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渝共建重點實驗室建設與運行管理辦法

  《川渝共建重點實驗室建設與運行管理辦法》已經推動成渝地區雙城經濟圈建設科技協同創新專項工作組第六次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川渝共建重點實驗室建設與運行管理辦法
  • 實施時間:2023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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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渝共建重點實驗室建設與運行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成渝地區雙城經濟圈建設規劃綱要》、《四川省人民政府 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推動川渝共建重點實驗室建設的實施意見》(川府發〔2023〕7號)有關要求,規範和加強川渝共建重點實驗室(以下簡稱實驗室)的建設和運行管理,加快集聚創新資源,開展高質量協同創新,助推建設具有全國影響力的科技創新中心,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實驗室是川渝兩省市實驗室體系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爭創國家實驗室和全國重點實驗室的後備力量,是川渝兩省市聯合組織開展高水平基礎研究、套用基礎研究和前沿技術研究,實現支撐關鍵核心技術突破、匯聚培養優秀創新人才、開展高水平合作的科技創新基地。
        第三條  實驗室依託川渝兩省市的高校、科研院所、企業或其它具有科技創新能力的機構合作共建,實行理事會領導下的“雙主任”負責制、人財物相對獨立的管理機制和目標導向、協同攻關、開放共享的運行機制。
 第二章  職  責    
        第四條  重慶市科學技術局和四川省科學技術廳是實驗室的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管理部門),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落實國家和川渝兩省市關於實驗室建設與發展的決策部署。
        (二)負責實驗室建設發展體系布局,編制並實施實驗室總體規劃,研究制定支持實驗室的政策措施。
        (三)批准實驗室的建設、調整和撤銷等,組織實驗室的考核、評估等。
        (四)批准組建實驗室理事會,聘任實驗室主任和學術委員會主任。
        第五條  省直、市級有關部門,市(州)、區縣(自治縣)科技部門及其他有關主管部門是實驗室的行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主要職責是:
        (一)在技術標準、規範、市場信息和趨勢分析等方面發揮行業指導作用,促進實驗室建設發展。
        (二)貫徹落實支持實驗室的政策措施,協調解決實驗室建設與運行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三)指導實驗室的建設與運行,督促落實實驗室所需配套經費、設施設備等實驗條件。
        (四)協助開展實驗室考核、評估等。
        第六條  依託單位是實驗室建設和運行管理的責任主體,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實驗室建設發展計畫,提供相應的經費投入、政策配套、條件保障等,解決實驗室建設與運行管理中的困難和問題。
        (二)共同提出組建實驗室理事會及成員名單建議。
        (三)共同提出組建實驗室學術委員會及成員名單建議。
        (四)向理事會推薦實驗室主任和學術委員會主任,聘任實驗室副主任和學術委員會副主任等。
        (五)根據學術委員會建議,提出實驗室名稱、研究方向、發展目標等方面的重大調整意見,經理事會審核後報管理部門批准。
        (六)配合管理部門對實驗室進行考核、評估等。
        (七)負責實驗室安全生產、科學倫理、環境保護、科技保密等管理工作。
 第三章  布局與建設
        第七條  聚焦制約川渝兩省市重點產業發展的關鍵領域,按照“成熟一個,論證一個,建設一個”的原則,擇優支持研究方向相近、聯動創新鏈各環節或產業鏈上下游的兩省市重點實驗室聯合共建。
        第八條  實驗室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實驗室依託單位應為註冊地在川渝兩省市的獨立法人機構。
        (二)實驗室由川渝兩省市各一家單位牽頭,至少依託一個省部級重點實驗室組建,共建單位一般不超過六個。川渝共建重點實驗室應簽署合作共建協定,明確各方職責和義務。
        (三)實驗室要聚焦數智科技、電子信息、裝備製造、食品輕紡、能源化工、先進材料、醫藥健康、綠色低碳等戰略布局,在人工智慧、生物技術、衛星網路、新能源與智慧型網聯汽車、無人機、區塊鏈、雲計算、大數據、創新藥物、精準醫療、生物製造、智慧農業、高端裝備材料、先進光電與量子材料、新型半導體材料、高分子與複合材料、新能源與新型儲能、綠色製造、再生資源利用、生態保護與修復等戰略領域,以產業套用為導向開展套用基礎研究和前沿技術研究。
        (四)在本領域要具有優勢明顯、特色鮮明的研究方向,清晰明確的研究目標,承擔過國家級科研項目,獲得過國家科技獎勵,研究水平處於國內領先,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高水平科技成果。
        (五)擁有戰略科學家、科技領軍人才和高水平研究團隊,人才梯隊和結構合理,固定研究人員100人以上,具備承擔國家重大戰略科研任務的能力。
        (六)具備先進的科研條件,科研場地面積不少於5000平方米,科研儀器總值不少於5000萬元。從事軟體研究開發等行業的實驗室可適當低於以上標準。
        (七)牽頭單位為高等院校的,原則上在所屬學科領域應有博士學位授予權;牽頭單位為企業或科研院所的,原則上應具有合作培養研究生的條件和基礎。
        (八)依託單位能保證實驗室的建設經費和運行經費,為實驗室的建設與發展創造良好的環境條件,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
        (九)具有科學規範的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實行人財物相對獨立的管理模式。
        第九條  雙方牽頭單位共同研究制定實驗室建設方案,分別向主管部門正式提出建設申請,經主管部門審核後分別報送管理部門。
        第十條  管理部門共同組織評審論證,依據評審論證結果擇優批覆建設。
 第四章  運行與管理
        第十一條  實驗室應設立理事會,職責是審議實驗室的發展戰略、內部組織、建設計畫和經費預決算等重大事項,爭取國家、兩省市政策支持,協調解決實驗室建設運行過程中的問題,組織對實驗室及主任進行績效考核和監督,並向管理部門匯報工作進展。理事會一般由主管部門、高校、科研院所和企業等有關負責人組成,人數一般為11-15人(應為奇數),其中依託單位人員不超過三分之一。理事長由兩省市主管部門相關負責人輪流擔任。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每次實到人數不少於全體人數的三分之二。
        第十二條  實驗室實行理事會領導下的“雙主任”負責制。兩省市牽頭單位各推薦一名實驗室主任,經理事會提名,由兩省市管理部門批准聘任。實驗室主任應為本領域高水平、有影響力的學術或技術帶頭人,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稱和較強的組織管理與協調能力,年齡原則上不超過60周歲,每屆任期5年,原則上連任不超過2屆,任期內全職全時在實驗室工作。主要職責是依據章程規定負責實驗室全面工作,統籌實驗室人、財、物等資源,並向理事會報告年度工作情況。
        第十三條  實驗室應設立學術委員會,職責是負責向理事會提供創新研究方向、重點發展領域、重大研究任務和目標等學術諮詢和指導,進行學術工作評估。學術委員會原則上由國內外相關領域的11—15名(應為奇數)具備正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高水平優秀專家組成,其中共建單位人員不超過三分之一,其他同一單位委員原則上不超過2人,青年學術委員(45歲及以下)不少於三分之一。學術委員會主任應由非依託單位的活躍在科研一線、具有一流學術造詣和優秀資源整合能力的戰略科學家擔任。學術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委員任期5年,可連續擔任。學術委員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每次實到人數不少於全體人數的三分之二,並形成會議紀要。
        第十四條  實驗室由固定人員和流動人員組成。固定人員包括研究人員、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流動人員包括客座研究人員、訪問學者、博士後研究人員、在讀研究生、臨時聘用人員等。實驗室應建立開放、流動、競爭、協同的用人機制,人才隊伍評價、激勵機制。
        第十五條  實驗室應加強科技資源開放共享,實驗室的大型科研儀器設備應按相關規定納入川渝科技資源共享服務平台,實現科研儀器設備開放共享和高效運轉,提高資源使用效率。
        第十六條  實驗室應建立健全內部管理規章制度,規範運行和安全管理,重視科研作風學風建設,嚴格遵守國家保密規定。落實網路安全各項制度要求,確保重要系統和數據安全。
        第十七條  實驗室應建立開放機制,設立開放課題,加大開放力度,積極開展國內外科技合作與交流,吸引國內外高水平研究人員來實驗室開展合作研究。結合自身特點,主動開展各種形式的公眾開放活動和科普工作。
        第十八條  實驗室應共同爭取並承擔國家重點科技任務,組織實施一批協同創新科研項目,建立需求凝練、協同攻關、產學研合作、科研成果共享共用等合作機制,探索成果轉化並形成產業的有效路徑。
        第十九條  實驗室應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在實驗室完成的專著、論文、軟體、資料庫等研究成果均應標註實驗室名稱。專利申請、技術成果轉讓、申報獎勵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  實驗室變更名稱、實驗室主任、學術委員會主任、研究方向等重大事項或進行結構調整,由依託單位提出書面報告,經學術委員會論證和理事會審議,報管理部門審批。實驗室變更理事會,由依託單位提出申請,報管理部門審批。
        第二十一條  實驗室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管理部門撤銷其資格。
        (一)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或地方性法規的;
        (二)發生泄密事件、重大安全事故、違背科研倫理道德、環境污染事件等情況,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
        (三)立項申報或考核評估中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
        (四)拒不接受檢查驗收、考核評估等監督管理的。
 第五章  考核與評估
        第二十二條  實驗室實行年度考核和周期評估相結合的方式,對實驗室建設工作和績效開展評價,由管理部門共同組織實施。實驗室根據管理部門通知要求提交考評材料,考評材料作為實驗室考評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三條  管理部門根據實驗室年度工作報告及日常工作完成情況對實驗室進行年度考核,重點考核實驗室在考核年度內的科研水平貢獻、人才引培、平台建設、項目實施、運行管理等方面的變化和增量。考核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類,連續2年考核結果為“不合格”的,不再列入實驗室序列。
        第二十四條  實驗室在年度考核的基礎上實行周期評估,每5年為一個評估周期。管理部門根據實驗室評估報告對實驗室進行周期評估,重點評估實驗室在評估周期內的科研水平貢獻、人才引培、平台建設、項目實施、運行管理等整體建設運行狀況。評估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類。評估結果為“不合格”的實驗室進行整改,1年後進行複評,複評後仍不合格的,不再列入實驗室序列。
        第二十五條  建設一年以上的實驗室均需參加年度考核或周期評估,參加周期評估當年還須按規定參加年度考核,但不重複支持。無故不參加年度考核和周期評估的實驗室,管理部門將予以通報並按照不合格處理。
        第二十六條  對年度考核和周期評估結果為優秀的實驗室在科研項目、人才培養等方面給予優先重點支持,並優先推薦申報全國重點實驗室。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實驗室統一命名為“川渝共建重點實驗室”,英文名稱為“Sichuan-Chongqing Joint Key Laboratory of ”。
        第二十八條  本管理辦法自2023年11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由重慶市科學技術局和四川省科學技術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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