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託企業認定雲南省重點實驗室管理暫行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依託企業認定雲南省重點實驗室管理暫行辦法
  • 所屬:雲南省科學技術廳
  • 時間:2014年8月6日
  • 目的:貫徹落實創新驅動發展戰略
簡介,總則,職責,認定,運行,考核與評估,變更與調整,附則,

簡介

為貫徹落實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加強依託企業建設的雲南省重點實驗室的管理,現將《依託企業認定雲南省重點實驗室管理暫行辦法》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依託企業認定雲南省重點實驗室管理暫行辦法
雲南省科學技術廳
2014年8月6日
依託企業認定雲南省重點實驗室管理暫行辦法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以企業為主體的技術創新體系建設,提升企業自主創新能力,規範雲南省企業重點實驗室的管理,依據《依託企業建設國家重點實驗室管理暫行辦法》以及《雲南省重點實驗室管理辦法》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雲南省企業重點實驗室(以下簡稱“企業重點實驗室”)是我省技術創新體系的組成部分,與依託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等建設的省重點實驗室互為補充,各有側重。
企業重點實驗室的主要任務是,面向行業和社會未來發展的需求,開展套用基礎研究和前沿共性關鍵技術研究,研究制定國家和行業標準,聚集和培養優秀人才,引領和帶動行業技術進步。
第三條 企業重點實驗室依託具有較強研究開發能力和技術輻射力的企業建設,實行人財物相對獨立的管理機制和“開放、流動、聯合、競爭”的運行機制。
第四條 按照項目、基地、人才相結合的原則,省級相關科技計畫、人才計畫等,應優先支持有條件的企業重點實驗室承擔;企業重點實驗室從事的創新研發活動,享受相關優惠政策。

職責

第五條 雲南省科學技術廳(以下簡稱“科技廳”)是企業重點實驗室的巨觀管理部門,主要職責是:
(一)編制和組織實施企業重點實驗室發展的總體規劃和年度計畫;巨觀指導企業重點實驗室的建設和運行。
(二)負責企業重點實驗室的認定,制定企業重點實驗室管理辦法和規章制度。
(三)審批企業重點實驗室的調整、撤銷等,組織企業重點實驗室評估和檢查,按優勝劣汰原則對企業重點實驗室進行動態管理。
第六條 按照組織推薦與業務主管相一致的原則,地方科技管理部門或企業相關主管部門是企業重點實驗室的主管部門,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企業重點實驗室建設與運行管理的政策和措施,指導企業重點實驗室的運行和管理,組織與督促企業重點實驗室建設。
(二)配套落實企業重點實驗室建設與運行所需的經費、政策等相關條件,支持企業重點實驗室的建設和發展。
(三)協調解決企業重點實驗室建設與運行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第七條 依託單位是企業重點實驗室建設與運行管理的具體負責單位,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企業重點實驗室建設計畫,並提供相應的人員、經費、設施、政策等保障,解決企業重點實驗室建設與運行中的有關問題。
(二)組織聘任或招聘企業重點實驗室主任,聘任企業重點實驗室學術委員會主任和委員,並報主管部門和科技廳備案。
(三)對企業重點實驗室進行年度考核,配合科技廳和主管部門做好評估和檢查。
(四)根據學術委員會建議,提出企業重點實驗室名稱、研究方向、發展目標、組織結構等調整意見。

認定

第八條 根據社會和經濟發展需求,科技廳在我省重點企業中,擇優遴選認定企業重點實驗室,保持適度建設規模,發揮其引領、示範和輻射帶動作用。
第九條 申請認定企業重點實驗室必須滿足下列條件:
(一)依託單位須為在雲南境內註冊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原則上須是省創新型企業或高新技術企業或建有專門研發機構的大型企業(集團)。
(二)依託單位具有明確的技術創新發展戰略;具有健全的研發體系和智慧財產權管理體系;具有較強的綜合研究實力和行業輻射帶動能力。
(三)企業實驗室具有相對集中的研究方向,是代表我省本行業最高研究開發水平的科研基地;在重大關鍵技術創新或系統集成方面成果突出,能夠承擔和完成國家及省重大科研任務。
(四)企業實驗室具備先進的科研條件和設施,有相對集中的實驗用房;擁有先進、完備的科研儀器設備,並對外開放使用;具有結構合理並具備參與競爭承擔國家和省重大科研任務能力的高水平科研隊伍。
(五)作為部門或企業實驗室運行兩年以上,具有規範有效的管理和運行制度,能夠對外開放並發揮行業帶動和輻射作用。
(六)主管部門及依託單位能保證提供企業重點實驗室建設經費和運行經費。
第十條 新建企業重點實驗室,須由依託單位提出申請,主管部門審核推薦,並報送《雲南省企業重點實驗室認定申請報告》,科技廳組織專家評審,擇優批准培育認定。
第十一條 企業重點實驗室獲準立項後,依託單位招聘企業重點實驗室主任,制定企業重點實驗室建設計畫,填報《雲南省企業重點實驗室認定計畫任務書》,經主管部門審核後報科技廳,科技廳組織計畫任務書的可行性論證,通過後予以批准培育建設。
第十二條 企業重點實驗室建設期限一般為2年。企業重點實驗室建設計畫完成後,應由依託單位在建設任務完成後3個月內提交驗收申請,經主管部門審核後報科技廳。科技廳組織專家驗收,對符合要求的按程式審批予以批准認定。

運行

第十四條 企業重點實驗室應當重視和加強運行管理,建立健全內部規章制度。
第十五條 企業重點實驗室實行依託單位領導下的實驗室主任負責制。
企業重點實驗室主任應是本領域高水平的學術帶頭人,具有較強的組織管理能力,年齡一般不超過60周歲。
企業重點實驗室主任每屆任期5年,每年在崗工作時間不少於8個月,連任不超過2屆,特殊情況需報主管部門批准。實驗室主任如發生變更,需履行公開招聘或聘任程式。
第十六條 企業重點實驗室設立學術委員會,作為企業重點實驗室的學術指導組織,職責是審議企業重點實驗室的目標、研究方向、重大學術活動、年度工作計畫和總結等。學術委員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1次,每次實到人數不少於三分之二。
第十七條 學術委員會主任和委員由依託單位聘任,主任一般應由非依託單位人員擔任。
學術委員會由高校、科研院所、行業協會和企業的國內外優秀專家組成,人數不超過15人,其中依託單位人員不超過三分之一。同一位專家不得同時擔任3個以上省級重點實驗室的學術委員會成員。
委員每屆任期5年,每次換屆比例在三分之一以上,2次不出席學術委員會會議的應予以更換。
第十八條 企業重點實驗室人員由固定人員和流動人員組成。固定人員為簽有勞動契約的研究人員、技術人員和少量管理人員;流動人員包括客座研究人員、訪問學者、博士後研究人員、在讀研究生、臨時聘用人員等。
第十九條 企業重點實驗室要加強科研人才隊伍建設,落實國家和省有關激勵創新的人才措施,建立科學合理的用人和分配製度,加大國內外優秀科研人才的引進力度,注重中青年科研骨幹和研究生的培養,構建創新能力強、結構合理的研究團隊。
第二十條 企業重點實驗室應設立實驗室專職管理崗位,協助實驗室主任處理企業重點實驗室日常運行管理等相關事宜。
第二十一條 企業重點實驗室按研究方向和研究內容設定研究單元,保持結構和規模合理。
第二十二條 企業重點實驗室應圍繞主要任務和研究方向設立自主研究課題,組織團隊開展持續深入的系統性研究。
第二十三條 企業重點實驗室應制定科研儀器設備的發展和管理方案,有計畫地實施科研儀器設備的更新改造、自主研製。實驗室的儀器設備、實驗材料不得用於生產經營活動。
第二十四條 企業重點實驗室要建立開放機制,設定開放課題,為社會提供儀器設備共享服務,積極開展國內外合作與交流。
第二十五條 企業重點實驗室應加強產學研合作,鼓勵科研人員積極服務行業,推動先進和適用技術的轉化,在行業技術進步中發揮骨幹和引領作用。
第二十六條 企業重點實驗室應當重視科學普及,向社會公眾特別是科研、教學單位開放。
第二十七條 企業重點實驗室應當加強智慧財產權的創造、保護與運用。實驗室人員在企業重點實驗室完成的專著、論文等研究成果均應標註企業重點實驗室名稱,軟體、資料庫、專利申請、技術成果轉讓、申報獎勵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對其他單位或個人利用企業重點實驗室平台取得的成果按國家有關規定及雙方約定辦理。
第二十八條 企業重點實驗室應當重視科學道德和學風建設,加強實驗記錄、數據、資料、成果的科學性和真實性審核以及存檔工作。
第二十九條 企業重點實驗室應當營造寬鬆民主、潛心研究的科研環境,開展多種形式的學術交流活動。鼓勵企業重點實驗室與高校和科研院所的科研人員進行交流。
第三十條 企業重點實驗室在開展學術交流、項目合作、論文發表、成果宣傳等工作中,應嚴格遵守國家有關保密的規定。

考核與評估

第三十一條 企業重點實驗室實行年度報告制度,企業重點實驗室應於每年12月20日前形成年度工作總結和下一年度工作計畫,提交依託單位和主管部門審核後,報科技廳。
第三十二條 依託單位應於每年12月15日前對企業重點實驗室進行年度考核,考核結果報主管部門和科技廳備案。年度考核的主要目的是了解企業重點實驗室發展狀況、取得的成績和存在的問題,確定下一年度工作計畫。
第三十三條 根據年度考核情況,科技廳將會同主管部門和依託單位定期對部分企業重點實驗室進行現場檢查,發現、研究和解決企業重點實驗室存在的問題。
第三十四條 科技廳組織對企業重點實驗室進行定期評估。3年為1個評估周期。
評估主要對企業重點實驗室的自主創新能力和3年的整體運行狀況進行綜合評價,具體包括:研究水平、對行業的引領和帶動作用、人才隊伍建設、開放交流與運行管理等。
第三十五條 科技廳根據企業重點實驗室定期評估成績,結合年度考核情況,確定企業重點實驗室評估結果;評估結果分為“優秀”、“合格”、“不合格”三個等次。按照優勝劣汰的原則,對評估為優秀的,給予項目經費支持;對評估成績差、不符合要求的企業重點實驗室,予以警告或摘牌。

變更與調整

第三十六條 科技廳根據全省經濟和社會發展、行業發展的需要以及企業重點實驗室實際運行狀況,可調整企業重點實驗室的布局及結構,對企業重點實驗室進行重組、整合、撤銷等。
第三十七條 企業重點實驗室依託單位如出現股份制改革、企業兼併等法人主體或所有制結構等重大情況變更,需重新認定。
第三十八條 企業重點實驗室確有需要更名、變更研究方向或進行調整、重組的,須經學術委員會討論同意,由依託單位提出,經主管部門審核後報科技廳審批。
第三十九條 企業重點實驗室主任或學術委員會主任如不宜再擔任相應職務的,應由依託單位按程式重新聘任,並報主管部門和科技廳備案。
第四十條 企業重點實驗室應在建設計畫中認定的場所建設與運行,如有變更,依託單位應經主管部門報科技廳批准。

附則

第四十一條 企業重點實驗室統一命名為“雲南省××企業重點實驗室”。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由科技廳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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