下暫時進口《免稅物資清單》所列的物資,準予免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進口時海關按暫時進口貨物辦理手續。超出海關規定暫時進口時限仍需繼續使用的,經海關審查確認可予延期,在暫時進口(包括延期)期限內準予按本通知規定免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四、符合本通知規定的勘探開發項目項下租賃進口《免稅物資清單》所列的物資準予免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租賃進口《免稅物資清單》以外的物資應按有關規定照章徵稅。
五、本通知規定的勘探開發項目進口物資免徵進口稅收的具體管理規定詳見附屬檔案。
附屬檔案:關於煤層氣勘探開發項目進口物資免徵進口稅收的管理規定
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
2016年9月28日
管理規定全文
關於煤層氣勘探開發項目進口物資免徵進口稅收的管理規定
一、根據國務院批准的有關“十三五”期間繼續執行煤層氣勘探開發項目進口物資免徵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政策的精神,特制定本規定。
二、本規定所指的進口免稅物資是指在我國境內進行煤層氣勘探開發項目所需進口的國內不能生產或性能不能滿足要求,並直接用於勘探開發的設備、儀器、零附屬檔案、專用工具,具體物資清單附後。
三、除中聯煤層氣有限責任公司及其國內外合作者外,國內其他從事煤層氣勘探開發的單位,應在實際申報進口相關物資前的每年3月底前,向財政部提交免稅資格的申請檔案(其中地方單位應通過省級財政部門向財政部提交申請),同時抄報海關總署和國家稅務總局。對逾期提交的申請檔案,財政部將不予受理。申請檔案應說明申請單位的基本情況以及其所承擔的煤層氣勘探開發項目情況(包括項目執行期限)、擬進口物資的套用範圍,同時附上已取得的探礦證或採礦證以及煤層氣勘探開發項目的批准檔案。非項目業主單位的承包商需與項目業主單位共同出具關於煤層氣勘探開發項目的承包證明檔案。財政部商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每年在匯總申請檔案後,審核申請單位的免稅資格,並確認可享受免稅的項目清單。
四、中聯煤層氣有限責任公司應於每年 11 月底前將下一年度符合政策範圍的勘探開發項目(包括合作項目)匯總報財政部,並對照上一年度,對項目的變化情況進行說明。財政部商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等有關部門確認享受免稅項目清單,清單包括執行項目的進口單位。具有免稅資格的進口單位向項目所在地海關申請辦理項目所需物資進口減免稅手續。
五、進口單位在辦理免稅手續時,應向海關提交符合政策規定的進口物資清單,並填報對應的已經審核項目。其中,中聯煤層氣有限責任公司組織的煤層氣勘探開發合作項目,需出具經中聯煤層氣有限責任公司審核確認的用於該項目的進口物資清單。具體操作辦法由海關總署另行制定。
六、本規定所附《勘探開發煤層氣免稅進口物資清單》(以下簡稱《免稅物資清單》)根據執行情況由財政部會同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等有關部門適時調整。海關審核該類進口商品免稅時,如稅則號列與《免稅物資清單》所列不一致,應以《免稅物資清單》所列的貨品名稱和技術指標為準。
七、在實際進口中,如有《免稅物資清單》中未具體列名但確需進口用於我國煤層氣的設備、儀器、零附屬檔案、專用工具,由海關總署會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審定。
八、對用於勘探開發煤層氣的免稅進口物資,未經海關核准,不得抵押、質押、轉讓、移作他用或者進行其他處置。如有違反,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處理。經海關審核同意,依據本規定免稅進口的物資可在經審核認定的不同煤層氣勘探開發項目之間轉移或轉讓,並可臨時用於煤礦瓦斯治理和搶險救災。具體操作辦法由海關總署另行制定。
九、中聯煤層氣有限責任公司及其他經認定的煤層氣勘探開發單位,應於每年3月底前將上一年度本單位各項目實際進口的免稅物資清單、進口金額、免稅額、物資使用等情況匯總報財政部備案,並抄報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會同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等有關部門對各有關單位的免稅執行情況進行核查,對擅自超出確定的項目範圍使用免稅進口物資的單位,按有關規定處理,嚴重違反本規定的,將取消免稅資格。
十、本規定由財政部會同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負責解釋。
十一、本規定的有效期為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附:勘探開發煤層氣免稅進口物資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