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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建立安全生產(含職業衛生,下同)隱患排查治理的長效機制,強化和落實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及時消除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持續改進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條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河北省安全生產條例》、《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第16號令)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行政區域範圍內的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事故隱患自查自報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事故隱患自查自報(以下簡稱隱患自查自報)是指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本單位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組織相關人員排查本單位的事故隱患,對排查出的事故隱患進行登記,並及時通過生產經營單位事故隱患自查自報系統(以下簡稱自查自報系統)向相關部門上報。
第四條 行業安全監管部門、專項安全監管部門、綜合安全監管部門應當指導、監督生產經營單位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規程要求開展隱患自查自報工作。
行業安全監管部門指對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冶金、建材、有色、機械、輕工、紡織、菸草、電力、商貿、交通運輸、建築施工、民用爆炸物品、燃氣、教育、醫療、水利、農業、林業、旅遊等行業領域安全生產工作負有直接監管職責的行政主管部門,主要包括各級安全監管、交通運輸、住房城鄉建設、工業和信息化、教育、衛生、水利、農業、林業和旅遊部門。專項安全監管部門指承擔消防安全、特種設備安全、防雷安全、民爆物品儲存和使用安全等專項安全管理職責的公安、質監和氣象部門。綜合安全監管部門指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第五條 隱患自查自報工作堅持廣泛參與、及時準確、職責清晰、統籌協調的原則。
第六條 本辦法所稱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是指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以及其他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經營性組織(以下統稱“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程和管理制度的規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物的危險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
安全隱患按照危害程度和整改難度,分為一般安全隱患和重大安全隱患。一般安全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小,發現後能夠立即整改排除的隱患。重大安全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應當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並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作為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報告和防控的責任主體,主要承擔以下職責:
(一)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責任機制,逐級落實從主要負責人到每個從業人員的安全隱患排查治理責任;
(二)建立安全隱患排查、登記、報告、整改等安全管理規章制度,並予以落實;
(三)明確隱患自查自報管理機構、責任人和信息員;
(四)參照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標準,制定本單位的隱患排查清單,明確各部門、各崗位、各場所、各設備設施的排查內容和要求,並開展日常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五)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保證其熟悉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安全隱患排查清單的內容、方法和要求,具備與崗位職責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安全操作技能;
(六)每周登錄自查自報系統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防控情況錄入上報;
(七)在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治理過程中,要採取相應的安全防範措施,防止事故發生。
第八條 行業安全監管部門主要承擔以下職責:
(一)省行業安全監管部門依據相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規程,研究制定監管職責範圍內的企業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標準;
(二)組織本行業(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開展隱患排查標準、自查自報系統套用的培訓工作;
(三)組織、指導和監督職責範圍內的生產經營單位制定企業隱患排查清單;
(四)組織、指導和監督本行業(領域)生產經營單位開展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五)對本行業(領域)生產經營單位事故隱患自查自報工作情況進行抽查,並及時錄入系統;
(六)對本行業(領域)內事故隱患集中或危險性較大的領域,有針對性地開展專項整治;
(七)根據信息系統亮燈警示情況,及時對到期不登入、到期不上報、隱患到期不整改企業進行督導檢查和執法檢查,檢查情況及時錄入信息系統。
第九條 專項安全監管部門主要承擔以下職責:
(一)按照消防安全、特種設備安全、防雷安全、民爆物品儲存和使用安全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對生產經營單位履行專項安全監管職責;
(二)省專項安全監管部門依據相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規程,參與配合有關部門研究制定監管職責範圍內的企業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標準;
(三)組織、指導和監督本領域內生產經營單位開展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四)對本領域內生產經營單位事故隱患自查自報工作情況進行抽查,並及時錄入系統;
(五)對本領域內事故隱患集中或危險性較大的領域,有針對性地開展專項整治;
(六)根據信息系統亮燈警示情況,及時對到期不登入、到期不上報、隱患到期不整改企業進行督導檢查和執法檢查,檢查情況及時錄入信息系統。
第十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作為安全生產綜合安全監管部門,承擔安委會辦公室日常工作,負責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事故隱患自查自報工作的組織、協調、監督、考核,主要承擔如下職責:
(一)組織研發自查自報系統,做好日常維護、運行管理等工作。及時將行業安全監管部門制定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標準導入自查自報系統;
(二)組織行業安全監管部門、專項安全監管部門、下級安全生產綜合安全監管部門的安全監管人員進行本辦法及安全生產信息系統的操作培訓;
(三)定期對行業安全監管部門、專項安全監管部門、下級安全生產綜合安全監管部門組織開展隱患自查自報工作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四)對排查出的事故隱患進行匯總分析,並定期通報;
(五)對信息系統顯示的集中性或危險性較大的安全生產事故隱患,組織本級行業安全監管部門、專項安全監管部門、下級安全生產綜合安全監管部門開展有針對性的專項整治;
(六)通過信息系統,對行業安全監管部門、專項安全監管部門和下級安全生產綜合安全監管部門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進行績效考核。
第三章 工作內容及程式
第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在開展事故隱患自查自報工作中要及時登錄自查自報系統,查看通知通告,落實有關部門提出的工作要求,實時更新本單位的基本情況信息。
第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對照本單位隱患排查清單以及相關法律法規要求進行隱患排查。排查出的一般事故隱患由生產經營單位立即組織整改,並留存登記檔案。每周通過自查自報系統將上周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在網上進行填報。
對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隱患,應當立即通過自查自報信息系統進行填報。
第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在隱患排查治理過程中,對隱患排除前或者隱患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並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員,設定警戒標誌,暫時停產停業或停止使用;對暫時難以停產或停止使用的相關生產儲存裝置、設施、設備,應當加強監控、維護和保養,防止事故發生。
第十四條 實行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事故隱患亮燈警示制度,按下列情形分別由自查自報信息系統給予紅燈警示:
(一)每周未按規定登錄、上報隱患的,給予紅燈警示;
(二)事故隱患到達整改期限前3天,給予紅燈閃爍提醒;
(三)事故隱患到達整改期限未整改的,給予紅燈警示。
第十五條 行業安全監管部門、專項安全監管部門應根據信息系統亮燈警示情況,7日內對到期不登入、到期不上報、隱患到期不整改亮紅燈企業進行督導檢查或執法檢查,檢查情況及時錄入信息系統。
第十六條 行業安全監管部門、專項安全監管部門應當每月對生產經營單位隱患自查自報工作情況進行抽查,並於檢查後5個工作日內將抽查情況在自查自報系統中進行填報。
第十七條 行業安全監管部門、專項安全監管部門的抽查內容包括:
(一)生產經營單位是否按照本辦法要求開展隱患自查自報工作;
(二)生產經營單位是否存在經相關部門檢查發現事故隱患,但在信息系統中未進行填報的現象;
(三)生產經營單位是否存在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漏報、瞞報、謊報的現象;
(四)生產經營單位是否存在填報的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及其治理情況與實際檢查不符的現象。
第十八條 安全生產綜合安全監管部門不定期對生產經營單位、行業安全監管部門、專項安全監管部門和下級安全生產綜合安全監管部門的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進行抽查。
第四章 獎懲規定
第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開展隱患自查自報工作紅燈警示情況以及漏報、瞞報、謊報情況,列入生產經營單位不誠信記錄。
第二十條 鼓勵生產經營單位自查自報,企業自查上報的隱患,在規定整改期限內的,監管部門不予處罰;企業主動上報,並積極採取措施整改,到期未完成整改的,從輕處罰;企業未上報,但監管部門發現或民眾舉報屬實的從重處罰。
第二十一條 行業安全監管部門、專項安全監管部門、安全生產綜合安全監管部門開展生產經營單位事故隱患自查自報工作的績效作為安全生產評先評優的依據之一,並直接計入年終安全生產目標考核結果。
第二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有關責任人未履行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職責,由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15號令)、《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16號令)及相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予以查處。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相關法律依據變化或者有效期屆滿,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