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新能源汽車產業集群建設促進條例

《安徽省新能源汽車產業集群建設促進條例》是為促進新能源汽車產業高質量發展,強化產業鏈上下協同聯動,最佳化產業空間布局,打造具有國際競爭力的新能源汽車產業集群,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安徽省實際制定的條例。由安徽省人大財經委於2023年9月7日發布草案徵求意見稿,意見徵詢期至2023年9月18日前。

意見徵詢,徵求意見稿,

意見徵詢

關於徵求《安徽省新能源汽車產業集群建設促進條例(草案)》意見的公告
為了促進我省新能源汽車產業集群建設,省人大財經委起草了《安徽省新能源汽車產業集群建設促進條例(草案)》。為做好上述法規草案的修改工作,提高立法質量,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請將修改意見和建議於9月18日前通過信件、電子郵件等方式反饋至安徽省人大常委會財經工委辦公室。
    傳真:參考連結,信箱:參考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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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求意見稿

《安徽省新能源汽車產業集群建設促進條例(草案)》
(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新能源汽車產業高質量發展,強化產業鏈上下協同聯動,最佳化產業空間布局,打造具有國際競爭力的新能源汽車產業集群,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新能源汽車產業集群建設及其相關活動。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新能源汽車,是指採用新型動力系統,完全或者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驅動的汽車,包括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汽車、純電動汽車和燃料汽車等。
本條例所稱新能源汽車產業,涵蓋汽車研發設計、生產製造、銷售及售後服務的全產業鏈條,包括但不限於上游各類原材料、關鍵零部件、智慧型網聯繫統及設備、新型基礎設施、文化創意等與汽車生產套用密切相關的產業。
本條例所稱新能源汽車產業集群,是指依託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國家級和省級開發園區等,以新能源汽車研發、生產、銷售等產業環節為核心,充分發揮龍頭企業帶動作用,推動新能源汽車企業、專業化供應商、物流和金融服務機構等之間互動關聯,形成的一種產業協同生態和集聚效應。
第四條 促進新能源汽車產業集群建設,應當堅持創新引領,完善激勵和保護創新的制度環境,形成新型產業創新生態;遵循產業發展規律,堅持市場主導、政府引導,推動有效市場和有為政府更好結合;堅持錯位發展,突出產業發展優勢,構建優勢互補、高質量發展的區域產業布局;堅持產業鏈協同,培育形成新型整零關係;堅持開放發展,與長三角一體聯動,廣泛匯聚發展合力。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促進新能源汽車產業集群建設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促進新能源汽車產業集群建設的規劃編制、政策制定、組織管理、統籌協調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和信息化部門負責對新能源汽車行業的監管。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科技、公安、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商務、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促進新能源汽車產業集群建設的有關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圍繞新能源汽車產業集群建設需要,按照“主體集中、區域集聚”的要求,將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規劃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組織領導、決策實施、督促激勵、專業指導、要素保障機制,營造打造汽車“首位產業”的良好氛圍。
第七條 鼓勵和支持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產業聯盟、基金管理機構及新能源汽車相關行業商協會等組織和個人參與新能源汽車產業集群建設的相關活動。
第二章 創新引領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企業和其他組織加強產學研合作,通過組建創新聯合體、創新聯盟、開放型汽車生態實驗室等方式,聯合開展新能源汽車科學研究、技術創新和研發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技部門應當組織實施創新平台能級提升工程,支持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等建設國家級和省級汽車領域實驗室、重點實驗室、特色實驗基地、工程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技術創新中心、產業創新中心、製造業創新中心等平台。組織實施創新平台集聚計畫,招引全球汽車領域頭部企業、頂尖高校及科研機構設立高水平創新平台。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技部門應當完善基礎研究重大任務形成機制,強化對目標導向基礎研究的系統部署,推動新能源汽車領域重點項目、基地、人才、資金一體化配置。鼓勵高等學校、科研機構、企業和其他組織開展面向新能源汽車領域重大科學前沿問題的基礎研究與套用基礎研究,支持開展新能源汽車相關跨學科交叉領域的研究。對於承擔或參與國家級、省級、市級重大科技項目的市場主體,應當給予政策支持。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技、經濟和信息化等部門應當鼓勵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和企業等,在動力電池系統、新型底盤架構、智慧型駕駛體系、車規級晶片等領域加強產學研合作,開展新能源汽車關鍵共性技術攻關。
鼓勵新技術路線發展,支持開展氫內燃機、甲醇制氫、甲酸制氫、固態電池、碳化矽半導體、滑板底盤等新技術研發套用。
建立以市場需求為主導、政產學研深度融合的關鍵核心技術攻關機制,構建覆蓋新能源汽車關鍵核心技術攻關全周期的扶持政策體系。
對於涉及公共利益的新能源汽車關鍵核心技術攻關項目,可以通過競爭性遴選、下達指令性任務等方式組織開展。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技部門應當建立有利於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激勵機制,推動新能源汽車產品和服務在皖示範套用,支持新能源汽車領域國家科技重大專項和重點研發計畫項目所取得的研究成果在皖開展產業化套用。
鼓勵新能源汽車產業鏈企業離岸創新成果在皖轉化,在相關方面視同國內創新成果予以支持。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的專業技術人員按照有關規定離崗創業、在職創業或者到企業兼職從事新能源汽車領域科技成果轉化。
堅持市場導向和政府引導相結合,在平台建設、購買服務、人才培養等方面加強對新能源汽車科技成果轉化專業服務機構的扶持。鼓勵社會資本設立新能源汽車科技成果轉化專業服務機構,提供交易代理、價值評估、人才培訓、創業孵化等全方位科技成果轉化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和信息化部門應當支持新能源汽車領域重大技術裝備、首批次材料、首版次軟體推廣套用,完善“三首”產品認定方法和標準。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健全新能源汽車領域技術創新、智慧財產權保護和標準化互動支撐機制,促進新技術套用推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新能源汽車領域智慧財產權糾紛快速處理機制。根據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支持將新能源汽車領域相關專利申請列入專利快速審查與確權服務範圍,完善新能源汽車領域智慧財產權的協作保護、快速維權和海外維權制度。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技、經濟和信息化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完善新能源汽車領域大型科學儀器設施開放共享激勵機制。支持利用財政性資金或者國有資本購置、建設的科技創新平台和重大科技基礎設施,在保障安全規範的前提下,按照規定向社會開放。鼓勵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企業和其他組織面向社會開放新能源汽車領域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技部門應當建立以質量、績效、貢獻為導向的項目評價制度,準確反映新能源汽車科技成果創新水平、轉化套用績效和對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貢獻。允許技術路線明顯不同的多個牽頭單位同時獲得前期立項,在項目周期時間內定期開展考核,根據動態競爭結果給予資助。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管部門應當會同科技、經濟和信息化等部門統籌推進新能源汽車和智慧型網聯汽車相關標準體系建設。支持新能源和智慧型網聯汽車企業開展標準提升行動,主導或參與國際標準、國家標準的制定修訂,形成一批技術自主的新標準。鼓勵新能源汽車和智慧型網聯汽車企業聯合科研機構、行業協會、產業聯盟、企業等,聯合制定新能源汽車和智慧型網聯汽車領域技術和產品地方標準。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完善檢驗檢測認證行業品牌培育、發展、保護機制,提升新能源汽車產品檢驗檢測基地能級。支持新能源汽車相關檢驗檢測認證機構和標準試驗驗證平台發展,強化檢測驗證、標準制定、技術培訓以及諮詢服務等功能。鼓勵新能源汽車企業開展相關產品檢驗檢測以及認證平台建設。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動科研項目立項和組織管理方式改革,賦予新能源汽車創新團隊和領軍人才更大技術路線決定權和經費使用權。支持對承擔新能源汽車重大科技攻關任務的科研人員採取靈活的薪酬制度和獎勵措施,探索推廣賦予科研人員新能源汽車領域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或者長期使用權。
第三章 智造提升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促進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的專項規劃、行動計畫,明確產業布局、發展目標、重點任務和保障措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促進新能源汽車產業集群化發展升級,根據產業特點和區域優勢統籌規劃產業集群空間布局,避免同質化無序競爭和低水平重複建設。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協調新能源汽車產業鏈補鏈延鏈固鏈強鏈,推動產業鏈向價值鏈高端延伸。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新能源汽車產業招商機制,制定引進計畫,瞄準頭部企業、重點項目和重大功能性總部項目,加大招引力度,形成招引生態網路。對符合產業發展導向的新能源汽車產業重大項目,按照有關規定加強要素保障。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應當支持新能源汽車龍頭企業發展,培育“鏈主”企業,鼓勵各類要素向企業集聚,支持發揮品牌和技術優勢,打造具有國際競爭力的產品矩陣。支持通過轉型升級、戰略合作、兼併重組、股改、上市等方式,加快企業集團化、國際化進程,提升企業綜合實力。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和信息化部門應當推動新能源汽車產業質量品牌提升建設,建立健全品牌培育、發展、壯大的促進機制和支持制度。鼓勵新能源汽車企業實施質量品牌戰略,推動質量技術創新套用,積極發展優質製造。支持新能源汽車領域專精特新企業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和信息化部門應當協同行業商協會、產業聯盟、園區運營管理機構等,推動企業智慧型化改造和數位化轉型。建立健全新能源汽車領域中小企業數位化轉型服務體系,降低企業數位化轉型成本。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建立新能源汽車領域綠色生產體系,推動綠色低碳理念貫穿新能源汽車產業全鏈條。鼓勵新能源汽車企業加強綠色低碳技術創新套用和綠色化改造提升,創建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支持綠色工廠建設。鼓勵、支持新能源汽車企業開展電池碳足跡和綠色低碳技術研發套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和信息化、商務、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推動回收拆解行業市場化、專業化、集約化、規範化發展。建立網路完善、規範有序、循環高效的動力電池回收利用和處理體系,鼓勵整車企業、動力電池領域企業開展廢舊產品梯次回收利用,推動回收拆解市場有序發展。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實施新能源汽車整零協同機制,推動整車與零部件企業開展多種模式合作,構建新型整零關係。支持核心零部件企業提高近地配套率,根據比例上升額度予以獎補激勵。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部門應當組織開展綜合性或細分領域的整零對接活動。鼓勵新能源汽車企業入駐整零對接平台,及時發布產品、技術等供需,拓展市場空間。
第四章 場景拓展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科學合理制定新能源汽車的推廣目標。
推進公共領域車輛全面電動化,鼓勵在物流配送、環衛、工程建設、黨政機關、國企用車等領域推廣使用新能源汽車。
鼓勵在短途運輸、城建物流以及礦場等特定場景開展新能源重型貨車推廣套用,加快老舊車輛報廢更新為新能源汽車。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開展智慧型有序充電、新能源汽車與可再生能源融合發展、城市基礎設施與城際智慧型交通、異構多模式通信網路融合等綜合示範。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智慧型網聯汽車產業發展政策,最佳化智慧型網聯汽車發展環境,支持智慧型網聯汽車健康有序高質量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據本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製定實施細則,在各自職責範圍內開展智慧型網聯汽車道路測試和示範套用的監督管理工作。
鼓勵開展試點示範,支持具備條件的地級市爭創智慧型網聯汽車示範區。支持在物流配送、短途接駁、智慧型公交、環衛作業、養護作業等領域開展智慧型網聯車輛測試和套用。
鼓勵具備條件的智慧型網聯汽車相關企業建設道路和交通場景仿真模擬平台,對智慧型網聯汽車的自動駕駛系統進行仿真測試和技術驗證。
鼓勵開展城市無人駕駛物流配送、市政環衛、快速公交系統(BRT)、自動代客泊車和特定場景示範套用。
第五章 開放合作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快打造融入全球的開放生態,支持本行政區域內的新能源汽車企業開拓海外市場。
加強國際交流與合作,推動建立與國際貿易投資通行規則相銜接的制度和監管服務模式,營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一流營商環境。
建立健全法律諮詢、檢測認證、人才培訓等服務保障體系,引導企業規範海外經營行為,提升合規管理水平。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本行政區域內的優勢汽車企業積極融入全球新能源汽車產業分工體系,設立境外生產和研發基地,建立全球行銷網路及產業鏈體系,推進研發全球化、服務全球化、產能全球化,提升國際市場競爭力。支持新能源汽車企業建立國際行銷服務網路,在重點市場共建海外倉儲和售後服務中心等服務平台。
支持建設新能源汽車產業國際風險預警平台,為企業開拓境外市場提供預警信息服務。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落實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依法擴大外資投資領域,放寬外資股份比例,引導外資投向新能源汽車產業。不涉及國家規定實施準入特別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資企業,其設立、變更實行備案管理。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新能源汽車企業以獲取技術、人才、專利、品牌和渠道為目的的境外投資併購;對新能源汽車產業重大境外併購項目,省產業發展基金、省產業類專項資金按規定給予支持。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集聚吸引跨國公司在本行政區域內設立地區總部和研發中心,建設整合貿易、物流、結算等功能的營運中心。
對於在本行政區域內開展研發活動的外資研發機構,給予同等政策支持;在依法依規、對等開放、保障安全、利益共享的原則下,支持外資研發機構參與承擔政府重大科技專項。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快鐵路專用線建設、港口改造,加密鐵海聯運、中歐班列、中亞班列,幫助車企解決運力不足、運輸不便等問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完善綜合交通運輸體系,加強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的物流支撐,降低物流成本,提升產業效率。
鼓勵本行政區域內的航運企業新建滾裝運輸船,推動具備條件的貨櫃碼頭辦理危險品作業資質,完善水路運輸網路,對航運公司拓展加密省內外貨櫃航線在相關港口集並、中轉給予資金獎補。
海關、檢驗檢疫、商務、稅務、外匯等部門應當加強協作,共享信息,推行統一高效的口岸監管服務,為新能源汽車及相關行業出口提供通關便捷服務。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會同本行政區域內的中小企業服務部門,支持汽車企業參加境內外新能源汽車產業高端展會論壇。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在本行政區域內舉辦新能源汽車產業領域的展覽、賽事、論壇等活動,建設新能源汽車產業展示、交易、交流、合作平台。
鼓勵支持新能源汽車企業境外參展、產品國際認證、申請境外專利和商標國際註冊等活動,擴大品牌的國際影響力。
第六章 支撐保障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與城鄉建設規劃、電網規劃及物業管理、城市停車等的統籌協調,制定本行政區域內充換電基礎設施建設規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最佳化本行政區域內公共充電網路建設布局,加強公路沿線、郊區鄉鎮、老舊小區充換電基礎設施建設和城際快充網路建設。加強停車場站等專用充換電站建設。
省內公共充換電基礎設施需接入省充換電基礎設施綜合監管服務平台,市級充換電設施需納入市政設施範疇。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引導企業根據氫燃料供給、消費需求等合理布局加氫基礎設施,提升安全運行水平。
鼓勵利用現有場地和設施,建設一批集油、氣、氫、電等多位一體的綜合能源服務站。
允許在非化工園區建設制氫加氫一體站。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優先將道路基礎設施智慧型化建設納入相關城市道路規劃,促進智慧型城市基礎設施與智慧型網聯汽車協同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新能源汽車通行需要,統籌規劃、配套建設新能源汽車通用的通信設施、感知設施、計算設施等車路協同基礎設施。
鼓勵開放共享車路協同基礎設施的數據信息、通信網路等資源,但是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個人信息的數據除外。
車路協同基礎設施中涉及通信技術的設施設備應當按規定取得國家工信部門的入網認證,涉及人身、財產安全的設施設備應當按照國家相關強制性標準或者要求取得可靠性認證報告。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新能源汽車產業的人才培養、引進、使用、激勵和保障制度,加快新能源汽車領域人才隊伍建設,暢通引進綠色通道。
加快建立適應新能源汽車與相關產業融合發展需要的人才培養機制,編制行業緊缺人才目錄,引導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企業加大國際化人才引進和培養力度,將引進的高層次、高技能以及緊缺人才納入人才支持政策範圍。
加強高等院校學科專業建設,建立動態調整高校學科專業和校企聯合培養機制,更好適應新能源汽車產業集聚發展需求。
鼓勵新能源汽車產業企業以各種方式引進高端領軍人才和高層次人才、團隊及其創新創業項目,幫助解決引進人才及其家屬的戶籍、醫療、教育、住房等問題,並在項目申報、科研活動等方面提供便利。
鼓勵面向國(境)外積極招引新能源汽車領域高層次科技人才團隊落戶安徽創新創業。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金融主管部門應當牽頭開展綠色金融產品創新,加快發展用能權、契約能源管理收益權等抵質押貸款產品,加大對新能源汽車產業的信貸支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預留一定比例的財政資金,重點支持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和推廣套用,確保支持力度和穩定性。組建汽車產業鏈投資基金,全部用於“七個生態”建設。
支持符合條件的新能源汽車企業通過股權投資、發行綠色企業債、公司債、資產證券化等方式融資。
創新保險機制,建立首台套、首批次保險補償機制。設立政策性融資擔保基金,通過補充資本金、代償補償、保費補貼、業務補助等方式,擴大融資擔保業務的規模、降低擔保費率。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重點保障新能源汽車產業的用水、用電、用氣需求,完善用電政企聯動工作機制,在迎峰度夏等用電高峰期對重點汽車企業予以優先保障。
統籌用好能耗指標、排放容量,保障新能源汽車產業鏈重點園區、重點企業新建和技改項目的用能、排放需求,優先實施節能審查。
加快將充電設施配套電網建設與改造納入配電網專項規劃,做好充電設施相關電力基礎網路建設、充電設施增容服務、電力保障等工作。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優先將新能源汽車產業項目納入年度土地利用計畫,統籌保障建設用地指標。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新能源汽車消防安全風險防控,建立健全工作機制,提升安全保障水平。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條例自2023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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