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經濟特區居民生活用水電燃氣價格管理若干規定

深圳經濟特區居民生活用水電燃氣價格管理若干規定

深圳經濟特區居民生活用水電燃氣價格管理若干規定》是為了規範居民生活用水、電、燃氣價格管理,保護水、電、燃氣使用人合法權益,維護水、電、燃氣市場秩序,保障居民安居樂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深圳經濟特區實際,制定的規定。

《深圳經濟特區居民生活用水電燃氣價格管理若干規定》經深圳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於2023年9月1日通過,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經濟特區居民生活用水電燃氣價格管理若干規定
  • 頒布時間:2023年9月5日
  • 實施時間:2023年10月1日
  • 發布單位: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條例公告,條例全文,條例解讀,

條例公告

深圳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 告
第一一三號
《深圳經濟特區居民生活用水電燃氣價格管理若干規定》經深圳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於2023年9月1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3年9月5日

條例全文

深圳經濟特區居民生活用水電燃氣價格管理若干規定
(2023年9月1日深圳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規範居民生活用水、電、燃氣價格管理,保護水、電、燃氣使用人合法權益,維護水、電、燃氣市場秩序,保障居民安居樂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深圳經濟特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深圳經濟特區居民生活用水、電、燃氣價格的監督檢查和收費管理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居民生活用水、電、燃氣價格,是指經價格主管部門依法制定並向社會發布的居民生活用水價格、用電價格、用管道燃氣價格。
第三條 深圳經濟特區居民生活用水、電、燃氣實行政府定價,價格管理遵循平等適用、公開透明的原則。
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建設水、電、燃氣基礎設施,結合城市更新,組織供水、電、燃氣企業(以下統稱供應企業)提升水、電、燃氣供應現代化水平,保障居民生活需求。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推廣使用包括水、電、燃氣費用相關條款的物業服務、房屋租賃契約示範文本,支持、引導居民生活用水、電、燃氣使用人(以下簡稱使用人)與供應企業依法直接訂立供用水、電、燃氣契約。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做好居民生活用水、電、燃氣價格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宣傳普及。
第五條 市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居民生活用水、電、燃氣價格政策的制定和調整,並及時向社會公布。
市市場監管部門負責依法查處供應企業價格違法行為。
街道辦事處負責依法查處本轄區內社區股份合作公司、物業服務人、出租房屋的出租人或者管理人等單位和個人(以下統稱代收費人)違法收取居民生活用水、電、燃氣費用的行為。
市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聯合執法機制,根據需要組織市發展改革、住房建設、水務等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開展聯合執法,並對街道辦事處執法工作進行指導、培訓。
市發展改革、住房建設、水務等部門應當協助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第六條 供應企業應當嚴格執行居民生活用水、電、燃氣政府定價和相關價格政策,及時向社會公示價格,不得擅自在政府定價基礎上加價或者加收其他費用。
鼓勵供應企業採用智慧型化計量器具,運用網際網路、大數據等技術手段,為使用人查詢、支付相關費用提供便利。
第七條 代收費人應當按照居民生活用水、電、燃氣政府定價和使用人實際使用數量收取費用,不得加收其他費用。
第八條 代收費人收取水、電、燃氣費用,應當提供發票或者收據。發票或者收據應當載明水、電、燃氣的價格和實際使用數量。
第九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發現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或者線索,可以向市市場監管部門或者相關街道辦事處投訴、舉報。受理投訴、舉報的單位應當及時依法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人、舉報人。
第十條 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對本轄區內代收費人收取居民生活用水、電、燃氣費用行為的管理,發現可能存在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約談、提醒相關行為人或者負責人。
街道辦事處發現本轄區內居民生活用水、電、燃氣價格相關糾紛的,應當主動調解、促進和解,及時化解矛盾。
第十一條 供應企業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的規定,擅自在政府定價基礎上加價或者加收其他費用的,由市市場監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等法律、法規規定處罰。
第十二條 代收費人違反本規定第七條的規定,未按照居民生活用水、電、燃氣政府定價和使用人實際使用數量收取費用,或者加收其他費用的,由街道辦事處予以警告並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三條 代收費人違反本規定第八條的規定,未提供發票或者收據,或者提供的發票、收據未載明水、電、燃氣價格和實際使用數量的,由街道辦事處予以警告並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受到行政處罰的,市市場監管部門、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公示相關行政處罰信息。
違反本規定受到行政處罰且未履行生效行政處罰決定的,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將相關信息納入其信用記錄,並對其實施失信懲戒。
第十五條 納入政府定價範圍的非居民生活用水、電、燃氣價格的監督檢查和收費管理可以參照適用本規定,但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條例解讀

《深圳經濟特區居民生活用水電燃氣價格管理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經深圳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於2023年9月1日通過,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現將有關情況解讀如下。
一、立法的必要性
一是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增進民生福祉的需要。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提出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把人民對美好生活的嚮往作為黨和政府的奮鬥目標。黨的二十大報告再次提出,必須堅持在發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鼓勵共同奮鬥創造美好生活,不斷實現人民對美好生活的嚮往。長期以來,我市一些基層社區,特別是城中村,大量存在水電燃氣價格高於政府定價的現象。高價的水電燃氣提高了居民的生活成本,影響了居民的生活質量。為了維護居民的合法權益,有必要通過立法對水電燃氣價格進一步加強管理。
二是堅決貫徹國家民生政策,解決居民生活用水、電、燃氣價外收費亂象的需要。2013年,《國家發展和改革委關於完善居民階梯電價制度的通知》(發改價格〔2013〕2523號)規定,“居民自建房屋用於出租的,業主應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的銷售電價向租戶收取用電費用,相關共用設施及損耗通過租金等方式協商解決。不得將用電量加價銷售給租戶,提高用戶電價標準,擾亂電價秩序”。2022年,《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最佳化營商環境降低市場主體制度性交易成本的意見》(國辦發〔2022〕30號)要求,“推動規範市政公用服務價外收費,加強水、電、氣、熱、通信、有線電視等市政公用服務價格監管……嚴厲整治在電費中違規加收其他費用的行為”。為貫徹落實國家民生政策,有必要通過經濟特區立法的形式先行先試,解決基層民眾的現實問題。
三是堅持依法治理,提升查處違法加價行為效能的需要。針對居民生活用水、電、燃氣違法加價行為,現行有關法律、法規均有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規定,經營者不執行政府定價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等法律、法規亦有相應規定。但上述法律、法規主要針對經營者的違法行為設定處罰,因違法加價行為的主體主要是社區股份合作公司、物業服務人和出租房屋的出租人、管理人等單位和個人(以下統稱代收費人),其違法所得難以計算,嚴重影響執法效能。為此,在維持對供應企業處罰不變的情況下,有必要對法律、法規有關代收費人的處罰規定進行調整,為查處違法行為提供切實管用的法律依據。
二、主要內容
《若干規定》立足於規範居民生活用水、電、燃氣價格管理,採用“小快靈、小切口”的立法形式,旨在保護水、電、燃氣使用人合法權益,維護水、電、燃氣市場秩序,保障居民安居樂業。
(一)明確各相關單位職責
為了促進各政府職能部門形成工作合力,《若干規定》明確了各相關部門的職責。一是明確價格政策制定調整部門,規定居民生活用水、電、燃氣價格政策由市發展改革部門制定和調整。二是明確執法主體,規定供水、電、燃氣企業(以下統稱供應企業)價格違法行為由市市場監管部門負責查處;代收費人違法加價行為由街道辦負責查處。三是建立健全聯合執法機制,要求市市場監管部門根據需要組織相關單位開展聯合執法,並對街道辦執法工作進行指導、培訓。四是明確其他相關部門職責,要求市發展改革、住房建設、水務等部門應當協助配合做好價格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宣傳、執法等工作。
(二)強調供應企業嚴格執行政府定價的義務
對於供應企業,《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等法律、法規已對其違法加價行為作出明確規定。因此,《若干規定》重申供應企業應當嚴格執行政府定價和相關價格政策,不得擅自在政府定價基礎上加價或者加收其他費用,並規定由市場監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對其價格違法行為進行處罰。
(三)嚴禁代收費人的違法加價行為
《若干規定》專門為代收費人制定了行為規範。一是禁止違法加價行為,規定代收費人應當按照政府定價和居民生活用水、電、燃氣使用人(以下簡稱使用人)實際使用數量收取費用,不得加收其他費用。二是明確提供票據義務,要求代收費人提供載明水、電、燃氣價格和實際使用數量的發票或者收據。三是設定行政處罰,對代收費人違法加價行為和未按照規定提供票據的行為設定了限額罰款等行政處罰。四是強化信用監管,對違反本規定受到行政處罰且未履行生效行政處罰決定的行為人,依法將相關信息納入其信用記錄,並對其實施失信懲戒。
(四)加強相關矛盾糾紛的預防化解
《若干規定》在加大相關執法力度的同時,也採用多種手段規範居民生活用水、電、燃氣價格監督檢查和收費管理,讓供應企業和代收費人清清楚楚收費、使用人明明白白付費,以公開促公正、增公信,積極預防和化解相關矛盾糾紛。一是推廣使用契約示範文本,規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推廣使用包括水、電、燃氣費用相關條款的物業服務、房屋租賃契約示範文本。二是宣傳貫徹相關價格政策,要求市發展改革部門及時向社會公布居民生活用水、電、燃氣價格政策的制定和調整情況,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做好居民生活用水、電、燃氣價格政策的宣傳普及,供應企業應當及時向社會公示水、電、燃氣價格,讓廣大使用人知曉政府定價情況。三是充分發揮街道辦的作用,要求街道辦及時約談、提醒可能存在違法加價行為的代收費人,提前預防和及時化解相關矛盾糾紛。
(五)促進水、電、燃氣供應水平的全面提升
解決居民生活用水、電、燃氣加價的問題,長遠看來還是要通過不斷加強水、電、燃氣基礎設施建設,全面提升供應現代化水平,逐步減少直至取消中間收費環節。為此,《若干規定》規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建設水、電、燃氣基礎設施,結合城市更新組織供應企業提升水、電、燃氣供應現代化水平;支持、引導使用人與供應企業依法直接訂立供用水、電、燃氣契約;鼓勵供應企業採用智慧型化計量器具,運用網際網路、大數據等技術手段,為使用人查詢、支付相關費用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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