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重點實驗室建設與運行管理辦法

水利部關於印發水利部重點實驗室建設與運行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水利部重點實驗室建設與運行管理辦法》已經部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水利部

  2020年8月24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水利部重點實驗室建設與運行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0年8月24日
  • 發布單位:水利部
全文
水利部重點實驗室建設與運行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家創新驅動發展戰略,規範和加強水利部重點實驗室(以下簡稱重點實驗室)建設與運行管理,全面提升重點實驗室創新引領和支撐保障能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重點實驗室是水利科技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水利行業戰略科技力量,是開展高水平研究、聚集培養優秀科技人才、開展學術交流合作的重要平台。
第三條 重點實驗室主要任務是圍繞服務國家重大戰略和水利中心工作,組織開展基礎研究、套用基礎研究、前瞻性技術研究以及制約水利改革發展的重大問題研究,為貫徹落實水利改革發展總基調、推進水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提供支撐。
第四條 重點實驗室按照需求引領、問題導向、動態調整和穩定支持的原則,開展建設與運行管理。
第五條 重點實驗室是依託科研院所、高校和企業等建設與運行的科研實體,人財物管理須相對獨立。
第二章 職 責
第六條 水利部負責重點實驗室的指導和管理工作,國際合作與科技司是重點實驗室的歸口管理部門。主要職責是組織開展重點實驗室頂層設計和系統規劃;制定重點實驗室管理制度,指導監督重點實驗室建設與運行管理;組織開展重點實驗室申報、驗收、評估、改革重組等工作;批准重點實驗室設立、調整、撤銷等重大事項;成立重點實驗室學術委員會,強化學術指導。
第七條 重點實驗室學術委員會是重點實驗室的學術指導機構。主要職責是在重點實驗室布局、立項、驗收、運行、考核評估、調整等各個環節發揮諮詢指導作用。重點實驗室學術委員會由水利行業內外高水平專家組成。
第八條 依託單位具體負責重點實驗室的建設與運行管理。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落實水利部相關要求,將重點實驗室工作納入本單位發展規劃;
(二)在物理空間、科研儀器和實驗設施平台搭建、人員聘用、研究生指標等方面給予重點實驗室支持和傾斜,為重點實驗室提供必要的後勤保障及運行經費;
(三)加強重點實驗室日常管理,協調解決重點實驗室建設與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四)組織開展重點實驗室申報、建設、年度考核等工作,配合水利部做好建設驗收、定期評估等工作。
第九條 重點實驗室應圍繞目標定位,集中優勢科研資源,凝聚優秀科研人才,打造穩定科研團隊,積極承擔水利重大問題研究和應急攻關等專項科研任務,密切關注本研究領域最新發展動態和趨勢,定期報送工作報告和代表性研究成果。
第三章 建 設
第十條 水利部圍繞國家重大戰略和水利中心工作需求,凝練制約水利改革發展的重大問題,確定重點實驗室領域布局,發布建設指南,科學有序推進重點實驗室建設工作。
第十一條 依託單位應集中優勢資源、調動優勢力量申請建設重點實驗室,同時須滿足以下條件:
(一)研究領域和研究方向符合重點實驗室建設指南,主題聚焦、目標明確、特色鮮明;
(二)研究水平在行業內處於領先地位,原始創新能力強,具有代表性研究成果;
(三)擁有該研究領域的學術帶頭人和結構合理的高水平研究隊伍,具備承擔國家和行業重大科研任務、培養高層次創新人才、開展學術交流合作的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科研實驗條件,人員與研究場所相對集中,擁有先進的科學研究試驗設備、儀器裝備及配套設施等;
(五)能夠保證重點實驗室運行經費,並提供其他必要的支撐保障條件。
第十二條 水利部負責組織對申請建設的重點實驗室進行評審。各方麵條件成熟的,可通過認定方式直接納入重點實驗室序列;各方麵條件基本成熟的,列入重點實驗室建設計畫,建設期滿通過驗收後正式納入重點實驗室序列。
第十三條 納入建設計畫的重點實驗室,依託單位應制定重點實驗室建設方案,並嚴格按照建設方案開展建設工作,建設期為1~2年。
第十四條 水利部負責組織對完成建設的重點實驗室進行驗收。依託單位應於重點實驗室建設期滿前3個月向水利部提出驗收申請。不能如期完成建設的,應在建設期滿前3個月提出延長建設期申請,建設期延長時間不得超過6個月。
第四章 運 行
第十五條 重點實驗室實行依託單位領導下的主任負責制,主任由依託單位公開選聘,報水利部批准。重點實驗室主任應為本領域學術帶頭人,具有較強的組織能力和管理能力。
重點實驗室主任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2屆。首次聘任時年齡不超過55周歲(院士不超過60周歲)。
第十六條 重點實驗室按研究方向和內容設定研究單元,實行固定人員與流動人員相結合的管理制度;設定重點實驗室秘書崗位,由專職人員擔任。
第十七條 重點實驗室應注重人才隊伍梯隊建設,既要關注高水平人才培養與引進,又要加強優秀青年科技創新人才的培養。
第十八條 重點實驗室應注重科學道德和科研誠信建設,大力弘揚新時代科學家精神,堅持嚴謹治學,維護良好學術風氣,營造潛心研究、追求卓越、風清氣正的科研環境。
第十九條 重點實驗室應加強智慧財產權的規範管理。依託重點實驗室完成的專著、論文、軟體、資料庫等研究成果均應標註重點實驗室名稱;專利申請、成果轉讓、獎勵申報等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重點實驗室應加強科研設施和儀器設備的開放共享,按照有關規定和要求實施數據共享。積極主辦、承辦、參加各類學術活動,強化學術交流。
第二十一條 重點實驗室應結合自身特點,建立研究成果共享與轉化套用機制,切實提高研究成果對實際工作的支撐作用。
第二十二條 重點實驗室應按照國家及水利部保密管理相關規定,落實依託單位以及重點實驗室有關人員保密責任,做好保密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條 重點實驗室變更名稱、調整研究方向、主任調整等重大事項,應由依託單位報水利部批准。
第五章 考核評估
第二十四條 重點實驗室實行年度考核與定期評估相結合的考核評估機制,主要考核評估重點實驗室研究解決水利重大問題的能力和支撐水利中心工作的成效。
第二十五條 依託單位應自行開展重點實驗室年度考核工作,於每年3月底前將上年度工作報告和考核結果報水利部備案。年度考核結果是定期評估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六條 水利部負責組織重點實驗室定期評估工作,原則上每3年一次,評估要求及指標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條 定期評估結果為優秀的,在項目申報、業務委託、人才培養、創新團隊建設、推薦申報國家重點實驗室等方面給予傾斜性支持。定期評估結果為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不通過的,退出重點實驗室序列。
第二十八條 水利部可圍繞水利中心工作需要,結合定期評估結果對重點實驗室進行改革重組,不斷最佳化重點實驗室建設布局和組成結構。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重點實驗室統一命名為“水利部xxx重點實驗室”,英文名稱為“Key Laboratory of xxx of Ministry of Water Resources”。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水利部重點實驗室建設與管理暫行辦法》(水國科〔2003〕387號)同時廢止。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水利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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