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稱:河北省國資委責任清單
索 引 號:000217998/2016-00038
發布機構:省國資委
發布日期:2016年03月03日
主題分類:國有資產監督管理
一、部門職責
序號 | 主要職責 | 具體工作事項 | 責任處室 | 備註 |
1 | 根據省政府授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規履行出資人職責,監管省屬企業(含金融類企業)的國有資產,加強國有資產的管理工作 | 研究擬訂國有資產經營公司、國有投資控股公司組建或重組方案 | 企業改革改組處 | |
審核監管企業合併、股份制改造、境內外上市、整體上市、合資重組等方案;研究提出支持提高國有資產證券化水平的政策舉措並組織實施 | 企業改革改組處 | |||
指導監管企業風險管理工作 | 企業改革改組處 | |||
審核監管企業資本金變動事項 | 產權管理處 | |||
審核監管企業發行債券和擔保事項管理工作 | 產權管理處 | |||
擬訂監管企業改制國有資產處置方案,審核監管企業不改變國有控股地位的國有產權公開轉讓事項 | 產權管理處 | |||
審核監管企業主業範圍內的大型以上子企業改制國有資產處置方案;非改制的監管企業主業範圍內的大型以上子企業國有產權公開轉讓及其他國有產權比例變動事項 | 產權管理處 | |||
審核監管企業及其出資企業國有產權在監管企業之間、上下級之間、省與省之間無償劃轉事項 | 產權管理處 | |||
審核省內企業國有產權內部之外的協定轉讓事項 | 產權管理處 | |||
審核監管企業非控股的股權投資事項 | 產權管理處 | |||
審核省內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國有股權設定、變動事項,首發A股的國有股權管理方案、國有股轉持方案,初審首發H股的國有股權管理方案;承擔省內上市公司國有股東身份界定、國有股東標識管理工作 | 產權管理處 | |||
審核省內上市公司國有股東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方案,上市公司與國有股東資產重組方案,國有控股上市公司發行證券方案,國有股東放棄上市公司配股權事項,省內國有單位協定受讓上市公司股份後具有控制權的事項;對省內國有單位在一個會計年度內通過證券交易系統淨受讓上市公司股份超過內部決策許可權的事項事前備案 | 產權管理處 | |||
初審省內國有股東通過證券交易系統淨轉讓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超過內部決策許可權的國有股轉讓方案,國有股東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協定轉讓、劃轉、間接轉讓事項 | 產權管理處 | |||
負責全省企業國有產權交易監管工作 | 產權管理處 | |||
核准全省產權交易機構國有產權轉讓業務資格 | 產權管理處 | |||
負責監管企業國有資產授權經營以及土地使用權和其他重大資產處置工作 | 產權管理處 | |||
審核監管企業所持境外國有產權轉讓、劃轉及其他國有產權變動事項 | 產權管理處 | |||
審核監管企業在境外設立特殊目的公司、以個人名義持有境外國有產權事項 | 產權管理處 | |||
審核所監管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審核所監管企業主業確定和調整方案。 | 規劃發展處 | |||
審核監管企業非主業投資項目;掌握監管企業重大主業投資項目情況、年度投資項目後評價工作情況和監管企業境外、省外重大投資項目情況。 | 規劃發展處 | |||
指導監督監管企業建立和完善投資管理制度。 | 規劃發展處 | |||
指導並監督監管企業做好普法規劃和組織實施 | 政策法規處 | |||
指導監督監管企業建立企業法律顧問和總法律顧問制度 | 政策法規處 | |||
協調監管企業涉法涉訴重大案件,協調處理監管企業之間產生的債權債務糾紛 | 政策法規處 | |||
負責聯繫有關行業協會 | 政策法規處 | |||
負責指導監管企業黨委中心組理論學習,宣傳貫徹黨的各項路線方針政策 | 宣傳外聯處 | |||
負責指導監管企業開展思想政治工作,加強企業政工師隊伍建設 | 宣傳外聯處 | |||
負責指導監管企業職工思想道德建設和企業文化建設,開展多種形式的文明創建活動 | 宣傳外聯處 | |||
負責指導監管企業對外宣傳和新聞工作,考核宣傳報導工作 | 宣傳外聯處 | |||
指導企業建立健全基層黨組織,充分發揮企業黨組織的政治核心作用、戰鬥堡壘作用 | 黨建處 | |||
指導企業加強基層服務型黨組織建設 | 黨建處 | |||
指導企業加強民主集中制建設,參加企業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 | 黨建處 | |||
指導企業基層黨組織換屆選舉工作 | 黨建處 | |||
指導企業加強黨員經常性教育管理工作,充分發揮共產黨員先鋒模範作用 | 黨建處 | |||
指導企業做好發展黨員工作,抓好入黨積極分子培訓,確保發展黨員質量 | 黨建處 | |||
負責企業黨員組織關係接轉工作 | 黨建處 | |||
負責黨內統計和黨費管理工作 | 黨建處 | |||
負責對委系統企業“優秀共產黨員”、“優秀黨務工作者”、“先進基層黨組織”進行評選表彰 | 黨建處 | |||
2 | 承擔監督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責任。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指標體系,擬訂考核標準,通過統計、稽核對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情況進行監管,負責所監管企業工資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監管企業負責人收入分配政策並組織實施 | 制定委託中介機構審計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 | 財務監督評價處 | |
制定監管企業清產核資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 | 財務監督評價處 | |||
制定監管企業資產減值準備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 | 財務監督評價處 | |||
制定全省企業國有資產統計工作制度並組織實施 | 財務監督評價處 | |||
制定全省國有企業財務運行動態監測與分析工作制度並組織實施 | 財務監督評價處 | |||
制定監管企業績效評價工作制度並組織實施 | 財務監督評價處 | |||
制定監管企業利潤分配和彌補虧損工作制度並組織實施 | 財務監督評價處 | |||
組織監管企業實施內部控制基本規範及配套指引 | 財務監督評價處 | |||
建立和完善監管企業經濟信息體系,指導監管企業財務信息化建設工作 | 財務監督評價處 | |||
負責監管企業總會計師管理工作及財會人員的管理和繼續教育工作 | 財務監督評價處 | |||
牽頭組織對簽訂經營業績責任書的監管企業年度任期考核並擬訂考核級別及績效薪倍數 | 考核分配處 | |||
對監管企業年金方案執行情況的監管 | 考核分配處 | |||
規範並監督管理監管企業負責人履職待遇、業務支出情況 | 考核分配處 | |||
負責對監管企業工資分配的總體水平進行調控和管理 | 考核分配處 | |||
3 | 指導推進國有企業改革和重組,推進國有企業的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推動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戰略性調整 | 指導全省國有企業改革、改組、上市,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研究提出促進和完善國有企業改革、改組、上市的指導意見和政策建議,規範推進國有企業公司制改革、改組、上市,研究提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指導意見,指導企業董事會建設 | 企業改革改組處 | |
指導、推進國有企業集團化建設和發展。協調組織國有資源、資本、資產、資金有效運作和流動,推進國有企業向集約化發展,培養大集團、大公司 | 企業改革改組處 | |||
研究提出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戰略性調整的政策建議,編制河北省國資委監管企業五年發展規劃綱要(指引) | 規劃發展處 | |||
牽頭組織審核監管企業改制方案,指導國有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和富餘人員分流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下崗職工的安置工作 | 企業改革改組處 | |||
推進廠辦大集體企業的改革工作 | 企業改革改組處 | |||
審核監管企業解散、申請破產方案;完成企業兼併破產和職工再就業工作辦公室有關工作,審核有關企業破產預案,指導、協調破產方案實施工作 | 企業改革改組處 | |||
對監管企業合併、股改、上市、合資和國有資產經營公司組建中需要國有股東決定的事項提出意見,監督規範國有股東行為;審核新公司設立方案及所出資國有獨資公司的章程 | 企業改革改組處 | |||
協同做好駐冀中央企業改革改組中的有關工作 | 企業改革改組處 | |||
4 | 負責通過法定程式對所監管企業負責人進行任免、考核,並根據其經營業績進行獎懲 | 擬訂完善監管企業領導人員管理辦法和相關配套政策、規定;探索和完善國有企業領導人員考核、評價和選任方式 | 企業領導人員管理處 | |
考察企業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提出調整意見和任免建議,辦理任免手續 | 企業領導人員管理處 | |||
負責提出經營業績考核責任書各項考核目標並組織簽訂經營業績考核責任書 | 考核分配處 | |||
對考核指標完成情況進行動態監控並提出意見 | 考核分配處 | |||
擬訂監管企業負責人薪酬制度及股權激勵、特別獎勵等激勵辦法並組織實施 | 考核分配處 | |||
提出重大決策責任追究的意見和措施 | 考核分配處 | |||
企業領導人員後備幹部考察、確定和培養,建立、管理後備人才庫 | 企業領導人員管理處 | |||
對監管企業領導班子、領導人員進行年度和任期綜合考核評價 | 企業領導人員管理處 | |||
考察推薦監管企業董事人選 | 企業領導人員管理處 | |||
提出向國有控股和參股公司派出股東代表的工作方案 | 企業領導人員管理處 | |||
監管企業領導人員人事檔案管理 | 企業領導人員管理處 | |||
辦理監管企業領導人員出國政審工作 | 企業領導人員管理處 | |||
組織開展省國資委監管企業領導人員、領導班子後備人員和經營管理骨幹的教育培訓;指導省國資委監管企業開展教育培訓工作 | 企業領導人員管理處 | |||
掌握監管企業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思想作風方面的情況,參與處理反映企業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有關問題的來信來訪 | 企業領導人員管理處 | |||
參與提出企業法人治理結構和企業領導人員激勵與約束機制及獎懲辦法 | 企業領導人員管理處 | |||
組織企業領導人員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規範企業領導人員兼職及監督管理 | 企業領導人員管理處 | |||
5 | 按照有關規定,代表省政府向所監管企業派出監事會,負責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 | 負責研究起草監事會工作的有關規章、制度 | 監事會工作處 | |
負責擬訂派駐監事會(董事)企業名單及人員派出方案 | 監事會工作處 | |||
負責監事會成員(含職工監事)的培訓、考察工作;指導監事會(董事)及有關人員依法開展監督檢查工作 | 監事會工作處 | |||
負責組織監事會專項檢查和中介機構選聘工作 | 監事會工作處 | |||
負責承辦監事會監督檢查報告、董事工作報告及有關報告的審核、呈辦、督辦、落實和反饋工作;負責監事會監督檢查問題整改的督導檢查工作 | 監事會工作處 | |||
負責派駐監事會企業職工監事的審批,指導職工監事依法履行職責 | 監事會工作處 | |||
指導監管企業建立完善監事會制度,依法開展工作 | 監事會工作處 | |||
6 | 負責組織所監管企業上交國有資本收益,參與制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有關管理制度和辦法,按照有關規定負責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編制和執行等工作 | 制定監管企業全面預算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 | 財務監督評價處 | |
制定企業財務決算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 | 財務監督評價處 | |||
組織監管企業上交國有資本收益 | 收益審計處 | |||
參與制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有關管理制度 | 收益審計處 | |||
編制省國資委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建議草案 | 收益審計處 | |||
承辦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執行有關工作 | 收益審計處 | |||
負責組織監管企業法定代表人離任審計和任期內審計 | 收益審計處 | |||
負責監管企業改制涉及改變國有控股地位時,對企業法定代表人進行離任審計 | 收益審計處 | |||
監管企業發生重大財務異常時,對企業法定代表人進行定向審計 | 收益審計處 | |||
7 | 按照出資人職責,負責督促檢查所監管企業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及有關法律法規、標準等工作 | 督促監管企業統籌規劃安全生產工作,加大安全隱患治理力度,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應急預案;參與企業重特大事故調查,落實事故責任追究 | 企業管理促進處 | |
督促監管企業貫徹落實國家和省節能減排方針政策及有關法律法規;督促監管企業加強環境保護工作,推進企業發展循環經濟 | 企業管理促進處 | |||
督促監管企業推進管理創新工作,促進企業全面加強管理;指導監管企業開展對標工作;負責監管企業生產要素協調,推進監管企業之間的協同協作 | 企業管理促進處 | |||
督促監管企業開展技術創新,推進企業技術進步。 | 企業管理促進處 | |||
8 | 負責企業國有資產基礎管理,貫徹落實國家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起草國有資產管理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制定有關制度和辦法,依法對設區市國有資產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 研究提出完善國有資產產權管理的意見,擬訂國有企業產權界定、登記、劃轉、處置及產權糾紛調處等方面的規章制度和管理辦法 | 產權管理處 | |
負責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界定和產權糾紛調處等工作 | 產權管理處 | |||
審核辦理監管企業及其出資企業產權登記管理 | 產權管理處 | |||
負責監管企業資產評估項目的核准、備案工作,全省企業國有產權協定轉讓項目資產評估報告的核准、備案工作 | 產權管理處 | |||
負責處理委屬監管企業職工民眾來信來訪工作,承辦省領導及省信訪局交辦的信訪事項 | 民眾工作處 | |||
負責委機關和監管企業對外聯絡工作。推進委系統對內、對外經濟技術合作,組織監管企業參加各種經濟貿易洽談會,積極引進合資合作項目;負責監管企業與中央企業對接的前期工作 | 宣傳處聯處 | |||
負責委機關和監管企業外事工作,審核上報監管企業出國(境)調研、洽談、訪問人員材料;負責本機關人員出國(境)調研、團組立項申報、手續辦理 | 宣傳處聯處 | |||
負責援疆等對外援建聯絡工作 | 宣傳處聯處 | |||
研究起草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對國家和其他行政機關起草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提出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 政策法規處 | |||
依法對設區市國有資產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 政策法規處 |
<!--[if !supportLists]-->二、 <!--[endif]-->事中事後監督管理制度
(一)對監管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一、監督檢查對象
省國資委監管企業。
<!--[if !supportLists]-->二、 <!--[endif]-->監督檢查內容
對監管企業以下工作進行督促檢查:貫徹落實國家和省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及有關法律法規情況;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及安全生產制度落實情況;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情況;省政府、省安委會部署的各項安全生產工作任務完成情況。
三、監督檢查方式
1.日常督促檢查。根據省政府、省安委工作部署,通過實地調查和實際情況報告制度等,對監管企業安全生產情況進行督促檢查。
2.不定期督促檢查。配合安全執法部門,採用“四不兩直”方法(不發通知、不打招呼、不聽匯報、不用陪同和接待,直奔基層、直插現場)進行安全檢查。
3.企業發生安全生產事故後隨時了解掌握有關情況,並配合有關部門進行調查處理。
四、監督檢查措施
1.按照省政府和省安委要求,與監管企業逐一簽訂年度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責任書,對企業安全控制目標、安全生產工作情況、應急救援體系建設等加強督導。
2.實行安全生產情況通報和約談制度。定期或不定期通報有關安全生產工作情況,對發生較大以上安全生產事故的,或事故隱瞞不報、組織救援不力,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在全系統通報批評並對企業負責人進行約談直至調整。
3.完善考核機制, 將安全生產工作列入監管企業管理人員業績考核內容,實行安全生產一票否決制度,並組織實施考核。
<!--[if !supportLists]-->五、 <!--[endif]-->監督檢查程式
1.將安全生產工作納入年度工作計畫,制定年度安全生產工作要點,召開安全生產工作會議,對監管企業安全生產工作進行部署。
<!--[if !supportLists]-->2. <!--[endif]-->與企業逐一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對監管企業安全生產目標、安全責任、重點工作等作出明確規定。
3.每季度召開一次安全生產會議,分析研究安全生產工作,抓好安全生產落實;逢重大活動、重大節日,按照“定季節、定時期、定重點”的要求,專題研究部署安全生產工作。
<!--[if !supportLists]-->六、 <!--[endif]-->監督檢查處理
對安全生產出現嚴重問題的,業績考核時實行“一票否決”;對所引發安全生產事故的責任進行倒查,嚴格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二)監管企業國有產權管理、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管理及對外擔保情況的監督檢查
一、監督檢查對象
省國資委監管企業及其擁有實際控制權的境內外各級企業、省內含有國有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國有股東。
二、監督檢查內容
(一)企業貫徹執行國有產權轉讓、劃轉、增資擴股、上市及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國有股權管理及對外擔保監管制度的情況;
(二)企業是否建立健全了相應的內部管理制度及內部決策程式執行情況;
(三)企業是否存在越權審批、隨意下放審批許可權,未按國有產權監管規定處置國有產權造成國有資產損失情況;
(四)企業國有產權公開轉讓及改制企業增資擴股進場交易情況;
三、監督檢查方式
定期檢查與重點抽查、專項檢查相結合的方式。
<!--[if !supportLists]-->(一) <!--[endif]-->定期檢查。每年1月底前,企業將上年度執行國有產權管理制度資產報告報送省國資委。在此基礎上,省國資委組織對重點企業、重點事項進行重點抽查。
<!--[if !supportLists]-->(二) <!--[endif]-->專項檢查。省國資委根據日常國有產權監管工作中發現的線索,對涉嫌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問題進行專項檢查。
四、定期檢查程式
(一)書面通知各企業開展檢查工作;
(二)各企業按照有關要求先進行自查,並對自查情況進行認真分析和總結,形成書面自查報告;自查報告要全面、準確,實事求是地反映檢查自查中發現的問題和自查自糾情況;
(三)省國資委在各單位自查的基礎上,組織開展重點抽查。
五、監督檢查措施
省國資委組織力量到企業現場檢查內控制度、相關方案、檔案、財務會計憑證、董事會檔案等。重點抽查、專項檢查形成專項檢查報告;對於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在全省國資系統內通報,並責令整改,若因此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將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六、監督檢查處理
經檢查發現的屬於監管企業程式執行上的問題,責令整改,通報批評;對檢查中發現的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問題,採取措施追回損失,並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三)對監管企業本級投資管理制度的監督檢查
一、監督檢查對象
經省政府授權由省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的省屬企業。
二、監督檢查內容
指導和監督監管企業建立健全投資決策程式和管理制度。
三、監督檢查方式
備案監管企業制定的投資管理辦法,採用不定期抽查方式,監督檢查監管企業制度建設和執行情況。
四、監督檢查程式
(一)監管企業投資管理制度報省國資委備案。
(二)不定期對抽查監管企業投資管理制度執行情況。
五、監督檢查措施
省國資委對監管企業制定的投資管理辦法實行備案管理。
六、監督檢查處理
對違反《河北省國資委監管企業投資監督管理辦法》及企業投資管理制度規定的,省國資委責令企業改正,情節嚴重、致使企業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有關規定追究企業有關人員的責任。
(四)對監管企業風險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
一、監督檢查對象
經省政府授權由省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的省國資委監管企業及全資、控股子公司。
二、監督檢查內容
落實《河北省國資委監管企業全面風險管理工作實施辦法》情況,全面風險管理組織體系、工作體系、保障體系的建立、健全和完善等情況,企業重大風險報告防控等情況。
三、監督檢查方式
自查和抽查相結合的方式。一季度企業自查,上報全面風險管理工作年度工作報告,三季度抽查企業重大風險報告防控情況,實時通報。
四、監督檢查程式
檢查前下發有關通知,明確檢查內容和方法,檢查中可採取聽取介紹,查閱相關記錄資料,進行質詢等,多渠道排查風險點,指導改進風險策略和風險方案,組織座談會,核實有關情況。檢查後及時形成檢查報告,提出工作建議,呈報上級決策參考。
五、監督檢查措施
對於自查工作,省國資委統一下發自查內容、要求及報告模板,形成專題報告供領導決策,對抽查中發現的問題,及時通報或報告,提出整改要求和完成時限,確保企業防控風險能力和水平不斷提高。
六、監督檢查處理
通過檢查及時了解企業面臨的重大風險,根據檢查出的沒有採取相應風險策略的重大風險事項,作出相應處理,責令整改,對違紀、玩忽職守造成重大損失者,要依據有關法規進行責任追究,嚴肅處理。
(五)對監管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完成情況的監管
一、監督檢查對象
省國資委監管企業。
二、監督檢查內容
省國資委監管企業經營業績考核完成情況,並披露與業績考核有關事項。
三、監督檢查方式
採取自查、專項審計檢查等方式。每年2月至6月。檢查全覆蓋。
四、檢查程式
1.企業自查;
2.省國資委審核檢查。
五、督檢查措施
通過企業自查和專項審計等手段,檢查企業執行業績考核結果的情況,對不合規企業要求予以整改。
六、督檢查處理
對影響經營業績考核指標完成情況的企業,要求企業在30個工作日內整改完成,並以書面形式報國資委。
(六)對監管企業負責人履職待遇、業務支出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一、監督檢查對象
省國資委監管企業
二、監督檢查內容
1.公務用車。車輛編制,公務用車管理和處置,公車改革發放交通補貼,有無超標或豪華裝飾等情況。
2.辦公用房。執行辦公用房標準情況。
3.培訓。企業負責人參加培訓的性質,個人為取得學位而參加的在職教育、與本職工作無關的專業課程進修、專業資格證書培訓費及因此發生的差旅等費用情況。
4.業務招待。宴請、贈送紀念品、陪同人員、宴請場所、費用報銷情況。
5.國內差旅。乘坐交通工具類型和等級,住宿、就餐等標準,工作目的、隨行人員等情況。
6.因公臨時出國(境)。乘坐交通工具類型和等級,住宿、就餐等標準,國家和地區、天數、工作目的、隨行人員和預算、支出、使用、報銷情況。
7.通信。預算、年度限額及發放補貼情況。
三、監督檢查方式
採取自查與專項檢查相結合的方式,國資委每年2--6月份集中進行普遍檢查,平時進行抽查。
四、監督檢查程式
1.企業自查;
2.省國資委組織相關部門進行專項檢查;
3.省國資委對不合規情況,要求予以整改。
五、監督檢查措施
認真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合理確定並嚴格規範中央企業負責人履職待遇、業務支出的意見》(中辦發[2014]51號)精神,認真執行省委省政府有關規定要求,嚴格執行省國資委制定的企業負責人履職待遇、業務支出管理有關規定。
六、監督監管處理
對檢查結果進行認真分析,對不符合規定情況,以國資委正式檔案形式通知企業,要求企業在一個月內完成整改,並將整改材料報國資委。
(七)對監管企業負責人薪酬發放情況的監管
一、監督檢查對象
省國資委監管企業。
二、監督檢查內容
省國資委監管企業領導人員薪酬管理合規情況,主要是指當年薪酬發放是否符合省國資委業績考核結果與年薪核定批覆檔案的規定。
三、監督檢查方式
採取自查、專項審計檢查等方式。每年2月至6月。檢查全覆蓋。
四、監督檢查程式
1.省國資委委託中介機構開展專項審計;
2.企業自查;
3.省國資委審核檢查。
五、監督檢查措施
通過企業自查和專項審計等手段,檢查企業執行業績考核結果的情況,對不合規企業要求予以整改。
六、監督檢查處理
對不合規的企業,國資委以正式檔案形式通知企業,要求企業在一個月內完成整改,並將整改情況的匯報材料報國資委。
(八)對監管企業工資總額調控執行情況的監管
一、監督檢查對象
省國資委監管企業。
二、監督檢查內容
1.集團本部工資總額調控執行情況;
2.所屬企業工資總額調控執行情況;
3.職工平均工資情況;
三、監督檢查方式
採取自查、專項審計等方式。每年12月至次年8月。檢查全覆蓋。
四、監督檢查程式
1.企業自查,出具自查報告;
2.省國資委委託中介機構進行專項審計;
3.省國資委出具清算批覆意見,對不合規情況,要求予以整改;
五、監督檢查措施
主要包括要求省屬企業編制工資總額執行情況自查報告,委託中介機構進行工資專項審計。對企業工資總額清算報告及中介機構專項審計報告進行審核,並出具清算批覆意見。
六、監督檢查處理
對不合規情況,國資委以書面檔案形式下發企業,要求企業限期整改,並在45個工作日內完成全部整改工作。
(九)對監管企業節能減排監督管理
一、監督檢查對象
省國資委監管企業。
<!--[if !supportLists]-->二、 <!--[endif]-->監督檢查內容
對監管企業以下工作進行督促檢查:貫徹落實國家和我省節能減排方針政策及有關法律法規情況;節能減排責任及各項制度落實情況;節能減排重點項目開展情況;省政府及相關部門部署的各項節能減排任務完成情況。
三、監督檢查方式
認真履行省政府對國資委確定的節能減排督促職責,通過實地調查、收集材料等方式,對監管企業節能減排情況進行督促檢查;在省相關部門統一組織下,參與節能減排計畫(方案)制定及檢查、考核等工作。
四、監督檢查措施
按照省政府和相關部門下達給監管企業的指標任務,對企業落實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調查,幫助分析有關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五、監督檢查程式
1.將節能減排工作納入年度工作計畫,與國資監管工作同安排、同部署。
2.通過節能減排工作調度會議、深入企業調查研究等,了解工作進展情況,分析存在問題,督促企業完善措施,抓好工作落實。
六、監督檢查處理
協助有關部門對監管企業節能減排情況進行考核,提出意見和建議。
(十)對監管企業領導人員培訓工作監督
一、監督檢查對象
省國資委監管企業領導班子及領導人員。
二、監督檢查內容
省國資監管企業領導人員、領導班子後備人員和經營管理骨幹的教育培訓工作。
三、監督檢查方式
事中事後全面監督檢查。
四、監督檢查程式
(一)擬訂培訓計畫
(二)將培訓計畫及時反饋承訓部門
(三)根據培訓計畫及時安排相關人員參加培訓
(四)對培訓情況進行評價
(五)相關資料整理存檔
五、監督檢查措施
(一)記錄出勤情況、課堂紀律、課堂參與及互動情況等。
(二)培訓結束後進行書面總結或考試,考試合格者頒髮結課證書。
六、監督檢查處理
1.培訓結束,出勤合格且結課考試合格的,發放培訓結課證書,計入幹部培訓時長。
2.對於出勤不合格及結課考試不合格者,不予發放培訓結課證書,本次培訓不計入本人累計培訓時長。
(十一)對監管企業領導人員選任及履職表現管理監督
一、監督檢查對象
省國資委監管企業領導班子及領導人員。
二、監督檢查內容
(一)省國資委監管企業領導班子政治素質、經營業績、團結協作、作風形象等方面情況。
(二)省國資委監管企業領導人員德、能、勤、績、廉等方面情況。
三、監督檢查方式
事中事後全面監督檢查。
四、監督檢查程式
<!--[if !supportLists]-->(一) <!--[endif]-->考察推薦
(1)民主推薦。召開民主推薦大會。參加人員:集團公司班子成員,機關各部門正、副職人員,子分公司正職人員和部分職工代表。
(2)發布預告。根據民主推薦情況,確定考察對象,發布考察預告。
(3)個別座談。聽取大家對考察對象的具體評價意見。談話人員範圍為參加民主推薦的人員及需要延伸考察座談人員。
(4)徵求意見。主要徵求駐企業監事會對擬任考察人選的意見;徵求紀檢監察部門對擬任考察人選的意見。
(5)綜合評價。向省國資委主要領導匯報綜合考察情況後,撰寫考察材料。
(二)任前公示
1.擬提任人選在一定範圍內以適當方式進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於五個工作日。公示內容包括姓名、性別、民族、出生年月、籍貫、參加工作時間、政治面貌、學歷、工作簡歷、現任職務、擬任職務。任前公示由省國資委黨委負責,省國資委企業領導人員管理處具體承辦。
2.任前公示期間,指定專人負責受理來信、來訪、來電等工作,對民眾反映的問題認真記錄整理,編號登記,確保不遺漏散失。
3.任前公示期間,如有反映問題的,根據反映問題的不同情況進行處理:
對於反映問題內容空泛、線索不清或組織上已經調查並掌握情況的,經分管領導同意,不再進行核實。
對於所反映問題不影響使用,或是反映學歷、學位、出生年月、入黨時間、參加工作時間等方面問題的,由公示對象所在公司黨委進行核實,並將核實情況書面報省國資委黨委。
對於所反映問題如存在可能影響使用的,由省國資委企業領導人員管理處提出核實建議,經分管領導審核,主要領導同意,由幹部考察組調查核實,如需要,請省委組織部幹部三處協同調查,調查核實情況向省委組織部和省國資委黨委匯報。
(三)考核評價
1.每年2-4月份,對監管企業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進行綜合考評。
2.主要事項:制定考評方案;印發考評工作通知;組成考評組;實地考核前的各項準備;召開總結述職測評大會,進行民主測評;個別談話,徵求意見;帶回有關材料(領導班子工作總結、個人述職報告、考核登記表)。
3.根據測評、談話等情況,確定監管企業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考評等級和等次,形成省國資委監管企業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綜合考評情況報告,向各企業主要負責人反饋考評情況。
五、監督檢查措施
(一)任前公示。
(二)考核評價。
六、監督檢查處理
(一)任前公示結果的處理
1.任前公示結束,沒有反映問題的,按照有關程式辦理任職手續。
2.任前公示期間,如有反映問題的:
(1)經調查核實,所反映問題失實,或查無實據的,按照有關程式辦理任職手續。對公示對象本人造成不良影響的,可採取適當方式在一定範圍內予以澄清。
(2)經調查核實,反映問題屬一般缺點、不足,不影響提拔使用的,按照有關程式辦理任職手續,並向其本人指出,要求改正。
(3)經調查核實,反映問題基本屬實且影響使用;或在職工民眾中造成較大負面影響;或可能存在影響使用的問題,雖一時難以查清,但又不能輕易否定的,經省國資委黨委複議,分別作出暫緩使用、不予使用的決定,問題嚴重的按有關規定處理。
(二)考評結果的運用
考核評價結果,作為加強領導班子建設和領導人員選拔任用、培養教育、管理監督、激勵約束的重要依據。
根據領導班子考核評價結果,提出改進意見建議。領導班子綜合考核評價結果為“優秀”的,以適當方式表彰獎勵;結果為“良好”的,進行勉勵;結果為“一般”的,限期整改,並進行適當調整;結果為“較差”的,進行組織調整。
領導人員綜合考核評價結果為“優秀”的,以適當方式表彰獎勵;結果為“稱職"的,進行勉勵;結果為“基本稱職”的,指出問題和不足,限期改進,視具體情況進行崗位調整;結果為“不稱職”或者連續兩年為“基本稱職”的,不再繼續聘任或者免職。
(十二)對監管企業投資項目管理的監督檢查
一、監督檢查對象
經省政府授權由省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的省屬企業。
二、監督檢查內容
監督檢查監管企業年度投資計畫、項目後評價計畫、重大境外、省外投資項目、計畫外投資項目、非主業投資項目實施情況。
三、監督檢查方式
統計、報告、總結和不定期督導。
四、監督檢查程式
(一)非主業項目按《河北省國資委監管企業投資監督管理辦法》向省國資委行文,省國資委在20個工作日內向企業出具意見。
(二)監管企業的年度投資計畫、項目後評價計畫、重大境外、省外投資項目、計畫外投資項目按時向省國資委報告。
(三)省國資委對監管企業年度投資計畫、項目後評價計畫、重大境外、省外投資項目、計畫外投資項目、非主業投資項目實施情況不定期督導。
五、監督檢查措施
(一)監管企業每月報送計畫內和計畫外投資完成情況統計報表。
(二)對非主業投資項目實行審核管理。
(三)企業的重大境外、省外投資項目事前、事後向省國資委報告。
(四)企業每年1月底前向省國資委報送年度後評價計畫,年底報送總結和成果報告。
六、監督檢查處理
對違反《河北省國資委監管企業投資監督管理辦法》及企業投資管理制度規定的,省國資委責令企業改正,情節嚴重、致使企業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有關規定追究企業有關人員的責任。
(十三)對監管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的監督檢查
一、監督檢查對象
經省政府授權由省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的省屬企業。
二、監督檢查內容
所監管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的推進落實情況。前期工作檢查,檢查規劃編制方法、目標指標的預測科學性等;規劃內容檢查,檢查各企業規劃與國家、全省社會經濟發展、企業的規劃對接情況,規劃目標定位是否準確,重點板塊是否明確,重大舉措和保障措施是否具體等。
監督檢查經省國資委審核批覆的各企業五年規劃實施進展完成情況。
三、監督檢查方式
重點抽查和全面布置的方法。下文要求各企業每年上報規劃實施進展情況報告;重點抽查重點企業重點任務實際進展完成情況(年度抽查比例一般不超過30%);開展五年規劃中期評估。
四、監督檢查程式
按照省政府授權省國資委代表國家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權利,及《公司法》、《國有資產法》賦予的股東權利,依法履行對所監管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的指導管理。省國資委制定規劃目標進展情況重點抽查方案,組織專業人員及監事會開展工作,抽查工作結束後,抽查組及時形成重點企業重點任務檢查總報告和分項目報告。省國資委制定開展五年規劃中期評估實施方案,規定中期評估範圍和重點,規定時間上報評估報告,在各企業評估報告的基礎上擬訂匯總情況報告,供各級領導決策參考。
五、監督檢查措施
將規劃目標通過全面預算管理,分解落實到企業每年的具體預算指標中,通過企業每年上報規劃實施進展情況報告,重點抽查結果情況,督促指導企業紮實推進規劃實施,及時化解發展過程遇到的矛盾問題。通過開展五年規劃中期評估工作,全面及時總結各企業在本個五年發展規劃實施過程中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問題,對完成情況進行總體評估和對後半期情況進行科學預測;提出規劃需要調整和修訂的內容及下一步發展思路和政策建議等,全面推進規劃的落實。
六、監督檢查處理
通過監督檢查及時對企業五年規劃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進行分析研究,因客觀因素導致目標不能落實的情況,指導企業對規劃目標進行調整和修訂,非客觀因素造成嚴重偏離規劃目標的情況,督促企業採取有效措施保障規劃目標的實現。
(十四)對所監管企業所屬企業改制方案的監督檢查
一、監督檢查對象
經省政府授權由省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的監管企業及全資控股子公司,省政府授權監督檢查的省內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
二、監督檢查內容
監督檢查企業改制、重組、上市、聯合、兼併、合資、合併、分立、新設、解散、申請破產等行為的規範操作情況。
三、監督檢查方式
重點檢查和抽查相結合的方式。按照上級統一部署,進行重點檢查;對審核批覆的相關方案的實施情況進行抽查,每年抽查比例掌握在30%左右,及時上報或通報監督檢查情況。
四、監督檢查程式
檢查前制定檢查工作方案,下發相關通知,明確檢查內容和方法,檢查時可聽取企業實施情況介紹,進行質詢,查閱、摘錄、複製有關檔案資料;召開相關人員座談,核實情況等。檢查工作結束後,形成檢查報告。
五、監督檢查措施
1.及時掌握國有企業改革重組上市等相關工作實際情況;
2.發現問題及時糾正,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3.以問題為導向,及時指出相關工作措施和建議。
六、監督檢查處理
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根據不同情節作出相應處理:
1.責令企業限期整改;
2.對有違紀、違法情節的,依據有關法規進行整改;
3.採取通報方式進行警示、宣傳、教育。
(十五)監管企業財務決算監管
一、監督檢查對象
監管企業。
二、監督檢查內容
監管企業財務決算。
三、監督檢查方式
審計。每年12月至次年4月。檢查全覆蓋。
四、監督檢查程式
(一)統一招標,確定負責企業年度財務決算審計的中介機構;
(二)工作布置,向中介機構提出企業年度財務決算審計的重點內容;
(三)實施檢查,藉助中介機構對企業年度財務決算進行全面審計。
五、監督檢查措施
委託中介機構審計。
六、監督檢查處理
對決算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及時與企業溝通協調。按照報表填報相關要求,對企業上報的決算報表進行審核,對質量不合格的決算報表,要求企業在10日內重新修改填報。
(十六)監管企業產權登記情況的監督檢查
一、監督檢查對象
省國資委監管企業及其出資企業國有產權登記情況。
二、監督檢查內容
(一)各級企業產權登記管理工作職能設定、人員配備情況;
(二)國家出資企業產權登記檔案管理情況;
(三)辦理產權登記的及時性;
(四)產權登記數據的完整性、真實性和準確性;
(五)企業辦理產權登記所涉及的經濟行為在操作過程中是否存在違反有關法律或者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制度規範等情形,如應評估未評估,應備案未備案,應進場交易未進場交易等。
三、監督檢查方式
採取企業自查與重點抽查、專項檢查相結合的方式。
<!--[if !supportLists]-->(一) <!--[endif]-->企業自查。每年1月底前,企業將產權登記自查報告報送省國資委。在此基礎上,省國資委組織對重點企業、重點事項進行重點抽查。
(二)重點抽查。在企業自查基礎上省國資委適時組織力量對重點企業產權登記情況進行重點抽查。
(三)專項檢查。省國資委根據日常國有產權監管工作中發現的線索,對涉嫌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問題進行專項檢查。
四、監督檢查程式
(一)書面通知各企業開展檢查工作;
(二)各企業按照有關要求先進行自查,並對自查情況進行認真分析和總結,形成書面自查報告;自查報告要全面、準確,實事求是地反映檢查自查中發現的問題和自查自糾情況;
(三)省國資委在各單位自查的基礎上,組織開展重點抽查。
五、監督檢查措施
各監管企業按照有關要求先進行自查並上報自查報告。在此基礎上省國資委結合監管企業年報審計情況組織力量開展對監管企業的重點抽查、專項檢查並形成專項檢查報告,同時對監管企業的產權重新登記數據深入分析,理清監管企業國有產權布局結構,找出問題,對監管企業下一步布局結構調整提出建議和意見。
六、監督檢查發現問題處理
對於檢查中發現的監管企業未按規定時限範圍程式進行登記的,通報批評並責令整改。對檢查中發現的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問題,採取措施追回損失,並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十七)監管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
<!--[if !supportLists]-->一、 <!--[endif]-->監督檢查對象
省國資委管理的企業領導人員。
<!--[if !supportLists]-->二、 <!--[endif]-->監督檢查內容
(一)企業轉變經濟發展方式,提高自主創新能力,最佳化投資結構和產品升級等可持續經營發展情況;
(二)重大經濟決策的依法決策、科學決策、民主決策情況以及決策執行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情況;
(三)重要投資項目的建設和管理情況;
(四)企業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情況;
(五)勞動者經濟權益保護情況;
(六)履行出資企業管理和監督職責情況;
(七)有關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執行情況;
(八)對以前年度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落實情況;
(九)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廉潔從業規定情況。
<!--[if !supportLists]-->三、 <!--[endif]-->監督檢查方式
科學擬訂經濟責任審計年度計畫,堅持任中審計和離任審計相結合,任中審計在年度經濟責任審計計畫中所占比重不少於60%。
組織實施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主要採取以下兩種形式:
(一)聘請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社會審計組織協助完成;
(二)組織有關人員實施。
<!--[if !supportLists]-->四、 <!--[endif]-->監督檢查措施
(一) 實施企業領導人員的經濟責任審計,可以書面、座談等形式,就被審計的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內容中的有關問題,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審計調查。
(二)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期間一般為三年。不滿三年的,審計整個任期。超過三年的,重點審計近三年情況。審計中發現重大問題時,可以追溯以前年度。
(三) 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中,納入審計範圍的資產量一般不低於被審計企業資產總額的70%,子企業戶數不低於被審計子企業總戶數的50%。
下列子企業應當納入經濟責任審計範圍:
1.資產或者效益占有重要位置的子企業;
2.由被審計企業領導人員兼職的子企業;
3.任期內發生合併、分立、重組、改制等產權變動的子企業;
4.任期內關停並轉或者出現經營虧損、資不抵債、債務危機等財務狀況異常的子企業;
5.任期內未經審計的子企業;
6.各類金融子企業及內部資金結算中心等。
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一般以其所在企業及重要子企業範圍內的事項為主,必要時,可以進行延伸審計。
(四)實施企業領導人員的經濟責任審計時,根據工作需要可以採用國有企業監事會監督檢查工作、績效評價、清產核資、資產評估、年報審計、正常的財務收支審計、企業內部審計等已有的檢查成果。涉及企業改制的應單獨組織企業法定代表人離任審計,不得以財務審計代替離任審計;
(五)企業領導人員及其所在企業和其他有關單位,應當按照審計通知書的要求提供與企業領導人員履行經濟責任有關的下列資料,並對所提交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做出書面承諾。
1.企業領導人員審計期間內財務收支相關資料;
2.工作計畫、工作總結、會議記錄、會議紀要、契約、考核指標下達及其檢查結果、內部控制制度和業務檔案等資料;
3.主管部門有關批准檔案;
4.相關監督管理部門的檢查報告、內部與外部審計結果及其相關資料;
5.重大事項,包括重大歷史遺留問題、重大訴訟事項和重大違紀事項等的處理情況;
6.企業領導人員履行經濟責任情況的述職報告;
7.經濟責任審計中,需要補充提供的其他資料。
<!--[if !supportLists]-->五、 <!--[endif]-->監督檢查程式
(一)審計立項
(二)確定審計組
(三)審前調查
(四)制定審計實施方案
(五)下達審計通知書
(六)進點公告
(七)審計實施
(八)交換意見
(九)出具審計報告
(十)下達審計意見
(十一)建立審計檔案
<!--[if !supportLists]-->六、 <!--[endif]-->監督檢查處理
向企業下達審計整改書,要求企業對照檢查、整改並將有關情況報告省國資委。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中發現有嚴重問題的,移交紀委予以處理。
(十八)監管企業清產核資的監管
一、監督檢查對象
監管企業。
二、監督檢查內容
監管企業清產核資工作的立項申請、工作程式、工作報告。
三、監督檢查方式
檢查。按照國家有關清產核資政策、國家現行的財務會計制度及相關規定,對企業開展清產核資工作進行審核。
四、監督檢查程式
(一)收到監管企業上報的清產核資立項申請報告後,依據清產核資制度,對符合開展清產核資工作條件的,在規定時間內出具同意企業開展清產核資工作的檔案;對於不符合開展清產核資工作條件的,及時通知企業並告知原因。
(二)企業經核准開展清產核資工作後,應於接到同意檔案15個工作日內,根據國家有關清產核資工作政策、工作制度、和工作要求,制定本企業清產核資工作的具體實施方案,報國資委備案。
(三)企業收到清產核資立項批覆檔案後,應於6個月內完成清產核資各項主體工作,並向國資委報送清產核資工作報告;在規定時間不能按時完成工作的,需經國資委同意。
(四)按照國家有關清產核資政策、國家現行的財務會計制度及相關規定,對企業清產核資報告進行審核。相關資產損失能夠認定的,根據企業的承受能力等實際情況,提出相應的損失掛賬處理意見;對確實因客觀原因,相關資產損失、資金掛賬的證據不夠充分,無法審定核准的,企業可以在不超過一年的時間內繼續收集證據,另行補報(一次)。
(五)對審核符合資產損失認定條件的,及時行文批覆企業。企業在接到清產核資批覆60個工作日內要將賬務處理結果報國資委並抄送企業監事會。
五、監督檢查措施
按照國家有關清產核資政策、國家現行的財務會計制度及相關規定,對企業清產核資工作進行審核。另外,委託中介機構進行審計。
六、監督檢查處理
對經同意核銷的各項不良債權、不良投資,企業要建立帳銷案存制度,組織力量和建立相關機構積極清理和追索;對同意核銷的各項實物資產損失,應組織力量積極處置、回收殘值,避免國有資產流失。同時,針對清產核資工作中發現的各種問題,企業要制定和完善相關的規章制度。
(十九)監管企業資產評估情況的監督檢查
一、監督檢查對象
省國資委監管企業及其下屬企業因企業改制、產權交易、資產處置以及投資併購所涉及的資產評估情況。
二、監督檢查內容
(一)國有資產評估監管制度的貫徹執行情況;
(二)資產評估對應的經濟行為批准情況;
(三)資產評估機構的選擇確定情況;
(四)資產評估方法、依據及評估過程情況。
三、監督檢查方式
採用企業自查與重點抽查、專項檢查相結合的方式。
(一)企業自查。每年1月底前,各監管企業按照有關要求對資產評估情況進行自查並形成自查報告上報省國資委。
(二)重點抽查。在企業自查基礎上省國資委適時組織力量對重點企業資產評估情況進行重點抽查。
(三)專項檢查。省國資委根據日常國有產權監管工作中發現的線索,對涉嫌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問題進行專項檢查。
四、監督檢查程式
(一)書面通知各監管企業開展檢查工作;
(二)各監管企業按照有關要求先進行自查,並對自查情況進行認真分析和總結,形成書面自查報告;自查報告要全面、準確,實事求是地反映檢查工作中發現的問題和處理情況;
(三)省國資委在各單位自查報告的基礎上,組織開展重點抽查。
五、監督檢查措施
各監管企業按照有關要求先進行自查並上報自查報告,在此基礎上省國資委組織力量開展重點抽查、專項檢查,並形成專項檢查報告;對於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在省國資系統內通報,並責令整改,若因此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將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六、監督檢查處理
經檢查發現監管企業有應評估未評估;提供虛假材料;聘請不符合相應資質條件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等行為的,通報批評並責令整改。對檢查中發現的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問題,採取措施追回損失,並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二十)企業國有資產統計工作的監督檢查
一、監督檢查對象
全省國有企業。
二、監督檢查內容
企業國有資產統計報表質量。
三、監督檢查方式
檢查。每年4月至5月份。檢查全覆蓋。
四、監督檢查程式
按照報表審核規範對企業進行檢查;
五、監督檢查措施
組織力量對企業國有資產統計報表填報質量進行檢查。
六、監督檢查處理
嚴格按照報表填報相關要求,對企業上報的統計報表進行審核。對質量不合格的國資統計報表,要求企業在10日內重新修改填報。
(二十一)監管企業發行債券情況的監督檢查
一、監督檢查對象
省國資委監管企業集團本級發行債券情況。
二、監督檢查內容
(一)監管企業債券發行監管制度的貫徹執行情況;
(二)監管企業債券審批與實際發行情況;
(三)監管企業發行債券資金用途與實際使用情況;
(四)監管企業債券存續期間風險防控情況;
(五)監管企業已發行債券還本付息情況。
三、監督檢查方式
企業自查與重點抽查、專項檢查相結合的方式。
(一)企業自查。每年1月底前,各監管企業按照有關要求對債券發行情況進行自查並將自查報告上報省國資委。
(二)重點抽查。在企業自查基礎上省國資委適時對重點監管企業發行債券情況進行重點抽查。
(三)專項檢查。省國資委根據日常國有產權監管工作中發現的線索,對涉嫌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問題進行專項檢查。
四、監督檢查程式
(一)書面通知各企業開展檢查工作;
(二)各企業按照有關要求先進行自查,並對自查情況進行認真分析和總結,形成書面自查報告;自查報告要全面、準確,實事求是地反映檢查自查中發現的問題和自查自糾情況;
(三)省國資委在各單位自查的基礎上,組織開展重點抽查。
五、監督檢查措施
各監管企業按照有關要求先進行自查並上報自查報告。在此基礎上省國資委組織力量對重點企業進行重點抽查、專項檢查形成專項檢查報告。同時省國資委結合企業自查情況對監管企業債券發行情況進行統計匯總,對企業發行各類債務融資工具的規範程度和使用效果進行評價。
六、監督檢查處理
經檢查發現監管企業擅自更改債券發行金額及募集用途等行為的,通報批評並責令整改。對檢查中發現的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問題,採取措施追回損失,並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二十二)指導監管企業建立企業法律顧問制度
一、監督檢查對象
省國資委監管企業
二、監督檢查內容
(一)企業法律顧問制度建立和實施情況
(二)企業總法律顧問制度建立和實施情況
(三)企業法制機構建設情況
(四)企業總法律顧問和法律顧問履職情況
三、監督檢查方式
自查與專項檢查相結合。不定期對監管企業執行企業法律顧問制度的落實情況進行抽查。
四、監督檢查程式
(一)書面通知企業開展企業法律顧問制度執行情況自查;
(二)企業根據通知要求開展自查,形成情況報告及相關材料,並報送省國資委;
(三)省國資委成立企業法律顧問制度執行情況專項檢查小組開展檢查;
(四)對執行情況符合相關規定的企業,檢查結束;對不符合有關規定的企業,要求企業按規定進行整改;
(五)企業進行整改,並將整改情況報省國資委;
(六)將企業法律顧問制度執行情況檢查資料歸檔。
五、監督檢查措施
主要包括要求企業開展企業法律顧問制度實施情況自查,並向省國資委提供情況報告及相關材料。省國資委視情況開展專項檢查。對符合相關規定的,檢查結束。對不符合相關規定的,要求企業按規定進行整改。
六、監督檢查處理
經檢查發現問題的,責令限時整改。未按時整改或整改未達要求的,責令其繼續整改,直至達到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