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海域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管理辦法

為充分發揮海域資源價值,規範海域使用權出讓行為,建立公開、公平、公正的海域使用管理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深圳經濟特區海域使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市海域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1年12月1日
  • 實施時間:2021年12月1日
  • 發布單位:深圳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印發通知,管理辦法,

印發通知

各相關單位:
  《深圳市海域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深圳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2021年12月1日

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按規定由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用海,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出讓海域使用權的,適用本辦法。
  本市申請批准使用海域目錄範圍外的用海,應當採取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出讓海域使用權。
  深汕特別合作區內的用海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出讓海域使用權的,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市海洋主管部門統籌、監督全市海域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工作。
  市海洋主管部門派出機構(以下簡稱出讓人)承擔海域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有關具體工作。
  第四條 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海域使用權,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信原則。
  第五條 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海域使用權所需費用,納入財政預算統籌安排。
  第二章 出讓方案制定
  第六條 用海項目所在海域已編制重點海域詳細規劃的,按照重點海域詳細規劃擬定海域使用的規劃條件;未編制重點海域詳細規劃的,由出讓人組織編制規劃設計方案,明確規劃條件,作為海域出讓的規劃依據。
  第七條 採取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海域使用權的,由出讓人在招標、拍賣、掛牌之前依法對擬出讓海域組織開展海域使用論證。
  第八條 在招標、拍賣、掛牌之前,出讓人應當對擬出讓宗海進行現場調查、權屬核查、海籍測量及利益相關者協調,並在徵求有關部門意見後根據相關成果編制海域使用權招標、拍賣或者掛牌出讓方案。
  制定出讓方案時,出讓人應當委託評估機構按照海域評估相關技術規範對擬出讓的海域使用權進行價值評估。
  第九條 出讓方案應當包括出讓宗海的位置、範圍、現狀、面積、用途、用海類型、用海方式、使用年限、出讓方式、規劃條件、投標競買資格條件、出讓底價、生態環境保護要求和利益衝突協調解決方案等相關內容。
  第十條 招標、拍賣或者掛牌的標底或者底價應當以海域使用權價值評估結果為基礎,並不得低於按國家和本市規定標準徵收的海域使用金與海域測量費、論證費、評估費、招拍掛工作經費等出讓前期工作費用的總和。確定標底或者底價時海域使用金部分應當單獨列出。
  出讓人確定招標標底,拍賣和掛牌的起拍價、起始價、底價,投標、競買保證金,應當實行集體決策。投標、競買保證金由出讓人根據宗海評估結果、產業政策和海域市場情況等因素綜合確定。
  招標標底和拍賣掛牌的底價,在招標開標前和拍賣掛牌出讓活動結束之前應當保密。
  第十一條 出讓方案經徵求市生態環境、產業、財政等部門及相關區政府(含新區管理機構)意見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出讓方案經批准後,由出讓人組織實施。按照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編制規劃設計方案的,規劃設計方案經公示後可與出讓方案同步報市政府批准。
  第三章 出讓交易程式
  第十二條 海域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應當在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進行公開交易。
  第十三條 出讓人應當組織編制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檔案。出讓檔案應當包括出讓公告、投標或者競買須知、投標申請書或者競買申請書、宗海圖、規劃條件、標書格式或者競買申請書格式、報價單、投標或者競買資格確認書、中標通知書或者成交確認書、海域使用權出讓契約等。
  第十四條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單位和個人均可申請參加海域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活動。
  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公告中不得設定影響公平、公正競爭的限制條件。
  第十五條 出讓人應當至少在投標人提交投標檔案截止之日、公開拍賣日或者掛牌開始日前20日,在出讓人和交易機構網站、《深圳特區報》或者《深圳商報》刊登發布招標、拍賣或者掛牌出讓公告。出讓公告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出讓人名稱和地址;
  (二)出讓宗海的位置、範圍、現狀、面積、用途、用海類型、用海方式、使用年限、規劃條件等;
  (三)投標人、競買人的資格要求及申請取得投標競買資格的辦法;
  (四)獲取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檔案的時間、地點及方式;
  (五)招標、拍賣、掛牌時間、地點、投標掛牌期限、投標和競價方式;
  (六)確定中標人、競得人的標準和方法;
  (七)投標、競買保證金要求;
  (八)其他需公告的事項。
  第十六條 出讓人對招標檔案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應當在招標檔案要求提交投標檔案截止時間至少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標檔案的收受人。
  出讓人需要變更或者澄清拍賣、掛牌檔案內容的,應當在出讓公告規定的拍賣或者掛牌開始前15日,在出讓人和交易機構網站、《深圳特區報》或者《深圳商報》發布變更或者澄清公告。
  第十七條 出讓公告規定競買資格條件審查程式的,出讓人應當按規定對投標申請人、競買申請人進行資格審查。對符合出讓公告規定條件的申請人,出讓人應當通知其參加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活動。
  第十八條 海域使用權招標可以依法採用公開招標或者邀請招標方式進行。
  第十九條 海域使用權招標出讓按下列程式進行:
  (一)發布出讓公告或者發出投標邀請書;
  (二)投標人在投標截止日期之前到指定地點將密封投標書投入標箱,並按招標檔案規定交付投標保證金;
  (三)投標結束後,由出讓人會同交易機構當場開標、驗標;
  (四)出讓人會同交易機構按招標檔案規定組織評標和定標,確定中標人。
  第二十條 遞交投標檔案的有效投標人不足三名,招標程式終止,招標人應當依照本辦法規定重新招標。
  前款所稱有效投標人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按出讓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規定時間足額交付投標保證金;
  (二)按出讓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規定時間和地點遞交投標檔案;
  (三)投標檔案封裝符合招標檔案要求;
  (四)投標報價不低於標底。
  第二十一條 評標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評標委員會由出讓人代表和經濟、涉海技術、海洋科學、海洋政策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成員人數為五人以上單數,其中經濟、涉海技術、海洋科學、海洋政策等方面的專家不得少於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評標專家應當從依法建立的評標、政府採購評審等專家庫中隨機抽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在中標結果確定前應當保密。
  第二十二條 評標委員會應當依照綜合評估法或者招標檔案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檔案進行評審。
  評標委員會可以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檔案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說明,但澄清或者說明不得超出投標檔案的範圍或者改變投標檔案的實質性內容。
  第二十三條 對能夠最大限度地滿足招標檔案中規定的各項綜合評價標準,或者能夠滿足招標檔案的實質性要求且價格最高的投標人,應當確定為中標人。
  第二十四條 海域使用權拍賣依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拍賣主持人宣布拍賣會開始;
  (二)拍賣主持人宣布競買人到場情況。設有底價的,出讓人應當現場將密封的拍賣底價交給拍賣主持人,拍賣主持人現場開啟密封件。沒有底價的,應當明確提示;
  (三)主持人介紹拍賣宗海的位置、範圍、現狀、面積、用途、用海類型、用海方式、使用年限、規劃條件、出讓價款等;
  (四)拍賣主持人宣布起拍價和增價規則及增價幅度。拍賣主持人在拍賣中可根據競買人競價情況調整拍賣增價幅度;
  (五)拍賣主持人報出起拍價,起拍價不等於海域使用權出讓底價;
  (六)競買人舉牌應價或者報價;
  (七)拍賣主持人確認該應價或者報價後繼續競價;
  (八)拍賣主持人連續三次宣布同一應價或者報價而沒有再應價或者報價的,主持人落槌表示拍賣成交;
  (九)拍賣主持人宣布最高應價或者報價者為競得人,成交結果對拍賣人、競得人和出讓人均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五條 取得競買資格的競買人不足兩人、拍賣現場無人報價或者競買人的最高應價或者報價未達到底價時,主持人應當終止拍賣。
  第二十六條 海域使用權掛牌程式依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在掛牌公告規定的掛牌起始日,出讓人應當將掛牌出讓的宗海位置、範圍、現狀、面積、用途、用海類型、用海方式、使用年限、規劃條件、起始價、增價規則及增價幅度等,在掛牌公告規定的海域使用權交易場所掛牌公布;
  (二)符合條件的競買人填寫報價單報價;
  (三)確認競買人的報價後,更新顯示掛牌價格;
  (四)繼續接受新的報價;
  (五)在掛牌公告規定的掛牌截止時間確定競得人。
  第二十七條 掛牌競買人的報價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確定為無效報價申請:
  (一)超過掛牌截止日提交報價申請單的;
  (二)報價申請單內容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的;
  (三)報價申請單字跡不清,無法辨認的;
  (四)競買人不具備資格的;
  (五)委託他人代理的,委託檔案不全或者不符合規定的。
  第二十八條 掛牌出讓公告期結束後,掛牌期限不得少於10日。掛牌期間可根據競買人競價情況調整增價幅度。
  掛牌期間無人申請競買、無人報價、報價均低於底價的,掛牌程式終止。
  掛牌期間只有一個競買人且報價不低於出讓底價,並符合其他出讓條件的,該競買人為競得人。掛牌期間有兩個以上競買人的,進入現場競價程式,根據競價結果確定競得人。現場競價參照拍賣規則組織交易。
  第二十九條 對能夠實現標準化的交易環節,交易機構可以運用網上交易技術組織交易。網上交易的競價環節,可以採用限時競價等方式確定競得人。
  採取網上交易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原則以及本辦法有關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交易規則。交易機構可制定網上交易的操作規則。
  第三十條 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確定中標人、競得人後,出讓人應當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或者與競得人簽訂《成交確認書》。《中標通知書》或者《成交確認書》應當明確出讓人、中標人或者競得人名稱、出讓標的、成交時間、地點、價款、有效期限以及簽訂《海域使用權出讓契約》的時間、地點等內容。
  《中標通知書》或者《成交確認書》對出讓人和中標人或者競得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標人、競得人放棄中標宗海、競得宗海的,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第三十一條 招標、拍賣、掛牌活動結束後10日內,交易機構應當將成交結果在其網站等媒體向社會公布。公布結果應當包括出讓宗海的位置、範圍、現狀、面積、用途、用海類型、用海方式、使用年限、受讓人、成交價格和成交時間等內容。
  第三十二條 中標人、競得人應當按照《中標通知書》或者《成交確認書》約定的時間,憑《中標通知書》或者《成交確認書》與出讓人簽訂《海域使用權出讓契約》。
  中標人、競得人無正當理由不簽訂海域使用權出讓契約,或者在簽訂契約時提出附加條件的,按照出讓公告要求取消其中標資格,投標、競買保證金不予退還;給出讓人造成的損失超過投標、競買保證金數額的,還應當對超過部分予以賠償。
  《海域使用權出讓契約》簽訂後,中標人、競得人支付的投標、競買保證金應當抵充海域使用權出讓價款。其他投標人、競買人支付的投標、競買保證金,出讓人應當在招標、拍賣、掛牌活動結束後5日內予以退還,不計利息。
  第三十三條 受讓人繳納海域使用權出讓價款後,憑海域使用權出讓契約、海洋主管部門出具的宗海圖以及宗海界址坐標證明材料、海域使用權出讓價款繳納證明,依法依規向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辦理海域使用權登記手續。
  第三十四條 海域使用權出讓價款收入屬於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應當納入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按照非稅收入管理有關規定實施徵收並全額上繳國庫。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五條 海域使用權出讓在開標、拍賣時或者掛牌終止日,可邀請相關部門和招標管理機構派員進行現場監督。
  第三十六條 投標人、競買人採取欺騙、賄賂、惡意串通等非法手段通過資格審查的,依法取消其投標資格或者競買資格。
  第三十七條 中標人、競得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中標、競得結果無效;造成損失的,中標人、競得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投標人、競得人提供虛假檔案隱瞞事實的;
  (二)中標人、競得人採取行賄、惡意串通等非法手段中標或者競得的。
  第三十八條 出讓人的工作人員在海域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活動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失職瀆職的,由相關部門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所稱招標出讓海域使用權,是指出讓人通過發布投標邀請書或者招標公告,邀請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參加海域使用權投標,根據投標結果確定海域使用權人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拍賣出讓海域使用權,是指出讓人發布拍賣公告,由競買人在指定時間、地點進行公開競價,根據出價結果確定海域使用權人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掛牌出讓海域使用權,是指出讓人發布掛牌公告,按公告規定的期限將擬出讓宗海的交易條件在指定海域使用權交易場所掛牌公布,接受競買人的報價申請並更新掛牌價格,根據掛牌期限截止時的出價結果或者現場競價結果確定海域使用權人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海域使用權出讓價款由海域使用權的標底或者底價以及招標、拍賣、掛牌的溢價款組成,標底或者底價按照本辦法第十條規定執行。
  本辦法所稱交易機構是指經人民政府批准設立並接受主管部門委託實施海域使用權出讓交易活動的公共資源交易機構。交易機構應當接受主管部門指導和監督。
  本辦法中的“日”是指自然日。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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