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經濟特區光明科學城發展促進條例

《深圳經濟特區光明科學城發展促進條例》是深圳市為了推動光明科學城建設和發展,打造世界一流科學城,加快以深圳為主陣地建設粵港澳大灣區綜合性國家科學中心,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深圳經濟特區實際而制定的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經濟特區光明科學城發展促進條例
  • 頒布時間:2023年4月26日
  • 實施時間:2023年6月1日
  • 發布單位: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頒布過程,條例全文,內容解讀,

頒布過程

2023年4月26日,深圳市七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表決通過《深圳經濟特區光明科學城發展促進條例》,《條例》從2023年6月1日起施行,為光明科學城建設發展提供法治保障。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推動光明科學城建設和發展,打造世界一流科學城,加快以深圳為主陣地建設粵港澳大灣區綜合性國家科學中心,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深圳經濟特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光明科學城的範圍包括光明科學城總體發展規劃確定的區域和經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擴展區域。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建設粵港澳大灣區綜合性國家科學中心先行啟動區的國家戰略部署,將光明科學城建設成世界級大型開放原始創新策源地、粵港澳大灣區國際科技創新中心核心樞紐、綜合性國家科學中心核心承載區、引領高質量發展的中試驗證和成果轉化基地、深化科技創新體制機制改革前沿陣地。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支持光明科學城加強與粵港澳大灣區內重點科教資源和優勢產業集群的協同聯動,統籌創新鏈、產業鏈、資金鍊、人才鏈布局,強化科技創新源頭供給,形成布局合理、功能水平全球領先的重大科技基礎設施集群,推動未來產業和新興產業發展。
第五條 光明科學城聚焦信息、生命和新材料等領域,集中布局重大科技基礎設采重恥乎施、新型研發機構、前沿交叉研究平台和科技支撐服務平台。
光明科學城推動研究型高等院校和研究型醫院建設,加強重點學科建設和臨床醫學研究,提升研究成果產出水平。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統籌推進光明科學城與河套深港科技創新合作區等科技創新重點區域的科研機構和重大科技基礎設施一體化布局,加強光明科學城與東莞松山湖科學城、廣州南沙科學城、香港科學園的協同配合、聯動發展。
第七條 光明科學城的建設和發展堅持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新發展理念,落實碳達峰、碳中和目標要求,統籌推進開發利用與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第八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光明科學城開展體制機制創新,在基礎研究、技術攻關、成果轉化、科技金融發展、人才引進培養等方面先行先試。
光明科學城營造開放包容、協同合作、崇尚創新的環境,建立完善正向激勵和容錯免責機制。
第二章 治理結構
第九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組織領導,建立健全光明科學城建設和發展的管理機制,明確有關職責分工,統籌推進光明科學城的建設和發展。
第十條 市發展改革、科技創新、工業和信息化、財政、人力資源保障、規劃和自然資源、國有資產監管、市場監管、地方金融監管等部門和稅務、海關等單位,應當加強協作配合,在各自職責範圍內支持光明幾祖照科學城的建設和發展。
第十一條 光明區人民政府承擔光明科學城的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責,負責市政基礎設施建設、社區人居環境整治、公共服務配套供給等工作,為光明科學城建設和發展提供空間保障,營造優質人才服務和生產生活環境。
第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的光明科學城開發運營企業,承擔光明堡雄故科學城範圍內創新載體和基礎設施的投融資、建設、運營、成果轉化服務等相關工作。
市人民政府支持光明科學城開發運營企業通過市場化運營,推進重大科技基礎設施面向國內外各類創新主體開放共享。
第十三條 支持各類社會組織依法參與光明科學城社會治理,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制度。
第三章 規劃建設
第十四條 市規劃體乃和自然資源部門以光明科學城總體發展規劃和光明科學城空間規劃綱要為指引,根據市、區兩級國土空間規劃,立足保障科技創新全鏈條發展空間,統籌光明科學城範圍內詳細規劃以及專項規劃的少凳主編制工作。
第享符端十五條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組織編制光明科學城範圍內城鎮開發邊界外的生態單元規劃,按照生態功能提升導向,明確單元內指標管控要求,並作為規劃許可的依據。
第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最佳化光明科學城科學裝置集聚區內項目選址工作機制,綜合法定規劃以及其他空間管控要求,建立準入項目負面清單管理制和店歡希度。
第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推動光明科學城納入國家級高新技術產業園區範圍,在創新平台建設、企業集聚與培育、科技金融服務、人才引進培養、高新區品牌建設等方面給予政策支持和資金保障。
第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對光明科學城土地出讓收入分配、土地整備資金投入安排作出規定,支持光明科學城建設和發展。
第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保障光明科學城建設用地需求。光明科學城科學裝置集聚區新增建設用地、林地定額指標,探索按照規劃期總量管控方式統籌實施,用地用林指標優先保障科學裝置集聚區的科技基礎設施項目。
光明科學城科學裝置集聚區範圍內的科研用地,在核算工業區塊線用地占比時可以視為新型產業用地。
第二十條 光明科學城推行二三產業混合用地,實行科研、生產等主導功能設施與宿舍、商業、公共服務等配套設施混合布局,在不改變主導功能用途的情況下,允許配套設施集中布局並按照主導功能用途供應土地。
第二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用地管理,採用劃撥或者協定方式供應的科研用地,應當嚴格限制使用人的條件和土地使用用途,保障光明科學城科研機構、重大科技基礎設施建設等科研用地需求。
第二十二條 光明科學城應當建立和完善智慧型基礎設施體系,將物聯網感知設施、通信系統等納入公共基礎設施統一規劃,推進智慧城區建設。
第四章 科學研究
第二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聚焦信息、生命和新材料等領域前沿方向,在光明科學城集中布局和建設通用型、專用型重大科技基礎設施,建設空間集聚、學科方向關聯、功能互相支撐的重大科技基礎設施集群,推動實現源頭創新和科技瓶頸突破。
第二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多渠道籌措資金,推進光明科學城重大科技基礎設施建設運營。
支持光明科學城依託國內外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企業以及其他社會力量,按照有關規定申報和建設符合深圳產業發展需要的重大科技基礎設施。
第二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在光明科學城布局和建設高端科研儀器研製、精密測量等前沿交叉研究平台,以及大數據中心、國際科技信息中心等科技支撐服務平台,開展關鍵共性技術、前沿引領技術、現代工程技術、顛覆性技術創新,與重大科技基礎設施集群形成交叉融合、緊密協作、相互支撐的創新鏈條。
第二十六條 支持光明科學城培育和建設國家實驗室、廣東省實驗室和省級以上重點實驗室,開展戰略性、前瞻性、系統性基礎研究和關鍵共性技術攻關,推動學科理論與前沿技術突破創新。
第二十七條 光明科學城推進新型研發機構管理機制改革,培育和發展投資主體多元化、管理制度現代化、運行機制市場化、人才使用評價機制高效靈活的新型研發機構。
第二十八條 市科技創新部門應當支持光明科學城創新主體牽頭或者參與國際大科學計畫、大科學工程建設,鼓勵創新國際大科學計畫發起、運營和管理機制。
第二十九條 市發展改革、科技創新、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應當支持光明科學城創新主體牽頭或者參與國家、省、市重大科技項目,鼓勵國家、省、市重大科技項目的研發成果在光明科學城轉化落地。
第三十條 市科技創新部門應當對光明科學城創新主體開展基礎研究、套用研究、技術研發和科技成果轉化等活動予以重點保障。
市發展改革部門組織實施資金扶持計畫,支持光明科學城前沿技術預見研究、基本原理探索和技術概念驗證、關鍵核心技術攻關和工程化驗證、重大科學儀器設備自主研製和前沿交叉研究平台建設。
第三十一條 市科技創新、財政部門在光明科學城探索開展科研經費管理改革,擴大科研項目經費管理自主權,完善科研項目資金激勵引導機制。
支持光明科學城從事基礎性、前沿性、公益性研究的獨立法人科研機構探索實行財政科研經費包乾制,財政科研經費包乾制實行負面清單管理,具體管理辦法由市科技創新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研究制定。
第三十二條 支持光明科學城在依法合規的前提下,在前沿科學技術領域探索建立有利於激勵創新的風險管控機制,最佳化審批監管模式。
第三十三條 鼓勵港澳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在光明科學城設立分支機構或者創新平台,參與光明科學城建設。
鼓勵港澳高等院校、科研機構與光明科學城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合作共建產學研平台,在項目申報、科技研發、成果轉化、企業孵化等領域深度合作。
第三十四條 光明科學城應當加強與國際知名科學城的交流。支持國際學術機構、科技組織、科技服務機構和跨國企業研發中心,在光明科學城落戶或者設立分支機構。
第三十五條 在光明科學城從事科技創新活動的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企業等應當加強科研誠信建設,履行科技倫理審查與監管主體責任。
第五章 成果轉化
第三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給予政策和資金支持,推動光明科學城科技成果轉化平台建設,促進科技項目成果轉化。
第三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推動光明科學城組建國際技術轉移轉化中心等科技成果轉化服務平台,吸引國際高端科技成果在光明科學城落地;布局和建設概念驗證中心、中試基地和中試產線,促進科技成果向規模生產轉化。
第三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光明科學城布局產業創新中心和製造業創新中心,推進技術熟化、技術標準創製,開展關鍵核心技術、關鍵工藝、關鍵部件以及重大裝備樣機研發,加快推動創新成果大規模商用進程。
第三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光明科學城布局和建設新型產業園,吸引高等院校、企業等設立研究機構,孵化以智慧財產權輸出為主的高附加值科技企業,推動產業體系價值鏈向中高端發展。
第四十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制定與套用場景建設有關的規劃和政策,加快構建光明科學城科技成果轉化所需的套用場景,支持光明科學城科技成果轉化形成的新技術、新產品、新業態、新模式開展測試、試用、套用,並依法提供其所需的數據開放、基礎設施、技術驗證、標準檢測、示範套用等服務,為光明科學城科技成果落地提供便利。
鼓勵在政府投資項目、國有企業投資項目中採購光明科學城創新主體首次投放國內市場、具有核心智慧財產權的創新產品和服務。
第四十一條 市科技創新部門支持光明科學城創新主體開展職務科技成果賦權改革,對於全部或者主要利用財政性資金取得職務科技成果的,按照規定賦予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團隊科技成果所有權或者長期使用權。
支持設立在光明科學城的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請成為職務科技成果單列管理試點,探索建立職務科技成果專門管理制度和監管機制。
第四十二條 支持光明科學城創新主體通過協定定價、掛牌交易、資產評估、拍賣等市場交易定價方式,開展科技成果市場化評價。
第四十三條 光明科學城應當建立和完善科技創新服務鏈,培育和發展研發設計、中試孵化、科技諮詢、檢驗檢測、技術標準創製、成果轉化等科技服務機構。
第四十四條 鼓勵在光明科學城引入技術經理人,全程參與發明披露、價值評估、專利申請與維護、技術推廣、對接談判等科技成果轉化過程。
第四十五條 光明科學城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的專業技術人員經所在單位同意,可以按照規定利用與本人相關的科技創新成果在職創辦企業。
第六章 人才環境
第四十六條 光明科學城應當以前沿科學研究和產業需求為導向,充分發揮市場在人才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創新人才工作體制機制,加強與國際接軌的醫療衛生、文化教育等公共服務能力建設,最佳化人才住房保障、生活休閒服務等配套供給,提高對國內外高端人才的吸引力。
第四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支持光明科學城探索實行更加積極、開放、有效的人才政策,編制光明科學城人才發展規劃以及急需緊缺人才目錄,實施按需精準引才計畫。
第四十八條 支持在光明科學城建設高水平高等院校,鼓勵高等院校在學科布局、人才隊伍建設、自主招生等方面進行創新,培育高層次研究型人才。
支持光明科學城與港澳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合作,為港澳優秀大學生在光明科學城創新創業提供便利。
第四十九條 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應當支持光明科學城的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企事業單位申請設立博士後科研流動站、科研工作(分)站和博士後創新實踐基地。
支持光明科學城內符合條件的博士後科研工作(分)站申請獨立招收博士後。
第五十條 市人才工作部門應當組織協調市人力資源保障、住房建設、衛生健康、公安、教育等部門,加強政策銜接,在光明科學城人才入戶、醫療保障、子女就學、住房保障等方面提供便利。
支持光明科學城設立國際人才服務中心,培育熟悉國際交流規則的人才服務隊伍,最佳化國際人才服務。
第五十一條 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應當支持行業領軍企業、新型研發機構等開展職稱自主評審,滿足重點領域專業技術人才的評價需求。
第五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光明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對光明科學城從事基礎研究、套用研究、技術攻關、成果轉化、科研組織管理等方面的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依照規定給予相應補貼。
第七章 保障與服務
第五十三條 建立健全穩定可預期的市、區兩級財政保障機制,支持光明科學城重大科技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科學研究和成果轉化、公共服務最佳化和生態環境保護。
第五十四條 市相關投資基金、產業資金應當支持落地在光明科學城的項目。
光明區人民政府會同市發展改革、財政部門謀劃光明科學城專項債項目,為光明科學城的建設和發展提供資金支持。
鼓勵企業以及其他社會力量通過設立基金、捐贈等方式,加大對光明科學城基礎研究、套用研究、技術研發以及科技成果轉化的投入。
鼓勵港澳資金積極參與光明科學城科技企業投資和重大項目建設。
第五十五條 鼓勵政策性、開發性金融機構在國家批准的業務範圍內支持光明科學城重大項目的建設和發展。
支持在光明科學城建設科技金融功能區,鼓勵各類金融機構在光明科學城落戶並開展金融創新,為光明科學城創新主體提供科技信貸、科技保險、融資擔保、融資租賃等創業金融服務。
支持光明科學城的科技型企業開展上市掛牌、債券發行、併購重組、再融資等活動。市企業上市培育工作部門應當健全企業上市聯動機制,在股份改制、輔導備案等環節,為企業上市提供綜合協調和指導服務。
第五十六條 推動開展自用科研物資、實驗試劑和儀器設備進出境分類分級監管,在確保全全的前提下,促進科研要素通關便利化。
海關對經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認定的光明科學城創新主體用於科研教學、校準檢測、比對實驗的儀器、設備和低風險用品,以及安裝、調試、檢測、維修所需的儀器和工具,按照有關規定實行進出境通關便利政策,最佳化進出境業務流程,提高通關效率。
第五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統籌管理光明科學城基於重大科技基礎設施形成的科學數據,在確保國家安全和保護智慧財產權的前提下,推進科學數據共享。
第五十八條 支持光明科學城建設新一代信息基礎設施,在國家數據跨境傳輸安全管理制度框架下,探索開展跨境數據流動分類監管。
第五十九條 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企業、行業組織和專業服務機構,聯合在光明科學城設立產業智慧財產權運營中心,開展專利挖掘、專利運營、維權保護工作,形成規模較大、布局合理、具有國際競爭力的高價值專利組合,提升光明科學城產業競爭力。
第六十條 市市場監管部門應當支持光明科學城探索建設市場化專利開放許可運營平台,建立專利許可資料庫、企業需求對接資料庫,促進光明科學城高價值專利精準對接和高效匹配市場需求、產業鏈條,提高轉化效率。
第六十一條 市市場監管部門應當支持光明科學城建設貫穿智慧財產權創造、保護、運用、管理、服務全鏈條,涵蓋專利、商標、著作權等全門類業務的智慧財產權公共服務平台,並探索依託中國(深圳)智慧財產權保護中心開展光明科學城重點布局領域的專利快速審查和優先審查推薦工作。
第六十二條 支持光明科學城最佳化智慧財產權融資服務體系,採取資金資助、政策引導等措施,推動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智慧財產權證券化,拓寬直接融資渠道,培育智慧財產權金融服務市場。
第八章 附則
第六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六十四條 本條例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2023年6月1日,國內首部針對科學城建設的專項立法《深圳經濟特區光明科學城發展促進條例》正式實施,將為光明科學城建設發展提供法治保障,助力推進國際科技創新中心建設。《條例》全文共八章六十四條,立足於光明科學城建設的實際需要,對科學城建設的治理結構和運營機制、國土規劃和用地管理、科技創新和成果轉化、人才環境和金融支撐等方面,提出一系列創新制度與指導——包括最佳化產業布局,推行二、三產業混合用地;支持獨立法人科研機構探索實行“財政科研經費包乾制”等重磅舉措,必將推動光明科學城在科研、產業、技術、資本和人才實現良性互動,成為光明科學城高質量發展又一有力“助推器”。
第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的光明科學城開發運營企業,承擔光明科學城範圍內創新載體和基礎設施的投融資、建設、運營、成果轉化服務等相關工作。
市人民政府支持光明科學城開發運營企業通過市場化運營,推進重大科技基礎設施面向國內外各類創新主體開放共享。
第十三條 支持各類社會組織依法參與光明科學城社會治理,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制度。
第三章 規劃建設
第十四條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以光明科學城總體發展規劃和光明科學城空間規劃綱要為指引,根據市、區兩級國土空間規劃,立足保障科技創新全鏈條發展空間,統籌光明科學城範圍內詳細規劃以及專項規劃的編制工作。
第十五條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組織編制光明科學城範圍內城鎮開發邊界外的生態單元規劃,按照生態功能提升導向,明確單元內指標管控要求,並作為規劃許可的依據。
第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最佳化光明科學城科學裝置集聚區內項目選址工作機制,綜合法定規劃以及其他空間管控要求,建立準入項目負面清單管理制度。
第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推動光明科學城納入國家級高新技術產業園區範圍,在創新平台建設、企業集聚與培育、科技金融服務、人才引進培養、高新區品牌建設等方面給予政策支持和資金保障。
第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對光明科學城土地出讓收入分配、土地整備資金投入安排作出規定,支持光明科學城建設和發展。
第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保障光明科學城建設用地需求。光明科學城科學裝置集聚區新增建設用地、林地定額指標,探索按照規劃期總量管控方式統籌實施,用地用林指標優先保障科學裝置集聚區的科技基礎設施項目。
光明科學城科學裝置集聚區範圍內的科研用地,在核算工業區塊線用地占比時可以視為新型產業用地。
第二十條 光明科學城推行二三產業混合用地,實行科研、生產等主導功能設施與宿舍、商業、公共服務等配套設施混合布局,在不改變主導功能用途的情況下,允許配套設施集中布局並按照主導功能用途供應土地。
第二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用地管理,採用劃撥或者協定方式供應的科研用地,應當嚴格限制使用人的條件和土地使用用途,保障光明科學城科研機構、重大科技基礎設施建設等科研用地需求。
第二十二條 光明科學城應當建立和完善智慧型基礎設施體系,將物聯網感知設施、通信系統等納入公共基礎設施統一規劃,推進智慧城區建設。
第四章 科學研究
第二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聚焦信息、生命和新材料等領域前沿方向,在光明科學城集中布局和建設通用型、專用型重大科技基礎設施,建設空間集聚、學科方向關聯、功能互相支撐的重大科技基礎設施集群,推動實現源頭創新和科技瓶頸突破。
第二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多渠道籌措資金,推進光明科學城重大科技基礎設施建設運營。
支持光明科學城依託國內外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企業以及其他社會力量,按照有關規定申報和建設符合深圳產業發展需要的重大科技基礎設施。
第二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在光明科學城布局和建設高端科研儀器研製、精密測量等前沿交叉研究平台,以及大數據中心、國際科技信息中心等科技支撐服務平台,開展關鍵共性技術、前沿引領技術、現代工程技術、顛覆性技術創新,與重大科技基礎設施集群形成交叉融合、緊密協作、相互支撐的創新鏈條。
第二十六條 支持光明科學城培育和建設國家實驗室、廣東省實驗室和省級以上重點實驗室,開展戰略性、前瞻性、系統性基礎研究和關鍵共性技術攻關,推動學科理論與前沿技術突破創新。
第二十七條 光明科學城推進新型研發機構管理機制改革,培育和發展投資主體多元化、管理制度現代化、運行機制市場化、人才使用評價機制高效靈活的新型研發機構。
第二十八條 市科技創新部門應當支持光明科學城創新主體牽頭或者參與國際大科學計畫、大科學工程建設,鼓勵創新國際大科學計畫發起、運營和管理機制。
第二十九條 市發展改革、科技創新、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應當支持光明科學城創新主體牽頭或者參與國家、省、市重大科技項目,鼓勵國家、省、市重大科技項目的研發成果在光明科學城轉化落地。
第三十條 市科技創新部門應當對光明科學城創新主體開展基礎研究、套用研究、技術研發和科技成果轉化等活動予以重點保障。
市發展改革部門組織實施資金扶持計畫,支持光明科學城前沿技術預見研究、基本原理探索和技術概念驗證、關鍵核心技術攻關和工程化驗證、重大科學儀器設備自主研製和前沿交叉研究平台建設。
第三十一條 市科技創新、財政部門在光明科學城探索開展科研經費管理改革,擴大科研項目經費管理自主權,完善科研項目資金激勵引導機制。
支持光明科學城從事基礎性、前沿性、公益性研究的獨立法人科研機構探索實行財政科研經費包乾制,財政科研經費包乾制實行負面清單管理,具體管理辦法由市科技創新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研究制定。
第三十二條 支持光明科學城在依法合規的前提下,在前沿科學技術領域探索建立有利於激勵創新的風險管控機制,最佳化審批監管模式。
第三十三條 鼓勵港澳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在光明科學城設立分支機構或者創新平台,參與光明科學城建設。
鼓勵港澳高等院校、科研機構與光明科學城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合作共建產學研平台,在項目申報、科技研發、成果轉化、企業孵化等領域深度合作。
第三十四條 光明科學城應當加強與國際知名科學城的交流。支持國際學術機構、科技組織、科技服務機構和跨國企業研發中心,在光明科學城落戶或者設立分支機構。
第三十五條 在光明科學城從事科技創新活動的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企業等應當加強科研誠信建設,履行科技倫理審查與監管主體責任。
第五章 成果轉化
第三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給予政策和資金支持,推動光明科學城科技成果轉化平台建設,促進科技項目成果轉化。
第三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推動光明科學城組建國際技術轉移轉化中心等科技成果轉化服務平台,吸引國際高端科技成果在光明科學城落地;布局和建設概念驗證中心、中試基地和中試產線,促進科技成果向規模生產轉化。
第三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光明科學城布局產業創新中心和製造業創新中心,推進技術熟化、技術標準創製,開展關鍵核心技術、關鍵工藝、關鍵部件以及重大裝備樣機研發,加快推動創新成果大規模商用進程。
第三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光明科學城布局和建設新型產業園,吸引高等院校、企業等設立研究機構,孵化以智慧財產權輸出為主的高附加值科技企業,推動產業體系價值鏈向中高端發展。
第四十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制定與套用場景建設有關的規劃和政策,加快構建光明科學城科技成果轉化所需的套用場景,支持光明科學城科技成果轉化形成的新技術、新產品、新業態、新模式開展測試、試用、套用,並依法提供其所需的數據開放、基礎設施、技術驗證、標準檢測、示範套用等服務,為光明科學城科技成果落地提供便利。
鼓勵在政府投資項目、國有企業投資項目中採購光明科學城創新主體首次投放國內市場、具有核心智慧財產權的創新產品和服務。
第四十一條 市科技創新部門支持光明科學城創新主體開展職務科技成果賦權改革,對於全部或者主要利用財政性資金取得職務科技成果的,按照規定賦予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團隊科技成果所有權或者長期使用權。
支持設立在光明科學城的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請成為職務科技成果單列管理試點,探索建立職務科技成果專門管理制度和監管機制。
第四十二條 支持光明科學城創新主體通過協定定價、掛牌交易、資產評估、拍賣等市場交易定價方式,開展科技成果市場化評價。
第四十三條 光明科學城應當建立和完善科技創新服務鏈,培育和發展研發設計、中試孵化、科技諮詢、檢驗檢測、技術標準創製、成果轉化等科技服務機構。
第四十四條 鼓勵在光明科學城引入技術經理人,全程參與發明披露、價值評估、專利申請與維護、技術推廣、對接談判等科技成果轉化過程。
第四十五條 光明科學城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的專業技術人員經所在單位同意,可以按照規定利用與本人相關的科技創新成果在職創辦企業。
第六章 人才環境
第四十六條 光明科學城應當以前沿科學研究和產業需求為導向,充分發揮市場在人才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創新人才工作體制機制,加強與國際接軌的醫療衛生、文化教育等公共服務能力建設,最佳化人才住房保障、生活休閒服務等配套供給,提高對國內外高端人才的吸引力。
第四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支持光明科學城探索實行更加積極、開放、有效的人才政策,編制光明科學城人才發展規劃以及急需緊缺人才目錄,實施按需精準引才計畫。
第四十八條 支持在光明科學城建設高水平高等院校,鼓勵高等院校在學科布局、人才隊伍建設、自主招生等方面進行創新,培育高層次研究型人才。
支持光明科學城與港澳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合作,為港澳優秀大學生在光明科學城創新創業提供便利。
第四十九條 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應當支持光明科學城的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企事業單位申請設立博士後科研流動站、科研工作(分)站和博士後創新實踐基地。
支持光明科學城內符合條件的博士後科研工作(分)站申請獨立招收博士後。
第五十條 市人才工作部門應當組織協調市人力資源保障、住房建設、衛生健康、公安、教育等部門,加強政策銜接,在光明科學城人才入戶、醫療保障、子女就學、住房保障等方面提供便利。
支持光明科學城設立國際人才服務中心,培育熟悉國際交流規則的人才服務隊伍,最佳化國際人才服務。
第五十一條 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應當支持行業領軍企業、新型研發機構等開展職稱自主評審,滿足重點領域專業技術人才的評價需求。
第五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光明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對光明科學城從事基礎研究、套用研究、技術攻關、成果轉化、科研組織管理等方面的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依照規定給予相應補貼。
第七章 保障與服務
第五十三條 建立健全穩定可預期的市、區兩級財政保障機制,支持光明科學城重大科技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科學研究和成果轉化、公共服務最佳化和生態環境保護。
第五十四條 市相關投資基金、產業資金應當支持落地在光明科學城的項目。
光明區人民政府會同市發展改革、財政部門謀劃光明科學城專項債項目,為光明科學城的建設和發展提供資金支持。
鼓勵企業以及其他社會力量通過設立基金、捐贈等方式,加大對光明科學城基礎研究、套用研究、技術研發以及科技成果轉化的投入。
鼓勵港澳資金積極參與光明科學城科技企業投資和重大項目建設。
第五十五條 鼓勵政策性、開發性金融機構在國家批准的業務範圍內支持光明科學城重大項目的建設和發展。
支持在光明科學城建設科技金融功能區,鼓勵各類金融機構在光明科學城落戶並開展金融創新,為光明科學城創新主體提供科技信貸、科技保險、融資擔保、融資租賃等創業金融服務。
支持光明科學城的科技型企業開展上市掛牌、債券發行、併購重組、再融資等活動。市企業上市培育工作部門應當健全企業上市聯動機制,在股份改制、輔導備案等環節,為企業上市提供綜合協調和指導服務。
第五十六條 推動開展自用科研物資、實驗試劑和儀器設備進出境分類分級監管,在確保全全的前提下,促進科研要素通關便利化。
海關對經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認定的光明科學城創新主體用於科研教學、校準檢測、比對實驗的儀器、設備和低風險用品,以及安裝、調試、檢測、維修所需的儀器和工具,按照有關規定實行進出境通關便利政策,最佳化進出境業務流程,提高通關效率。
第五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統籌管理光明科學城基於重大科技基礎設施形成的科學數據,在確保國家安全和保護智慧財產權的前提下,推進科學數據共享。
第五十八條 支持光明科學城建設新一代信息基礎設施,在國家數據跨境傳輸安全管理制度框架下,探索開展跨境數據流動分類監管。
第五十九條 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企業、行業組織和專業服務機構,聯合在光明科學城設立產業智慧財產權運營中心,開展專利挖掘、專利運營、維權保護工作,形成規模較大、布局合理、具有國際競爭力的高價值專利組合,提升光明科學城產業競爭力。
第六十條 市市場監管部門應當支持光明科學城探索建設市場化專利開放許可運營平台,建立專利許可資料庫、企業需求對接資料庫,促進光明科學城高價值專利精準對接和高效匹配市場需求、產業鏈條,提高轉化效率。
第六十一條 市市場監管部門應當支持光明科學城建設貫穿智慧財產權創造、保護、運用、管理、服務全鏈條,涵蓋專利、商標、著作權等全門類業務的智慧財產權公共服務平台,並探索依託中國(深圳)智慧財產權保護中心開展光明科學城重點布局領域的專利快速審查和優先審查推薦工作。
第六十二條 支持光明科學城最佳化智慧財產權融資服務體系,採取資金資助、政策引導等措施,推動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智慧財產權證券化,拓寬直接融資渠道,培育智慧財產權金融服務市場。
第八章 附則
第六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六十四條 本條例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2023年6月1日,國內首部針對科學城建設的專項立法《深圳經濟特區光明科學城發展促進條例》正式實施,將為光明科學城建設發展提供法治保障,助力推進國際科技創新中心建設。《條例》全文共八章六十四條,立足於光明科學城建設的實際需要,對科學城建設的治理結構和運營機制、國土規劃和用地管理、科技創新和成果轉化、人才環境和金融支撐等方面,提出一系列創新制度與指導——包括最佳化產業布局,推行二、三產業混合用地;支持獨立法人科研機構探索實行“財政科研經費包乾制”等重磅舉措,必將推動光明科學城在科研、產業、技術、資本和人才實現良性互動,成為光明科學城高質量發展又一有力“助推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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