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科技創新條例

《合肥市科技創新條例》於2022年1月1日正式實施。該法規是安徽省首部科技創新地方性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合肥市科技創新條例》
  • 實施時間:2022年1月1日
條例,內容解讀,

條例

(2021年8月24日合肥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2021年9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創新平台
第三章 成果轉化
第四章 產業創新
第五章 人才支撐
第六章 科技金融
第七章 智慧財產權
第八章 創新環境
第九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深入貫徹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加快推進合肥綜合性國家科學中心建設,全麵塑造創新驅動發展新優勢,根據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科技創新活動。
第三條 堅持把創新驅動作為全市發展主導戰略,堅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經濟主戰場、面向國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構建以套用基礎研究、技術創新、成果轉化、產業創新、人才支撐、科技金融、智慧財產權為重點的全過程創新生態鏈。
第四條 本市設立科技創新委員會,作為專門議事協調機構,統籌協調科技創新活動過程中的重大問題,負責組織編制戰略規劃、研究制定政策措施、協調推進重大事項、評估督查重點工作、開展政策績效評價等。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推動合肥綜合性國家科學中心建設,推動國家實驗室、重大科技基礎設施、前沿交叉研究平台等建設,建立支持關鍵技術突破的工作機制,服務保障國家戰略科技力量。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推動濱湖科學城建設,建立現代化基礎設施體系,最佳化創新環境,推動國家實驗室、綜合性國家科學中心和濱湖科學城整體規劃、一體建設,建設國家級科學城。
第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科技創新工作的領導,將其放在發展全局的核心位置,並做好下列工作:
(一)將科技基礎設施建設、重大科技項目攻關、科技創新人才支撐、科技成果轉化、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等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科技創新專項發展規劃;
(二)編制、修編國土空間規劃應當充分保障科技創新發展的基本要求;
(三)加大財政投入,完善經費投入和使用機制,重點支持基礎研究和套用基礎研究、重大共性關鍵技術研究、社會公益性技術研究、科技成果轉化、創新平台建設、智慧財產權創造和運用等科技創新活動;
(四)建立科技安全協調工作機制,加強科技安全制度建設,強化本市重點產業供應鏈安全保障,防範化解科技領域重大風險;
(五)建立創新驅動評價機制,把創新業績納入對各級領導幹部考核內容;
(六)加強對創新主體、創新過程、創新成就的宣傳,營造尊重人才、開放包容、追求卓越的創新文化;
(七)其他依法應當做好的科技創新工作。
第八條 市科學技術部門是科技創新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科學研究、技術創新、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等工作的監督管理。
市發展改革部門負責組織開展科技創新重大投資、重大工程等評估督導,研究提出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規劃和政策等工作。
市教育部門負責指導高等院校培養本市重點產業創新人才,推動高等院校學科建設、科學研究與產業發展聯動等工作。
市經濟和信息化部門負責推進產業結構調整和升級,組織協調新產品、新技術、新裝備、新材料的推廣套用等工作。
市智慧財產權部門負責做好科技創新工作中智慧財產權保護等工作。
市財政、人才服務、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自然資源和規劃、農業農村、商務、衛生健康、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司法行政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科技創新相關工作。
第二章 創新平台
第九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國家實驗室服務保障機制,實施國家實驗室建設專項推進行動,支持國家實驗室實施重大科技計畫項目。
第十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規劃建設大科學裝置集中區,支持全超導托卡馬克、同步輻射光源、穩態強磁場等大科學裝置性能升級,推動聚變堆主機關鍵系統綜合研究設施等大科學裝置建設,推動重大科技基礎設施集群化、協同化發展。
第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推動合肥綜合性國家科學中心能源研究院、人工智慧研究院、大健康研究院、未來技術研究院、環境研究院等各類前沿交叉研究平台建設。
第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高等院校建設世界一流大學和一流學科,支持科研院所建設世界一流科研院所;建立學科協同和多學科交叉融合發展的機制;支持建設基礎學科研究中心、國家重點實驗室等,推動重大科學研究。
第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合作共建科學研究、技術創新、成果轉化和研發服務的新型研發機構,在建設運營、技術研發、人才招引、成果轉化等方面予以支持。
新型研發機構在項目申報、職稱評審、人才培養等方面可以適用科研事業單位有關政策。
第十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集研究開發、檢驗檢測、成果推廣等功能於一體的產業集群或者產業基地服務平台。
支持建立創新聯合體、技術創新中心;支持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建立專業化技術轉移機構;支持企業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合作建設產業創新中心、製造業創新中心、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工業設計中心和院士工作站、博士後科研工作站等創新平台;支持企業建立研發中心、國家重點實驗室,支持龍頭企業建設開放創新服務平台。
鼓勵、支持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社會組織等投資興辦科技型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等創新創業服務載體。
第三章 成果轉化
第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的自然科學基金應當支持本市重點產業開展任務導向型套用基礎研究,推動關鍵核心技術和產業共性技術突破。
市人民政府應當圍繞本市重點產業的核心基礎零部件、關鍵基礎材料、先進基礎工藝與基礎軟體等領域,組織實施科技重大專項,支持企業聯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開展攻關。
涉及國家利益以及社會公共利益的科技重大專項,可以通過定向委託、下達指令性任務等方式,組織關鍵核心技術攻關。
鼓勵企業加大研發投入,圍繞本市重點產業共性技術研發、重大科技成果工程化等開展科技攻關。符合條件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予以支持。
第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業和個人投資建設各類概念驗證中心,為實驗階段的科技成果提供技術概念驗證、商業化開發等服務,支持建設綜合性和專業性中試基地,為科技成果轉化提供投產前試驗或者試生產服務,支持高等院校與企業合作建立中試平台。
第十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開展成果推介會、項目對接會、成果競拍會等活動,促進成果轉化供給與需求的有效對接。
第十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設科技市場,完善技術交易功能。
鼓勵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新型研發機構、企業和個人進入科技市場開展科技成果交易、轉化、套用。
第十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科技成果評價機制,完善社會組織、企業、投融資機構等共同參與的多元評價體系,推動創新鏈、產業鏈、價值鏈深度融合。
第二十條 鼓勵建設綜合性科技成果轉化服務平台,支持其建立套用型科技成果資源庫和企業技術需求庫,收集匯聚各類創新主體科技成果和技術需求,定期發布成果和需求清單。
第二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科技服務機構和技術經理人隊伍建設,為科技和產業創新提供技術轉移、評價評估、掛牌競拍、展覽展示、認證認可等專業化服務。
第二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設科技成果轉化示範基地和園區。
支持農業高新技術產業示範區、農業科技園區等建設,培育農業高新技術企業,鼓勵開展農業種源關鍵核心技術科技攻關。
第四章 產業創新
第二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圍繞本市重點產業,建立各類科技型中小企業、高新技術企業、高成長企業、領軍企業等企業創新主體的全過程培育鏈條。
第二十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技術套用場景基礎設施建設,加大套用場景開放力度。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面向社會發布技術創新需求清單,推動新技術、新產品推廣套用、新業態衍生髮展和新模式融合創新。
第二十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推動產業基礎高級化、產業鏈現代化,推動電子信息、家用電器製造、裝備製造、汽車及其零部件製造等優勢產業高端化、智慧型化、綠色化。
第二十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推動產業創新,推動新型顯示器件、積體電路、人工智慧、新能源和節能環保、新能源汽車和智慧型網聯汽車、高端裝備製造、智慧型家電、生物醫藥、現代種業、文化和科技融合等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推動網際網路、物聯網、大數據與各類產業的融合。
第二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快布局量子信息、生物製造、先進核能、下一代人工智慧、分散式能源、類腦科學、質子醫療裝備、新一代半導體、精準醫療、超導技術等未來產業,加快套用基礎研究、技術開發、市場套用、產業鏈構建協同推進。
第五章 人才支撐
第二十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措施,加強對科技創新管理人才的培養和引進。
鼓勵高等院校圍繞本市科技創新開展學科建設和人才培養,支持高等院校圍繞本市重點產業設立產業學院和開設新專業。
支持企業與高等院校圍繞本市緊缺人才、智慧財產權和成果轉化專業人才合作辦學,開展定向人才培訓。
鼓勵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新型研發機構等創新主體培養急需緊缺人才,推動人才培養與產業鏈、創新鏈有機結合。
鼓勵職業院校圍繞本市重點產業培養高技能人才,建設技能大師工作室等高技能人才培訓平台。
第二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人才引進制度,編制重點單位人才需求目錄,建立市場化的人才發現和引進機制。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人才創新創業綠色通道,最佳化人才創新創業公共服務,在住房、醫療、家屬安置、子女教育等方面提供便利。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為引進的外籍人才在本市工作、生活提供便利服務。
第三十條 鼓勵科技人才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業間合理流動。鼓勵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設定一定比例的流動崗位,吸引具有創新實踐經驗的企業家、科研人員兼職。鼓勵、支持科研人員在職或者離崗創辦企業。
第三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以創新能力、質量、實效、貢獻為導向的科技人才評價體系,建立體現知識、技術等創新要素價值的收益分配機制。
鼓勵用人單位根據技術創新、科技成果轉化等活動的不同特點,建立科技人才分類評價方式。
鼓勵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建立科研人員收入與崗位職責、工作業績、實際貢獻緊密相關的薪酬激勵機制。
第六章 科技金融
第三十二條 鼓勵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建立服務科技型企業的風險控制和激勵考核體系;在科技和產業資源集聚區設立科技支行等專營機構;創新科技金融產品,開展信用貸款、智慧財產權質押貸款、股權質押貸款、履約保證保險貸款、投貸聯動試點等融資業務。
鼓勵融資租賃機構為科技創新企業開展無形資產融資租賃業務。
鼓勵保險機構為科技創新企業在產品研發、生產、銷售各環節以及數據安全、智慧財產權保護等方面提供保險。
第三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推動覆蓋種子期投資、天使投資、風險投資、產業投資、併購重組投資的基金體系建設。
鼓勵社會資本依法設立創業投資基金、併購投資基金、產業投資基金等股權投資基金,開展創業、產業投資。
第三十四條 支持發展多層次資本市場和金融要素市場,支持科技創新企業依法開展上市掛牌、發行債券、併購重組、再融資等活動。
第三十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融資服務平台建設,為科技型企業提供線上化、智慧型化、批量化投融資服務。
設立政府性融資擔保風險補償資金,通過融資擔保、提供信用增進服務等方式,降低科技創新的融資成本。
第七章 智慧財產權
第三十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措施,促進智慧財產權與科技創新產業融合。
第三十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引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創新主體轉化自主創新成果智慧財產權,實施高價值專利培育計畫、商標品牌戰略,推動形成相關技術標準,在關鍵技術領域和重點產業培育智慧財產權貫標企業、示範企業、優勢企業,引導企業建立智慧財產權管理制度。
第三十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推動智慧財產權運營服務體系建設;圍繞關鍵核心技術加強專利導航體系建設,推動本市重點產業智慧財產權運營中心建設;實施專利技術轉移轉化專項工作,完善專利開放許可運行機制,實施地理標誌運用促進工程;支持智慧財產權保險工作;依法推進智慧財產權證券化,深化智慧財產權融資服務,鼓勵、支持發行智慧財產權證券化產品。
第三十九條 完善智慧財產權保護體系,建立行政、司法、社會監督協同保護機制,推動中國(合肥)智慧財產權保護中心和智慧財產權法庭建設。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智慧財產權侵權行為快速查處機制,提高行政執法效率。
完善智慧財產權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加強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充分發揮調解、仲裁等作用。
第四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智慧財產權服務業載體建設,建立區域智慧財產權運營服務平台,培育智慧財產權服務機構,加強智慧財產權服務業監管。
第八章 創新環境
第四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科技創新專家諮詢制度,成立由科技、產業、投資、法律等領域專家組成的科技創新決策諮詢委員會,開展科技創新重大戰略問題研究和決策諮詢。
第四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推進產業投資項目承諾制審批,簡化、整合項目報建手續,精簡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準入和行政許可流程;開展效能提升專項行動,升級綜合服務平台;開展製造業降本減負專項行動,降低製造業企業綜合成本;最佳化項目工作機制,加快項目落地實施;最佳化項目要素配置,保障新興產業項目用地。
第四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科技創新激勵制度,依法設定科技創新獎項,對在科學研究、科學普及、科技服務、科技管理等活動中取得重大成果或者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激勵。
鼓勵社會力量按照有關規定設立科學技術獎項,對科技創新活動予以獎勵。
第四十四條 弘揚科學家精神、企業家精神和工匠精神,宣傳科技創新先進事跡,推動創新文化、創新精神、創新價值融入城市精神。
支持開展創新創業大賽、職工技術創新成果評選、技能大賽等民眾性科技創新活動。
第四十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接長三角一體化科技創新合作交流,建立科技創新資源共享機制,建設大型儀器設備、科技文獻等各類資源共享平台,推動重大科技基礎設施、大型科學儀器設施以及科技信息、科學數據、科技報告等開放共享。
第四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公共法律服務平台,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業以及科技人員的科技創新活動提供公共法律服務。
第四十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科學普及工作。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應當制定措施,實施全民科學素質提升行動,以及科技資源科普化、科普信息化、科普基礎設施、基層科普能力提升、科學素質國際交流合作等工程。
第四十八條 有關單位和負責人在科技創新過程中作出的決策未能實現預期目標,但符合法律法規、國家、省市有關規定以及相關決策程式要求的,不作負面評價,依法免除相關責任。
科技人員在科技創新活動中依法履職、勤勉盡責,但由於客觀原因未達到預期目標的,不作負面評價,並允許其在今後仍可享受相關科技政策,依法免除相關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本條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合肥市科技創新條例》共九章四十九條,明確了以創新平台建設、套用基礎研究、技術創新、成果轉化、產業創新、人才支撐、科技金融、智慧財產權、創新環境為重點的全過程創新生態鏈主線。條例進一步明確了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相關部門、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發機構、企業等各方創新主體的責任,形成了責任明確、高效有力的科技創新體制機制。
該條例明確,合肥市設立科技創新委員會,作為專門議事協調機構,統籌協調科技創新過程中的重大問題,負責組織編制戰略規劃、研究制定政策措施、協調推進重大事項、評估督查重點工作、開展政策績效評價等。同時,將每年9月20日定為“合肥科技創新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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