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資源部關於規範和完善砂石開採管理的通知

《自然資源部關於規範和完善砂石開採管理的通知》為進一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穩住經濟大盤、擴大有效投資的要求,合理開發利用砂石資源(含海砂,下同),穩定市場供應,為各地經濟發展形成實物工作量提供砂石資源保障,發布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自然資源部關於規範和完善砂石開採管理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23年4月10日
發展歷史,檔案全文,檔案解讀,

發展歷史

2023年4月10日,《自然資源部關於規範和完善砂石開採管理的通知》發布。

檔案全文

自然資源部關於規範和完善砂石開採管理的通知
自然資發〔2023〕5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自然資源局: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穩住經濟大盤、擴大有效投資的要求,合理開發利用砂石資源(含海砂,下同),穩定市場供應,為各地經濟發展形成實物工作量提供砂石資源保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科學規劃開發布局
地方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認真落實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礦產資源規劃要求,可結合實際需要組織編制砂石資源專項規劃,統籌考慮資源賦存條件、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保護紅線、生態保護紅線、歷史文化保護紅線、海洋生態保護和綠色礦山建設等管控要求,以及城鎮發展、產業布局、供需平衡、運輸距離等因素,劃定砂石集中開採區或開採規劃區塊,並納入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實施監督,合理引導砂石採礦權投放,避免出現以山脊線劃界等開採後遺留殘山殘坡等不合理問題,實現砂石資源綠色開發、集約開採、系統修復、全生命周期管理。
二、合理有序投放採礦權
負責砂石資源採礦權出讓登記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依據礦產資源規劃或砂石資源專項規劃,組織開展必要的勘查,建立砂石資源採礦權出讓項目庫。統籌考慮已有砂石資源採礦權分布和服務年限,加強砂石市場運行分析,合理確定一定時期內擬設定砂石資源採礦權數量和規模,根據市場需求積極有序投放。
三、積極落實“淨礦”出讓
負責砂石資源採礦權出讓登記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在出讓前會同相關部門開展實地踏勘,核查禁止、限制開採砂石區域,對禁止區嚴格落實空間避讓,對限制區明確管控要求,合理確定採礦權出讓範圍。商有關部門明確用地(林、草)、用海、環保、水保、安全等涉礦手續辦理的相關要求,避免後續出現禁止性障礙。出讓海砂採礦權應嚴格執行海砂採礦權和海域使用權“兩權合一”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制度。在出讓後積極最佳化採礦權登記流程,簡化登記要件,提高登記服務效率,保障採礦權人及時順利開採。
四、嚴格工程建設項目動用砂石的管理
經批准設立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線性工程等建設項目,應按照節約集約原則動用砂石,在自然資源部門批准的建設項目用地(不含臨時用地)範圍內,因工程施工產生的砂石料可直接用於該工程建設,不辦理採礦許可證。上述自用仍有剩餘的砂石料,由所在地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納入公共資源交易平台處置。嚴禁擅自擴大施工範圍採挖砂石,以及私自出售或以贈予為名擅自處置工程建設動用的砂石料。航道疏浚工程產生的海砂參照辦理。
五、規範礦山開採產生的砂石料管理
非砂石類生產礦山在其礦區範圍內按照礦山設計或開發利用方案,礦山剝離、井巷開拓、選礦產生的砂石料,應優先供該礦山井巷填充、修復治理及工程建設等綜合利用,利用後仍有剩餘的,由所在地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納入公共資源交易平台處置。
六、積極推進綠色礦山建設
綠色礦山建設要求應納入採礦權出讓公告,並在採礦權出讓契約中明確綠色礦山創建要求和違約責任。新建砂石礦山應按綠色礦山標準要求建設,正在生產的礦山應積極推進綠色礦山建設,明確改進期限,逐步達到綠色礦山要求。礦山企業應當認真履行礦山生態保護修復義務,將生態保護修復貫穿採礦活動全過程。
七、加強監管和執法
要基於國土空間基礎信息平台探索實施電子圍欄、無人機等信息化監管,鼓勵社會監督,及時制止發現的違法行為,依法依規嚴肅查處。對不履行法定義務或履行法定義務不到位的,應責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追究其法律責任,並按相關規定列入礦業權人勘查開採信息公示系統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名單。加強砂石資源日常監管和執法,依法依規嚴肅查處無證開採、越界開採、破壞性開採等違法違規行為,特別是以各類工程名義違法採礦行為。涉嫌非法採礦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涉嫌職務違紀違法的,移送紀檢監察機關處理。積極配合海警部門加強對海砂資源開採的執法監督,加強信息共享和協同配合。
各地可根據本通知要求,結合實際進一步細化相關管理規定。《國土資源部關於開山鑿石、採挖砂、石、土等礦產資源適用法律問題的復函》(國土資函〔1998〕190號)和《國土資源部關於解釋工程施工採挖砂、石、土礦產資源有關問題的復函》(國土資函〔1999〕404號)同時廢止。
自然資源部
2023年4月10日

檔案解讀

自然資源部礦業權管理司負責人解讀《關於規範和完善砂石開採管理的通知》
—— 自然資源部礦業權管理司負責人談《關於規範和完善砂石開採管理的通知》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相關要求,保障砂石資源供應。2023年4月,自然資源部印發《關於規範和完善砂石開採管理的通知》(自然資發〔2023〕57號)(以下簡稱《通知》)。記者就《通知》有關情況採訪了自然資源部礦業權管理司負責人。
1.問:出台《通知》的主要考慮是什麼?
答:《通知》是我部全面貫徹落實中央部署要求,支持重大基礎設施工程建設的具體舉措。當前,各地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穩住經濟大盤、擴大有效投資的要求,加快推進重大項目建設。作為工程建設最基本的原材料,砂石資源的保障成為構建新發展格局路上擺在各級自然資源管理部門面前的一項重大任務,自然資源管理部門要聚焦市場需求,統籌考慮資源保障、規範開發、生態保護等各方面要求,推進砂石資源開發高質量發展。《通知》從科學規劃、礦業權出讓、綠色開發、事中事後監管等方面,全過程指導地方提升砂石資源市場供應能力,支持重大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有效推進,支持現代化基礎設施體系加快建設。同時,針對砂石資源開採中存在的問題,進一步提出規範管理的相關要求。
2.問:自然資源部門如何保障砂石市場供應?
答:我國幅員遼闊,各地資源稟賦不盡相同,城市建設發展進程有所區別,地方砂石市場供需關係也截然不同,除了陸上砂石,一些沿海地區建設還需要海砂資源供應。部分地方雖陸續推動砂石採礦權投放,但與市場需求仍有較大差距,局部地區砂石供需矛盾突出。自然資源管理部門要聚焦供需平衡,科學規劃砂石資源開發布局,鼓勵有條件的地區組織編制砂石礦產資源專項規劃,沿海地區結合重大項目需求,做好海砂開發規劃。統籌考慮資源賦存條件、各類管控要求、供需平衡等因素劃定砂石集中開採區或開採規劃區塊,提高砂石礦山開採規模化、集約化水平。統籌考慮已有砂石資源採礦權分布和服務年限,加強砂石市場運行分析,合理確定一定時期內擬設定砂石資源採礦權數量和規模,根據市場需求積極有序投放。
3.問:在積極投放採礦權方面有什麼具體要求?
答:砂石礦具有分布廣、易開採、投產快、周期短等特點,可快速采出形成砂石骨料等建材產品供應市場,緩解供需矛盾。為落實“放管服”改革精神,保障採礦權人取得採礦權後及時完成其他涉礦相關手續辦理,順利開工生產,《通知》要求各地積極落實“淨礦”出讓,在出讓前做好前期相關工作,防止礦業權出讓後出現來自政府部門的禁止性障礙。同時在出讓後積極最佳化採礦權登記流程,簡化登記要件,提高登記服務效率。
4.問:除了砂石礦開採方面,還有哪些支持市場供應的政策?
答:《通知》重點對工程建設和非砂石礦山開採中開挖產生的砂石料的綜合利用作出了支持性的規定,這些砂石料不同於一般意義上的礦產資源,因雜質成分複雜,以往均屬於工程排棄的固體廢棄物。隨著綜合利用水平的提高和市場需求的變化,一些地方的一些廢棄物具有了一定的市場價值,企業通過綜合利用可獲得一定的利益,從而有利用的動力,從生態保護和資源利用的角度應予鼓勵。因此我們結合地方管理實踐研究認為,一方面應允許企業自用,既降低了企業成本,又減少了占地破壞環境問題。另一方面多餘的砂石料應由政府統一納入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進行處置,既可以避免企業為了逐利擴大採挖,也可以通過政府統一管理實現資源利用最大化,擴大砂石供應來源。《通知》規定,一是明確工程施工產生砂石料可直接用於本工程建設,不辦理採礦許可證。二是明確非砂石類生產礦山開採過程中產生的砂石料應優先用於礦山綜合利用。三是明確工程施工和非砂石類生產礦山開採過程中產生的砂石料,自用外剩餘部分由所在地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報縣級人民政府組織納入公共資源交易平台處置。另外,航道疏浚產生的海砂也鼓勵依法依規進入市場綜合利用。
5.問:《通知》在砂石礦山綠色開採方面有哪些要求?
答:推進礦產資源綠色開發,是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推動礦業高質量發展的必然要求。砂石資源均為露天開採,對地表環境影響直觀而明顯,開發管理不當會引發環境問題。綠色開發、集約開採、生態修復的開發管理理念和全生命周期管理要求亟需強化。要積極推進砂石綠色礦山建設,將綠色礦山建設要求納入採礦權出讓公告,明確綠色礦山創建要求和違約責任,督促礦山將生態保護修復貫穿採礦活動全過程。
6.問:我國砂石礦山數量多,違法違規開採行為時有發生,《通知》在監管和執法方面有哪些要求?
答:維護良好的開採秩序,是推動礦業綠色可持續發展的重要保障。不斷加強和創新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監管工作,是進一步提高政府監管效能,推動高質量發展的重要舉措。《通知》要求對陸上砂石礦山,探索實施電子圍欄、無人機等信息化監管,及時制止發現違法行為。依法依規監督礦業權人履行法定義務,依法依規嚴肅查處無證開採、越界開採、破壞性開採等違法違規行為,特別是以各類工程名義違法採礦行為。對海上開採海砂,積極配合海警部門加強對海砂資源開採的執法監督。鼓勵地方按照職責分工,加強部門協同配合和信息共享,從開採、運輸、銷售、使用全過程管控。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