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經濟特區科學技術普及條例

為了加強深圳經濟特區科學技術普及工作,提高公民科學素質,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範區,創建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的城市範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普及法》以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實際,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經濟特區科學技術普及條例
  • 通過時間:2019年6月26日
  • 施行時間:2020年1月1日
條例全文,解讀,

條例全文

(2019年6月26日深圳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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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三章 社會責任
第四章 科普資源
第五章 科普人才
第六章 科普活動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第二條 深圳經濟特區科學技術普及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科學技術普及(以下簡稱科普),是指以公眾易於理解、接受和參與的方式,普及科學技術知識、倡導科學方法、傳播科學思想、弘揚科學精神的活動。
第三條 科普的任務是宣傳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推動科學技術教育、傳播和普及,提高公民科學素質,在全社會形成講科學、愛科學、學科學、用科學的良好氛圍。
第四條 科普工作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重大事項應當及時向同級黨委報告。
第五條 科普是全社會的共同任務。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群團組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和科技工作者有依法開展科普工作的義務。
保障公民接受科學技術教育、獲得工作和生活所需要的科學技術知識、共享國家科學技術進步和發展成果的權利。
第六條 科普事業發展堅持政府推動、全社會共同參與、科普資源開放共享、科普內容及時更新的原則。
第七條 鼓勵社會力量興辦科普事業,支持和引導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開展公益性科普活動。
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作用,支持、培育和推動科普產業發展。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八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科普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制定市科普工作規劃和相關政策措施,為科普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第九條 市、區科學技術協會依照本條例開展科普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編制並組織實施市科普工作規劃和實施方案;
(二)組織、協調、指導公民科學素質調查和科普工作評估;
(三)組織編制科普相關標準;
(四)指導、協調相關單位和個人開展科普活動;
(五)組織科普資源普查,建立科普資源共享信息平台;
(六)推動科普人才隊伍建設,組織、協調、指導開展業務培訓;
(七)指導科普志願者開展科普志願服務;
(八)推動科普合作與交流;
(九)組織評選優秀科普作品、科普產品、科普平台;
(十)負責科普基地、科普示範點的培育、認定、管理和評估;
(十一)組織開展科普理論研究;
(十二)依法開展其他科普工作。
第十條 市、區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開展科普工作,並協助市、區科學技術協會從事相關工作。
第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建立科普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履行下列職責:
(一)審議市科普工作規劃,提請市人民政府批准發布;
(二)審定市科普工作規劃實施方案;
(三)審議科普發展政策措施、科普場館建設、經費安排等重大事項,根據市人民政府授權作出相關決定;
(四)審定科普工作評估報告;
(五)統籌協調科普工作重大事項;
(六)研究處理其他相關工作。
第十二條 市科普工作聯席會議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領導召集,由市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市科學技術協會以及市總工會、團市委、市婦聯等單位組成。
第十三條 市科普工作聯席會議辦事機構設在市科學技術協會,負責日常工作。
第十四條 市科普工作聯席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
市科學技術協會可以召集市科普工作聯席會議部分成員單位研究、協調、處理科普相關專項工作。
第十五條 市科學技術協會可以設立科普專家指導委員會,承擔相關諮詢、論證和評審工作。科普專家指導委員會工作規則由市科學技術協會制定。
第十六條 市科普工作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科普工作回顧和現狀分析;
(二)科普工作發展目標;
(三)科普設施和科普服務體系建設、科普作品創作和科普產品研發、重點人群科學素質提升、科普人才隊伍建設等重點任務;
(四)相關部門、單位和個人的科普責任;
(五)保障措施;
(六)其他科普相關事項。
第十七條 市科普工作規劃由市科學技術協會會同相關部門編制。
編制市科普工作規劃應當廣泛徵求相關單位和公眾的意見,並組織相關領域專家進行充分論證。
第十八條 市科學技術協會應當根據市科普工作規劃組織起草規劃實施方案,提請市科普工作聯席會議審定後發布施行。
各區人民政府和承擔重點科普任務的有關部門應當根據需要制定本轄區、本部門的實施方案,並組織實施。
第十九條 市科學技術協會指導、監督、檢查市科普工作規劃和實施方案落實情況,向市科普工作聯席會議作年度工作報告。
第二十條 市科學技術協會可以組織市科普工作規劃和實施方案落實情況的中期評估或者對某項重點工作進行專項評估。
第二十一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大財政經費對科普的投入,充分發揮財政性資金的引導和推動作用,並通過多種方式鼓勵和吸引社會資本投入科普事業。
市、區財政部門應當保障科普工作所需經費,並加大對科普基地和科普示範點的財政支持力度。
科普經費的使用應當加強績效管理,專款專用,提高使用效益。
第二十二條 市科學技術協會應當根據需要組織編制科普地方標準和技術規範,完善科普標準體系,為科普活動提供標準和技術規範指引服務。
第二十三條 市科學技術協會應當定期開展公民科學素質、公民獲取科學技術信息和參與科普活動情況以及公民對科普環境滿意度等方面的監測評估。評估報告經市科普工作聯席會議審定後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科學技術協會和有關單位應當對在科普工作中做出重要貢獻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獎勵。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章 社會責任
第二十五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群團組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市科普工作規劃要求認真履行科普責任。
第二十六條 教育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落實關於加強科學教育和針對青少年科普活動的各項要求,並將相關工作列入各級各類教育機構工作考核內容;在義務教育階段逐步實行科普教育學分制,提高青少年科學素質。
第二十七條 人力資源保障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落實關於加強勞動者職業技能培訓、安全生產教育和鼓勵創新創造等各項工作要求,並將勞動者科學素質要求列入職業培訓、考核和鑑定內容。
第二十八條 公務員主管部門應當將提高公務員科學素質作為公務員教育培訓的重要任務,並將科學素質要求列入公務員考試錄用內容。
領導幹部應當帶頭參加科學素質教育培訓,提高科學執政水平、科學治理能力和科學生活素質。科學素質要求應當列入領導幹部任職考察和年度考核內容。
第二十九條 衛生健康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實施全民衛生和健康教育計畫,普及衛生和健康科學知識。
第三十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科普機制,普及食品安全知識,及時澄清有關食品安全的偽科學謠言,倡導健康飲食方式,增強消費者食品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第三十一條 應急管理部門應當統籌加強應急和安全生產知識普及工作,組織開展安全生產、防災減災知識宣傳和基本技能培訓,提升市民防災減災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
發生重大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突發事件時,應急管理部門應當統籌指導相關部門依法及時向公眾發布災情信息,澄清不實傳聞和偽科學謠言。
第三十二條 發展改革、生態環境等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開展節能和生態科普工作,提升市民節約能源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的意識和能力。
第三十三條 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應當開展城市規劃、城市設計、綠色建築的科普工作,提升市民對人居環境的認知和選擇能力。
第三十四條 市、區有關部門應當支持國防動員部門建設國防教育科普設施,從事國防科普作品創作,開展多種形式的國防科普活動。
第三十五條 加強社區科普設施建設,最佳化社區活動平台的科普功能,增強社區科普能力。
第三十六條 市總工會應當結合工會工作任務和特點,組織開展保障職業安全健康、提升職業技能、促進創新創造等方面的科普活動。
第三十七條 團市委應當結合共青團工作任務和特點,組織開展多種特色科普活動,推動青少年科普場所建設,組織管理科普志願者隊伍,加強對青少年珍愛生命、崇尚科學文明、激勵創新創造的宣傳教育。
第三十八條 市婦聯應當結合婦聯工作任務和特點,組織開展多種特色科普活動,向婦女、兒童宣傳普及相關科學技術知識。
第三十九條 運用財政性資金扶持企業科技創新和技術改造的,應當結合項目特點書面約定申請人以下列一種或者多種方式承擔科普義務:
(一)提供說明相關項目或者產品科學原理和先進性的科普作品、科普產品供科普平台和公眾使用;
(二)由專業技術人員在本市主要新聞媒體就本款第一項內容向公眾進行說明;
(三)提供科普場所或者向公眾開放相關設施、設備並作必要的說明;
(四)其他適當方式。
本條實施辦法由市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市科技創新、工業和信息化部門以及市科學技術協會制定。
第四十條 新聞媒體應當加大科普宣傳,及時報導重大科技成果、科技創新項目、科學人物、科普活動和生活中的科學熱點等。
本市綜合類報紙、期刊應當在市、區科學技術協會指導下開設科普專欄或者專版;市、區廣播電台、電視台應當在市、區科學技術協會指導下開設科普欄目或者定期轉播科普節目。
相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依法履行科普責任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四十一條 醫療機構應當按照衛生健康部門的要求,在其診療場所張貼、展示一定數量的衛生健康科普知識文章、圖片、模具等,放置相關科普資料,供市民學習參考。
鼓勵醫療機構在醫療診斷和治療過程中,就患者的病因病情、發病機理和治療方法等給予適當說明,並宣傳預防保健知識。
第四十二條 公園、動物園、植物園、自然保護區等場所管理單位應當結合各自特點開展相關科普活動。
列入本市科普資源名錄的動植物物種、礦藏和地質遺存等向公眾開放的,應當以文字、圖片或者電子信息等形式作簡要、通俗說明。
第四十三條 市高新技術產業園區管理機構應當建立高新技術企業科研成果和產品介紹、展示平台,組織、引導高新技術企業開展科普活動。
第四十四條 主要使用財政性資金開展科研工作的科研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或者資金使用管理協定,及時將科研成果轉化為科普產品,並利用本單位的科普資源開展科普活動。
第四十五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群團組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中的科技工作者應當根據本單位工作安排開展相關科普活動。
科技工作者參加國家和地方有關部門、單位組織的公益性科普活動,其所在單位應當予以支持。
高等院校應當加強科普人才後備隊伍建設。研究生開展科普活動按照規定計入學分。
第四十六條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宣傳封建迷信和偽科學;
(二)向社會傳播違背科學原理和科學精神的意見、主張;
(三)在科普活動中推介含有虛假宣傳內容的產品和服務;
(四)在產品和服務宣傳中以偷換科學概念、謊稱採用專利技術或者先進技術、偽造科學鑑定意見、假冒科技專業人員等方式欺騙消費者;
(五)其他以科普為名,從事損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第四章 科普資源
第四十七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科普資源開發和科普基礎設施建設,增加科普資源總量,完善科普設施布局,支持優秀科普作品創作和科普產品研發,提升科普服務能力。
本條例所稱科普資源,是指具有科普功能,能夠向公眾開放的自然資源、場所、設施、設備、作品、產品、信息等總稱。
第四十八條 市、區科學技術協會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定期開展科普資源普查。對科普資源種類、數量、內容、分布等情況進行登記,建立科普資源名錄,並及時向社會公布。
鼓勵單位和個人將其具有科普功能的場所、設施、設備、作品、產品、信息等申報納入科普資源名錄。
第四十九條 市、區科學技術協會應當對科普資源進行動態管理,及時調整科普資源名錄,並以文字、圖片或者其他方式作簡要說明。
第五十條 市科學技術協會應當會同教育、新聞出版和文化等部門制定科普作品出版計畫,組織編寫科普讀物、翻譯國外科普作品、定期出版一定數量的科普類圖書及電子和音像製品。
第五十一條 市、區科學技術協會以及相關部門可以採取委託創作、購買著作權、宣傳推廣等方式為優秀科普作品創作、科普產品研發提供支持。
第五十二條 優秀科普作品、科普產品可以列入科學技術獎勵成果評選或者優秀成果評選範圍。
第五十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科普場館建設用地按照國家標準納入城市規劃予以保障。對現有科普場館應當加強利用、維修和改造。
政府投資建設的科普場館不得擅自改作他用。依法改變功能的,應當提供替代設施或者擇地重建,並不得低於原有規模和標準。
政府投資建設的科普場館應當常年免費向公眾開放。
第五十四條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建設向公眾開放的特色科普設施。
第五十五條 國家機關、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以及其他事業單位應當將其列入科普資源名錄的場所、設施、設備等向公眾開放,每年開放時間不少於十五日。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以及法律、法規規定不予開放的除外。
民辦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履行前款義務的,可以按照規定向市、區科學技術協會申請財政性資金資助。
第五十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科普基地和科普示範點建設,並積極推動科普工作社會化、經常化和專業化。
本條例所稱科普基地,是指由市、區科學技術協會認定,向公眾開放,具有特定科學技術教育、傳播與普及功能的場所;本條例所稱科普示範點,是指由市、區科學技術協會認定,除科普基地以外其他向公眾開放的科普場所。
第五十七條 認定為科普基地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一定規模和固定開放的場所;
(二)有一定數量和品質的科普資源;
(三)有開展科普活動所需的經費保障和專職兼職人員;
(四)每年向公眾開放時間不少於二百日,國家對特定科普教育基地開放時間另有規定的,可以參照其規定執行。
第五十八條 認定為科普示範點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特色科普資源和可供開放的場所;
(二)有開展科普活動的能力;
(三)全年向公眾開放時間不少於五十日。
第五十九條 科普基地、科普示範點的建設和運營應當符合相關標準,並接受市、區科學技術協會的指導。市、區科學技術協會可以按照規定給予財政性資金資助。
鼓勵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和高新技術企業設立科普基地和科普示範點。
鼓勵捐助科普基地、科普示範點的建設和運營。
市、區科學技術協會可以對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建設科普設施給予必要的指導、培育、資助。納入科普基地培育範圍的,可以參照高新技術企業培育的政策規定享受相關待遇。
國家和廣東省科學技術協會認定的科普教育基地可以享受科普基地相關待遇。
第六十條 科普基地、科普示範點對未成年人的科普活動應當優先安排,並給予門票、場租等優惠。
第六十一條 科普基地的門票收入可以依法免徵相應稅收。
市科學技術協會負責科普基地自用進口影視作品的認定審核,認定結果由市科技創新部門發布,並可以按照相關規定減稅或者免稅。
企業捐贈科普基地、科普示範點建設和運營的,可以依法扣除所得稅。
第六十二條 市、區科學技術協會應當按照規定對科普基地和科普示範點進行考核、評估。
被認定為科普基地、科普示範點的場所不再符合本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規定的條件,或者未按照本條例第六十條規定給予優惠的,由市、區科學技術協會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撤銷其科普基地或者科普示範點稱號。
第六十三條 鼓勵通過網際網路網路、新媒體開展科普活動。
鼓勵建立專業性科普網站,開設微博、微信等新媒體科普平台。
第六十四條 市科學技術協會應當建立綜合性科普網站,為公眾提供科普服務。
綜合性科普網站應當提供下列服務並及時更新:
(一)公布本市科普資源,推介其他特色科普資源;
(二)公布重要科普活動信息;
(三)宣傳科普法律、法規;
(四)開設特色科普欄目;
(五)按照有關規定提供主要科普網站連結服務;
(六)其他科普服務。
第六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和市科普工作聯席會議成員單位應當在其網際網路官方網站或者新媒體公眾平台開設科普欄目,提供相關科普服務。
第六十六條 本市綜合性網際網路站應當開設科普網頁,履行科普責任。
市、區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綜合性網際網路站依法履行科普責任的情況進行監督和指導。
第五章 科普人才
第六十七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科普人才隊伍建設,擴大科普人才隊伍規模,最佳化科普人才隊伍結構,不斷提升其科普能力。
本條例所稱科普人才,是指具有一定專業知識、在本市從事下列工作的人員:
(一)科學技術教育和科普宣傳;
(二)科普作品創作和科普產品研發;
(三)科普組織管理和科普經營管理;
(四)科普活動策劃和組織;
(五)科普理論研究;
(六)其他科普工作。
第六十八條 依法承擔科普責任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群團組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應當確定相關負責人以及工作人員承擔科普工作。
第六十九條 市、區科學技術協會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科普人才庫,將自願在本市從事科普工作的人才納入人才庫,並加強對入庫人才的培養、支持和管理,為科普活動提供人才資源保障。
第七十條 建立科學傳播首席科學家制度,由市人民政府聘請自願從事科普工作的國內外著名專家擔任本市科學傳播相關領域首席科學家。
科學傳播首席科學家主要從事下列工作:
(一)指導科普作品創作、科普產品研發;
(二)指導科學技術教育、傳播和普及;
(三)領銜開展公益性科普活動;
(四)審查科普作品內容;
(五)發生重大公共事件、自然災害時作科學說明;
(六)參與其他科普工作。
第七十一條 鼓勵科技工作者、大專院校師生以及具有科學技術教育背景的公務員、職員、離退休人員等從事科普志願服務。
市科學技術協會應當會同團市委完善科普志願者培訓、激勵和管理制度,加強科普志願者隊伍建設。
第七十二條 實行科普專業技術資格和專業技術職務制度。
凡在本市專職兼職從事科普工作的人員,符合專業技術資格申報條件的,可以申請獲得相應的科普專業技術資格;學校、科普場館以及其他科普基地管理單位可以從獲得科普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中聘任其擔任相應的科普專業技術職務。
科普專業技術資格和專業技術職務均分為初級、中級和高級。
第七十三條 評聘科普專業技術資格、專業技術職務時,申請人符合基本條件的,應當將其創作的科普作品、組織科普活動和開展其他科普工作的成績,作為評聘的主要依據。獲得區級以上有關科普工作表彰獎勵的,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授予或者聘任相應的專業技術資格、專業技術職務。
科普專業技術資格、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和評聘辦法由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會同市科學技術協會制定。
第六章 科普活動
第七十四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群團組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應當根據所承擔的科普工作需要,組織開展、參與多種形式的科普活動。
第七十五條 每年九月第三周為深圳科普周。
市、區科學技術協會應當制定深圳科普周活動方案,確定科普主題和主要科普活動計畫,組織、協調、指導相關單位開展下列活動:
(一)圍繞全國科普日、深圳科普周主題開展科普進機關、進學校、進社區、進企業等活動;
(二)舉辦科普講座、科普展覽、科技諮詢、科技交流論壇、科技創新競賽等活動;
(三)評選優秀科普作品、科普產品、科普平台等;
(四)其他科普活動。
第七十六條 市、區科學技術協會應當組織或者支持相關單位開展特色科普活動。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群團組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可以在特定節日、紀念日等開展相關科普活動。
第七十七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社區科普活動,推動科技、安全、衛生、健康、節能、環保等進社區,提升居民套用科學知識解決實際問題、參與公共事務管理、抵制封建迷信和偽科學的能力。
第七十八條 中國小校應當按照教育部門的有關規定,建立課外科普活動與學校科學課程相銜接的機制,開展多種形式課外科普活動,每學年至少舉辦一次全校性科學實踐活動。
國小階段應當保證學生在校期間每周至少一個課時的科學實踐活動,中學階段鼓勵學生積極參加科學實踐和課題研究活動。
第七十九條 商品交易市場、網路交易平台等經營管理單位應當開展商品使用、真偽鑑別等相關科普活動。
第八十條 市、區旅遊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區科學技術協會制定本市科普旅遊指南,推薦特色科普旅遊資源,充分發揮科普資源的旅遊功能。
第七章 附則
第八十一條 本條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解讀

深圳特區報2019年07月08日訊《深圳經濟特區科學技術普及條例》擬於明年1月1日實施。條例有哪些亮點?將給市民的生活帶來什麼樣的變化?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劉曙光接受記者採訪,解讀條例。
科普立法助力創新之城
問:此次立法的意義是什麼?
答:深圳是首個國家創新型城,創新企業多,創業氛圍濃。然而,與此不相匹配的是,深圳有效的科普資源匱乏,高新技術產業的科普生產力未被充分地調動起來,科普場館建設和設施配備滯後,難以引起觀眾的興趣,更難實現培養科學精神、造就創新人才、營造創新文化的目標。科普條例的制定,是支持和推動深圳的創新發展和高質量發展的需要,也是提升城市軟實力,提高公民科學素質的需要。
問:科普工作由哪個部門負責?
答:科普是全社會的共同任務,做好科普工作就要樹立“大科普”的理念。條例規定,我市科普工作主要由市科學技術協會統籌負責,同時建立聯席會議制度,有關部門、社會團體和企事業單位全面參與,形成社會化的科普工作體系,推進科普工作的不斷深入。
中國小逐步建立科普學分制
問:條例中有哪些有特色的制度設計?
答:一是確立了科普學分制。青少年是國務院《全民科學素質行動計畫綱要》確定的四類重點人群之一。近年來,市教育局與市科協聯合開展深圳市中國小科普教育學分制課題研究,已形成初步成果。因此,條例規定在義務教育階段逐步實行科普教育學分制。研究生既是開展科研工作的重要力量,也是科普工作的重要參加者、踐行者,為鼓勵他們參與科普工作,條例規定研究生開展科普活動按照規定計入學分。
二是建立了監測評估制度。國家科普能力發展與公民科學素質是相輔相成的,定期對公民科學素質發展狀況、公民參與科普活動的情況等進行監測評估,有利於掌握我市科普工作推進情況,促進我市科普能力建設。
三是建立了科普資源名錄製度。要求市、區科學技術協會應當定期開展科普資源普查,建立科普資源名錄,對科普資源的種類、數量、內容、分布等情況進行登記,並及時向社會公布。
企業捐贈科普基地可扣除所得稅
問:針對我市科普場館、設施滯後的問題,條例有哪些具體措施?
答:科普基地是科普事業的重要載體,是為公眾提供科普服務的重要平台。為了支持鼓勵我市科普設施的蓬勃發展,對於未達到科普基地要求或者規模,具有特色科普資源的科普場所,可以申請認定為科普示範點。條例規定了科普基地、科普示範點的認定條件及納稅優惠,比如,科普基地的門票收入可以依法免徵相應稅收。
為了更好利用深圳的高新技術優勢資源,吸引更多企業參與科普工作,條例還規定企業捐贈科普基地和科普示範點建設運營的,可以依法扣除所得稅。
網路也是重要科普平台,條例規定,市科學技術協會應當建立綜合性科普網站,為公眾提供科普服務。並要求市政府、市科普工作聯席會議成員單位應當在其官方網站或者新媒體公眾平台開設科普欄目,傳播科學知識,發布科普活動信息。
建立科學傳播首席科學家制度
問:條例如何解決我市科普人才不足的問題?
答:為了進一步加強科普人才隊伍建設,條例單列一章就我市科普人才隊伍建設進行規範。其中規定,市、區科學技術協會應當建立科普人才庫,將自願在本市從事科普工作的人才納入人才庫,為科普活動提供基礎人才資源保障。並建立科學傳播首席科學家制度,由市人民政府聘請自願從事科普工作的國內外各行業著名專家擔任本市科學傳播相關領域首席科學家。
條例還規定了科普人才專業技術資格和專業技術職務制度,明確要求將創作的科普作品和開展科普工作的成績作為評聘的主要依據。
九月第三周為深圳科普周
問:科普活動是科學技術普及的重要載體,條例在這方面有什麼規定?
答:條例將每年九月第三周設為深圳科普周。這是考慮到每年九月的第三個雙休日是全國科普日,各級科協都會在該日前後一周左右的時間集中組織開展一系列的大眾科普活動。參照深圳讀書月活動的實踐經驗,將全國科普日所處這一周確定為深圳科普周,規定由市、區科協和相關單位、社會組織集中開展一系列的大眾科普活動或者專業性的科技交流等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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