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1984年,為加快我國
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圍繞國家發展戰略目標,面向國際競爭,增強科技儲備和原始創新能力,原國家計委啟動了國家重點實驗室建設計畫,自1984年至1997年為國家重點實驗室起步階段,相繼建成155個國家重點實驗室。1992年—1998年,為加強與國家安全息息相關的
國防工業的發展,考慮到國防科技科學研究與套用開發的大量資金需求和保密性要求,國防科工委決定啟動國防科技重點實驗室建設計畫,原國防領域的國家重點實驗室陸續自動轉為國防科技重點實驗室,劃歸國防科工委管轄。國防科工委此後相繼審核增設了兩批國防科技重點實驗室,使得國防科技重點實驗室總數達到55個,其中位於高等院校的35個,位於研究所的20個。
實驗室級別
國防科技重點實驗室是國家級重點實驗室,是國防
科技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開展國防科技自主創新研究,培養與吸引高水平研究人才,進行學術交流、合作與科學實驗的重要基地。
其中,國家實驗室是綜合型的實驗室,主要從事國防重大基礎研究、
戰略高技術和系統集成技術研究;重點實驗室是專業型的實驗室,主要從事探索性、創新性和重大關鍵技術的基礎與套用基礎研究;學科實驗室是基礎型的實驗室,主要從事國防基礎科學和前沿技術領域的新原理、新方法、新技術研究。三類實驗室定位和功能不同,相互促進,協調發展。當前,國家提出增強自主創新能力、建設創新型國家,科工委提出建設創新型國防科技工業;我國大飛機、
載人航天、探月工程和高解析度對地觀測等重大專項的陸續啟動實施,為國防科技實驗室創造了新的機遇。同時這些重大專項有許多重大關鍵技術需要突破,也對國防科技實驗室提出了新的挑戰。
為進一步加強國防科技實驗室的建設和管理,我們將主要做好以下幾方面工作:
一是逐步完善防科技實驗室體系,從單一的重點實驗室序列發展成以
國家實驗室為牽引、重點實驗室為核心和學科實驗室為基礎支撐的、完整的國防科技實驗室體系;
二是通過國家實驗室、重點實驗室和學科實驗室的建設,建設一批國內領先、國際上也獨具特色的大型科研設施,國防科研大平台逐步形成規模。
三是吸引和匯集國內外頂尖人才,培育一批高水平的國防科技創新團隊,湧現若干大師級的科研領軍人物;
四是獲得一批原創性的重大科研成果,推動我國國防科技工業又好又快發展。
實驗室職能
國防科技重點實驗室實驗室根據國防科技和武器裝備發展的需求,圍繞
國防科技戰略目標和武器裝備技術的發展趨勢,開展探索性、創新性和重大關鍵技術的
套用基礎研究,建立本技術領域具有國際先進、國內領先水平的開放式研究平台,貫徹軍民結合的方針,為推動軍民兩用技術的發展服務。實驗室是其所依託單位組成部分,在科學研究、學術活動等方面具有相對獨立性。
實驗室立項
申請流程
1、實驗室申請:申請建立國防科技重點實驗室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從事的研究工作在國防科技領域具有優勢和特色,符合國防科技和武器裝備發展方向、重點和急需,有堅實的專業基礎,制定了明確的近、中、遠期研究目標;
(二)具有承擔重大國防科研任務的能力和獨立運行與發展的潛力;
(三)在從事的研究領域內有國內外知名的學術帶頭人,科研隊伍層次結構比較合理,有培養高級人才的能力,有良好的科研作風;
(四)具有相應規模的、比較先進的研究實驗手段;
(五)已取得一批達到國際先進水平並具有潛在套用前景的研究成果;
(六)依託單位能夠為重點實驗室開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後勤保障和學術活動條件。
2、實驗室規劃指南:根據武器裝備發展需求和國防科技發展的需要,國防科工局(原國防科工委)會同總裝備部制定重點實驗室的發展戰略、總體規劃和五年發展計畫項目指南(包括新建和對已建重點實驗室升級改造),由國防科工委和總裝備部聯合下發。
3、實驗室論證批准:有關部門和單位(含國家有關部門,各軍兵種,總部分管有關裝備的部門,
國防科大,有關集團公司,
中國工程物理研究院,國防科工委所屬各高校等,下同)根據五年發展計畫項目指南和已具有的條件,組織重點實驗室項目論證,編制
項目申請書,報國防科工委和
總裝備部。國防科工委會同總裝備部組織對項目申請書進行評審,擇優確定。評審認為已具備重點實驗室條件、不再需要國家固定資產投資的,由國防科工委和總裝備部聯合批准其列入國防科技重點實驗室序列。評審認為需要新增國家固定資產投資的建設項目,由國防科工委和總裝備部聯合批覆立項。有關部門和單位根據立項批覆,組織編制
可行性研究報告,並報國防科工委審批。重點實驗室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經國防科工委批覆後,列入年度投資計畫,並實施。有關部門和單位根據批覆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組織編制初步設計,並報國防科工委審批。沒有土建工程的建設項目(對環保和安全有重大影響的除外),不再審批初步設計。重點實驗室建設項目完成建設後,有關部門和單位向國防科工委提出驗收申請報告,抄送總裝備部,國防科工委負責,會同總裝備部組織驗收。國防科技重點實驗室建設項目的建設期限一般不超過2年,建設項目完成並驗收合格的,由國防科工委批准其列入國防科技重點實驗室序列,正式運行。實驗室的更名、變更研究方向必須報國防科工委和總裝備部審查、批准。
實驗室名單
序號 | 實驗室名稱 | 所屬機構 |
1 | | |
2 | |
3 | | |
4 | 特種環境複合材料技術國防科技重點實驗室 |
5 | |
6 | 可調諧氣體雷射國防科技重點實驗室 |
7 | | |
8 | 無人機特種技術國防科技重點實驗室 |
9 | 超高溫複合材料國防科技重點實驗室 |
10 | |
1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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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 |
14 | | |
15 | | |
16 | | |
17 | 飛行器控制一體化技術國防科技重點實驗室 |
18 | |
19 | |
20 | 慣性技術國防科技重點實驗室 |
21 | | |
22 | |
23 | |
24 | 毀傷與防護國防科技重點實驗室 | |
25 | 車輛傳動實驗室國防科技重點實驗室 |
26 | | 北京理工大學 |
西安212所 |
27 | | |
28 | 脈衝功率技術國防科技重點實驗室 |
29 | | |
中國電子科技集團公司第十二研究所 |
30 | | 電子科技大學 |
31 | 電磁防護國防科技重點實驗室 | |
32 | | |
33 | | |
34 | | |
35 | | |
36 | | |
37 | 輕質高強結構材料國防科技重點實驗室 | |
38 | 高功率半導體雷射國防科技重點實驗室 | |
39 | | |
40 | 電波環境特性及模化技術國防科技重點實驗室 | |
41 | | |
42 | 通信對抗技術國防科技重點實驗室 | |
43 | | |
44 | |
45 | 超精密加工技術國防科技重點實驗室 | |
46 | | |
47 | | |
48 | | |
49 | | |
50 | | |
51 | 空間微波基礎國防科技重點實驗室 | 中國空間院西安空間無線所 |
52 | 飛彈控制系統仿真國防科技重點實驗室 | 中航科工集團北京仿真中心 |
53 | | |
54 | 火工品安全性可靠性國防科技重點實驗室 | |
55 | | |
56 | | |
57 | | |
58 | 高功率微波技術國防科技重點實驗室 | |
59 | | |
60 | 直升機傳動技術國防科技重點實驗室 | 南京航空航天大學 |
中國航發湖南動力機械研究所 |
實驗室組織
1、實驗室主任:國防科技重點實驗室設主任1名、副主任1~2名。主任由國防科工局(原國防科工委)批准聘任。副主任由主任提名,有關部門和單位批准聘任,並報國防科工局備案。有關部門或單位向國家國防科工局推薦重點實驗室主任人選時,應將被推薦人履歷表、工作表現及推薦意見一併報送國防科工局。實驗室主任負責重點實驗室的科學研究、學術活動及日常管理等工作。實驗室主任應具有較高學術水平和
組織管理能力,身體健康,任期3年,連續聘任一般不超過兩屆。在任期內,年齡原則上不超過60周歲。
2、實驗室專家庫:國防科工局建立重點實驗室專家庫。專家庫的專家受國防科工局委託,對重點實驗室發展戰略、規劃、立項論證等進行審議,提出諮詢建議。
3、實驗室學術委員會:學術委員會是國防科技重點實驗室的學術指導機構,負責審議重點實驗室的重大學術活動、科研年度計畫和人才培養計畫,推動重點實驗室的學術交流。學術委員會設主任1名、副主任2~3名,主任不得兼任重點實驗室主任。學術委員會委員由本學科和相關學科的專家組成,一般不超過15人(聯合實驗室不超過20人),依託單位的委員人數不得超過總數的三分之一,中青年學術委員不少於三分之一。學術委員會每屆任期3年,每次換屆更換的人數不少於三分之一。學術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及委員由有關部門和單位批准聘任,並報國防科工委備案。學術委員會主任的連續聘任一般不超過兩屆。
實驗室機制
國防科技重點實驗室實行“開放、流動、聯合、競爭”的運行機制和實驗室主任負責制。實驗室應當積極創造條件,吸引國內外優秀人才參加研究,鼓勵重點實驗室之外的課題組到重點實驗室開展研究工作。實驗室應加強科研成果的管理,定期對外發布成果信息,積極促進成果的推廣套用。實驗室應建立年度總結報告和
統計信息報表制度,要保證實驗室相關統計數據、資料的真實性。實驗室應嚴格經費核算制度,其正常的運行費主要從所承擔的科研任務中解決。依託單位應統籌安排重點實驗室的重大技術改造和設備更新。實驗室應當健全安全保密制度,加強安全保衛保密的管理,確保實驗和
涉密信息的安全。
實驗室評估
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督促依託單位每年對重點實驗室工作進行年度考核,考核情況報國防科工局(原國防科工委)備案,同時抄送
總裝備部。國防科工局(原國防科工委)組織對重點實驗室的運行情況進行定期評估。定期評估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的原則,充分發揮重點實驗室專家庫的作用。每年年底前確定下年度被評估的重點實驗室名單。經評估合格的重點實驗室,繼續確認其資格。評估不合格的重點實驗室,限期整改或取消其重點實驗室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