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專利保護和促進條例

《安徽省專利保護和促進條例,共七章、四十四條(含附則),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這是為保護髮明創造專利權,促進自主創新和專利技術的推廣套用,維護市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安徽省實際制定的,適用於該省行政區域內的專利保護、專利促進、專利糾紛的處理和調解、專利違法行為的查處等工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專利保護和促進條例
  • 時間:2006年1月1日
  • 目的:專利保護、專利促進
  • 地點:安徽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修訂的條例,修改情況的說明,審查意見的報告,修訂草案的說明,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 六十三 號
《安徽省專利保護條例》已經2005年10月21日安徽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修訂,現將修訂後的《安徽省專利保護和促進條例》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5年10月21日

修訂的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專利創造、運用、保護、管理和服務活動。
第三條專利工作應當遵循激勵創造、推進運用、依法保護、科學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實施專利發展戰略,將專利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科學的管理體制機制,保障專利工作所需經費。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專利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專利相關工作。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專利宣傳教育,普及專利知識,營造尊重智慧財產權、激勵自主創新的社會環境。
第二章激勵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激勵機制,鼓勵發明創造,對獲得發明專利授權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資助,對符合經濟社會發展需求的專利予以扶持,對獲得發明專利授權並具有明確市場套用前景的優先扶持。
第八條省人民政府設立專利獎,對進行發明創造,取得專利並實施,為促進本省經濟和社會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專利權人予以獎勵。獎勵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九條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培養職工創新意識,鼓勵職工立足本職崗位,開展技術創新和發明創造,申請專利。
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企業和事業單位申報高新技術企業、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重點實驗室、工程實驗室等。有關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在認定和考核時,應當將專利創造和運用等情況作為重要指標。
第十條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應當依法給予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設計人獎勵和報酬;單位轉讓專利權,應當依法給予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設計人獎勵和報酬。
第十一條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未規定、也未與科技人員約定獎勵和報酬的方式和數額,將該項職務發明創造轉讓的,應當從轉讓淨收入中提取不低於百分之五十的比例,對完成職務發明創造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和報酬。
利用財政資金設立的高等學校和科研院所被授予專利權,轉讓該項職務發明創造的,應當從轉讓淨收入中提取不低於百分之五十的比例,對完成職務發明創造做出重要貢獻人員給予獎勵和報酬。
國有企業和事業單位對完成、轉化職務發明創造做出重要貢獻人員給予獎勵和報酬的支出,計入當年本單位工資總額,但不受當年本單位工資總額限制、不納入本單位工資總額基數。
第十二條對財政資金支持的科技計畫項目,科學技術、發展改革等行政部門根據情況與項目承擔單位約定專利目標,將目標實現情況納入科技項目驗收內容。
第十三條健全國有企業技術創新經營業績考核制度,將專利技術的創造和運用等技術創新成效納入考核範圍。
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制定和組織實施專利人才培養計畫。
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將專利知識納入學生素質教育內容,鼓勵開展創新活動,培養學生專利意識。
支持高等學校設定與專利相關的課程、專業。
第三章運用
第十五條鼓勵專利權人依法實施其專利。
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可以依法採取專利權入股、質押、轉讓、許可實施等多種形式運用專利,實現專利技術的商品化、產業化。
第十六條鼓勵和支持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和企業建立研究開發和轉化實施平台,建立專利轉移機制,促進專利開發運用。
第十七條鼓勵擁有相關專利的單位和個人通過相互許可使用、互惠使用等形式開展專利合作。
鼓勵和支持擁有專利的單位和個人參與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等技術標準的制定。
第十八條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對具有較高技術水平、符合國家和本省產業政策、市場前景良好,在本行政區域內實施的專利項目,應當予以資金扶持;對可能形成戰略性新興產業的,應當優先扶持或者組織實施。
第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過資金補助、風險補償、創業投資引導等方式,引導金融機構開展專利質押貸款等業務,加大對中小微企業專利實施的信貸支持,促進專利產業化。鼓勵金融機構提供相應服務。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為擁有專利技術的科技型中小微企業提供辦公與生產場地、融資、信息、管理培訓、技術諮詢等方面的服務。
第二十一條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培育專利交易市場,規範專利交易活動,支持建立專利代理、專利技術交易、專利資產評估、專利信息諮詢等中介機構。
第二十二條擁有專利權的國有資產占有單位發生主體變更、終止,以及專利權轉讓、質押、作價入股等情況,應當依法進行專利資產評估。
第四章保護
第二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他人專利權、假冒專利。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侵犯他人專利權、假冒專利提供資金、場所、生產設備、運輸、銷售、廣告、印刷等生產經營的便利條件。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依法調查專利侵權、查處假冒專利,有關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拒絕提供或者隱瞞、轉移、銷毀與案件有關的資料,不得隱藏、轉移、變賣、毀損登記保存的物品。
第二十四條專利權人有權在其專利產品或者該產品的包裝上標註專利標識。專利標識的標註形式,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二十五條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的,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請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
第二十六條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專利侵權糾紛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請求人與專利侵權糾紛有利害關係;
(二)有明確的被請求人和具體的請求事項、事實;
(三)當事人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四)屬於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受案和管轄範圍。
第二十七條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自收到專利侵權糾紛處理請求書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並書面通知請求人。決定立案的,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將請求書副本送達被請求人。被請求人應當自收到請求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答辯書和相關證據。
被請求人未提交答辯書和相關證據的,不影響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對專利侵權糾紛的處理。
第二十八條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專利侵權糾紛,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案件特別複雜,需要延長期限的,經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但最多不超過一個月。
案件處理過程中的公告、鑑定、中止等時間不計入前款所述案件辦理期限。
第二十九條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或者人民法院作出侵權處理決定或者判決之後,被請求人對同一專利權再次作出相同類型的侵權行為,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請求處理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直接作出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的處理決定。
第三十條應當事人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就下列專利糾紛進行調解:
(一)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
(二)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歸屬糾紛;
(三)發明人、設計人資格糾紛;
(四)職務發明的發明人、設計人的獎勵和報酬糾紛;
(五)在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後專利權授予前使用發明而未支付適當費用的糾紛。
對於前款第五項所列的糾紛,當事人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調解,應當在專利權被授予之後提出。
經調解達成協定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製作調解書;不能達成協定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告知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一條查處假冒專利行為由行為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管轄。
查處電子商務領域假冒專利行為,由電子商務交易平台所在地或者網店經營者註冊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負責。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對管轄權發生爭議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指定管轄。
第三十二條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專利侵權糾紛以及假冒專利案件,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詢問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和證人;
(二)進行現場勘驗;
(三)查閱或者複製與案件有關的書證和視聽資料;
(四)抽樣取證;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記保存,並應當在七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第三十三條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查處假冒專利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一個月內依法作出處理決定。案件特別複雜,需要延長期限的,經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但最多不超過十五日。
案件處理過程中聽證、公告等時間不計入前款所述案件辦理期限。
涉外案件的處理期限,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管理和服務
第三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學校、科研院所等單位和組織的專利工作進行指導和服務,幫助其建立和完善專利管理制度。
第三十五條省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建立專利信息服務平台,提供下列公共服務:
(一)專利信息檢索;
(二)專利權有效性、權屬、變更、許可等查詢;
(三)專利信息統計數據;
(四)相關產業專利資料庫;
(五)專利侵權、假冒專利的處理信息;
(六)其他應當提供的專利公共信息服務。
第三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建立專利維權援助機制,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供信息、法律、技術等方面的維權服務。
第三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逐步建立重大經濟活動的專利審議制度,避免專利技術的盲目引進、重複研發和流失或者侵犯專利權。
第三十八條各類會展的舉辦者,對標註專利標識的參展產品或者技術,應當查驗其專利證書或者其他證明檔案。未能提供專利證書或者其他證明檔案的,舉辦者應當拒絕其以專利產品、專利技術名義參展。
會展期間,舉辦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接到假冒專利行為舉報的,應當立即進行現場調查,必要時可以依法採取抽樣取證或者證據先行登記保存措施;認定專利違法行為成立的,應當責令參展商立即撤出其參展產品或者技術,並依法予以處理。
第三十九條利用報刊、廣播、電視等媒體宣傳專利產品或者專利方法的,廣告主應當向廣告審查機關和廣告經營者、發布者提供有關專利真實、合法、有效的證明檔案。未提供專利證明檔案的,有關單位不得為其設計、製作或者發布廣告。
第四十條中介機構從事專利代理等專利服務的,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資質,並依法辦理登記註冊手續。
從事專利的代理、技術交易、資產評估、信息諮詢等專利服務的中介機構及其執業人員,應當依法開展專利中介服務,不得出具虛假報告,不得泄露、剽竊委託人的發明創造內容,不得與當事人串通牟取不正當利益,不得損害專利權人及其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第四十一條依法成立的專利鑑定機構可以接受有關部門及當事人的委託,組織有關方面的專家獨立進行與專利保護有關的鑑定活動。
第四十二條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建立專利違法行為舉報制度,公布舉報方式。對接到的專利違法行為舉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調查、處理,並將調查、處理結果向舉報人反饋。舉報的專利違法行為經查證屬實的,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對舉報人給予獎勵。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假冒專利的,除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並予公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四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明知其他單位和個人假冒專利,而為其提供資金、場所、生產設備、運輸、銷售、廣告、印刷等生產經營的便利條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兩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三款規定,拒絕提供或者隱瞞、轉移、銷毀與案件有關的資料,或者隱藏、轉移、變賣、毀損登記保存的物品的,由管理專利的工作部門依法處理;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律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專利標識的標註不符合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
專利標識標註不當,構成假冒專利行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依法處罰。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允許未提供專利證書或者其他證明檔案的產品或者技術以專利產品或者專利技術名義參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從事專利代理服務的中介機構及其執業人員違反本條例第四十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省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給予警告,或者提請上一級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依法吊銷《專利代理人資格證書》;給當事人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四十九條單位或者個人騙取專利資助、獎勵的,由實施資助、獎勵的行政機關採取下列方式處理:
(一)追回資助的資金,撤銷授予的獎勵;
(二)五年內不再受理其提出的專利資助、專利獎勵申請;
(三)向社會公示騙取專利資助、獎勵的不良信用信息。
第五十條從事專利管理工作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以及其他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二條本條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6月20日安徽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2005年10月21日安徽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修訂的《安徽省專利保護和促進條例》同時廢止。

修改情況的說明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5月18日,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對《安徽省專利保護和促進條例(修訂草案)》(以下簡稱修訂草案)進行了審議。會後,法制工作委員會將修訂草案及其說明在安徽人大網全文公布,徵求社會公眾意見;書面徵求各市以及宿松、廣德縣人大常委會意見。法制工作委員會會同有關方面,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根據組成人員審議意見和各方面意見,對修改稿進行了認真研究,並就形成的修改初稿召開座談會,徵求省發改委、省財政廳、省人社廳、省政府法制辦公室等有關省直單位意見,以及省人大代表、科研院所同志意見;赴合肥市開展立法調研,徵求各相關部門以及市人大代表、科技人員意見。在徵求意見座談會上,各省直部門對修改初稿中涉及其職責許可權的相關條款表示贊同,與會人員還提出了一些建設性意見和建議。7月1日,法制工作委員會會同教科文衛工作委員會,以及省政府法制辦公室、省知識產權局,根據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教科文衛委員會審查意見以及各方面意見,對修訂草案進行了認真研究和初步修改。7月2日,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聽取了法制工作委員會初步修改情況的說明,對修訂草案進行了統一審議,形成了《安徽省專利條例(修訂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修改稿),並於7月6日向主任會議作了匯報。現將修改的主要情況說明如下:
一、關於法規名稱、調整範圍和體例
教科文衛委員會審查意見和有些組成人員意見均提出,修訂草案側重於專利保護、激勵創造和執法維權等方面,在專利的轉化、運用、管理和服務方面涉及偏少,不能適應專利工作不斷發展的實際需要,也難以完整體現立法的目的和精神,建議拓展法規調整範圍,從專利創造、運用、保護、管理、服務、法律責任幾個方面對立法體例、內容進行重新設計,相應地將法規名稱修改為《安徽省專利條例》。法制委員會認真研究認為,為激發全社會的創新創造活力,促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充分發揮立法的推動和引領作用,有必要對專利的創造、運用、保護、管理和服務作出全面具體的規定。根據組成人員意見,建議將法規名稱修改為《安徽省專利條例》,設總則、專利創造、專利運用、專利保護、專利管理和服務、法律責任以及附則,共七章,對分則中各章內容進行重新設定,作相應調整、充實和完善,修改幅度較大。修改稿增加9條,修改27條,刪去1條,將其中4條合併為2條,法規條文數從41條增加到47條。
二、關於專利創造
專利創造是推進科學技術進步的基礎。建議將修訂草案第三章專利促進中的規定:鼓勵發明創造和申請專利、省政府對專利權人的獎勵、職務發明人的獎勵和報酬、科技計畫項目的專利目標和驗收、專利人才培養等,調整到修改稿第二章專利創造。同時,根據組成人員意見,進一步增加獎勵和考核內容,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體制機制改革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8號),規定利用財政資金設立的高等學校等轉讓職務發明成果,對科研人員的獎勵提高到不低於轉讓收益的50%;認定和考核高新技術企業等,將專利的擁有和運用等情況作為重要指標;將專利技術的創造和運用等技術創新成效納入國有企業技術創新經營業績考核範圍等。(修改稿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
三、關於專利運用
專利技術應當轉化為現實的生產力,實現商品化、產業化。建議將修訂草案第三章專利促進中的規定:政府引導金融機構對專利實施等提供信貸支持,鼓勵單位和個人開展專利合作、參與技術標準的制定等,調整到修改稿第三章專利運用。同時,根據組成人員意見,增加以下內容:鼓勵專利權人依法實施其專利,可以採取專利權入股、質押等多種形式運用專利;政府以及有關部門支持和促進產學研合作,共同研究開發和實施專利技術;政府以及有關部門為擁有專利技術的科技型中小微企業提供相關服務;政府以及有關部門應當培育專利交易市場,支持建立有關中介機構,規範專利交易活動等。(修改稿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
四、關於專利保護
修訂草案第四章專利糾紛的處理和調解保護、第五章假冒專利行為的查處,對專利保護、執法維權作出了比較具體的規定,建議將兩章內容整合,作為修改稿專利保護一章。對內容相近的條款進行精簡合併,將修訂草案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二條關於專利部門處理專利侵權糾紛和假冒專利可以行使職權的規定,合併修改作為修改稿第三十二條。同時,根據2015年7月1日起施行的修改後的《專利行政執法辦法》,對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專利侵權糾紛和查處假冒專利行為的期限和有關程式,作了相應修改。(修改稿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三條)
五、關於專利管理和服務
修改稿專利管理和服務一章主要規定了以下內容: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對單位和組織提供指導和服務;省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建立專利信息服務平台,提供公共服務;對會展中涉及專利的管理;對利用媒體宣傳專利產品或者方法的管理;從事專利服務的資質以及相應行為規範;專利鑑定機構開展的活動;管理專利的部門建立舉報制度等。在專利創造、專利套用章節中,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促進和激勵專利創造和運用的措施,在一定意義上,也涉及到政府管理和服務,鑒於這些條款更加側重於促進專利的創造和運用,因此,放在了專利促進和專利運用章節中。
六、法律責任
修訂草案第八條對利用媒體宣傳專利產品或者專利方法作出了規定。有的組成人員提出,對違反該規定,利用媒體實施相關違法行為的,應當設定相應的法律責任。法制委員會研究認為,鑒於《廣告法》對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發布虛假廣告的行為,以及涉及專利的廣告違反《廣告法》等行為,均設定了明確的法律責任,本法規可以不再重複規定。
鑒於法規名稱作了修改,法規的調整範圍和體例有較大變化,建議在附則修訂草案第四十一條中增加關於原法規同時廢止的規定。(修改稿第四十七條)
此外,根據組成人員意見,還對部分文字作了修改,不再一一說明。
修改稿已按上述意見作了修改。
以上說明和修改稿是否妥當,請予審議。

審查意見的報告

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安徽省專利保護和促進條例(修訂草案)》(以下簡稱《修訂草案》),已經2015年4月16日省人民政府第48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擬提請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審議。省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對《安徽省專利保護和促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修訂工作十分重視,積極參與草案的調研、論證與修改工作。本屆以來,結合開展科技進步法律法規執法檢查、聽取執法檢查重點問題整改落實情況報告等工作,委員會及時收集整理了各地及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的修訂我省地方性法規的意見建議,為《條例》修訂做了前期準備工作。2013年,與省知識產權局共同研究《條例》修訂思路,到我省部分市縣開展立法專項調研,並赴甘肅、陝西等省考察學習。2014年,在《條例》修訂過程中,會同省科技廳及省知識產權局、省政府法制辦等部門對《修訂草案》的立法框架結構、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等,進行了多次商討,提出修改意見建議。在《修訂草案》報送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後,委員會又就省科技廳提出的意見進行討論。在此基礎上,依法對《修訂草案》進行了審查。現將審查意見報告如下:
一、關於修訂《條例》必要性和《修訂草案》合法性
《條例》自2006年施行以來,對推進我省專利事業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我省經濟社會及專利事業快速發展,特別是國家在2008年和2010年先後對《專利法》和《專利法實施細則》進行全面修訂,並出台了《關於深化體制機制改革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若干意見》等系列重要檔案,我省也出台了“1+6”等系列政策措施,不斷創新專利工作舉措,專利工作呈現較好的發展局面。現行的《條例》已不能適應我省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有必要及時進行修訂,使之與國家修訂後的專利法律法規相銜接,並將國家及我省有關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上升為地方性法規規定,以更好地適應我省專利工作發展的需要。
經審查,《修訂草案》符合《專利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建議主任會議研究決定,將本《修訂草案》提交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審議。
二、關於《修訂草案》中的幾點修改意見
1.關於立法調整範圍和名稱
《修訂草案》沿襲了《條例》的規定,主要仍是側重於專利保護、激勵創造和執法維權等方面,在專利的轉化、運用、管理、服務等方面涉及偏少,無法涵蓋日益發展的專利工作方方面面,也難以完整體現立法的目的和精神。委員會認為,應進一步完善法規調整範圍。建議將《修訂草案》第二條規定的立法調整範圍予以拓展。同時,其名稱也相應地修改為《安徽省專利條例》(修訂草案)。
2.關於立法體例和內容
如果立法調整範圍的變動,立法體例也應相應改動。建議將《修訂草案》體例重新設定,分別為總則、專利創造、專利運用、專利保護、專利管理、專利服務、法律責任、附則等章,並對有關條款順序予以調整。同時,補充、完善專利管理與服務等有關內容。
3.關於專利獎勵和考核制度
為進一步鼓勵專利創造與運用,國家和我省先後出台了系列專利激勵政策和考核措施,有力地促進了專利工作快速發展。近年來,全國有廣東、天津、湖南、甘肅、山東、福建等省,將專利獎勵政策和考核措施上升為地方性法規規定。建議學習借鑑外省做法,在《修訂草案》中明確規定相應的專利獎勵和考核制度。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修訂草案的說明

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受省人民政府委託,現就《安徽省專利保護和促進條例(修訂草案)》(以下簡稱《條例(修訂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修改的必要性
一是維護法制統一的需要。現行的《安徽省專利保護和促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2005年10月由省人大常委會公布實施,其上位法為《專利法》和國務院制定的《專利法實施細則》。2008年和2010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先後對《專利法》、《專利法實施細則》全面修訂。修改後的《專利法》、《專利法實施細則》,對專利行政保護、專利違法行為查處和假冒專利法律責任等作了較大幅度調整,為做好與《專利法》、《專利法實施細則》相應規定的銜接,維護法制統一,有必要修改《條例》。
二是加快推進科技創新戰略的需要。科技創新是經濟發展的不竭動力,也是經濟新常態下實現轉型升級的基礎條件。近年來,我省圍繞合蕪蚌綜合試驗區、技術創新試點省建設,全面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出台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有力促進了科技創新潛力和活力的充分釋放,為經濟轉型升級提供了強勁的動力支撐。為進一步加快推進科技創新戰略,發揮科技創新對經濟社會發展的引領作用,有必要通過立法,將這些政策措施上升為地方法律制度。
三是適應專利發展新要求的需要。《條例》的實施,推動了我省專利事業的快速發展。實施前的2004年,全省專利申請2900多件、專利授權1600多件,均處於全國的第19位。歷經《條例》實施十年之後的2014年,專利申請近10萬件、專利授權近5萬件,躍居全國第6位和第7位。每萬人有效發明專利2.7件,專利產業化比例居全國第1位,專利綜合實力進入全國前10位。在新的基礎上,推動我省專利事業升級發展,需要專利地方法律制度及時跟進。
目前,已有福建、廣東、湖南等14個省(區、市)陸續修改了專利保護和促進地方性法規。
二、修改的過程
省科技廳起草了《條例》修訂草案送審稿。省政府法制辦承辦後,會同省科技廳、省知識產權局組織專家論證,先後赴合肥、蕪湖、馬鞍山市,廣泛聽取政府有關部門、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專利中介組織、專利法律服務機構、專利權人的意見和建議,結合各方意見,反覆修改,形成修訂草案初稿後,再通過省政府網站、省法制辦網站、安徽日報等媒體公開徵求公眾意見,書面徵求16個市、部分縣和省有關部門意見,組織召開立法論證會、協調會、預審會,在充分研究、吸收有關單位、專家和社會各界意見的基礎上,形成了《條例(修訂草案)》。2015年4月16日,省政府第48次常務會議通過了《條例(修訂草案)》。
三、修改的主要內容
現行《條例》共7章44條。此次修改,沿用修改前體例,修改6條、新增5條、刪除8條,對9個條文的個別文字進行了調整。
(一)對6個條文進行了修改。一是明確政府職責。要求政府將專利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和組織實施專利發展戰略,保障專利保護和促進工作所需經費(第三條)。二是完善專利保護和促進工作體制。鑒於專利申請量、授權量大幅增長,專利公共服務和維權執法任務快速增加,按照事權職能匹配、執法重心下移的要求,將專利保護和促進職能向縣級政府延伸,賦予縣級專利管理部門行政執法權(第四條)。三是完善專利違法舉報制度。對舉報方式、查處職責、結果反饋、舉報獎勵等作出規定(第十一條)。四是根據國家對有關財政專項資金管理的新要求,刪去《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第十二條)。五是針對電子商務領域專利違法行為的特殊性,明確了電子商務領域假冒專利案件管轄分工(第三十一條)。六是細化了假冒專利行為的行政處理措施(第三十三條)。
(二)新增了5個條文。一是對專利保護與促進的公共服務作出規定。要求省專利管理部門建立專利信息服務平台,向社會提供專利信息檢索、專利信息查詢、公示專利不良信用信息等服務(第十四條)。二是規定政府應當通過政策引導,促進金融機構對中小微企業實施專利的信貸支持(第十五條)。三是鼓勵開展多種形式的專利合作,以及擁有專利的單位和個人參與技術標準制定,促進技術綜合利用,爭取技術標準話語權,提升經濟發展質量和效益(第十六條)。四是完善專利人才培養制度,對專利人才培養、專利知識教育作出規定(第二十條)。五是規定了騙取政府專利資助和獎勵的法律責任(第三十九條)。
(三)刪除了8個條文。一是鑒於專利保護工作協調機制已經建立並有效運行,刪去《條例》原第五條。二是根據新修訂《立法法》的規定,刪去《條例》與《專利法》、《專利法實施細則》重複的原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
此外,根據《專利法》、《專利法實施細則》的規定,將《條例》部分條文中的“假冒他人專利、冒充專利”的表述,統一修改為“假冒專利”;將“專利標記、專利號”的表述,統一修改為“專利標識”。
《條例(修訂草案)》和以上說明,請一併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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