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礦產資源總體規劃(2021-2025年)

《福建省礦產資源總體規劃(2021-2025年)》是

2022年10月26日,福建省自然資源廳、福建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福建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福建省財政廳、福建省生態環境廳發布《福建省礦產資源總體規劃(2021-2025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礦產資源總體規劃(2021-2025年)
  • 發布單位:福建省自然資源廳、福建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福建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福建省財政廳、福建省生態環境廳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省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福建省礦產資源總體規劃(2021-2025年)》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詳見附屬檔案)
  福建省自然資源廳  福建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福建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福建省財政廳
  福建省生態環境廳
  2022年10月26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規劃背景
一、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現狀
截至2020年底,全省已發現礦產138種,已探明儲量的固體礦產120種、水氣礦產⒉種。已探明儲量的120種固體礦產中,列入《福建省礦產資源儲量表》的固體非普通建築用砂石粘土類礦產102種,其中能源礦產1種、金屬礦產28種、非金屬礦產73種。固體非普通建築用礦礦區1755個,其中大型礦區73個、中型礦區249個。稀土、鉅、螢石、葉蠟石、高嶺土、玻璃用砂、飾面用花崗岩、地熱、礦泉水等礦產為我省優勢礦產。礦產資源主要分布在三明、南平、龍巖等地區。全省共設定探礦權642個、採礦權1075個,形成上杭紫金山一武平悅洋金銅銀等一批重要礦產資源產業基地,較好支撐了我省經濟社會發展。
二、我省“十三五”礦產資源規劃實施情況
(一)基礎性地質工作有新成果。在沿海和重要成礦遠景區完成45幅1∶5萬區域地質調查2.08萬平方千米,完成44幅1∶5萬礦產地質調查1.89萬平方千米,圈定找礦靶區46處,全省陸域區域地質調查、礦產地質調查覆蓋率達81.89%、35.18%;完成45個縣(市、區)1∶5萬農業地質調查1.09萬平方千米;完成1∶5萬水工環地質調查1.07萬平方千米。
(二)找礦突破戰略行動有新突破。新探明32處大中型礦產地,新增一批重要礦產資源儲量,礦產資源保障能力進一步增強。
(三)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布局結構有新提升。礦山數量由2015年的2148個減少到2020年底的1075個,大中型礦山占比由16%提高到28%,礦產資源開發結構向規模化、集約化轉變。稀土、煤、鎢、重晶石、螢石等重要礦產資源開採總量調控落實到位。礦產資源利用水平更加高效,全省固體礦產開採回採率提高2%以上,開展綜合利用的礦山比例達80%以上,大中型礦山綜合利用率達50%以上。
(四)綠色礦山建設有新成效。積極推行綠色礦山建設,創建綠色礦山39家,其中18家納入全國綠色礦山名錄;建設德化縣、建寧縣﹖個綠色礦業示範區。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和土地整治工作持續推進,完成歷史遺留礦山治理恢復2815.65公頃。
(五)礦產資源管理有新舉措。統籌發展與安全、開發與保護,出台《福建省礦業權出讓制度改革試點方案》《福建省露天礦山綜合整治實施方案》《福建省綠色礦山建設工作方案》等政策措施,全面實施礦業權競爭性出讓、基準礦價制度,深入推行“淨礦”出讓,我省礦產資源管理制度進一步健全,更好服務和保障經濟社會發展。
三、主要問題及面臨形勢
我省“十三五”礦產資源規劃實施取得積極成效,總體實現預期目標,但也面臨一些問題,比如:勘查投入下滑,增儲壓力增大;資源約束趨緊,保障程度不高;勘查開採總體水平不高,綠色礦山建設進展偏緩,礦山環境歷史欠賬較多,礦產資源科學管理能力和開發利用水平還需進一步提高。
“十四五”時期,礦產資源基本省情沒有變,在全省發展大局中的地位和作用沒有變,資源環境約束趨緊態勢沒有變。但與“十三五”時期相比,圍繞全方位推進高質量發展超越,我省進一步統籌發展與安全、開發與保護,做好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工作面臨更高要求和多重挑戰,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高質量發展對礦產資源保障提出更高要求,需要進一步完善勘查投入機制,加大找礦工作力度,力爭增加戰略性礦產資源和城鄉建設所必需的礦產資源儲量,有效破解礦產資源供需矛盾;穩妥推進礦產資源管理體制機制改革,強化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監管,激發礦業經濟發展活力。二是深入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對礦產資源管理提出更高要求,需要堅持綠色發展,深化礦業結構調整,加快礦業轉型升級,提高開發利用水平,根本性扭轉“多、小、散、低”的局面;堅持資源開發利用與生態環境保護相協調,嚴格礦山生態保護修復監管,有序推進歷史遺留礦產生態保護修復,牢牢守住自然生態安全底線。
第二章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和總體國家安全觀,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立足新發展階段,貫徹新發展理念,積極服務和深度融入新發展格局,堅持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基本國策,統籌發展與安全、開發與保護,以推動高質量發展為主題,以改革創新為根本動力,持續提升礦產資源安全保障、綜合治理能力,為全方位推進高質量發展超越提供穩定可靠的礦產資源保障。
二、基本原則
一―守住底線、服務發展。按照構建礦產資源安全供給保障體系要求,立足國內、省內,最佳化空間布局,提升礦產資源供給保障能力,增強我省經濟發展的韌性。實施戰略性礦產資源保護和儲備,加強陸海統籌,最佳化開發格局,穩定和完善礦產資源產業鏈、供應鏈,保障礦產資源穩定供應。
——生態優先、綠色發展。緊緊圍繞生態文明建設總體要求,嚴守生態保護紅線,加強礦產資源總量調控、科學配置、節約集約、綜合利用,積極推進碳達峰、碳中和,全面推進綠色勘查、綠色開發,促進資源開發利用與生態環境保護相協調。
——源頭管控、確保全全。強化源頭治理,夯實安全基礎,嚴格安全生產準入條件,關停淘汰安全生產條件不達標的礦山,進一步推動礦山安全生產。
一―產業引領、科學布局。最佳化礦產資源勘查開發保護空間布局,突出重點區域、重點礦種,實行區域差別化、礦種差別化管理。調整礦山規模結構,轉變資源開發利用方式,提升資源開發利用效率,推動形成更加有序的礦產資源勘查開發保護新格局。
——市場配置、公平競爭。深入推進“放管服”改革,全面推行礦業權競爭性出讓,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增強礦業發展活力和競爭力,進一步培育公平、高效、規範的礦業權市場。
——改革創新、嚴格監管。深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推進礦產資源管理體制機制改革創新,嚴厲打擊礦產資源違法行為,進一步健全嚴格審批、監管有力的礦政管理體系。
第三章規劃目標
到2025年,力爭圍繞礦產資源安全和產業發展需求,地質找礦實現新突破,資源保障能力穩步提升,開發利用水平顯著提高,礦山生態環境持續好轉,礦業高質量發展新格局基本形成。
——基礎性地質作用更加凸顯。完成1∶5萬區域地質調查2.02萬平方千米,基本實現全省陸域1∶5萬區域地質調查全覆蓋。完成重要成礦遠景區1∶5萬礦產地質調查0.40萬平方千米,提供一批找礦線索。
——礦產資源保障更加有力。實施新―輪找礦突破戰略行動,提供一批可供進一步工作和開發的礦產地,力爭提交大中型礦產地15處,新增一批重要礦產資源儲量。強化銅、稀土等戰略性和鐵等大宗礦產資源保護和儲備。有序推進海砂等礦產資源的勘查工作。增強礦產資源及砂石地材類初級產品供給保障能力,服務重點項目、民生項目建設需求。
—―開發利用結構和布局更加合理。礦山規模化集約化程度明顯提高,全省採礦權總數控制在1000個以內,開發利用布局進一步最佳化,小型礦山數量明顯減少,大中型礦山占比提高到40%以上。鎢、稀土的開採總量嚴格控制在國家下達的目標內,螢石等重要礦產資源開採總量嚴格控制在省確定的目標內。
——資源和生態保護更加有效。構建礦產資源開採回採率、選礦回收率、綜合利用率等“三率”考核評價體系,推進礦產資源全面節約與高效利用,提高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水平,“三率”指標達標率達95%以上。加強礦山生態保護修復,健全綠色礦山建設制度,加快推進綠色礦山建設。
一―非法違法開採礦產資源行為有效遏制。運用衛星遙感、無人機等定期進行現場核查,建立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公安、應急管理、林業、水利等多部門礦產資源執法信息共享共用、聯動執法機制,保持高壓打擊態勢,堅決遏制非法違法開採礦產資源問題。
展望2035年,力爭銅、稀土、螢石等戰略性礦產資源儲量明顯增加,資源保障能力進一步提高,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結構和布局明顯最佳化,資源利用效率進一步提升,監管體制機制更加完善,與生態文明試驗區相協調的綠色礦業格局基本形成。
第四章總體布局
按照《全國礦產資源規劃( 2021-2025年)》《福建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二〇三五年遠景目標綱要》等
總體戰略布局、國土空間規劃管控要求,進一步構建礦產資源勘查開採定位明確、礦產資源開發與生態環境保護相協調、資源利用節約高效的發展格局。
一、最佳化勘查開發區域布局
保障國家能源資源安全和民生資源要素供給,重點開展武夷成礦帶區域地質調查和礦產地質調查,加強成礦規律和成礦預測研究。對接產業發展,閩西北地區重點勘查開發金、銀、銅、鐵、鎢、錫、稀土、螢石、晶質石墨、水泥用灰岩等,聞東南地區重點勘查開發高嶺土、石英砂、飾面石材、地熱、礦泉水等。
二、引導重要礦產資源勘查開發
圍繞勘查開發區域總體布局,確定重點勘查開發金、銀、銅、鐵、鎢、錫、稀土、螢石、晶質石墨、高嶺土、水泥用灰岩、地熱、礦泉水等。對重點勘查開發礦種,引導和鼓勵社會資本參與,積極探索地方財政、國有企業和社會資本共同參與的模式,推進綠色勘查開發。
三、加強規劃分區規範管理
——建設能源資源基地。建設6個能源資源基地,納入我省相關行業發展規劃中統籌安排和重點建設,在重點產業布局、重大項目安排、基礎設施建設、資源配置、相關政策方面給予重點支持和保障,大力推進資源規模開發和產業集聚發展,鼓勵資源整合和兼併重組,提升安全生產管理水平,培育大型綜合企業集團,形成保障礦產資源安全供應的戰略核心區域。
鼓勵礦山開展接替資源勘查,提高礦體控制程度,增加礦產資源儲量,延長礦山服務年限。鼓勵礦產資源勘查開發技術創新,鼓勵採礦權人加強主要礦山深部勘查,力爭為區域資源開採提供礦產地儲備。
一―強化國家規劃礦區開發利用監管。以戰略性礦產資源為重點,劃定5個國家規劃礦區,作為重點監管區域,打造新型現代化資源高效開發利用示範區,實行統一規劃,最佳化布局,推動優質資源規模化集約化開發利用,提升綜合利用水平,支撐能源資源基地建設。稀土、螢石等保護性開採的礦種實行開採總量調控,礦業權投放及開採指標優先向國家規劃礦區配置。
一―強化戰略性礦產資源保護和儲備。除國家重大建設項目經論證無法避讓外,原則上不得壓覆國家規劃礦區內查明的戰略性礦產資源。
第五章加強礦產資源調查評價與勘查
提高基礎性地質工作程度,加大礦產資源勘查力度,提升地質勘查工作對經濟社會發展的支撐作用。生態保護紅線內自然保護地核心保護區外的區域,允許開展符合《自然資源部、生態環境部、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關於加強生態保護紅線管理的通知(試行)》(自然資發[2022]142號)規定的地質調查與礦產資源勘查。
一、加強礦產資源調查評價
一—加強區域地質調查。持續開展1:5萬區域地質調查工作,在武夷成礦帶重要成礦遠景區,以南平市邵武、武夷山、光澤、松溪,三明市永安,寧德市古田、屏南及泉州市安溪、永春為重點,完成1∶5萬區域地質調查2.02萬平方千米,基本實現全省陸域1∶5萬區域地質調查全覆蓋,為礦產資源勘查、城鄉建設、交通水利工程提供基礎地質資料。
一—推進礦產地質調查。以武夷成礦帶邵武、順昌-將樂等螢石成礦遠景區、閩西南錫礦重要成礦遠景區、閩北鋸鉅礦重要成礦遠景區為重點,完成9個1∶5萬礦產地質調查項目、面積0.40萬平方千米,全面開展1∶5萬高精度地面磁測、水系沉積物地球化學測量等工作,提供一批找礦線索,預期提交找礦靶區15處,為找礦突破戰略行動提供基礎地質支撐。
二、加大礦產資源勘查力度
加強金、銅、稀土、螢石、晶質石墨等重要戰略性礦產資源成礦規律和找礦規律研究,加大地質勘查資金投入,在重要成礦遠景區、大中型礦山深部及外圍開展找礦,力爭取得新的找礦突破,新增探明15處大中型礦產地。進一步探明全省金、銅、稀土、螢石、晶質石墨等重要戰略性礦產資源儲量,為稀土永磁、新型氟化工、石墨烯相關產業提供礦產資源保障。
最佳化重點勘查區布局,在大中型礦產地集中區和外圍區域、礦產資源潛力評價圈定的成礦遠景區,圍繞金、銅、稀土、螢石等戰略性礦產資源,劃定11個重點勘查區,實現戰略性礦產資源儲量穩定增長。重點勘查區內優先投放探礦權,積極引導各級財政資金和社會資本向重點勘查區投入。
三、最佳化勘查規劃區塊
按照科學布局、最佳化結構、規模開發的要求,在劃定重點勘查區時,同步合理劃定戰略性礦產資源勘查規劃區塊,引導探礦權科學有序投放。在重點勘查區等地區劃定戰略性礦產資源勘查規劃區塊27個,原則上一個勘查規劃區塊一個勘查主體。
第六章加強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
一、推進礦產資源開發與生態保護相協調
守住自然生態安全邊界。嚴格落實國土空間管控措施,銜接落實“三線一單”(生態保護紅線、環境質量底線、資源利用上線和生態環境準入清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要求,按照《生態環境部關於<福建省礦產資源總體規劃( 2021-2025年)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審查意見》(環審〔2022〕147號)要求,最佳化礦產資源開發布局,落實各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措施。生態保護紅線範圍內原則上禁止不符合管控要求的礦產資源勘查開採。禁止開採砂金、可耕地的磚瓦用粘土。
對永久基本農田內部分戰略性礦產資源礦業權依法依規實施差別化管理,保障礦產資源穩定供應。經論證,不造成損毀、塌陷及地面沉降等破壞的,在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內可新設地熱、礦泉水礦業權。
禁止在省級以上生態公益林和省屬國有林場內設定露天開採礦山,地下開採礦山的酮口和工業廣場等不得占用省級以上生態公益林和省屬國有林場。
二、最佳化礦產資源開發布局
以大型規模以上開採礦區及外圍區域,經詳查以上工作、礦產資源儲量規模大中型、規劃期內擬開發的戰略性礦產資源礦區為主體,劃定13個重點開採區。加強對能源資源基地、國家規劃礦區和重點開採區的保護和監管,避免破壞性開採,促進重要礦產資源合理利用。
重點開採區內鼓勵最佳化礦山布局,引導規模化開採,鼓勵現有礦山開展深部勘查,增加礦產資源儲量。重點開採區礦山企業應率先開展綠色礦山建設。規劃期內,根據重點開採區建設需求和礦業經濟發展狀況,優先投放採礦權,傾斜安排開採總量調控指標。
三、控制礦產資源開發強度
(一)調控開採總量。統籌考慮礦產資源稟賦、產業發展布局、資源環境承載能力,以產業發展需求配置礦產資源供給,對鎢、稀土實行保護性開採,嚴格執行國家下達的開採總量控制指標,對螢石實行開採總量控制。
一一鎢、稀土。繼續實施鎢、稀土開採總量控制制度。鎢、稀土開採總量嚴格控制在國家下達的年度開採總量控制指標內。
——螢石。螢石( CaF,)年開採總量控制在350萬噸以內,指標分解至相關設區市。
—一飾面石材。適度開發飾面石材,在資源稟賦條件好的永定、連城、建寧等地區可開發飾面石材,並提高礦山生產規模準入門檻,嚴格落實工廠化生產加工,確保達到綠色礦山建設標準。原則上屬地應設立與其配套的集中加工園區,延伸產業鏈,提升礦產品的價值。
(二)調控礦山總數。進一步提高礦山規模化、集約化、高值化程度,加大對技術落後、安全生產條件差、未達到市級綠色礦山要求的礦山關停並轉淘汰力度,依法依規辦理採礦許可證註銷手續。規劃期末,全省採礦權總數控制在1000個以內,其中,建築用石料(含機制砂)採礦權數控制在280個以內,螢石採礦權數控制在90個以內,海砂採礦權數控制在10個以內。
四、劃定開採規劃區塊
—一合理劃定開採規劃區塊。合理劃定戰略性礦產資源開採規劃區塊,引導科學有序投放採礦權,優先投放區域經濟發展亟需的重要礦產資源採礦權,與重點開採區劃定同步完成。根據已有地質勘查成果,劃定戰略性礦產資源開採規劃區塊13個,其中,金礦區4個,銅礦區2個,鉬礦區3個,螢石礦區1個,晶質石墨礦區1個。
一—強化開採規劃區塊管理。劃定開採規劃區塊要堅持規模開採、集約利用原則,礦山生產規模須與礦床儲量規模相適應。原則上一個開採規劃區塊只設一個開發主體。嚴禁將礦產地化大為小和分割出讓。鼓勵優質優用,就地深加工,延伸產業鏈,提升精深加工水平。
五、加快礦業結構轉型升級
一—嚴格執行礦山最低開採規模。按照礦山開採規模與礦床儲量規模相適應原則,嚴禁大礦小開、一礦多開。規劃期內,新建或改(擴)建礦山須達到省確定的新建礦山最低開採規模。
—一最佳化礦山規模結構。通過整合、兼併、重組等多種形式,引導礦山企業規模開採和集約化經營,逐步減少小礦及小型礦山數量。到2025年末,大中型礦山比例提高到40%以上,提高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規模化和集約化水平。
一―大力淘汰落後產能。對資源枯竭、產能低、安全生產條件差的小型非煤礦山關閉退出。
六、推進礦山數位化建設
聚焦綠色礦業轉型,利用先進技術手段,實現礦山生產管理數位化、智慧型化。以礦區為單元,形成礦產資源大數據,按照“探、儲、采、治、查”等全生命周期,構造集成調查、規劃、勘查、開發、保護、修復等數據信息和閉合管理鏈條,突出管理制度創新,完善礦產資源管理體系,提升礦產資源管理能力。
七、推動礦產資源管理制度改革
——深化礦產資源勘查管理改革。進一步理順公益性和商業性地質工作關係。公益性地質工作重點開展戰略性礦產資源調查評價,推動地質找礦與礦業權管理協調配合,促進省級地質勘查專項資金項目成果轉化,提高財政資金利用效益。加強地質勘查行業管理,建立完善地質找礦激勵機制,鼓勵各類社會資本參與礦產資源勘查,壯大商業性勘查市場主體。探索建立符合市場經濟要求和礦產資源勘查高風險特點的投融資機制。
—―深化礦產資源儲量管理改革。全面執行礦產資源儲量分類新標準,加快完成新老標準轉換工作。規範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管理,加快構建全省統一的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業務網上辦理機制。完善壓覆礦產資源管理制度。建立全省礦產地動態管理機制和礦產地空間資料庫,實現動態更新和“一張圖”管理。完善地質資料匯交管理制度,加強地質資料信息化建設,推動地質工作成果二次開發利用。
——深化礦產資源監管方式改革。按照“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原則,制定礦產資源勘查開採監管事項清單,實現礦產資源領域行政許可、行政處罰事項全覆蓋。探索建立礦產資源勘查開採監管履職清單,進一步壓實監管責任。全面推行“掌上執法監管”和“陽光礦政”,建立多部門聯合監管責任機制,嚴肅查處違法違規行為。推動地礦信用監管與社會信用體系的有機融合,強化聯合獎懲。積極探索新技術、新方法、新設備在監管工作中的套用,推動監管工作的信息化、智慧型化、精準化。
——推行礦業權市場化出讓。規範礦業權交易,推進礦業權競爭性出讓,協定出讓範圍嚴格控制在國家規定的範圍內。實行礦業權競爭性出讓年度計畫管理,統籌安排礦業權投放和出讓時序。對應競爭性出讓但未納入年度計畫的礦業權,不得出讓。建立礦、地、林草等相關手續有效銜接的審查機制,推進礦業權“淨礦”出讓。對採礦權新立、延續、變更,建立多部門聯合實地踏勘機制。積極探索礦地綜合開發利用模式,對採礦權相關用地實行彈性供地。
第七章促進砂石行業健康發展
一、規範機制砂石開發利用
——大力發展和推廣套用機制砂石。統籌考慮各類砂石資源整體發展趨勢,加強砂石資源開發整合,逐步過渡到以機制砂石滿足建設需要為主,按照“淘汰一批、新立一批、儲備一批”原則,在規劃布局、工藝裝備、產品質量、污染防治、綜合利用等方面加強聯動,加快推動機制砂石產業轉型升級。強化上下游銜接,加快建立並逐步完善機制砂石產品及套用標準規範體系,不斷提高優質和專用產品套用比例。
一—最佳化機制砂石開發布局。按照保護生態、保障發展、合理利用原則,根據礦產資源稟賦、交通運輸條件、區域供需平衡等因素,依法依規避讓各類保護區,機制砂石集中開採區優先選擇具備夷平式開採條件、曾開採擾動未完全恢復生態功能、交通運輸便利的區域。統籌做好機制砂石礦山選址,引導在規劃連片開發區域落位機制砂石礦山,採取整山夷平開採方式,梯次開發、規模開發、整體修復。加強機制砂石礦山和砂石需求量大地區的銜接,布局一批年產100萬立方米以上機制砂石集中開採區,高質量建設大中型規模機制砂石礦山,強化供應保障。
—―有序投放砂石採礦權。在採礦權總量控制指標內,建築用砂石開採規劃區塊根據重點建設項目、重要民生項目實際需求,統籌安排、有序投放砂石採礦權。
一―提高機制砂石行業綠色發展水平。機制砂石建設項目應依法依規辦理環境影響評價手續,落實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規範收集、處理處置廢水、廢氣、廢碴(渣)。機制砂石礦山應依法依規辦理安全生產許可審批手續和落實安全設施“三同時”要求,按照綠色礦山建設標準實行“綠色開採”“綠色生產”。鼓勵採用污染小、能耗低的先進生產工藝,提升清潔生產水平。
——規範尾礦廢石棄碴管理。鼓勵對尾礦廢石棄碴“吃乾榨盡”、綜合利用。健全完善尾礦廢石棄碴處置制度,對根據批准的開採設計建設生產系統或表土剝離過程中產生的採礦廢石棄碴,以及採礦權已滅失、遺留的尾礦資源和採礦廢石棄碴,在確保全全和保護生態的前提下,依法依規有償處置。
二、適度有序推進海砂開發利用
開展近海海砂資源調查和儲量評估。省級劃定10處海砂集中開採區,有序推進海砂優選靶區的地質勘查、海洋環境本底調查工作。在符合國土空間規劃、海岸帶綜合保護與利用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要求及確保全全的前提下,科學選址、合理設定海砂采砂區。全面實施海砂採礦權和海域使用權“兩權合一”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合理確定開採範圍、開採時序、開採量,督促海砂開採主體按照批准範圍和開採方案,最大限度保護海洋資源及生物多樣性,規範、科學、合理開採海砂。
第八章促進礦業綠色發展
一、推行綠色勘查
統籌兼顧勘查效益、生態效益、社會效益,按照國家規範,推進綠色勘查,採用先進適用的技術、方法、工藝、設備開展地質勘查工作,最大限度避免或減輕勘查活動對生態環境的影響。針對勘查區植被覆蓋情況、自然修復能力等,採用適宜的勘查手段和生態保護修復措施,分類實施綠色勘查工作。完善勘查相關生態環境保護、水土保持、土地復綠等制度措施,推動地質勘查行業綠色可持續發展。
二、加快綠色礦山建設
圍繞科學有序開採、資源綜合利用、生態環境保護、礦地和諧發展,健全綠色礦山建設制度,建立綠色礦山創建庫,完善動態更新機制。新建礦山按照綠色礦山建設標準進行規劃、設計、建設、生產,正式投產前達到綠色礦山創建條件。生產礦山按照綠色礦山建設標準進行改造提升。引導礦山企業採用先進採選技術方法,加強資源綜合利用,減少資源損耗和礦山廢棄物排放。
三、推進礦山生態治理修復
——強化源頭管控。最佳化礦業布局,提高集中度,礦山選址要融合相關產業發展,實現礦地和諧發展。礦區範圍劃定要統籌考慮礦山開採、礦石加工及辦公生活用地空間,對建築石料和機制砂石礦山,原則上應根據山體整體劃定,規模化、夷平式開採,並綜合考慮開採後的土地用途等因素合理設定開採標高。
—―嚴格過程監管。健全生產礦山生態保護修復監管機制,督促礦山企業嚴格落實主體責任,加強對生產礦山生態環境保護、水土保持、土地復綠情況的檢查。建立健全礦山生態保護修復巡查制度,依法依規實施失信懲戒。
一—加強生態修復。堅持以自然恢復為主、人工修復相結合,針對廢棄礦山存在的生態問題,實施地質災害隱患治理、礦山損毀土地植被恢復、土地復墾等,改善生態系統功能,合理開展修復後的生態化利用。通過政策激勵、財政資金引導,鼓勵和支持社會資本參與,改善提升廢棄礦區整體生態功能。規劃期內完成廢棄礦山生態修復2萬畝。
四、嚴格“三合一”方案監管
—一完善“三合一”方案審查。嚴格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土地復墾“三合一”方案審查標準,制定露天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技術規範和驗收標準。完善審查制度,實行集中統一評審,強化源頭管控。
—―強化“三合一”方案矢量化監管。明確“三合一”方案擬定的開採範圍、井下巷道、棄渣場、中轉場地、辦公生活場地、礦區道路、其他工業廣場等區域邊界,以及終了邊坡、截水溝、排水溝、沉澱池、場地硬化、地質災害防治等治理恢復措施矢量數據,保障“三合一”方案落圖落位。對變更礦區範圍、開採礦種、開採方式的,及時重編或修編“三合一”方案,更新相關矢量數據,與生態恢復治理、地質災害防治、土地整治信息管理共享。
—―落實“三合一”方案信息公開。除涉密信息外,將“三合一”方案及相關矢量化成果公開,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五、加強礦山安全生產管理
健全完善礦山安全責任體系,建立相關部門礦山安全會商聯動機制。強化源頭監管,嚴把安全許可關,夯實安全基礎。嚴格安全設施設計,安全設施設計所依據的開採技術條件應達勘探階段,一個採礦許可證範圍內礦產資源開發須一次性總體設計。礦山企業應在批准的施工期限內完成項目建設,確需延期的須經原安全設計審批部門批准,延期時間原則上不超過一年,逾期應重新履行安全設施設計審批程式。嚴把礦山生產規模關,獨立生產系統設計生產規模應達國家、省規定的最低標準。新建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應採用充填採礦法,不能採用的要進行嚴格論證。礦體埋藏深度小於200米的新建建築石料礦山,原則上不得採用地下開採方式。嚴把露天開採轉地下開採項目安全技術條件關,建築石料、剝采比小於1∶2的水泥用灰岩原則上不得新設地採礦山。新建四、五等尾礦庫應採用一次築壩方法,新建尾礦庫下游3公里範圍內不得有居民區、村莊、學校、工廠等重要生產生活設施,嚴禁新建獨立選礦廠尾礦庫。
六、強化礦產資源節約集約利用
定期開展礦產資源國情調查,建立健全礦產資源調查評價制度,加強綜合勘查、綜合開採、綜合利用。在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管理中,嚴格對礦產主礦種及共伴生礦產的綜合勘查、綜合評價等內容進行審查把關。加大綜合開發利用技術創新和攻關,加強對有色金屬礦石中稀有稀散有益組分的綜合回收。推廣礦產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先進適用技術,引導礦山企業保護和合理利用資源,做到保護性開採、薄厚兼采、貧富兼采、優礦優用、分級利用、高效利用。構建重要礦產資源“三率”考核評價體系,“三率”應達自然資源部公布的標準。嚴格壓覆重要礦產資源審批,引導建設單位科學選址,儘可能避免壓覆或減少壓覆礦產資源。壓實企業節約和綜合利用礦產資源的主體責任,探索建立激勵約束和考核獎懲體系,推動提高礦產資源節約集約利用水平。
七、助力碳達峰碳中和
堅持節約優先、保護優先、自然恢復為主的方針,堅持綠色發展、循環發展、低碳發展的基本途徑,強化科技創新引領作用,提高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水平,推進礦產資源領域節能減排。大力發展綠色礦業,推進資源減量化再利用、資源循環利用,加快並妥善處置尾礦礦渣等固體廢物。積極打造科技創新與循環利用一體化低碳礦產資源發展模式,加快推進稀土永磁等新型產業轉型升級,減少碳排放,助力實現碳達峰碳中和。
第九章規劃實施管理
一、加強組織領導
建立礦產資源保護共同責任機制,健全規劃管理制度,強化上下聯動和部門協同。各市、縣(區)要落實屬地責任,加強組織領導,推動全面落實規劃目標任務。構建政府領導下,自然資源部門牽頭,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生態環境、水利、應急管理等部門協調配合的多部門聯動機制,明確責任分工,形成推進規劃實施合力。將規劃實施納入礦產資源管理考核的重要內容,強化考核結果運用,建立健全問責機制,確保順利完成規劃各項目標任務。
二、做好規劃銜接
建立健全相關規劃銜接協調機制,確保礦產資源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等的銜接協調。涉及礦產資源的相關規劃,在規劃目標、重要指標、重點布局、重大工程和政策措施等方面,要與本規劃銜接。在嚴守永久基本農田、生態保護紅線及其他空間控制線,落實節約集約用地要求的前提下,經銜接核對一致的具體勘查開採規劃區塊的範圍納入所在地國土空間規劃和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進行監管。
三、開展監測評估
完善規劃實施監測評估機制,重點強化市縣級規劃監測評估。加強規劃主要目標和任務完成進度的統計和分析,對規劃實施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及時研究協調解決,確保規劃順利實施。規劃確需調整的,嚴格按照相關規定程式辦理。建立規劃數據動態更新機制,規劃資料庫調整要與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工作緊密結合,實行集中動態調整,原則上每年度集中調整完善一次。各地每年1月底前,可根據上一年度地質找礦新發現和當年礦業權出讓計畫安排需要,對確需新增或調整的勘查開採規劃區塊進行集中調整,並納入規劃資料庫。
四、嚴格監督管理
創新規劃監督方式,實行專項檢查與經常性檢查相結合,運用衛星遙感、無人機等技術手段定期進行現場核查,強化對規劃重點區域礦產資源勘查開發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違反規划進行勘查、開採的違法違規行為,堅決嚴肅查處,並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探索運用大數據、雲計算、物聯網等技術手段,探索引入信用管理,不斷提升礦產資源監管能力和水平。各市、縣(區)要結合實際,梳理生態保護紅線內的礦業活動,依法依規採取有效措施,引導有序退出。
五、強化資金支持
引導和鼓勵社會資本參與礦產資源勘查、礦產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認真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對開採共伴生礦、尾礦,符合條件的可按規定落實資源稅減免政策。進一步健全完善支持綠色礦山建設的政策措施,加大綠色礦山管理工作經費保障力度,推動綠色礦山建設落到實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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