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經濟特區加快高新技術及其產業發展暫行規定

《深圳經濟特區加快高新技術及其產業發展暫行規定》是1991年6月19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印發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經濟特區加快高新技術及其產業發展暫行規定
  • 發布單位:81908  
  • 發布日期:1991-06-19
  • 發布文號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6號 
【生效日期】1991-06-19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深圳經濟特區加快高新技術及其產業發展暫行規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1991年6月19日發布,1993年10月21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6號修訂發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促進深圳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高新技術及其產業的發展,加快傳統產業的技術進步,根據國家和特區有關規定,特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的高新技術及其產業,在九十年代主要指微電子、計算機及軟體、通信、信息技術、新型材料、機電一體化、雷射與光電、生物工程、新能源與節能新技術;可靠性高、能產生高效益、使特區產品大批進入國際市場的先進技術,以及套用這些技術建立起來的產業;關鍵技術的引進、消化、吸收、創新;其他在傳統產業基礎上套用的新工藝、新技術。
第三條本規定所指的“高新技術產品”,是指符合第二條所規定的技術領域,並達到若干標準的產品,這些標準是:
(一)符合下列三項中之一項者
1、首次套用新科學原理生產的產品,即在國際上或國內首次把某一最新的科學發現、理論、定律等套用於生產的新產品。
2、首次套用最新的工藝技術生產的產品,即在國內首次用我國獨創的新工藝或採用國際上近十年內套用的最新工藝,並使產品質量、功能、勞動生產效率、成本等有顯著改進的產品。
3、國內首次採用的新材料、新結構、新技術,新的生物品種,並使產品質量、功能或勞動生產效率、成本有顯著改進的產品。
(二)達到國際上近十年內技術先進水平。
(三)符合國際標準或技術先進國家標準。若無國際標準,則應根據具體情況,達到國家、專業或地方標準。
第二章 組織領導
第四條市政府設立發展高新技術及其產業的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負責領導、協調和推進高新技術及其產業的工作。
第五條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深圳市科技主管部門,其日常工作由深圳市高新技術主管部門管理。
第六條辦公室的職責是:
(一)制定特區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規劃。
(二)負責制定特區高新技術及其產業和產品目錄(以下簡稱目錄),經領導小組審定後公布實施;以後每一年負責修訂一次。
(三)負責審定特區的高新技術企業,報市政府批准公布。
(四)負責高新技術產業項目的信貸資金安排建議、組織招標、實施和督促檢查。
(五)根據領導小組的決定,統籌協調有關局、委、辦等單位在支持先進適應技術及高新技術產業發展方面的工作。
(六)有計畫地組織高新技術產業產品的推廣套用工作。
第三章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
第七條高新技術企業是指主要從事高新技術產品的研究開發、生產經營的企業。
第八條高新技術企業必須符合下列各項相關條件:
(一)從事本規定第二條中所列的一項或多項高新技術及其產品的研究開發、生產經營業務。單純的商業經營除外。
(二)其技術水平和產品標準必須符合本規定第三條之規定;
(三)有明確的企業章程和嚴格的技術、財務管理制度。
(四)國家及特區規定必須具備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深圳市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工作,由企業自願申請,由領導小組辦公室審定,報深圳市政府批准公布。屬於生產型的高新技術企業要同時報深圳市經濟發展局備案;承擔國家重大科技攻關和深圳市重點科技攻關項目的企業同時報深圳市計畫局備案。
在審批時,可聘請有關專家組成諮詢小組,為評審提供諮詢意見。
第十條認定後的高新技術企業每年考核一次,經考核確認不符合第八條規定的,取消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所享受的優惠待遇同時取消。
第十一條高新技術企業違反本規定,在申報認定和年度考核中弄虛作假的,視情節輕重,予以批評教育,直至取消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違反工商行政管理、稅收征管等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稅務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二條開發本規定第二條規定列舉高新技術產品,或列入特區重大設備的引進消化吸收項目的非高新技術企業,經領導小組辦公室審定後與高新技術企業彙編一起公布,可分別按產品和企業享受有關優惠待遇。
第十三條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實施細則由深圳市科技主管部門制定,報深圳市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第四章 優惠與扶持
第十四條經深圳市政府批准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可掛《深圳市高新技術企業》招牌,並可在廣告中使用。
第十五條對新成立生產本規定第二條列舉產品的企業,深圳市經濟發展局優先予以審批。對新建的上述企業,或已認定批准為高新技術企業的單位,其基本建設投資項目,深圳市計畫局予以優先立項和批准,其技術改造投資項目,深圳市計畫局、深圳市經濟發展局予以優先立項和批准。
第十六條對高新技術企業,實行下列減征或免徵稅收的優惠:
(一)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企業,從獲利年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徵所得稅,第三年至第八年減半徵收所得稅。
(二)按規定減免所得稅期滿後,凡當年企業出口產品產值達到當年產品產值70%以上的,經稅務部門審查核定,減按10%的稅率徵收所得稅。
(三)列入國家級和列入中央各部委、省級試製計畫的項目報經稅務部門審批後,根據不同情況,從試製銷售之日起,免徵產品稅、增值稅一至三年。
(四)對從事高新技術產品開發的科研機構和企業,自行發明、研製的專有技術或技術成果,凡經市級以上鑑定的,其技術轉讓(包括技術諮詢、技術服務和技術培訓等)年淨收入在30萬元以下的,免徵所得稅,超過30萬元的部分,應按適用稅率徵收所得稅;技術成果轉讓收入,免交營業稅。
(五)對上述技術轉讓收入可提取1%的高新技術開發基金,並允許打入成本,專項用於科研事業的發展。
(六)發放給研究開發高新技術產品有突出貢獻的科技人員的獎勵,經稅務部門審定,免徵工資調節稅;市人民政府以上單位頒發給有關人員的科研成果獎,免徵個人收入調節稅。
(七)高新技術企業根據技術更新需要,經主管部門和稅務機關批准,可加快設備折舊年限。
(八)凡因享受本規定減征或免徵的稅款,應單獨核算,由有關部門監督專項用於本企業的生產發展和高新技術產品的開發,不得用於集體福利和其他獎金,違者由財政、稅務機關收回減免的款項。
第十七條在金融信貸方面為高新技術企業提供下列優惠:
(一)銀行每年從信貸總額中劃出一定數額的貸款指標作為科技開發專項信貸資金,並在利率上給予優惠。市財政再安排部分資金作為貸款貼息,貼息率視項目的具體情況而定。專項信貸資金重點用於扶持本規定第二條列舉的項目的開發生產,由辦公室提出項目建議,由銀行對專項信貸資金進行審批。
(二)深圳市投資管理公司從每年的投資總額中劃出一定比例,以優先貸款、長期低息(低於銀行同檔利息10-20%)貸款,參股投資等方式對市屬國營企業的高新技術項目建設予以扶持。
(三)每年從債券發行總額中撥出20%額度給符合發行條件的高新技術企業。
(四)優先批准符合上市條件的股份制高新技術企業股票上市。
第十八條對列入本規定第二條的項目建設用地和購置住房給予下列優惠和扶持:
(一)在城市和土地規劃中,有關部門應留出對環境有特殊要求的(如防塵、防振動、防噪聲、防污染)高新技術項目建設小區,集中進行建設。
(二)高新技術企業(項目)科研、生產經營用地,由深圳市規劃國土局予以優先審批,並根據企業的不同情況給予減收地價10-20%的優惠,或減半繳納土地使用費五年。
(三)各稅區中,劃出一部分優惠地價的土地給高新技術企業。
(四)高新技術企業申請購置微利商品房或申請自建自用住房用地,有關部門應予以優先安排。
第十九條科技人才借聘、調入和人員赴港出國享受下列優惠:
(一)每年從全市幹部調入指標總數中撥出一定比例,優先安排從事本規定第二條列舉的項目的研究開發、生產經營企業技術人員的調入。對有國家級重大發明創造的人才以及具有特殊技能的高級技工調入,深圳市勞動人事部門予以優先審批和辦理手續。需要借聘內地科技人員可放寬數量限制並優先辦理暫住手續。
(二)前項調入人員,按深圳市政府有關規定減免城市人口增容費。
(三)有組織地積極從國外引進科技人才。對來特區工作的留學人員按深圳市政府有關規定給予優惠。
(四)高新技術企業科技人員因公赴港出國,可優先辦理審批手續。從多次往返港澳通行證和半年內多次赴港澳護照中劃出一定比例用於高新技術企業科技人員因公赴港需要;一次審批多次出國人員的審批手續按國科發外字400號《關於使用(簡稱KW122表)的通知》規定,由深圳市外事辦負責辦理。
第二十條高新技術企業根據業務需要在海外設立研究開發機構或銷售機構的給予優先辦理審批手續。
第二十一條用於本規定第二條列舉的項目研究開發的原材料、元器件、樣品、樣機、儀器、設備和技術資料等在國家指標允許的範圍內優先給予進口審批。海關在辦理有關手續上儘可能地給予方便。
第二十二條優先保證高新技術企業的用水用電和通訊的需要。
第二十三條梵谷新技術企業已辦理替代進口的產品,深圳市經濟發展局在審批進口同類產品時予以限制,以扶持該類產品。對列入本規定第二條列舉的高新技術產品,在內銷比例上可適當放寬。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本規定發布前,深圳市制定的科技政策規定,凡與本規定有牴觸的均按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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