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重點實驗室建設與運行管理辦法

《河北省重點實驗室建設與運行管理辦法》是2023年1月河北省科學技術廳印發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重點實驗室建設與運行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1月3日
  • 發布單位:河北省科學技術廳
印發通知,辦法全文,內容解讀,

印發通知

冀科平規〔2023〕3號
河北省科學技術廳
關於印發《河北省重點實驗室建設與運行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科技局,雄安新區改革發展局,省有關部門,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引導和規範河北省重點實驗室建設發展,省科技廳對《河北省學科重點實驗室建設與管理辦法》《河北省企業重點實驗室建設與運行管理辦法》《河北省重點實驗室績效評估辦法(試行)》進行整合修訂,現將新修訂的《河北省重點實驗室建設與運行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河北省科學技術廳
2023年1月3日

辦法全文

河北省重點實驗室建設與運行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引導和規範河北省重點實驗室(以下簡稱“重點實驗室”)建設發展,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重點實驗室是我省科技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分為學科重點實驗室和企業重點實驗室兩類。
  學科重點實驗室主要任務是:聚焦學科前沿和重大科學問題,組織開展高水平基礎研究、套用基礎研究、前沿技術研究和科技基礎性工作,聚集和培養優秀科研人才團隊,促進學術交流和開放合作,引領支撐科學發展、技術創新和科技進步。
  企業重點實驗室主要任務是:聚焦行業前沿和產業未來發展需求,開展前瞻性套用基礎研究和競爭前共性關鍵技術研究,研究制訂國際、國家和行業標準,聚集和培養優秀科研人才團隊,促進學術交流和開放合作,引領支撐行業技術進步,提升產業核心競爭力。
  第三條 重點實驗室依託我省境內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高校、科研院所、企業和新型研發機構等建設,鼓勵聯合省外優勢高校、科研院所等共同建設。
  第四條 重點實驗室實行“統籌布局、擇優支持、分類管理、有序進出”的建設與管理機制。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五條 河北省科學技術廳(以下簡稱省科技廳)是重點實驗室的巨觀管理部門,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落實國家和我省關於重點實驗室建設發展的方針政策。
  (二)制定重點實驗室建設規劃、年度計畫和相關政策,巨觀指導重點實驗室的建設和運行。
  (三)審定重點實驗室的建立、調整和取消。
  (四)制定績效評估體系,組織開展重點實驗室績效評估工作。
  第六條 省直有關部門(單位)、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和雄安新區科技行政管理部門是重點實驗室的歸口管理部門,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有關重點實驗室建設管理的方針政策,制訂本部門、本地區重點實驗室建設發展的規劃計畫和激勵政策。
  (二)負責本部門、本地區重點實驗室的培育和推薦,具體指導、協調重點實驗室運行管理,負責督促落實重點實驗室建設運行期間所需的相關條件。
  (三)協助省科技廳開展績效評估、年報統計等工作。
  第七條 依託單位是重點實驗室建設運行的具體負責單位,主要職責是:
  (一)編制《河北省重點實驗室建設申報書》(以下簡稱《申報書》)和《河北省重點實驗室建設與運行實施方案》(以下簡稱《實施方案》),建立健全重點實驗室管理體制、運行機制、工作體系和規章制度。
  (二)承擔重點實驗室建設任務和發展責任,為重點實驗室提供科研辦公場地、人員編制、儀器設備和經費保障等條件,協調解決重點實驗室建設與運行中的有關問題。
  (三)負責重點實驗室管理委員會和學術委員會的組織建設,聘任實驗室主任、副主任和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
  (四)根據學術委員會建議,提出重點實驗室名稱、依託單位調整意見,報省科技廳審定確認。
  (五)負責重點實驗室日常考核監督,配合管理部門做好績效評估、年報統計等工作。
  第八條 共建單位是重點實驗室建設和發展的協同單位,主要職責是:
  (一)確定參加重點實驗室建設運行的具體機構和人員。
  (二)履行共建協定明確的職責義務,完成相關工作任務。
  (三)統籌各方資源力量,通過聯合科研、成果轉讓、諮詢服務、儀器設備開放共享等方式,支持重點實驗室建設發展。
  第三章 申報評審
  第九條 省科技廳根據重點實驗室總體規劃布局、全省產業發展規劃和關鍵領域技術創新需求,按年度提出優先布局的建設領域,發布申報指南。申報單位向歸口管理部門提出創建申請,歸口管理部門擇優推薦。
  第十條 申請建設學科重點實驗室應符合我省優先發展的學科和技術領域,體現河北優勢和特色,並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依託單位為高校或科研院所,具備培養或合作培養研究生的能力,無重大違法記錄和誠信懲戒記錄;
  (二)研究發展方向符合我省產業與科技優先發展領域,依託單位相關學科領域優勢突出、特色鮮明,承擔並完成了省級以上基礎研究、套用基礎研究和重點研發計畫項目,取得重要科研成果。
  (三)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加強黨組織建設,制定完善各類管理制度,保障重點實驗室健康發展。
  (四)擁有技術水平高、組織能力強的學術帶頭人和結構合理的科研隊伍,固定人員不少於25人,其中依託單位占比70%以上,且不與現有省級以上重點實驗室、技術創新中心固定人員重複交叉。
  (五)具備良好的科研實驗條件和相對集中的科研辦公用房,其中科研辦公用房面積不少於1000平方米,科研儀器設備原值不低於1000萬元。
  (六)至少與相關領域2個國家或省級重點實驗室簽訂夥伴實驗室協定,建立夥伴實驗室關係。
  (七)聯合共建的重點實驗室,依託單位與共建單位簽訂共建協定,確定共建方式、人員、任務分工以及各自的權利義務。
  (八)依託單位承諾為重點實驗室提供必要的保障條件和經費支持,能夠保障其有效建設、高效運行和可持續發展。
  (九)歸口管理部門承諾在人、財、物等方面給予重點實驗室必要支持和政策保障,有力支撐高質量完成各項科研任務。
  第十一條 申報建設企業重點實驗室應符合我省優先發展的產業和技術領域,體現河北優勢和特色,並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依託單位為註冊經營3年以上的科技型企業或新型研發機構,近3年各年度主營業務收入1億元以上,年研究開發經費達到銷售收入的4%以上,或年研發投入4000萬元以上;無重大違法和誠信懲戒。
  (二)研究發展方向符合我省產業發展方向,依託單位掌握相關行業領域核心技術,擁有高水平原創性成果或國家技術發明專利,科研優勢突出、特色鮮明,承擔並完成過省級以上重大科研項目,具有產學研聯合研究開發工作基礎和能力。
  (三)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加強黨組織建設,制定完善各類管理制度,保障重點實驗室健康發展。
  (四)擁有年齡結構與知識結構合理的高水平科研團隊,固定科研人員不少於20人,其中依託單位占比70%以上,且不與現有省級以上重點實驗室、技術創新中心固定人員交叉重複。
  (五)具備良好的科研實驗條件和相對集中的科研辦公用房,其中科研辦公用房面積不低於800平方米,科研儀器設備原值不低於1000萬元。
  (六)與相關領域2個以上國家或省級重點實驗室簽訂夥伴實驗室或技術合作協定,建立合作關係。
  (七)聯合共建的重點實驗室,依託單位與共建單位簽訂共建協定,確定共建方式、人員、任務分工以及各自的權利義務。
  (八)依託單位承諾為重點實驗室提供必要的保障條件和經費支持,能夠保障其有效建設、高效運行和可持續發展。
  (九)歸口管理部門承諾在人、財、物等方面給予重點實驗室必要支持和政策保障,有力支撐高質量完成各項科研任務。
  第十二條 符合條件的單位按申報通知要求編制《申報書》和《實施方案》等材料,向歸口管理部門提出建設申請。歸口管理部門按照重點實驗室優先布局領域,結合基礎前沿競爭需求和比較優勢,向省科技廳推薦符合條件的建設申請。申請單位應對申請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實性負責,並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三條 省科技廳常年受理建設申請,委託第三方專業機構,集中組織專家評審,必要時進行現場考察核查。
  第十四條 省科技廳根據專家評審結果,按照“面向未來、優中選優、突出重點”原則,確定擬新建重點實驗室名單,公示無異議後納入重點實驗室管理序列。
  第四章 運行管理
  第十五條 重點實驗室實行管理委員會領導下的主任負責制,充分發揮學術委員會指導諮詢作用,建立人財物相對獨立的運行機制。管理委員會應賦予主任在重點實驗室內部崗位設定、科研活動組織、工作任務安排、人員聘用、績效獎勵等方面的充分自主權。
  第十六條 重點實驗室須組建由依託單位、共建單位人員組成的管理委員會,無共建單位的由依託單位相關人員組成,明確工作職責,健全工作制度。每年定期召開會議,研究審定重點實驗室發展計畫、重大項目、經費預決算、主任聘用等重大事項,為重點實驗室規範建設、科學管理和持續發展提供決策支持和人財物等保障。
  第十七條 重點實驗室須設立由省內外高水平專家組成的學術委員會,一般為7-15人,其中依託單位人員不超過三分之一。學術委員會主任應由非依託單位、共建單位的有影響力的高水平專家擔任。學術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對實驗室研究方向和研發內容、科研計畫和項目、重大學術活動、年度工作計畫和工作總結等提出諮詢指導意見,並形成會議紀要。
  第十八條 重點實驗室主任應在本領域具有較高學術水平和較強組織管理能力,每屆任期為5年,一般連任不得超過兩屆,每年在重點實驗室工作時間不少於8個月。主任的聘任與調整須經管理委員會研究、依託單位決定,報歸口管理部門和省科技廳備案。
  第十九條 重點實驗室人員由固定人員和流動人員組成。固定人員指勞動關係在依託單位的研究人員、技術人員和專職管理人員;流動人員包括客座研究人員、訪問學者、博士後研究人員等。固定人員實行聘任制,學術帶頭人及團隊成員由實驗室主任聘任。
  第二十條 重點實驗室須建立健全內部工作機構,設定綜合管理辦公室和專職管理崗位,配備1-2名專職管理人員。按照研發方向和重點任務設立研究開發室組,明確學術帶頭人和成員,加強科研儀器配備、研究開發課題組織、人才引進和培養,完善科研開發工作體系。鼓勵設定分支機構和學科站點。
  第二十一條 重點實驗室應建立內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對資產管理、經費使用、人員管理、科研工作等方面的管理規章,加強內部運行管理。
  第二十二條 重點實驗室應當加強科研工作組織,編制和下達年度科研工作計畫,圍繞研究方向及相關科學(技術)問題組織團隊開展持續深入的系統性研究,採用組織自主研究課題、設立開放課題、申請縱向項目、接受橫向項目、開展聯合研發等方式,提升科研水平和創新貢獻能力。
  第二十三條 重點實驗室應有計畫地實施科研儀器設備的更新改造和自主研製,建設實驗(試驗)功能平台,建立客座研究和訪問學者制度,面向需求提供研發成果和諮詢服務,組織開展科學技術普及活動。財政資金購買的大型科學儀器應納入省大型科研儀器設備資源開放共享服務平台管理,面向社會開放服務。
  第二十四條 重點實驗室應當加強智慧財產權的創造、保護與運用,在重點實驗室完成的專著、論文、軟體、資料庫等成果應標註重點實驗室名稱。
  第二十五條 鼓勵支持重點實驗室根據基礎條件、發展需要,建立法人制度或實體化運行。
  第五章 考核激勵與動態管理
  第二十六條 省科技廳建立重點實驗室建設發展統計報告制度,重點實驗室應當及時更新相關數據,按時填報年度統計報表。
  第二十七條 省科技廳根據《河北省重點實驗室績效評估指標體系》(附表),委託第三方專業機構每年對重點實驗室進行一次績效評估,當年新建的重點實驗室參加下一年度績效評估,評估結果向社會公示。
  第二十八條 評估結果根據評估得分分為優秀、合格和不合格三個檔次。其中,評估得分排名前10%的為優秀檔次,後5%的為不合格檔次,不合格的應按要求進行整改。
  第二十九條 省科技廳對優秀、合格檔次重點實驗室實施以下激勵措施:
  (一)擇優支持重點實驗室牽頭組織承擔省級科技任務,實施重大科技項目。
  (二)同等條件下,優先推薦省級以上重點實驗室固定人員申報國家重大人才工程計畫;對以重點實驗室為主體引進“高精尖缺”國際人才的“引才引智”和“海外工程師”專項,同等條件下給予優先支持。
  (三)省基礎研究、套用示範場景等專項支持重點實驗室開展概念驗證、技術轉移和成果熟化等活動。
  (四)優先支持重點實驗室建設院士工作站、科技成果中試熟化基地、新技術套用示範場景等創新平台。
  第三十條 省科技廳會同歸口管理部門加強對重點實驗室建設的指導和服務,落實相關政策措施,打造標桿樣板,推廣先進經驗,引導重點實驗室高質量發展。
  第三十一條 重點實驗室運行期間,因重點實驗室名稱、依託單位變更的,應提出書面申請,經歸口管理部門審核後,報省科技廳審定變更。重點實驗室主任、學術委員會主任、研究方向、科研辦公設施地址等發生變化的,應當在變更後及時報歸口管理部門和省科技廳備案。
  第三十二條 重點實驗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取消:
  (一)不參加績效評估或績效評估連續兩次不合格的;
  (二)嚴重弄虛作假,提供虛假材料和不真實數據的;
  (三)由於技術原因發生重大質量、安全、環境事故的;
  (四)出現違法或學術不端、科研失信等問題,造成不良影響的;
  (五)依託單位停業、破產、撤銷或主營業務發生變化,不能保障重點實驗室正常運行的;
  (六)依託單位自願提出取消重點實驗室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重點實驗室統一命名為“河北省***重點實驗室”,英文名稱為“Hebei Key Laboratory of ***”。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省科技廳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河北省學科重點實驗室建設與管理辦法》(冀科平〔2018〕10號)、《河北省企業重點實驗室建設與運行管理辦法》(冀科平規〔2020〕2號)《河北省重點實驗室績效評估辦法(試行)》(冀科平規〔2019〕1號)同時廢止。

內容解讀

2023年1月3日,河北省科學技術廳公布了《河北省重點實驗室建設與運行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河北省學科重點實驗室建設與管理辦法》(冀科平〔2018〕10號)、《河北省企業重點實驗室建設與運行管理辦法》(冀科平規〔2020〕2號)《河北省重點實驗室績效評估辦法(試行)》(冀科平規〔2019〕1號)同時廢止。
  一、修訂背景
  為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對省級科技創新平台建設管理工作的總體要求,進一步引導和規範河北省重點實驗室(以下簡稱“重點實驗室”)建設發展,簡化管理程式、推動建立基於績效產出的激勵機制,省科技廳充分調研並借鑑國家及省外政策檔案和經驗做法,對《河北省學科重點實驗室建設與管理辦法》《河北省企業重點實驗室建設與運行管理辦法》《河北省重點實驗室績效評估辦法(試行)》進行整合修訂,研究形成了《管理辦法》。
  二、主要內容
  《管理辦法》共六章三十四條,包含2個附屬檔案。
  第一章總則,明確了辦法制訂的目的、重點實驗室的類別、功能定位、依託單位性質和建設管理要求。
  第二章職責與分工,明確了省科技廳、歸口管理部門、依託單位、共建單位的職責分工。
  第三章申報評審,明確了重點實驗室布局方式、申報條件、申報流程和立項原則。
  第四章運行管理,明確了重點實驗室管理委員會、學術委員會組建要求,實驗室主任聘任原則、固定和流動人員組成、管理制度、大型科學儀器共享、智慧財產權保護和實體化運行等方面內容。
  第五章考核激勵與動態管理,明確了對重點實驗室的評估方式、各檔次比例、激勵措施以及變更取消情形。
  第六章附則,明確了重點實驗室命名規則、辦法的生效及原相關辦法的廢止。
  附屬檔案為《河北省學科重點實驗室績效評估指標體系》和《河北省企業重點實驗室績效評估指標體系》,明確了重點實驗室績效評估要點和權重。
  三、修訂情況
  (一)細化申報條件。進一步細化重點實驗室申報條件,在學科重點實驗室申報中,強調“具備培養或合作培養研究生的能力”;在企業重點實驗室申報中,強調“近3年各年度主營業務收入1億元以上,年研究開發經費達到銷售收入的4%以上,或年研發投入4000萬元以上”。
  (二)簡化管理程式。對原3個辦法中重點實驗室建設申報程式、運行機制和考核評估等方面的條文進行了刪減,由原來的144條修改為34條。取消了原有2年建設期和建設任務驗收環節,直接納入管理序列,並自立項的第二年開始,參與績效評估,推動重點實驗室早入列、早見效。
  (三)強化績效評估。根據學科重點實驗室和企業重點實驗室不同定位,設計了績效評估指標體系,簡化了評估檔次,明確了優秀和不合格比例,並由原來的3年一次績效評估調整為每年一次績效評估,著力強化重點實驗室過程管理、打造標桿樣板、推動有組織科研。
  (四)改善激勵方式。根據後補助經費項目實施情況和有關財政政策,將對合格以上等次重點實驗室的後補助經費支持調整為通過科研項目等形式,擇優支持合格、優秀等次重點實驗室承擔省級科技任務、申報國家重大人才工程計畫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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