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經濟特區海域污染防治條例(修訂徵求意見稿)

《深圳經濟特區海域污染防治條例(修訂徵求意見稿)》在深圳市司法局官網公開徵求意見。根據修訂,深圳擬將定期公告海域水質狀況,建立海上環衛制度等,系統解決深圳海域污染防治突出問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經濟特區海域污染防治條例(修訂徵求意見稿)
  • 徵求意見時間:2022年5月
發展歷史,內容解讀,

發展歷史

2022年5月,《深圳經濟特區海域污染防治條例(修訂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條例(徵求意見稿)》)在市司法局官網公開徵求意見。

內容解讀

要求建設海洋環境監視監測體系
  隨著海洋經濟的發展,海洋開發利用活動對海洋生態環境的直接破壞日趨嚴重,成為嚴重製約海洋環境可持續利用的重要因素。為此,《條例(徵求意見稿)》新增“海洋生態保護”一章,建立海洋生態保護制度。通過完善海洋生態保護制度,促使有關部門加強對海洋生態系統的科學規劃,對海洋生態系統、濱海濕地、重點海域保護等作出更嚴格規定。
  當前,我市海洋環境監視監測能力不足,海域發生污染、赤潮不能得到及時的發現與預警。《條例(徵求意見稿)》要求建設海洋環境監視監測體系,完善海域監視監測機制,定期公告海域水質狀況。近年來,海域赤潮頻發,對近岸海域環境影響較大,因此,增加了要建立赤潮應急回響機制,強化赤潮災害預測、預警、預防、治理和應急回響。
  《條例(徵求意見稿)》還增設由市人民政府推動建立粵港澳大灣區海洋生態環境保護協調機制,成立海洋生態環境保護區域合作組織,促進區域海洋生態環境一體化協同保護、海洋生態環境聯防共治和污染應急資源共享。
要求建立海上環衛制度
  近年來,國家提高了主要污染物排放濃度標準。《條例(徵求意見稿)》增加要求生態環境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海洋環境保護規劃,建立並實施排污總量控制制度,確定主要污染物排海總量控制指標,對主要污染源分配排放控制數量,並對入海排放口實施分類管理,在排污口安裝視頻監控設施和標識牌,從源頭控制海域污染。
  由於海上環衛制度不健全,未明確海洋垃圾清除管理的責任部門,導致多年來海洋垃圾不能得到有效清理。《條例(徵求意見稿)》明確市生態環境部門統籌建立海上環衛制度,沿海區人民政府具體負責區域內公共海域海漂垃圾的清除工作,對於屬於岸線、海域使用單位的海域則由使用者負責清除該海域範圍內的海漂垃圾。
  還要求由市交通運輸部門統籌建立船舶污染物處理中心,解決目前本地缺乏殘油、油污水處理能力,而轉移異地處理存在諸多問題,從而實現船舶污染物集中處理,防止造成二次污染。
  針對來自疫區或出現疫情的船舶,需要處理船舶垃圾、生活污水、殘油、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質污水、壓載水和沉積物的,《條例(徵求意見稿)》明確應當申請海關或衛生防疫部門進行衛生處理。未經衛生處理的,不得排放和接收,防止疫情在本地傳播。
 造成海洋環境污染處罰或將達百萬
  《條例(徵求意見稿)》加大了違法處罰力度。其中提出,在海洋保護區、漁業資源利用和養護區、海濱浴場、海水資源利用區等重點海域,設定排污口、排放污染物的;無證排污或者擅自改變排污方式的;存在在海上焚燒廢棄物等禁止行為的,由生態環境部門責令改正,並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法規定,造成海洋環境污染的責任者,除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外,由依照本法規定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處十萬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或者按照直接損失的百分之三十計算罰款。對嚴重污染海洋環境、破壞海洋生態,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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