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海域使用規劃管理
第三章 海岸線保護管理
第五章 海域使用管理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海域使用管理,保護海洋生態環境,促進海域合理開發和可持續利用,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深圳經濟特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深圳經濟特區範圍內排他性使用海域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海域,是指深圳市管轄範圍內的內水水面、水體、海床和底土。
第三條 海域使用堅持保護優先、合理開發、陸海統籌、統一規劃和節約集約利用原則,實現生態效益、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有機統一。
第四條 建立海洋資源調查、監測和評估制度,對海洋資源和生態狀況進行綜合評價。
第五條 除國家批准建設的重大項目外,全面禁止圍填海。
第六條 全面推進全球海洋中心城市建設。最佳化海域空間布局,加強海洋生態環境保護和防災減災,大力發展海洋經濟,提升海洋資源開發利用水平,弘揚海洋文化。
第七條 嚴格保護海岸線,大力開展生態修復,構築海洋生態安全螢幕障,將海岸線保護和利用管理納入海域使用管理。
第八條 市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海洋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海域使用監督管理工作,其下設各派出機構承擔海域使用監督管理有關具體工作。
沿海各區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履行海域管理相關職責,並協同市海洋主管部門加強海域使用監督管理。
第二章 海域使用規劃管理
第九條 海域使用及其監督管理應當嚴格遵守國土空間規劃關於海洋生態環境保護和海域使用管理的相關要求。
編制和修改涉及海域使用的有關規劃,應當嚴格遵守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基本國策,實行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堅持節約優先、保護優先、自然恢復為主的方針,嚴格控制改變海域自然屬性或者嚴重影響海洋生態環境的用海項目,有效保護海洋生態環境,保障海域資源可持續利用。
第十條 編制和修改深圳市國土空間總體規劃,應當統籌海域空間的有效保護和合理利用,科學布局海域生態空間、生活空間和生產空間,並重點明確以下內容:
(一)海域空間布局和海岸線空間布局;
(二)海域使用重點領域和重點海域;
(三)海洋生態保護紅線區和各級海洋自然保護區範圍;
(四)珍稀、瀕危海洋生物天然集中分布區;
(五)其他具有重要經濟價值的海洋生物生存區域、有重大科學文化價值的海洋自然歷史遺蹟和自然景觀保護區域以及其他需要予以特殊保護的區域。
第十一條 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規劃資源、建設、水務等主管部門和沿海各區人民政府,編制海洋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經市人民政府同意並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實施。
海洋生態環境保護規劃應當確定海洋生態環境保護目標、主要保護措施和海洋環境污染防治等內容,並明確相關區域的環境保護要求和生態修復要求。
第十二條 涉及海域使用和海岸線保護利用的有關專項規劃,應當與海洋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相銜接,並不得與其相衝突。
第十三條 市海洋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主管部門組織編制海岸帶保護與利用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海岸帶保護與利用規劃應當明確下列事項:
(一)海岸帶地區範圍、發展目標;
(二)空間格局、陸海建設協調、規劃管控單元;
(四)生態環境保護和自然災害防禦措施;
(五)其他需要明確的事項。
第十四條 市海洋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主管部門組織編制重點海域詳細規劃,作為重點海域具體項目審批的規劃依據,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重點海域範圍按照海岸帶保護與利用規劃確定的規劃管控單位劃分,也可以按照海堤、橋樑、電纜管道、海底隧道等線性工程所涉海域劃分。
重點海域詳細規劃應當明確下列事項:
(一)各重點海域用海性質和類型;
(二)海洋工程和海岸工程管控措施;
(三)建設項目陸海銜接要求;
(四)環境保護和生態修復要求;
(五)其他需要明確的事項。
第三章 海岸線保護管理
第十五條 實行海岸線分類保護制度。根據海岸線自然資源條件和開發程度,分為嚴格保護、限制開發和最佳化利用三個類別。
自然形態保持完好、生態功能與資源價值顯著的自然岸線應當劃為嚴格保護岸線;自然形態保持基本完整、生態功能與資源價值較好、開發利用程度較低的海岸線應當劃為限制開發岸線;人工化程度較高、海岸防護與開發利用條件較好的海岸線可以劃為最佳化利用岸線。
第十六條 劃定為嚴格保護的海岸線,除國防安全需要外,禁止建設
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禁止圍填海、開採海砂、設定排污口等損害海岸地形地貌和生態環境的活動。
優質沙灘、典型地質地貌景觀、紅樹林等所在岸線應當列入嚴格保護岸線。
第十七條 劃定為限制開發的海岸線,應當嚴格控制改變海岸自然形態和影響海岸生態功能的開發利用活動,預留未來發展空間,嚴格海域使用審批。
第十八條 劃定為最佳化利用的海岸線,應當集中布局確需占用海岸線的建設項目,嚴格控制占用海岸線長度,最佳化海岸線開發利用格局。
第十九條 嚴格限制建設項目占用自然岸線。確需占用自然岸線的建設項目,應當嚴格依照國家規定和本條例有關規定進行論證和審批,並按照占補平衡原則,對自然岸線進行整治修復,保持岸線的形態特徵和生態功能。
第二十條 深圳市自然岸線保有率控制目標為不低於百分之四十。不能滿足自然岸線占補平衡要求的建設項目用海申請不予批准。
加強海岸線整治修復,提升自然岸線保有率。整治修復後具有自然海岸形態特徵和生態功能的海岸線納入自然岸線管理。
第二十一條 利用海岸線建設海岸防護工程的,應當與陸地以及海域相關專項規劃相銜接,兼顧防災、生態和景觀等功能。
第四章 海域使用權的取得
第二十二條 除本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之外,其他持續使用特定海域三個月以上的排他性用海活動,應當依法取得
海域使用權。海域使用權可以在海域的水面、水體、海床或者底土分別設立。
排他性使用特定海域不足三個月,但是可能對國防安全和海上交通安全等公共利益,或者對其他合法用海活動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辦理臨時海域使用手續。臨時海域使用期限屆滿,不得續期。
因緊急維修、搶險救災工程用海,可以先行施工,並自施工之日起十日內申請補辦海域使用手續。
第二十三條 海域使用權可以通過申請批准或者採取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
採取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海域使用權的,應當在公共資源交易平台公開進行,依法接受監督。
第二十四條 市海洋主管部門應當制定申請批准使用海域目錄,將公共設施項目、重大建設項目等用海項目納入目錄內,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用海項目屬於前款目錄所列情形的,可以通過申請批准方式出讓海域使用權;其他符合本條例要求的用海項目,應當依法採取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海域使用權。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准海域使用申請或者採取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海域使用權:
(一)不符合國土空間總體規劃、海洋生態環境保護規劃、海岸帶保護與利用規劃和重點海域詳細規劃要求;
(二)可能破壞海域資源、環境、自然景觀和生態平衡且無法採取充分有效預防或者補救措施;
(三)可能導致航道、港區淤積,影響錨地、港口生產作業,或者臨近港區使用海域影響港口安全且無法採取充分有效預防或者補救措施;
(四)可能導致岸灘侵蝕或者危害海堤等海岸工程安全且無法採取充分有效預防或者補救措施;
(五)可能妨礙航行、消防、救護、行洪排澇且無法採取充分有效預防或者補救措施;
(六)可能影響軍事管理區、國防設施安全且無法採取充分有效預防或者補救措施;
(七)法律、法規規定禁止使用海域的其他情形。
辦理臨時海域使用手續的,參照前款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申請和確定海域使用權的期限應當符合《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關於最高年限的規定。其中非經營性用海可以依照該法規定的最高年限審批,經營性用海期限由市人民政府根據相關規劃,結合產業發展周期、用海項目工程設計年限等在該法規定的最高年限內確定。
第二十七條 依法由市人民政府審批的項目用海,由市海洋主管部門實地勘察、提出審查意見後報請市人民政府審批;其他用海申請由市海洋主管部門實地勘察、提出審查意見,並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後,按照審批許可權報請上級人民政府審批。
第二十八條 持續使用特定海域三個月以上的排他性用海,應當依法進行海域使用論證。
第二十九條 通過申請批准方式出讓海域使用權的,由申請人在申請使用海域之前依法進行海域使用論證;採取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海域使用權的,由市海洋主管部門在招標、拍賣、掛牌之前依法組織進行海域使用論證。
海域使用論證應當重點論證以下內容,並編制海域使用論證報告,作出用海論證結論:
(一)用海的必要性;
(二)用海項目選址、方式、面積、期限的合理性;
(三)用海項目是否符合有關規劃要求;
(四)用海項目利益衝突協調解決方案的合理性;
(五)對海域生態環境可能造成的影響以及相應的對策和建議。
經評審通過的海域使用論證報告應當作為海洋工程和海岸工程涉海部分設計方案的編制依據。
第三十條 通過申請批准方式出讓海域使用權的政府投資用海項目,市發展改革部門審批、核准前,應當就用海必要性、位置、範圍、規劃條件和公共配套等事項徵求市海洋主管部門的意見,並就生態環境保護措施徵求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三十一條 採取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海域使用權的,市海洋主管部門應當在徵求有關部門意見後制定出讓方案,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出讓方案應當明確出讓海域的位置、範圍、現狀、用途、用海方式、用海類型、規劃條件、使用年限、出讓方式、生態環境保護要求和利益衝突協調解決方案等內容。
制定出讓方案時,市海洋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對擬出讓的海域使用權進行價值評估,確定出讓底價。
第三十二條 海域使用申請獲得批准或者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程式完成後,市海洋主管部門應當與申請人或者中標人、買受人簽訂海域使用權出讓契約,並在申請人或者中標人、買受人繳納相關費用後辦理海域使用權屬登記。
海域使用權出讓契約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出讓海域的位置、範圍、用途、規劃條件、用海方式;
(二)應當採取的生態環境保護措施;
(三)出讓價款和繳納方式;
(四)使用期限和續期條件;
(五)收回海域使用權的條件;
(六)違約責任。
涉及工程建設的,海域使用權出讓契約還應當明確建設工程開工、竣工要求。
第三十三條 海域使用權人應當依法繳納
海域使用金。海域使用權期限屆滿,海域使用權人申請繼續使用該海域並準予續期的,應當依法繳納續期海域使用金。
第三十四條 需要辦理臨時海域使用手續的,申請人應當向市海洋主管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書;
(二)申請使用海域的界址圖;
(三)因本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情形以外的海洋工程、海岸工程施工需要臨時使用海域的,應當提交構築物建設和施工便道鋪設等工程的設計方案;
(四)法律、法規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臨時用海不得建設建築物。確需建設施工圍堰、便道、科研觀察設施等用海設施或者構築物的,使用人應當採取充分有效措施減少對海洋生態環境的不利影響。臨時海域使用期限屆滿,使用人應當自行拆除用海設施和構築物,恢復海域原狀。
第三十五條 海域使用權轉讓、抵押、租賃和繼承,由海域使用權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相關登記。
辦理海域使用權轉讓、抵押、租賃和繼承登記的,其海域範圍內的建築物、構築物應當一併辦理相應登記;辦理海域範圍內建築物、構築物的轉讓、抵押、租賃和繼承登記的,其海域使用權應當一併辦理相應登記。
第三十六條 海域使用權人不得閒置受讓的海域。
除因海洋災害等不可抗力外,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閒置海域行為:
(一)超過海域使用權出讓契約約定或者相關批准檔案規定的開工日期滿一年未開工的;
(二)已開工但是實際開發建設的海域面積不足應開發總面積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資的金額(不包括依法繳納海域使用金和相關稅費)不足總投資金額百分之二十五,未經批准中止開發建設滿一年的;
(三)無正當理由停止使用海域一年以上的。
第三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海洋主管部門可以按照規定報請市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海域使用權:
(一)因國家安全或者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二)因規劃調整改變海域功能;
(三)因產業政策調整,用海項目調整為禁止發展類或者限制發展類產業;
(四)海域自然資源或者自然條件發生重大變化,海域使用權人提出終止海域使用權並申請註銷登記;
(五)海域自然環境和生態平衡受到破壞未能依法或者按照海域使用權出讓契約約定及時修復;
(六)擅自改變海域用途,經責令改正而拒不改正;
(七)未依法繳納
海域使用金,經責令改正而拒不改正;
(八)本條例以及法律、法規規定其他需要收回海域使用權的情形。
因前款第一項至三項情形提前收回海域使用權的,應當根據海域使用年限和開發利用情況,經依法評估後給予海域使用權人相應補償。
第三十八條 海域使用權期限屆滿,海域使用權人需要繼續使用該海域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兩個月內向市海洋主管部門申請續期。除下列情形外,市海洋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報請市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批准續期:
(一)因國家安全或者其他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海域使用權;
(二)用海項目不符合國土空間總體規劃、海洋生態環境保護規劃、海岸帶保護與利用規劃和重點海域詳細規劃;
(三)海域使用權出讓契約約定不予續期;
(四)法律、法規規定不予續期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域使用權終止:
(一)海域使用權期限屆滿海域使用權人未申請續期或者申請續期未被批准的;
(二)海域使用權期限屆滿且海域使用權出讓契約約定不予續期的;
(三)海域使用權被依法收回的;
(四)海域使用權人申請終止海域使用權被批准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海域使用權終止的,海域使用權人應當交還海域使用權屬證書,並辦理註銷登記。海域使用權人不依法辦理註銷登記的,由登記機關依囑託依法註銷並予以公告。
第四十條 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權的圍填海項目,項目竣工驗收後,海域使用權人可以憑海域使用權屬證書、海域使用權出讓契約、項目竣工海域使用驗收合格檔案等材料,向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辦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按照批准圍填海時確定的使用功能換髮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屬證書。土地進行開發建設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按照國有土地管理相關規定繳納地價並與規劃資源部門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契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自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之日起,相應的海域使用權同時滅失。
第四十一條 下列項目用海無須取得海域使用權,但是應當遵守海洋生態環境保護和建設項目管理的相關規定:
(一)建設和維護公共航道和錨地;
(二)建設防波堤、擋潮閘等公共防災減災設施;
(三)市、區人民政府相關主管部門開展海洋生態整治修復活動;
(四)為重大項目和
公共基礎設施項目建設臨時輔助性設施且在十二個月內自行拆除並恢復海域原狀的。
市海洋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主管部門確定前款項目用海管理責任人,劃定管理範圍,簽訂管理協定,明確管理責任。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章 海域使用管理
第四十二條 海域使用權人依法使用海域並獲得收益的權利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海域使用權人有依法保護和合理使用海域的義務;海域使用權人對不妨害其依法使用海域的非排他性用海活動,不得阻撓。
第四十三條 海域使用權人在使用海域時,應當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認真履行海域使用權出讓契約約定的各項義務,並接受市海洋主管部門、市海洋綜合執法機構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所使用海域的自然資源或者自然條件發生重大變化時,海域使用權人應當及時報告市海洋主管部門。
第四十四條 海洋工程和海岸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對海洋生態環境進行科學調查,根據自然條件和社會條件合理選址,編制環境影響報告,並在建設項目開工前,將環境影響報告報市生態環境部門依法審查批准。
第四十五條 海洋工程和海岸工程的環境影響評價,應當以工程對海洋生態環境和海洋資源的影響為重點進行綜合分析、預測和評估,並提出相應的生態環境保護措施,預防、控制或者減輕工程對海洋生態環境和海洋資源造成的不利影響和破壞。
第四十六條 海洋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工程概況;
(二)工程所在海域生態環境現狀和相鄰海域開發利用情況;
(三)工程與海洋生態環境保護和海域使用管理相關規劃要求的符合性分析;
(四)工程對海洋生態環境和海洋資源可能造成影響的分析、預測和評估;
(五)工程對相鄰海域功能和其他開發利用活動影響的分析以及預測;
(六)工程生態用海方案(包括海岸線利用、用海布局、生態修復與補償、跟蹤監測以及監測能力建設等方案)的生態環境可行性分析;
(七)工程選址的生態環境可行性分析;
(八)工程對海洋生態環境影響的經濟損益分析和環境風險分析;
(九)擬採取的生態環境保護措施及其經濟、技術論證;
(十)公眾參與情況;
(十一)生態環境影響評價結論。
海洋工程可能對海岸生態環境產生破壞的,其環境影響報告應當增加工程對近岸自然保護區等
陸地生態系統影響的分析和評價。
第四十七條 海岸工程環境影響報告除按照有關規定編制外,還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建設項目所在地及其附近海域的生態環境狀況;
(二)工程建設可能對海洋生態環境造成的影響;
(三)擬採取的海洋生態環境保護措施及其經濟、技術可行性論證結論;
(四)建設項目對海洋生態環境影響評價結論。
第四十八條 圍填海項目未依照本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的,不得實施開發建設活動。國家對港口建設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圍填海項目需要建設臨時建築物的,應當將擬建設臨時建築物的位置、面積、用途、高度、建築材料、使用期限等信息報市海洋綜合執法機構。海域使用權人在辦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之前,應當自行拆除臨時建築物。
前款臨時建築不得用於工程建設以外的用途。
第四十九條 在海洋生態保護紅線區、各級海洋自然保護區、海濱風景遊覽區和其他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內,不得建設污染環境、破壞景觀的海岸工程項目。在上述區域外建設海岸工程的,不得損害上述區域的生態功能和環境質量。
第五十條 建設海岸工程,不得改變、破壞國家和地方重點保護的野生動植物生存環境;不得建設可能導致重點保護的野生動植物生存環境污染和破壞的海岸工程。確需建設的,應當徵得野生動植物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並由建設單位負責組織採取易地繁育等措施,保證物種延續。
第五十一條 建設海上堤壩、跨海橋樑,或者開展海上娛樂以及運動、景觀開發建設或者航道疏浚的,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防止對海岸的淤積或者侵蝕。
第五十二條 海岸工程需要使用海域建設海上建築物、構築物的,應當與陸域主體工程一併辦理規劃、建設、消防等建設項目審批以及備案手續。
海洋工程建設海上建築物、構築物的,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辦理建設審批手續。市規劃資源、建設、消防等主管部門可以根據需要制定海上建築物、構築物建設的相關標準或者技術規範。
港口、公路、電纜管道、海底隧道等海岸工程或者海洋工程的建設審批,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三條 海洋工程新建、改建、擴建海上建築物、構築物的,建設單位應當向市規劃資源部門提交以下材料,申請辦理海洋工程規劃許可證:
(一)海域使用論證報告;
(二)海域使用權屬證書或者管理範圍監管協定,已簽訂海域使用權出讓契約的還應當提交海域使用權出讓契約;
(三)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等材料。
資料齊全、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符合海域使用論證報告和重點海域詳細規劃的,市規劃資源部門應當核發海洋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五十四條 海洋工程新建、改建、擴建海上建築物、構築物,屬於大型人員密集場所或者特殊建設工程的,應當依法向建設主管部門申請消防設計審核。建設其他海上建築物、構築物,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將消防設計檔案報建設主管部門備案,由建設主管部門按照規定進行抽查;按照規定無需辦理施工許可的,可以不辦理消防設計備案。
第五十五條 海洋工程新建、改建、擴建海上建築物、構築物的,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工程開工前向建設主管部門提交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圖設計檔案以及消防、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的審查意見,申領施工許可證。
第五十六條 圍填海項目開工前以及開工後,市海洋綜合執法機構可以檢查建設單位確定的填海方式、堆填物料、進度計畫等資料和設施情況。
前款填海方式、堆填物料等不符合海域使用論證報告和環境影響報告相關要求的,市海洋綜合執法機構應當責令建設單位改正。
第五十七條 海洋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委託測繪機構開展竣工測繪,並在竣工測繪完成後向市規劃資源部門申請規劃驗收。符合海洋工程規劃許可證要求的,市規劃資源部門應當自收到驗收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核心發規劃驗收合格證明;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予辦理相關不動產產權登記,不得投入使用。海洋工程可以根據項目實際情況進行分期驗收。
海洋工程具體驗收標準由市規劃資源部門制定,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五十八條 建設主管部門及其委託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負責對海上建築物、構築物建設活動實施監督管理。消防、特種設備安全、燃氣等主管部門負責辦理海上建築物、構築物專項驗收或者備案。
建設單位應當組織開展海上建築物、構築物竣工驗收,並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竣工驗收報告以及規劃、消防、電梯、燃氣等合格證明檔案或者準許使用檔案報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五十九條 在道路、電纜管道、海底隧道等線性設施保護範圍內開展用海活動,應當遵守上述設施保護管理的有關規定。
城市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項目用海確需進入上述設施保護範圍從事海上作業或者建設相關設施的,申請人應當與有關設施所有人協商,就相關技術處理、保護措施和損害賠償等事項達成協定並在施工之前告知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未能達成協定的,不得在上述設施保護範圍內開展用海活動。
國家和廣東省對在油氣管線等危險品線性工程的高后果區建設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十條 國家批准的重大項目需要圍填海的,應當嚴格控制單體項目圍填海面積和占用海岸線長度,嚴格控制沿岸平推、截彎取直、連島工程等方式圍填海,嚴格控制海灣內圍填海。
第六十一條 建立漁業資源保護制度。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採取設立禁漁區、禁漁期和增殖放流等措施,保護海洋漁業資源。
第六十二條 建立沙灘、紅樹林、珊瑚礁資源保護制度。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破壞或者私自占用沙灘、紅樹林、珊瑚礁;禁止在沙灘、紅樹林和珊瑚礁生長區域建設毀壞沙灘、紅樹林和珊瑚礁生態系統的海岸工程。
第六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沙灘、紅樹林、珊瑚礁生態環境和資源承載力,制定相關保護措施,實行分類管理。
市規劃資源部門應當組織開展沙灘、紅樹林、珊瑚礁資源調查與評估,建立並及時更新資源管理檔案,進行統一保護和管理。
沿海各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轄區內的沙灘、紅樹林、珊瑚礁資源履行保護職責。因自然災害等原因造成沙灘、紅樹林、珊瑚礁資源破壞和流失的,應當按照相關規定予以修復。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六十四條 禁止下列用海行為:
(一)直接向海域排放油類、廢水;
(二)在海域焚燒廢棄物、處置有毒有害物質;
(三)向海域非法傾倒廢棄物;
(四)非法設定入海排污口,向海域排放陸源污染物;
(五)非法採挖砂石;
(六)在海域非法建設建築物、構築物;
(七)非法占用、破壞海岸線和沙灘資源;
(八)非法採挖珊瑚礁、毀壞紅樹林;
(九)其他破壞海洋生態環境的行為。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六十五條 市海洋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海域使用的監督管理。市海洋綜合執法機構負責管轄區域內海域使用的日常監督檢查工作,對發現的違法使用海域行為和破壞海洋生態環境的違法行為,可以以該機構的名義依法立案查處。
第六十六條 沿海各區人民政府以及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職權對管轄範圍內的海域使用行為加強監督管理,發現違法使用海域行為和破壞海洋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應當依職權處理或者及時轉請有權機關處理。
第六十七條 建立海域使用管理公眾參與制度。下列事項應當公開徵求公眾意見:
(一)編制和修改國土空間總體規劃、涉及海洋生態環境保護和海域使用有關專項規劃;
(二)審批或者報請審批需要改變海域自然屬性或者自然岸線的項目用海;
(三)審批或者報請審批不改變海域自然屬性用海七百公頃以上的項目用海;
(四)市人民政府決定公開徵求意見的其他項目用海。
有關部門應當認真研究公眾提出的意見和建議,並在報請市人民政府審查或者批准時附具異議處理意見。
需要提交海域使用論證報告的項目用海和涉及公共利益的臨時用海,市海洋主管部門在報請市人民政府審查或者批准前,應當在公開徵求意見時一併進行公示,公示內容包括擬建議批准用海的範圍、用途、面積等,公示時間不得少於十日。公示期限內對擬建議批准的項目用海有異議的,應當在報請市人民政府審查或者批准時附具異議處理意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海洋主管部門或者有關主管部門應當依法舉行聽證會:
(一)海域使用申請涉及公共利益的;
(二)海域使用申請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害關係,利害關係人提出聽證申請的;
(三)市人民政府決定舉行聽證會的其他項目用海。
第六十八條 建立海域使用管理社會監督制度。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違法使用海域和破壞海洋生態環境的行為,有權向市海洋主管部門、市海洋綜合執法機構以及各有關主管部門舉報。受理舉報的部門和機構應當依職權處理或者及時轉請有權機關處理。
廣播、電視、報紙和網際網路媒體等應當發揮新聞輿論監督作用,及時將違法使用海域和破壞海洋生態環境的嚴重違法行為予以公開報導。
第六十九條 違法使用海域和破壞海洋生態環境的行為致使公共利益受到嚴重侵害的,市、區人民檢察院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訴訟,或者支持有關社會組織依法提起公益訴訟。
第七十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海域生態環境保護的監督檢查,嚴格控制圍填海等改變海域自然屬性或者生態環境的用海項目;對受到損害的海域自然生態系統,及時組織修復。
第七十一條 市海洋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海域使用動態監測系統,實時監控海域使用情況,定期發布海域使用監測和相關統計報告。
第七十二條 市海洋主管部門或者市海洋綜合執法機構可以在從事海洋傾廢、采砂等可能污染海洋環境、破壞海洋生態的相關設備上安裝監控設施,加強對海域使用和海洋生態環境保護的監督,海域使用權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七十三條 市海洋綜合執法機構執法人員履行職責時,應當出示有效執法證件。發現違法使用海域和破壞海洋生態環境的行為,應當責令行為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並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當事人提供海域使用的有關檔案和資料;
(二)要求當事人就有關問題作出說明;
(三)進入有關場所進行勘查、拍照、錄像;
(四)查閱有關材料;
(五)對可能造成海洋生態環境嚴重破壞的,暫扣當事人使用的相關工具和設備。
第七十四條 區人民政府、市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履行海域使用監督管理職責,需要市海洋主管部門提供交通、通訊和資料查詢協助的,市海洋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提供。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五條 未經批准或者騙取批准非法占用海域的,由市海洋綜合執法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退還非法占用的海域並恢復海域原狀,沒收違法所得,比照合法使用海域應當繳納的海域使用金處十倍罰款。
第七十六條 未經批准或者騙取批准進行圍填海的,由市海洋綜合執法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退還非法占用的海域並恢復海域原狀,沒收違法所得,比照合法使用海域應當繳納的海域使用金處二十倍罰款。
第七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臨時海域使用期限屆滿,海域使用權人未將使用的海域恢復原狀的,由市海洋綜合執法機構責令一個月內恢復海域原狀;逾期未恢復海域原狀的,沒收違法所得,比照合法使用海域應當繳納的海域使用金處五倍罰款。
第七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海域使用權人閒置海域一年以上不滿兩年的,由市海洋綜合執法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按照閒置期間內應當繳納的海域使用金處兩倍罰款;連續閒置海域超過兩年的,無償收回閒置海域的使用權。
第七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條規定,在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契約之前實施開發建設的,由市海洋綜合執法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拆除建築物、構築物和設施;逾期未拆除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涉及建設、環保、市場監督、消防、安全生產等違法行為,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處罰。
第八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未取得海洋工程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海洋工程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要求進行建設的,由市海洋綜合執法機構責令停止建設;可以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的罰款;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所得,並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的罰款。
第八十一條 海域使用期限屆滿,屬於本條例規定可以續期的情形,海域使用權人未辦理續期手續仍繼續使用海域的,由市海洋綜合執法機構責令限期辦理續期手續;逾期未辦理的,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海域並恢復海域原狀,沒收違法所得,比照合法使用海域應當繳納的海域使用金處十倍罰款。
海域使用期限屆滿,屬於本條例規定不予續期的情形,海域使用權人未退出海域並恢復海域原狀的,由市海洋綜合執法機構責令限期退還非法占用的海域並恢復海域原狀;逾期未退還非法占用海域並恢復海域原狀的,沒收違法所得,比照合法使用海域應當繳納的海域使用金處十倍罰款。
第八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將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海洋工程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市海洋綜合執法機構責令停止使用,並處十萬元罰款。
第八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六十四條第三項規定,使用船舶向海域非法傾倒廢棄物的,由市海洋綜合執法機構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使用汽車等其他運輸工具向海域非法傾倒廢棄物的,由市海洋綜合執法機構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六十四條第五項規定,非法採挖砂石的,由市海洋綜合執法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六十四條第八項規定,非法採挖珊瑚礁或者毀壞紅樹林的,由依法履行監督職責的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六條 市海洋主管部門、市海洋綜合執法機構違法頒發海域使用權證書,或者頒發海域使用權證書後未依法進行監督管理,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依法查處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八十八條 本條例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海岸線,是指海域與陸地的分界線。
(二)海岸帶,是指海洋與陸地交匯地帶,包括海岸線向陸地一側延伸的濱海陸地與向海洋一側延伸的近岸海域。
(三)海洋工程,是指以開發、利用、保護、恢復海洋資源為目的,並且工程主體位於海岸線向海洋一側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
(四)海岸工程,是指工程主體或者其作業活動位於海岸線向陸地一側,為控制海水或者利用海域完成部分或者全部功能,並對海洋生態環境產生影響的建設工程。
第八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實施之前已經實際使用海域但未依法辦理海域使用手續的,應當於本條例實施後六個月內依法申請辦理海域使用權相關手續。符合法律、法規規定以及相關規劃要求的,依法辦理相關手續,並一次性補繳海域使用金;逾期未申請,或者申請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以及相關規劃要求的,按照相關規定處理。
屬於圍填海歷史遺留問題的,按照相關規定處理。
第九十條 本條例規定罰款處罰的,市海洋綜合執法機構應當自本條例實施之日起六個月內就本條例規定的罰款幅度制定具體執行標準。
第九十一條 本條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近日,《深圳經濟特區海域使用管理條例》經
深圳市人大常委會會議表決通過,並將於5月1日起實施。《條例》通過一系列制度創新,力求達到合理開發海洋資源和有效保護海洋生態環境的雙贏局面。
按照保護優先的原則,《條例》嚴格管控填海用海,規定除國家批准建設的重大項目外,全面禁止圍填海。國家批准的重大項目需要圍填海的,應當嚴格控制單體項目圍填海面積和占用岸線長度,嚴格控制沿岸平推、截彎取直、連島工程等方式圍填海,嚴格控制海灣內圍填海。
海岸線是海洋經濟的“生命線”,而深圳擁有1145平方公里海域面積和260公里海岸線。本次《條例》設立專章創新了若干保護深圳市海岸線的規定,明確本市自然岸線保有率控制目標為不低於40%,較國家目標35%高五個百分點。不能滿足自然岸線占補平衡要求的建設項目用海申請不予批准。
明確海域使用權出讓方式的具體情形是《條例》的亮點之一。《條例》明確規定市海洋主管部門應制定審批使用海域目錄,將公共設施項目、重大建設項目等用海項目納入目錄,經市政府批准後實施。用海項目屬於目錄所列情形的,可以通過批准申請方式出讓海域使用權。其他用海項目應當依法採取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海域使用權。
為防止海域和岸線資源過度開發,《條例》專門規定了海域使用權出讓的負面清單,明確規定不符合深圳市規劃要求、可能破壞海域資源、自然景觀和生態平衡等八種情形不得通過審批或者招拍掛方式出讓海域使用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