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

《浙江省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 監督管理辦法》是為了進一步規範和加強浙江省礦山建設項目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切實提升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建設水平,制定的辦法。

2023年12月22日,浙江省應急管理廳印發《浙江省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 監督管理辦法》,自2024年1月22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 監督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12月22日
  • 實施時間:2024年1月22日
  • 發布單位:浙江省應急管理廳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內容解讀,

發布信息

浙江省應急管理廳關於印發 《浙江省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 監督管理辦法》的通知
浙應急基礎〔2023〕180號
各市、縣(市、區)應急管理局:
為進一步規範和加強我省礦山建設項目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切實提升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建設水平,省廳修訂了《浙江省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浙江省應急管理廳
2023年12月22日

內容全文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礦山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簡稱《意見》)、《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36號)、《非煤礦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暫行辦法》(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62號)、《尾礦庫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38號)、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印發的《關於加強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工作的指導意見》(礦安〔2022〕4號)等有關規定,為進一步加強我省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工作,制定本辦法。
一、總體要求
(一)本辦法適用對象。除危險性較小的地熱、溫泉、礦泉水、滷水資源開採外,我省行政區域內礦山、尾礦庫的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簡稱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施工和竣工驗收及其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尾礦庫的尾礦回採、閉庫工程監督管理工作,按照國家和我省其他有關規定執行。
(二)安全設施“三同時”。礦山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簡稱“三同時”)。礦山建設項目施工前,其安全設施設計須報應急管理部門審查同意。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必須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等規定,由取得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施工;礦山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應當由礦山、尾礦庫生產經營單位(簡稱建設單位)按照規定組織安全設施竣工驗收,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生產和使用。
(三)責任單位。建設單位是礦山建設項目依法依規落實安全設施“三同時”工作的責任主體,並對項目建設過程中的安全生產工作履行企業主體責任。礦山建設項目的相關勘察、設計、評價、監理單位及技術服務機構應當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的規定,履行各自安全生產職責,承擔相應安全生產責任。
二、安全預評價與聯合踏勘
(四)礦山建設項目安全預評價。礦山在初步確定開採範圍或尾礦庫在初步確定庫區範圍以後,在礦山建設項目審批(核准、備案)和新辦礦山簽署聯合踏勘意見等可行性研究時,建設單位或者項目相關單位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進行礦山建設項目安全預評價。安全評價機構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及技術規範進行安全預評價,出具安全預評價報告,並對其出具的安全評價報告負責。預評價報告結論應對礦山建設項目選址是否符合國家安全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政策檔案的規定,安全風險是否明晰、可控及控制安全風險的經濟合理性,進行明確判定。安全預評價報告出具以後,在項目設計階段或者建設期間,發生建設項目地點、周邊重要環境、礦山開採範圍和礦山預評價針對的開採方式、開拓方式、採礦方法與工藝、總平面布置發生改變以及尾礦庫築壩方式、防洪標準、排水(洪)方式等對安全生產產生重大影響的因素髮生改變的,應重新進行安全預評價。
(五)聯合踏勘。應急管理部門應按照有關規定參與新辦礦山聯合踏勘,嚴格礦山安全生產準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在礦山聯合踏勘表上籤署“該礦山設立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及政策檔案的名稱和條款”的參考性意見:1.礦山建設項目與周邊生產生活設施的安全距離,經採取可行的安全措施以後,仍然不符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的禁止性規定;2.擬新辦礦山開採範圍或礦區範圍不合理,無法形成符合安全生產要求的開拓系統、採礦方法及工業廣場;3.安全預評價報告認為擬新辦礦山安全風險不可控或控制風險的措施在經濟上明顯不可行;4.礦山設定、開採規模、服務年限不符合《浙江省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和《意見》及我省貫徹落實意見。
三、安全設施的設計與審查
(六)安全設施設計。建設單位應當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編制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設計單位應當按照國家金屬非金屬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目錄、《金屬非金屬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編寫提綱》和國家有關設計規範及政策要求,編寫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在項目可行性研究基礎上,設計單位可充分考慮資源高效利用、安全生產、生態環境保護等因素,在安全設施設計中科學論證並確定實際礦山生產建設規模,建設單位應當嚴格按照經審查批准的安全設施設計明確的規模開展建設和生產。
(七)安全設施設計審查許可權。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按照以下分工實行分級審查:1.報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審查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包括稀土礦山開發項目、鈾礦山建設項目,新建項目一次設計或者經改擴建後年產300萬噸及以上或者最大開採深度1000米及以上的地下礦山建設項目、年產1000萬噸及以上或者邊坡高度200米及以上的露天礦山建設項目,總庫容1億立方米及以上或者總壩高200米及以上的尾礦庫建設項目。2.除由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負責設計審查的建設項目外,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尾礦庫建設項目由省應急管理廳負責審查。3.除上述由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省應急管理廳負責審查的建設項目外,露天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工作由設區市應急管理局負責。
(八)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申請。安全設施設計完成後,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的規定向負責審查的機關提出申請,並提交(或者具備)下列檔案資料:1.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申請表;2.建設項目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審批、核准或者備案的檔案複印件;3.設計單位的設計資質證明檔案;4.安全預評價報告;5.《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及該項目的初步設計;6.金屬非金屬礦山應具備採礦許可證(通過共享獲取)。
(九)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受理。應急管理部門收到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申請後,對屬於本部門職責範圍內的,應當及時進行審查,在收到申請後5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書面告知申請人;對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範圍內的,應當將有關檔案資料轉送有審查權的應急管理部門,並書面告知申請人。
(十)安全設施設計審查不予批准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1.建設項目沒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審批、核准或者備案檔案的;2.金屬非金屬礦山(不含尾礦庫)建設項目未取得採礦許可證的;3.未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設計的;4.安全預評價報告由未取得相應資質的單位編制的。
(十一)安全設施設計需要整改的情形。審查中發現以下問題,不予通過審查,建設單位及其委託的設計單位應對安全設施設計進行整改,整改後重新提交審查:1.安全設施設計內容不符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強制性標準、技術規範的規定;2.安全設施設計未採納安全預評價報告中的安全對策和建議,且未作充分論證說明的;3.安全設施設計所確定的設施、設備、器材、工藝屬於國家明令淘汰的;4.未按照《意見》及我省貫徹落實意見採用先進裝備工藝、落實重大風險管控措施的。
(十二)安全設施設計批准。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自受理之日起8個工作日內,負責受理的應急管理部門應作出是否批准的決定,並書面告知申請人。未批准同意的,應當說明理由。8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受理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5個工作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書面告知申請人。經審查後,安全設施設計和相關申請材料需要整改的,整改時間不計算在上述規定的期限內。
(十三)安全設施設計變更。礦山建設項目在建設期間,安全設施發生屬於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規定的《非煤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重大變更範圍》的重大變更,原則上應當委託原設計單位進行設計變更,編制《安全設施重大變更設計》,並向安全設施設計原批准機關提出變更申請,經批准後方可施工。礦山建設項目在建設期間,安全設施發生除重大變更情形外的其他變更情形,由設計單位出具變更聯繫單後實施。
(十四)安全設施設計建設期延期。建設單位應在批准的建設期內完成安全設施建設,無法按時完成的,由建設單位書面提出申請,向安全設施設計原批准機關申請延長建設期。提出延長建設期申請,應提供以下材料:1.未按期完成安全設施建設的原因及下階段建設計畫;2.設計單位出具的對未完成建設工程和需要繼續建設時間的情況說明;3.縣(市、區)應急管理部門出具的項目依法依規建設、違法違規處罰等有關情況說明。
四、安全設施的施工與驗收
(十五)施工單位資質。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應當由具備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相應等級礦山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證書的單位施工。施工單位資質等級應符合《非煤礦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暫行辦法》和《尾礦庫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的有關規定。
(十六)施工安全要求。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批准的《安全設施設計》和相關施工技術標準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明確安全技術措施,規範進行施工;對礦山運輸道路、邊坡工程、井巷工程、初始采場、較大設備設施安裝等危險性較大的分項工程編制專項施工方案,並附安全驗算結果,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等人員簽字同意後實施。施工單位發現安全設施設計有錯漏的,應當及時向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提出,有關單位及人員應當及時處理。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發現存在重大事故隱患時,應當立即停止施工進行整改,整改合格後,方可恢復施工。
(十七)安全驗收評價。礦山建設項目按照批准的安全設施設計完成建設後,在組織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委託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進行安全驗收評價,出具安全驗收評價報告。安全驗收評價報告應該依據國家有關礦山安全評價和竣工驗收的要求編制,對安全設施建設和設計的符合性、安全評價對象與《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的符合性、建設項目是否符合竣工驗收和安全生產許可證取證條件,作出明確結論。
(十八)竣工驗收。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在完成全部建設工程或按照批准的設計完成各分期建設工程後,在正式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建設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開展安全設施竣工驗收,並對驗收結果負責。驗收通過後,形成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報告及相關材料備查。
(十九)竣工驗收監督。各級應急管理部門應當依照下列規定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活動和驗收結果進行監督核查:1.對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報告進行隨機抽查,抽查比例不低於10%;2.在實施安全生產許可時,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報告進行審查。審查以書面方式為主。對竣工驗收報告的實質內容存在疑問,需要到現場核查的,應急管理部門應當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員對有關內容進行現場核查。工作人員應當提出現場核查意見,並如實記錄在案。
五、監督管理
(二十)日常監管主體。應急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分級分類監管要求,加強礦山、尾礦庫的日常安全監管,督促建設單位及有關單位依法依規落實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工作要求,依法依規履行安全生產責任。
(二十一)生產期間安全設施重大變更。礦山、尾礦庫在生產期間,安全設施發生屬於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規定的《非煤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重大變更範圍》的重大變更,原則上應當由原設計單位進行設計變更,報原審批部門批准後方可實施;工程完成後,礦山、尾礦庫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生產期間的重大變更工程組織安全設施竣工驗收。
六、相關用語解釋
(二十二)辦法涉及的相關用語的含義。“礦山”是指依法取得採礦許可證,在採礦許可範圍內從事礦產資源開採活動的場所。
“礦山生產經營單位”是指取得採礦權並具有合法有效營業執照的企業。
“尾礦庫”是指用於貯存金屬、非金屬礦山進行礦石選別後排出尾礦的場所。
“尾礦庫生產經營單位”是指尾礦庫產權單位或尾礦庫的實際使用管理單位。
“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是指《金屬非金屬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目錄(試行)》(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75號)所列舉的基本安全設施和專用安全設施。
“聯合踏勘”是指在採礦權設立前,由自然資源部門牽頭、相關部門參與,對是否同意設定採礦權開展的聯合審查。
本辦法自2024年1月22日起施行,原浙安監管礦〔2015〕119號檔案同時廢止。

內容解讀

一、修訂的背景和必要性
一是貫徹落實國家新的法規政策的需要。2023年8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礦山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兩辦“意見”);2022年2月,《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關於印發<關於加強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工作的指導意見>的通知》(礦安〔2022〕4號),對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許可權、礦山準入、礦山先進工藝裝備的套用等進一步明確或者提高了要求,需要予以貫徹落實。二是進一步規範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管工作的需要。目前,國家礦山安全監管工作要求不斷提高,原《辦法》的一些規定與國家現行要求不一致。如:原《辦法》對礦山建設項目立項、建設期間安全設施變更等要求不明確;對1000萬噸或200米以上邊坡高度的露天礦山建設項目,沒有要求向國家局申請審查;對“建設項目”的解釋等也存在與國家現行要求不一致的地方,需要予以調整和明確。三是機構改革以後,礦山安全監管工作由原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劃轉到應急管理部門,需要對相關內容進行調整。
二、主要制定依據
本辦法的主要制定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礦山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36號)、《非煤礦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暫行辦法》(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62號)、《尾礦庫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38號)、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關於印發《關於加強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工作的指導意見》的通知(礦安〔2022〕4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於切實做好國家取消和下放投資審批有關建設項目安全監管工作的通知》(安監總廳政法〔2013〕120號)、應急管理部關於移交“高風險非煤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行政審批事項的通知(應急〔2021〕10號)。
三、主要內容及有關條款解釋
本《辦法》共6個部分。
第一部分,總體要求。明確制定依據、適用對象和安全責任主體等內容。主要修訂內容:一是增加了兩辦“意見”和“礦安〔2022〕4號檔案”作為依據。二是在適用對象方面,刪除了原《辦法》中“雖然取得採礦許可證但不以資源開採為目的的建設工程,不適用本辦法”的規定。按照本《辦法》,除了危險性較小的地熱、溫泉、礦泉水、滷水資源開採以外,所有取得採礦許可證的礦山均應依法落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要求;對於地熱、溫泉、礦泉水、滷水資源開採不適用本辦法的規定,僅限於列舉礦種,不得擴大範圍。三是在安全責任落實中,除了強調企業的主體責任以外,增加了“相關勘察、設計、評價、監理單位及技術服務機構”的履職要求。
第二部分,安全預評價與聯合踏勘要求。主要明確礦山建設項目安全預評價要求和應急管理部門參與新辦礦山聯合踏勘工作要求。主要修訂內容:根據兩辦“意見”,明確對擬設礦山設定、礦山開採規模、服務年限等不符合要求的,應在聯合踏勘表上籤署“該礦山設立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及政策檔案的名稱和條款”的意見。
第三部分,安全設施設計與審查要求。主要修訂內容:一是根據兩辦“意見”明確“礦山生產建設規模”可由設計確定,允許與《採礦許可證》的生產規模不一致。設計在確定生產建設規模時要注意把握:應在項目可行性研究基礎上確定,也就是要與可行性研究確定的生產規模保持一致;要充分考慮資源高效利用、安全生產、生態環境保護等因素,也就是設計確定的規模要通過資源利用、安全生產、生態環境保護等方面的論證(主要是指開發利用方案、安全預評價、環境評價),認為合理可行、符合規定。二是按照兩辦“意見”和礦安〔2022〕4號檔案等國家有關規定,調整審查許可權,分別明確國家、省廳、設區市應急管理局審查許可權。三是將設計未按照兩辦“意見”及浙江省貫徹落實意見採用先進工藝裝備、落實重大風險管控措施的,作為不予通過審查的情形。對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建設期延期等工作要求,還應參照《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指引》等檔案予以執行。
第四部分,安全設施的施工與竣工驗收要求。主要修訂內容:一是嚴格監管的要求,取消了原《辦法》“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可由符合條件的礦山企業自行施工”的規定,要求由有資質的單位負責施工;二是考慮到竣工驗收由企業自行組織,本《辦法》將竣工驗收組織、材料歸檔等內容刪除,相關要求將通過制定“工作指引”,指導企業規範開展。
第五部分,日常監督管理。本章為新增章節,主要依據礦安〔2022〕4號檔案,對礦山生產期間相關監管要求進行明確,彌補原《辦法》相關規定的不足。主要內容:一是明確分級分類監管要求。執行時可參照相關檔案的規定:縣(市、區)應急管理局負責轄區內礦山日常安全監管,單班下井 10 人以上的地下礦山和在建地下礦山、三等及以上尾礦庫和“頭頂庫”、設計最終邊坡高度100 米以上的露天礦山納入設區市應急管理局重點監管,單班下井 30 人以上的地下礦山、二等尾礦庫和運行的“頭頂庫”、設計最終邊坡高度 200 米以上的露天礦山納入省廳重點監管。二是明確礦山在生產期間,相關安全設施發生重大變更的設計與審批要求,執行時要對照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關於印發《非煤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重大變更範圍》的通知(礦安〔2023〕147號)予以落實。需要注意是:對於生產礦山涉及的採礦範圍調整、設計規模變化、開拓方式變化等情形,按照原《辦法》是需要按照改建、擴建項目落實安全設施“三同時”要求,但按照本《辦法》規定,只需要落實“重大設計變更”報批及竣工驗收。但是,上述情形如果建設規模較大、通過項目立項的,應按照本《辦法》明確的改建、擴建項目落實安全設施“三同時”要求。
第六部分,用語解釋。為避免執行中產生歧義,對本《辦法》涉及的相關用語進行了解釋。主要修訂:刪除原《辦法》附則中有關新建、改建、擴建的定義和不需要進行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的相關內容;刪除現行《辦法》附屬檔案“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申請表、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變更申請表”兩個附屬檔案,將通過《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指引》予以明確。工作中注意把握“礦山”的定義,只要是取得《採礦許可證》的就是礦山,不得以任何理由降低安全監管要求;文中涉及的“礦產資源開採活動”,應根據《礦山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條解釋執行。
四、貫徹落實要求
本《辦法》自2024年1月22日起施行,原浙安監管礦〔2015〕119號檔案同時廢止。
五、適用範圍
本《規定》適用於我省行政區域內礦山(除危險性較小的地熱、溫泉、礦泉水、滷水資源開採外)、尾礦庫的新建、改建、擴建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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