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基礎設施
第三章 數據要素
第四章 技術創新
第五章 產業集聚
第六章 套用場景
第七章 開放合作
第八章 支撐保障
第九章 附則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最佳化
數字經濟產業發展環境,促進數字經濟產業高質量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深圳經濟特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深圳經濟特區範圍內促進數字經濟產業發展的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數字經濟產業,是指以數據資源作為關鍵生產要素、以現代信息網路作為重要載體、以數位技術的有效使用作為效率提升和經濟結構最佳化重要推動力的各類產業。
第三條 數字經濟產業促進應當遵循創新驅動、集聚發展、套用牽引、開放合作、安全可控、包容審慎的原則。
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數字經濟產業促進工作的領導,將數字經濟產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確定數字經濟產業發展重點,建立健全數字經濟產業工作領導協調機制,統籌部署數字經濟產業發展,及時協調解決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第五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負責推進、協調、督促本市數字經濟產業發展。
市網信、發展改革、科技創新、公安、財政、人力資源保障、規劃和自然資源、市場監管、統計、政務服務數據管理、中小企業服務、通信管理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履行數字經濟產業促進相關職責。市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協調推動數字經濟產業與本行業的融合發展。
第六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編制本市數字經濟產業發展相關規劃或者計畫,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發布並組織實施。
第七條 市統計部門應當建立數字經濟產業統計監測機制,加強對數字經濟產業的統計調查和監測分析,探索建立產業數位化評價指標體系和數據生產要素統計核算制度。
第八條 本市鼓勵和支持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學術團體、行業協會、產業聯盟、基金會、新型智庫等組織和個人參與數字經濟產業發展活動。
第二章 基礎設施
第九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統籌推進下列數字基礎設施建設:
(一)基於新一代信息技術演化生成的通信網路基礎設施、算力基礎設施和數位技術基礎設施等信息基礎設施;
(二)製造、交通、能源、市政等傳統基礎設施數位化、網路化、智慧型化升級形成的融合基礎設施;
(三)支撐科學研究、技術開發、產品研製等具有公益屬性的創新基礎設施。
第十條 市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科技創新、通信管理等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針對本市重大產業發展需求和套用場景,遵循綠色發展原則,編制本市數字基礎設施建設規劃,並做好與其他相關基礎設施規劃的協調和銜接。
第十一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通信管理等部門應當支持新一代高速信息網路和移動通信網路建設,構建覆蓋適度超前的通信網路、智慧專網、衛星網際網路等通信網路基礎設施體系,並統籌推進通信網路基礎設施集約化建設和全市公共無線區域網路升級。
市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應當統籌全市多功能智慧型桿等綜合性智慧型設施的建設和管理,建成後交由運營主體統一運營維護。
第十二條 市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科技創新、通信管理等部門應當統籌推進算力基礎設施的規劃建設,鼓勵多元主體共同參與,構建以數據中心為支撐,雲計算、邊緣計算、智慧型計算和超級計算多元協同的發展格局。
鼓勵面向數字經濟套用場景開放算力資源與基礎設施,探索建立算力交易平台,促進算力資源的高效利用和最佳化配置。
市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應當制定數據中心綠色發展標準,統籌指引全市數據中心節能評估和升級改造,各區人民政府應當推動標準有效執行。
第十三條 市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科技創新等部門應當統籌推進人工智慧、區塊鏈、雲計算、邊緣計算等新技術套用,支持建設新一代人工智慧開放創新平台、區塊鏈底層平台、行業雲平台等基礎平台,建立領先的數位技術基礎設施支撐體系。
第十四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通信管理等部門應當推動工業網際網路基礎設施建設,促進新一代信息技術與製造業深度融合創新,培育形成標識解析生態體系。圍繞電子信息、汽車、智慧型裝備等領域,開放和升級行業工業網際網路平台,推動建設國家級工業網際網路平台。
第十五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交通運輸、公安、通信管理等部門應當制定適用於自動駕駛的智慧型交通協同通信標準,推進道路基礎設施、交通標誌標識的數位化建設和改造,提高路側設備與道路基礎設施、智慧型管控設施的融合接入能力,統籌推進車聯網建設,擴大車聯網覆蓋範圍,建設低空領域無人機空中感知系統。
第十六條 市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應當加強綜合能源網路建設,推動能源與信息基礎設施深度融合,構建安全可靠、互聯互通、開放共享的智慧能源生態體系。開展數位化智慧型電網建設,推動智慧型電網與分散式能源、儲能等技術融合,推進新能源汽車充換電和儲能網路建設,實現儲能設備和充電樁設施的標準化、網路化、智慧型化管理。
第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快推進公共建築和設施及其他涉及公共安全、公共管理、公共服務、社會治理的基礎設施數位化改造,實現數據互聯互通和數據共享。
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規劃和自然資源、住房建設部門利用數位技術,建設可視化城市空間數字平台和全市統一的智慧型物聯感知平台,實時採集、處理和傳輸各領域感知信息,共同建設精準映射、虛實互動的數字孿生城市,提升城市治理智慧型化水平。
第十八條 市發展改革、科技創新等部門應當制定創新基礎設施開放制度,統籌推進產學研深度融合的創新基礎設施建設,發揮創新基礎設施平台對數字經濟產業的基礎性、公益性和先導性作用,為源頭創新、技術突破、關鍵技術創新提供基礎設施支撐。
第三章 數據要素
第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數據資源整合和安全保護,依法推進公共數據共享開放,促進數據要素自主有序流動,加快數據要素市場培育,提高數據要素配置效率。
第二十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通過產業引導、社會資本引入、套用模式創新、強化合作交流等方式引導企業、社會組織等單位和個人開放自有數據資源。
鼓勵企業、社會組織等單位和個人通過公共數據開放平台,對外提供各類數據服務和數據產品。
第二十一條 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促進各類數據深度融合,在衛生健康、社會保障、交通、科技、通信、企業投融資、普惠金融等領域推進公共數據和社會數據融合套用。
支持各類工業企業、網際網路平台企業、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社會組織等與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部門合作,開展數據匯聚與融合平台建設。
第二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堅持保障安全與發展數字經濟並重的原則,依法建立健全網路安全、數據安全保障和個人信息保護體系。
數據處理者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數據安全管理制度,履行數據安全保護義務,不得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利益,不得損害個人、組織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三條 鼓勵市場主體加強數據開放和數據流動,推動數據要素資源化、資產化、資本化發展。
市場主體以合法方式獲取的數據受法律保護。市場主體合法處理數據形成的數據產品和服務,可以依法交易。但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數據資產的基礎理論、管理模式研究,推動建立數據資產評估機制、構建數據資產定價指標體系、制定數據價值評估準則。
第二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推動依法設立數據交易平台,制定交易制度規則,培育高頻標準化交易產品和場景,推動探索數據跨境流通、數據資產證券化等交易模式創新。
第二十六條 數據產品和服務供需雙方可以通過數據交易平台進行交易撮合、簽訂契約、業務結算等活動;通過其他途徑簽訂契約的,可以在數據交易平台備案。
鼓勵數據交易平台與各類金融、中介等服務機構合作,形成包括權益確認、信息披露、資產評估、交易清結算、擔保、爭議解決等業務的綜合數據交易服務體系。
第二十七條 鼓勵建設和發展數據登記、數據價值評估、數據合規認證、交易主體信用評價等第三方服務機構,構建和完善數據要素市場服務體系。具體辦法由市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二十八條 市發展改革、市場監管、政務服務數據管理等部門應當加強數據要素市場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建立交易異常行為發現與風險預警機制,保障數據流通過程可追溯、安全風險可防範。
第二十九條 市財政部門應當探索建立數據生產要素會計核算制度,明確核算範圍、核算分類、初始計量、後續計量、資產處置等賬務處理及報表列示事項,準確、全面反映數據生產要素的資產價值,推動數據生產要素資本化核算,並納入國民經濟核算體系。
第四章 技術創新
第三十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堅持創新驅動,推動數字經濟相關領域的基礎研究與套用基礎研究,構建數字科技創新平台,健全完善規則、標準及測評體系建設,支持企業數字關鍵核心技術自主創新,促進數字科技成果轉化。
第三十一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科技創新、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應當協同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和企業,在高端晶片、基礎和工業軟體、人工智慧、區塊鏈、大數據、雲計算、信息安全等領域推動數字關鍵核心技術攻關。
對於涉及公共利益的數字關鍵核心技術攻關項目,市人民政府可以通過競爭性遴選、下達指令性任務等方式組織開展。
第三十二條 市發展改革、科技創新、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應當加快數字經濟領域高水平科研及產業轉化平台建設,支持在未來網路、高端軟體等領域建設重點實驗室、工程實驗室、製造業創新中心、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企業技術研究中心等。
市發展改革、科技創新、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應當推進數字經濟產學研合作,支持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與企業共建技術創新聯盟、科技創新基地、博士工作站、博士後科研工作站等,加強科研力量最佳化配置和資源共享,促進關鍵共性技術研發、系統集成和工程化套用。
利用財政性資金或者國有資本購置、建設的科技創新平台和重大科技基礎設施,應當建立科學、專業、高效的管理模式,並在保障安全規範的前提下,按照規定向社會開放。
第三十三條 市標準化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工業和信息化、科技創新等部門統籌推進數字經濟相關標準體系建設。
鼓勵科研機構、行業協會、產業聯盟、企業等參與制定數字經濟國際規則、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自主制定數字經濟團體標準、企業標準。
市、區人民政府及市場監管部門應當支持數位技術相關檢驗檢測認證機構和標準試驗驗證平台發展,強化其對數位技術和設備的檢測驗證、標準制定、技術培訓以及諮詢服務等功能。
第五章 產業集聚
第三十四條 市發展改革、科技創新、工業和信息化、文化廣電旅遊體育等部門應當促進相關領域數字經濟產業向集群化發展升級,根據產業特點和區域優勢統籌規劃各自領域數字經濟產業集群空間布局,避免同質化無序競爭和低水平重複建設。
第三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協調各區人民政府規劃建設數字經濟產業特色園區,推進各類產業園區數字基礎設施建設和產業綜合配套服務,鼓勵園區對入駐的數字經濟產業企業給予租金減免等相關優惠。
鼓勵各類產業園區建設智慧園區,依託城市大數據中心開展數據共享,提升產業園區公共服務、物業管理、產業集聚、人才服務、創新協同等智慧化服務水平。鼓勵智慧園區系統開發服務商、行業協會等組織建立智慧園區建設和管理標準,建設全程感知的一體化智慧園區管理平台,構建智慧示範園區。
第三十六條 市發展改革、科技創新、工業和信息化、文化廣電旅遊體育等部門應當梳理相關數字經濟產業核心產業鏈、供應鏈補鏈強鏈需求,並會同市商務部門、各區人民政府開展定向招商工作。
第三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針對不同類型數字經濟產業企業制定具有針對性的政策措施,鼓勵數字經濟產業生態主導型企業開放基礎軟硬體等核心技術和優勢資源,搭建生態孵化平台,引領中小微企業協同建設生態圈,形成大中小微企業協同共生的數字經濟產業生態。
第三十八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科技創新、商務等部門應當協同產業聯盟、行業協會、園區運營管理機構等,合作建立中小企業數位化轉型服務體系,提供數位化轉型相關諮詢、培訓、方案設計、測評、檢驗、融資對接等服務,降低中小企業數位化轉型成本。
第六章 套用場景
第三十九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設數位化城市治理平台,開展城市運行監測分析、協同指揮調度、聯動處置等工作,套用數位技術推動城市治理手段、治理模式、治理理念創新,實現城市運行管理科學化、精細化、智慧型化。
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部門應當協調其他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在保障數據安全的前提下,積極穩妥為市場主體開放套用場景。
鼓勵社會組織、企業、公眾圍繞城市治理和民生服務參與套用場景設計,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部門應當適時開展面向社會的套用場景設計徵集活動,推動城市共建共治。
第四十條 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部門應當推動數位技術在政務服務領域的全面套用,建設一體化政務服務平台和移動政務平台,推動依申請政務事項和公共服務事項線上線下融合辦理。
第四十一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應當推動工業網際網路創新發展,支持跨行業、跨領域、行業級、專業型工業網際網路平台的建設與套用,提供製造業場景套用需求數位化解決方案,促進數位技術與製造業融合發展,加快製造業數位化、智慧型化轉型和高質量發展。
第四十二條 市交通運輸、商務等部門應當推動數位技術在物流、會展等服務業領域的套用,推進新業態新模式發展,創新服務內容和模式,提升服務質量和效率,拓展數字經濟產業新空間。
第四十三條 市交通運輸、公安等部門應當統籌推進智慧型交通體系建設,促進智慧型交通基礎設施與運輸服務、能源以及通信網路融合發展,構建交通信息基礎設施和綜合交通信息樞紐,推動城市道路交通體系的全要素數位化。
第四十四條 市衛生健康、市場監管等部門應當支持醫療衛生機構數位化改造,促進智慧醫療便民服務;推進數位技術在藥品、醫療設備和醫療技術的研發,醫學檢驗檢測、臨床診斷輔助決策、遠程醫療、個人健康管理、公共衛生事件防控、醫院管理、衛生監督執法、疾病預防和干預等領域的套用。
第四十五條 市文化廣電旅遊體育部門應當依託文化文物單位館藏文化資源開發數字文化產品,提高博物館、圖書館、美術館、文化館等文化場館的數位化水平。
市文化廣電旅遊體育部門應當支持智慧旅遊景區建設,鼓勵開發數位化旅遊產品,提供智慧化旅遊服務,培育雲旅遊等網路體驗與消費新模式,促進旅遊業線上線下融合發展。
市文化廣電旅遊體育部門應當推動數位化全民健身體系建設,推進體育場館和設施數位化改造,完善訓練賽事和市民健身運動的數位化服務體系。
市文化廣電旅遊體育部門應當統籌推動數字創意產業創新發展,培育壯大創意設計、數字文化裝備、影視製作、動漫遊戲等產業,支持塑造優質數字內容原創作品,建設數字創意孵化和服務平台,加快數字創意與文化旅遊產品以及教育等公共服務融合融通。
第四十六條 市商務、市場監管、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應當推進數位技術在餐飲業的創新套用,支持數字餐飲新技術、新業態、新模式發展,支持建設餐飲業網際網路平台,開展食材溯源供應鏈數據共享服務;推動智慧型化信息管理系統、數控化烹飪設施建設。
市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餐飲單位食品安全數位化監管系統建設,聯合教育等部門對學校食堂等重點場所推行線上監測。
第四十七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推動金融業數位化轉型升級,推進數字金融科技創新平台建設,促進金融數位技術創新,建設金融科技產業聚集區。鼓勵依法合規開展數字金融創新,按照國家規定推進數字人民幣套用,發展數字普惠金融、供應鏈金融、綠色金融等金融新業態,完善精準服務中小微企業數字金融體系,探索開展數據資產質押融資、保險、擔保、證券化等金融創新服務。
第四十八條 市教育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整合數字圖書館、數字博物館、數字科技館等社會資源,促進教育數據和數字教學資源的共建、共享、開放、流通。
市教育部門應當推動智慧校園、智慧課堂建設,探索新技術條件下的混合式、合作式、體驗式、探究式等教學,根據各類教育特點創新教育場景示範套用,推進校園教育數位化。
第四十九條 市商務部門應當將本市企業研發生產的優質數字產品納入本市特色產品目錄,對符合條件的產品給予支持和推廣。
市商務部門應當推動商業數位化轉型,拓展電子商務功能,培育發展電子商務新業態。
市商務部門應當會同市市場監管等部門統籌推動跨境電商發展,鼓勵跨境電商運營商套用數位技術創新服務模式,促進跨境電商系統與海關、金融、稅務、口岸以及綜合保稅區等數位化系統相銜接,營造跨境電商發展良好生態。
第五十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快信息無障礙建設,圍繞城市治理、政務服務、交通、醫療、文化體育、餐飲、金融、教育、產品銷售等高頻事項和服務場景,支持運用數位技術提供適用的無障礙產品和服務,完善服務保障措施,促進全社會平等參與數字生活。
第七章 開放合作
第五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深化數字經濟產業國際合作,推動在數據治理及流通、人才交流培養、技術合作和創新創業等領域全面協作,集聚世界一流的創新要素,探索對接國際的政策規則體系,建立有利於跨境科技成果轉化和套用業態孵化的國際化營商環境。
第五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發揮數字經濟產業資源集聚和輻射帶動優勢,加強同其他區域數字經濟產業的合作,吸引市外優秀企業在本市設立國際總部、粵港澳大灣區總部和區域總部,鼓勵本市優秀企業加強產業布局和市場開拓。
第五十三條 本市推動粵港澳大灣區數字經濟協同發展,協同粵港澳大灣區其他城市建設粵港澳大灣區大數據中心,引導數據中心集約化、規模化、綠色化發展,推動算力、數據、套用資源集約化和服務化創新,全面支撐粵港澳大灣區數據生產要素流通匯聚和產業數位化升級。
第五十四條 本市推動粵港澳大灣區各城市加強粵港澳大灣區數據標準化體系建設,按照區域數據共享需要,共同建立數據資源目錄、基礎庫、專題庫、主題庫、數據共享、數據質量和安全管理等基礎性標準和規範,促進數據資源共享和利用。
第五十五條 本市推動建設粵港澳大灣區數據共享交換平台,支撐粵港澳大灣區數據共享共用、業務協同和場景套用建設,推動數據有效流動和開發利用。
第五十六條 本市推動粵港澳大灣區各城市數字認證體系、電子證照跨區域互認互通,支撐政務服務和城市運行管理跨區域協同。
第五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鼓勵本市企業積極融入全球數字經濟產業分工,設立境外生產和研發基地,建立全球行銷網路及產業鏈體系。
市商務部門應當會同市發展改革、科技創新、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搭建數字經濟產業國際風險預警平台,為企業開拓境外市場提供預警信息服務。
第五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支持數字經濟產業生態主導型企業發起設立國際性產業與標準組織,吸引數字經濟領域國際性產業與標準組織遷址本市或者在本市設立分支機構,鼓勵本市企業和其他組織參與制定國際產業標準。
探索建立國際性產業與標準組織綜合監管體系,最佳化註冊條件、簡化註冊流程,分類管理數位化技術產業組織。
第五十九條 市商務部門應當會同市中小企業服務部門支持企業參加境內外數字經濟產業高端展會論壇,推動企業開拓境內外市場。
市發展改革、科技創新、工業和信息化和其他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支持在本市舉辦數字經濟產業領域的展覽、賽事、論壇等活動,搭建數字經濟產業展示、交易、交流、合作平台。
第六十條 市網信、工業和信息化、通信管理等部門應當在國家及行業數據跨境傳輸安全管理制度框架下,會同有關部門開展數據跨境傳輸安全管理和跨境通信工作,提升跨境通信傳輸能力和國際數據通信服務能力,推動本市建設成為國際數據樞紐中心。
第八章 支撐保障
第六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堅持數字經濟、數字政府、數字社會一體化建設。在政務服務、財政、稅收、金融、人才、智慧財產權、土地供應、電力接引以及設施保護等方面完善政策措施,為數字經濟產業健康發展提供保障。
第六十二條 探索利用財政資金、國有資本設立市、區兩級數字經濟產業投資基金,支持通過數字經濟產業投資基金引導社會資本投資數字經濟產業重點企業和重大項目。
第六十三條 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完善投融資服務體系,拓寬數字經濟市場主體融資渠道,鼓勵金融機構適應數字經濟發展需求,創新金融服務,開發融資產品,為數字經濟產業發展提供支持。
第六十四條 市通信管理部門應當積極承接省級通信管理部門下放的審批服務事項,最佳化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非經營性網際網路信息服務備案、新型電信業務、電信網碼號資源使用和調整、網際網路域名註冊服務機構設立、外商投資經營電信業務等審批服務。
第六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單位根據國家集中採購目錄的有關規定和本市實際需要,可以將雲計算、大數據、人工智慧等數字產品和服務項目列入集中採購目錄。
市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應當定期發布首版次軟體、首台(套)重大技術裝備套用推廣指導目錄,支持數字產品的推廣和套用。
第六十六條 市人才工作、人力資源保障等部門應當加強數字經濟產業領域關鍵核心技術人才培養,建立與數字經濟產業發展需要相匹配的人才評價機制。
市教育部門應當指導和督促本市高等院校、職業學校開設數字經濟產業相關專業和課程,培養數字經濟產業研究和套用型人才。
支持社會資本設立數字經濟產業培訓機構,培養符合數字經濟產業發展需求的相關人才。
第六十七條 市商務、人力資源保障、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應當加強對數字經濟產業新業態用工服務的指導,積極探索靈活多樣的用工方式和多點執業新模式;制定和完善數字經濟產業新業態從業人員在工作時間、報酬支付、保險保障等方面規定,保障數字經濟產業新業態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
第六十八條 本市推進智慧財產權快速維權體系建設,完善智慧財產權領域的區域和部門協作機制,加強數字經濟領域智慧財產權保護,依法打擊智慧財產權侵權行為。
第六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健全市場準入、公平競爭審查和監管等制度,建立全方位、多層次、立體化監管體系,實現事前事中事後全鏈條全領域監管。
第七十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數字經濟產業創新探索等實行包容審慎監管,分領域制定具體監管規則和標準,建立彈性監管工作機制。
第七十一條 鼓勵專業服務機構為數字經濟產業企業提供創業培訓和輔導、智慧財產權、投資融資、技術支持、決策諮詢、產權交易、法律等服務。
第七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數字經濟知識的宣傳、教育和培訓,鼓勵社會力量參與,普及數字產品使用,加強數字技能培訓,引導科學認知,培養創新能力,提高全民數字技能,全面提升全社會數字素養。
第七十三條 市有關部門、企業等數據處理的主體應當落實數字經濟產業發展過程中的安全保障責任,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強重要領域數據資源、重要網路、信息系統和硬體設備安全保障,健全關鍵信息基礎設施保障體系,建立安全風險評估、監測預警和應急處置機制,採取必要安全措施,保障數據、網路、設施等方面的安全。
第七十四條 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履行相關職責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七十五條 本條例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數字經濟產業是近年來深圳市經濟高質量發展的核心引擎之一。2021年深圳市數字經濟核心產業增加值總量和占全市GDP比重都位居全國第一。據了解,《條例》立足深圳產業發展實際,以數字經濟核心產業促進為主線,聚焦數字經濟產業發展的全生命周期和全鏈條服務進行制度設計。
為進一步加快新型基礎設施布局,築牢數字經濟產業發展的基石,《條例》在數字基礎設施建設方面,釐清了數字基礎設施的範圍,提出統籌推進信息、融合、創新等數字基礎設施建設,針對本市重大產業發展需求和套用場景,遵循綠色發展原則,編制本市數字基礎設施建設規劃。
在健全數據要素市場方面,《條例》提出,市人民政府應當通過產業引導、社會資本引入、套用模式創新、強化合作交流等方式引導企業、社會組織等單位和個人開放自有數據資源;鼓勵企業、社會組織等單位和個人通過公共數據開放平台,對外提供各類數據服務和數據產品。《條例》還提出,探索建立數據生產要素會計核算制度,準確、全面反映數據生產要素的資產價值,推動數據生產要素資本化核算。
在推動產業集聚方面,《條例》提出,統籌規劃建設數字經濟產業特色園區,提升產業園區智慧化服務水平。
在數字經濟套用場景方面,《條例》規定,支持跨行業、跨領域、行業級、專業型工業網際網路平台的建設與套用,提供製造業場景套用需求數位化解決方案;培育壯大創意設計、數字文化裝備、影視製作、動漫遊戲等產業,建設數字創意孵化和服務平台;鼓勵開發數位化旅遊產品,提供智慧化旅遊服務,培育雲旅遊等網路體驗與消費新模式,促進旅遊業線上線下融合發展。
《條例》圍繞產業數位化,以支持製造業、服務業領域的數位化改造和轉型升級為主線,推動數位技術與實體經濟的深度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