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建設國家工程實驗室的指導意見

關於建設國家工程實驗室的指導意見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二〇〇六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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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建設國家工程實驗室的指導意見
  • 類型:辦法條例
  • 發布機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 發布時間:二〇〇六年七月十三日
發布信息,內容,

發布信息

發改辦高技[2006]1479號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二〇〇六年七月十三日
附屬檔案:
關於建設國家工程實驗室的指導意見

內容

為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實施科技規劃綱要增強自主創新能力的決定》的精神,落實《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規劃綱要》的部署,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發展改革委)將會同科技部等有關部門有重點、有步驟地建設一批國家工程實驗室,促進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相結合的技術創新體系建設。為此,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國家工程實驗室的基本內涵和定位
(一)國家工程實驗室是以產業發展需要為出發點,以提高企業自主創新能力和產業核心競爭力為宗旨,圍繞國家重大戰略任務、重點工程對技術進步的迫切需求,為突破重大產業結構調整和重點產業發展中的關鍵技術裝備制約,主要依託骨幹企業、轉制科研機構,建立的產學研相結合的研究開發實體。
(二)國家工程實驗室是國家技術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整合產業創新資源、強化產業技術供給的重要保障,是銜接基礎研究和產業研發的橋樑,是凝聚、培養工程技術創新人才的重要基地。
(三)國家工程實驗室具有專業化、高水平、隊伍精幹、機制靈活的特點,具備一流的研發試驗設施,擁有高層次的技術創新人才,形成靈活高效的運行機制、顯著的自主創新優勢和突出的技術特色,能夠持續不斷地為產業技術進步提供有力支撐。
(四)國家工程實驗室的主要任務包括:開展重大工程及技術裝備的設計和試驗驗證;開展產業關鍵技術攻關和重大新產品開發;開展重要技術標準的研究制定;凝聚、培養產業技術創新人才;開展產業技術研發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二、建設國家工程實驗室的重要意義
(一)是提升產業核心競爭力的有效手段。建設國家工程實驗室,強化產業技術原始創新能力,突破一批重大技術裝備和產業關鍵技術,有利於打破已開發國家的技術壁壘,降低對國外技術的依存度,緩解能源資源環境的約束,提升產業核心競爭力。
(二)是促進高技術產業跨越式發展的必然選擇。建設國家工程實驗室,在戰略性和前瞻性的重要領域超前部署,將培育和掌握一批戰略高技術和前沿技術,搶占高技術產業發展的制高點,有利於更好落實中長期科技發展規劃和“十一五”規劃綱要提出的戰略任務,促進我國高技術產業實現跨越式發展。
(三)是完善我國技術創新體系的迫切要求。建設國家工程實驗室,有利於加強基礎研究和產業研發之間的有機銜接,從產業技術源頭上強化技術創新體系布局,提高持續創新能力;有利於探索適應新時期發展要求的技術創新長效機制,促進產學研有機結合,加快建立中國特色技術創新體系。
(四)是強化企業技術創新主體地位的重要途徑。建設國家工程實驗室,有利於引導企業加大研究開發設施建設和研發活動的投入,有效整合產學研資源,以企業需求為導向,以提升企業競爭力為目標,開展產業基礎技術研發,促進企業成為科技投入和技術創新活動的主體。
三、指導思想、建設原則和目標
(一)指導思想
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面向建設創新型國家和走新型工業化道路的發展要求,緊緊圍繞國家重大戰略任務和重點工程的實施,著眼於建立健全以企業為主體、產學研相結合的技術創新體系,最佳化資源配置,完善體系布局,創新發展機制,提升創新能力,突破瓶頸制約,支撐產業發展。
(二)建設原則
堅持統籌規劃,強化合理布局。按照技術創新體系建設的總體要求,加強頂層設計,從經濟和社會發展對產業技術創新的重大需求出發,系統安排,分步實施,形成國家工程實驗室的合理布局。堅持創新機制,注重整合資源。建立產學研有機結合、科研與套用相互促進的長效機制,充分利用現有優勢基礎和條件,以增量投入帶動創新資源的最佳化配置。堅持強化保障,力爭重點突破。以提高對國家重大戰略任務、重點工程的技術保障能力為著眼點,集中力量,力爭在一些技術瓶頸制約十分突出的重要領域、重點環節率先取得突破。堅持政府引導,提倡多方投入。發揮政府在政策、資金等方面的引導作用,充分調動產學研各方面力量,形成多元投入、廣泛參與國家工程實驗室建設的新格局。
(三)建設目標
形成布局合理、設施先進的國家工程實驗室建設格局,建立適應產業發展要求、有利於整合優勢資源、實現可持續發展的運行機制,完善技術創新體系的基礎支撐平台,提高產業技術的有效供給,顯著提升自主創新能力和產業競爭力。為突破產業核心技術,逐步扭轉產業發展對國外技術嚴重依存的局面提供有力支撐;為研製重大技術裝備,保障重點工程的順利實施創造必要條件;為掌握戰略高技術,加速新興產業的形成和發展建立有效手段;為聚集、培養創新能力突出的高層次人才營造良好環境。
四、建設和管理
(一)國家發展改革委是國家工程實驗室建設的組織部門,將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並發布國家工程實驗室有關政策辦法、建設領域等指導性檔案,組織國家工程實驗室建設的審理工作等。國務院有關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經濟(貿易)委員會,計畫單列企業集團是國家工程實驗室建設的主管部門(以下稱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本地區或所屬單位國家工程實驗室的申報和管理等工作。
(二)國家工程實驗室的建設採取自上而下定向設立和主管部門推薦擇優相結合的方式推進。國家發展改革委將根據有關規劃適時制定並發布國家工程實驗室建設指南,確定重點建設領域及有關具體要求,指導國家工程實驗室的建設和發展。對於已建或擬建的國家重大工程,為保證其工程建設和運行的需要,以及重大產業技術、重大裝備研製任務需求急迫的領域,國家發展改革委將根據以上布局和任務,委託有關部門或單位自上而下組織設立相關領域國家工程實驗室;其它領域則採取主管部門推薦、競爭擇優的方式,符合條件的有關單位可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相關檔案要求編寫國家工程實驗室組建方案,經主管部門審查後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審理,國家發展改革委組織專家評審後擇優設立。
(三)國家工程實驗室主要依託具有較強研究開發和技術輻射能力的大企業、科研機構或高等院校,採取產學研合作的方式進行建設。申請建設單位原則上應具備以下條件:長期從事相關產業技術領域的研發,具有承擔國家或行業重點研發計畫的經歷,並在相關領域具有一定技術優勢;具有一定的產業技術研究開發的相關設施;擁有高水平的技術帶頭人和較為合理的人才梯隊;具備較好的產學研合作基礎;可為國家工程實驗室的建設和運行提供有力的配套支撐條件。申請建設單位提出的國家工程實驗室組建方案應具有明確的、切實可行的發展思路、方向、任務和目標,有較為突出的技術特色。
(四)國家工程實驗室的運行和管理實行理事會領導下的實驗室主任負責制。理事會由有關部門、產業界、科技界和依託單位等方面的管理和技術專家組成(其中來自產業界的專家應不少於三分之一),主要負責聘任實驗室主任、確定實驗室發展方向和重要研究領域、審議和批准財務預決算等重大事宜的決策。實驗室主任由依託單位推薦、理事會聘任,報主管部門核准,主要負責主持實驗室的日常工作、提出年度工作計畫、聘任實驗室有關工作人員等。國家工程實驗室設立由相關專家組成的技術委員會,主要負責實驗室的發展目標、任務和研究方向等方面的諮詢。各國家工程實驗室可根據自身建設發展情況及所處行業領域的特點,探索靈活、有效的產學研結合模式。
(五)國家將對符合相關標準的國家工程實驗室建設予以一定資金補助。如需申請國家投資,建設單位可提出國家工程實驗室建設項目資金申請報告,經主管部門審查後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國家發展改革委將根據有關規劃、政策,對符合條件的建設項目安排一定的投資補助,相應項目和資金的管理按照《國家高技術產業發展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43號)執行。
(六)國家工程實驗室的運行和科研經費,主要由依託單位、有關合作單位自籌以及爭取企業委託的科研課題經費解決。國家工程實驗室建成後應積極參與產業關鍵技術和重大裝備的研製,爭取承擔國家和行業下達的科研開發及試驗研究任務。科技部等有關部門將通過科研計畫等方式對國家工程實驗室的發展給予適當支持。
(七)國家發展改革委將會同科技部等有關部門採取相應措施,營造有利於國家工程實驗室建設和發展的政策環境。建立合理的考核評估體制,定期對國家工程實驗室的建設和運行情況進行評估,並在此基礎上實行優勝劣汰的動態管理機制,促進國家工程實驗室的良性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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