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創新型省份建設促進條例

為了全麵塑造發展新優勢,堅持創新在現代化建設全局中的核心地位,發揮科技自立自強的戰略支撐作用,推進創新型省份建設,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創新型省份建設促進條例
  • 頒布時間:2021年5月31日
  • 實施時間:2021年7月1日
  • 發布單位: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 告,條例,

公 告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 告
(第四十四號)
《安徽創新型省份建設促進條例》已經2021年5月28日安徽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1年5月31日

條例

(2021年5月28日安徽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原始創新
第三章 技術創新
第四章 產業創新
第五章 區域創新
第六章 人才支撐
第七章 體制機制創新
第八章 創新環境
第九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開展的原始創新、技術創新、產業創新、區域創新、人才支撐、體制機制創新、創新環境等創新型省份建設活動。
第三條 創新型省份建設應當堅持黨的全面領導,把握新發展階段,貫徹新發展理念,構建新發展格局,堅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經濟主戰場、面向國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推動以科技創新為核心的全面創新,加強前沿探索和前瞻布局,加大關鍵核心技術攻堅力度,增強自主創新能力,著力建設科技創新攻堅力量體系,打造具有重要影響力的科技創新策源地,實現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創新型省份建設議事協調機制,統籌協調創新型省份建設工作中的重大問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綜合協調機制,負責推進和落實相關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創新型省份建設的組織、管理、協調、服務等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教育、經濟和信息化、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市場監管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創新型省份建設相關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大科技創新財政投入,建立穩定支持與競爭性經費相結合的科技創新投入機制,引導企業及其他社會力量投入創新型省份建設活動,推動全社會研發投入占地區生產總值比重在“十四五”時期達到全國平均水平並穩定提升。
第二章 原始創新
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戰略部署,支持和推進量子科學、磁約束核聚變科學、腦科學與類腦科學、生命科學、生物育種、空天科技等戰略性前沿基礎研究。
鼓勵、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加強基礎研究,注重原始創新,引導企業和社會力量增加基礎研究投入。
第七條 省人民政府和有關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推進國家實驗室建設,建立國家實驗室服務保障機制,支持國家實驗室聚焦國家目標和重大戰略任務,整合創新資源,發揮創新引領作用。
支持量子科技創新和產業發展,加強量子科技領域國際合作,積極建設量子中心。
第八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統籌推進合肥綜合性國家科學中心建設,創新管理體制機制,促進基礎研究、套用基礎研究、技術創新融通發展。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有關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推進合肥綜合性國家科學中心能源、人工智慧、大健康等研究院建設,支持國家重點實驗室、省(重點)實驗室等科技創新載體建設,並推動其與國家實驗室、大科學裝置集群等融合發展。
第九條 省人民政府和合肥市人民政府應當共同推進合肥濱湖科學城建設,構建現代化基礎設施體系,最佳化綜合創新環境,創建國家級科學城。
第十條 省人民政府和合肥市人民政府應當高水平規劃和建設大科學裝置集中區,推進重大科技基礎設施集群化、協同化發展。
支持大科學裝置共性關鍵技術研發和平台建設,發揮全超導托卡馬克、同步輻射光源、穩態強磁場、聚變堆主機關鍵系統綜合研究設施等大科學裝置作用,持續產生重大科技成果。
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業與大科學裝置單位合作開展基礎研究、套用基礎研究和技術研發。
第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和有關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高等院校建設世界一流大學和一流學科,支持創建基礎學科研究中心。
支持高等院校之間、高等院校與科研院所之間學科協同、多學科交叉融合發展,整合提升優勢特色學科,支持高峰學科建設。
鼓勵、支持社會力量以出資、捐資等方式依法獨立舉辦或者共同舉辦非營利性高水平研究型高等院校、研發機構等。
第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設立省自然科學基金,逐步加大投入,重點資助科技人員開展自然科學領域的基礎研究和套用基礎研究。省自然科學基金中青年基金項目立項比例不低於立項總數的二分之一。
支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有條件的企業、社會組織等出資與省自然科學基金共同設立聯合基金,開展相關領域的基礎研究和套用基礎研究。
支持科技人員申請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支持建立基礎研究、套用基礎研究多元投入機制。
第三章 技術創新
第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在人工智慧、量子信息、積體電路、生物醫藥、新材料、高端儀器、新能源等重點領域,統籌實施科技創新“攻尖”、科技重大專項、關鍵技術攻關等計畫,突破關鍵核心技術瓶頸。
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等部門應當創新完善公開競爭、定向委託、揭榜掛帥等方式,提升科研攻關的精準性。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聚焦本地產業發展重點和需求,組織實施關鍵核心技術攻關、新產品研製。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強化企業創新主體地位,支持企業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合作建立技術創新中心、企業技術中心、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產業創新中心、製造業創新中心、工業設計中心、院士工作站等科技創新平台;組建創新聯合體,參加國家重大科研攻關,承擔國家重大科技項目。鼓勵企業、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按照規定在省外建立研發機構、離岸實驗室和技術合作平台,提升技術創新能力。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共性技術平台建設,推動產業鏈上中下游、大中小企業融通創新。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支持首台(套)重大技術裝備、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軟體的研發套用,完善研製、使用單位在產品創新、增值服務和示範套用等環節的激勵和約束機制。
第十五條 鼓勵、支持企業加大研發投入,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或者從事核心技術、關鍵技術和公共技術研究的,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科研儀器設備加速折舊、技術開發和轉讓稅收減免等稅收優惠。
由財政資金支持形成的,不涉及國防、國家安全、國家利益和重大社會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使用權、處置權和收益權歸項目承擔單位,處置收益全部留歸單位;政府設立的研發機構、高等院校的科技成果轉化收益用於獎勵科研負責人、骨幹技術人員和團隊的比例應當不低於百分之七十。
完善國有企業創新考核激勵制度,加大科技創新指標權重,國有企業在技術創新和研發機構建設等方面投入在經營業績考核中視同利潤。
支持企業構建產品研發創新體系,推廣創新方法,培訓創新人才,提升創新能力。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支持建設投資主體多元化、管理制度現代化、運行機制市場化、用人機制靈活的新型研發機構。
新型研發機構在承擔政府項目、職稱評審、引進和培養人才、申請建設用地、投資融資服務等方面,可以參照適用科研事業單位相關優惠政策。
第十七條 支持企業、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其他社會組織開展或者參與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的制定,推動科技創新成果形成相關技術標準。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推動衛生健康、生物安全、醫療技術裝備等領域的科技創新,推進臨床醫學研究中心和區域醫療中心建設,預防和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農業創新體系建設,支持農業新品種、新技術、新裝備的研究開發和推廣套用,推進農業科技園區、農業科技示範基地等建設,實施農業生物育種重大科技項目,強化現代農業科技支撐。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資源與環境、文化創意、節能減排、公共安全、防震減災、城市建設、循環經濟等領域開展技術創新活動,套用先進創新技術及成果。
第四章 產業創新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把發展經濟著力點放在實體經濟上,推進產業基礎高級化、產業鏈現代化,推動傳統產業高端化、智慧型化、綠色化,圍繞產業鏈部署創新鏈、圍繞創新鏈布局產業鏈,推動產業鏈、供應鏈、創新鏈、資金鍊、人才鏈、政策鏈多鏈協同,提升產業鏈供應鏈現代化水平。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新一代信息技術、人工智慧、新材料、節能環保、新能源汽車和智慧型網聯汽車、高端裝備製造等新興產業發展,推動網際網路、物聯網、大數據、人工智慧等同各產業深度融合。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動數位化發展,推進數字產業化和產業數位化,促進數字經濟和實體經濟深度融合;加強數字社會、數字政府建設,提升公共服務、社會治理等數位化、智慧型化水平;推動依法開展數據資源確權、流通、套用等活動,發揮數據資源的經濟價值和社會效益。
第二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推進和支持安徽創新館建設,構建“政產學研用金”一體的安徽科技大市場和省市縣三級覆蓋、線上線下互動的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服務體系,完善科技成果評價機制。支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聯合建立研發平台,推動科技成果就地轉化。
支持行業龍頭企業或者科研院所牽頭組建省技術創新中心,聯合產業鏈上下游創新資源,開展核心技術攻關、智慧財產權運營、科技成果轉化等活動。
鼓勵、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建立科技成果育成中心、初創產業園等科技成果熟化、工程化載體。
鼓勵、支持各類投資基金參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項目前期研發,企業參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項目研發,培育眾創空間、科技企業孵化器、加速器等創業孵化平台。
第五章 區域創新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緊扣一體化和高質量,堅持戰略協同、高地共建、開放共贏、成果共享原則,共建高水平創新高地和重大科技基礎設施集群,推進長三角科技創新共同體建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圍繞一體化協同創新體系建設,最佳化區域創新布局,促進創新要素自由流動,聯合開展關鍵核心技術攻關,共建產業創新平台,完善技術轉移體系,推動科技資源和科技成果普惠共享,提升區域協同創新能力。
第二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和有關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推進合蕪蚌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建設,推動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培育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基地、產業集群和各具特色的開發園區,建設產業創新中心,輻射帶動全省產業創新發展。
省人民政府和有關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高質量建設中國(安徽)自由貿易試驗區,實施自由貿易試驗區專項推進行動,加強制度機制創新探索,建設更高水平開放型經濟新體制,打造具有重要影響力的改革開放新高地。
第二十五條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資源稟賦、產業特徵、區位優勢、發展水平等基礎條件,推進創新型城市建設。
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推進創新型縣(市)建設,落實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和鄉村振興戰略,集聚創新創業要素,轉移轉化科技成果,推進主導產業創新發展。
第六章 人才支撐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完善人才發展體制機制,加強戰略科技人才、科技領軍人才、青年科技人才和基礎研究人才引進培養;發揮人才發展專項資金等政府投入的引導作用,建立健全政府引導、企業參與、社會支持的多元投入機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支持人力資源服務業發展,集聚海內外科技人才,並按照規定給予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獎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各類創新主體依託重大科技項目和科技創新基地,培養急需緊缺科技人才,推動人才培養與產業鏈、創新鏈有機融合。
鼓勵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對科技人才實行市場化薪酬制度。對聘用的科技人才可以按照規定實行協定工資、項目工資等薪酬方式。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柔性引才機制,引進各類人才來皖創新創業。
省外人才來皖工作、帶班指導或者諮詢等,引進單位按照約定支付勞務報酬。支付的勞務報酬不列入引進單位績效工資和工資總額基數。
來皖工作並作出貢獻的人才,按照規定享受同等公共服務等待遇,可以申報本省各類人才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健全以創新能力、質量、實效、貢獻為導向的科技人才評價體系,建立體現知識、技術等創新要素價值的收益分配機制。
推進青年科技人才隊伍建設,建立符合人才成長規律的長期穩定支持和接力培養機制。符合條件的青年科技人員可以主持重大科技項目,破格參加各類專業技術崗位評聘。
第二十九條 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設定一定比例的流動崗位,吸引具有創新實踐經驗的企業家、科技人員兼職。
支持企業、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設立院士工作站、博士後科研工作(流動)站、創新實踐基地等,推動教育和產業統籌融合。
鼓勵、支持科技人員按照規定在職或者離崗創業,推動創新人才帶專利、項目、團隊創業。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最佳化人才創新創業公共服務,建立人才創新創業綠色通道,完善住房、醫療保障、家屬安置、子女教育等方面優惠政策。
對符合條件的外籍人才及家屬,應當依法為其居留、簽證等提供便利服務。支持有條件的地方建設國際醫院、國際社區。
第七章 體制機制創新
第三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成立由科技、產業、投資、法律等領域高層次專家組成的科技創新決策諮詢委員會,在編制實施重大戰略規劃、制定重要科技創新政策、作出重大科技項目布局決策前聽取其意見。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可以通過購買服務等方式,引入高端智庫、諮詢機構參與科技創新決策諮詢。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整合本級財政性科技資金,綜合運用公開競爭、後補助、穩定支持等方式,通過資助、貸款貼息、獎勵、基金等形式,支持科技人員、企業、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及其他社會力量開展創新活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擴大財政資金支持的科技項目負責人預算調劑權、經費使用自主權和技術路線決策權,拓寬項目直接費用列支範圍。
財政資金支持的科技項目,勞務費預算不設比例限制。聘用人員的勞務費可以依據其在項目研究中承擔的工作任務確定,社會保險補助費用可以按照規定納入勞務費科目列支。
科技項目承擔單位因科研活動需要,邀請國內外專家、學者和有關人員參加由其主辦的會議,對確需負擔的城市間交通費、國際旅費,可以按照規定在會議費等費用中列支。
第三十三條 鼓勵探索實施科技項目經費使用包乾制。
對承擔重大技術攻關、成果轉化或者平台建設任務的項目負責人可以實行年薪制。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可以按照規定通過第三方外包、聘用科研財務助理等形式,為科研項目實施提供經費管理和使用服務。
第三十四條 使用財政性資金採購具有核心自主智慧財產權和市場競爭力的創新產品和服務時,應當依法選擇評審方法,不得以價格作為唯一評審指標,不得採用抽籤、搖號等方式預選、確定中標人。
對符合條件的創新產品和服務可以按照規定採取非招標方式採購。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最佳化科技項目評審、人才評價、機構評估的程式和內容。科技項目評估、檢查、審計結果的信息應當互通共享。
第三十六條 對於財政性資金資助的探索性強、風險性高的創新項目,原始記錄證明承擔項目的單位和科技人員已經履行勤勉盡責義務仍不能完成的,經項目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論證後,可以允許該項目結題。承擔該項目的單位和科技人員繼續申請利用財政性資金的創新項目不受影響。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在推進科技創新過程中,工作沒有達到預期效果或者因成果轉化後續價值發生變化造成損失,其負責人已經履行勤勉盡責義務,未牟取個人非法利益的,負責人不承擔相關責任。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科技創新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
科技項目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承擔項目的單位和科技人員科研誠信檔案。誠信檔案記載事項應當作為專業技術職務職稱評聘、科技項目申報、科技成果獎勵的依據。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單位應當建立完善科研工作管理制度,將科研誠信工作納入常態化管理。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企業家隊伍建設,支持企業家創新創業創造,依法保護企業家拓展創新空間,推進生產組織創新、技術創新、市場創新。
第八章 創新環境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深化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改革,加快政府數位化轉型,建立與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相適應的管理制度,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營商環境。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發起設立或者參與設立科技成果轉化等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和科技融資擔保機構,引導社會資金扶持初創期和中小微科技型企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動融資服務平台建設,為科技型企業提供投融資對接服務。支持符合條件的科技型企業通過發行股票、發行債券等方式開展融資。發揮融資擔保體系作用,完善融資風險補償機制。
鼓勵有條件的銀行業、保險業金融機構設立專門機構,運用金融科技手段創新科技金融產品,為科技型企業和創新創業人才在創業投資、風險投資、科技保險、成果轉化等方面提供金融支持。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開展智慧財產權保護宣傳教育,增強全社會尊重和保護智慧財產權的意識。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推動建立高效的智慧財產權綜合管理制度,健全智慧財產權協同保護機制,完善智慧財產權公共服務平台,構建企業、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金融機構、中介服務機構參與的智慧財產權運用體系。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科學普及資源開發和基礎設施建設,創新科學普及理念和模式,支持科學普及作品創作和產品研發,提升科學普及能力。
鼓勵企業、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根據自身特點面向公眾開放研發機構、生產設施、工藝流程或者展覽場所,開展科學普及活動,建設科學普及教育基地。
第四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積極培育創新文化,新聞媒體等應當加大對重大科技創新工程、重大科技活動、優秀科技工作者、創新創業典型事跡的宣傳,在全社會營造鼓勵創造、追求卓越、寬容失敗的創新氛圍。
科技人員應當大力弘揚科學家精神,充分發揮主動性和創造性,紮實開展科學研究和技術創新,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套用。
對在科技創新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鼓勵和規範社會力量按照規定設立科學技術獎。面向社會設立科學技術獎的,應當堅持依法辦獎、公益為本、誠實守信原則,並及時向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書面報告。
第四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完善科技領域重大風險防範工作機制,增強防範和化解科技領域風險的能力。
第四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應當會同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建立健全創新型省份建設統計制度,監測、分析和評價創新型省份建設活動。
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創新型省份建設工作督查制度,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具體措施,推動、激勵創新型省份建設。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