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經濟特區城市燃氣管理條例

深圳經濟特區城市燃氣管理條例

《深圳經濟特區城市燃氣管理條例》是為加強城市燃氣管理,保障燃氣供應和安全,維護用戶和經營者合法權益,規範燃氣市場秩序,促進城市燃氣事業高質量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深圳經濟特區實際,制定的條例。

《深圳經濟特區城市燃氣管理條例》經深圳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於2023年9月1日通過,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經濟特區城市燃氣管理條例
  • 頒布時間:2023年9月5日
  • 實施時間:2023年11月1日
  • 發布單位: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條例公告,條例全文,條例解讀,

條例公告

深圳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 告
第一一二號
《深圳經濟特區城市燃氣管理條例》經深圳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於2023年9月1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3年9月5 日

條例全文

深圳經濟特區城市燃氣管理條例
(2023年9月1日深圳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三章 供應與服務
第四章 燃氣使用
第五章 燃氣管道及設施保護
第六章 應急與事故處置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燃氣管理,保障燃氣供應和安全,維護用戶和經營者合法權益,規範燃氣市場秩序,促進城市燃氣事業高質量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深圳經濟特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深圳經濟特區內城市燃氣規劃與建設、供應與服務、燃氣使用、燃氣管道及設施保護、應急與事故處置以及其他相關活動。
天然氣、液化石油氣的生產和進口,燃氣的槽車(船舶)運輸和港口裝卸,城市門站以外的天然氣管道輸送,近海天然氣終端,作為工業生產原料的燃氣使用,沼氣、秸稈氣的生產和使用,不涉及為終端用戶供氣的燃氣貿易行為,不適用本條例。
法律、法規對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等特種設備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燃氣管理應當遵循統籌規劃、保障安全、確保供應、規範服務、低碳環保、智慧型高效的原則。
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含新區管理機構,下同)應當加強對燃氣工作的領導,統籌燃氣事業發展,將燃氣事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燃氣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協調機制,統籌解決重大問題。
第五條 市住房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稱市燃氣主管部門)負責統籌、指導和監督全市燃氣管理工作,編制燃氣管理政策檔案、燃氣發展規劃、技術標準和規範。
區住房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稱區燃氣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的燃氣行業管理、安全管理和管道及設施保護管理等工作。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壓力容器、工業管道及安全附屬檔案的安全和燃氣質量實施監督管理,負責燃氣器具等產品的質量監督管理,實施氣瓶充裝許可。
發展改革、公安、生態環境、交通運輸、商務、應急管理等部門和消防救援機構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燃氣管理工作,對各自行業、領域燃氣使用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條 街道辦事處在所轄區域內,結合日常巡查工作,履行下列燃氣安全監督管理職責:
(一)對非居民用戶安全用氣狀況、瓶裝燃氣供應站的氣瓶數量和可燃氣體報警裝置的安裝使用狀況進行檢查,並督促整改安全隱患;
(二)開展燃氣管道安全保護檢查,及時制止危害燃氣管道安全的行為並通知管道燃氣企業,同時向區燃氣主管部門報告相關情況;
(三)配合主管部門開展燃氣安全宣傳和培訓工作。
區燃氣主管部門應當對街道辦事處開展日常巡查進行培訓指導。
第七條 燃氣企業和非居民用戶應當將燃氣安全納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燃氣企業應當對燃氣供應安全負責,全面落實企業安全主體責任,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並加強對燃氣使用安全的服務指導和技術保障。
燃氣用戶應當嚴格遵守安全用氣規定,加強對自用燃氣管道及設施和相關設備的日常檢查,並對燃氣使用安全負責。
第八條 發展智慧燃氣,推動燃氣經營和安全生產全流程信息化管理,提升燃氣管理智慧型化水平。
鼓勵、支持燃氣科學技術研究,推廣使用安全、智慧型、低碳、高效的燃氣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和新產品。
第九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燃氣企業、物業服務人應當加強燃氣安全宣傳和普及工作,增強社會公眾的燃氣安全意識,提高防範和應對燃氣事故的能力。
教育部門應當將燃氣安全教育納入學生安全常識教育內容。
廣播、電視、報刊、網際網路等媒體應當按照廣告管理等有關規定開展燃氣安全公益性宣傳。
第十條 燃氣行業協會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和章程規定,制定行業準則和服務規範,建立行業自律機制。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十一條 市燃氣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發展改革、市規劃和自然資源等有關部門,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總體規劃、能源規劃等,組織編制燃氣發展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區燃氣主管部門可以根據管理實際編制本轄區內的燃氣發展規劃,報區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燃氣發展規劃涉及城市空間利用的內容,應當與相關國土空間規劃相銜接。納入國土空間規劃的燃氣管道及設施建設用地,未經法定程式調整規劃,不得改變用途。
第十二條 市燃氣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安全、環保、節能的要求和燃氣行業實際,編制燃氣工程建設、生產運營以及燃氣管道及設施、器具的技術規範,依照有關規定發布實施。
第十三條 本市的開發建設活動,應當按照國土空間規劃和燃氣發展規劃配套建設燃氣管道及設施或者預留燃氣管道及設施建設用地。
新建、擴建、改建道路、橋樑等市政工程和房屋建設工程,按照國土空間規劃和燃氣發展規劃需要配套建設燃氣管道及設施的,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竣工驗收。
第十四條 建設項目用地紅線範圍內的燃氣管道及設施,由建設單位負責投資建設;市政燃氣管道及設施按照特許經營契約約定,由政府或者管道燃氣企業負責投資建設。
第十五條 新建住宅及其他需要使用燃料的建設項目應當配套建設燃氣管道及設施。
對未配套建設燃氣管道及設施且符合改造條件的已建成住宅區和城中村,由市、區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管道燃氣改造,管道燃氣企業、房屋所有權人、管理人、房屋出租人、承租人應當予以配合。
市政燃氣管道已覆蓋且已開通管道燃氣的區域,應當停止瓶組或者瓶裝供氣,但不符合燃氣管道安裝或者使用條件無法開通管道燃氣的用戶除外。具體除外情形由市燃氣主管部門另行規定。
第十六條 燃氣工程建設應當遵守有關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範,納入工程質量安全監管體系,工程監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實施監督管理。
建設單位在編制管道燃氣工程施工圖設計檔案時,應當就氣源接入點和用氣需求等徵求管道燃氣企業的意見。
鼓勵商業綜合體的管道燃氣設施集中布局。
第十七條 燃氣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建設工程管理有關規定進行驗收、備案。未按照規定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檔案管理規定,收集、整理燃氣工程檔案資料,及時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和有關部門移交。
第十八條 管道燃氣工程驗收合格後,建設單位應當將管道及設施、工程竣工資料移交給管道燃氣企業,並對移交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無正當理由,管道燃氣企業不得拒絕接收。
移交工作完成前,建設單位負責管道及設施的管理、維護;發生損壞的,應當負責修復或者更新。移交工作完成後,管道燃氣企業、用戶按照本條例有關規定負責管道及設施的管理、維護。
管道燃氣工程的保修期限不得低於兩年,自該工程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保修期內出現的工程質量問題由原施工單位負責處理。
第十九條 管道燃氣企業應當在建設單位辦理供氣手續後五個工作日內,完成該工程燃氣管道與市政燃氣管道的接駁。
第二十條 管道燃氣企業負責市政燃氣管道及設施的日常維護、維修、更新和改造。市政燃氣管道及設施需要提前更換或者延長使用年限的,管道燃氣企業應當按照有關技術標準和規範進行檢測,組織專家進行論證,並報市燃氣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一條 用戶共用燃氣管道及設施的日常維護由管道燃氣企業負責,其相關費用由管道燃氣企業承擔;用戶共用燃氣管道及設施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從住房專項維修資金中支付。用戶自用燃氣管道及設施的日常維護、維修、更新和改造由用戶負責,其相關費用由用戶承擔。
管道燃氣企業對用戶共用燃氣管道及設施進行日常維護時,物業服務人和用戶應當予以配合。
用戶實施燃氣管道及設施維修、更新或者改造的,應當事先徵求管道燃氣企業的意見,並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管道燃氣企業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反饋意見,並配合用戶實施相關維修、更新或者改造工作。
非居民用戶燃氣管道及設施的維修、更新和改造的責任及費用承擔,按照供用氣契約的約定實施。
瓶裝燃氣用戶所使用的氣瓶由產權人負責維護、更新;氣瓶調壓裝置、連線管、燃氣器具等由用戶負責維護、更新。
第二十二條 高壓、次高壓市政燃氣管道及設施需要進行改動的,建設單位應當向區燃氣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燃氣建設專項規劃要求;
(二)有保障安全施工的設計、組織和實施方案;
(三)有不影響用戶安全正常用氣的措施;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區燃氣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決定。
前款規定以外的市政燃氣管道及設施需要進行改動的,建設單位應當於實施改造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將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材料報區燃氣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章 供應與服務
第二十三條 市燃氣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發展改革、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市財政等有關部門建立健全燃氣應急儲備制度,確定燃氣資源地方儲備的布局、儲備總量、啟用要求等,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應當按照規劃要求,預留燃氣應急氣源儲備設施建設用地。
市人民政府可以通過購買服務的方式,向符合條件的企業購買燃氣應急儲備服務,或者由市人民政府投資建設燃氣應急氣源儲備設施,並委託符合條件的企業運營。
第二十四條 從事燃氣儲存、輸配、供應等經營活動的,應當取得市燃氣主管部門頒發的燃氣經營許可證。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依法登記的企業;
(二)具有符合燃氣場站設施布局要求且經驗收合格的燃氣經營場站;
(三)有符合國家標準的穩定的燃氣氣源以及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燃氣儲備能力,並建立燃氣質量監測檢測制度;
(四)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及運行、維護和搶修等從業人員經專業培訓並考核合格;
(五)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六)有健全的燃氣應急預案,具有與供氣規模相適應的搶險能力;
(七)具有燃氣經營場站安全評價報告,並達到安全運行的要求;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市燃氣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決定。
燃氣經營許可證有效期五年,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經營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六十日前,重新申請辦理。瓶裝燃氣企業終止經營活動的,應當提前六十日向市燃氣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五條 燃氣企業的股權、企業名稱、註冊地址(經營場所)、法定代表人、安全負責人、技術負責人等信息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十五日內報市燃氣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六條 燃氣企業設立的燃氣儲存站、儲配站、灌裝站、燃氣汽車加氣站或者瓶裝燃氣供應站等分支機構,應當報區燃氣主管部門備案。
備案應當提交如下材料:
(一)竣工驗收備案材料;
(二)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燃氣事故搶修應急預案;
(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其他具有相應資格的人員資料;
(四)分支機構安全評價報告;
(五)搶險搶修必要的設備、備品備件、交通工具和檢測儀器清單;
(六)實體防護裝置和視頻監控系統符合城鎮燃氣行業反恐怖防範工作標準的相關材料。
材料齊全的,區燃氣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予以備案;材料不齊全的,區燃氣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書面告知需要補齊的材料。
已備案的分支機構,應當持續滿足安全生產運營的相關要求。
分支機構停業、歇業的,燃氣企業應當事先對其供氣用戶的正常用氣作出妥善安排,並提前十五日報告區燃氣主管部門。
第二十七條 管道燃氣實行特許經營,特許經營事項依照《深圳市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條例》相關規定辦理。未依法取得特許經營權的,不得從事管道燃氣經營活動。
管道燃氣企業應當履行特許經營協定,在特許經營協定約定的範圍內經營,接受有關部門監督。
市燃氣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特許經營協定,對管道燃氣企業經營情況進行評估。管道燃氣企業根據特許經營協定終止經營或者因違法經營行為被依法取消特許經營權的,市燃氣主管部門應當採取措施保障燃氣供應和服務。
第二十八條 從事燃氣器具安裝、維修活動的,應當取得深圳市燃氣行業協會(以下簡稱市燃氣行業協會)頒發的燃氣器具安裝維修資質證書。取得燃氣器具安裝維修資質證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安裝、維修規模相適應的經營場所;
(二)有與安裝、維修規模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
(三)有與安裝、維修規模相適應的專業設備、維修工具和備品備件;
(四)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服務規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申請材料齊全的,市燃氣行業協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申請材料不齊全的,市燃氣行業協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書面告知需要補齊的材料。市燃氣行業協會作出決定後,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書面報告市燃氣主管部門。
燃氣器具安裝維修資質證書有效期五年,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從事燃氣器具安裝維修活動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九十日前,向市燃氣行業協會提出延續申請。
取得燃氣器具安裝維修資質證書後,企業名稱、註冊地址、法定代表人等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報市燃氣行業協會備案。
第二十九條 管道燃氣實行單一制氣價。市價格主管部門依法對管道燃氣企業配氣價格和銷售價格進行監管。居民用戶配氣價格和銷售價格實行政府定價管理,非居民用戶配氣價格和銷售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
市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管道燃氣企業氣源採購成本、管道燃氣配氣價格、銷售價格的動態監管。建立管道燃氣銷售價格與氣源採購成本聯動機制。
第三十條 燃氣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用戶服務制度,規範服務行為,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與用戶簽訂供用氣契約,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
(二)在業務受理場所公布業務流程、服務項目、服務承諾、收費標準、服務受理和投訴電話、應急處置等內容;向社會公布服務受理和投訴、應急處置電話;
(三)對供應範圍內的用戶進行技術指導和服務,指導用戶嚴格按照有關標準和安全用氣規則使用燃氣;
(四)實行實名制銷售,建立健全用戶服務信息系統,完善用戶服務檔案;
(五)不得對用戶投資建設的燃氣工程指定設計單位或者施工單位,不得要求用戶購買其指定的燃氣器具和相關產品;
(六)保證供應的燃氣符合國家標準的要求。
第三十一條 管道燃氣企業因施工、檢修等原因不能正常供氣的,除緊急情況外,應當提前四十八小時以適當方式通知到可能受到影響的物業服務人和用戶,並預告工程可能造成的影響。連續停止供氣四十八小時以上的,應當採取相應的應急措施,保障用戶的用氣需求。
第三十二條 燃氣企業應當對用戶自用燃氣管道及設施和安全用氣情況每年至少檢查一次,並建立完整的檢查檔案。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人應當提供協助。
燃氣企業實施安全檢查前,應當事先書面通知用戶安全檢查的日期。因用戶原因不能按時檢查的,燃氣企業應當書面通知用戶,並與用戶另行約定檢查時間。
燃氣企業檢查人員實施安全檢查時,應當主動出示有關證件。用戶應當配合安全檢查,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並簽收書面檢查結果。用戶拒不簽收的,燃氣企業可以將書面檢查結果留置用戶處。
因用戶原因連續三年未能實施安全檢查的,燃氣企業應當書面通知用戶,用戶應當在收到通知後的十五日內與燃氣企業約定安全檢查時間。因用戶原因逾期仍未實施安全檢查的,燃氣企業可以暫停供氣。
暫停供氣後,由用戶和燃氣企業另行約定檢查時間,經檢查滿足供氣條件的,燃氣企業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恢復供氣。用戶應當承擔暫停供氣、恢復供氣產生的費用。
第三十三條 安全檢查中發現的安全隱患,可以現場整改的,用戶應當立即整改,需要燃氣企業協助的,燃氣企業應當予以協助;不能現場整改的,燃氣企業應當向用戶出具隱患告知書,用戶應當簽收隱患告知書並及時整改。
用戶拒不簽收隱患告知書的,燃氣企業可以對燃氣安全隱患現場進行拍照或者錄像取證,將隱患告知書留置用戶處,並告知所在轄區街道辦事處、物業服務人。
對存在重大安全隱患且用戶拒不整改的,燃氣企業應當採取停止供氣或者限制供氣等安全保護措施,同時報告所在轄區街道辦事處,街道辦事處應當督促用戶及時消除安全隱患。用戶未及時消除安全隱患的,燃氣企業應當報告區燃氣主管部門。
用戶整改後申請恢復用氣的,燃氣企業應當在四十八小時內對整改情況進行核查,達到整改要求的,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恢復供氣。
因用戶原因導致暫停供氣、恢復供氣產生的費用,由用戶承擔。
第三十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主管部門以及交通運輸、公安等有關部門建立健全瓶裝燃氣配送服務相關制度,加強瓶裝燃氣送氣服務人員、車輛的管理,送氣車輛應當設有明顯標識並符合交通運輸管理的相關規定。
鼓勵瓶裝燃氣企業規模化、集約化經營,實行統一配送制度,逐步整合最佳化瓶裝燃氣市場。
第三十五條 瓶裝燃氣企業應當按照有關標準和規範充裝氣瓶,建立氣瓶流轉信息化平台及氣瓶充裝質量保證體系,運用二維碼等數據載體,對氣瓶進行全流程溯源管理,並安裝殘液回收處置裝置。
瓶裝燃氣企業在送氣時應當對燃氣設施及用氣環境進行必要的檢查。
第三十六條 燃氣氣瓶充裝單位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為技術檔案不在本單位、未與本單位簽訂委託管理協定的氣瓶充裝燃氣;
(二)改裝氣瓶或者翻新報廢的氣瓶;
(三)為未按照規定安裝氣瓶二維碼、無氣瓶流轉信息、報廢、超期未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氣瓶充裝燃氣;
(四)用燃氣儲罐或者槽車罐體內的氣體直接對氣瓶進行倒裝;
(五)在燃氣汽車加氣站充裝非燃氣汽車用氣瓶;
(六)用氣瓶相互倒灌燃氣;
(七)在氣瓶中充裝與氣瓶標識不符的二甲醚等其他物質,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第三十七條 瓶裝燃氣企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銷售非本單位充裝的瓶裝燃氣或者非本單位的瓶裝燃氣;
(二)銷售未按照規定安裝氣瓶二維碼、無氣瓶流轉信息的氣瓶;
(三)超出燃氣設計標準規範儲存燃氣;
(四)利用機動車輛或者其他運輸工具作為儲存場所定點或者流動銷售瓶裝燃氣,但直接為預約用戶提供送氣服務的除外;
(五)向未簽訂供用氣契約的非居民用戶提供瓶裝燃氣;
(六)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或者標準規範的行為。
第三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車用氣瓶充裝單位不得進行充裝作業:
(一)車用氣瓶或者其安全附屬檔案不符合安全條件;
(二)無車用氣瓶使用登記證,或者使用登記信息與車用氣瓶、汽車信息不一致;
(三)車用氣瓶超期未檢驗、檢驗不合格,或者超過設計使用年限。
車用氣瓶充裝單位應當在加氣場所的明顯位置張貼安全須知。
第三十九條 燃氣企業及其分支機構、燃氣器具安裝、維修企業不得以出租、出借、承包、掛靠等方式允許他人以自己的名義從事燃氣經營或者燃氣器具的安裝、維修。
第四十條 燃氣企業不得超出經營許可範圍從事經營活動,不得向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提供經營性氣源。
第四十一條 燃氣企業受理用戶開通燃氣申請時,應當對其用氣環境進行安全檢查,並將檢查情況載入檢查檔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供氣:
(一)燃氣儲存及用氣場所、燃氣管道及設施、燃氣器具等不符合安全條件;
(二)餐飲等行業的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規定安裝可燃氣體報警裝置並保障其正常使用。
第四十二條 物業服務人應當指定專人接受燃氣安全知識培訓並開展宣傳普及活動;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共用燃氣管道及設施進行日常巡查,協助燃氣企業做好燃氣管道及設施維護、搶修、安全檢查以及抄表等工作;組織巡查物業管理區域內小散工程施工和零星作業活動,並及時將涉及燃氣管道及設施安全的施工和作業活動信息告知燃氣企業。
社區股份合作公司應當協助市、區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開展燃氣管理工作。
第四章 燃氣使用
第四十三條 用戶有權向燃氣企業查詢與燃氣相關的服務、收費等信息,燃氣企業應當及時處理和答覆。
對處理結果有異議或者燃氣企業不予處理的,用戶可以向區燃氣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投訴。區燃氣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應當及時處理用戶投訴事項,並在接到投訴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將處理情況告知投訴人。
第四十四條 新建住宅及其他需要使用燃料的建設項目,所配套的燃氣管道及設施或者相關設備應當安裝自閉閥等自動切斷裝置。鼓勵既有建築管道燃氣用戶安裝自閉閥等自動切斷裝置。
新建住宅及其他需要使用燃料的建設項目,應當在燃氣使用終端安裝智慧型燃氣計量表等智慧型化設施。鼓勵將既有建築的燃氣計量表更換為智慧型燃氣計量表。
餐飲等行業的生產經營單位使用燃氣的,應當安裝可燃氣體報警裝置並保障其正常使用;鼓勵使用智慧型可燃氣體報警裝置。鼓勵居民用戶安裝可燃氣體報警裝置。
用戶應當按照安全用氣要求,使用帶熄火保護裝置的燃氣器具和符合標準的專用燃具連線軟管。
第四十五條 推行燃氣企業公眾責任保險制度。鼓勵燃氣企業對其生產經營活動中可能發生的第三者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購買公眾責任保險。
鼓勵用戶購買燃氣意外險。
第四十六條 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在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場所使用、儲存燃氣,在地下或者半地下建築物內、高層建築內使用瓶裝燃氣;
(二)向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購買燃氣;
(三)盜用燃氣、破壞燃氣管道及設施;
(四)將燃氣管道作為負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線;
(五)擅自安裝、改裝、拆除燃氣管道及設施和燃氣計量裝置;
(六)擅自改變燃氣用途或者轉供燃氣;
(七)擅自傾倒燃氣氣瓶殘液,或者用氣瓶相互倒灌燃氣;
(八)加熱、摔砸、倒臥、曝曬燃氣氣瓶或者改換氣瓶檢驗標誌;
(九)擅自操作燃氣管道公共閥門;
(十)安裝、使用不符合氣源要求的燃氣器具;
(十一)侵占、壓占、毀損、擅自暗埋或者移動燃氣管道及設施;
(十二)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燃氣企業發現單位或者個人有前款規定行為的,應當告知其立即停止相關行為並及時整改。單位或者個人拒不整改的,燃氣企業應當報告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並可以採取停止供氣或者限制供氣等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涉嫌犯罪的,應當報告公安機關。
完成整改後申請恢復用氣的,燃氣企業應當在四十八小時內對整改情況進行核查,達到整改要求的,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恢復供氣。
第四十七條 非居民用戶應當與燃氣企業簽訂供用氣契約,加強對本單位人員燃氣安全使用知識、技能的培訓,提高燃氣安全意識,指定專人負責本單位的用氣安全管理工作,定期進行安全自查。
第四十八條 城市商業綜合體、集貿市場等人員密集場所的燃氣安全管理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產權單位及物業服務人應當建立健全燃氣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燃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建立可燃氣體報警監控預警機制,指定專人負責燃氣管道及設施、用氣安全管理工作,定期組織開展燃氣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和應急演練;
(二)燃氣企業應當指定專人負責燃氣管道及設施巡查、安全檢查、安全隱患排查及跟蹤整改等工作。
第四十九條 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履行職責中發現燃氣供應和使用的安全生產事故隱患的,應當責令立即排除;事故隱患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責令停止使用相關燃氣管道及設施和相關設備或者暫時停產停業;對燃氣使用的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應當同時通知燃氣企業採取相應措施。
第五十條 禁止生產、銷售、安裝和使用國家、省和市明令淘汰的燃氣器具及配件。
燃氣器具安裝、維修企業和人員應當按照有關標準和規範,安裝、維修燃氣器具及配件,不得安裝、維修不符合標準、達到報廢年限或者與氣源不適配的燃氣器具及配件。
燃氣器具等設施、設備及配件的生產、銷售單位應當設立或者委託設立售後服務站點,配備經考核合格的安裝、維修人員,建立用戶檔案,負責售後的安裝、維修服務,明示服務收費項目和標準。
鼓勵生產、銷售、安裝和使用節能、高效、環保的燃氣器具及配件。
第五十一條 銷售的燃氣器具應當符合燃氣使用要求,並經具備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對氣源適配性進行檢測,在明顯位置標註氣源適配性標識和報廢年限。
第五十二條 房屋出租人應當履行下列燃氣安全責任:
(一)確保出租房屋配套的燃氣管道及設施、燃氣器具處於適租狀態;
(二)將主管部門或者燃氣企業制定的用戶安全用氣指引和安全用氣手冊內容告知承租人;
(三)發現承租人有違反燃氣安全規定行為的,督促承租人整改,並及時報告所在轄區街道辦事處。
承租人向燃氣企業提出繳費申請並辦理繳費手續的,出租人應當予以配合,且不得以高於政府制定的管道燃氣銷售價格標準向承租人收取燃氣費用,也不得向承租人加收燃氣使用費、管理費、代繳費等不合理費用。
承租人應當承擔燃氣使用安全責任,房屋租賃契約另有約定的除外。
承租人入住和搬離房屋時,房屋租賃雙方應當對配套的燃氣管道及設施和相關設備安全情況進行確認。
第五章 燃氣管道及設施保護
第五十三條 市燃氣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劃定燃氣管道及設施安全保護範圍和安全控制範圍,並向社會公布。
管道燃氣企業應當繪製燃氣管網圖,並與市、區人民政府相關部門、街道辦事處實現信息共享。
第五十四條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對建設項目進行用地規劃許可時,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和規範的要求,控制擬建設項目與燃氣管道及設施之間的安全距離。
在高壓、次高壓以及市政中壓主幹管網周邊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組織開展燃氣管道及設施安全影響評價。
第五十五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在燃氣管道及設施安全保護範圍內實施下列危害行為:
(一)進行鑽探、機械挖掘、爆破、取土等作業;
(二)建造建(構)築物;
(三)堆放重物、易燃易爆物品;
(四)傾倒、排放腐蝕性物質;
(五)種植深根植物;
(六)在穿越河流的管道上方或者下方進行拋錨、拖錨、挖泥、采沙等作業;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行為。
第五十六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在進行地下施工作業前,應當在施工前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或者管道燃氣企業查詢施工範圍及施工影響範圍內的燃氣管道及設施信息,並會同管道燃氣企業現場核實,管道燃氣企業應當配合。
第五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履行燃氣管道及設施安全保護責任:
(一)在燃氣管道及設施安全保護範圍內實施頂進、非機械挖掘等可能影響燃氣管道及設施安全的行為;
(二)在燃氣管道及設施安全控制範圍內從事建設工程勘察、施工等可能危害燃氣管道及設施安全的行為。
實施前款行為的,建設單位應當會同施工、監理等相關單位,與管道燃氣企業簽訂安全保護協定,現場人工探明燃氣設施具體位置,制定燃氣管道及設施安全保護方案,採取安全保護措施。在實施動土作業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程式組織簽定動土作業確認表。
因工程施工確需改裝、遷移或者拆除燃氣管道及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徵得管道燃氣企業同意,按照第二款規定履行安全保護責任,並承擔相關費用。
住房建設、交通運輸、水務等部門及街道辦事處按照各自職責,對所屬監管項目履行燃氣管道及設施保護監督管理職責。
第五十八條 管道燃氣企業履行下列燃氣管道及設施安全保護責任:
(一)建立健全並組織實施企業內部燃氣管道及設施安全保護規章制度和崗位操作規程;
(二)制定本企業燃氣管道及設施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並報主管部門備案;
(三)組織開展燃氣管道及設施的巡查維護、安全檢查、維修更新等工作,及時排查和消除安全隱患;
(四)建立健全燃氣管道及設施運營檔案;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安全保護責任。
第五十九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造成燃氣管道及設施損壞的,應當立即採取緊急措施,並告知管道燃氣企業,配合進行搶修;造成損失的,依法予以賠償;造成事故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發現有損壞燃氣管道及設施行為的,應當予以勸阻、制止;經勸阻、制止無效的,應當立即告知管道燃氣企業,或者向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報告。
第六十條 軌道交通、高壓輸電項目等可能產生雜散電流,對地下燃氣管道及設施造成腐蝕影響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燃氣管道及設施保護相關標準和規範,在設計階段進行分析和評價,在施工和使用階段做好設計效果驗證並採取相應保護措施。
第六十一條 燃氣企業應當按照有關建設工程標準和安全生產管理的規定,設定燃氣管道及設施防腐、絕緣、防雷、降壓、隔離等保護裝置和安全警示標識,定期進行巡查、檢測、維修和維護。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毀損、覆蓋、塗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動燃氣管道及設施安全警示標識。
第六章 應急與事故處置
第六十二條 市燃氣主管部門應當編制燃氣供應保障和燃氣突發事故應急預案,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區燃氣主管部門應當編制本轄區內的燃氣突發事故應急預案,報區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應急預案啟動後,燃氣企業和用戶應當服從指揮和調配。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應急搶險的需要配備必要的燃氣搶險救援設備。
第六十三條 應急管理部門應當指導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等部門建立健全燃氣應急指揮通信網路系統。
燃氣企業應當設定並向社會公布搶險、搶修電話,並保持二十四小時通信暢通。
第六十四條 燃氣企業應當根據市、區應急預案的規定,制定本單位的燃氣應急預案,報市燃氣主管部門備案,並報告區燃氣主管部門。燃氣企業應當定期組織應急演練,並根據需要及時對預案進行修改。
建設單位應當組織施工單位、監理單位與燃氣企業制定燃氣管道及設施保護應急預案,將應急預案納入現場技術交底的內容。
第六十五條 燃氣企業應當設立搶修機構,配備搶修人員和必要的防護用品、車輛器材、通訊設備和檢測儀器等。
燃氣企業應當實行二十四小時值班制度,接到燃氣報警後應當立即組織搶修。搶修作業時,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阻撓或者干擾搶修工作。
燃氣企業搶修人員在處理燃氣事故遇到緊急情況時,可以對影響搶修的其他設施採取適當的處置措施,事後應當恢復原狀。不能恢復原狀的,燃氣企業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第六十六條 發生燃氣安全突發事件的,燃氣企業應當根據燃氣應急預案,立即採取相應措施先行處置,防止事故擴大和次生災害,並根據事件等級,按照程式向主管部門、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消防救援等有關單位報告,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
有關部門應當根據事件等級,依照燃氣突發事故應急預案,按照各自職責和業務範圍,密切配合,做好燃氣安全突發事件的指揮、處置等工作。
發生燃氣泄漏等緊急情況,需要採取疏散人員、封鎖交通、切斷電源、斷絕火源、入戶搶險等緊急處置措施的,公安、應急管理、消防救援、交通運輸、街道辦事處、供電、物業服務等有關單位應當予以協助。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七條 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燃氣監督管理工作中不履行職責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三款規定,在市政燃氣管道已覆蓋且已開通管道燃氣的區域,燃氣企業未按照規定停止瓶組或者瓶裝供氣的,由區燃氣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提請市燃氣主管部門吊銷燃氣經營許可證。
第六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擅自改動市政燃氣管道及設施,未按照規定辦理審批或者備案的,由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七條規定,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或者管道燃氣特許經營權擅自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由市燃氣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經營活動,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分支機構未按照規定備案的,由區燃氣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罰款。
第七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未取得燃氣器具安裝維修資質證書擅自從事燃氣器具安裝、維修活動的,由市燃氣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逾期未改正的,對單位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一至五項規定的,由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違反第六項規定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者主管部門依據相關規定處罰。
第七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燃氣企業未按照規定實施安全檢查的,由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用戶未按照規定對重大安全隱患進行整改的,由區燃氣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充裝許可證。
第七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至四項規定的,由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以出租、出借、承包、掛靠等方式允許他人以自己的名義從事燃氣經營或者燃氣器具的安裝、維修的,由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經營活動,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市燃氣主管部門吊銷燃氣經營許可證或者燃氣器具安裝維修資質證書。
第七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條規定,超出經營許可範圍從事經營活動或者向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提供經營性氣源的,由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經營活動,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市燃氣主管部門吊銷燃氣經營許可證。
第七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燃氣企業未按照規定進行用氣環境安全檢查或者違規供氣的,由主管部門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市燃氣主管部門吊銷燃氣經營許可證。
第八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新建住宅及其他需要使用燃料的建設項目,未在配套的燃氣管道及設施或者相關設備上安裝自閉閥等自動切斷裝置,或者未在燃氣使用終端安裝智慧型燃氣計量表等智慧型化設施的,由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三款規定,餐飲等行業的生產經營單位使用燃氣未按照規定安裝可燃氣體報警裝置並保障其正常使用的,由街道辦事處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
第八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第一至十一項規定的,由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條第一款規定,生產、銷售國家、省和市明令淘汰的燃氣器具及配件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處理;安裝、使用國家、省和市明令淘汰的燃氣器具及配件的,由區燃氣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對單位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一千元罰款。
第八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在高壓、次高壓以及市政中壓主幹管網周邊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未按照規定組織開展燃氣管道及設施安全影響評價的,由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罰款。
第八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一至六項規定的,由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由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建設單位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六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由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五千元罰款。
第八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六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燃氣企業未按規定配備搶修人員和必要的防護用品、車輛器材、通訊設備和檢測儀器的,由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六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發生燃氣安全突發事件,燃氣企業未按照規定報告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或者存在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的,由主管部門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九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違法行為,相關執法部門可以查封或者扣押用於違法經營的燃氣氣瓶及氣體、運輸工具及設施和相關設備等,並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九十條 本條例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城市燃氣,是指從城市門站、儲配站等地區性氣源點,通過輸配系統供給居民生活、商業、工業企業生產等各類用戶公用性質的,且符合國家規範燃氣質量要求的可燃氣體。
(二)燃氣管道及設施,是指燃氣儲配站、門站、氣化站、混氣站、加氣站、灌裝站、供應站、調壓站、閥室、燃氣管道等的總稱,包括市政燃氣管道及設施、用戶共用燃氣管道及設施、用戶自用燃氣管道及設施等。
(三)燃氣器具,是指以燃氣為燃料的燃燒器具,包括居民家庭和商業用戶所使用的燃氣灶、熱水器、沸水器、採暖器、空調器等器具。
(四)市政燃氣管道及設施,是指市政規劃紅線內所有燃氣管道及設施。
(五)用戶共用燃氣管道及設施,是指建築物、住宅區用地紅線內用戶共用的燃氣管道及設施。
(六)用戶自用燃氣管道及設施,是指為該用戶而設的專用燃氣管道及設施,一般以該專用管道的起點閥門為界。
第九十一條 本條例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條例解讀

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
《深圳經濟特區城市燃氣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經深圳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於2023年9月1日通過,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現將有關情況解讀如下。
一、立法的必要性
制定條例是踐行綠色發展理念,貫徹落實能源安全新戰略目標的需要。城市燃氣是現代能源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和城市高質量發展的重要基礎,燃氣的普及套用對最佳化能源結構,改善環境質量,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發揮了極其重要的作用。黨中央歷來高度重視能源安全和民生保障工作,提出“四個革命、一個合作”的能源安全新戰略目標,為促進燃氣行業高質量可持續發展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動指南。為全面貫徹中央的決策部署,聚焦“安全發展、綠色發展、民生保障”目標,加快實現碳達峰、碳中和,有必要通過立法構建符合深圳實際的現代燃氣管理法規制度體系,提升我市燃氣管理工作法治化水平,加快建設清潔低碳、安全高效的現代能源體系。
制定條例是提升城市燃氣安全生產水平,推動燃氣事業高質量發展的需要。燃氣安全事關千家萬戶和民生大計。近年來,全國多地接連發生多起燃氣安全事故,對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和城市公共安全構成威脅,也給我市燃氣安全生產敲響了警鐘。為促進城市燃氣安全生產,防止和減少燃氣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有必要通過立法加強頂層設計,強化燃氣安全管理,健全準入和退出機制,強化責任落實,推進燃氣智慧化管理,全方位築牢安全防線,不斷提升我市燃氣安全管理水平,切實維護人民民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助力深圳建設國際一流安全發展城市範例。
制定條例是解決城市燃氣管理現實問題,構建燃氣行業發展新格局的需要。為了加強燃氣管理,我市於2007年制定出台了《深圳市燃氣條例》,並先後於2017年、2020年進行了兩次修正。該條例在保障燃氣供應、加強燃氣行業規範化管理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隨著燃氣行業的快速發展和上位法的修改,以及加強大氣污染防治、最佳化營商環境等方面的新要求,原有規定已不能適應當前需要,如安全監管職責不明晰、供用氣雙方的責權利不對等、燃氣管道及設施保護機制不健全等,亟需通過經濟特區立法對相關問題予以規範和明確,推進燃氣供應和保障體系建設、加強行業監管體系和監管能力建設,構建體制更完善、運營更規範、安全更可靠的城市燃氣發展良好格局。
二、主要內容
《條例》共八章九十一條,包括總則、規劃與建設、供應與服務、燃氣使用、燃氣管道及設施保護、應急與事故處置、法律責任和附則,主要內容如下。
(一)堅持發展規劃引領,強化設施建設管理
為充分發揮燃氣發展規劃的引領作用,提升我市燃氣工程規劃建設和管理水平,《條例》一是強化源頭管理,明確本市的開發建設活動,應當按照燃氣發展規劃配套建設燃氣管道及設施或者預留燃氣管道及設施建設用地。市政工程和房屋建設工程,需要配套建設燃氣管道及設施的,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竣工驗收。二是大力推進“瓶改管”工程,切實提高管道天然氣的覆蓋率和用戶使用率,規定新建住宅及其他需要使用燃料的建設項目應當配套建設燃氣管道及設施。對未配套建設燃氣管道及設施且符合改造條件的已建成住宅區和城中村,由市、區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管道燃氣改造。三是強化燃氣工程建設管理,明確燃氣工程建設應當納入工程質量安全監管體系。燃氣工程竣工後應當按規定進行驗收、備案,並明確建設單位的工程移交和檔案移交義務。
(二)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續最佳化營商環境
《條例》結合我市燃氣行業實際,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簡政放權,深化“放管服”改革。一是延續現行做法,保留了市燃氣行業協會對燃氣器具安裝維修的資質審批權,並明確了未取得資質擅自從事安裝維修活動的法律責任,進一步規範市場秩序。二是結合我市瓶裝燃氣企業及其分支機構規模逐步萎縮的實際情況,對瓶裝燃氣企業及其分支機構停業、歇業實行備案管理,進一步減輕企業負擔。三是結合我市現階段頻密的施工建設的實踐需要,對市政燃氣管道及設施改動實施分類管理,進一步提升市政燃氣管道及設施運行效率,並加強事中事後監管,保障市政燃氣管道及設施安全。
(三)改進供應與服務,落實企業主體責任
為規範燃氣市場秩序,確保燃氣安全供應,規範企業經營行為,提升城市燃氣運行服務水平,《條例》一是加強燃氣經營許可管理。明確市場準入要求,嚴格燃氣企業準入門檻,禁止出租、出借、承包、掛靠燃氣經營資質,禁止超出經營許可範圍從事經營活動,或向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提供經營性氣源。二是規範瓶裝燃氣管理。健全瓶裝燃氣配送服務相關制度,建立氣瓶流轉信息化平台及氣瓶充裝質量保證體系,鼓勵瓶裝燃氣企業規模化、集約化經營,逐步整合最佳化瓶裝燃氣市場。三是規範出租人加價收取管道燃氣費的行為,規定承租人向燃氣企業提出繳費申請並辦理繳費手續的,出租人應當予以配合,且不得以高於政府制定的管道燃氣銷售價格標準向承租人收取燃氣費用,也不得向承租人加收燃氣使用費、管理費、代繳費等不合理費用。
(四)規範燃氣使用管理,保障民眾用氣安全
為加強燃氣使用安全管理,提升燃氣用戶安全使用意識,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條例》一是提高本質安全水平,規定新建住宅及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燃氣管道及設施設備應當安裝自閉閥等自動切斷裝置,應當在燃氣使用終端安裝智慧型燃氣計量表等智慧型化設施。禁止生產、銷售、安裝和使用國家、省和市明令淘汰的燃氣器具及配件。二是推行燃氣企業公眾責任保險制度。鼓勵燃氣企業對其生產經營活動中可能發生的第三者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購買公眾責任保險,鼓勵用戶購買燃氣意外險。三是完善入戶安檢制度,強化安全隱患整改。明確燃氣企業應當對用戶自用燃氣管道及設施和安全用氣情況每年至少檢查一次,並建立完整的檢查檔案。因用戶原因連續三年未能實施安全檢查的,燃氣企業可以暫停供氣。對存在重大安全隱患且用戶拒不整改的,燃氣企業應當採取停氣或者限制購氣等措施,同時報告區燃氣主管部門,形成閉環管理。
(五)強化管道及設施保護,築牢燃氣安全防線
為了加強燃氣管道及設施管理,築牢燃氣管道及設施安全防線,《條例》採取一系列措施切實保障燃氣管道及設施安全穩定運行。一是繪製燃氣管網一張圖。要求管道燃氣企業繪製燃氣管網圖,並與市、區政府相關部門、街道辦事處實現信息共享,便於協同管理。二是簽定動土作業一張表。在燃氣管道及設施的安全保護、安全控制範圍內,從事頂進、非機械挖掘等可能危害燃氣管道及設施安全活動的,在實施動土作業前,建設單位應當組織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管道燃氣企業、燃氣主管部門、工程監管部門、街道辦事處簽定動土作業確認表,確保全全施工。三是強化管線巡查一捆綁。要求管道燃氣企業落實主體責任,建立健全燃氣管道及設施安全保護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組織開展燃氣管道及設施的巡查維護、安全檢查、維修更新等工作,及時排查和消除安全隱患。四是明確格線管理一錨定。要求街道辦事處結合格線日常巡查,及時發現和制止危害燃氣管道安全的行為,加大監管力度。
(六)完善應急體系建設,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為提高燃氣安全事故應急處置能力,防範燃氣重大突發事件,健全燃氣應急管理體系建設,《條例》一是健全燃氣應急儲備制度。規定市政府相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燃氣應急儲備制度,預留燃氣應急氣源儲備設施建設用地,建設燃氣應急氣源儲備設施,購買燃氣應急儲備服務,組織編制燃氣應急預案,提高燃氣應急保障能力。二是健全燃氣應急指揮通信網路系統,構建應急處置協調聯動機制。明確有關部門應當根據事件等級,依照燃氣突發事故應急預案,按照各自職責和業務範圍,密切配合,做好燃氣安全突發事件的指揮、處置等工作,形成工作合力。三是完善燃氣企業應急事故處置機制。規定燃氣企業應當制定本單位燃氣應急預案,設立搶修機構,配備應急搶險隊伍及設備物資,組織應急演練,提升應急搶險能力與回響速度。發生燃氣安全突發事件的,燃氣企業應當立即採取應對措施先行處置,並根據事件等級,按程式向相關單位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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