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重點實驗室建設與運行管理辦法

《安徽省重點實驗室建設與運行管理辦法》是為了進一步規範和加強安徽省重點實驗室建設、運行和管理,壯大安徽省戰略科技力量,服務支撐安徽省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和國家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強,結合安徽實際,制訂的辦法。

2024年2月23日,《安徽省重點實驗室建設與運行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全文及起草說明公布,公開徵求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重點實驗室建設與運行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4年2月23日
  • 發布單位:安徽省科學技術廳
制定進程,內容全文,起草說明,

制定進程

2024年2月23日,《安徽省重點實驗室建設與運行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全文及起草說明公布,公開徵求意見。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修訂目的】 為進一步規範和加強安徽省重點實驗室(以下簡稱“省重點實驗室”)建設、運行和管理,壯大我省戰略科技力量,服務支撐我省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和國家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強,結合安徽實際,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功能定位】 省重點實驗室是我省科技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省級原始創新類平台的重要支撐,是培育全國重點實驗室等高能級創新平台的重要後備力量。主要任務是面向學科前沿和我省經濟社會發展需求,聚焦基礎科學、工程科學和學科前沿交叉發展細分領域,開展基礎研究、套用基礎研究和關鍵共性技術研究,集聚和培養優秀科技人才,開展科技合作與學術交流,推動教育科技人才一體化融合發展。
第三條【建設主體】 省重點實驗室是依託企業、高等學校、科研院所、新型研發機構及其他具有科技創新能力的機構等建設的具有相對獨立性的科研實體,鼓勵以獨立法人實體形式建設運行。
第四條【建設原則】 省重點實驗室建設遵循“統籌布局、擇優立項、定期考評、動態管理”的原則,堅持質量優先,保持適度規模,原則上每個細分領域或方向不重複布局建設,逐步構建定位明確、布局合理、特色鮮明、支撐有力的省級實驗室體系。鼓勵和支持政產學研金服用聯合,發揮資源互補優勢,以廳市聯動、行業聯手、校(院所)企聯合等方式共建省重點實驗室。
第五條【建設類別】 省重點實驗室實行分類管理,根據建設主體、功能定位和目標任務不同,主要分為高校院所類省重點實驗室、企業類省重點實驗室和聯合共建類省重點實驗室。
高校院所類省重點實驗室:依託在皖高校、科研院所、醫療衛生單位等建設,以服務國家戰略和地方高質量發展需求為導向,在基礎、前沿、新興、交叉、特色等學科領域布局建設,開展基礎研究、套用基礎研究和前沿技術研究,提升源頭創新能力,引領帶動學科發展,集聚高層次人才。
企業類省重點實驗室:依託科技領軍企業、高新技術企業和龍頭企業等建設,圍繞我省戰略性新興產業、傳統優勢產業和未來產業發展重大科技問題,開展套用基礎研究和關鍵共性技術、現代工程技術、顛覆性技術研究及推動成果轉化,引領和帶動技術進步,提升產業基礎能力和產業鏈創新水平。
聯合共建類省重點實驗室:以企業、新型研發機構或行業技術服務機構等為主體,聯合具有優勢特色的高校院所、科技型企業等共建,重點解決產業和行業發展基礎科學和共性技術難題,引進培育急需高層次人才,推動產業技術創新和產學研深度融合,提升企業和行業核心競爭力,促進高校重點學科、科研院所重點專業和行業重點領域最佳化發展。
第六條【保障機制】 省重點實驗室建設與運行經費由依託單位提供保障,每年給予實驗室穩定運行經費不少於200萬元。鼓勵採取財政投入、共建單位配套、橫向合作、成果轉移轉化、社會資本、專項基金等多元化投入方式支持實驗室運行發展。所在市縣在項目、資金、土地、基礎設施等方面給予必要的保障。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七條【省科技廳職責】 省科學技術廳(以下簡稱省科技廳)是省重點實驗室的行政管理部門,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落實國家和省有關重點實驗室建設和管理方針政策,統籌實驗室的建設規劃發展和體系布局。
(二)編制和發布實驗室建設工作指南,制定實施相關支持政策和規章制度,指導省重點實驗室建設運行管理。
(三)負責省重點實驗室認定、調整、合併和撤銷等管理工作,組織開展督查、驗收和績效評價工作。
第八條【歸口管理部門職責】 省直有關部門、省轄市科技局、高等院校、省屬以上科研機構是省重點實驗室的歸口管理部門(單位),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落實國家和省有關重點實驗室建設和管理方針政策,制定實施支持省重點實驗室建設和發展的配套政策措施,提供必要的建設和運行配套經費。
(二)指導和督促本地區、本部門(單位)省重點實驗室日常運行和管理,協調解決建設運行中的困難和問題。
(三)協助開展省重點實驗室的申報認定、督查驗收和績效評價等工作。
第九條【依託單位職責】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業、醫療衛生單位和新型研發機構等,是省重點實驗室的依託單位,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省重點實驗室的建設和運行工作,為實驗室提供持續穩定的經費支持,以及其他必要的配套條件和保障,及時解決建設與運行中的有關問題。
(二)配合做好省重點實驗室申報、督查、驗收與績效考核等相關工作,審核材料和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
(三)負責跟蹤監督省重點實驗室運行管理和經費使用,落實科研誠信、科技倫理、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等管理責任。
(四)負責聘任省重點實驗室主任、副主任和學術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及委員。
第三章 立項建設
第十條【認定條件】 申請組建省重點實驗室原則上應為已運行和對外開放兩年以上的實驗室,並滿足下列條件:
(一)實驗室研究領域和方向聚焦,發展目標明確,特色鮮明,具備承擔和完成國家、省重大科研任務的能力,研究水平居省內一流,在國內具有較大影響力。
(二)實驗室擁有高水平學術帶頭人、技術領軍人才以及結構合理的科研隊伍,固定科研人員一般不少於30人。
(三)實驗室具備良好科研條件和設施,物理空間相對集中且不少於1000平方米,用於研究開發儀器設備(含軟體開發工具)原值不少於1000萬元。以軟體開發和新模式新業態創新為主的可適度放寬。
(四)實驗室依託單位為企業的,上年度研發投入占銷售收入總額比例不低於5%或不低於1000萬元。
(五)校(院所)企聯合共建重點實驗室一般以一家企業和一家高校院所共建為主,雙方需具有良好的共建基礎和長期有效的合作共建協定,對研究任務、經費投入、人員配置、成果智慧財產權、平台建設等進行明確。
(六)省市或行業主管部門以聯合共建方式推薦的實驗室可適當放寬基本條件要求,但建設期滿應達到相關標準條件,並須提供具體共建方案,明確市或部門支持方式和投入,由所在省轄市人民政府或省直有關部門書面推薦。
(七)實驗室主要研發場地、核心研究人員及相關成果不得與省級其他創新平台交叉,避免重複建設。
第十一條【認定程式】 省重點實驗室立項建設一般按下列程式進行:
(一)省科技廳根據學科前沿和我省經濟社會發展需求,聚焦我省科技和產業創新重點領域方向,結合省重點實驗室總體布局,編制發布建設指南或申報通知。
(二)有關歸口管理部門(單位)組織具備條件的實驗室填寫建設申請書,審核把關後向省科技廳推薦。
(三)省科技廳組織開展形式審查、專家評審或論證、實地考察、誠信審查等,擇優提出認定意見,報請廳會議審定。
(四)省科技廳在廳入口網站面向社會公示省重點實驗室擬認定名單,接受社會監督,公示時間7天。
(五)對公示無異議的省重點實驗室,由省科技廳按程式印發認定立項建設通知。
(六)依託單位組織獲認定組建的實驗室編制建設任務書,經歸口管理部門(單位)組織可行性論證後報省科技廳。任務書是省重點實驗室建設運行和驗收考核的主要依據。
(七)省科技廳對省重點實驗室建設任務書進行審核,依託單位按照審核通過的任務書,推進省重點實驗室建設運行。
第十二條【“一事一議”方式】 對符合國家重大戰略和我省重點產業發展領域方向、省委省政府重點工作部署要求,以及地方政府和行業主管部門重點推薦、國家級人才計畫實施和頂尖人才團隊培育引進急需組建的省重點實驗室,對以廳市聯動、行業聯手方式共建的省重點實驗室,可按照“一事一議”方式,由歸口管理的省直部門或所在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經省科技廳組織專家論證、會議審議後,按程式給予批覆認定,成熟一個、建設一個。
第十三條【建設期限】 省重點實驗室建設期限一般不超過兩年,建設期滿後,由依託單位提交期滿驗收申請,經歸口管理部門(單位)審核後報省科技廳。省科技廳對建設期滿的實驗室統一組織開展績效評價。
第十四條【建設期滿評價】 省科技廳對建設期滿績效評價通過的正式納入省重點實驗室序列,對建設期滿評價未通過的實驗室取消認定資格,不再納入省重點實驗室序列。
第四章 運行管理
第十五條【運行機制】 省重點實驗室實行“開放、流動、聯合、競爭”的運行機制和人、財、物相對獨立的管理機制。
第十六條【實驗室主任職責】 省重點實驗室實行依託單位領導下的實驗室主任負責制。主任由依託單位聘任,報歸口管理部門(單位)和省科技廳備案,主要負責實驗室建設、發展和管理工作,賦予科研組織、資源配置、團隊建設等方面的自主權。
第十七條【實驗室主任資格條件】 省重點實驗室主任是本領域高水平的學術或技術帶頭人,具有較強的組織管理和協調能力,一般不超過60周歲。主任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每年在省重點實驗室工作時間一般不少於8個月,特殊情況經歸口管理部門審核後報省科技廳備案。省重點實驗室視情可設常務副主任或執行主任,協助主任負責實驗室的日常管理。
第十八條【學術委員會】 省重點實驗室設立學術委員會作為學術指導機構,負責審議實驗室發展目標、研究方向、開放課題、重大學術活動等事項。
(一)學術委員會由國內外優秀專家組成,人數不少於7人(單數),委員由依託單位聘任,主任委員由非依託單位的國內專家擔任,一般任期5年,根據實驗室發展需求可及時調整委員人選,經歸口管理部門審核後報省科技廳備案。
(二)實驗室主任應為學術委員會成員,依託單位人員不超過委員總數三分之一,同一專家一般不得同時擔任3個省級以上重點實驗室學術委員會成員,鼓勵聘任中青年學術委員。
(三)學術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每次實到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第十九條【實驗室人員】 省重點實驗室人員由固定人員和流動人員組成,實行聘任制。固定人員包括研究人員、實驗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流動人員包括訪問學者、博士後研究人員、研究生等。實驗室可設定專職管理崗位或兼職輔助科研與管理人員,負責重點實驗室日常事務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條【人才引進培養】 省重點實驗室應不斷完善人才培養、引進、評價和激勵機制,吸引高端人才,加強中青年優秀人才培養,保持合理的人員結構和規模,並適當流動。
第二十一條【研究單元設定】 省重點實驗室依據研究方向和研究內容設定研究單元,圍繞主要任務和研究方向設立自主研究課題,合理配置創新資源,有組織、系統性開展科研攻關。並積極爭取和承擔國家和省部級戰略性、前瞻性、前沿性基礎研究和套用基礎研究、關鍵技術攻關等任務項目。
第二十二條【開放機制】 省重點實驗室應加大開放力度,積極吸引和對接國內外優勢創新資源,通過建立訪問學者制度,設立開放課題,積極開展科技合作和學術交流,參與重大科技合作或聯合科技攻關等計畫,加強與國家級、省級和長三角等實驗室及其它科技創新平台和大科學裝置的協同創新。
第二十三條【儀器設備使用】 省重點實驗室應保障科研儀器設備的高效運轉,主動為社會提供儀器設備共享服務,使用財政資金購買的大型儀器設備應加入省大型儀器設備協作網路,有計畫地實施科研儀器設備的更新改造或自主研製,提高資源使用效率。
第二十四條【產學研合作和成果轉化】 省重點實驗室應結合自身特點,加強產學研合作和跨領域、跨行業協同,充分利用羚羊工業網際網路等平台載體,積極構建科技成果研發、轉化和產業化協調發展的有效機制和模式,促進產學研融通發展。
第二十五條【科學道德和學風建設】 省重點實驗室應重視科學道德和學風建設,加強科研誠信和科研倫理建設,積極營造寬鬆民主、潛心研究、鼓勵創新、寬容失敗的良好環境,支持開展經常性、多種形式的學術交流和科學普及展示活動。
第二十六條【內部管理制度】 省重點實驗室應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明確實驗室重大決策規則程式、監督和責任機制,規範科研、財務、資產、安全等重要事項管理;加強信息公開,有條件的建立獨立網站或網頁,動態更新,並嚴格遵守有關保密規定。
第二十七條【智慧財產權保護和運用】 省重點實驗室應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和運用。對實驗室完成的專著、論文、軟體、資料庫等研究成果均應標註省重點實驗室名稱。專利申請、技術成果轉讓、申報獎勵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八條【重大成果報送發布】 省重點實驗室對承擔的國家級、省級重大科研任務、重大項目的突破性、標誌性成果等績效情況,應及時通過“安徽科技大腦”信息系統報送,通過網站媒體發布。
第二十九條【重大事項變更】 因故需對省重點實驗室名稱、主任、主要研究方向、科研團隊、共建單位等進行重大調整的,報經實驗室學術委員會出具審核意見後,由實驗室依託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經歸口管理部門(單位)審定後報省科技廳核准。
第五章 績效評價
第三十條【績效評價原則】 建立以學術價值、創新水平、成果貢獻和支撐服務產業為核心的省重點實驗室績效評價制度。按照“分類考核、績效導向、以評促建、動態調整”的原則,由省科技廳分類制定省重點實驗室績效評價指標體系,重點從研究水平與創新成果、隊伍建設與人才培養、運行管理與開放交流、依託單位支持情況等方面開展績效考核,將重大科技任務完成情況和評估期創新績效、代表性成果貢獻度作為評價重要依據。
第三十一條【依託單位組織自評】 依託單位根據省重點實驗室績效評價指標體系,組織省重點實驗室開展年度績效自評,編制年度運行情況報告,並將評價結果、績效數據與年度報告於每年3月底前經歸口管理部門(單位)審核後報送省科技廳或指定的相關省級專業機構,同步上傳“安徽科技大腦”信息系統。
第三十二條【省科技廳定期評估】 省科技廳在年度績效評價的基礎上,對省重點實驗室進行定期評估,3年為一個評估周期。組建運行滿2年以上的省重點實驗室應參加評估。具體評估工作由省科技廳組織有關專家或委託相關省級專業機構組織實施。
第三十三條【評估結果】 省科技廳根據定期評估意見,參考年度績效自評情況,確定省重點實驗室定期評估結果。評估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等次,原則上“優秀”等次不超過當年參評實驗室總數的30%。
第三十四條【支持政策】 對驗收通過或定期評估“合格”以上等次的省重點實驗室適用以下支持政策措施。
(一)對定期評估為“良好”以上的省重點實驗室,省財政擇優分檔給予研發經費補助或科技項目支持。
(二)優先支持省重點實驗室圍繞我省基礎研究、套用基礎研究和關鍵共性技術中最緊急、最緊迫的問題,以“揭榜掛帥”“定向委託”“競爭賽馬”等方式承擔重大科研任務,組織省內外相關領域科技力量開展協同攻關;在省自然科學基金、科技重大專項、重點研發計畫等項目推薦指標上給予傾斜;省重點實驗室自立30萬元以上開放基金項目視同省級科技計畫項目。
(三)優先支持省重點實驗室引進的高端科技人才申報省高層次科技人才團隊、省級有關科技人才計畫等,在相關推薦指標上給予傾斜;鼓勵有條件的省重點實驗室與省內外院士及其團隊共建院士工作站,建立博士後科研工作站。
(四)對省重點實驗室績效後補助項目經費實施“包乾制”,經費使用與管理自主權下放給單位或項目負責人,按照“包乾制”相關規定靈活使用。
(五)支持符合條件的省重點實驗室開展職務科技成果賦權改革,探索建立市場化績效評價與收入分配激勵機制,對從事科技成果轉化人員實行單列考核和評價,重點考核成果轉化績效及貢獻。
第三十五條【撤銷原則】 對定期評估結果為“不合格”且
限期整改仍未通過、不參加定期評估或中途退出評估的省重點實驗室,予以撤銷,並在3年內不再受理該實驗室組建省重點實驗室的申請。對在評價過程中已查清弄虛作假等不端行為;或存在學術造假、抄襲等科研誠信嚴重失信行為和重大科技倫理違規行為;因依託單位重組、科研團隊重大變化、研究領域方向調整、合作共建關係發生重大變化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等導致重點實驗室無法繼續運行的省重點實驗室,予以撤銷。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實驗室統一命名】 省重點實驗室統一命名為“安徽省×××重點實驗室”,英文名稱為“Anhui Provincial Key Laboratory of ××× ”。聯合共建類省重點實驗室統一命名為“安徽省×××聯合共建重點實驗室”,英文名稱為“Anhui Provincial joint construction laboratory of ×××”。
第三十七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徽省重點實驗室建設與運行管理辦法》(科基〔2017〕20號)同時廢止。
第三十八條【解釋權所有】 本辦法由省科技廳負責解釋。

起草說明

《安徽省重點實驗室建設與運行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起草情況說明
現將起草修訂《安徽省重點實驗室建設與運行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的有關情況作如下說明。
一、起草背景及過程
為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和省委省政府關於科技創新戰略部署,緊密結合《以高水平創新型省份建設為旗幟性抓手在國家創新格局中勇擔第一方陣使命的指導意見》的改革要求和以企業為主體創新體系建設要求,進一步規範和加強安徽省重點實驗室(以下簡稱“省重點實驗室”)建設運行和管理,充分發揮省重點實驗室在原始創新平台建設中的引領支撐作用。按照《安徽省級實驗室體系重組行動實施方案(試行)》要求,前期省科技廳基地處牽頭對我省依託高校院所、重點企業建設的省重點實驗室進行了深入調研,聽取了相關部門及單位和實驗室負責人意見,學習借鑑兄弟省份在實驗室建設管理方面的成功經驗和做法,並結合我省重點實驗室建設現狀和實際,研究修訂《管理辦法》,現形成了徵求意見稿(附後)。本次修訂重點是對原管理辦法在統籌管理、條件程式、體制機制、政策支持、強化績效等方面充實完善,力求新的管理辦法更具指導性、規範性和操作性。
二、主要內容
《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分為六個部分,具體如下。
第一部分,總則,共6條。包括《管理辦法》的修訂目的、省重點實驗室的功能定位、建設主體、建設原則、建設類別和保障機制。
第二部分,管理職責,共3條。包括省科技廳、歸口管理部門和依託單位的職責。
第三部分,立項建設,共5條。包括省重點實驗室的認定條件、認定程式、“一事一議”方式、建設期限和建設期滿評價。
第四部分,運行管理,共15條。包括省重點實驗室的運行機制、實驗室主任職責及資格條件、學術委員會、實驗室人員、人才引進培養、研究單元設定、開放機制、儀器設備使用、產學研合作和成果轉化、科學道德和學風建設、內部管理制度、智慧財產權保護運用、重大成果報送發布、重大事項變更。
第五部分,績效評價,共6條。包括實驗室績效評價原則、依託單位組織自評、省科技廳定期評估、評估結果、支持政策、實驗室撤銷原則。
第六部分,附則,共3條。包括實驗室統一命名、《管理辦法》施行日期和解釋權所有。
三、主要特點
一是明確功能定位,加強分類管理。根據重塑省級創新平台體系要求,以省重點實驗室為支撐的原始創新平台體系,突出基礎研究、套用基礎研究和關鍵共性技術研究,集聚和培養優秀科技人才,開展科技合作與學術交流,推動教育科技人才一體化融合發展。根據建設主體不同,明確高校院所類、企業類和聯合共建類省重點實驗室功能定位和目標任務,並對組建程式進行最佳化,重大事項實行“一事一議”。加大企業類和聯合共建類省重點實驗室建設,突出以企業為主體的科技創新平台體系建設。
二是細化認定條件,完善保障機制。明確申請組建省重點實驗室原則上應為已運行和對外開放兩年以上的實驗室,並且在研究方向、人才團隊、基礎設施、研發投入等方面滿足相關要求。省重點實驗室建設與運行經費由依託單位提供保障,每年給予實驗室穩定運行經費不少於200萬元,並鼓勵採取財政投入、共建單位配套、橫向合作、成果轉移轉化、社會資本、專項基金等多元化投入方式支持實驗室運行發展。優先支持省重點實驗室承擔重大科研任務,組織省內外相關領域科技力量開展協同攻關。對省重點實驗室人才團隊引進相關推薦指標上優先支持。對新型研發機構績效後補助項目經費實施“包乾制”,鼓勵符合條件的新型研發機構開展職務科技成果賦權改革。
三是突出績效導向,實行優勝劣汰。省重點實驗室按照“分類考核、績效導向、以評促建、動態調整”的原則進行績效評價,重點從研究水平與創新成果、隊伍建設與人才培養、運行管理與開放交流、依託單位支持情況等方面開展績效考核,將重大科技任務完成情況和評估期創新績效、代表性成果貢獻度作為評價重要依據。對定期評估為“良好”以上的省重點實驗室,省財政擇優分檔給予研發經費補助或科技項目支持。明確對定期評估結果為“不合格”且限期整改仍未通過、不參加定期評估或中途退出評估等情況的省重點實驗室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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