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海域管理範圍劃定管理辦法

為規範海域管理,促進海域的合理使用,根據《深圳經濟特區海域使用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市海域管理範圍劃定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1年12月1日
  • 實施時間:2022年1月1日
  • 發布單位: 深圳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印發通知,管理辦法,

印發通知

各有關單位:
  《深圳市海域管理範圍劃定管理辦法》經市政府同意,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深圳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2021年12月1日

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屬於深圳市批准許可權的下列項目用海通過劃定管理範圍進行管理:
  (一)建設和維護公共航道和錨地;
  (二)建設和維護防波堤、防潮堤、排澇泵站、水文站、擋潮閘、海洋觀測站(點)等公共防災減災設施;
  (三)市、區人民政府相關主管部門開展的種植紅樹林、建設和維護人工魚礁、岸線生態修復等海洋生態整治修復活動;
  (四)為重大項目和公共基礎設施項目建設臨時輔助性設施且在12個月內自行拆除並恢復海域原狀的。
  第三條 劃定管理範圍的項目用海無須取得海域使用權。項目用海的管理責任人應當取得用海批覆並簽訂管理協定,在劃定的管理範圍內使用海域,履行管理責任。
  第四條 項目用海管理範圍的劃定和管理應當遵循保障公益、科學使用、規範管理、責任明晰的原則。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海洋主管部門)統籌全市項目用海管理範圍的劃定和管理,其下設各派出機構(以下簡稱派出機構)承擔劃定管理範圍的受理、審查、簽訂管理協定等有關具體工作。
  市海洋主管部門、沿海區政府(含新區管委會)及市政府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劃定管理範圍海域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 劃定管理範圍的項目用海應當嚴格遵守海洋生態保護的要求。
  屬於本辦法第二條第(一)至(三)項規定的項目用海,涉及建築物、構築物等工程建設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海上工程建設審批管理的條件、程式和要求辦理相關手續。
  劃定管理範圍的項目用海不得轉讓、出租、抵押,不得改變其海域用途和項目性質。
  第七條 市海洋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沿海區政府(含新區管委會)及市政府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管理責任人。管理責任人作為用海申請人,按照本辦法規定申請辦理劃定管理範圍相關手續。
  第八條 除本辦法第二條第(四)項規定的用海情形和對已建成用海項目開展維護外,申請人應當依據海域使用論證技術導則等規定進行海域使用論證,組織編制海域使用論證報告書(表)。
  國家和省對開展海洋生態保護修復活動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九條 申請人應當向轄區派出機構提出劃定管理範圍的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劃定管理範圍申請書及相關用海圖件(包括用海位置圖、界址圖等);
  (二)本辦法第二條第(一)至(三)項規定的項目用海需提交發改部門出具的立項批准檔案,第(四)項規定的項目用海需提交發改部門出具的重大項目和公共基礎設施主體工程的立項批准檔案;
  (三)需要進行海域使用論證的,提交海域使用論證報告書(表);
  (四)存在利益相關者的,提交利益相關者的支持性意見、解決方案或協定;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條 派出機構應當按以下要求對相關材料進行審查,並就生態環境保護措施徵求轄區生態環境部門的意見:
  (一)是否符合國土空間總體規劃、海岸帶保護與利用規劃、重點海域詳細規劃等相關規劃;
  (二)是否符合海洋生態紅線有關要求;
  (三)是否符合海岸線保護要求;
  (四)存在利益相關者的,所提交解決方案或協定是否合理可行;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經審查通過的劃定管理範圍申請,由派出機構出具用海審查意見;審查未通過的,由派出機構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 用海審查通過後,派出機構應當將擬劃定管理範圍的海域位置、範圍、面積、用途、期限等信息在市海洋主管部門網站或市級報紙上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於7個工作日。
  公示期限內,單位和個人對擬批准劃定管理範圍的項目用海有異議的,派出機構應當在報請市海洋主管部門審核時附具異議處理意見。
  第十二條 本辦法第二條第(一)至(三)項規定的管理範圍期限,可根據相關規劃、用海項目周期、用海項目工程設計年限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規定的最高年限內確定;第(四)項規定的用海情形最高期限不超過12個月。
  第十三條 公示期滿後,派出機構應當將擬劃定管理範圍的申請材料、用海審查意見、公示情況說明和異議處理意見等材料報市海洋主管部門審核。
  劃定管理範圍申請屬於本辦法第二條第(一)至(三)項用海項目中涉及海洋工程新建、改建、擴建海上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以及其他確需報市政府批准的用海項目,由市海洋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市政府審批。
  除前款規定的用海項目之外的劃定管理範圍申請,由市海洋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四條 劃定管理範圍申請經批准後,由派出機構作出項目用海批覆,內容包括:
  (一)批准劃定管理範圍海域的面積、位置、用途和期限;
  (二)海域使用金徵收金額、繳納方式、繳納期限等;
  (三)簽訂管理協定的地點和期限;
  (四)海域使用管理要求;
  (五)逾期的法律後果;
  (六)其他有關的內容。
  第十五條 管理責任人應當按照海域使用金徵收規定繳納海域使用金;符合免繳或減免海域使用金用海情形的,依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申請人繳納海域使用金或完成海域使用金減免手續後,派出機構應當與申請人簽訂管理協定,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未簽訂管理協定前,管理責任人不得實施開發建設活動。
  管理協定應當包含以下內容:
  (一)管理責任人;
  (二)管理範圍的海域位置、範圍、用途、規劃條件、用海類型、用海方式、海洋生態環境保護要求等;
  (三)海域使用金繳納情況等;
  (四)管理責任的具體內容;
  (五)涉及海洋工程新建、改建、擴建海上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應當明確開工和竣工日期;
  (六)管理期限及期限屆滿的處理方式;
  (七)管理範圍變更、調整的情形及處理方式;
  (八)管理協定終止和解除的情形及處理方式;
  (九)海上建築物、構築物的廢棄處置;
  (十)違約責任。
  第十七條 管理責任人更名或申請調整縮小管理範圍界址的,應當向派出機構申請辦理調整或變更手續,簽訂補充協定。
  第十八條 管理範圍期限屆滿,管理責任人需要繼續使用海域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2個月內向派出機構申請續期。除下列情形外,派出機構應當按規定報原批准機關批准續期:
  (一)因國家安全或其他公共利益需要;
  (二)項目用海不符合國土空間總體規劃、海岸帶保護與利用規劃、重點海域詳細規劃等規劃要求;
  (三)管理協定約定不予續期;
  (四)法律、法規規定不予續期的其他情形。
  本辦法第二條第(四)項規定的用海情形管理範圍期限屆滿後,不得續期。管理責任人應當自行拆除臨時輔助性設施並恢復海域原狀。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協定終止,管理責任人應當無條件退還相應海域:
  (一)管理協定期限屆滿未申請續期或申請續期未被批准的;
  (二)管理協定約定不續期且管理協定期限屆滿的;
  (三)管理責任人在管理期限內不再使用管理範圍內海域的;
  (四)市政府確定的其他情形。
  屬於本辦法第二條第(四)項規定的用海項目管理協定終止的,管理責任人應當恢復海域使用原狀。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派出機構可以解除管理協定:
  (一)因公共利益或國家安全需要占用管理範圍內海域的;
  (二)因規劃調整改變海域功能;
  (三)管理責任人擅自改變海域用途和項目性質,經責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四)市政府確定的其他情形。
  因前款情形解除管理協定的,應當書面通知管理責任人,由市海洋主管部門及時向社會公告相關海域的位置、面積、範圍等信息。
  第二十一條 市海洋主管部門及派出機構應當加強對劃定管理範圍項目用海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海洋綜合執法機構對管轄區域內劃定管理範圍的項目及其用海活動實施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第二十二條 管理責任人應當按照管理協定對劃定管理範圍的海域進行管理。違反《深圳經濟特區海域使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使用管理範圍內海域的,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劃定管理範圍海域的自然資源或自然條件發生重大變化時,管理責任人應當及時報告市海洋主管部門。
  第二十三條 深汕特別合作區內的項目用海以劃定管理範圍方式進行管理的,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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