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經濟特區自然災害防治條例

深圳經濟特區自然災害防治條例

《深圳經濟特區自然災害防治條例》是為了防治自然災害,建立科學高效的自然災害防治體系,提高自然災害防治能力,減少自然災害風險,減輕自然災害造成的損害,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深圳經濟特區實際,制定該條例。

《深圳經濟特區自然災害防治條例》經深圳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於2023年9月1日通過,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條例公告,條例全文,條例解讀,

條例公告

深圳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 告
第一一四號
《深圳經濟特區自然災害防治條例》經深圳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於2023年9月1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2023年9月5日

條例全文

深圳經濟特區自然災害防治條例
(2023年9月1日深圳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防治規劃和風險治理
第三章 應急準備和監測預警
第四章 應急回響和災後恢復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防治自然災害,建立科學高效的自然災害防治體系,提高自然災害防治能力,減少自然災害風險,減輕自然災害造成的損害,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深圳經濟特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深圳經濟特區內的自然災害防治工作。
本條例所稱自然災害防治工作,是指對水旱災害、氣象災害地震災害地質災害海洋災害森林火災自然災害的防治規劃、風險治理、應急準備、監測預警、應急回響、災後恢復及相關管理活動。
自然災害的分級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自然災害防治工作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堅持以防為主、防抗救相結合,堅持常態減災和非常態救災相統一,堅持黨委領導、政府主導、社會力量和市場機制廣泛參與,強化綜合減災、統籌抵禦各種自然災害。
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自然災害防治工作,將自然災害防治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自然災害防治工作機制,提高自然災害防治信息化水平,將自然災害防治工作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建立市、區、街道自然災害防治工作體系,實行統一指揮、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為主的管理體制。
第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建立健全自然災害防治綜合協調機制,統籌設定自然災害防治綜合協調機構。自然災害防治綜合協調機構負責研究部署、統籌指導、綜合協調和組織監督檢查本行政區域自然災害防治工作,及時協調解決重大問題,指導相關部門和單位做好自然災害防治工作。
自然災害防治綜合協調機構的日常工作由同級應急管理部門承擔。
第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設立防汛防旱防風、氣象災害抗震救災地質災害、森林防滅火和海上搜救等專項應急指揮機構,在同級自然災害防治綜合協調機構領導下,負責組織、指揮、協調相應災情險情的搶險救援工作。
涉及多災種指揮協調工作的,由自然災害防治綜合協調機構指定專項應急指揮機構牽頭負責應急指揮工作。
第七條 應急管理部門統籌負責本行政區域自然災害應對和綜合防災減災救災工作。
發展改革、教育、工業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財政、規劃和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建設、交通運輸、水務、文化廣電旅遊體育、衛生健康、城管和綜合執法、氣象海事、通信管理等部門和廣播電視、捷運、電力、公交、燃氣等單位按照各自職責,承擔自然災害防治有關工作。
第八條 街道辦事處承擔以下自然災害防治職責:
(一)明確自然災害防治工作機構和人員,健全自然災害防治格線化管理機制;
(二)依法開展自然災害防治工作,制定具體應急預案,開展防災減災救災宣傳和應急演練;
(三)建立並組織實施受災人員轉移安置工作機制;
(四)負責自然災害先期處置、基層動員等工作,協助應急救援隊伍開展自然災害救援工作;
(五)指導社區進行防災減災救災宣傳培訓、應急演練、災情統計報告,並將相關經費納入預算;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自然災害防治職責和上級人民政府交辦的自然災害防治工作。
社區基層組織應當加強綜合減災社區建設,開展防災減災救災宣傳和應急演練,接收傳達預報、預警、轉移、避災等信息,收集、上報災情險情,開展自救和互救,協助維護社會秩序,協助開展自然災害風險調查和災害隱患排查等工作。
第九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災害信息員隊伍管理體制機制,加強市、區、街道、社區四級災害信息員隊伍建設,為災害信息員開展工作提供條件和保障。
災害信息員負責災害信息的收集、傳遞、整理、分析和評估,具體承擔以下職責:
(一)災情統計報送、台賬管理以及評估核查;
(二)參與災害隱患排查、災害監測預警、險情信息報送;
(三)協助開展受災人員緊急轉移安置和緊急生活救助工作;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推動與駐深部隊、駐深武警部隊建立自然災害應對軍地聯動機制。市、區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應當及時向駐深部隊、駐深武警部隊提供自然災害預警信息。
自然災害應對軍地聯動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會同駐深部隊、駐深武警部隊另行制定。
第十一條 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配合併有序參與常態減災、應急回響、災後恢復等自然災害防治工作。鼓勵和支持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成立自然災害防治工作志願服務隊伍開展志願服務活動。健全社會力量參與機制,建立社會力量參與防災減災救災工作的統籌協調服務平台,引導、鼓勵設立災害救助類基金會等公益性社會組織。
第十二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自然災害防治宣傳教育和知識普及工作,加強自然災害防治科普基地、場館、網路教育平台等建設,增強公眾防災減災意識,提高公眾科學防災避險和自救互救能力。
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應當依法開展多種形式的自然災害防治知識教育活動。
報刊廣播電視通信運營和網路媒體等單位應當開展自然災害防治、逃生避險、自救互救等知識的公益宣傳。
第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結合自然災害風險情況,建立巨災保險制度,健全財政支持下的多層次自然災害保險機制。
鼓勵銀行、保險等金融機構開展產品和服務創新,為自然災害防治提供金融服務。
第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推動建立粵港澳大灣區自然災害防治協調和信息共享機制,加強自然災害防治區域合作,提升應對自然災害的協同能力、保障能力,共同應對跨區域自然災害。
第十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大數據雲計算物聯網工業網際網路人工智慧等新興技術在自然災害防治領域的創新運用,提升科技防災減災救災水平。
鼓勵和支持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等參與自然災害防治相關領域的人才培養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標準制定、成果套用以及科普等工作。
第十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在自然災害防治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並對搶險救援中的傷亡人員給予撫恤慰問。
第二章 防治規劃和風險治理
第十七條 市、區自然災害防治綜合協調機構統籌編制本行政區域自然災害防治總體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市、區人民政府相關部門組織編制自然災害防治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應當將自然災害防治規劃中涉及空間利用的內容納入國土空間規劃。
第十八條 自然災害防治規劃編制應當遵循源頭治理、標本兼治,預防為主、防治結合,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相結合的原則。
第十九條 自然災害防治規劃應當包括自然災害風險現狀和發展趨勢預測、防治原則和目標、重點區域、防治基礎設施和智慧型化感知等裝備建設、防治措施和技術等內容。
第二十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應急管理、規劃和自然資源、水務、氣象等部門定期開展本行政區域自然災害風險普查,全面獲取自然災害的致災信息、承災體信息、歷史災害信息和重點隱患情況。
自然災害防治規劃應當根據自然災害風險普查的情況適時調整。
第二十一條 市應急管理、規劃和自然資源、水務、氣象等部門應當根據自然災害風險普查結果開展自然災害風險評估,明確全市自然災害風險存在的時段、區域、等級,劃定各類自然災害風險重點防控期、重大風險點和重點防控單位,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劃定重要防控區域。
自然災害風險重要防控區域包括防洪區、氣象災害易發區、地質災害重點防治區、海洋災害重點防禦區、森林防火區等區域。
第二十二條 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自然災害風險評估和治理,制定自然災害防治年度方案,落實防治責任,明確防治目標任務、監控和防禦措施、責任單位和責任人。
街道辦事處根據市、區自然災害風險評估結果,製作本轄區災害風險地圖,標示自然災害風險重要防控區域、災害風險類型、風險點、風險等級、疏散路線、消防設施、醫療設施、應急避難場所和安置點等,並向公眾公開。街道辦事處在自然災害風險重要防控區域、重大風險點和重點防控單位設立警示標牌,標明自然災害風險類型、影響範圍和安全轉移路線、避難場所、責任人、災情險情報告電話等信息。
第二十三條 應急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政務服務數據管理部門建立本行政區域自然災害防治資料庫,相關部門根據自然災害風險調查數據和風險評估結果將致災信息、承災體信息、歷史災害信息、減災能力信息和重點隱患情況等及時錄入資料庫。
第二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相關部門結合城市災害特點,在超高層建築防風抗震防雷、易澇區域防洪排澇、自然災害風險重要防控區域建設施工設備設施安全等領域,可以制定嚴於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廣東省地方標準的本市地方標準,提升重點防護目標、人員密集區域的自然災害承災能力,並推廣相關標準實施。
第二十五條 應急管理、規劃和自然資源、住房建設、交通運輸、水務、城管和綜合執法、氣象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規劃、建設各類自然災害智慧型感知設備,建立健全覆蓋全市的自然災害觀測台網和監測預警感知網路,將感知數據接入全市統一的監測預警指揮平台。
應急管理、政務服務數據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在河道、海堤、水庫、邊坡、市政道路、高層建築、大跨度橋樑、隧道、林區等地點加強智慧型化改造和智慧設施規劃、建設,健全城市自然災害智慧感知體系。
第二十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在規劃重大建設工程、重大區域性開發項目時,應當統籌考慮自然災害發生的風險性和防治工作的可行性,避免、減輕自然災害的影響。
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應當符合防禦自然災害的相關標準要求。
第二十七條 各相關政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職責分工,提高幼稚園、學校、養老和兒童福利機構、醫院、供水、供電、通信、交通、各類大型綜合體、文娛旅遊設施、商業中心、居民住房、市政設施、廣播電視設施、危險化學品儲運設施設備等建築和設施的抗災能力。
第二十八條 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其排水設施應當與城市公共排水設施相協調,不得損壞、填堵、擅自遷改原有排水設施,不得降低原有的排水能力。
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不得擅自提高地面標高。確需提高地面標高的,應當徵求水務部門意見,且不得降低原有的排水能力。
第二十九條 邊坡和擋土牆的治理責任單位、配套主體工程的產權單位或者實際使用人是其維護管理單位。邊坡和擋土牆在建設時,建設單位為維護管理單位。邊坡和擋土牆的維護管理單位不明晰或者因其他原因無法確定維護管理單位的,由區人民政府指定。
邊坡和擋土牆的維護管理單位應當建立並實施定期檢查和維護制度,設定警示標誌,加強日常管理,汛期應當加強巡查。
規劃和自然資源、住房建設、交通運輸、水務、城管和綜合執法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邊坡和擋土牆的維護管理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 各類建(構)築物、場所和設施安裝的雷電防護裝置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防雷標準的規定,並由維護管理單位保障正常運行。
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築物、場所和設施的雷電防護裝置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並由維護管理單位做好日常維護。
第三十一條 在森林防火區依法建設可能影響森林防火安全的項目,應當開設防火隔離帶或者營造生物防火林帶,設定森林防火警示標誌,建設森林消防水池等森林防火設施,配備智慧型高清視頻監控設備。森林防火設施應當與該項目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
電力、電信線路、油氣輸送管道和公路的森林防火責任單位,應當採取防火措施,建立並落實森林防火責任制,明確森林防火責任人,並組織人員進行定期巡護。
森林防火期內,預報有高溫、乾旱、大風等高火險天氣的,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劃定本行政區域森林高火險區,規定森林高火險期,並可以根據需要發布森林防火禁火命令。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森林防火禁火命令。
第三章 應急準備和監測預警
第三十二條 市、區自然災害防治綜合協調機構統籌編制自然災害總體應急預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市、區專項應急指揮機構組織編制相關自然災害專項應急預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按照各類自然災害應急預案要求,市、區人民政府相關部門負責編制相應部門應急預案。街道辦事處、社區基層組織應當按照上級相關應急預案要求制定具體應急預案。
公共運輸及其設施的運營單位,建築施工單位,危險物品生產、儲存、運輸、處置單位,學校醫院、大中型企業、幼托機構、養老機構等單位,商場賓館大型超市旅遊景區、文化體育場館、高層建築地下空間等場所的管理單位,應當按照相關應急預案要求制定本單位自然災害應急預案。
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及時修訂應急預案。
第三十三條 自然災害應急預案應當針對相關自然災害的性質、特點和可能造成的損害,具體規定自然災害應急處置的組織指揮體系和職責、監測預警機制、處置和救援程式、應急保障措施、應急預案的啟動和管理以及災後恢復等內容。
第三十四條 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當建立應急演練制度,每年定期組織開展應急演練。
市、區人民政府相關部門、街道辦事處可以按照各自職責對相關單位組織的應急演練給予指導。
第三十五條 應急管理、規劃和自然資源、水務、氣象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制定自然災害公眾防禦指引,多渠道開展社會宣傳。
第三十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社會應急救援力量納入應急救援隊伍體系,並加強指導、管理和培訓。
鼓勵志願者參加相關救援能力培訓,提升災害救援能力。
第三十七條 市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自然災害防治專家諮詢制度,建立自然災害防治專家庫。
規劃和自然資源、住房建設、交通運輸、水務、文化廣電旅遊體育、衛生健康、城管和綜合執法、氣象、海事、通信管理等部門和捷運、電力、燃氣等單位按照各自職責,支持自然災害防治專家庫建設。
第三十八條 市、區人民政府根據自然災害特點、居民人口數量和分布等情況,合理規劃建設救災、救援和搶險物資儲備庫,編制救災、救援和搶險物資儲備計畫,並負責相關物資的儲備和管理。
區人民政府根據需要設定街道、社區救災、救援和搶險物資儲備點,預置救災、救援和搶險物資與裝備,並負責日常維護管理和更新。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定期組織開展救災、救援和搶險物資儲備情況檢查。救災、救援和搶險物資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市應急管理部門應當編制家庭應急物資儲備建議清單,鼓勵和引導居民按照清單儲備應急物資。
第三十九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居民人口數量和分布情況,結合本行政區域常見災害類型和風險等級,利用公園、廣場、城市綠地、學校、體育場館、社區綜合服務設施、人防地下室等公共場所、公共設施,統籌規劃、建設應急避難場所。應急避難場所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制定應急避難場所建設、管理和維護相關技術標準和規範,建立全市應急避難場所資料庫和電子地圖,及時更新並公開信息。
市、區人民政府統籌負責本行政區域應急避難場所的監督管理。市、區應急管理、教育、民政、人力資源、文化廣電旅遊體育、城管和綜合執法以及其他相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業、本領域應急避難場所的監督管理。
第四十條 應急避難場所的維護管理單位負責場所建築主體結構安全和應急避難設施設備的檢查維護和管理工作,保障場所供水、供電、照明等設施正常運行,確保應急避難場所正常啟用。
負責住宅區、商業區和工業園區等物業管理的單位應當在出入口等明顯位置設定應急避難場所位置指示牌,指示應急避難場所距離、方向和路徑。
第四十一條 市應急管理、工業和信息化、政務服務數據管理、通信管理等部門應當組織通信運營商建立健全互聯互通的應急通信保障體系,完善應急通信管理機制,健全應急通信網路,確保救災、救援和搶險工作通信暢通。
第四十二條 市應急管理、規劃和自然資源、城管和綜合執法、生態環境、氣象、水文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組織開展自然災害監測工作,並將信息接入全市統一的監測預警指揮平台。
第四十三條 市、區專項應急指揮機構應當對可能發生的自然災害及時組織相關單位和專家進行會商分析和評估,研究相應對策和措施,並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會商結果。
市、區專項應急指揮機構的成員單位應當加強值班值守,及時向本級專項應急指揮機構報送自然災害突發事件信息。
第四十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通過全市統一的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平台發布自然災害預警信息。
廣播電台電視台報刊手機簡訊電子顯示屏交通誘導屏網路媒體等各類傳播媒介的運營方、管理人應當優先傳播自然災害預警信息。
市人民政府應當依託全市統一的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平台,統籌發布平台與應急廣播頻道、有線廣播系統、電子顯示屏、智慧型桿、人防警報等各類傳播媒介的信息對接工作,制定全市統一的聯網標準和運行管理辦法。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編造或者傳播自然災害相關的虛假信息。
第四章 應急回響和災後恢復
第四十五條 自然災害預警信號生效期間,市、區人民政府根據即將發生的自然災害特點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結合可能受影響地區的自然條件、人口和社會經濟狀況,可以在本行政區域內採取以下回響措施:
(一)根據可能受影響的程度和應急預案,宣布採取停課停工停產停運停業等一項或者多項必要措施,並向社會公布;
(二)將可能造成人員傷亡或者重大財產損失的區域臨時劃定為自然災害危險區,採取禁入措施,向社會公布,並在自然災害危險區組織設定警示標誌;
(三)組織可能因自然災害影響人身安全的人員進行轉移、疏散或者撤離;
(四)開放應急避難場所,通過廣播電台、電視台、報刊、手機簡訊、電子顯示屏、交通誘導屏、網路媒體等各類傳播媒介,公告應急避難場所的具體地址和到達路徑;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必要防範性、保護性措施。
第四十六條 市、區專項應急指揮機構應當按照本級自然災害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和災情險情,啟動應急回響並組織指揮搶險救援。
市、區人民政府在應急回響期間應當根據事態的發展,按照有關規定適時調整預警級別及應急回響措施,並重新發布。
自然災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後,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解除應急回響,並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七條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應當服從搶險救援指揮。
自然災害預警信號生效期間,除承擔搶險救災和保障社會基本運行任務的單位和個人外,其他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人民政府發布的回響措施要求,採取自然災害避險措施。
未經發布回響措施的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進入臨時劃定的自然災害危險區。
第四十八條 颱風預警信號生效期間,各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採取措施:
(一)按照預警級別採取相應措施,加強工棚、腳手架、井架等設施和塔吊、龍門吊、升降機等機械、電器設備的安全防護;
(二)對簡易建築物、交通指示牌、電線桿、鐵皮屋、彩鋼瓦、廣告牌、霓虹燈、水箱、宣傳條幅、塑膠膜、室外充氣設施、遮陽網膜和樹木等採取加固或者拆除措施,消除安全隱患;
(三)採取措施以防止陽台、窗台、露台、屋頂上的擱置物、懸掛物以及窗戶、玻璃幕牆等物品墜落。
雷雨大風預警信號、強季風預警信號生效期間,各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根據有關規定按照預警級別採取相應防禦措施,消除安全隱患。
第四十九條 暴雨預警信號生效期間,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按照預警級別要求,及時停止涉水工程、深基坑、地下空間、高邊坡等施工作業,並將相關人員轉移至安全區域。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對原有市政排水設施造成破壞堵塞的,應當及時修復疏通;暴雨預警信號生效後,應當採取應急排水、疏散警戒等措施,確保周邊人員、道路、建築安全。
第五十條 颱風、暴雨等自然災害預警信號生效期間,城市軌道交通、鐵路、高速公路、國省道、市政道路等發生可能危及運營安全、造成人員傷亡的內澇、積水、海水倒灌、洪水、地下水突出等情況的,交通運輸、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部門應當根據應急預案啟動相應等級的應急回響,依法採取停運、封路、疏導交通等應急處置措施,確保人員安全。
公共運輸運營和管理單位應當履行預防、搶險、救援的義務,建立內外部協同聯動機制,確保防汛救災措施儘早落實到位。公共運輸運營和管理單位發現險情後,應當根據實際情況採取停運、緊急疏散等應急處置措施,並及時向相關部門報告。
第五十一條 應急管理部門和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自然災害情況統計制度要求,開展本行政區域自然災害情況統計報送工作,不得遲報、謊報、瞞報、漏報。
第五十二條 自然災害發生後,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情況緊急轉移、疏散或者撤離受災人員,調度搶險救災物資,及時為受災人員提供必要的生活必需品、臨時住所、醫療防疫、心理援助等應急救助。
第五十三條 自然災害應急回響期間,市、區人民政府或者自然災害防治綜合協調機構可以依法徵用本行政區域內應急處置所需設備、設施、場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資,使用完畢後,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返還。因被徵用而造成財產毀損、滅失或者其他損失的,應當按照評估價值或者參照徵用時的市場價值依法給予補償。
自然災害應急回響期間,市、區人民政府採購部門應當根據應急物資採購的需要,調整採購方式,簡化採購流程,保障應急救援物資、生活必需品等的供給。
第五十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在確保全全的前提下,採取就地安置和異地安置、政府安置和自行安置、集中安置和分散安置相結合的方式,對受災人員進行過渡性安置。
過渡性安置應當選擇在交通便利、便於恢復生產和生活的地點,並且避開可能發生次生、衍生自然災害的區域。
第五十五條 受自然災害影響地區的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組織恢復被損壞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公共設施,統籌安排學校、醫院、體育館等公共服務設施和住房、無障礙設施等的恢復重建,合理確定恢復重建的規模和時序。
第五十六條 鼓勵銀行、保險等金融機構根據災後恢復重建和救助需求加強金融服務。銀行機構可以採取減免業務收費、提供續貸服務,以及調整債務期限、利率和償還方式等措施;保險機構可以採取延長保險期限、預付部分賠款,以及在風險承受範圍內適當擴展保險責任範圍等措施,對受自然災害影響的個人、機構和行業予以支持。
第五十七條 鼓勵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依法有序參與救災捐贈、志願服務等活動。
鼓勵慈善組織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章程的規定,積極參與自然災害救助工作。
第五十八條 自然災害發生後,應急管理部門應當組織開展自然災害調查評估工作,將調查評估結果報本級人民政府審定後予以督促落實整改。
自然災害調查評估管理辦法由市應急管理部門另行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印發實施。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九條 市、區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和單位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自然災害防治工作職責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六十條 邊坡和擋土牆維護管理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規劃和自然資源、住房建設、交通運輸、水務、城管和綜合執法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對維護管理單位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建立檢查、維護制度的;
(二)未按照單位建立的制度開展檢查、維護工作的。
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林業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對相關責任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規定開設防火隔離帶或者營造生物防火林帶、設定森林防火警示標誌、建設森林消防水池等森林防火設施或者配備智慧型高清視頻監控設備的;
(二)未落實森林防火設施與建設項目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要求的;
(三)電力、電信線路、油氣輸送管道或者公路的森林防火責任單位未採取防火措施,未建立並落實森林防火責任制,未明確森林防火責任人或者未組織人員進行定期巡護的。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三款規定,未經發布回響措施的人民政府批准,進入臨時劃定的自然災害危險區的,由應急管理部門責令離開,對單位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應急救援所產生的相關費用由違法主體承擔。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相關單位或者個人未及時採取措施,消除安全隱患的,由住房建設、交通運輸、城管和綜合執法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責令停產停業,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暴雨預警信號生效期間,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未按照預警級別要求,及時停止涉水工程、深基坑、地下空間、高邊坡等施工作業,並將相關人員轉移至安全區域的,由住房建設、交通運輸、水務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未按規定採取應急排水、疏散警戒等措施的,由住房建設、交通運輸、水務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公共運輸運營和管理單位未採取緊急停運等應急處置措施,造成人員傷亡等嚴重後果的,由交通運輸部門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本條例未設定處罰而法律、法規另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章 附 則
第六十七條 本條例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條例解讀

《深圳經濟特區自然災害防治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經深圳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於2023年9月1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現將有關情況解讀如下。
一、立法的必要性
制定《條例》是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和習近平總書記關於防災減災救災重要指示精神的必然要求。黨的二十大報告指出:“提高防災減災救災和重大突發公共事件處置保障能力,加強國家區域應急能力建設。”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就防災減災救災工作作出重要指示,為新時代防災減災救災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2016年12月,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布《關於推進防災減災救災體制機制改革的意見》,將習近平總書記提出的“兩個堅持,三個轉變”正式寫入檔案,即“堅持以防為主、防抗救相結合,堅持常態減災和非常態救災相統一,努力實現從注重災後救助向注重災前預防轉變,從應對單一災種向綜合減災轉變,從減少災害損失向減輕災害風險轉變”,並要求強化法治保障,及時修訂有關法律法規和預案。2018年10月10日,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財經委員會第三次會議上明確提出“加強自然災害防治關係國計民生,要建立高效科學的自然災害防治體系,提高全社會自然災害防治能力,為保護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和國家安全提供有力保障”。為全面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和習近平總書記關於防災減災救災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實和細化國家對防災減災救災工作的新要求,有必要制定《條例》。
制定《條例》是加強各方統籌,完善自然災害綜合防治體系,契合國家應急管理體制改革的重要舉措。颱風、暴雨、高溫、乾旱、雷電等災害往往會引發水旱災害、地質災害、海洋災害、森林火災等衍生、次生自然災害,有必要進行綜合防治。現行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抗旱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文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有著“一災一法”、分散管理的特點。目前的單災種立法模式已不能適應時代發展和防治需要,影響自然災害防治工作整體效率和綜合效果。2018年4月,國務院機構進行了重大調整 ,將分散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公安部(消防)、民政部、地震局等11個部門的13項應急管理相關職能進行了整合,組建了應急管理部,改變了以往條塊分割、自成體系的碎片化應急管理格局,向“系統化、綜合化”的應急管理模式轉變,新的應急管理模式亟需新的應急管理法律法規體系作為支撐。國家尚未出台綜合性的自然災害防治法律,我市有必要先行先試,運用經濟特區立法權率先開展綜合性自然災害防治立法,積極回應國家應急管理體制改革的現實需要,統籌資源、集中力量做好自然災害的防抗救以及災後恢復工作,建立健全各級各有關部門的綜合協同與聯動機制,形成防災減災救災工作整體合力。
制定《條例》是提高城市治理水平,防範化解自然災害風險,推進平安深圳建設的有力保障。2019年,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關於支持深圳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範區的意見》提出要“提升城市災害防禦能力,加強粵港澳大灣區應急管理合作。”2020年,習近平總書記在深圳經濟特區建立40周年慶祝大會上強調,“要樹立全周期管理意識,加快推動城市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努力走出一條符合超大型城市特點和規律的治理新路子。”我市地處亞熱帶海洋季風氣候區,颱風、暴雨、雷電、洪澇等災害多發頻發,特定季節的森林火險指數偏高。上述多發易發自然災害與我市作為人口規模大、經濟密度高、外來人口多的超大型城市的特點耦合,導致多災疊加情況更為複雜嚴峻,對城市防災減災救災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因此,有必要在立法層面系統構建自然災害防治綜合協調機制,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助推解決超大型城市治理和安全應急風險,進一步提升我市綜合防災減災救災工作的系統化、法治化、規範化水平,推進平安深圳建設。
二、主要內容
《條例》全面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防災減災救災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和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自然災害救助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2035年遠景目標綱要》《“十四五”國家應急體系規劃》《“十四五”國家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等法律法規和政策檔案的要求,在與其做好銜接的基礎上,對我市自然災害防治工作中取得的先進經驗做法予以總結固化,圍繞建立高效科學的自然災害防治體系、加強自然災害防治綜合統籌協調、適應機構改革後防災減災救災體制機制變化進行了一系列制度設計。《條例》共設六章,包括總則、防治規劃和風險治理、應急準備和監測預警、應急回響和災後恢復、法律責任以及附則,共六十七條。主要內容如下。
(一)健全防治統籌協調機制
為改變我市自然災害防治工作按災種由各領域主管部門按照職能分工負責的現狀,構建自然災害綜合防治機制,《條例》一是健全自然災害防治管理機制,明確建立市、區、街道自然災害防治工作體系,實行統一指揮、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為主的管理體制(第四條第二款),並由市、區人民政府建立健全自然災害防治綜合協調機制,統籌設定自然災害防治綜合協調機構、設立專項應急指揮機構(第五條、第六條)。二是明確應急管理部門、各相關部門、街道辦事處及社區基層組織的工作職責,規定應急管理部門統籌負責本行政區域自然災害應對和綜合防災減災救災工作;各相關部門按各自職責承擔自然災害防治有關工作(第七條);街道辦事處健全自然災害格線化管理機制,負責自然災害先期處置、基層動員等工作;社區基層組織負責接收傳達預報、預警、轉移、避災等信息,協助開展有關工作等(第八條)。三是建立市、區、街道、社區四級災害信息員隊伍,明確災害信息員負責災情統計報送、台賬管理以及評估核查等工作(第九條)。四是推動建立軍地聯動和區域合作機制,推動建立自然災害應對軍地聯動機制(第十條),以及粵港澳大灣區自然災害防治協調和信息共享機制,加強自然災害防治區域合作(第十四條)。
(二)細化防治規劃和風險治理
提高自然災害綜合防治能力,關鍵在於實現從“重救災輕減災”向“以防為主、防抗救相結合”轉變,從注重災後救助向注重災前預防轉變,從減少災害損失向減輕災害風險轉變。為此,《條例》一是建立統一的自然災害防治規劃編制制度,規定自然災害防治總體規劃、專項規劃的編制主體,編制規劃的原則及基本內容(第十七條至第十九條)。二是規定自然災害風險普查及其結果運用機制,由市、區人民政府組織應急管理、規劃和自然資源、水務、氣象等部門定期開展自然災害風險普查,全面獲取自然災害有關信息,並要求自然災害防治規劃應當根據自然災害風險普查的情況適時調整(第二十條);市級相關部門根據普查結果開展風險評估工作,區人民政府開展本行政區域自然災害風險評估和治理(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三是健全自然災害風險治理機制,《條例》發揮深圳科技創新優勢,提出健全城市自然災害智慧感知體系(第二十五條);在規劃重大建設工程、重大區域性開發項目時,應當統籌考慮自然災害發生的風險性和防治工作的可行性,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應當符合防禦自然災害的相關標準要求(第二十六條);提高特定建築和設施抗災能力(第二十七條),並在我市自然災害發生頻率較高的建設項目排水防澇、邊坡和擋土牆維護管理、雷電防護、森林防火等領域規定了相應措施(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一條)。
(三)建立應急準備工作制度
《條例》從預案保障、人力準備、物資準備、技術準備等方面,全方位構建應急準備工作制度。一是建立和完善自然災害應急預案編制、演練和修訂工作機制,明確編制應急預案的主體和應急預案應當包含的內容,要求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當定期組織開展演練,並根據情況適時修訂預案(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四條)。二是健全多方參與的社會化防災減災救災格局,將社會應急救援力量納入應急救援隊伍體系,並加強指導、管理和培訓(第三十六條);建立健全專家諮詢制度,建立自然災害防治專家庫,充分發揮專家學者的決策支撐作用(第三十七條)。三是健全救災物資儲備體系,明確規定市、區物資儲備機制,最佳化儲備布局,同時鼓勵和引導居民儲備應急物資(第三十八條)。四是加強應急避難場所建設與管理,要求市、區人民政府統籌規劃並建設應急避難場所,相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進行監督管理,維護管理單位應當保障場所供水供電等設施正常運行(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五是完善通信保障機制,市應急管理、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應當組織通信運營商建立應急通信保障體系,完善應急通信管理機制,健全應急通信網路(第四十一條)。
(四)加強自然災害監測預警
習近平總書記對防汛搶險救災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時強調,要加強氣象、洪澇、地質災害監測預警,緊盯各類重點隱患區域,開展拉網式排查,嚴防各類災害和次生災害發生。為此,《條例》一是加強監測預警信息共享,要求相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組織開展自然災害監測工作外,並將信息接入全市統一的監測預警指揮平台,推進信息共享,形成工作合力(第四十二條)。二是加強信息會商研判,自然災害專項應急指揮機構應當及時組織相關單位和專家進行會商分析和評估,為指揮決策提供依據(第四十三條)。三是完善自然災害預警信息發布制度,市、區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通過全市統一的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平台發布自然災害預警信息,各類傳播媒介的營運方、管理人應當優先傳播自然災害預警信息(第四十四條)。
(五)明確應急回響基本措施
《條例》規定了應急回響的基本措施,一是列舉了市、區人民政府在預警信號生效期間可以在本行政區域採取的回響措施,包括宣布停課、停工、停產、停運、停業,劃定自然災害危險區並採取禁入措施,組織人員轉移、疏散或者撤離等(第四十五條)。二是明確單位和個人負有按照人民政府發布的回響措施採取自然災害避險措施的義務(第四十七條)。三是規定颱風和暴雨預警信號生效期間,各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採取的措施(第四十八條至第五十條)。
(六)強化災後恢復重建工作
《條例》一是規定應急救助、物資徵用、受災人員安置等災後恢復措施,由市、區人民政府等根據情況緊急撤離受災人員,及時提供應急救助,依法徵用應急物資,開展過渡性安置(第五十二條至第五十四條)。二是規定災後恢復重建工作,由受自然災害影響地區的人民政府及時組織恢復被損壞的公共設施,統籌安排公共服務設施和住房、無障礙設施等的恢復重建(第五十五條)。三是完善災後恢復重建和救助工作的金融支持和社會參與,鼓勵銀行、保險等金融機構根據災後恢復重建和救助需求加強金融服務(第五十六條);鼓勵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依法有序參與救災捐贈、志願服務等活動(第五十七條)。四是明確災情統計報送和調查評估制度,規定應急管理部門和相關部門應當按照有關災情統計制度要求,開展本行政區域自然災害情況統計報送工作(第五十一條);應急管理部門組織開展自然災害調查評估工作,並將調查評估結果報同級人民政府審定後予以督促落實整改(第五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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