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歷程
深圳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 告
第一二八號
《深圳經濟特區低空經濟產業促進條例》經深圳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於2023年12月2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4年1月3日
檔案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最佳化低空經濟產業發展環境,促進低空經濟產業高質量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深圳經濟特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深圳經濟特區範圍內促進低空經濟產業發展的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低空經濟,是指以民用有人駕駛航空器和無人駕駛航空器的低空飛行活動為牽引,輻射帶動航空器研發、生產、銷售以及低空飛行活動相關的基礎設施建設運營、飛行保障、衍生綜合服務等領域產業融合發展的綜合經濟形態。
第三條低空經濟產業發展遵循安全第一、創新驅動、分類管理、協同運行、包容審慎的原則。
第四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低空經濟產業發展工作的領導,將低空經濟產業發展納入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低空經濟產業發展協調機制,統籌低空經濟產業發展,協調推進產業發展中的重大事項。
第五條市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會同市交通運輸部門承擔低空經濟產業發展協調機制運行的日常工作。市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負責擬定低空經濟產業促進政策,推進與航空器研發、生產等相關的低空經濟產業發展工作;市交通運輸部門負責推動低空飛行套用場景的培育拓展,推進與低空飛行活動相關的低空經濟產業發展工作。
市發展改革、科技創新、公安、規劃和自然資源、住房建設、商務、文化廣電旅遊體育、應急管理、市場監管、政務服務數據管理等部門以及各區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職責依法負責低空經濟產業發展的相關管理和服務工作。
第六條市人民政府與空中交通管理機構、民用航空管理部門建立低空飛行協同管理機制,協調解決本市低空飛行領域的空域劃設、飛行活動監管等重大問題,建立低空飛行服務平台,健全本市低空飛行服務保障體系。
第七條市交通運輸部門承擔本市低空飛行協同管理機制運行的日常工作,協同空中交通管理機構、民用航空管理部門以及市人民政府其他相關部門,推進低空空域管理、基礎設施建設、飛行規則制定、飛行服務保障等工作。
第八條市人民政府應當發揮專業機構和專家對低空經濟產業涉及的政策、法律、技術、安全等問題的研究、諮詢作用,設立由相關專家組成的低空經濟專家委員會,為低空經濟產業發展提供諮詢服務。
第九條本市鼓勵和支持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學術團體、行業協會、產業聯盟、基金會、新型智庫等組織和個人參與低空經濟產業發展活動。
第十條本市鼓勵成立低空經濟領域行業協會、產業聯盟等組織,參與產業發展規劃、技術創新推動、標準規範制定、套用場景拓展等工作,推動低空經濟產業有序發展。
低空經濟領域行業協會、產業聯盟等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建立健全行業自律規範和治理機制,宣傳低空飛行管理相關法律、法規以及有關知識,發布產業發展相關信息,提供信息交流、技術培訓、諮詢指導等服務。
第二章基礎設施
第十一條市人民政府統籌本市低空飛行基礎設施的規劃、建設和運營管理,並協同空中交通管理機構、民用航空管理部門制定本市低空飛行基礎設施建設和運營標準。
市人民政府支持社會資本依法參與低空飛行基礎設施建設與運營,鼓勵社會資本建設的低空飛行基礎設施向社會開放共享。
第十二條市人民政府統籌推進下列低空飛行基礎設施的建設:
(一)低空飛行起降、中轉、貨物裝卸、乘客候乘、航空器充(換)電、電池存儲、飛行測試等物理基礎設施;
(二)低空飛行通信、導航、監視、氣象監測等信息基礎設施;
(三)低空飛行數位化管理服務系統;
(四)其他低空飛行基礎設施。
第十三條市交通運輸部門會同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編制本市低空飛行基礎設施建設規劃,並推進低空飛行基礎設施智慧化建設。
編制本市低空飛行基礎設施建設規劃,應當堅持綠色發展、節約集約原則,做好與其他基礎設施建設規劃的協調與銜接。
第十四條低空飛行物理基礎設施的規劃、建設和運營管理應當結合土地、環境、氣象等條件,並綜合考慮經濟、安全、人口密度、飛行需求、可持續發展等因素。
鼓勵在符合要求的海島、醫院、學校、體育場、城市核心商務區、高層建築、交通樞紐站點、旅遊景點等,布設低空飛行物理基礎設施。
市公安機關和應急管理部門根據實際需要,可以設立用於警務活動和應急救援的臨時起降場所。
第十五條市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協同空中交通管理機構、民用航空管理部門,推進低空飛行通信、導航、監視、氣象監測等信息基礎設施的規劃、建設和運營管理工作。
市工業和信息化、通信管理等部門應當推動通信網路對低空空域的覆蓋,支持適度擴大低空無線電使用頻段。
第十六條市人民政府組織建設低空飛行數位化管理服務系統,並與空中交通管理機構、民用航空管理部門的平台系統進行對接,為低空飛行活動提供服務。
低空飛行數位化管理服務系統應當具備以下功能:
(一)飛行計畫處理;
(二)航空情報服務;
(三)航空氣象信息服務;
(四)低空數字空域圖;
(五)導航;
(六)監視;
(七)告警;
(八)協助搜尋與救援;
(九)其他低空飛行服務功能。
第十七條市交通運輸、規劃和自然資源、政務服務數據管理部門協同空中交通管理機構、民用航空管理部門,組織編制本市低空數字空域圖,並推動低空數字空域圖按照規定開放共享。
低空數字空域圖應當包含以下信息:
(一)城市建築;
(二)自然山體;
(三)海域、河流、湖泊;
(四)重要保護區;
(五)低空範圍內其他主要自然障礙物、人工障礙物;
(六)不同類型航空器的低空飛行空域;
(七)電子圍欄;
(八)其他與低空飛行相關的信息。
第三章飛行服務
第十八條市人民政府根據低空經濟產業發展需求組織編制低空空域規劃,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審批手續。低空空域劃設信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公布。
第十九條市交通運輸部門負責統籌本市範圍內從事低空飛行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的低空空域資源使用需求,協同空中交通管理機構在充分考慮航空安全、公共安全、國家安全的基礎上,遵循統籌配置、安全高效的原則,科學區分不同類型航空器特點,制定低空空域使用方案。
低空空域使用方案應當適應隔離飛行逐步向融合飛行發展的需要,根據實際不斷調整完善。
第二十條市人民政府協同空中交通管理機構、民用航空管理部門根據航空器低空飛行技術發展水平、法規標準、基礎設施建設情況、社會影響評價以及其他相關因素,以運行安全為導向,對不同類型的航空器低空飛行實施相適應的管理和服務措施。
第二十一條市人民政府組織建設低空飛行服務平台,在低空飛行協同管理機制的統籌下,依託低空飛行數位化管理服務系統,為開展低空飛行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飛行申報、飛行情報、飛行告警、信息發布等低空飛行服務和協同運行服務,並適應大規模低空飛行管理和服務的需求,不斷拓展服務功能。
低空飛行服務平台應當結合飛行活動需要,推進低空飛行數位化管理服務系統升級疊代,提升低空管理服務數位化、智慧型化水平。
第二十二條單位和個人開展低空飛行活動,依法需要提出低空飛行活動申請的,應當按照規定向有權機構提出。
在固定空域內實施常態化飛行活動的,可以提出長期飛行活動申請,經批准後實施,並在擬飛行前按照規定將飛行計畫報有權機構備案。
執行應急救援、搶險救災、醫療救護、警務活動等緊急、特殊通用航空任務的飛行計畫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即時申報。
第四章產業套用
第二十三條市、區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加強低空飛行在城市管理領域的套用,提升城市管理服務能力。
鼓勵社會組織、企業和個人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探索低空飛行在各領域的套用。
第二十四條市應急管理、衛生健康等部門和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加快推進低空飛行快速應急救援體系建設,探索建立政府部門、醫療機構、通用航空企業等的信息共享與聯動救援機制,加強低空飛行在應急處置、醫療救護、消防救援等領域的套用。
第二十五條市公安、規劃和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氣象等部門應當推動低空飛行在國土資源勘查、工程測繪、農林植保、環境監測、警務活動、交通疏導、氣象監測等方面的套用。
第二十六條市交通運輸部門應當發展公務飛行、商務飛行等低空飛行服務,推動開通市內、城際、跨境等低空客貨航線,發展空中通勤、城際飛行等城市空中交通新業態。
第二十七條市交通運輸等部門應當支持探索在機場、鐵路樞紐、港口樞紐、核心商務區、旅遊景點等開展低空飛行聯程接駁套用,拓展旅客聯程接駁、貨物多式聯運等創新場景。
第二十八條市交通運輸部門應當統籌低空物流發展,加強無人駕駛航空器在快遞、即時配送等物流配送服務領域的套用。
第二十九條市文化廣電旅遊體育、商務等部門應當推動低空文化園區、低空消費小鎮、低空飛行營地等建設,鼓勵開展航拍航攝、飛行培訓、低空賽事、低空運動、低空旅遊、低空會展、低空飛行表演與宣傳、低空文化交流等活動。
第三十條市人民政府協同空中交通管理機構、民用航空管理部門在符合條件的區域設立低空融合飛行試驗區,組織開展低空融合飛行活動,建立城市場景下的融合飛行標準。
第五章產業支持
第三十一條市、區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根據本市低空經濟產業發展特點和需要,提供財政、金融、人才、智慧財產權、土地供應等方面的支持和服務,促進低空經濟產業發展。
第三十二條市、區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堅持套用場景引領,鼓勵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等在本市開展低空經濟全產業鏈創新活動。
市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引導低空經濟領域平台經濟的規範發展。
第三十三條市人民政府應當統籌低空經濟產業園區規劃建設,結合各區產業發展特點、資源稟賦條件等,推動建設低空經濟特色產業集聚區,並完善配套基礎設施和綜合服務,提升產業規模效益。
第三十四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發揮財政性資金的引導作用,帶動社會資本參與低空經濟產業投資,助力培育低空經濟企業、拓展低空飛行套用場景、開展低空經濟技術創新,構建低空經濟產業良好生態。
鼓勵社會資本通過直接投資、融資租賃等各種方式參與低空經濟產業投資。
第三十五條市工業和信息化、交通運輸、發展改革、財政、地方金融監管等部門應當完善投融資服務體系,拓寬投融資渠道,鼓勵金融機構加大對低空經濟產業的支持力度,提供多樣化的金融產品,最佳化金融服務,降低企業融資成本。
鼓勵保險機構開發與低空經濟產業發展相適應的保險產品。
第三十六條市交通運輸、工業和信息化、科技創新、發展改革等部門應當爭取空中交通管理機構、民用航空管理部門在本市設立無人駕駛航空器綜合套用測試基地,搭建不同類型無人駕駛航空器、不同運行環境的試飛測試平台,提供無人駕駛航空器安全性、可靠性、符合性研究測試和第三方檢驗檢測服務,以及無人駕駛航空器運行風險評估、適飛試驗、定型鑑定、任務載荷驗證、數據鏈測試、操控人員培訓等服務保障。
第三十七條市人民政府應當爭取國家民用航空管理部門在本市設立適航審定類研究機構,開展適航審定規章程式研究、標準研究等工作,為相關企業提供適航審定諮詢等服務。
第三十八條市教育、科技創新等部門應當支持市屬高校、職業學校等開設低空經濟相關支撐學科專業,培養飛行、航空器及其零部件製造、飛行服務與保障等專業人才。
第三十九條本市支持行業協會、產業聯盟、企業等舉辦低空經濟產業高峰論壇、展會、賽事等,搭建低空經濟產業展示、交易、交流、合作平台。
第六章技術創新
第四十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大低空經濟產業領域技術創新支持和智慧財產權保護力度,鼓勵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等增強自主創新能力,健全完善相關規則、標準以及測評體系,加強同其他區域的技術合作,推動低空經濟產業相關的科技成果轉化。
第四十一條市、區人民政府及其科技創新、工業和信息化、發展改革等部門應當協同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等,圍繞核心零部件和飛行控制、智慧型避障、反制以及抗干擾等核心技術領域開展技術攻關,推進航空器與大數據、人工智慧等新技術融合創新,促進關鍵共性技術研發、系統集成和工程化套用。
第四十二條市、區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推動低空經濟領域的國際合作,鼓勵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行業協會、產業聯盟在技術合作、科技成果轉化、人才交流、創新創業和套用業態孵化等方面開展國際交流合作。
第四十三條市、區人民政府支持低空經濟領域相關標準體系和試驗驗證平台的建設和發展,鼓勵本市企業、科研機構、行業協會、產業聯盟等參與制定低空經濟領域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自主制定團體標準、企業標準。
第七章安全管理
第四十四條從事低空飛行活動,應當遵守國家空域管理、飛行管理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空中交通管理機構、民用航空管理部門、市人民政府的相關規定。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採取多種形式,加強對開展低空經濟相關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的安全教育。
第四十五條開展航空器生產與維修、經營性飛行活動、飛行培訓等活動,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關經營許可。
從事航空器生產、維修、運營和開展飛行培訓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關資質。
航空器產品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強制性標準;需要取得適航許可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民用航空管理部門申請適航許可。
第四十六條航空器及其權利人應當依法進行登記。
無人駕駛航空器生產、登記、使用的有關信息,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接入國家無人駕駛航空器一體化綜合監管服務平台;在本市運行的無人駕駛航空器的有關信息同時接入低空飛行服務平台。
第四十七條使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從事經營性通用航空飛行活動的,應當依法取得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運營合格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無需取得運營合格證的除外。
使用有人駕駛航空器從事經營性通用航空飛行活動的,應當取得通用航空經營許可證;需要獲得運行許可的,還應取得運行合格證。
從事載客經營性通用航空飛行活動的,還應當符合通用航空載客運輸相關要求。
第四十八條從事非經營性通用航空飛行活動的,應當向民用航空管理部門備案。
第四十九條各類低空飛行基礎設施的建設、運營主體承擔低空飛行基礎設施的安全主體責任。
市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協同空中交通管理機構、民用航空管理部門進行低空飛行基礎設施的安全監管。
第五十條從事低空飛行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主動採取事故預防措施,對飛行安全承擔主體責任。
低空飛行活動依法需經批准或者備案的,應當在批准或者備案的空域範圍和飛行時間內進行。
低空飛行活動不得影響公共運輸航空運行。
第五十一條從事低空飛行以及相關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採取措施防止數據泄露、丟失、損毀或者被竊取、篡改,維護數據的完整性、安全性、保密性和可用性。
第五十二條從事低空飛行以及相關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收集、處理、利用個人隱私數據,不得採集涉及國家安全的數據。
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國家安全數據以及個人隱私數據泄露、丟失和損毀的情況時,應當立即採取補救措施,按照規定及時履行告知義務並向相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五十三條機載設備、通信設備、低空飛行服務平台等記錄的航空器運行狀態以及周邊環境的客觀信息應當作為認定事故責任的重要依據。
第五十四條市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協同空中交通管理機構、民用航空管理部門建立低空飛行聯合監管制度,制定飛行安全管理應急預案,協同查處低空飛行違法行為,對低空飛行事故開展聯合處置。
出現飛行異常情況時,組織低空飛行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及時處置,並服從空中交通管理機構指令;導致飛行安全問題的,組織低空飛行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立即報告公安機關,並在規定時間內向空中交通管理機構、民用航空管理部門報告相關情況。
對空中不明情況和無人駕駛航空器違規飛行,公安機關在條件有利時可以對低空目標實施先期處置,並負責違規飛行無人駕駛航空器落地後的現場處置。
第五十五條無人駕駛航空器違反飛行管理規定、擾亂公共秩序或者危及公共安全的,空中交通管理機構、民用航空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可以依法採取必要技術防控、扣押有關物品、責令停止飛行、查封違法活動場所等緊急處置措施。
第五十六條開展低空飛行活動,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投保責任保險。
法律、行政法規未作規定的,鼓勵開展低空飛行活動的單位、個人投保責任保險以及其他商業保險。
第五十七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非法擁有、使用航空器反制設備。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八條市、區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和單位的工作人員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履行相關工作職責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非法擁有、使用航空器反制設備的,由無線電管理機構、公安機關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六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涉及空中交通管理機構、民用航空管理部門監管事項的,由空中交通管理機構、民用航空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涉及其他部門監管事項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九章附則
第六十一條本條例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必要性
制定條例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通用航空和低空經濟發展決策部署的需要。2023年中央經濟工作會議上,習近平總書記對發展新質生產力作出一系列部署,強調要打造生物製造、商業航天、低空經濟等若干戰略性新興產業,開闢量子、生命科學等未來產業新賽道。近年來,國家頒布了一系列支持發展低空經濟產業的政策措施。2016年5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於促進通用航空業發展的指導意見》,對通用航空業與經濟融合發展作出了總體謀劃和系統部署。2021年2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國家綜合立體交通網規劃綱要》,提出“發展交通運輸平台經濟、樞紐經濟、通道經濟、低空經濟”。2022年1月,國家發改委、商務部《關於深圳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範區放寬市場準入若干特別措施的意見》明確提出一系列放寬市場準入的特別措施,針對低空經濟發展,提出構建海陸空全空間無人系統準入標準和開放套用平台,全方位支持深圳率先在搭建底層數據體系、探索智慧型網聯無人系統產業化套用、開展多場景運行試點等方面先行先試。2022年8月,深圳繼成為國家通用航空產業綜合示範區、全國通用航空分類管理改革試點之後,再次被確定為民用無人駕駛航空試驗區,目標定位城市場景和綜合套用拓展的試驗和探索。為了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發展低空經濟的決策部署,落實落細國家賦予深圳低空經濟領域的改革任務,深圳有必要在低空經濟產業立法上先行先試。
制定條例是保障深圳低空經濟產業健康發展的需要。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視低空經濟發展,市委七屆六次全會明確提出“建設低空經濟中心,培育發展低空製造、低空保障、低空飛行及綜合服務等新增長點,建設深圳通用航空產業綜合示範區,積極打造一批服務於全國全球低空經濟發展的領軍企業”。2023年11月20日,市委召開專題會議研究部署我市低空經濟發展工作,會議指出要積極搶抓當前低空經濟產業密集創新和高速發展的戰略機遇期、黃金視窗期,發揮先發優勢、搶占發展先機,紮實做好低空經濟發展這篇大文章,加快形成新質生產力,不斷塑造發展新動能新優勢。目前深圳已經具備較好的低空經濟產業基礎,擁有多家低空經濟頭部企業,形成了相對完整的產業生態鏈,尤其在無人機生產製造和套用領域取得一系列發展成效。2022年深圳無人機產值近750億元,占全國七成,其中消費級無人機更占據全球70%的市場份額。低空飛行規模方面也保持快速增長,2022年深圳傳統通用航空總飛行量約1.8萬小時,無人機(含消費級無人機)飛行超過380萬架次。低空經濟創新發展在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民生保障等方面作用日益凸顯。因此,制定低空經濟產業促進條例,對於保障深圳低空經濟產業健康發展,打造未來經濟發展重要增長極,推動深圳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制定條例是破解深圳低空經濟產業發展痛點難點問題的需要。近年來,深圳大力推動低空經濟產業發展,產業規模效應逐漸顯現,但是在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上,還存在深層次問題和體制機制障礙,如缺少高層次的統籌協調領導機制以及高效便捷的管理服務機制,低空經濟產業發展面臨著政府部門職責不清、飛行服務保障能力不足、基礎設施建設滯後、套用場景不夠豐富、安全監管體系不健全等方面的問題。由於低空經濟涉及的空域管理、航空器準入、飛行管制、安全管理等均涉及國家事權,我市僅可以在地方事權範圍內有限參與,要切實解決低空經濟產業發展面臨的問題,一方面需要獲得國家有關部門的授權支持,另一方面也有必要通過經濟特區立法,在地方許可權範圍內明確低空經濟產業發展協調機制和低空飛行協同管理機制,對低空飛行基礎設施建設、低空空域協同管理、低空飛行服務、產業支持、技術創新、安全管理等方面予以規範,為低空經濟產業健康有序發展提供法治保障。
主要內容
《條例》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通用航空飛行管制條例》《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低空經濟的政策措施,結合深圳低空經濟產業發展的實際需求,作出一系列制度設計,為促進我市低空經濟產業高質量發展提供法治保障。《條例》設九章,共六十一條,包括總則、基礎設施、飛行服務、產業套用、產業支持、技術創新、安全管理、法律責任和附則,主要內容如下:
(一)建立產業發展協調工作機制
促進低空經濟產業發展,一方面需要市政府建立低空經濟產業發展協調機制,明確各部門職責分工,加強產業政策支持和引導,推動產業健康有序發展;另一方面需要軍地民三方共同建立低空飛行協同管理機制,最佳化低空飛行活動管理服務,提高飛行管理服務效能。因此《條例》從上述兩個方面對促進低空經濟產業發展的機製作出規定:一是要求市政府建立低空經濟產業發展協調機制,明確低空經濟產業發展工作的職責分工,規定由市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會同市交通運輸部門承擔低空經濟產業發展協調機制運行的日常工作,建立職能清晰、高效便捷、協同配合、適應發展的低空經濟產業促進工作體系。二是要求市政府與空中交通管理機構、民用航空管理部門建立低空飛行協同管理機制,協調解決本市低空飛行領域的空域劃設、飛行活動監管等重大問題,建立低空飛行服務平台,健全低空飛行服務保障體系,並明確由市交通運輸部門承擔低空飛行協同管理機制運行的日常工作,協同有關部門推進低空空域管理、基礎設施建設、飛行規則制定、飛行服務保障等工作。
(二)統籌基礎設施建設和運營管理
低空飛行基礎設施是低空經濟發展的重要基礎支撐,由於各類低空飛行基礎設施建設成本較高,且需要取得多部門的審批或支持,為高效推進低空飛行基礎設施建設,《條例》作出以下規定:一是明確由市政府統籌本市低空飛行基礎設施的規劃、建設和運營管理,同時支持社會資本依法參與低空飛行基礎設施建設與運營,鼓勵社會資本建設的低空飛行基礎設施向社會開放共享。二是做好低空基礎設施建設規劃,明確編制低空飛行基礎設施建設規劃應當堅持綠色發展、節約集約原則,做好與其他基礎設施建設規劃的協調與銜接。三是統籌推進各類基礎設施建設,規定低空飛行物理基礎設施的規劃、建設與運營管理,應當綜合考慮各方面因素;市政府相關部門應當協同空中交通管理機構、民用航空管理部門,推進低空飛行通信、導航、監視、氣象監測等基礎設施的規劃、建設與運營工作;市政府組織建設低空飛行數位化管理服務系統,並與空中交通管理機構、民用航空管理部門的平台系統進行對接。
(三)建設低空飛行服務平台
為了提升對低空飛行活動的管理服務效能,《條例》在低空空域劃設及資源統籌使用、低空飛行服務管理、低空飛行活動申請等方面作出規定:一是明確市政府根據低空經濟產業發展需求組織編制低空空域規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審批手續和公布低空空域劃設信息;明確市交通運輸部門負責統籌本市範圍內的低空空域資源使用需求,協同空中交通管理機構制定低空空域使用方案。二是明確市政府組織建設低空飛行服務平台,在低空飛行協同管理機制的統籌下,依託低空飛行數位化管理服務系統,為開展低空飛行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飛行申報、飛行情報、飛行告警、信息發布等低空飛行服務和協同運行服務。三是依據《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有關規定,明確單位和個人開展低空飛行活動,依法需要提出低空飛行活動申請的,按照規定向有權機構提出;在固定空域內實施常態化飛行活動的,可以提出長期飛行活動申請;執行應急救援、搶險救災、醫療救護、警務活動等緊急、特殊通用航空任務的飛行計畫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即時申報。
(四)拓展產業套用領域
為了拓展低空飛行套用場景,提升低空飛行規模效應,《條例》從以下方面作出規定:一是明確市、區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加強低空飛行在城市管理領域的套用,並鼓勵社會組織、企業和個人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探索低空飛行在各領域的套用。二是應急救援方面,推進低空飛行快速應急救援體系建設,加強低空飛行在應急處置、醫療救護、消防救援等領域的套用。三是城市管理服務方面,推動低空飛行在國土資源勘查、工程測繪、農林植保、環境監測、警務活動、交通疏導、氣象監測等方面的套用。四是交通運輸方面,推動開通市內、城際、跨境等低空客貨航線,支持探索在機場、鐵路樞紐、港口樞紐、核心商務區等開展低空飛行聯程接駁套用。五是物流配送方面,加強無人駕駛航空器在快遞、即時配送等物流配送服務領域的套用。六是文體旅遊方面,推動低空文化園區、低空消費小鎮、低空飛行營地等建設,鼓勵開展低空運動、低空旅遊等活動。
(五)加強產業支持與技術創新
為了進一步支持低空經濟產業發展和創新,《條例》作出以下規定:一是市、區政府及相關部門根據低空經濟產業發展特點和需要,提供相關支持和服務,促進產業發展升級;結合各區產業發展特點、資源稟賦條件等,推動建設低空經濟特色產業集聚區,提升產業規模效益。二是發揮財政性資金的引導作用,帶動社會資本參與低空經濟產業投資;完善投融資服務體系,鼓勵金融機構加大對低空經濟產業的支持力度,鼓勵保險機構開發與低空經濟產業發展相適應的保險產品。三是爭取國家有關部門在本市設立無人駕駛航空器綜合套用測試基地和適航審定類研究機構,為低空飛行提供相關服務。四是加大低空經濟產業領域技術創新支持和智慧財產權保護力度,圍繞核心零部件和核心技術領域開展技術攻關,促進關鍵共性技術研發、系統集成和工程化套用。五是深化低空經濟領域的國際合作,支持低空經濟領域相關標準體系和試驗驗證平台的建設和發展。
(六)強化安全監督管理
為了健全低空飛行風險防範機制,保障低空經濟產業安全發展,《條例》從規範行業管理、強化運營安全、加強協同監管等方面作出規定:一是規定從事低空飛行活動,應當遵守國家空域管理、飛行管理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空中交通管理機構、民用航空管理部門、市政府的相關規定,依法取得相關資質、符合相關管理要求。二是從事低空飛行及相關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採取措施防止數據的泄露、丟失、損毀或者被竊取、篡改;禁止非法收集、處理、利用個人隱私數據和採集涉及國家安全的數據,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數據泄露、丟失和損毀的情況時,應當立即採取補救措施並向相關部門報告。三是明確市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協同空中交通管理機構、民用航空管理部門建立低空飛行聯合監管制度,以及空中交通管理機構、民用航空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採取緊急處置措施的方式。四是規定開展低空飛行活動,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投保責任保險。五是明確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非法擁有、使用航空器反制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