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促進人工智慧產業發展條例

2022年9月22日,《上海市促進人工智慧產業發展條例》經上海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四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將於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促進人工智慧產業發展條例
  • 實施時間:2022年10月1日
  • 發布單位:上海市人大常委會 
  • 通過時間:2022年9月22日 
條例全文,內容解讀,

條例全文

上海市促進人工智慧產業發展條例
(2022年9月22日上海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四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促進人工智慧產業高質量發展,強化新一代人工智慧科技創新策源功能,推動人工智慧與經濟、生活、城市治理等領域深度融合,打造人工智慧世界級產業集群,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人工智慧,是指利用計算機或者計算機控制的機器模擬、延伸和擴展人的智慧型,感知環境、獲取知識並使用知識獲得最佳結果的理論、方法、技術及套用系統。
本條例所稱人工智慧產業,是指人工智慧技術研發和套用所涉及的軟硬體產品開發和生產、系統套用、集成服務等,包括關鍵基礎元器件產業、智慧型軟體產業、智慧型終端產業;以及人工智慧技術在經濟、生活、城市治理等領域融合套用帶動的相關行業。
第三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人工智慧科技創新、產業發展、套用賦能與產業治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四條本市人工智慧產業發展應當堅持以人為本、科技向善、創新驅動、市場主導的原則,建設開放生態融通、創新集群活躍、超級場景泛在、敏捷治理安全的人工智慧產業體系,建成具有國際影響力的人工智慧“上海高地”。
第五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市人工智慧產業發展工作的領導,組織編制人工智慧產業發展規劃,並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指導、協調解決人工智慧科技創新、產業培育、套用場景建設和產業生態建設中的重大問題。
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全市總體要求和部署,做好本行政區域內人工智慧產業發展相關工作,加強人工智慧場景套用推廣、產業生態建設。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人工智慧技術套用,提升基層服務和治理的智慧化水平。
第六條市經濟信息化部門是本市人工智慧產業主管部門,負責規劃、實施、協調和推動人工智慧產業發展工作。
市發展改革部門統籌協調人工智慧產業重大項目和基礎設施建設。
市科技部門支持人工智慧前沿基礎理論及關鍵技術研發和創新,推動重大科技創新基地建設,推進人工智慧技術治理等。
市網信部門統籌協調人工智慧產業發展中的網路安全與信息化工作,負責相關網路信息內容治理和監督管理等工作。
市市場監管部門負責人工智慧產業計量、標準、檢驗檢測、認證認可、相關產品質量監督等工作。
市國資監管、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衛生健康、財政、統計、國家安全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制定相關政策措施,推動人工智慧產業發展相關工作。
第七條市人民政府設立由高等學校、科研機構、企業和其他組織等專家組成的市人工智慧戰略諮詢專家委員會,為本市人工智慧產業發展重大戰略、重大決策提供諮詢意見。
第八條人工智慧行業協會及其他人工智慧相關行業組織(以下統稱行業組織),應當依法維護會員合法權益,推動人工智慧技術研發、推廣,促進產業協同,加強行業自律,開展行業統計監測,制定標準規範等,促進行業有序發展。
第九條本市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人工智慧領域開展各項創新活動,法律、法規以及國家和本市相關規定明確禁止事項除外。市經濟信息化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探索建立人工智慧科研、套用等領域的負面清單。
第十條本市推動長江三角洲區域(以下簡稱“長三角”)人工智慧產業協同融合發展,探索共同推進跨區域人工智慧產業發展規劃銜接、技術標準互認、關鍵領域測試數據共享互認、基礎設施建設成本分擔和利益共享等工作。
本市拓展與國內其他區域的人工智慧產業合作。
第十一條本市深化國際合作,依託中國國際進口博覽會、世界人工智慧大會等會展活動,組織和引進人工智慧相關國際高水平學術會議、聯合創新機構等,為相關主體參與人工智慧產業發展與治理提供國際合作平台。
本市支持企業、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和其他組織在人工智慧基礎研究、技術開發、產業發展、標準制定、人才培養等方面加強國際合作。
第十二條本市推動人工智慧領域科學技術普及工作,通過廣播、電視、報刊和網際網路等媒體宣傳人工智慧產業新進展、新成效,加強人工智慧領域倫理安全和社會價值觀引導。
第二章基本要素與科技創新
第一節基本要素第十三條市經濟信息化、發展改革等部門應當加強算力基礎設施規劃,推動公共算力基礎設施建設,促進算力基礎設施綠色低碳發展,支持相關主體開展基於自主研發人工智慧專用計算架構的算力基礎設施建設與開放套用。
市經濟信息化部門應當會同市發展改革、科技等部門制定公共算力資源供給辦法,推動公共算力資源平台建設與利用,加強算力科學調度,通過算力獎勵等方式,為人工智慧技術與產業發展提供公共算力支持,保障中小企業獲得普惠的公共算力。
本市鼓勵相關主體參與算力基礎設施建設,開展算力資源市場化交易,引導各行業合理有序使用算力資源,提升算力基礎設施利用效能。
第十四條本市按照國家部署實施“東數西算”工程,協同長三角其他省市打造全國一體化大數據中心體系長三角國家樞紐節點,最佳化數據中心基礎設施建設布局,提升數據中心跨網路、跨地域數據互動能力,引導數據中心集約化、規模化、綠色化發展,保障人工智慧產業發展算力需求。
第十五條本市支持算法創新,通過政策支持、平台構建等方式,推動相關主體開展算法研發,實現算法可信化、硬體化、模組化、系統化和平台化,促進算法模型創新開發、套用推廣。
市經濟信息化部門應當支持相關主體建設、運營針對自主技術的開源平台、開源社區和開源項目等,推進開源軟體項目合規套用,加速商業化培育,形成健康的開源開放生態。
第十六條本市推動算法模型交易流通。市經濟信息化部門會同相關部門指導行業組織制定人工智慧算法模型推薦目錄,降低算法模型交易風險,提高算法模型交易效率。
本市鼓勵企業或者第三方機構開展算法模型檢測與評估。對涉及公共利益的算法模型,鼓勵相關主體主動向市經濟信息化等有關主管部門提交評估報告,並採取公眾可理解的方式對算法的基本原理、目的意圖等進行說明。
本市加強對算法模型的保護,促進算法模型合法套用與推廣。市經濟信息化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圍繞與人工智慧有關的數據集、算法設計、模型訓練等,對經檢測評估的算法模型開展備案制度探索。
本市鼓勵行業組織制定算法協同創新合作指引,完善算法模型交易流通中的利益分享機制。
第十七條本市推動人工智慧領域高質量數據集建設。支持相關主體將數據與行業知識深度融合,開發數據產品,服務算法設計、模型訓練、產品驗證、場景套用等需求。
本市鼓勵相關主體開展大數據與人工智慧技術協同研發,研製數據標註的專業工具和系列標準,建設面向人工智慧訓練的大數據實驗室,構建大規模人工智慧數據資源庫。
市經濟信息化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開展人工智慧產業數據資源調查,加強對重點領域、重點企業可用數據資源梳理,匯總行業重點數據資源,促進人工智慧產業發展。
第十八條本市依託公共數據開放機制,在經濟發展、民生服務、城市治理等領域建立公共數據動態開放清單,在生命健康、自動駕駛等領域推動公共數據分類分級有序開放,擴大面向人工智慧產業的公共數據供給範圍。支持相關主體單獨或者聯合申請公共數據開放,保障中小企業、個人開發者等公平使用開放數據。
本市支持人工智慧企業對人工智慧套用中生成的數據進行開發使用,鼓勵企業通過上海數據交易所開展相關數據產品的交易,合法合規創造數據價值、分配數據增值收益,推動人工智慧產業數據流通交易。
第二節科技創新
第十九條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制定政策,鼓勵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和企業等開展面向人工智慧領域重大科學前沿問題的基礎理論研究和關鍵共性技術研發。
本市支持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和企業等開展人工智慧相關跨學科交叉領域的研究,承擔重大科技和產業創新專項。
第二十條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人工智慧重大科技基礎設施、重大科研平台的支持力度,服務和推動相關國家實驗室創新發展、全國重點實驗室能力提升,支持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和企業等所屬人工智慧研究機構的建設。
第二十一條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和企業等可以採取多種方式設立新型研發機構,探索與人工智慧快速疊代特點相適應的研發、試驗、套用一體化模式,運用市場機制集成人工智慧先進技術和優質資源,開展研究開發、創新人才培育、成果套用與推廣等活動。
第二十二條本市鼓勵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和企業等開展人工智慧全領域創新和自主研發,支持開發研製核心繫統和關鍵軟硬體,實現前沿技術及其套用在底層接口、共性算法和數據處理協定等領域的自主可控。
第二十三條本市鼓勵高等學校、科研機構、企業等面向社會開放人工智慧領域大型科學儀器設施。
市經濟信息化、科技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完善人工智慧領域大型科學儀器設施開放共享激勵機制。
第二十四條本市加大在戰略性新興產業項目中對人工智慧產業技術創新的布局,加大在產業高質量專項中對人工智慧產業技術創新、產業基礎再造和產業示範套用的支持。
市科技部門應當在本市重大科技創新項目中設立人工智慧專項,支持開展人工智慧技術的基礎理論以及核心技術研究。
第二十五條本市推動科研項目立項和組織管理方式改革,賦予人工智慧創新團隊和領軍人才更大技術路線決定權和經費使用權,支持對承擔人工智慧重大科技攻關任務的科研人員採取靈活的薪酬制度和獎勵措施。
本市探索賦予科研人員人工智慧領域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或者長期使用權。
第二十六條本市建立有利於促進人工智慧領域科技成果轉化的激勵機制,推動相關主體開展科技成果轉化合作,支持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科研人員離崗創業、在崗創業或者到企業兼職從事科技成果轉化,鼓勵設立各類人工智慧領域科技成果轉化專業服務機構。
第三章產業發展
第一節一般規定第二十七條本市應當為人工智慧企業提供良好發展環境,採取措施完善人工智慧軟硬一體化生態建設,強化人工智慧企業集聚,建立健全人工智慧產業鏈。
第二十八條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制定措施,引進國內外人工智慧龍頭企業在本市建立總部機構、拓展新興業務;對於擁有較強創新能力的龍頭企業,強化投融資、研發、人才、市場等政策支持,提升企業核心技術水平和業務能力,培育世界級科技領軍企業。
本市引進國內外一流研究機構和人才團隊,孵化培育人工智慧創業企業。
第二十九條本市支持人工智慧龍頭企業開放人工智慧作業系統、算法框架、共性技術和數據資源,帶動產業鏈上下游協同發展,構建人工智慧產業生態。
第三十條本市打造人工智慧特色產業園區,加強項目引進力度,促進產業集聚發展。
本市鼓勵人工智慧特色產業園區在人才引進、智慧財產權保護、上市輔導、投融資對接、租金減免等方面提供服務。
市經濟信息化等部門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對特色產業園區的智慧型化程度開展評估。
第三十一條本市統籌各類專項資金,對人工智慧基礎研究、技術創新、成果轉化、示範套用、人才引進和重要國際合作交流予以支持。對於獲得市級資金支持的企業、機構或者項目,各區可以給予相應配套支持。
市、區財政部門聚焦人工智慧智慧型晶片首輪流片、人工智慧首台(套)重大技術裝備、人工智慧首版次軟體套用、人工智慧首版次軟體產品等新技術、新產品,對符合條件的創新項目加強專項支持,探索開展貸款貼息等支持方式。
本市鼓勵人工智慧研發投入,企業可以將人工智慧產品和技術的創新成本列入研發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實行加計扣除。
第三十二條市、區有關部門對符合產業發展導向的人工智慧重點項目,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對用地性質、容積率、建築高度等予以支持,在算力能耗指標、終端通訊頻譜資源、項目電力容量接引等方面予以優先保障。
第三十三條本市通過風險投資、創業投資基金及資本市場融資等多種渠道,引導社會資本支持人工智慧產業發展。
本市鼓勵國有資本參與人工智慧產業投資,市國資監管部門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建立健全適應人工智慧產業發展的國資監管制度。本市通過設立人工智慧產業基金等政府性基金,發揮產業投資引導資金作用,調動各類社會資源,重點支持人工智慧領域早期項目和初創型高成長性企業。
市地方金融監管、經濟信息化部門應當支持符合條件的人工智慧企業在科創板等資本市場上市融資。
本市鼓勵銀行等金融機構為人工智慧企業提供專項貸款支持。
第三十四條本市鼓勵高等學校設立人工智慧相關學科和交叉學科,支持企業、高等學校和科研機構共建產教融合育人基地,加強複合型人才培養。
本市應當完善人工智慧領域人才評價標準,推動人工智慧工程技術人員中、高級職稱評審以及人工智慧訓練師考評等工作;探索引入、融合國際化人工智慧領域職業培訓項目,實施數位技術工程師培訓和評價。
市經濟信息化部門應當會同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將人工智慧領域的高層次、高技能以及緊缺人才納入人才政策支持範圍,在戶籍和居住證辦理、住房、醫療保障、子女就學等方面提供便利。
第三十五條本市加強人工智慧領域的智慧財產權保護,健全人工智慧領域技術創新、智慧財產權保護和標準化互動支撐機制,推動人工智慧創新成果的智慧財產權化,促進人工智慧新技術套用推廣;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支持將人工智慧領域相關專利申請列入專利快速審查與確權服務範圍,完善人工智慧領域智慧財產權的協作保護、快速維權和海外維權制度。
第三十六條本市鼓勵相關保險機構按照國家規定開發適應人工智慧產業特點的保險產品,覆蓋產品研發、生產、銷售、套用等全周期經營活動。
本市支持相關主體在套用人工智慧產品和服務時購買相關保險產品。
第三十七條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支持本市人工智慧企業與相關行業組織在人工智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制定中發揮引領作用,參與算法性能、數據安全、隱私保護、產品兼容性、性能測試等方面技術標準的制定。
市市場監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市人工智慧產業發展實際,制定人工智慧地方標準,指導市人工智慧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加強相關地方標準技術歸口工作。市市場監管、經濟信息化等部門應當引導人工智慧企業與相關行業組織先行研究制定與人工智慧相關的企業標準、團體標準。經自願申請和第三方機構評價,符合國內領先、國際先進要求的,可以在標準文本上使用人工智慧“上海標準”的專門標識。
第三十八條本市建立人工智慧產業統計分類體系。市統計部門應當會同市經濟信息化部門制定人工智慧產業統計分類標準,開展人工智慧產業統計調查和監測分析,為評估行業發展態勢、制定政策措施等提供支撐。
第二節重點促進
第三十九條本市應當根據全球人工智慧技術和產業發展趨勢,結合本市產業優勢和發展基礎,通過加大政策支持、建設創新體系、推動集群發展等方式,促進基礎硬體、關鍵軟體、智慧型產品等方面高質量發展。
第四十條本市支持相關主體開展基於先進架構的高效能智慧型晶片設計創新,研製雲端晶片和雲端智慧型伺服器,布局類腦晶片,強化軟硬體協同適配,支持聯合建設研發測試和套用平台,加強技術協同和晶片架構互聯互通,提升智慧型晶片產品和技術競爭力,培育智慧型晶片套用生態體系。
市發展改革、經濟信息化部門應當推動自主技術智慧型晶片在算力基礎設施等重大項目中的套用。
第四十一條本市支持相關主體加強人工智慧框架軟體的研發和套用,研製引擎框架工具體系,深化人工智慧框架與平台套用,強化人工智慧框架軟體和晶片等硬體相互適配、性能最佳化和套用推廣。
本市支持相關主體開發人工智慧系統軟體,開發推廣機器自我學習系統,鼓勵相關主體開發面向智慧型產品的作業系統,促進各類套用功能開發。
第四十二條本市推動智慧型機器人軟硬體系統標準化和模組化建設,支持培育智慧型機器人系統集成商,鼓勵相關企業、產品使用方與金融機構採用產品租賃、服務採購等方式,拓展智慧型機器人套用場景。
市經濟信息化、市場監管部門應當推動行業組織制定機器人智慧型化水平分級、套用安全測試等標準,引導智慧型機器人技術疊代,保障智慧型機器人的信息安全和使用安全。
第四十三條本市支持開展智慧型網聯汽車關鍵技術、作業系統、專屬晶片和核心零部件的自主研發和產業套用。
本市支持相關主體根據有關規定,在本市公路(含高速公路)、城市道路(含城市快速路)以及特定區域範圍內開展智慧型網聯汽車測試、示範套用和示範運營。具體規定由市經濟信息化、交通、公安等部門制定。
第四十四條本市鼓勵無人機產業發展,支持建設民用無人駕駛航空試驗基地(試驗區)、無人機起降點及通用機場、無人機運行管理服務平台,加強多部門協同監管,通過運行管理服務平台提供航路航線規劃、電子圍欄設定等服務,支持拓展無人機套用場景。
本市鼓勵無人船產業發展,完善無人船電子航道測繪、智慧型航運通信等保障體系,在特定區域開展無人船航道測試。
第四十五條本市支持相關主體開展人工智慧醫療器械關鍵技術研發,在智慧型輔助診斷算法、手術定位導航、融合腦機接口等方面加強攻關突破;加強人工智慧醫療器械註冊審批相關指導服務,支持相關創新產品進入國家創新醫療器械特別審批程式;支持探索符合條件的人工智慧醫療器械在臨床套用中的收費模式。
第四章套用賦能
第一節一般規定第四十六條本市推動人工智慧在經濟、生活、城市治理等領域的規模化套用,加快數位化轉型,鼓勵各相關組織採用產品租賃、服務採購、系統集成、融資租賃等方式,利用人工智慧技術和產品開展研發、製造、服務、管理等業務。
市經濟信息化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制定並定期更新人工智慧示範套用清單,指導有關方面加強人工智慧在經濟、生活、城市治理等領域的套用。
本市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和其他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應當率先落實人工智慧示範套用清單,根據需要最佳化採購制度,健全交易機制,採購和使用安全、可靠的人工智慧相關產品和服務。
第四十七條本市推廣人工智慧領域創新產品和服務套用。對於符合條件的新產品和首發套用,按照相關政策給予支持。政府採購的採購人經依法批准,可以通過非公開招標方式,採購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創新產品。
市經濟信息化部門會同市科技等部門將符合條件的人工智慧產品和服務納入本市創新產品推薦目錄。
第四十八條本市建立人工智慧套用場景開放制度。市經濟信息化部門應當建立完善相關激勵機制,定期徵集和發布套用場景需求和示範解決方案清單,搭建真實場景測試環境,促進場景培育、發現、實施和示範性場景推廣。
參與人工智慧套用的相關主體應當推動套用場景最佳化升級與持續運營。鼓勵第三方服務機構、金融機構等多元主體參與人工智慧場景建設和運營。
第四十九條市有關部門應當組織行業組織等制定人工智慧的套用成效評估方法,建立人工智慧產品和套用的智慧型化水平評價機制,探索評估人工智慧產品和套用的社會綜合影響,推動人工智慧深度套用與持續創新。
第五十條浦東新區應當發揮人工智慧創新套用先導區的作用,開展人工智慧領域制度創新試點,加快人工智慧、積體電路、生物醫藥等先導產業互促發展。
浦東新區應當探索建立算力、算法模型、高質量數據集等人工智慧資產評估體系,推動相關行業組織等制定人工智慧資產評估導則,構建人工智慧資產評估指標,支持相關機構在浦東新區開展人工智慧資產評估。
市有關部門和浦東新區人民政府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在智慧型網聯汽車商業化運營、人工智慧醫療器械和人工智慧輔助藥物研發的技術攻關、無人機和無人船的測試與運營等領域加大創新試點力度。
第二節經濟套用
第五十一條本市推動人工智慧、信息技術與製造業深度融合創新,推動智慧型製造關鍵技術裝備、核心支撐軟體、工業網際網路等系統集成套用。支持企業通過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政策開展技術改造升級,促進制造業數位化、智慧型化轉型。
第五十二條本市推動人工智慧、大數據與金融業深度融合,推動金融業提升金融多媒體數據處理和理解能力,促進金融業智慧型化轉型,開展智慧型金融產品和服務創新。
本市支持金融機構等市場主體套用智慧型投資顧問、智慧型客戶服務、智慧型風險控制等人工智慧技術和裝備,提升金融風險智慧型預警和防控能力。
第五十三條市有關部門支持企業套用基於人工智慧的新型商務服務和決策系統,鼓勵企業在商務領域開發套用跨媒體分析與推理、知識計算引擎等新技術,促進商務智慧型化轉型。
第五十四條市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促進貨物管理、運輸服務、場站設施等數字智慧型化升級,支持企業研發和推廣套用智慧型化裝卸搬運、分揀包裝、加工配送等新興智慧型物流裝備,提升物流環節自動化、智慧型化水平。
第三節生活套用
第五十五條本市鼓勵人工智慧技術在網際網路中的套用,推動人工智慧提升信息搜尋的匹配與可預測,拓展社交中的內容生產與人際互動方式,促進電子商務線上線下融合發展。
第五十六條本市推動人工智慧常態化融入教學、管理、資源建設等全流程套用,建立與智慧型時代相匹配的新型現代教育體系和創新人才培養體系;構建數字孿生學校,探索數位化實驗、實訓、場館等套用建設;探索套用人工智慧技術豐富教育資源供給,建設智慧型化開放教育資源平台。
本市鼓勵教育機構、企業等在多種學習場景中提供智慧型化、精準化、個性化服務,助力智慧型教育生態環境建設。
第五十七條本市推動人工智慧在醫療領域套用創新,構建智慧型醫療基礎設施,建立人工智慧賦能醫療服務新模式,提升醫療技術創新能力,促進醫療領域智慧型化轉型;支持醫療機構、企業等套用、開發人機協同的智慧型醫療系統,鼓勵開發柔性可穿戴、生物兼容的智慧型生理監測系統。
第五十八條本市推動人工智慧套用提高城市養老品質,加大對城市養老基礎設施智慧型化改造升級;鼓勵相關主體採用人工智慧技術、智慧型終端、數位化平台等,提供養老便民服務;鼓勵相關主體開發智慧型化、適老化養老產品和服務。
第四節城市治理套用
第五十九條本市推動人工智慧套用提升城市治理能力現代化水平,在政府信息化系統建設等方面加大人工智慧技術的套用和投入。
本市加強政務服務“一網通辦”和城市運行“一網統管”的融合建設,開發適用於政務服務和決策的人工智慧平台,創新套用人工智慧技術,對城市運行狀態加強動態、智慧型、精準監測。
第六十條本市加強智慧型化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推動視頻圖像、監測感測、控制執行等智慧型終端的科學部署,加強人工智慧技術與物聯網的套用融合,支持實現物理城市與數字城市的精準互動。
第六十一條本市建設城市運行智慧型中樞,建立分散式、多中心城市數據中樞體系,推動實現跨部門、跨行業、跨地域的數據協同、技術協同、業務協同,鼓勵開發面向數字城市不同套用場景的人工智慧解決方案,建設城市數字孿生平台。
第六十二條本市在城市治理中全面推進人工智慧場景套用,圍繞社區治理、公共安全、交通管理、應急管理、市場監管、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建設以及建築玻璃幕牆管理等領域,深化人工智慧全面套用,提升城市整體運行和決策效率,提高公共衛生等突發事件預防和應急處置能力。
第六十三條本市支持建設智慧司法系統,整合數據套用、司法公開和動態跟蹤等功能,促進人工智慧在案件分流、證據收集、案例分析、法律檔案閱讀與分析等方面的套用,提升司法系統智慧型化水平。
第五章產業治理與安全
第六十四條本市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統籌人工智慧產業發展與安全,保障產業鏈供應鏈安全。相關部門應當依法對人工智慧套用開展安全檢查和監管。
第六十五條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針對人工智慧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順應人工智慧快速疊代的特點,制定、修改或者廢止相應的監管規則和標準,探索分級治理和沙盒監管,激發各類主體創新活力,拓展人工智慧發展空間。
對高風險的人工智慧產品和服務實行清單式管理,遵循必要、正當、可控等原則進行合規審查。對中低風險的人工智慧產品和服務採用事前披露和事後控制的治理模式,促進先行先試。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市有關部門可以就人工智慧產業發展過程中的輕微違法行為等制定依法不予行政處罰清單,通過批評教育、指導約談等措施促進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合規開展生產經營活動。
第六十六條本市設立人工智慧倫理專家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制定人工智慧領域倫理規範指南;
(二)指導高等學校、科研機構、企業和相關行業組織等開展人工智慧領域倫理理論研究和探索,推動參與國內外人工智慧領域倫理重大問題研討和規範制定;
(三)推動人工智慧企業探索建立倫理安全治理制度;
(四)對涉及生命健康、公共安全等重點領域人工智慧套用的潛在風險開展評估;
(五)開展人工智慧領域倫理諮詢活動,為相關部門提供決策諮詢服務;
(六)開展人工智慧領域倫理安全教育和宣傳。
第六十七條相關主體開展人工智慧研發和套用,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定,增強倫理意識,並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一)提供危害國家安全或者社會公共安全的產品和服務;
(二)提供危害用戶人身或者財產安全、侵害個人隱私或者個人信息權益的產品和服務;
(三)提供因民族、種族、性別、年齡、職業和宗教信仰等歧視用戶的產品和服務;
(四)利用算法技術實施價格歧視或者消費欺詐等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實施壟斷或者不正當競爭等行為;
(五)利用深度合成技術實施國家禁止的行為;
(六)其他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序良俗的行為。
第六十八條利用生物識別技術提供服務的主體以及提供技術支持的主體(以下簡稱生物識別服務提供者),應當採取安全可控的技術保障措施,建立健全算法管理制度。市網信等部門應當對生物識別信息加強監管,監督指導生物識別服務提供者提供相關服務。
第六十九條用人單位在使用人工智慧技術輔助勞動紀律管理、勞動者工作調度、招聘和晉升決策等套用中,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倫理規範,不得設定歧視性條件,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第七十條本市加強人工智慧在教育、醫療、養老、撫幼、助殘等領域的套用,提升老年人、殘疾人、婦女、未成年人等特殊群體的生活品質。提供智慧型化公共服務的,應當充分考慮老年人、殘疾人、婦女、未成年人等特殊群體需求,設定必要的替代方案。
第六章附則
第七十一條本條例所指的人工智慧技術是國務院《新一代人工智慧發展規劃》列明的人工智慧技術,包括機器學習、知識圖譜、自然語言處理、計算機視覺、人機互動、生物特徵識別、虛擬現實(增強現實)等關鍵技術。
第七十二條本條例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條例》根據上海市人工智慧產業發展特點和上海實際,立足於促進法的基本定位,注重創新性和引領性,將採取各種激勵措施推動人工智慧產業高質量發展。
《條例》除了明確了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在促進人工智慧產業發展中的具體職責以外,還明確設立“市人工智慧戰略諮詢專家委員會”,成員將由高校、科研機構、企業和其他組織等專家組成,為產業發展中的重大戰略、重大決策提供諮詢意見。
這部法規將大力鼓勵人工智慧領域市場主體積極創新。在第一章總則中,明確“本市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人工智慧領域開展各項創新活動,法律、法規以及國家和本市相關規定明確禁止事項除外”。
而且,《條例》還規定了市有關部門可以就人工智慧產業發展過程中的輕微違法行為等制定依法不予行政處罰清單。允許試錯,也將使科學家在該領域的探索更加大膽,激發創新活力。
《條例》圍繞增加人工智慧創新的源頭供給,促進開源共享,提升持續創新能力。比如,聚焦算力、算法、數據三大基本要素,加強算力基礎設施規劃,推進公共算力資源平台建設,保障中小企業獲得普惠的公共算力;推動算法模型交易流通,加強對算法模型的保護;突出人工智慧領域高質量數據集建設,擴大面向人工智慧產業的公共數據供給範圍。
《條例》明確加強基礎理論和關鍵共性技術的研發、鼓勵跨學科交叉領域研究;推動相關國家實驗室、重大科研平台等創新發展;推動人工智慧領域大型科學儀器設施開放共享;推動科研項目立項和組織管理方式改革、探索賦予科研人員人工智慧領域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或者長期使用權等。
《條例》還將鼓勵打造“上海標準”。根據法規,上海將支持本市人工智慧企業與相關行業組織在人工智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制定中發揮引領作用。其中明確,符合國內領先、國際先進要求的,可以在標準文本上使用人工智慧“上海標準”的專門標識。
通過支持人工智慧核心產業發展,《條例》強化人工智慧企業集聚,推動人工智慧產業整體創新突破,包括突出人工智慧軟硬一體化生態建設,加強龍頭企業、創業企業培育,帶動產業鏈上下游協同發展,以及加大資金支持、強化人才激勵與保障、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等。
圍繞提高經濟發展質量、城市生活品質和現代化管理能力,《條例》進一步加強人工智慧在經濟、生活、城市治理等領域規模化套用。
此外,《條例》還明確了人工智慧產業發展相關行為底線、倫理規範,明確相關主體開展人工智慧研發和套用,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定,增強倫理意識,保障人工智慧產業健康、安全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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