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礦產資源總體規劃(2021-2025年)

《廣州市礦產資源總體規劃(2021-2025年)》是根據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結合《廣東省礦產資源總體規劃(2021-2025年)》《廣東省國土空間規劃(2020-2035年)》《廣州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2035年遠景目標綱要》及廣州市礦產資源特點,制定的規劃。

2022年12月28日,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以穗府辦〔2022〕31號印發《廣州市礦產資源總體規劃(2021-2025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礦產資源總體規劃(2021-2025年)
  • 頒布時間:2022年12月28日
  • 發布單位: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 發文字號:穗府辦〔2022〕31號
通過過程,規劃目錄,規劃全文,

通過過程

2022年12月28日,《廣州市礦產資源總體規劃(2021-2025年)》業經廣州市委、市政府同意,並經廣東省自然資源廳批准,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以穗府辦〔2022〕31號予以印發。

規劃目錄

總則
一、現狀與形勢
(一)經濟社會發展概況
(二)礦產資源概況及開發利用現狀
(三)第三輪規劃實施成效
(四)形勢與要求
二、指導思想、原則和目標
(一)指導思想
(二)基本原則
(三)規劃目標
三、礦產勘查開發與保護布局
(一)礦產資源勘查開採調控方向
(二)礦產資源產業重點發展區域
(三)礦業布局最佳化調整與轉型升級
(四)勘查開採與保護布局
四、嚴格規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管理
(一)合理確定開發強度
(二)最佳化開發利用結構
(三)嚴格規劃準入管理
(四)加強礦產勘查和開發監督管理
五、加強綠色礦山建設和礦區生態保護
(一)全面推進綠色礦山建設
(二)建設綠色礦業發展示範區
(三)加強礦區生態保護修復
(四)加強礦山地質環境監測
(五)強化礦山地質環境保護
六、規劃環境影響評價
七、規劃保障措施
(一)加強規劃組織實施
(二)嚴格執行規劃實施審查
(三)健全完善規劃實施評估與調整機制
(四)加強規劃實施監督
(五)提高規劃管理信息化水平

規劃全文

總 則
“十四五”時期是我國由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向基本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邁進的關鍵階段,為深入貫徹落實新發展理念,協調生態保護與發展的關係,在充分保護生態環境基礎上發展綠色礦業,提高礦產資源開發保護水平,全面提高資源利用效率,實現礦業開發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自然資源部《礦產資源規劃編制實施辦法》(2019修正)等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結合《廣東省礦產資源總體規劃(2021-2025年)》《廣東省國土空間規劃(2020-2035年)》《廣州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2035年遠景目標綱要》及廣州市礦產資源特點,制定《廣州市礦產資源總體規劃(2021-2025年)》(以下簡稱《規劃》)。
《規劃》是廣州市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利用與保護的指導性檔案,是依法審批和監督管理礦產資源勘查與開發利用活動的重要依據,是加強巨觀調控和礦產資源管理、落實礦業權管理制度的基本手段,是國家規劃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規劃》以2020年為基期,目標年為2025年,展望至2035年。《規劃》適用範圍為廣州市所轄行政區域。
一、現狀與形勢
(一)經濟社會發展概況。
廣州市是廣東省省會,廣東省政治、經濟、科技、教育和文化中心。廣州市地處廣東省中南部,珠江三角洲的北緣,接近珠江流域下游入海口,其範圍是東經112°57′至114°3′,北緯22°26′至23°56′。市轄越秀、海珠、荔灣、天河、白雲、黃埔、花都、番禺、南沙、從化和增城11區,總面積7434.40平方千米。2020年末,廣州市常住人口1874.03萬人,戶籍人口985.11萬人。
廣州市地形總體呈北高南低,最高峰為北部從化區與龍門縣交界處的天堂頂,海拔為1210米。東北部為中低山區,中部為丘陵盆地,南部為珠江三角洲沖積平原。廣州屬南亞熱帶季風氣候區,地處低緯,年平均氣溫在21.5℃~22.2℃之間,具有溫暖多雨、光熱充足、溫差較小、夏季長、霜期短等氣候特徵。廣州市地處南方豐水區,境內河流水系發達,大小河流(涌)眾多,水域面積廣闊,集雨面積在100平方千米以上的河流共有22條,河寬5米以上的河流1368條,總長5597.36千米,河道密度0.75千米/平方千米。
“十三五”時期,廣州市經濟持續快速發展,綜合經濟實力邁上了新台階。2020年地區生產總值突破2.5萬億元,比2015年的1.8萬億元增加了約1/3,年平均增長約6%,第一、第二、第三產業增加值的比例為1.15:26.34:72.51。人均地區生產總值突破2萬美元,達到中等已開發國家水平。來源於廣州地區的一般公共預算收入6155.8億元,地方一般公共預算收入1721.6億元,年均分別增長4.4%和5.4%。
(二)礦產資源概況及開發利用現狀。
1.廣州市礦產資源概況。
已發現礦產47種(含亞種),礦產地820處;已查明資源儲量的礦產30種,礦產地73處,其中大型礦區12處、中型礦區20處,小型礦區41處。主要礦產有建築用花崗岩、水泥用灰岩、硝鹽礦、煤、礦泉水和地下熱水等。
專欄1 已查明礦產資源概況
分類
礦種
礦產地(處)
能源礦產
煤、地下熱水
13
金屬礦產
鐵、銅、鉛、鋅、錫、鉬、鈮、銣、稀土
9
非金屬
礦產
建築用花崗岩、水泥用灰岩、鹽礦、芒硝、普通螢石、冶金用脈石英、水泥配料用砂岩、水泥配料用砂、水泥配料用頁岩、耐火粘土、重晶石、水泥配料用粘土、建築用大理岩、飾面用花崗岩、砷、磷、泥炭、霞石正長岩
32
水氣礦產
礦泉水
19
礦產資源特點:金屬礦產呈零星分布,規模較小,品位不穩定。建築用花崗岩主要分布於從化區與增城區,礦石質量好、強度大,為優質建築石料。水泥用灰岩分布於花都區赤坭鎮、炭步鎮,增城區派潭鎮,從化區鰲頭鎮、呂田鎮等地,礦石質量較好。礦泉水分布在白雲區、天河區、黃埔區、番禺區及從化區,屬偏矽酸低礦化度礦泉水,水質優良,具有較好的開發潛力。地下熱水資源集中分布在從化溫泉至良口地區和從化灌村至增城高灘地區,溫度為中低溫型,地熱田熱能規模均為小型。
2.礦產資源勘查與開發利用現狀。
(1)地質調查工作程度。
廣州市基礎地質調查研究工作程度較高。基礎地質調查始於上世紀五六十年代,陸續完成了區域地質調查、航空磁測、區域地球化學調查、水文工程環境地質綜合調查、城市地質調查、地質遺蹟調查等多項基礎地質調查工作,提交了一批基礎地質成果報告。1∶5萬區域地質調查基本覆蓋全市。
(2)礦產勘查工作程度。
第三輪規劃實施期間,主要勘查礦種為地下熱水、礦泉水和鉬礦。受區域成礦地質條件、勘查投入限制,總體勘查工作程度較低,以普查為主,少數達詳查、勘探。隨著水文地質、工程地質和環境地質調查投入增加,地下熱水和礦泉水勘查程度不斷提高。
(3)開發利用現狀。
截至2020年底,全市登記採礦權22個,其中固體礦山採礦權7個、地下熱水採礦權2個、礦泉水採礦權13個。登記礦山企業22家,從業人數939人。其中大型礦山11個、中型礦山5個和小型礦山6個。開採礦種主要為建築用花崗岩、水泥用灰岩、水泥配料用砂頁岩、地下熱水、礦泉水和硝鹽礦等。其中水泥用灰岩年開採量509.89萬噸、建築用花崗岩年開採量306.16萬立方米、水泥配料用砂頁岩年開採量21.51萬噸、礦泉水年開採量51.98萬噸、地下熱水年開採量103.1萬立方米,2020年礦業總產值5.86億元。
(三)第三輪規劃實施成效。
自第三輪規劃(2016-2020年)實施以來,嚴格執行礦產資源規劃,強化規劃實施管理,規範了礦產資源開發秩序,提高了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水平,推進綠色礦山建設,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提供了重要的資源支撐和保障作用,基本完成了規劃目標。
1.基礎地質研究程度不斷提高。
第三輪規劃實施期間,完成了4幅1∶5萬區域地質調查(修編),面積約1920平方千米;完成了全市地質遺蹟詳查,南沙區、空港經濟區、“一江兩岸三帶”和南站商務區等重點規劃建設區域的專項地質調查,全市土壤地球化學地質環境調查與監測,礦山地質環境詳細調查等專項地質調查工作;全面啟動多要素城市地質調查。基礎地質工作為廣州市城市發展規劃、建設和管理提供了地質科學依據,為社會公眾信息需求提供服務。
2.礦業結構調整基本完成。
固體礦山數量控制、規模化開採雛形已基本形成,積極開發地下熱水和礦泉水等優勢礦種,礦山結構及礦產資源開發布局漸趨合理。2020年末,全市共有生產礦山22個,其中採石場6個,礦泉水13個,地下熱水2個,硝鹽礦1個;採礦權數量相比2015年減少10個,減少32%;大中型礦山16個,小型礦山6個,大中型礦山比例73%,較2015年提高4%;2015年礦業總產值14.56億元,其中白雲區龍歸硝鹽礦的礦業總產值為8.28億元,其他礦種礦業總產值為6.28億元,2020年由於龍歸硝鹽礦政策性關閉及其他礦山數量減少,礦業總產值為5.86億元,與2015年除龍歸硝鹽礦外的礦業總產值基本持平,說明規模化集約化開採已初具規模。現有開採礦山的“三率”水平全部達到自然資源部關於礦產資源合理開發利用的指標。
3.綠色礦山建設與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穩步推進。
牢固樹立綠色發展新理念,積極構建資源、環境和社會效益相協調的綠色礦業發展模式。以大中型礦山為重點,全面推進綠色礦山建設。到2020年底,全市已建成15個省級綠色礦山,其中4個礦山已納入全國綠色礦山名錄。
嚴格執行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基金制度,有力推進了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和土地復墾工作。“十三五”期間,投入資金1.04億餘元,對閉坑的5個礦山、6個在采生產礦山及個別歷史遺留礦山開展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整治面積214公頃。廣東南方鹼業股份有限公司龍歸硝鹽礦2017年至2020年共完成了除1口監測井外的其餘50口採集井的封井閉坑,並進行日常巡查及地面沉降、地下水水位監測,治理恢復面積308公頃。“十三五”期間全市共完成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面積522公頃。現有露天開採礦山“邊開採、邊治理”,礦山地質和生態環境得到有效改善。
4.礦政管理水平明顯提升。
礦產資源行政管理改革不斷深化,健全完善了規劃審查制度,在礦產資源規劃管理和礦山儲量動態管理中套用空間資料庫、礦產資源儲量資料庫、開發利用統計數據系統等現代信息技術和方法,規劃管理的效率和服務水平明顯提升。新設採礦權一律採用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維護了礦產資源國家所有權益,促使礦業權人珍惜、保護和集約利用礦產資源。
專欄2 三輪礦產資源規劃主要指標完成情況
類別
主要指標
規劃指標
屬性
完成情況
礦業經濟
礦業產值(億元)
15
預期性
5.86
基礎地質調查評價與礦產勘查
1∶5萬區域地質調查
(平方千米)
1760
預期性
1920
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
主要礦種開採總量
水泥用灰岩(萬噸/年)
600
預期性
509.9
建築用花崗岩
(萬立方米/年)
1500
預期性
306.2
礦業轉型升級與綠色礦業發展
礦山數量(個)
≤45
約束性
22
採石場總量(個)
≤15
約束性
6
大中型礦山比例(%)
70
預期性
73
礦山“三率”水平達標率(%)
≥95
約束性
100
綠色礦山數量
15
預期性
15
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
歷史遺留礦山地質環境恢復
治理面積(公頃)
488
約束性
522
(四)形勢與要求。
“十四五”時期,是我國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實現第一個百年奮鬥目標之後,向第二個百年奮鬥目標進軍的第一個五年,也是廣州實現老城市新活力、“四個出新出彩”,鞏固提升城市發展位勢的關鍵階段。廣州是國家中心城市、省會城市和粵港澳大灣區區域發展核心引擎,要在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實現第二個百年奮鬥目標中走在前列,這對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礦產資源以及礦政管理提出了新要求。
1. 加快推進為支撐服務廣州規劃建設的基礎地質工作。廣州市“十四五”規劃和2035年遠景目標綱要明確了新發展階段“六個之城”和“八個新”的發展目標和方向,對地質工作提出了新需求新任務。新發展階段的地質工作要為全市國土空間規劃布局、生態文明建設和重大工程建設等方面提供更全面、更堅實科學的基礎地質資料支撐。
2. 實現礦業可持續發展,走綠色礦業發展道路是必然選擇。綠色勘查、綠色礦山建設及礦山生態修復等工作是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加快推進礦業領域生態文明建設的重大舉措,是推進綠色礦業發展的一項常態化工作。通過積極引導礦山企業提高資源集約節約利用水平,全面推進綠色礦山建設,提升礦山綜合治理和生態修復水平,實現礦山“數量、質量、生態”三位一體協調發展,推動綠色礦業發展。
3. 適應礦業發展新常態,深化礦政管理體制機制改革。國家出台的一系列礦產資源管理改革政策措施,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準確理解和執行,認真貫徹落實,深化“放管服”改革,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推進“淨礦”出讓,提升我市礦產資源管理能力和服務水平。
二、指導思想、原則和目標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歷次全會精神,堅持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緊密圍繞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牢固樹立和貫徹落實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服從服務於生態安全和資源安全,圍繞“美麗宜居花城、活力全球城市”的目標,堅持生態優先,以推進資源合理利用與保護為主線,加快綠色礦業轉型升級,把綠色發展要求落實到礦產資源勘查開採等各環節,顯著提升礦產資源規模化、集約化開發利用水平,構建我市綠色礦業發展新格局。
(二)基本原則。
在《廣州市礦產資源總體規劃(2016-2020年)》的基礎上,充分利用已有的工作成果,結合我市礦產資源儲量狀況與城市建設對礦產資源的需求,做好規劃基礎調查和研究,增強規劃的前瞻性、科學性和可操作性。規劃的基本原則:
1.堅持礦產勘查開發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
根據我市主體功能區劃和區域經濟發展總體布局,圍繞區域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需求,結合礦產資源的稟賦優勢,統籌礦產資源的勘查開發利用,最佳化礦業產業結構,助力經濟社會建設。
2.堅持礦業開發與環境保護相協調。
堅持綠色發展理念,全面落實生態文明建設總體要求,逐步最佳化開發利用布局,嚴格礦產資源開發的環境準入條件,在采和新建礦山必須嚴格按照綠色礦山建設標準進行建設和管理,堅守生態保護紅線,全面高質量推進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和土地復墾工作,統籌協調資源開發與環境保護的關係。
3.堅持資源保護與合理利用相統一。
科學規劃礦產資源各功能分區,指導礦業權的合理設定。整頓和規範礦產資源開發秩序,進一步最佳化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結構,限定礦山企業最低開採規模,提高礦產資源開採準入條件。對廣州市主要礦產資源實行儲備保護與開採總量控制。
4.堅持深化改革和依法行政。
堅持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立足礦產資源勘查開採實際,大膽探索,推進“淨礦”出讓,鼓勵引導“礦地統籌,先礦後地”的開發模式,落實礦產資源管理的改革。堅持全面依法行政,加快推進礦產資源行政管理方式轉變,進一步提升依法依規管礦用礦的能力和水平。
(三)規劃目標。
按照我市經濟社會發展“十四五”總目標和戰略部署,結合礦產資源規劃性質和作用,提出礦產資源規劃目標:進一步提升公益性基礎地質工作服務社會經濟建設能力,拓寬地質成果的套用領域;統籌協調礦業開發與經濟社會發展的關係,最佳化礦產資源的勘查開發和保護布局,資源開發利用與生態環境相協調;礦產資源規模化、集約化開發利用水平顯著提升,資源循環利用水平明顯提升,礦產資源高效開發利用;綠色礦業高質量發展,礦區生態環境明顯改善,綠色勘查、開採全面推進,礦產資源開發保護水平顯著提高;逐步強化技術創新能力,穩步提升科學管理和信息化水平;礦產資源管理體制逐漸完善,礦政管理水平和服務能力顯著提高。
——2025年規劃目標
1.提升公益性基礎地質調查支撐服務能力。
完成廣州市多要素城市地質調查工作,開展重點規劃建設區大比例尺高精度的專項地質調查,完成礦產資源礦地統籌開發利用調查研究,有序推進地質環境調查與監測等專項地質調查工作。
2.最佳化礦產資源開發與保護布局,引導資源合理配置,促進生態保護與礦業開發協調發展。
結合環境承載能力、資源稟賦和區域產業布局等因素,科學布局和合理劃定勘查開採區塊,嚴格準入管理,做好與生態保護紅線、自然保護地、永久基本農田的銜接,在確保生態安全的同時,對生態保護紅線、自然保護地、永久基本農田內的礦業權實施差別化管理,統籌處理好資源開發與生態保護的關係,形成礦產資源開發與環境保護協調發展綠色礦業新格局。有效控制礦產資源開發強度,最佳化開發利用結構,優先勘查開採礦泉水、地下熱水等對環境影響較小的礦種。規劃期內全市採礦權數量控制在30個以內,其中建築石料採礦權不超過7個,礦泉水、地下熱水等水氣礦產採礦權不超過23個。
3.礦產資源高效開發利用。
推進礦產資源開發整合,實現礦產資源規模化、集約化開發利用。到2025年,礦業產值達15億元,水泥用灰岩與建築用花崗岩的年開採總量分別可達600萬噸/年與3000萬立方米/年。加強資源綜合利用,鼓勵支持新建和現有建築石料礦山企業增設機制砂生產線,顯著提高礦產資源保護和合理利用水平,促進礦業高質量發展。
4.全面推進綠色礦山建設與礦山地質環境治理。
堅持落實綠色勘查、綠色礦山建設的綠色發展理念,推動礦業產業轉型升級,持證在採礦山全部達到綠色礦山建設要求,構建綠色礦業發展長效機制。新建和生產礦山地質環境實現同步治理,推進歷史遺留和關閉礦山的地質環境恢復治理。
5.提升技術創新和信息化管理水平。
加強科技創新和產學研合作,開展綠色礦業科技發展研究,加快勘查開採領域的理論研究及成果轉化。提升礦產資源管理信息化水平,引進大數據、雲計算等先進技術匯聚、處理、分析礦產資源管理的數據信息,為綠色礦業和管理決策提供數據共享和套用服務。
6.深化礦政管理改革,提升礦政管理和服務水平。
全面深化落實礦政管理的改革要求,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加強對礦產資源勘查開採利用監督管理,引導礦產資源合理配置,鼓勵礦山企業加強資源綜合利用技術創新。積極推進礦業權“淨礦”出讓,最佳化礦產資源審批管理程式,實現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有序高效,監管制度完善有力,礦政管理和服務水平全面提升。
專欄3 礦產資源規劃主要指標
類別
主要指標
2025年
屬性
礦業經濟
礦業產值(億元)
15
預期性
礦產資源開發
利用與保護
主要礦種開採總量
水泥用灰岩(萬噸/年)
600
預期性
建築用花崗岩(萬立方米/年)
3000
礦業轉型升級與
綠色礦業發展
礦山數量(個)
≤30
約束性
建築石料礦山總量(個)
≤7
在採礦山達到綠色礦山建設標準的比例(%)
100
約束性
——2035年遠景目標
全面開展基礎性公益性大比例尺高精度的地質調查工作,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布局與結構明顯最佳化,形成礦山規模化、集約化有序規範開採新格局。先進技術設備在礦山企業普遍高效套用,建成一批大型的高新科技礦山企業,促進礦業經濟高速高質量發展。綠色礦業發展模式全面形成,礦山地質環境得到根本改善,礦業發展與經濟社會、生態文明建設同步協調發展。
三、礦產勘查開發與保護布局
(一)礦產資源勘查開採調控方向。
廣州市地處珠江三角洲地區,屬於全省主體功能區的最佳化開發區域,以“美麗宜居花城、活力全球城市”作為城市發展的目標和定位,必須堅持生態優先、綠色發展,推進資源總量管理、科學配置、全面節約、循環利用,推動生產和生活綠色化,加快產業生態化和生態產業化,協同推進經濟高質量發展和生態環境高水平保護。優先開展礦泉水、地熱勘查,適度開發利用礦泉水和地下熱水,嚴格限制開採建築用花崗岩和水泥用灰岩,禁止開採金屬礦、陶瓷土、長石礦。
(二)礦產資源產業重點發展區域。
根據廣州經濟和城市發展總體布局以及礦產資源分布狀況,堅持“生態優先、環境保護”原則,在“三縱五橫”生態廊道體系下,按照不同分區的資源狀況適度進行資源產業布局。
——北部地區
包括從化區、花都區、增城區,屬廣州生態屏障區,優先保護生態環境,適度開採地下熱水、礦泉水,增城區禁止開採固體礦產,從化區、花都區限制開採水泥用灰岩、水泥配料用砂頁岩、建築用花崗岩、大理岩。推進礦業規模化、集約化、現代化生產,建設廣州市水泥用灰岩、建築用花崗岩生產和供應基地。
——中部地區
包括荔灣區、越秀區、天河區、海珠區、白雲區、黃埔區,為廣州市城市發展中心區。實行生態優先,加強環境保護,禁止開採固體礦產,控制開採礦泉水和地下熱水,嚴格限制開採總量。重點保護戰略水源地。
——南部地區
包括番禺區和南沙區,屬珠江口生態調節區和社會經濟發展區。番禺區禁止開採建築用石料,控制開採礦泉水,嚴格限制開採總量。南沙區作為粵港澳全面合作示範區和承載門戶樞紐功能的廣州城市副中心,禁止對生態環境產生破壞的一切礦業活動,嚴格實行生態環境保護。
(三)礦業布局最佳化調整與轉型升級。
為深入貫徹落實新發展理念,按照“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產業聚集”思路,綜合資源稟賦、市場需求、交通運輸、環境承載、土地開發、生態修復等因素,最佳化資源勘查開發布局,科學合理配置資源。結合城市產業布局、鄉村振興戰略和文化旅遊,優先發展礦泉水和地下熱水的勘查開發。建築石料礦山實行總量控制,實現集約、節約、規模化開採。
依靠科技進步技術創新大力建設建築石料綠色礦山,轉變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式,引導鼓勵礦山企業創建礦山開採-加工-裝運智慧型化、高效化、環保化的發展模式,提高資源開採效益。在符合安全生產和環境保護等相關法律法規的條件下,鼓勵具備配套用地條件的新建和在採礦山企業引進先進機制砂生產技術,並綜合利用採石場覆蓋層砂土、廢石和排土場堆土以及建設工程產生的石料和拆除建築混凝土塊產生的石料,建設大型資源高度綜合利用的建築碎石與機制砂產業基地。實現開採方式科學化、資源利用高效化、企業管理規範化、生產工藝環保化、礦山環境生態化、礦地和諧的綠色發展新格局。推行“礦地統籌,先礦後地”的建築石料資源開發利用模式,把建築石料資源開發利用與土地開發利用、生態修復、工程項目建設統籌考慮、一體規劃。鼓勵我市礦山企業發展資源精深加工項目,延伸拓展礦業產業鏈條,提升產業附加值。
充分利用大數據、雲計算等新興技術,引導建立技術融合、業務融合、數據融合的建築石料行業信息管理平台,系統匯集建築石料供應、需求、價格等相關數據,精準開展產業信息、生產製造、採購銷售等方面信息資源共享服務,逐步實現礦業經濟成長方式的轉型升級。
(四)勘查開採與保護布局。
1.勘查規劃區塊設定區劃。
堅持生態保護優先,持續推進綠色勘查,嚴格限制污染環境和影響生態建設的礦產資源勘查活動,堅持經濟效益、生態效益和社會效益的協調統一。根據國家、省地質調查工作總體部署,配合開展國家和省安排在廣州市的基礎性、公益性、戰略性地質礦產調查,加強政策信息引導和公益性地質調查成果的社會化服務。
本輪礦產資源規劃不再設定礦產勘查規劃區塊,規劃實施期間根據地質調查最新成果和歷年國家出資形成的礦產地地質資料,適時組織開展勘查規劃區塊的更新補充,對勘查區塊實行動態管理。
2.開採規劃區塊設定區劃。
劃分開採規劃區塊的目的是為了最佳化礦產資源開發布局,進行開採數量總量控制、滿足供應最小產能及最低開採規模控制,有效指導礦業權設定和整合,更好地規範和整頓礦產資源開發秩序,促進礦產資源的有效利用。按照科學布局、最佳化結構、規模開發的要求,充分考慮礦產資源賦存特點、勘查程度、儲量規模、開發利用現狀、經濟技術條件和礦山環境保護等因素的影響,科學、合理劃分開採規劃區塊。
規劃期內,全市共劃分開採規劃區塊27個,其中空白區新設6個,已設採礦權調整2個,已設採礦權保留19個,涉及建築用花崗岩、水泥用灰岩、水泥配料用砂頁岩、礦泉水、地下熱水5個礦種,主要分布在花都區、從化區、增城區、黃埔區、白雲區、天河區。
四、嚴格規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管理
(一)合理確定開發強度。
在確保非金屬礦產、礦泉水和地下熱水礦產資源開發秩序規範化前提下,合理管控礦業權投放時序和數量,實行退補平衡、總量控制機制,維持礦業權總量在一個合理的水平。規劃期內採礦權總量控制在30個,其中建築用花崗岩、水泥用灰岩、水泥配料用砂頁岩等固體礦產採礦權不超過7個,礦泉水、地下熱水等水氣礦產採礦權不超過23個。
地下熱水、礦泉水應根據資源條件使生產規模與儲量規模相適應地合理開採,嚴禁超量開採。落實開發監督管理措施,促進礦產資源節約、科學合理開發利用。
(二)最佳化開發利用結構。
根據國土空間規劃、產業布局、新型城鎮化發展、基礎設施建設規劃等的最新要求,結合礦產資源分布規律,優先在北部地區設定開採區塊,控制設定數量,礦山之間應保持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要求的安全生產距離。規模化、集約化開發利用資源,建立節約、安全、環保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模式,提高開發利用水平。
(三)嚴格規劃準入管理。
新建(在建)礦山必須從綠色勘查、開採規模、開發利用水平、綠色礦山建設及礦區生態保護修復五個方面嚴格規範準入管理。
——綠色勘查準入
礦產勘查項目應符合綠色勘查標準。在道路施工和場地平整、駐地建設、勘查施工及環境修復等方面嚴格管控,實現對生態環境擾動最小化。以綠色發展理念為指導,合理選擇有利於生態環境保護的技術方法、手段和設備等。在勘查全過程中避免、減少或控制對生態環境的影響,實現勘查目的和生態環境保護協同共進的新勘查模式。
——開採規模準入
為促進礦產資源開發的規模化、集約化,結合實際情況,以礦山開採規模與礦產資源儲量規模相適應為原則,對礦山最低開採規模實行限制:建築用花崗岩100萬立方米/年,水泥用灰岩150萬噸/年,水泥配料用砂頁岩20萬噸/年,礦泉水3萬立方米/年,地下熱水5萬立方米/年。礦山開採規模不低於最低開採規模標準。鼓勵非金屬礦山集約節約、規模開發和綜合利用。
——開發利用水平準入
新建、擴建和延續開採礦山開發利用水平評價指標應符合國家和省現行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水平評價最低指標要求。採礦權人應按要求填報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水平調查評價表,並對填報數據和提供相關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新建礦山不得採用國家限制和淘汰的採選技術、工藝和設備。
——綠色礦山建設準入
新建、擴建和延續礦山必須符合綠色礦山建設要求和相關標準。礦山開發利用活動應符合礦產資源規劃,符合國家和省產業政策,具有健全完善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環境保護、土地復墾、生態修復、安全生產等規章制度和保障措施。擴大礦區範圍或在原礦區基礎上重新出讓的礦山,按新建礦山管理。
——礦區生態保護修復準入
礦山企業嚴格落實礦區生態環境保護和恢復措施,做到地質環境治理恢復與土地復墾同時設計、同時施工,確保礦區環境得到及時治理和恢復。做到邊開採、邊治理,修復、美化採區地表景觀。
(四)加強礦產勘查和開發監督管理。
落實市、區等自然資源管理部門的監管主體責任,加強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的執法監督,以礦山儲量動態監督管理為抓手,督促礦山企業嚴格按照開發利用方案和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的要求進行開採活動。嚴格查處不按開發利用方案開採和拒不履行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義務的礦山。依法嚴厲打擊無證開採、越界開採等違法違規行為,規範工程建設項目和執法罰沒砂石土管理,妥善處理歷史遺留問題。全面推行礦業權人勘查開採信息公示,充分發揮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功能,依法強化對礦業權人主體責任的社會監督和執法監管。公安、應急管理等部門依職責加強礦山民用爆炸物品和安全生產監管,促進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利用安全發展。
五、加強綠色礦山建設和礦區生態保護
(一)全面推進綠色礦山建設。
牢固樹立綠色發展新理念,積極構建資源、環境和社會效益相協調的綠色礦業發展模式,全面推進綠色礦山建設。2023年底前全市持證在採礦山全部達到綠色礦山建設標準,形成資源集約節約利用水平顯著提高、礦山環境得到有效保護、礦區土地復墾水平全面提升、礦山企業與地方和諧發展的新格局。
根據全省綠色礦山建設工作部署,按照“應建盡建”的原則全面推進綠色勘查和綠色礦山建設。落實綠色礦山建設的支持政策和管理措施,對綠色礦山建設項目給予必要的政策和資金扶持。強化綠色礦山建設管理,現有礦山應要按照綠色礦山建設標準進行提質達標,未達標的按要求進行整改。
(二)建設綠色礦業發展示範區。
按照政府主導、部門協助、企業主體、社會監督、共同推進的工作思路,充分發揮地方政府主觀能動性,切實落實礦山企業責任義務,合力推進綠色礦山建設工作。對未建成綠色礦山的全部納入待建綠色礦山台賬。根據礦種、開採方式、礦山生產經營情況、工作難易程度分解工作任務,制定階段工作目標,分解落實到實施和監督責任主體。
加強綠色礦山示範引領,樹立礦山開採方式科學化、資源利用高效化、企業管理規範化和智慧型化、生產工藝環保化、礦山環境生態化的先進典型。全市有礦業開採活動的行政區選擇1-2個開發利用管理創新能力較強的礦山企業,以點帶面推進綠色礦山建設。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突出政策引導、規劃落實和監管職能,充分發揮社會監督和輿論導向作用,引導帶動礦山將綠色礦業理念貫穿於礦產資源開發的全過程,加快推進綠色礦業發展示範區的高質量發展。
(三)加強礦區生態保護修復。
加強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強化資源管理對自然生態的源頭保護作用。新建(在建)和生產礦山嚴格按照備案的開發利用方案、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實行邊開採、邊治理、邊復墾,並達到預期目標。對歷史遺留的閉坑和廢棄礦山,要在國家、省部署的歷史遺留礦山核查工作基礎上,查明歷史遺留礦山底數,綜合採用自然恢復、轉型利用、工程治理等方式,統籌安排該類礦山的生態修復工作。
探索構建“政府主導、政策扶持、社會參與、開發式治理、市場化運作”的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新模式,引導社會資金、資源、資產要素投入,積極探索利用PPP模式、第三方治理方式,充分調動各方面積極性,加快礦山綜合治理工作。推進礦山生態產品價值實現機制試點,探索社會資本參與礦山生態修復治理及推進生態產業化開發經營典型案例,提升礦產資源資產權益管理水平。
堅持開放發展理念,將礦山生態修復和土地復墾與相關產業發展融合推進,探索礦山生態修復與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文化旅遊、養老療養、養殖、種植等產業的融合發展。鼓勵引進國內外礦山生態修復的新技術新方法,儘快形成在建礦山、生產礦山和歷史遺留礦山“新老問題”統籌解決的礦山地質環境恢復和綜合治理新局面,全面推進我市礦山生態保護修復工作取得新成效。
(四)加強礦山地質環境監測。
充分利用衛星遙感、無人機航空攝影等技術,提高我市礦山地質環境監測技術水平,逐步健全完善市、區兩級礦山地質環境動態監測體系,全面掌握和監控重點礦區地質災害、含水層破壞、地形地貌景觀破壞等各類地質環境問題的現狀和變化情況,為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及時掌握礦山地質環境動態變化情況,指導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工作提供依據。
(五)強化礦山地質環境保護。
1.健全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責任機制。
堅持“誰污染,誰治理”、“誰破壞,誰恢復”的原則,切實落實企業在礦產資源開發過程中的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的主體責任,切實落實各級地方政府及主管部門的監督責任。各級地方政府及主管部門要加強政策引導和宣講力度,發揮行政監管作用,推動礦山企業積極主動高質量高標準完成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工作。
2.強化礦山地質環境治理資金保障。
按照“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改革的要求,根據《廣東省自然資源廳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基金管理暫行辦法》設立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基金,規範全市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基金的計提、使用和監管,採礦權人根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查通過的“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將其中的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與土地復墾費用,按照國家有關部委指導意見及企業會計準則相關規定提取,計入相關資產的入賬成本,通過專戶、專賬核算,用於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與土地復墾。有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加強事中事後監管,督促企業落實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責任。
3.探索建立礦山地質環境保護激勵機制。
探索建立礦山地質環境保護激勵機制,按國家、省工作部署,推行“礦地統籌、先礦後地”的建築石料資源開發利用模式,把建築石料資源開發利用與土地開發利用、生態修復、工程項目建設統籌考慮,一體規劃。在符合安全生產和環境保護等相關法律法規的條件下,因地制宜,適者推廣,調動各方積極性,支持、鼓勵企業綜合利用建築石料礦山覆蓋層砂土、廢石、排土場堆土及建設工程產生的石料,促進資源綜合利用。
六、規劃環境影響評價
為提高規劃的科學性,確保規劃實施與環境保護相協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條例》、環境保護部、國土資源部《關於做好礦產資源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通知》(環發〔2015〕158號)等法律及檔案的相關規定,對《規劃》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規劃》環境影響篇章在詳細解讀和分析規劃內容的基礎上,結合《廣州市“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方案》,從區域布局管控、能源資源利用、污染物排放管控及環境風險防控四個管控維度提出了生態環境保護管控和準入要求;對位於生態保護紅線、一般生態空間、環境空氣一類區和飲用水源保護區的規劃區塊提出了限制或禁止要求。對位於生態保護紅線的礦泉水和地熱水礦區提出了禁止開發性和生產性的建設活動要求,並從保護水環境和大氣環境等方面提出了生態環境保護措施和最佳化調整建議,在認真落實規劃環評篇章提出的生態環境分區管控和準入要求及最佳化調整建議後,規劃實施過程和規劃實施後對生態環境所產生的不利影響可以減小到最低程度,可以達到規劃的各項生態環境保護目標,從生態環境角度來看,規劃是可行的。
七、規劃保障措施
(一)加強規劃組織實施。
堅決貫徹落實《礦產資源規劃編制實施辦法》(2019修正),明確規劃實施責任分工,加強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的規劃管理工作,強化基層隊伍建設,提高規劃管理水平,保障規劃管理相關工作經費,加強規劃實施目標的監督檢查,及時掌握規劃實施目標的落實情況,提高相關單位的責任意識,確保規劃確定的各項任務落到實處。
(二)嚴格執行規劃實施審查。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依據規劃在審批礦產勘查、開發、保護和生態修復等項目時,應按照相應審批許可權進行審查。強化勘查、開採規劃區塊管理,堅持按照一個規劃區塊原則上只設定一個主體,實行整體勘查開採,避免重複建設和惡性競爭。嚴格執行最低開採規模、集約節約與綜合利用、資源保護和環境保護等標準和條件的審查。
(三)健全完善規劃實施評估與調整機制。
在規劃實施過程中,加強礦產資源規劃實施情況的監測調查,及時掌握實施情況,分析研究規劃實施過程中遇到的新問題、新情況,根據實際需要和出現的新問題、新情況,經科學評估論證後,對不適應形勢發展變化的內容,按照法定程式對規划進行必要的調整。特別是當經濟社會中出現一些重大變化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及時開展規劃實施的評估工作,研究是否進行必要的規劃調整工作。完成的評估報告經原批准機關備案後作為規劃調整的依據。根據評估報告需要對規劃目標指標進行調整,或涉及總量控制等約束性指標調整、勘查開發重大布局結構調整,必須按照《礦產資源規劃編制實施辦法》(2019修正)規定程式辦理。根據地質勘查新發現新成果,確需新增勘查開採規劃區塊,或需對已有勘查開採規劃區塊範圍進行調整的,應經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論證後,依法提交調整理由、論證報告、調整方案、相關圖件等材料,上報原批准機關批准後方可進行。規劃調整應在公眾監督下開展,以保證礦產資源規劃調整的科學合理和公正公平。
(四)加強規劃實施監督。
礦產資源規劃實施過程中,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履行礦產資源規劃的管理職能,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規劃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明確監督檢查的重點內容和具體措施,重點包括開採總量是否按規劃得到控制、礦業權設定是否符合規劃要求、布局結構是否按規劃最佳化調整等。同時按照法律法規接受公眾對規劃執行情況的監督。通過政府行政管理和社會公眾監督對規劃實施情況進行嚴格的監督檢查,並結合執法監察,及時糾正和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五)提高規劃管理信息化水平。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在礦產資源規劃管理和監督中推廣套用空間資料庫等現代信息技術和方法。完善礦產資源規劃管理有關信息系統,做好礦產資源規劃資料庫建設,實現與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利用、儲量和礦業權等基礎資料庫的銜接和共享,及時準確掌握礦產資源勘查與開發利用情況、礦山生態環境的變化及規劃實施的動態監測情況,提高規劃管理的效率和服務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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