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礦證

採礦證

採礦證是採礦權人行使開採礦產資源權利的法律憑證。由採礦登記管理機關頒發的,授予採礦權申請人開採礦產資源的許可證明。採礦權許可證由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統一印製,由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按照法定的許可權頒發。採礦許可證的主要內容包括:礦山企業名稱、經濟性質、開採主礦種及共、伴生礦產、礦區立體範圍、有效期限等。採礦許可證不得買賣、塗改、轉借他人。採礦許可證可以依法延續、變更和註銷。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採礦證
  • 頒發機構:採礦登記管理機關
  • 印製機構: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
  • 禁止:不得買賣、塗改、轉借他人
辦理程式,申請條件,

辦理程式

按照國家、市和縣有關規定,屬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頒發採礦許可證許可權的礦產資源,一律實行有償使用,並實行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其採礦權,其辦理程式如下:
一、探礦權採礦權招標拍賣掛牌活動,應當有計畫地進行。
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礦產資源規劃、礦產資源勘查專項規劃、礦區總體規劃、國家產業政策以及市場供需情況,按照頒發採礦許可證的法定許可權,編制探礦權採礦權招標拍賣掛牌年度計畫,報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備案。
二、上級主管部門可以委託下級主管部門組織採礦權招標拍賣掛牌的具體工作,採礦許可證由委託機關審核頒發。
三、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探礦權採礦權招標拍賣掛牌年度計畫,編制招標拍賣掛牌方案;招標拍賣掛牌方案,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報同級人民政府組織審定。
四、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根據招標拍賣掛牌方案,編制招標拍賣掛牌檔案。
招標拍賣掛牌檔案,應當包括招標拍賣掛牌公告、標書、競買申請書、報價單、礦產地的地質報告、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礦山環境保護和礦山安全生產要求、成交確認書等。
五、招標標底、拍賣掛牌底價,由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依規定委託有探礦權採礦權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或者採取詢價、類比等方式進行評估,並根據評估結果和國家產業政策等綜合因素集體決定。
在招標拍賣掛牌活動結束之前,招標標底、拍賣掛牌底價須保密,且不得變更。
六、招標拍賣掛牌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主管部門的名稱和地址;
(二)擬招標拍賣掛牌的開採礦區的簡要情況;
(三)申請採礦權的資質條件以及取得投標人、競買人資格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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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獲取招標拍賣掛牌檔案的辦法;
(五)招標拍賣掛牌的時間、地點;
(六)投標或者競價方式;
(七)確定中標人或者競得人的標準和方法;
(八)投標、競買保證金及其繳納方式和處置方式;
(九)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項。
七、主管部門應當依規定對投標人、競買人進行資格審查。對符合資質量條件和資格要求的,應當通知投標人、競買人參加招標拍賣掛牌活動以及繳納投標、競買保證金的時間和地點。
八、投標人、競買人按照通知要求的時間和地點繳納投標、競買保證金後,方可參加採礦權招標拍賣掛牌活動;逾期未繳納的,視為放棄。
九、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確定中標人、競得人後,主管部門應當與中標人、競得人簽訂成交確認書。中標人、競得人逾期不簽訂的,中標、競得結果無效,所繳納的投標、競買保證金不予退還。
成交確認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主管部門和中標人、競得人的名稱、地址;
(二)成交時間、地點;
(三)中標、競得的開採礦區的簡要情況;
(四)採礦權價款
(五)採礦權價款的繳納時間、方式;
(六)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礦山環境保護和礦山安全生產要求;
(七)辦理登記時間;
(八)主管部門和中標人、競得人約定的其他事項。
成交確認書具有契約效力。
十、主管部門應當在頒發採礦許可證前一次性收取採礦權價款。採礦權價款數額較大的,經上級主管部門同意可以分期收取。
十一、中標人、競得人繳納的投標、競買保證金,可以抵作價款。其他投標人、競買人繳納的投標、競買保證金,主管部門須在招標拍賣掛牌活動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予以退還,不計利息。
十二、招標拍賣掛牌活動結束後,主管部門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將中標、競得結果在指定的場所、媒介公布。
十三、中標人、競得人提供虛假檔案隱瞞事實、惡意串通、向主管部門或者評價委員會及其成員行賄或者採取其他非法手段中標或者競得的,中標、競得結果無效,所繳納的投標、競買保證金不予退還。
十四、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成交確認書所約定的時間為中標人、競得人辦理登記,採礦許可證,並依法保護中標人、競得人的合法權益。
十五、主管部門在簽訂成交確認書後,改變中標、競得結果或者未依法辦理採礦許可證的,由上級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給中標人、競得人造成損失的,中標人、競得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賠償

申請條件

福建省國土資源廳日前下發《關於做好礦山土地復墾方案編制和審查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規定自2014年8月1日起,申請辦理新建、改擴建礦山的,申請人應提交符合要求的土地復墾方案;2014年7月31日前已取得採礦許可證的採礦權人應編制土地復墾方案,未編制的應在一年內完成方案補充編制、審查工作,報原發證機關備案。
《通知》規定,露天採礦造成地表土地損毀的,地下採礦等造成地表土地塌陷的,堆放採礦剝離物廢石礦渣、粉煤灰等固體廢棄物壓占土地的,申請人在辦理採礦權審批手續時,應按照國土資源部《土地復墾方案編制規程》要求,由具備土地整治設計資質的單位編制土地復墾方案,報礦山所在縣(市)國土資源部門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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