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六證

採礦許可證是採礦權人行使開採礦產資源權利的法律憑證。由採礦登記管理機關頒發的,授予採礦權申請人開採礦產資源的許可證明。採礦權許可證由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統一印製,由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按照法定的許可權頒發。採礦許可證的主要內容包括:礦山企業名稱、經濟性質、開採主礦種及共、伴生礦產、礦區立體範圍、有效期限等。採礦許可證不得買賣、塗改、轉借他人。採礦許可證可以依法延續、變更和註銷。採礦許可證遺失可以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補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煤礦六證
  • 包括:《採礦許可證》
  • 辦理: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
  • 程式:探礦權採礦權招標拍賣掛牌活動
五證包括:,採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

五證包括:

一、《採礦許可證》;二、《安全生產許可證》;三、《煤炭生產許可證》;
四、《礦長安全資格證》;五、《營業執照》。

採礦許可證

辦理程式:
探礦權採礦權招標拍賣掛牌活動,應當有計畫地進行。
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礦產資源規劃、礦產資源勘查專項規劃、礦區總體規劃國家產業政策以及市場供需情況,按照頒發採礦許可證的法定許可權,編制探礦權採礦權招標拍賣掛牌年度計畫,報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備案。
上級主管部門可以委託下級主管部門組織採礦權招標拍賣掛牌的具體工作,採礦許可證由委託機關審核頒發。
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探礦權採礦權招標拍賣掛牌年度計畫,編制招標拍賣掛牌方案;招標拍賣掛牌方案,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報同級人民政府組織審定。
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根據招標拍賣掛牌方案,編制招標拍賣掛牌檔案。
招標拍賣掛牌檔案,應當包括招標拍賣掛牌公告、標書、競買申請書、報價單、礦產地的地質報告、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礦山環境保護和礦山安全生產要求、成交確認書等。
招標標底、拍賣掛牌底價,由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依規定委託有探礦權採礦權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或者採取詢價、類比等方式進行評估,並根據評估結果和國家產業政策等綜合因素集體決定。
在招標拍賣掛牌活動結束之前,招標標底、拍賣掛牌底價須保密,且不得變更。

安全生產許可證

安全生產許可證是建築業施工企業進行生產、施工等必備的一個證件,它和企業資質聯繫在一塊,取得建築施工資質證書的企業,必須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方可進行招投工作來接相應工程。它們是有機整體。中央管理的煤礦企業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即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發證,其他的煤礦企業由省級的煤礦監察機構(接受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的指導和監督);

煤炭生產許可證

國務院煤炭工業主管部門負責下列煤礦企業的煤炭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 工作:(一)國務院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開辦的煤礦企業;(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的煤礦企業;(三)外商投資煤礦企業。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煤炭工業主管部門負責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煤礦企 業的煤炭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工作。其它煤礦由所在地方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煤炭工業主管部門。
根據《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3〕19號),煤炭生產許可證制度已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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