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部國家重點實驗室建設與管理暫行辦法

《科技部國家重點實驗室建設與管理暫行辦法》是科技部2002年4月18日印發的一份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科技部國家重點實驗室建設與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單位:科技
  • 發布日期:2002-04-18 
  • 生效日期:2002-04-1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國家重點實驗室建設與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和加強國家重點實驗室(以下簡稱實驗室)的建設和運行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實驗室是國家科技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國家組織高水平基礎研究和套用基礎研究、聚集和培養優秀科學家、開展學術交流的重要基地。
第三條實驗室的主要任務是根據國家科技發展方針,圍繞國家發展戰略目標,針對學科發展前沿和國民經濟、社會發展及國家安全的重大科技問題,開展創新性研究。其目標是獲取原始創新成果和自主智慧財產權。
第四條實驗室是依託大學、科研院所和其他具有原始創新能力的機構建設的科研實體。具有相對獨立的人事權和財務權。
第二章職責
第五條國家對實驗室實行分級分類管理。科學技術部(以下簡稱科技部)是實驗室的巨觀管理部門,主要職責是:
1、編制和組織實施實驗室總體規劃和發展計畫。
2、制定實驗室發展方針、政策和規章,巨觀指導實驗室的建設和運行。
3、批准實驗室的建立、重組、合併和撤消。組織實驗室評估和考核。
4、撥發有關經費。
第六條國務院部門(行業)或地方省市科技管理部門是實驗室的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主要職責是:
1、貫徹國家有關實驗室建設和管理的方針、政策和規章,支持實驗室的建設和發展。
2、依據本辦法制定本部門(行業、地方)實驗室管理細則,指導實驗室的運行和管理,組織實施實驗室建設。
3、聘任實驗室主任和學術委員會主任。
4、撥發、配套有關經費。
第七條依託單位是實施實驗室建設和運行管理的具體負責單位,主要職責是:
1、為實驗室提供後勤保障以及經費等配套條件。
2、負責推薦實驗室主任及學術委員會主任,聘任實驗室副主任、學術委員會副主任及委員。
3、對實驗室進行年度考核,配合科技部和主管部門做好對實驗室的評估工作等。
4、根據學術委員會建議,提出實驗室研究方向、任務、目標等重大調整意見報主管部門,解決實驗室建設與運行中的有關問題。
第三章設立與建設
第八條為促進我國科學技術進步,提高科技可持續創新能力,加強基礎研究基地建設,穩定基礎研究隊伍,培養和吸引國內外優秀科技人才,國家有計畫、有重點地裝備、新建和調整實驗室。
第九條實驗室建設堅持“三高一優兩重點”的原則。即高水平研究機構、高校和高科技企業;優秀的部門(行業)或地方實驗室;“兩重點”指具有突擊前沿獲取原始科學創新能力的專門學科實驗室和集成關鍵性、原創性科學技術能力的跨學科綜合實驗室。
第十條科技部根據國家科技發展綱要,制定《國家重點實驗室發展規劃》,指導實驗室建設。
第十一條申請實驗室建設的基本條件:1、一般為已運行、並對外開放2年以上的部門(地方、高科技企業)重點實驗室,在本領域中具有國際先進水平或特色,能承擔和完成國家重大科研任務;2、依託單位能為實驗室提供後勤保障及相應經費等配套條件;3、主管部門能保證實驗室建設配套經費及建成後實驗室的運行經費。
第十二條依據《國家重點實驗室建設規劃》,申報實驗室由依託單位提出、主管部門擇優推薦(無主管部門的機構,可直接向科技部申報),並報送《國家重點實驗室建設申請報告》(附屬檔案一),科技部組織專家評審。評審通過後,由申請單位填報《國家重點實驗室建設計畫任務書》(附屬檔案二),經主管部門初審,報科技部批准立項。
第十三條實驗室立項後進入建設實施期,其國撥及配套經費應根據《國家重點實驗室建設計畫任務書》要求安排,主要用於購置先進儀器設備及必要軟體等,大型儀器設備的購置應採用招標形式。
第十四條實驗室建設應本著“邊建設、邊研究、邊開放”的原則。依託單位在實施實驗室建設期間,要定期向主管部門報告進展情況,保證實驗室人員的相對穩定。建設期間實驗室主任連續半年以上不在崗時,一般應及時調整並報主管部門批准,特殊情況應報科技部核准。
第十五條實驗室建設期限一般不超過2年。建成後,應提交驗收申請,經主管部門初審後報科技部,科技部組織驗收通過後予以批准。
第十六條國家鼓勵利用現代信息技術,探索有利於科技創新的新型科研組織形式,支持實驗室網路化的建設。
第四章變更與調整
第十七條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學科發展的需要以及實驗室實際運行狀況,科技部可調整實驗室的布局及結構,對實驗室進行重組、整合、撤消等。
第十八條科技部爭取有效的經費渠道支持實驗室設備更新。確需更新設備的由實驗室填報《國家重點實驗室設備更新申請報告》,科技部組織論證後,由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必要時國家有權調配由國家裝備的大型科研儀器設備。
第十九條實驗室確有需要更名、變更研究方向或進行結構調整、重組的,須由實驗室主任提出書面報告,經學術委員會和相關學科專家的論證,論證報告經主管部門審核後,報科技部核准。
第五章運行與管理
第二十條實驗室實行“開放、流動、聯合、競爭”的運行機制,試行依託單位領導下的主任負責制。
第二十一條實驗室主任由依託單位推薦,主管部門聘任,報科技部備案。主任應是本領域高水平的學術、學科帶頭人,具有較強的組織管理和協調能力,年齡一般不超過六十歲,任期為五年。一般每年在實驗室工作時間不少於八個月(一屆累計不在崗時間最多為十八個月),特殊情況要經主管部門批准。
第二十二條學術委員會是實驗室的學術指導機構,主要任務是審議實驗室的目標、任務和研究方向,審議實驗室的重大學術活動、年度工作,審批開放研究課題。學術委員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
第二十三條學術委員會由國內外優秀專家組成,人數不超過十五人,其中依託單位的學術委員不超過總人數的三分之一,中青年學術委員不少於三分之一。學術委員任期五年,年齡不超過七十歲,每次換屆應更換三分之一以上成員。
第二十四條實驗室實行課題制管理和試行下聘一級的人事制度,研究隊伍由固定人員和流動人員組成,少量固定人員以學科、學術帶頭人(首席專家)為主,按實驗室所設學科嚴格控制其編制,由實驗室主任公開聘任。其他研究人員數量由學科、學術帶頭人(首席專家)根據研究工作的需要和爭取到課題的實際情況自主聘任,受聘人員作為流動編制經實驗室主任核准後,其相關費用由課題組負擔。實驗室應注意穩定一支高水平的技術隊伍。
第二十五條實驗室要根據研究方向設定開放基金和開放課題,吸引國內外優秀科技人才,加大開放力度,積極開展國際和國內合作與學術交流。
第二十六條實驗室應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對實驗室完成的專著、論文、軟體、資料庫等研究成果均應署實驗室名稱,專利申請、技術成果轉讓、申報獎勵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七條實驗室主任基金在運行補助費中列支,由實驗室主任管理,主要用於支持具有創新思想的課題、新研究方向的啟動和優秀年輕人才的培養。在符合國家有關政策的前提下,實驗室經費可用於崗位補貼、績效獎勵等。
第二十八條實驗室要建立健全內部規章制度,重視和加強管理。注重儀器設備和計算機網路的建設與使用效率。要重視學風建設和科學道德建設,加強數據、資料、成果的科學性和真實性審核以及保存工作。
第六章考核與評估
第二十九條依託單位應當每年對實驗室工作進行年度考核,考核結果報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條在年度考核的基礎上,科技部定期組織實驗室周期評估,評估工作委託中介機構按不同領域,本著“公開、公平、公正”和堅持“依靠專家、發揚民主、實事求是、公正合理”的原則進行。《國家重點實驗室評估規則》另行發布。
第三十一條按照優勝劣汰的原則,對被評估為優秀的部門(地方)實驗室,符合實驗室總體規劃的,可申請升級為國家重點實驗室。對評估成績差、不符合要求的國家重點實驗室,要予以降級或淘汰。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實驗室統一命名為“××國家重點實驗室(依託單位)”,英文名稱為“State Key Laboratory of××(依託單位)”。如:摩擦學國家重點實驗室(清華大學),State Key Laboratory of Tribology(Tsinghua University)。
第三十三條實驗室經費管理辦法另行發布。
第三十四條部門(行業、地方)實驗室是我國實驗室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其管理辦法可參照本辦法自行制定。無行政主管部門的依託單位,可參照本辦法加強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由科技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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