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經濟特區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

《深圳經濟特區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2020年10月29日審議通過。條例參照世界銀行營商環境評價指標體系,從市場主體全生命周期角度出發,對市場準入、企業開辦、生產經營、破產重整、退出等重點環節進行規範,為市場主體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條例將從元旦起正式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經濟特區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 
  • 實施時間:2021年1月1日
  • 實施地區:深圳經濟特區
條例進一步放寬了市場準入。深圳允許具有國際通行資質資格的金融、稅務、建築、規劃等境外專業機構和專業人才按照規定在深圳提供專業服務。同時支持符合條件的外資金融機構在深圳發起設立證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進一步放寬特定行業領域的市場準入。
深圳經濟特區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
(2020年10月29日深圳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五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市場主體
第三章 政務服務
第四章 經營環境
第五章 融資便利
第六章 規範監管
第七章 權益保障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持續最佳化營商環境,激發市場主體活力,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加快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範區,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深圳經濟特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深圳經濟特區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堅持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原則,以市場主體需求為導向,為各類市場主體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營商環境。
第四條 依法平等保護各種所有制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促進要素流動自主有序、配置高效公平,保障各類市場主體公平參與市場競爭。
第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的組織領導,統籌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改革,完善最佳化營商環境的政策措施,主動積極協調、解決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市發展改革部門是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督促、協調、推進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組織開展營商環境評價和監督管理工作。
市、區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和有關駐深單位按照各自職責開展最佳化營商環境相關工作。
第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健全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激勵機制,將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納入政府績效考核體系,完善考核標準,對工作成效顯著的部門和單位按照規定給予表彰,對不作為、亂作為延誤工作的部門和單位予以問責。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通過專項督察、日常督導、社會公眾監督等方式加強對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的監督檢查。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全市統一的市場主體服務平台,統籌協調市、區、街道相關部門以及行業協會、公用事業服務單位等為市場主體提供相關服務。
第八條 健全政企溝通機制,構建親清政商關係,採取多種方式及時聽取市場主體的意見和訴求,保障市場主體正常開展生產經營活動。
第九條 每年11月1日為深圳企業家日,共同營造企業家健康成長環境,激發和弘揚優秀企業家精神,更好地發揮企業家作用。
第十條 加強粵港澳大灣區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交流合作,協同推進提升粵港澳大灣區營商環境整體水平。
第二章 市場主體
第十一條 實行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負面清單以外的領域,各類市場主體均可以依法平等進入。市、區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不得自行制定市場準入性質的負面清單。
第十二條 實行外商投資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外商投資準入負面清單以外的領域,按照內外資一致的原則管理。
第十三條 支持符合條件的外資金融機構在深圳設立證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
第十四條 允許具有國際通行資質資格的金融、稅務、建築、規劃等境外專業機構和專業人才按照規定在深圳提供專業服務;放寬境外人員參加各類職業資格考試的限制。
第十五條 深化商事登記制度改革,探索推行商事登記行政確認制,最佳化服務流程,創新服務方式。
充分套用網上服務資源,實行市場主體開辦事項一網通辦,推廣套用電子證照、電子簽名,加強信息共享,提高商事登記便利化水平。
第十六條 公安、稅務、社保和海關等部門應當整合設立登記、印章製作、發票申領、社保登記等各類市場主體開辦事項,推動涉證照業務與營業執照多證合一。
第十七條 推動市場主體年度報告涉及社保、市場監管、稅務、海關等事項的“多報合一”制度。市場主體提交的年度報告涉及政府各相關部門已有的信息,政府各相關部門應當共享,市場主體無需重複提交。
第十八條 完善職業技能等級認定製度,推動由企業和相關社會組織開展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工作。
第十九條 廢除妨礙統一市場與公平競爭的各項規定。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不得對不同所有制市場主體實施歧視性的行業準入、資質標準、產業促進、政府採購、招標投標、公用事業服務等措施。
第二十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組織實施科技創新、成果轉化、技術改造等項目,應當平等對待各種所有制市場主體。
第二十一條 行政機關與市場主體簽訂的契約、協定不得訂立顯失公平條款,契約雙方的權利義務應當平等,不得規定單方面的違約責任。
第二十二條 保障各類市場主體平等參與政府採購和政府投資工程招投標競爭,不得實施下列行為排斥潛在投標人:
(一)事先確定供應商名單;
(二)設立預選供應商名錄;
(三)採用搖號、抽籤等隨機方式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
(四)設定超出採購目的的資質、規模、註冊地等非必要條件
第二十三條 支持人民法院探索建立重整識別、預重整等破產拯救機制,推動建立市場主體重整費用保障基金,完善不良資產處置平台,為有市場價值的市場主體擴大投融資渠道,加速不良資產處置,實現破產財產價值最大化,降低債務重組成本。
市場主體因重整取得的收入,依照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規定處理。應當減免稅費的,由相關機關依法予以減免。
相關部門和單位應當依法及時解除對重整債務人或者重整企業法定代表人的行為限制措施和非正常戶認定,及時修復其信用信息並且將其從經營異常名錄或者嚴重違法企業名單中移除。
第二十四條 依法實行個人破產制度。在深圳經濟特區居住,且參加深圳社會保險連續滿三年的自然人,因生產經營、生活消費導致喪失清償債務能力或者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可以申請破產清算、重整或者和解。
第二十五條 建立市場主體註銷網上服務平台。實現市場主體註銷全流程網上辦理,並聯辦理社保、稅務、商務、海關等市場主體註銷業務。
市場主體在申請註銷登記前已將債權債務清算完結或者未發生過債權債務關係的,可以適用簡易註銷程式。
第二十六條 依法實行市場主體除名和依職權註銷制度,對符合條件的市場主體,商事登記機關可以將其除名或者作出依職權註銷決定。
第二十七條 市場主體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規定,恪守社會公德和商業道德,誠實守信、公平競爭、合規經營,在國際經濟貿易活動中遵守當地法律,遵循國際通行規則。
第三章 政務服務
第二十八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編制政務服務事項清單並向社會公布,實施清單事項網上公開、網上申辦、網上查詢、網上投訴和網上答覆,為市場主體提供高效便捷服務。
第二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編制全市統一的行政許可事項清單並向社會公布。清單以內的行政許可事項,應當逐項列明事項名稱、設定依據、許可條件、許可層級、許可部門、事中事後監管措施等內容,並將辦理程式、許可範圍、許可條件、有效期限等納入辦事指南。
第三十條 除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的行政許可事項以外,本市法規、規章原則上不再新設行政許可事項。但是,直接關係生態環境保護、食品藥品安全等公共利益的事項除外。
第三十一條 行政機關不得以備案、登記、註冊、年檢、年報、監製、認定、認證、審定等方式變相設定行政許可事項。可以通過事中事後監管或者市場機制解決的,不得採取行政許可方式進行管理。
對涉及市場主體的許可事項,可以依法採取直接取消審批,或者將審批改為備案、告知承諾等方式;推進審批服務標準化,提高審批效率,降低市場主體辦事成本。
第三十二條 持續最佳化行政許可條件,及時清理與許可目的不相適應和非必要的行政許可條件。
行政機關不得自行增設許可條件和許可環節,不得將法定許可依據之外的非強制性標準作為行政許可的條件和依據。
第三十三條 制定與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應當充分聽取相關市場主體、行業協會、商會和企業家的意見和建議,並通過政府入口網站、網上政務平台等載體公開徵求社會意見。
第三十四條 探索建立涉企政策綜合協調審查機制,避免部門間政策衝突,實現涉企政策與企業發展需要相協調,增強政策實施效果。
第三十五條 完善涉及市場主體的政策信息公開發布制度。出台與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和符合公開條件的政策措施,制定機關應當按照規定統一發布,並通過全市統一的市場主體服務平台、網上政務平台、移動客戶端、自助終端等渠道予以公開。
第三十六條 涉企政策應當保持連續性和相對穩定性。因形勢變化或者公共利益需要調整的,應當結合實際設定合理過渡期,為市場主體預留必要的適應調整時間。
第三十七條 實行涉企政策集成服務模式,編制優惠政策清單,並在辦理相關業務時予以告知。
第三十八條 政務服務事項清單中依申請的事項,應當按照要求分級分類進駐各級行政服務大廳,並按照前台綜合受理、後台分類審批、統一視窗出證的原則,實施無差別辦理。
探索建立政務服務首席代表制度,根據需要為市場主體提供錯時服務、全天候服務、個性化服務。
第三十九條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者涉及國家秘密等情形外,市政務服務數據主管部門負責統籌建設全市統一的一體化網上政務服務平台,各級政務服務事項均納入網上政務服務平台辦理,實現線上“一網通辦”。
第四十條 充分利用人工智慧、大數據、區塊鏈、移動網際網路等現代信息技術,推進數據共享與融合,簡化辦事流程;推廣無人干預自動辦理模式,實現系統全聯通、數據全流動,推動政務服務事項全流程網上辦理。
第四十一條 政務服務事項採取集中辦理、就近辦理、網上辦理、異地辦理等方式一次申辦、當場辦理、限時辦結,不得增設政務服務事項的辦理條件和環節。需要市場主體補正相關材料、手續的,應當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內容。
第四十二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在辦理行政許可、財政性資金使用、提供政務服務過程中推行告知承諾制。實行告知承諾制度的具體辦法和承諾書樣式,由相關部門制定並向社會公布。
申請人在辦理行政許可事項時,以書面形式承諾符合許可條件的,許可部門可以直接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但是,直接關係公共安全、生態環境保護和直接關係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以及依法需要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許可事項除外。
申請人在辦理適用告知承諾制的其他事項時,承諾符合相關條件並提交相關材料的,應當即時辦理。
申請人未履行承諾的,按照相關規定依法撤銷行政許可或者相關決定,並實施相應的信用懲戒措施。
第四十三條 除實行告知承諾制的事項外,辦理其他政務服務事項時,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人欠缺的申請材料影響實質性審核的,經申請人主動申請並簽訂承諾書,辦理部門應當先予收件,並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齊補正的材料;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人關鍵性申報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非關鍵性申報材料有欠缺或者存在瑕疵,不影響實質性審核的,經書面承諾在辦理部門作出決定前補齊補正的,辦理部門應當先予受理。
第四十四條 完善政務信息歸集、共享、交換和套用機制。政務服務部門應當按照統一的規定和標準,向市、區政務數據主管部門歸集數據,實現政務數據的共享交換和開放套用。
在辦理政務服務、公用事業服務事項時,應當優先套用政務共享數據。可以通過信息共享獲取的相關數據和資料,不得要求市場主體重複提交。
第四十五條 推進電子印章和電子證照在政務服務、公用事業服務領域的全面套用。市場主體在申請辦理各類政務服務、公用事業服務時可以選擇使用電子營業執照和電子印章。電子印章與實物印章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六條 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的電子證照、電子公文、電子證明等電子材料,與紙質版本具有同等效力,辦理機關不得要求另行提供紙質版本。
第四十七條 涉及頒發證照的事項,應當將電子證照生成作為業務流程正式環節;市場主體可以根據需要選擇申領紙質證照,與電子證照同步簽發。
從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要求的電子證照、電子公文、電子證明等電子材料中提取的結構化數據可以作為政務服務和公用事業服務數據比對的依據,比對結果可以作為業務辦理的依據。
第四十八條 取消沒有法律、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作為依據的證明事項;市人民政府規章、規範性檔案不得設定證明事項。但是,應市場主體需求,為提供便利而開具的證明材料除外。
可以通過法定證照、法定文書、書面告知承諾、網路共享核驗、行政機關內部核查獲取的證明信息,以及可以被其他材料涵蓋或者替代的證明事項,不得要求重複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第四十九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嚴格落實國家各項減稅降費政策,積極開展宣傳輔導,確保減稅降費政策全面、及時惠及市場主體。
海關、稅務等部門應當依法保障市場主體全面充分享受各項減稅、免稅、出口退稅等稅收優惠。
第五十條 稅務、社保、醫保、住房公積金等部門和機構在確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應當為市場主體繳納稅費提供下列便利措施:
(一)推動社保、醫保、住房公積金等稅費合併申報及繳納,減少市場主體繳納次數和辦理時間;
(二)大力推進稅費事項網上辦、掌上辦,拓展非接觸式辦稅繳費服務;
(三)簡化增值稅等稅收優惠政策申報程式,在法定要求外原則上不再設定流轉環節;
(四)充分運用信息化手段,及時對市場主體進行納稅提醒和風險提示;
(五)推行區塊鏈發票和繳費憑證、增值稅電子專用發票以及其他電子票據、憑證的廣泛使用;
(六)推動智慧稅收大數據建設,探索涉稅服務事項異地通辦。
第五十一條 持續推進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精簡審批環節和事項,壓減審批時間,實現統一審批流程、統一信息數據平台、統一審批管理體系和統一監管方式。
第五十二條 建立項目前期策劃生成機制,實行技術審查和行政審批分離;分類細化項目審批流程,按照投資主體、類別分別最佳化審批流程,確定審批階段和審批事項。
第五十三條 取消房屋建築以及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審查;行政許可不得以施工圖審查合格檔案作為前置條件;施工報建實行告知承諾制。
第五十四條 探索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制度,推行建築師負責制。
第五十五條 實行工程建設項目區域評估制度。各區域管理部門和機構應當組織開展水資源論證、交通影響評價、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雷擊風險評估等區域評估。區域評估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並作為相關部門管理依據。
市場主體在已經完成區域評估的區域建設工程項目的,可以不再單獨開展前款相應評估、評審。
第五十六條 改革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在已經開展區域空間生態環境影響評價的區域,根據評價結果和生態環境準入要求,制定重點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審批管理名錄。未列入名錄的建設項目豁免或者簡化環境影響評價。
第五十七條 建立口岸跨部門、跨區域管理協調機制,依託國際貿易“單一視窗”,推進各環節信息互聯互通,降低進出口環節合規成本,提升跨境貿易便利化水平。
口岸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口岸收費目錄清單管理,完善目錄清單動態管理機制、口岸收費監管協作機制和清理口岸收費聯動工作機制。收費主體應當公開收費目錄和收費標準,不得在目錄以外收取費用。
第五十八條 整合跨境貿易數據資源,綜合利用大數據、區塊鏈、移動網際網路等現代信息技術,為市場主體、監管部門等提供跨境貿易綜合服務。創新口岸監管和服務模式,依法減少進出口環節審批事項和單證。
第五十九條 鼓勵市場主體提前申報通關,提前辦理通關手續,對於提前申報通關存在差錯的,按照相關容錯機制處理。
第六十條 市場主體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為紙質法律文書送達地址。市場主體同意適用電子送達方式的,在市場主體登記服務平台中填寫的手機號、電子信箱、傳真號、移動即時通訊賬號等可以作為電子法律文書送達地址。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六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運用人工智慧、大數據、移動網際網路等現代信息技術,為市場主體提供普惠式、智慧型化、便捷化的法律風險自測服務。
市發展改革、司法、商務等部門應當推動市場主體強化涉外經營合規風險意識,支持和引導市場主體完善合規管理體系。
第四章 經營環境
第六十二條 行政機關、公用事業服務單位應當加強公共基礎設施規劃和建設,提升公用事業服務水平,創造良好的生產經營環境。
第六十三條 完善公平競爭審查聯席會議制度。制定市場準入、產業發展、招商引資、招標投標、政府採購、資質標準等與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政策措施,制定機關應當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開展公平競爭審查;對存在較大爭議或者部門意見難以協調一致的問題,可以提請同級公平競爭審查聯席會議協調。
對適用例外規定製定的政策措施,應當向同級公平競爭審查聯席會議報送備案。
鼓勵社會第三方機構參與公平競爭審查工作。
第六十四條 對涉嫌違反公平競爭審查標準的政策措施,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制定機關應當建立涉及公平競爭審查投訴舉報的受理回應機制,及時糾正、排除限制競爭的政策措施。
第六十五條 加強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建立覆蓋全社會的徵信系統。持續推進政務誠信、商務誠信、社會誠信和司法公信建設,維護信用信息安全。
第六十六條 不動產登記機關應當壓縮不動產登記辦理時限和最佳化不動產登記流程,加強與稅務、公安、民政、社保等部門和金融機構等單位的信息共享,實施不動產登記、交易和繳稅並行辦理,提供不動產登記信息網上查詢和現場自助查詢服務。
推行不動產登記與水、電、氣變更聯動辦理,由不動產登記部門統一受理,一次性收取全部材料並推送至供水、供電、供氣等公用事業服務單位並聯辦理相關業務。
第六十七條 市場主體在金融機構辦理不動產抵押貸款的,可以委託該金融機構辦理不動產抵押登記手續,不動產登記機關應當受理。
第六十八條 鼓勵市場主體引進各類高端緊缺人才,暢通人才流動渠道,在人才引進支持政策方面對各類用人單位一視同仁。
第六十九條 實行更加開放的境外人才引進和出入境管理制度,支持市場主體引進海外高層次人才。對引進符合條件的留學歸國人才、外籍人才、港澳台專業人才,在醫療、社保、落戶、稅收、住房、子女入學等方面提供支持,為海外人才停留居留、往返簽證、出入境通關提供便利。
簡化外籍人才來深工作手續,為外籍高層次人才和專業技術人才提供永久居留便利,對獲得永久居留資格的外國人,給予相關市民待遇。
第七十條 人力資源保障部門應當為市場主體提供用工指導、政策諮詢、勞動關係協調等服務,引導有需求的市場主體通過用工餘缺調劑開展共享用工,提高人力資源配置效率。
第七十一條 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特點不能實行法定標準工時制度且符合特殊工時制度適用範圍,經協商實行不定時或者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度的,可以實行告知承諾制。
第七十二條 簡化水、電、氣申報服務辦理流程,實現報裝申請全流程網上辦理,壓減申報材料,壓縮辦理時限。公用事業服務單位不得將工程規劃審批和施工審批作為辦理水、電、氣的前置條件;不得設定與技術規範無關等非必要前置條件。
第七十三條 市場主體報裝水、電、氣需要在紅線外新增配套設施建設的,由供水、供電、供氣、排水等公用事業服務單位負責投資建設。小型市政公共服務接入工程涉及占用挖掘道路、占用城市綠地、伐移城市樹木等審批事項的,實行告知承諾制。
第七十四條 供電公用事業服務單位應當保障供電設施正常、穩定運行,確保供電質量符合國家規定。市工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供電公用事業服務單位年供電可靠率的監督,建立考核機制,並根據考核情況予以獎懲。
第七十五條 實行行政事業性收費目錄清單制度,明確收費依據和收費標準。不得在收費目錄清單之外收費,不得越權收費、超標準收費、重複收費。收費目錄清單應當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供水、供電、供氣、電訊、郵政等公用事業服務單位收費應當明碼標價,減少收費環節,禁止違規收費。
第七十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完善政府產業用房建設運營管理服務體系,加大供應,強化監管,引導市場合理預期,促進產業用房租賃市場健康穩定發展。
第七十七條 培育和發展各類行業協會、商會,取消設立同類行業協會的數量限制。
行業協會、商會不得干預市場主體加入或者退出;不得強制或者變相強制收費。
第七十八條 鼓勵國際性產業和標準組織將住所設在深圳,取消其申請成立登記時業務主管單位的前置審批,簡化註冊流程,允許其在全球範圍內吸納會員,並參照相關規定管理。
第七十九條 除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另有規定外,不得要求市場主體通過中介服務機構代辦行政許可、產業補貼、政府採購、招標投標、公用事業服務等事項,行政機關不得指定或者變相指定中介服務機構。
中介服務機構應當明確辦理前款中介服務事項的條件、流程、時限、收費標準,並向社會公開。
第八十條 行政機關對符合資質條件的評估機構作出的評估認證結果應當互通互認,不得要求市場主體重複評估。
第五章 融資便利
第八十一條 支持金融機構拓展金融市場新功能,完善創業創新金融服務平台,為市場主體提供綜合金融服務。
國家駐深金融監管機構和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金融機構在金融服務方面的指導和監督,完善資本監管、行為監管、功能監管方式,提高金融服務水平。
第八十二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推動利用人工智慧、大數據、區塊鏈、移動網際網路等現代信息技術,加強公益性融資服務平台建設,為市場主體提供線上化、智慧型化、批量化投融資對接服務。
第八十三條 支持商業銀行探索符合市場主體創新創業、生產經營需求的授信準入、風險評級、審查批准和貸後管理制度模式,提高市場主體信貸管理水平。
第八十四條 支持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等地方金融機構按照相關規定開發特色金融產品和服務,為市場主體提供融資便利。
第八十五條 稅務、銀保監部門和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加強合作,將市場主體納稅信用轉化為融資信用,發揮納稅信用信息在普惠金融體系中的重要作用。
第八十六條 鼓勵徵信機構和信用評級機構發展,支持依法收集利用政務信息等數據資源,提升徵信服務和信用評級水平。
第八十七條 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開展貸款業務時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設定不合理的授信條件;
(二)針對民營企業、中小微企業設定歧視性門檻;
(三)強制約定將企業的部分貸款轉為存款;
(四)以存款作為審批和發放貸款的前提條件。
第八十八條 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國家相關規定規範收費行為,提高服務收費透明度,不得違規向服務對象收取不合理費用或者變相收費。
第八十九條 實行統一的動產和權利擔保登記制度,實現市場主體在統一平台上辦理動產和權利擔保登記。市場主體辦理動產擔保登記,可以對擔保物進行概括性描述。
動產擔保雙方當事人可以約定擔保權益涵蓋擔保物本身及其未來的產品、收益、替代品等資產。
推動建立擔保物處置平台,為債權人實現擔保權益提供便利。
第九十條 市人民政府可以建立智慧財產權質押投融資風險補償機制,為符合條件的智慧財產權質押投融資失敗項目提供一定比例的補償。
第九十一條 支持商業銀行增加對民營企業、中小微企業的信貸投放,建立小微企業服務綠色通道,合理增加中長期貸款和信用貸款支持,縮短貸款審批時間。
第九十二條 鼓勵金融機構開展小額貸款保證保險業務,充分發揮保險增信功能,為民營企業、中小微企業提供融資支持。鼓勵金融機構大力發展保函業務,協助企業以保函替代現金繳納涉企保證金。
第九十三條 支持和鼓勵符合條件的民營企業、中小微企業依法採用發行股票、債券以及其他融資工具,擴大直接融資規模。
第九十四條 健全地方財政支持市場主體發展機制,採用銀行貸款風險補償、融資擔保風險分擔等方式加強對中小微企業融資支持。
鼓勵政策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與商業性融資擔保機構合作開展中小微企業融資擔保業務。
第九十五條 促進與港澳金融市場互聯互通和金融產品互認,探索拓寬創新跨境金融業務。
第六章 規範監管
第九十六條 行政機關應當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創新監管方式,形成行政監管、行業自律、社會監督、公眾參與的綜合監管體系。
第九十七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實行包容審慎監管,區分不同情況制定相應的監管規則和標準。
推進人工智慧、大數據、區塊鏈、移動網際網路等現代信息技術的智慧型監管方式套用,推行遠程監管、移動監管、預警防控等非現場監管。
第九十八條 行政機關應當根據不同領域特點、風險等級和市場主體信用水平採取分類監管措施。對一般領域全面實行“雙隨機、一公開”監管模式,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抽查情況以及查處結果及時向社會公開。對重要領域依法依規實行全覆蓋的重點監管,但是,應當嚴格控制重點監管事項數量,規範重點監管程式。
前款重點監管事項清單和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九十九條 推進行政機關之間監管標準互通、執法信息互聯、處理結果互認,嚴禁多頭執法、越權執法、過度執法。同一部門的日常監督檢查原則上應當合併進行;不同部門的日常監督檢查能夠合併進行的,由本級人民政府組織相關部門實施聯合檢查。
第一百條 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行政機關應當優先採取說服教育、勸導示範、行政指導等手段糾正違法行為。
對市場主體違法情節較輕且能主動消除、減輕危害後果的或者教育勸導後予以糾正的違法行為,應當依法從輕、減輕行政處罰。對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依法免予行政處罰。
第一百零一條 法律、法規規定處罰幅度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制定行政處罰自由裁量的具體標準,並及時向社會公布;未制定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具體標準的,不得實施處罰。行政機關應當對行政處罰自由裁量的具體標準進行動態管理,並結合實際及時依法修訂、廢止。
第一百零二條 行政機關採用非強制手段和措施可以達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實施行政強制措施。
行政機關不得隨意採取行政強制措施要求市場主體配合實施行政管理。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不得採取要求公用事業服務單位停止供水、供電、供氣等方式促使市場主體履行相關行政決定。
第一百零三條 行政機關可以採取下列方式指導、提示市場主體依法合規經營:
(一)發布一般性的指導意見或者提出具體指導建議;
(二)制定、發布相關契約示範文本;
(三)對於市場主體容易疏漏的相關事項,通過傳送提示信函等方式進行提醒;
(四)對有違法行為的市場主體進行規勸、約談。
行政機關不得強制市場主體採用前款契約示範文本或者強制約談企業負責人。
第一百零四條 行政機關依法對市場主體實施失信懲戒的,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定製定失信懲戒具體辦法,明確認定依據、標準、程式、異議申訴和退出機制,按照失信主體違法違約行為的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分級、分類規定懲戒措施,並向社會公布。
實施失信聯合懲戒應當嚴格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相關規定進行。
第七章 權益保障
第一百零五條 依法平等保護各類市場主體的財產權及其他合法權益,保護企業經營者人身和財產安全。
除國家利益、公共安全等緊急情況外,禁止以任何形式向市場主體進行財力、物力或者人力攤派。
第一百零六條 加大對中小投資者權益保護力度,完善中小投資者權益保護機制,保障中小投資者的知情權、表決權、收益權和監督權。
第一百零七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司法機關、仲裁機構應當建立調解、仲裁、行政複議、訴訟相銜接的糾紛解決機制,為市場主體提供多元化糾紛解決方式,依法公正處理涉及市場主體的各類民商事案件,有效解決生效裁判決定執行難問題,保障各類市場主體合法權益。
第一百零八條 行政機關應當依法查處違規泄露、篡改信用信息或者利用信用信息謀取私利等行為,嚴格保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
第一百零九條 建立健全信用信息異議制度。對市場主體提出異議的信息,信息提供和採集單位應當在規定時限核心實並反饋結果,經核實有誤的信息應當立即予以更正或者撤銷,並消除不良影響。
第一百一十條 市場主體對行政機關作出的失信認定、失信記錄與公示、失信懲戒措施不服,認為行政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
(一)實施失信懲戒措施沒有法律、法規和規章依據;
(二)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三)超越法定職權;
(四)實施的失信懲戒措施明顯過重;
(五)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行為。
行政機關違法採取失信懲戒措施損害市場主體合法權益的,相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採取措施消除不良影響,並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百一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於擾亂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秩序,或者侵害生產經營者人身安全、財產安全等違法行為,應當及時依法處置,保障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
第一百一十二條 嚴格依照法定程式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措施。嚴格區分違法所得、其他涉案財產與合法財產;嚴格區分企業法人財產與股東個人財產;嚴格區分涉案人員個人財產與家庭成員財產;嚴格區分違法所得和合法財產。
禁止超標的、超範圍查封、扣押、凍結涉案企業財產。
第一百一十三條 需要依法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處置涉案財物的,應當開具清單並送達法律文書,在法定期限內作出處理決定。對與案件無關的財物,應當及時解除查封、扣押、凍結措施。對查封、扣押的財產,由執法機關自行保管的應當採取妥善保管措施,不得使用或者損毀。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百一十四條 完善涉案財物保管、鑑定、估價、拍賣、變賣制度,依法保護當事人及其近親屬、股東、債權人等各方的合法權益。
第一百一十五條 加強對市場主體的司法保護,依法懲治侵犯市場主體合法權益的違法犯罪行為。統一審判標準,提高司法審判和執行效率,依法減少審前羈押性強制措施。
第一百一十六條 建設智慧財產權保護試點示範區,綜合運用法律、行政、經濟、技術、社會治理等手段強化智慧財產權保護。
加強智慧財產權司法、行政保護力度,健全智慧財產權行政執法與刑事執法的銜接機制,依法嚴厲打擊侵犯商標、著作權、專利、商業秘密等智慧財產權的違法行為。
第一百一十七條 負有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職責的相關部門應當建立海外智慧財產權糾紛預警防範和協調解決機制,加強海外智慧財產權糾紛應對指導。
鼓勵市場主體設立智慧財產權保護維權互助基金,提升自我維權能力。
第一百一十八條 負有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職責的相關部門應當加大對智慧財產權侵權行為的行政執法力度。
對於故意侵犯智慧財產權情節嚴重的,依法適用懲罰性賠償,從重確定懲罰性賠償金額。
第一百一十九條 負有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職責的相關部門應當建立智慧財產權新業態保護機制,開展新型智慧財產權保護試點,完善網際網路信息等數字智慧財產權財產權益保護制度,積極探索推進網際網路、雲計算、人工智慧、大數據、新商業模式、體育賽事轉播等重點產業領域及其關鍵技術環節的智慧財產權保護。
第一百二十條 健全商事調解機制,推動通過調解方式公正高效解決商事爭議。
支持涉外商事調解組織發展,吸收外籍和港澳地區專業人士擔任調解員,加強粵港澳大灣區商事調解業務聯繫與交流,為市場主體解決涉外商事糾紛提供調解服務。
第一百二十一條 鼓勵行業協會、商會設立專業調解組織,在投資、金融、證券期貨、保險、房地產、智慧財產權、國際貿易等領域提供調解服務。
第一百二十二條 建立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社區工作者、志願者參與人民調解工作機制,提高依法調解能力,高效化解民商事糾紛。
第一百二十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推進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完善市、區、街道、社區四級公共法律服務平台,提供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公共法律服務。
第一百二十四條 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推動和指導法律專業機構為市場主體提供法律諮詢、契約審查、智慧財產權保護、股權設計、融資、稅務、勞動用工、涉外糾紛等全鏈條的高水平法律服務。
推進海外法律服務平台建設,完善律師參與境外投資決策、項目評估和風險防控的相關機制,為市場主體提供涉外法律服務。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一百二十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相關規定,未依法履行職責或者侵犯市場主體合法權益的,由相關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第一百二十六條 公用事業服務單位違反本條例相關規定,設定非必要服務辦理前置條件、不履行紅線外配套建設的責任、未公開收費目錄清單或者違規收費的,由相關部門責令改正,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一百二十七條 行業協會商會、中介服務機構違反本條例相關規定,干預市場主體加入或者退出、強制或者變相強制收費,或者未向社會公開辦理法定行政審批中介服務的條件、流程、實現、收費標準的,由相關部門責令改正,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一百二十八條 金融機構有本條例第八十七條、第八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由相關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相關規定給予處罰;有違法所得的,依法沒收違法所得。
第九章 附 則
第一百二十九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一百三十條 本條例自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深圳經濟特區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解讀
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
《深圳經濟特區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經深圳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五次會議於2020年10月29日通過,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現將有關情況解讀如下。
一、立法的必要性
(一)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最佳化營商環境改革精神的需要
率先加大營商環境改革力度,是深圳加快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範區、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城市範例的必然要求。《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支持深圳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範區的意見》明確提出“在中央改革頂層設計和戰略部署下,支持深圳實施綜合授權改革試點,以清單式批量申請授權方式,在要素市場化配置、營商環境最佳化、城市空間統籌利用等重點領域深化改革、先行先試”。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強調,法治是最好的營商環境,要建立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市場規則和法治化營商環境。李克強總理在部署全國深化“放管服”改革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中強調,要堅持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原則,深化“放管服”改革,最佳化營商環境,抓緊研究制定最佳化營商環境的法規規則。據此,加快最佳化營商環境立法,是我市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推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範區建設和深化營商環境改革的迫切要求。
(二)是新形勢下實現我市經濟高質量發展的需要
近期召開的中央政治局會議指出,當前經濟形勢仍然複雜嚴峻,不穩定性不確定性較大,我們遇到的很多問題是中長期的。要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牢牢把握擴大內需這個戰略基點,大力保護和激發市場主體活力,紮實做好“六穩”工作,全面落實“六保”任務,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要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需要通過立法平等地保護國有、民營、外資等各種所有制市場主體產權和自主經營權,完善各類市場主體公平競爭的法治環境,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促進市場主體依法合規經營,增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保護,營造更加公平的良好市場環境,給市場主體吃下未來發展的“定心丸”,增強市場主體信心和獲得感,大力推進我市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
(三)是支持民營企業和中小微企業高效發展的需要
我市民營經濟活躍,創新創業氛圍良好,2019年3月發布的《2019中國民營企業營商環境報告》將深圳列為最受民營企業認可的國內十大城市中的第二位。在國務院部署、國家發改委組織開展的2019年全國營商環境評價中,深圳也取得了優異成績。但是,民營企業、中小微企業在要素獲取、準入許可、經營運行、政府採購和招投標等方面還存在著較大劣勢。需要通過立法破除制約市場競爭的各類障礙和隱性壁壘,營造各種所有制主體依法平等使用資源要素、公開公平公正參與競爭、同等受到法律保護的市場環境。同時,健全支持民營企業和中小微企業發展制度,完善融資增信支持,建立規範化機制化政企溝通渠道,提供更直接更有效的政策幫扶,進一步保護和激發民營企業和中小微企業快速成長、蓬勃發展。
二、主要內容和制度創新
《條例》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深化“放管服”改革和最佳化營商環境的決策部署,結合《關於進一步最佳化營商環境更好服務市場主體的實施意見》(國辦發〔2020〕24號)等相關檔案精神,充分吸收《深圳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範區綜合改革試點實施方案(2020-2025年)》中涉及最佳化營商環境的有關內容,在總結我市最佳化營商環境改革工作的實踐經驗的基礎上,立足深圳先行示範,對標國際先進水平,進行了一系列制度設計,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國際一流法治化營商環境,把我市營商環境改革工作向縱深推進。
(一)關於條例篇章結構設計
條例的篇章結構是立法思路脈絡的體現,其他省、市的立法主要參照國務院《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的篇章結構進行章節設計,而《條例》根據我市營商環境工作的基本特點,在參考世界銀行關於營商環境評價指標體系的基礎上,充分體現深圳特色,重點從市場主體全生命周期的角度出發,聚焦市場主體關切,以解決生產經營中的痛點和難點為導向,設定了總則、市場主體、政務服務、經營環境、融資便利、規範監管、權益保障、法律責任、附則等九章,進一步理順了營商環境改革工作的重要內容,結構更加科學,內容更加具體。
(二)聚焦市場主體全生命周期重點環節
《條例》參照世界銀行營商環境評價指標體系,從市場主體全生命周期的角度出發,對市場準入、企業開辦、生產經營、破產重整、退出等重點環節進行規範,為市場主體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進一步放寬市場準入。明確我市實施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保障各類市場主體依法平等進入。同時,根據國家綜合改革試點實施方案授權,規定允許具有國際通行資質資格的金融、稅務、建築、規劃等境外專業機構和專業人才按照規定在深圳提供專業服務。同時,支持符合條件的外資金融機構在深圳發起設立證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進一步放寬特定行業領域的市場準入。(第十一條至第十四條)
進一步便利市場主體設立和經營。不斷深化商事登記制度改革,探索推行商事登記行政確認制,最佳化服務流程,創新服務方式,實行市場主體開辦事項一網通辦,提高商事登記便利化水平;整合設立登記、印章製作、發票申領、社保登記等各類市場主體開辦事項,推動涉證照業務與營業執照多證合一;推動市場主體年度報告涉及社保、市場監管、稅務、海關等事項的“多報合一”制度,減輕市場主體的行政負擔。(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
進一步促進政府採購公平競爭。根據財政部《關於促進政府採購公平競爭最佳化營商環境的通知》(財庫〔2019〕38號)關於全面清理政府採購領域妨礙公平競爭的規定和做法的精神,規定政府採購和政府投資工程招投標不得實施事先確定供應商名單、設立預選供應商名錄、採用隨機方式確定供應商以及設定超出採購目的的資質、規模、註冊地等非必要條件的行為排斥潛在投標人。(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
進一步最佳化市場主體退出機制。一是根據國家綜合改革試點實施方案授權,探索建立重整識別、預重整等破產拯救機制,推動建立市場主體重整費用保障基金,完善不良資產處置平台,為有市場價值的市場主體擴大投融資渠道,加速不良資產處置,實現破產財產價值最大化,降低債務重組成本;二是推行簡易註銷程式、除名和依職權註銷制度,建立市場主體註銷網上服務平台,實現市場主體註銷全流程網上辦理,並聯辦理社保、稅務、商務、海關等市場主體註銷業務。(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六條)
(三)打造高效便民的政務服務體系
為市場主體提供政務服務的水平是影響一個地區營商環境的重要因素,《條例》將我市行政許可制度改革等方面的工作成效固化為法規內容,並就深化改革提出了系列舉措。
進一步深化審批制度改革。明確規定本市原則上不再新設行政許可事項;取消沒有法定依據的證明事項;全面推行告知承諾制;推動政務服務事項全流程網上辦理;完善政務信息歸結、共享、交換和套用等一系列內容;推進電子印章和電子證照在政務服務、公用事業服務領域的全面套用,確認電子材料法定效力。(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九條至第四十七條)
進一步落實惠企政策兌現。一是探索建立涉企政策檔案綜合協調審查機制,避免部門間政策矛盾衝突,增強政策實施效果。二是要求涉企政策應當保持連續性和穩定性,需調整的應當預留必要的適應調整時間;三是實行優惠政策集成服務模式,編制優惠政策清單,並在辦理相關業務時予以告知。(第三十四條至第三十七條)
進一步推進工程建設領域改革。一是探索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制度,探索推行建築師負責制;二是實施工程建設項目區域評估。市場主體在已經完成區域評估的區域建設工程項目的,可以不再單獨開展評估、評審;三是根據國家綜合改革試點實施方案授權,改革環境影響評價制度,規定在已經開展區域空間生態環境影響評價的區域,制定重點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審批管理名錄,未列入名錄的建設項目豁免或者簡化環境影響評價。(第五十四條至第五十六條)
(四)營造優質平等便捷的經營環境
《條例》堅持問題導向,針對市場主體關注的重點問題,設計了一系列措施保障各類市場主體平等、便捷獲取生產要素,進一步降低市場主體用水、用電、用氣及用工成本,營造優質便企的生產經營環境。
進一步最佳化不動產登記相關業務辦理。要求不動產登記機關加強與稅務、公安、民政、社保等部門和金融機構等單位的信息共享,實行不動產登記、交易和繳稅並行辦理,聯動辦理水、電、氣變更;明確市場主體可以委託金融機構辦理不動產抵押登記手續,且不動產登記機關應當受理。(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
進一步鼓勵探索靈活用工制度。根據《關於進一步最佳化營商環境更好服務市場主體的實施意見》(國辦發〔2020〕24號)相關精神,規定人力資源保障部門應當引導有需求的市場主體開展“共享用工”,通過用工餘缺調劑提高人力資源配置效率。同時,根據國家綜合改革試點實施方案授權,變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九條關於實行綜合工時需經主管部門批准的規定,允許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特點不能實行法定標準工時制度且符合特殊工時制度適用範圍,經協商實施不定時或者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度的,實行告知承諾制。(第七十條、第七十一條)
進一步最佳化公用事業服務。規定公用事業服務單位不得將工程規劃審批和施工審批作為辦理水、電、氣的前置條件;不得設定與技術規範無關等非必要前置條件。同時,明確市場主體報裝水、電、氣需要紅線外新增配套設施建設的,由供水、供電、供氣、排水等公用事業服務單位負責投資建設,降低市場主體獲得生產要素的成本。(第七十二條至第七十三條)
(五)創新市場主體融資便利模式
為了解決融資難、融資貴等制約市場主體擴大發展的“老大難”問題,《條例》專門設定一章規定了提高市場主體融資便利度和貸款獲得率,降低民營企業、中小微企業融資成本的具體措施。
進一步加強融資模式創新。一是加強公益性融資服務平台建設,為市場主體提供線上化、智慧型化、批量化投融資對接服務;二是加強稅務、銀保監部門和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合作,將市場主體納稅信用轉化為融資信用,發揮納稅信用信息在普惠金融體系中的重要作用;三是促進與港澳金融市場互聯互通和金融產品互認,探索拓寬創新跨境金融業務。(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五條、第九十五條)
進一步規範銀行貸款行為。規定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開展貸款業務時不得設定不合理的授信條件,不得強制約定將市場主體的部分貸款轉為存款,不得以存款作為審批和發放貸款的前提條件等。同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相關規定,對金融機構相關行為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第八十七條、第八十八條、第一百二十八條 )
進一步保障中小微企業發展。一是建立小微企業服務綠色通道,提升中小微企業融資服務水平;二是健全地方財政支持市場主體發展機制,採用銀行貸款風險補償、融資擔保風險分擔等方式加強對中小微企業融資支持;三是鼓勵政策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與商業性融資擔保機構合作開展中小微企業融資擔保業務。(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四條)
(六)提升行政機關監管執法效能
隨著“放管服”改革的不斷深化,對行政機關事中事後監管提出了更高要求,《條例》規定了下列措施,促進監管執法更加科學有效。一是對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實行包容審慎監管,區分不同情況制定相應的監管規則和標準;二是通過開展“雙隨機、一公開”的監管模式、實行信用分類分級監管、推行執法部門間協同監管等手段規範和改進日常監管;三是推進行政指導工作,促進行政機關監管理念的轉變和監管方式的創新,積極運用發布指導意見、制定發布相關契約示範文本以及傳送提示信函、規勸、約談等非強制性手段指導、提示市場主體依法合規經營;四是規範信用管理,明確失信聯合懲戒應當嚴格依法進行,防止信用監管過多過濫。(第九十六條至第一百零四條)
(七)健全市場主體權益保障機制
加強對市場主體及企業經營者財產權的保護,對提高市場主體的積極性、激發市場活力具有重要意義,《條例》建立了保護各類市場主體產權的體制機制,並重點突出對智慧財產權的保護。一是建立健全信用信息異議制度,市場主體對行政機關作出的失信認定、失信記錄與公示、失信懲戒措施不服,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嚴格保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二是加強智慧財產權司法、行政保護力度,健全智慧財產權行政執法與刑事執法的銜接機制;三是建立海外智慧財產權糾紛預警防範和協調解決機制,加強海外智慧財產權糾紛應對指導;四是健全商事調解機制,支持涉外商事調解組織發展,為市場主體解決涉外商事糾紛提供調解服務;五是鼓勵行業協會、商會設立專業調解組織,推進海外法律服務平台建設,為市場主體提供涉外法律服務。(第一百零五條至第一百二十四條)。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