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非煤礦山安全監察工作辦法

2022年5月25日,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河北省非煤礦山安全監察工作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非煤礦山安全監察工作辦法
  • 發布單位: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修訂信息,內容全文,

修訂信息

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河北省非煤礦山安全監察工作辦法的通知
石家莊、承德、張家口、秦皇島、唐山、保定、邢台、邯鄲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關部門:
  《河北省非煤礦山安全監察工作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本部門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2年5月25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非煤礦山(含地質勘探,下同)安全監察工作,樹牢安全發展理念,壓實地方政府安全發展責任,推動非煤礦山高質量發展,根據《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中發〔2016〕32號)、《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關於印發河北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礦安〔2021〕130號)、《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關於規範非煤礦山安全監察工作的意見》(礦安〔2021〕199號)等檔案要求,結合河北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按照“國家監察、地方監管、企業負責”的非煤礦山安全監管監察體制要求,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河北局對河北省行政區域內的非煤礦山實施安全監察,監督檢查市、縣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非煤礦山安全監管工作。
  第三條 非煤礦山安全監察(以下簡稱安全監察)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立足新發展階段、貫徹新發展理念、構建新發展格局,以防範遏制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為目標,通過監督檢查市、縣非煤礦山安全監管工作,督促指導非煤礦山安全監管部門強化監管執法,推動屬地監管責任落實,促進非煤礦山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有效防範化解非煤礦山區域性、系統性重大安全風險,推動非煤礦山行業安全高質量發展。
  第四條 安全監察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提高政治站位;堅持問題導向,動真碰硬,倒逼工作落實;堅持依法依規,嚴謹規範,做到客觀公正;堅持求真務實,真抓實幹,反對形式主義、官僚主義。
  第五條 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河北局對河北省內上一年度發生過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的市、縣,以及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確定的和河北省確定的非煤礦山重點地區,每半年至少組織開展1次集中監察;對其他有非煤礦山的市、縣每年至少組織開展1次集中監察。
  第六條 安全監察的監察對象為市、縣政府及應急管理、行業管理、自然資源、公安、行政審批等有關部門,監察過程中對有關非煤礦山企業抽查檢查,檢驗地方非煤礦山安全監管工作成效。
  第七條 安全監察實施計畫管理。制定年度計畫應結合河北省內非煤礦山實際情況,開展分析研判,確定年度重點任務和工作重點,明確當年擬實施監察的市、縣政府的監察頻次和工作要求。制定月度計畫應結合重點時段、重點任務,分解落實年度計畫。
第二章 監察內容
  第八條 安全監察主要監察市、縣政府及應急管理、行業管理、自然資源、公安、行政審批等有關部門開展非煤礦山安全監管、行政審批工作的下列情況。
  (一)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安全生產的重要指示精神和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情況。市、縣政府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安全生產的重要指示精神和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安全生產的重大決策部署,結合本地本部門實際,研究制定做好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工作的具體措施、要求等情況。
  (二)落實有關法律法規標準情況。市、縣政府貫徹落實國家和河北省有關非煤礦山安全生產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因地制宜制定並有效實施本地配套規定,研究解決影響本地非煤礦山安全生產領域的突出、共性、深層次問題;落實礦山安全監察機構提出的監察意見等情況。
  (三)非煤礦山安全監管責任體系和監管力量建設情況。市、縣政府貫徹落實《地方黨政領導幹部安全生產責任制規定》,堅持“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釐清應急管理、行業管理、自然資源、公安、行政審批等相關部門的非煤礦山安全監管、審批職責,加強安全監管力量建設等情況。
  (四)非煤礦山安全生產源頭治理情況。市、縣政府最佳化非煤礦山產業結構,推進非煤礦山整合關閉提升,強化尾礦庫綜合治理,推動非煤礦山規模化、標準化、機械化、信息化建設,加強行政許可審批和事中事後監管等情況。
  (五)非煤礦山安全監管執法工作情況。非煤礦山安全監管部門貫徹落實《應急管理部關於加強安全生產執法工作的意見》(應急〔2021〕23號)、《礦山重大隱患調查處理辦法(試行)》(礦安〔2021〕49號)等要求,實施分類分級監管,健全非煤礦山安全聯合執法機制,完善重大事故隱患掛牌督辦等情況。
  (六)非煤礦山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情況。市、縣政府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報告、應急救援、調查處理和追責問責,以及貫徹落實《生產安全事故防範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評估辦法》(安委辦〔2021〕4號),對事故整改和防範措施落實評估等情況。
第三章 監察方式及要求
  第九條 安全監察主要通過聽取地方政府落實非煤礦山安全監管責任情況匯報、調閱有關資料、召開座談會、個別談話、抽查檢查非煤礦山企業等方式開展。
  第十條 安全監察結束後,與被監察對象交換意見,通報監察發現的重要情況和問題,聽取被監察對象對發現問題的意見,提出加強和改善安全監管工作的意見和建議,下達《加強與改善非煤礦山安全監管建議書》。
  第十一條 對安全監察進駐過程中民眾舉報的礦山安全生產嚴重違法行為和事故線索,監察工作組要及時移交地方政府組織調查核實,或要求有關地方政府、部門、單位以及個人就有關問題作出書面說明。
  第十二條 對地方有關非煤礦山安全監管部門負責同志履行《地方黨政領導幹部安全生產責任制規定》所規定職責不到位或存在阻撓、干涉安全監察等行為的,在加強與改善安全監管建議書中提出問責建議。
  第十三條 被監察對象要按照《加強和改善非煤礦山安全監管建議書》要求,抓好問題整改落實,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河北局視整改落實情況開展“回頭看”,對整改不力的,採取函告、通報、約談等措施推動整改。
  第十四條 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河北局每年向省政府和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報告1次對非煤礦山安全監管工作的監察情況,並通報應急管理廳(省安委會辦公室),作為對地方政府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考核的參考依據。注重推廣正面典型,深刻剖析反面典型,不斷總結經驗教訓,改進監察工作。
  第十五條 監察工作要嚴格執行中央八項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精神,落實有關廉潔自律規定。嚴格執行請示報告制度和保密規定;不得干預被監察對象正常工作,不處理被監察對象的具體問題。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河北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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