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背景
此次發生崩潰的
尾礦庫是二十世紀五六十年代建成的,十幾年前就已積滿泥沙。
塔山礦區土石流形成原因:因礦下需要通風,也為了保持緊急救援的通暢,所以需要經常從礦下抽水。被抽出來的水會直接排到選礦場,之後又不斷流入十幾米外的尾礦庫。
在這種情況下,
尾礦庫水位不斷升高,而水對土壤的滲透破壞力增強,改變了壩的坡度。在沒有下雨情況下,也極易引發坍塌事故。而尾礦庫潰壩,將直接導致土石流災難。決定土石流破壞力的主要因素是水量、堆積礦渣量和山體地形高度。
尾礦事故,一般都是責任事故。尾礦庫壩超高、超期使用是其中的主要原因。
尾礦,是從磨碎的礦石中提出有用成分後的剩餘
礦漿,裡面含有大量的泥漿與
礦渣。由於裡面含有部分有用元素,是輔助經濟合理選礦的重要工具。在尾礦中回收低品位的貴重金屬可實現資源再利用和
經濟收益,但存放尾礦的地方——尾礦庫,也是礦山危險性較大的設施,國際災害事故排名將
尾礦庫危害列在第18位,排名居中。
事故處理
時間回響
事故發生後,山西省委書記
張寶順、省長
孟學農正趕赴現場指揮搶險救援。臨汾市、
襄汾縣成立了應急搶險指揮部組織搜救。臨汾市安監局礦山搶險隊趕赴現場參與搶險。
發生事故的尾礦壩高約20米,尾壩庫容18萬立方米,其坐落的山體與地面落差近100米。尾礦壩的下游已經全部被土石流淹沒,一座3層辦公樓和一片集貿市場、部分農村房屋被沖毀。集貿市場裡原有24個固定攤點,辦公樓被土石流向下游推行了十多米,已全部沖毀。事故發生時,一些攤販已經開始擺放貨物,辦公樓內也有人員辦公。
救援工作
山西襄汾新塔礦業尾礦壩坐落在一條山溝的上游,從垮塌處到山底長約兩公里,寬約數百米,兩三台鏟車正在緊張救援。由於泥水很深,工作面小、地形情況不明、通訊不穩,零星下著雨,給搶險造成一定困難。臨汾市有關部門已經投入1100多人進行搜救。
截至到9月8日晚,已有1100多名武警、民兵、
消防人員、公安人員等相關人員參與搶險,投入19台大型機械。搜救人員對被淹的一座樓房用生命推測儀進行了探測,沒有發現生命跡象。現場土石流最深處達20米,發生災害的廢棄
尾礦庫地處偏僻山區,緊靠塔山山腳,人員居住分散,給搶險救治工作帶來很大困難。
傷員救治
9月9日,山西省派出高水平醫療專家對潰壩事故中35名受傷人員進行救治,5名危重病人中1人病情仍不穩定。
來自太原市的多名胸外科、腦外科、普外科的醫療專家正在對傷員病情進行會診。9月8日事故發生當天,山西省委、省政府要求
山西省衛生廳組成高水平的醫療小組趕赴襄汾,山西省衛生廳立即從太原市各大醫院抽調了多個科室的醫療專家趕到襄汾。
截至到9月9日,共有35名傷員在
襄汾縣人民醫療進行了治療,傷員中骨折的比較多。專家對5名危重病人中的4人進行了手術治療,這4人已經轉往醫療條件較好的
臨汾市人民醫院進行治療。其中1人右下肢壞死,病情嚴重,專家正在對他進行重點治療。
事故追責
9月12日批捕5名責任人
9月12日山西省高級人民檢察院,對襄汾潰壩事故負有責任的山西省
襄汾縣新塔礦業公司董事長,礦業公司選礦廠廠長、副廠長等人,因涉嫌
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被檢察機關
批准逮捕。
9月13日縣長停職檢查
臨汾市於13日下午對
襄汾縣委書記亢海銀、縣長
李學俊作出了停職檢查的決定。
鑒於襄汾縣委、縣政府主要領導在這次特重大事故中負有領導責任,臨汾市委13日下午召開常委會議,對襄汾縣委書記亢海銀、縣長李學俊作出
停職檢查的決定。
國務院事故調查組的調查工作已全面展開。
9月14日省長任免
9月14日上午,山西省召開領導幹部大會,中組部副部長
張紀南宣布了中央對山西省政府主要負責人調整的決定。
任命
王君為山西省委委員、常委、副書記,並提名為山西省代省長候選人,免去
孟學農山西省委副書記、常委、委員職務,並同意其辭去山西省省長職務的請求。
時年五十九歲的孟學農,二00八年一月二十二日,出任山西省省長,工作未滿八個月。
9月20日主要領導停免
9月20日,山西省委在臨汾召開領導幹部大會,宣布對臨汾市委書記
夏振貴停職檢查;免去
劉志傑臨汾市委副書記、常委、委員職務,提名免去臨汾市市長職務;提名免去
周杰臨汾市副市長職務。
會議同時決定,免去亢海銀
襄汾縣委書記職務;免去
李學俊襄汾縣委副書記、常委、委員職務,提名免去襄汾縣縣長職務;提名免去韓保全襄汾縣副縣長職務。待國務院“9·8特別重大
尾礦庫潰壩事故”調查組作出結論後,依法依紀進行處理。
9月14日上午,中組部宣布任命
王君為山西省委委員、常委、副書記,並提名為山西省
省長候選人。
時年五十六歲的王君,長期在山西省
大同礦務局工作,任國家安監總局局長、黨組書記不滿六個月。
9月24縣領導3人被刑拘
9月24日,因在此次事故中涉嫌謊報事故原因、瞞報死亡人數,涉嫌濫用職權、玩忽職守,
襄汾縣原縣委書記亢海銀、縣長
李學俊、副縣長韓保全被刑事拘留。
國務院事故調查組和檢察機關調查發現,“9·8
特別重大事故”發生後,山西省襄汾縣原縣委書記亢海銀、縣長李學俊、副縣長韓保全到事故現場實地查看,在明知當天當地並無大雨暴雨的情況下,謊報事故原因和性質、瞞報死亡人數,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涉嫌構成濫用職權犯罪和玩忽職守犯罪。
經調查認定,襄汾縣八名公務人員,因沒有認真履行職責,在發現新塔礦業有限公司選礦廠
尾礦庫存在安全隱患後,未採取確實有效措施,被立案偵查並刑事拘留。這八人分別為:
襄汾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總工程師劉政民,襄汾縣安監局煤炭選礦股股長
王耀紅,襄汾縣
安監局煤礦安監辦監察隊隊長楊來成,
襄汾縣國土資源局副局長
狄建民,襄汾縣國土資源局礦山糾察大隊第一中隊中隊長
楊江華,以及該縣
陶寺鄉黨委副書記、鄉長廉會忠,陶寺鄉人大主席、鄉政府安全生產領導組副組長梁德靈,陶寺鄉企業辦主任
劉衛光。
法院判決
經過偵察甄別,最終起訴到法院的涉“9·8潰壩
重大責任事故”及相關職務犯罪應負刑事責任的被告人總計58名,其中副廳級幹部4人,處級幹部13人,處以下幹部17人,其他人員24人。由於案情重大,涉案人員眾多,“9·8潰壩”潰壩系列案件由山西省
高級人民法院分別指定7箇中級人民法院和臨汾市的8個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審理。從2009年6月份開始,陸續公開
開庭審理此案。
一審宣判
犯罪事實
經臨汾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查明原新塔礦業公司董事長
張佩亮的犯罪事實是:非法買賣爆炸物罪:新塔公司在非法生產期間,非法買賣炸藥4399.63公斤、雷管3388枚、導火索5380米;
非法採礦罪:新塔公司在未取得
採礦許可證和
採礦證過期的情況下進行非法採礦,在各級政府部門責令停產並處罰後,仍繼續非法採礦生產;
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2007年9月2日,張佩亮等人決定對1988年已作閉庫處理的原太鋼集團臨汾鋼鐵公司塔兒山鐵礦980溝
尾礦庫重新啟用。2008年9月8日,該尾礦庫發生潰壩;
逃稅罪:張佩亮等人為達到少繳稅款的目的,安排人對新塔公司和鑫上交煤礦設立內、外兩套賬,隱瞞收入。新塔公司逃稅金額總計19,764,105.11元,鑫上交煤礦逃稅金額總計6,853,308.21元;
行賄罪:
張佩亮為感謝
段波在購買安澤縣紅星煤礦接替井過程中的幫助,送給段波20%
乾股,並掛在段波之父名下。將煤礦轉賣後,分給段波2000萬元。
經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查明原
運城市公安局局長(副廳級)段波的犯罪事實有:1998年至2008年,被告人段波利用其在
臨汾市公安局擔任副局長的職務之便,為新塔礦原董事長張佩亮等人購買紅星煤礦接替井經營權提供幫助,並為新塔礦非法生產經營提供支持保護,先後為張佩亮等人謀取利益,三次非法獲取財物價值人民幣24,492,748.00元。其中收受張佩亮送給的2000萬元。
經朔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查明原臨汾市副市長
周杰的犯罪事實有:2007年至2008年間,被告人周杰利用其分管工業、安全、民營經濟、國有資產監管等職務上的便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總計價值人民幣230.28萬元。其中收受
張佩亮3萬元。
經長治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查明原山西省國土資源廳黨組成員,總工程師(副廳級)劉書勇的犯罪事實有:劉書勇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塔爾山鐵礦(新塔公司前身)違規轉讓過程中,作為審批管理機關職能部門負責人,不正確履行職責,
行政監管缺位,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經忻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查明原山西省安監局副局長蘇保生的犯罪事實有:蘇保生作為
山西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副局長,對其責任內的非煤礦山企業的安全生產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由於其未忠實履行自己的法定職責,未盡到應盡的督察義務,對新塔礦業公司980溝
尾礦庫存在問題的危險性認識不足,導致“9·8特別重大潰壩事故”的發生。
經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查明原臨汾市政府市長助理
張德英的犯罪事實有:2000年至2006年,被告人張德英在擔任中共汾西縣委書記、翼城縣委書記期間,收受他人賄賂款共84萬元人民幣。其中收受
張佩亮5萬元。
經晉中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查明原吉縣縣委書記
張金鳳的犯罪事實有:2003年至2008年,被告人張金鳳在擔任
曲沃縣縣長、
襄汾縣縣長、吉縣縣委書記期間,利用
職務便利,收受多人賄賂款總計人民幣289.88萬元,美元1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其中收受新塔礦業公司董事長張佩亮20萬元。
經陽泉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查明原山西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監管一處處長閆瑞峰的犯罪事實有:
玩忽職守罪:被告人閆瑞峰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工作中不正確履行職責,在“9·8潰壩
重大責任事故”中,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受賄罪:被告人閆瑞峰收受賄賂總計人民幣10萬元,並為他人謀取利益;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被告人閆瑞峰尚有財產人民幣2,520,008.9元、美元23577.1元、港幣21436.72元不能說明合法來源。閆瑞峰在被採取強制措施後,能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受賄罪行,屬自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