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經濟特區防洪、防風規定》在1994.06.04由深圳市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經濟特區防洪、防風規定
- 頒布時間:1994年06月04日
- 實施時間:1994年06月04日
- 頒布單位:深圳市政府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防禦洪水、颱風災害, 保護人民生命和國家、集體、個人的財產安全, 及時組織搶險救災, 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深圳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洪水、颱風的防禦及搶險救災, 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深圳市防汛、防旱、防風指揮部(以下簡稱市三防指揮部)統一組織、指揮特區的防洪、防風及搶險救災工作。
各區三防指揮部在市三防指揮部的統一指揮下, 負責本轄區內的防洪、防風及搶險救災工作。
各有關單位和個人及駐深部隊、武警、預備役部隊及基幹民兵等, 應根據各自的職責, 在市、區三防指揮部的指揮下, 組織或參與搶險救災工作。
第四條 防洪、防風及搶險救災工作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市政府各部門、各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全面負責本部門、本單位的防洪、防風及搶險救災工作。
第二章 搶險救災機構及職責
第五條 市三防指揮部辦公室(以下簡稱市三防辦)是市三防指揮部的工作機構, 其主要職責為:
(一)編制洪水、颱風災害的風險圖表;
(二)發布排洪預警信號;
(三)聯絡、協調各有關部門搶險救災工作, 編制險情、災情報告及搶險救災情況報告;
(四)根據市三防指揮部的命令, 發布災情公報;
(五)根據市三防指揮部的決定, 公布臨時避險場地的位置及撤退、疏散的路線;
(六)根據市三防指揮部的決定, 組織臨時搶險救災隊伍;
(七)經市三防指揮部授權, 採取必要的緊急處置措施;
(八)完成市三防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六條 搶險救災期間, 市公安機關負責指揮災民的疏散及撤退, 市公安消防部門負責陸地的突擊救生。
第七條 搶險救災期間, 市衛生部門應組織突擊救護隊伍, 負責傷病人員救護及災區的衛生防疫。
第八條 搶險救災期間, 市計畫部門和市貿易發展部門負責制訂搶險救災物資、器材及災民生活必需品的儲備、調用計畫並組織實施。
搶險救災及善後恢復所必須的費用由市計畫、財政部門負責籌措。
第九條 搶險救災期間, 市水務、供電、郵電部門負責搶修供水、供電及郵電設施。市水務部門還應負責水利工程的搶險, 並負責疏通排洪河道。
第十條 搶險救災期間, 市運輸部門負責搶修毀損道路, 調度搶險救災車、船及航空器, 運送搶險救災物資。
第十一條 搶險救災期間, 市建設部門、城管部門負責市政工程搶險和維修。
第十二條 搶險救災期間, 市城管部門負責在危險地帶或危險建築物附近劃出警戒區域, 掛出警戒標誌並組織警戒, 及時組織疏散、轉移該危險區域的人員、財產, 市住宅管理部門應予協助。
第十三條 搶險救災期間, 市民政部門及街道辦事處負責災民的安置及災民生活必需品的發放, 並協助做好災民疏散、撤退和避險。
第三章 監測與預警
第十四條 颱風、暴雨的監測與預警由深圳市氣象台(以下簡稱氣象台)負責。
第十五條 颱風、暴雨的預警信號由氣象台統一發布, 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發布颱風、暴雨的預警信號。
第十六條 颱風預警信號為:
(一)T(燈光信號白白白)為颱風注意信號, 其含義為: 距離我市800公里範圍內有熱帶氣旋生成或移入, 48小時內可能影響我市;
(二)●(燈光信號白綠白)為強風信號, 其含義為: 距離我市300——500公里範圍內有熱帶氣旋生成或移入, 24小時內可能影響我市, 風力可達6—7級;
(三)▲(燈光信號白綠綠)為大風信號, 其含義為: 距離我市200 公里範圍內有熱帶氣旋移入, 12小時內即影響我市, 風力可達8級以上;
(四) (燈光信號綠綠綠)為大風增強信號, 其含義為: 熱帶氣旋將嚴重影響我市, 平均風力8級以上, 陣風11級以上;
(五) +(燈光信號紅綠紅)為颶風信號, 其含義為: 熱帶氣旋在我市或其附近登入, 平均風力10級以上, 陣風12級以上;
(六)○(燈光信號綠白白)為颱風解除信號, 其含義為: 熱帶氣旋已登入減弱或中途轉向, 將不再對我市構成威脅。
港口碼頭使用前款所列燈光信號, 與相應之標識信號有同等含義。
本條第一款所列預警信號, 在電視上播出時其顏色為白色。
第十七條 暴雨預警信號為:
(一)黃色 , 其含義為: 6小時內, 我市將有較大的降雨;
(二)紅色 , 其含義為: 在剛過去的1—2小時內, 我市部分地區的降雨量已達50毫米以上;
(三)藍色 , 其含義為: 在剛過去的 3小時內, 我市部分地區的降雨量已達100毫米以上。
第十八條 颱風伴隨較大降雨過程的, 氣象台應同時發布颱風預警信號及暴雨預警信號。
第十九條 氣象台發布了T或●或黃色 後, 應每3小時重新確認或更新一次; 發布了▲或紅色 後, 應每1小時重新確認或更新一次; 發布了 或+或藍色 後, 應於每30分鐘重新確認或更新一次。
第二十條 氣象台應根據本規定編制預警信號的宣傳手冊, 以備公眾隨時查詢, 並應說明相應預警信號的含義以及應注意的事項, 提示可採取的適當措施。
第二十一條 水庫及滯洪區的排洪監測與預警由市三防辦負責。
第二十二條 排洪預警信號為:
(一)白色水波線≈, 其含義為: 水庫或滯洪區水位已達到警戒水位, 在隨後的時間裡可能排洪。
(二)紅色水坡線≈, 其含義為: 水庫或滯洪區水位已達到排洪水位, 將於標明的時間開始排洪。
發出紅色水波線≈信號的, 水波線上應同時標明排洪流量 (排洪流量以立方米/秒單位表示) 並在水波線右側標明排洪時間;
(三)藍色水波線≈, 其含義為, 正在排洪;
發出藍色水波線≈的 , 水波線上應同時標明排洪流量 ( 排洪流量以立方米/秒單位表示)。
發布前款排洪預警信號, 應同時標明排洪的水庫或滯洪區的名稱。
第二十三條 市三防辦發布紅色或藍色水波線≈信號的, 應根據排洪流量或排洪時間的變更, 相應變更排洪預警信號。
第二十四條 水庫或滯洪區的警戒水位、排洪水位由深圳市水務部門根據具體情況制定。
排洪流量的大小, 以保證堤壩及上下游安全為原則, 由市水務部門具體確定。
第二十五條 水庫或滯洪區排洪, 應至少提前 3小時發布紅色水波線≈信號。
第二十六條 排洪信號解除, 市三防辦應告知市新聞宣傳單位解除排洪預警信號。
第二十七條 市新聞宣傳單位應根據氣象台發布的颱風、暴雨預警信號及市三防辦發布的排洪預警信號, 及時向公眾傳播。
港口碼頭應根據氣象台發布的颱風、暴雨預警信號以燈光發出預警。
第二十八條 市新聞宣傳單位接到氣象台和市三防辦發布的預警信號的,應於接到信號後15分鐘內向公眾播出, 但報紙除外。
第二十九條 市新聞宣傳單位不得向公眾傳播非氣象台和市三防辦發布的預警信號。
第四章 搶險救災
第三十條 T或黃色 信號發布後:
(一)市新聞宣傳單位應提示公眾注意防洪、防風;
(二)深圳市港務部門(以下簡稱市港務部門)應通知停泊在港口的船舶搶卸或搶裝。
第三十一條 ●信號發布後:
(一) 市港務部門應通知候潮出港的大型船舶準備擇地避風;
(二) 幼稚園停止上課, 對已經到達幼稚園的兒童, 幼稚園應負責保護。
第三十二條 ▲或紅色 信號發布後:
(一) 各級三防指揮部或成員單位及各區、鎮、街道辦事處及低洼地帶的有關單位, 應派出值班指揮人員到崗, 並準備應急措施;
(二) 各有關部門應根據各自的職責組織相應的搶險隊伍, 準備搶險物資、器材;
(三) 水務、供電、通訊、交通運輸部門的防汛負責人應上崗值班, 並派出巡查人員, 檢查工程設施;
(四) 城管部門應在可能發生山泥傾瀉、山體滑坡、道路坍塌、建築物倒塌等險情的危險地帶劃出警戒區域並負責警戒, 組織當地人員、財產疏散、撤離;
(五) 住宅管理部門應協助城管部門組織對危險住房的警戒及住房疏散、撤退;
(六) 市三防辦向公眾發布公告, 告知臨時避險場所及撤退路線;
(七) 開放全部臨時避險場所;
(八) 市港務部門應通知港口船舶停止作業, 並告知選擇適當地點拋錨避風;
(九) 中、國小停課, 學校應負責保護已到達學校的學生, 並負責組織撤退、疏散;
(十) 公安機關應組織力量, 指揮人員疏散、撤退, 並維護治安秩序。
(十一) 霓虹燈及其他室外電源應一律切斷。
第三十三條 或+或藍色 信號發布後:
(一) 各級三防指揮部成員應到三防指揮部集中, 三防指揮部成員不能親自到達的, 應派出聯絡人員到三防指揮部參與工作;
(二) 各搶險隊伍應進入各自崗位;
(三) 市港務部門應通知各港口碼頭, 採取措施防止船舶、設施走錨、擱淺或碰撞。
第三十四條 紅色水波線≈信號發布後:
(一) 各河道管理單位應根據排洪流量及潮汐水位情況, 編制沿河主要站點的水點陣圖表, 並報告市三防指揮部;
(二) 市三防指揮部接到排洪河道的水點陣圖表後, 應即時通過大眾傳播媒介向公眾公告;
(三) 各有關單位應根據三防指揮部的命令採取相應的應急搶險措施;
(四) 人員、財產須撤離的, 各有關部門應迅速組織人員, 財產的撤離。
第五章 海上救援
第三十五條 深圳市海上救援中心負責深圳市附近海域的海上救援。海上救援以拯救生命為首要目標。
第三十六條 海上救援中心接到海上遇險求救信號後, 應立即採取必要的救援措施, 並迅速向有關單位或人員報告。
第三十七條 遇險現場附近的船舶、設施接到求救信號或發現遇險情況的,應立即向海上救援中心報告現場情況及本船舶、設施的名稱、呼號和位置, 並服從海上救援中心的統一指揮, 積極參與救援工作。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各部門、各單位未履行本規定防洪、防風及搶險救災工作職責的, 給予其行政領導相應的行政處分, 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 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有關行政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 未履行其職責造成嚴重後果的, 給予行政處分, 構成犯罪的, 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新聞宣傳單位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 未按規定向公眾播發氣象台或市三防辦發布的預警信號的, 由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 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 由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規定由深圳市水務部門解釋。
第四十二條 深圳市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及氣象台等單位可依據本規定製定實施辦法。
第四十三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