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於請組織申報 2014年國家地方聯合工程研究中心 (工程實驗室)方案的通知

發改辦高技[2014]135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

為落實《“十二五”國家自主創新能力建設規劃》(國發[2013]4號)和《加強區域產業創新基礎能力建設工作指導意見》(發改高技[2010]2455號)(以下簡稱《指導意見》),進一步提升我國區域創新能力建設水平,我委將組織開展2014年國家地方聯合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實驗室)建設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於請組織申報 2014年國家地方聯合工程研究中心 (工程實驗室)方案的通知
  • 研發場地面積:不少於2000平方米
  • 通知時間:2014年6月16日
  • 總人數:不少於50人
主旨,條件,

主旨

一、請按照《指導意見》的有關要求,組織符合條件的單位編制國家地方聯合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實驗室)方案,並進行嚴格審查、擇優推薦。每個省市區(包括計畫單列市)申報國家地方聯合工程研究中心或工程實驗室合計不超過3家,擁有國家創新型城市或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的省份可申報5家(其中國家創新型城市或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原則上不少於2家)。

條件

二、擬申請國家地方聯合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實驗室)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已於2012年12月31日前批覆為省級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實驗室),且省級政府已給予財政資金支持或有明確的安排計畫。
(二)符合區域發展規劃和產業布局,所在產業領域屬於省市區主導產業、特色產業,能為解決當地產業或經濟發展的瓶頸問題提供關鍵共性技術支撐,並具有較好的輻射、帶動作用。
(三)在本行業具有較強的影響力。一是總人數不少於50人,其中專職科研人員數量不少於30人。二是相關研發設備原值不少於3000萬元,相關研發場地面積不少於2000平方米。三是主持或承擔過國家科研計畫或行業標準的制定。
(四)擬申報單位需至少與1家同行業或產業上下游相關的國家工程研究中心、國家工程實驗室、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國家地方聯合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實驗室),圍繞本領域關鍵共性技術問題,建立長久合作共建機制,以構建創新網路。
(五)同一個承擔單位(法人)申報不能超過1項國家地方聯合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實驗室)。
三、請於2014年8月31日前將通過審核的方案(包括相關證明檔案)和審核意見一式2份報送我委,並填寫國家地方聯合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實驗室)申請表(見附屬檔案),另附電子版光碟。
在你們審核、申報的基礎上,我委將按程式對方案進行合規性覆核,對符合條件的國家地方聯合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實驗室)進行命名。
特此通知。
附屬檔案:1.國家地方聯合創新平台方案編制提綱
2.2014年國家地方聯合工程研究中心和工程實驗室(簡稱“創新平台”)申請表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2014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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