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經濟特區人工智慧產業促進條例

《深圳經濟特區人工智慧產業促進條例》是為了促進深圳經濟特區人工智慧產業高質量發展,推進人工智慧在經濟社會領域深度融合套用,規範人工智慧產業有序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深圳經濟特區實際而制定的條例。

《深圳經濟特區人工智慧產業促進條例》經深圳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於2022年8月30日通過,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經濟特區人工智慧產業促進條例
  • 頒布時間:2022年9月6日
條例全文,內容解讀,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深圳經濟特區人工智慧產業高質量發展,推進人工智慧在經濟社會領域深度融合套用,規範人工智慧產業有序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深圳經濟特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人工智慧,是指利用計算機或者其控制的設備,通過感知環境、獲取知識、推導演繹等方法,對人類智慧型的模擬、延伸或者擴展。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人工智慧產業,是指與人工智慧相關的軟硬體產品研究、開發和生產、系統套用、集成服務等核心產業,以及人工智慧在民生服務、社會治理、經濟發展等領域融合套用帶動的相關產業。
  第四條 本市人工智慧產業發展遵循科技引領、套用驅動、以人為本、安全可控的原則。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本市人工智慧產業發展協調工作機制,統籌協調人工智慧發展和安全工作,推動人工智慧產業健康有序發展,充分發揮人工智慧對經濟、社會、生態等方面可持續發展的推動作用。
  第六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是人工智慧產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產業主管部門),負責實施、協調、督促本行政區域內人工智慧產業發展工作。
  市發展改革、教育、科技創新、公安、財政、人力資源保障、規劃和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和建設、交通運輸、商務、衛生健康、國資、市場監管、統計、城管和綜合執法、政務服務數據管理、中小企業服務等部門以及市網信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人工智慧產業發展相關工作。
  第七條 人工智慧產業發展應當納入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明確人工智慧產業發展的總體思路、發展目標、主要任務和政策措施。
  市產業主管部門應當編制本市人工智慧產業發展計畫,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發布實施。
  第八條 市市場監管部門應當會同市產業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建立和完善人工智慧地方標準體系。
  鼓勵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企業和其他組織參與制定人工智慧領域的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團體標準。
  第九條 市統計部門、市產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其他有關部門,建立健全人工智慧產業統計分類標準,制定和完善人工智慧產業統計分類目錄,有序開展人工智慧產業統計調查和監測分析工作。
  第十條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鼓勵創新的原則,對人工智慧產業實行包容審慎監管。針對人工智慧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等特點制定相應的監管規則和標準,實行分類分級監管。
  第十一條 鼓勵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企業和其他組織在基礎研究、基礎平台、技術開發、人才培育等方面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推進技術創新和發展。
  第十二條 在遵循有關法律法規和倫理安全規範的前提下,推動人工智慧產品和服務的普及套用,提高全社會人工智慧的套用意識和能力,推進經濟社會智慧型化發展。
第二章 基礎研究與技術開發
  第十三條 鼓勵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企業和其他組織開展長周期、跨學科的人工智慧基礎研究,承擔和參與國家、省、市重大科技項目。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給予支持。
  市科技創新部門應當完善基礎研究重大任務形成機制,強化對目標導向基礎研究的系統部署,推動人工智慧領域重點項目、基地、人才、資金一體化配置。
  第十四條 市科技創新部門應當聚焦人工智慧關鍵核心環節,建立以市場需求為主導、政產學研深度融合的關鍵核心技術攻關機制,構建覆蓋人工智慧關鍵核心技術攻關全周期的扶持政策體系。
  第十五條 加快國家、省、市研究平台建設,開展戰略性、前瞻性、系統性人工智慧基礎研究和關鍵核心技術攻關,推動學科理論與前沿技術的突破和創新,發揮創新引領和支撐作用。
  第十六條 支持建設重點實驗室、特色實驗基地、工程研究中心、產業創新中心、技術創新中心、企業技術中心、製造業創新中心等創新載體。
  第十七條 培育和建設投資主體多元化、管理制度現代化、運行機制市場化、用工方式靈活化的新型研發機構,支持其融合開展人工智慧科學研究、技術創新和研發服務。
  第十八條 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企業和其他組織加強產學研合作,通過成立創新聯合體等方式,創新組織模式,開展人工智慧基礎研究與技術開發。
  第十九條 市財政部門應當加大科技創新財政投入,建立健全穩定和競爭相協調的投入機制,強化對人工智慧基礎研究與技術開發的支持。
  鼓勵企業和社會力量以設立基金、聯合資助、慈善捐贈等形式多渠道參與基礎研究與技術開發。
  第二十條 鼓勵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企業和其他組織面向社會開放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
  發揮國際科技信息中心、國際創新產業信息服務平台和大型科學儀器共享平台作用,完善開放共享的評價考核和激勵機制。
  第二十一條 市科技創新部門應當創新人工智慧項目管理方式,公開徵集科技創新項目和成果,通過非周期性項目資助等方式予以支持。
  探索實行項目經理人或者經理機構管理模式,委託第三方專業機構或者專人負責項目管理工作,最佳化過程管理、項目監督和績效評價。
  允許技術路線明顯不同的多個牽頭單位同時獲得前期立項,在項目周期時間內定期開展考核,根據動態競爭結果給予資助,對實施效果良好、發展潛力大的項目可以追加支持。
  第二十二條 建立以質量、績效、貢獻為導向的項目評價制度,準確反映人工智慧科技成果創新水平、轉化套用績效和對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貢獻。
  完善自由探索型和任務導向型科技項目分類評價制度,建立非共識科技項目的評價機制。
  第二十三條 市科技創新部門應當建立有利於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激勵機制,推動各類創新主體開展科技成果轉化。
  鼓勵和支持人工智慧領域國家科技重大專項和重點研發計畫項目所取得的研究成果在深圳開展產業化套用研究,推動智慧財產權資本化。鼓勵人工智慧企業離岸創新成果在本市轉化,在相關方面視同國內創新成果支持。
  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的專業技術人員按照有關規定離崗創業、在職創業或者到企業兼職從事人工智慧領域科技成果轉化。
  第二十四條 支持和鼓勵社會資本設立人工智慧科技成果轉化專業服務機構,提供交易代理、價值評估、人才培訓、創業孵化等全方位科技成果轉化服務。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遵循市場導向和政府引導相結合的原則,在平台建設、購買服務、人才培養等方面加強對人工智慧科技成果轉化專業服務機構的扶持。
  第二十五條 賦予人工智慧創新團隊和領軍人才有關技術路線決定權和經費使用權。對承擔重大科技攻關任務的科研人員,採取靈活的薪酬制度和獎勵措施。
第三章 產業基礎設施建設
  第二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以通信網路、數據中心、計算系統、一站式開發平台等為核心的產業基礎設施建設,完善以市場為主體的建設運營機制,為人工智慧產業發展提供公共服務。
  第二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最佳化網路基礎設施建設協調機制,解決用電、用地、審批、入場等問題。
  第二十八條 市產業主管部門應當完善數據中心運行評估評價體系,探索提升數據中心能效標準,搭建支撐人工智慧發展的綠色數據中心。
  第二十九條 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公共數據資源體系整體規劃和相關制度規範要求,構建人工智慧產業公共數據資源體系。
  第三十條 市市場監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人工智慧套用領域的公共數據和行業數據標準體系,實現數據互通。
  第三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設公共數據開放平台,建立人工智慧套用領域的公共數據已分享資料夾和共享規則,推動公共數據分類分級有序開放。
  第三十二條 鼓勵從事人工智慧研究和套用的組織和個人依託公共數據開放平台,開發人工智慧產品和服務,推動公共數據在人工智慧場景的創新套用。
  第三十三條 推動人工智慧領域數據的流通利用,促進數據要素資源化、資產化、資本化發展。
  從事人工智慧研究和套用的組織和個人對外提供其依法獲取的個人數據的,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外,應當進行去標識化處理。
  第三十四條 鼓勵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企業和其他組織建設人工智慧算力基礎設施、開源開發平台和開源社區,利用國家超級計算深圳中心、鵬城雲腦等計算平台,開放算力資源,降低企業開發成本,縮短開發周期,培育共享協作的開源治理生態。
  第三十五條 鼓勵和支持企業面向細分行業場景,建設人工智慧開放創新平台,向行業上下游企業開放人工智慧關鍵共性技術。
  第三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推動人工智慧測試檢測以及認證平台建設,提供功能測試、安全性測試、可靠性評估、倫理安全風險評估等服務。
  支持設立基礎電子元器件檢測認證及實驗平台,面向智慧型終端、5G、智慧型汽車、高端裝備等重點市場,加快完善相關標準體系,降低測試認證成本。
第四章 套用場景拓展
  第三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推進人工智慧在民生服務、社會治理、經濟發展等領域的融合套用,支持人工智慧新技術、新產品、新模式的套用推廣。
  探索搭建世界級先進技術套用推廣平台,加快匯聚國內外前沿技術創新成果和高端創新要素。
  第三十八條 本市國家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及公共企事業單位應當率先使用人工智慧產品和服務,推動社會管理數位化、智慧型化。
  推進人工智慧技術在行政和司法領域的套用,提升政務服務和司法服務的規範化、便利化、信息化水平。
  第三十九條 推進人工智慧技術在醫療、教育、就業、養老、文化、交通、住房保障等民生服務領域的套用,推動公共資源向基層延伸,構建優質、均衡、智慧型的民生服務體系。
  第四十條 推進人工智慧技術在社會治理、法律服務、社會治安防控、應急救援等領域的套用,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
  推進人工智慧技術在金融風險、國有資產、規劃投資、財政、稅收、審計、統計等領域的套用,為本市制定經濟政策、監控經濟運行狀態提供依據。
  推進人工智慧技術在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水利、節能減排等領域的套用,提升對生態風險的防範處理能力。
  第四十一條 推動人工智慧技術在科技創新、產業發展、生產製造、商貿流通、金融服務等領域規模化套用,支持企業套用人工智慧提升研發、生產和服務的智慧型化水平。
  鼓勵企業利用人工智慧技術開展技術改造。市產業主管部門可以對企業開展智慧型化改造、技術裝備升級換代改造給予資金支持。
  第四十二條 支持保護兒童、老年人、殘疾人以及其他特殊人群權益的人工智慧產品和服務,保障和改善其基本服務需求和服務體驗。
  第四十三條 市產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人工智慧套用場景開放制度,定期制定並發布人工智慧場景需求清單,公開徵集套用場景解決方案,吸引境內外高水平的人工智慧產品和服務供給方。
  探索建立人工智慧套用場景供需市場化運營機制。
  第四十四條 除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利益和公民人身安全的領域外,對於國家、地方尚未制定標準但符合國際先進產品標準或者規範的低風險人工智慧產品和服務,允許通過測試、試驗、試點等方式開展先行先試。
  第四十五條 建立電子元器件和積體電路交易平台,確立相關市場準入的實驗標準和評估流程,降低5G、物聯網等新一代信息技術和新型基礎設施在相關領域準入門檻,推動相關融合套用示範。
  第四十六條 鼓勵醫療機構建立註冊類醫療器械臨床試驗倫理審查互認機制,提高人工智慧醫療器械的臨床試驗效率。允許採信由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會同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認定的第三方檢驗機構出具的醫療器械註冊檢驗報告。
  鼓勵本市醫療機構使用輔助決策、影像或數據處理、醫療數據分析挖掘、醫療助理等人工智慧產品與服務。
第五章 促進與保障
  第四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人工智慧產業發展實際,統籌規劃人工智慧產業布局,在資金、產業用地、人才等方面對人工智慧產業予以支持。
  第四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人工智慧產業發展規劃,建立符合國際貿易準則的產業政策,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為人工智慧產業國際化發展提供有利的政策環境。
  第四十九條 推動建設人工智慧產業園區,引導人工智慧產業聚集發展。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編制建設用地供應計畫時,應當合理保障人工智慧園區建設用地需求。探索建立寬鬆靈活的產業空間管理機制,對於符合條件的企業,合理確定開發強度和配套功能。
  第五十條 支持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河套深港科技創新合作區、光明科學城等區域自主開展人工智慧基礎研究和套用基礎研究,建立與國際接軌的科研管理制度,探索實施更加開放、便捷的國際組織註冊制度,吸引港澳台以及國際人工智慧高端創新要素聚集。
  第五十一條 支持本地高等院校開設人工智慧相關學科和交叉學科,鼓勵企業創辦研究機構、與學校聯合建設實驗室,建立產學研合作複合型人才培養模式。推動開展人工智慧基礎教育和套用型職業技能教育。
  第五十二條 市人才工作部門應當制訂、實施與國際接軌的人才政策,吸引國際高端人才,建立海外人才儲備庫。以重大項目聚集國內外人工智慧頂尖人才以及高水平團隊。
  第五十三條 建立以創新價值、能力、貢獻為導向的科技人才評價體系,將科技成果轉化創造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作為人工智慧人才職稱評審的重要評價因素。
  建立健全以用人單位人才評價為主導的人工智慧創新人才評定機制。
  鼓勵企業通過競賽、實訓等方式,健全人工智慧人才評定工具及機制。
  第五十四條 人工智慧企業引進的人才,在企業設立、項目申報和出入境、住房、外匯管理、醫療保障、子女就學等方面,按照有關規定享受本市人才政策待遇。
  第五十五條 發揮市人民政府投資引導基金扶持作用,按照我市產業集群發展規劃,聚焦人工智慧核心領域與關鍵環節開展專項扶持。
  鼓勵社會資本參與人工智慧產業發展。發揮中小微企業融資擔保基金作用,加大對人工智慧初創企業信用擔保力度。
  第五十六條 探索完善適應人工智慧產品和服務的專門性保險賠償體系,為人工智慧產品和服務提供全鏈條的保險保障。
  第五十七條 支持社會力量開展人工智慧獎勵活動,對在人工智慧基礎研究、關鍵核心技術攻關、科技成果推廣套用等方面取得成果或者做出貢獻的個人、組織給予獎勵。
  第五十八條 加強新技術、新業態、新模式智慧財產權保護,推動建立人工智慧產業領域及其關鍵技術環節的智慧財產權保護制度。
  第五十九條 培育本市符合國際發展趨勢、具有市場競爭力的人工智慧標準組織和行業組織。
  鼓勵行業組織提供創業培育和輔導、智慧財產權保護、投資融資、可信技術研發、風險分析和控制、技術支持等服務。
  第六十條 支持和鼓勵舉辦人工智慧境內外高水平的學術交流和產業合作活動。建立與國際標準化組織、有影響力國際學術和產業組織的標準交流合作機制。
  鼓勵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等參與和主導國際科學計畫和科學工程。鼓勵企業參與有影響力的國際組織並開展相關活動,推動人工智慧產品和服務在國內外示範套用。
  第六十一條 加強人工智慧倫理安全規範和社會價值觀引導,開展人工智慧知識宣傳、教育、培訓、科普。
  市產業主管部門及其他部門應當利用廣播、電視、報刊和網際網路等媒體及時宣傳人工智慧產業發展情況和取得的成效,做好輿論引導,幫助公眾應對人工智慧發展帶來的生活方式、就業形式以及倫理道德等方面的變化。
  第六十二條 市產業主管部門應當於每年上半年向社會發布本市上一年度人工智慧產業發展年度計畫實施情況的報告。
第六章 治理原則與措施
  第六十三條 本市人工智慧產業治理遵循和諧友好、公平公正、包容共享、尊重隱私、安全可控、共擔責任、開放協作、敏捷治理原則,推動經濟、社會以及生態可持續發展。
  第六十四條 建立和完善政府規範、行業自律、企業自治、社會監督的人工智慧治理機制,推動形成具有廣泛共識的人工智慧治理框架和標準規範,促進產業多元主體協同共治。
  第六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人工智慧治理相關規定,設立市人工智慧倫理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研究制定人工智慧領域的倫理安全規範;
  (二)建立健全人工智慧倫理安全規範管理制度,引導和規範人工智慧倫理安全規範的制訂和實施;
  (三)分析研判數據和算法對信息權益保護、社會倫理道德、勞動就業等造成的影響;
  (四)發布人工智慧倫理安全實踐指南、人工智慧倫理安全白皮書以及人工智慧企業倫理安全治理優秀案例集等,引導不同類型的人工智慧企業建立完善倫理安全治理制度;
  (五)評估、監督本市人工智慧企業的倫理安全規範執行情況;
  (六)其他應當開展的活動。
  市人工智慧倫理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由市產業主管部門承擔。
  第六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根據人工智慧套用的風險等級、套用場景、影響範圍等具體情境,實施分級、分類差異化監管,完善人工智慧領域監管機制。
  高風險的人工智慧套用應當採用事前評估和風險預警的監管模式。中低風險的人工智慧套用應當採用事前披露和事後跟蹤的監管模式。
  人工智慧套用分級分類監管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六十七條 市科技創新部門應當組織開展人工智慧社會實驗,研究人工智慧發展對個人和組織的行為方式、收入變化、社會心理,以及對就業結構、社會公平等方面的綜合影響,持續積累數據和實踐經驗。
  市產業主管部門及其他部門應當開展人工智慧發展的監測和評估,準確把握技術和產業發展趨勢,開展人工智慧對經濟社會綜合影響以及對策研究,及時調整產業發展政策。
  第六十八條 行業組織依照法律、法規和章程的規定,開展行業自律管理,引導和督促本行業的經營者依法競爭,維護市場競爭秩序。
  鼓勵行業組織參與制定人工智慧相關行業標準、技術指南、設計準則等行業制度規範,提供信息、技術、培訓等服務,開展政策宣傳、標準推廣等活動。
  第六十九條 人工智慧企業應當將遵守倫理安全規範納入本單位職業規範要求,並將倫理安全風險教育、法律法規教育納入本單位人工智慧從業人員培訓的內容。
  鼓勵人工智慧企業利用技術創新、技術對抗等方式,防範人工智慧產品和服務可能出現的倫理安全風險和合規風險。
  第七十條 鼓勵和支持單位和個人開展人工智慧研究和套用監督活動,向市產業主管部門、行業組織等舉報違反法律、法規以及人工智慧倫理安全規範的行為。
  第七十一條 對於公共決策領域以及涉及公共利益的商業領域的算法,提供人工智慧產品和服務的組織或者個人應當採取利於公眾理解的方式進行算法說明。
  第七十二條 從事人工智慧研究和套用的組織或者個人,應當遵守人工智慧倫理安全規範,在合理範圍內開展相關活動。相關組織或者個人應當對人工智慧產品和服務在國家利益、公共安全、商業秩序以及個人權益等方面可能產生的不利影響進行倫理安全規範審查和風險評估。
  開展人工智慧研究和套用活動,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一)提供危害國家安全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產品和服務;
  (二)侵犯個人隱私或者侵害個人信息權益;
  (三)提供危害身心健康的產品和服務;
  (四)因種族、性別、國籍、民族和宗教信仰等歧視用戶;
  (五)利用算法技術根據用戶的習慣、偏好、支付能力實施價格歧視或者消費欺詐等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
  (六)利用深度合成技術從事禁止行為;
  (七)其他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倫理安全規範的行為。
  違反前款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及國家安全、個人信息保護、消費者權益保護等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處罰或者追究相應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七十三條 本條例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條例》提出創新產品準入制度,對於國家、地方尚未制定標準但符合國際先進產品標準或者規範的低風險人工智慧產品和服務,允許通過測試、試驗、試點等方式開展先行先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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