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河道采砂管理辦法

《湖南省河道采砂管理辦法》由湖南省人民政府於2017年4月1日印發。

修訂後的《辦法》於2018年12月27日印發,共二十條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辦法》(湘政發[2017]11號)同時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河道采砂管理辦法
  • 發布機構:湖南省人民政府
  • 發布日期:2017年4月1日
  • 實施日期:2018年12月27日
  • 修訂時間:2018年12月27日
  • 發文字號:湘政發〔2018〕33號
辦法發布,辦法全文,

辦法發布

湖南省河道采砂管理辦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湖南省河道采砂管理辦法》的通知
湘政發〔2018〕33號
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
現將修訂後的《湖南省河道采砂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湖南省河道采砂管理辦法〉的通知》(湘政發[2017]11號)同時廢止。
湖南省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27日

辦法全文

湖南省河道采砂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河道采砂管理,確保防洪、供水、航運和水生態環境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湖南省水上交通安全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的河道管理範圍內從事采砂及其管理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在長江幹流湖南段內從事采砂及其管理活動的,按照《長江河道采砂管理條例》規定執行。
本辦法所稱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管理範圍內的採挖砂、石活動。本辦法所稱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水庫、行洪區、蓄洪區、滯洪區等。
第三條 河道采砂管理實行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建立“政府主導、水利主管、部門配合”的管理體制。各級人民政府應按照“省授權、市審批、縣監管”的原則進行管理。
省級責任:省直相關部門按照職責範圍進行監督、指導、協調,負責全省采砂總量控制,對市州審批的砂石資源開採權出讓方案進行備案管理,根據市州申請下達年度采量計畫;調處省、市邊界河段采砂水事糾紛,對地方采砂管理進行協調指導、明察暗訪,督導現場監管落實;健全部門、區域聯動協作機制,組織開展全省聯合執法。
市級責任:市級相關部門負責現場監督、指導、協調,負責轄區內砂石資源開採權出讓方案及政府統一經營實施方案審批,負責方案的規範性、合理性、可控性、合法性,並報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落實轄區總量控制,調處市、縣邊界河段采砂水事糾紛,常態化對轄區內采砂進行巡查、督導;落實部門、區域聯動協作機制,組織開展聯合執法。
縣級責任:縣級人民政府是河道采砂日常管理責任主體,縣市區人民政府建立以政府主要負責人負責的領導機制,加強對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領導,做好有關組織、協調工作。建立采砂船舶總量控制制度,合理控制采砂產能,加強源頭管控。承擔轄區內砂石開採、禁采工作主體責任,負責研究制定砂石資源開採權出讓方案及政府統一經營實施方案,組織開展防洪影響、通航影響、水產種質資源影響、河道砂石資源地質調查評價、環境影響等專題論證,經市級或由法律法規授權的部門審批後組織實施,同時報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建立河道采砂生態監測和評估制度,定期組織對開採區水生態環境狀況進行評估;對采砂作業的生產、運輸銷售和水上交通運輸秩序、社會治安等全面監管,落實運砂船簽單發航制度,開展河道日常巡查;定期向省、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報送開採和禁采情況。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河道采砂監督管理工作中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水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河道采砂的管理和監督工作。編制河道采砂規劃和年度河道采砂計畫,實施采砂許可。負責建立砂石開採監控平台、安裝監控設備,負責采砂業主定點、定時、定量、定船數開採等現場監督及落實生態環保措施。負責組織開展河道采砂常態化監督巡查工作,依法查處無證采砂、夜間採挖、可採區超量、逾時限、超範圍等違法采砂行為。建立完善跨區域、跨水域的執法協作機制,實行“誰發現、誰執法、誰處置”的原則、強化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有效銜接,及時向公安機關移送刑事案件線索。
公安部門負責打擊涉砂刑事犯罪,開展河道采砂聯合執法行動。對涉砂類黑惡犯罪,依法予以嚴厲打擊,對背後的“保護傘”和涉黑涉惡腐敗問題依法依規予以查處。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采(運)砂船舶、規劃內集中停靠點及砂石碼頭的管理,依據職責許可權對通航水域內采(運)砂船舶實施監管,依法查處采(運)砂船舶相關違法違規行為。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結合轄區實際情況,劃定停泊水域,強化對停航船舶的監管。當地人民政府負責停靠點的基礎設施建設,船舶長期停泊由船舶所有人負責值守。科學制定砂石碼頭和砂石集散中心布局規劃,規範砂石集散中心設定,負責制定砂石集散中心建設指導意見。
自然資源、生態環境、農業農村、林業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河道采砂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河道采砂實行統一規劃。洞庭湖和湘江、資江、沅江、澧水幹流的采砂規劃,由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商同級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林業等部門進行編制,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其他河道采砂規劃,由有關市、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河道管理許可權商同級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林業等部門編制,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河道采砂規劃確定的禁採區、禁采期等依法應公開的事項,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向社會公布。
第六條 河道采砂規劃應堅持保護優先的原則,合理開發砂石資源,符合流域綜合規劃、礦產資源規劃、河道整治、航道整治等專業規劃。規劃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禁採區、可採區和保留區,禁采期和可采期;
(二)總開採資源量、年度開採資源量和采砂許可數量;
(三)采砂方式、開採深度、開採範圍;
(四)棄料處理、環境整治、現場清理要求及開發區域河道的生態修復;
(五)砂場和砂石碼頭設定。
第七條 下列河道範圍為禁採區:
(一)生態保護紅線、自然保護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國家公園、濕地公園、森林公園、風景名勝區、地質公園、石漠公園;
(二)堤防、閘壩、水文觀測、取水、排水、護岸等工程設施安全保護範圍;
(三)河道險工、險段;
(四)橋樑、碼頭、渡口、電纜、管道、線路等工程設施安全保護範圍;
(五)航道及航道設施安全保護範圍;
(六)法律法規禁止采砂的其他區域。
第八條 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年度采量計畫和《湖南省河道采砂規劃編制大綱》,嚴格控制砂石開採總量。年度河道采砂計畫由市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向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申報,經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核下達年度計畫後,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按計畫指標組織實施。
第九條 河道水情、工情、汛情等發生緊急情況或者航道變遷時,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在河道采砂規劃確定的禁採區、禁采期外,根據實際情況,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後,調整禁采範圍、延長禁采期限。
第十條 在我省從事采砂作業的閒置采砂船(包括禁采期取得采砂許可的采砂船),均應當在所在地交通海事指定的地點集中停放。
第十一條 河道采砂實行“統一發證、統一收費、依規使用”的原則,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許可,不得從事河道采砂活動。河道采砂許可證由水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發放,具體發證管理辦法由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自然資源、交通運輸等部門制定。
第十二條 河道采砂實施許可制度。縣級人民政府可採取招標、拍賣、掛牌等公開出讓方式出讓河道砂石開採權,具體措施由市州人民政府制定。
縣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河湖生態環境保護的需要,決定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河道砂石資源實行統一經營管理,具體措施由市州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製定。市州人民政府應明確實施期限,逐年評估實施效果。實施期限到期或未達到預期效果的政策措施,應當及時停止執行或者進行調整。
河道砂石資源屬於國有資源,應依法收取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通過招標、拍賣、掛牌等公開出讓方式取得河道砂石開採權的,應當按成交價款全額繳納河道砂石開採權公開出讓收益;實行政府統一經營管理的,砂石經營收益上繳財政。河道采砂收費使用管理辦法由省級財政部門會同同級水利、自然資源、發展改革等部門制定。
第十三條 申請從事河道采砂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依法取得的營業執照;
(二)有符合環保等要求的采砂設備和作業方式;
(三)有符合要求的采砂技術人員;用船舶采砂的,船舶、船員的證書齊全有效;
(四)無非法采砂失信行為和不良記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四條 對河道砂石開採權實行公開出讓的,由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會同同級交通運輸、自然資源、財政等部門編制出讓方案,集體會商確定出讓底價,按照程式報市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組織實施,同時報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河道砂石開採權的公開出讓期限原則上為1年。
對河道砂石開採實行政府統一經營管理的,由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會同同級交通運輸、自然資源、財政等部門編制實施方案,按照程式報市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組織實施,同時報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邊界河道實行河道采砂許可時,應徵求相鄰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見。
第十五條 在緊急防汛期,縣級以上防汛指揮機構根據防汛抗洪的需要,有權決定在其管轄範圍內緊急開採砂石。所采砂石不得用於經營。
第十六條 各地河道砂石實施許可公告應根據政府信息公開規定,在當地政府網站予以發布,河道砂石實施許可後,應公布許可情況,並在政府信息公開平台予以發布。
第十七條 在全省範圍內建立河道采砂市場信用體系,各市州應當對轄區內從事河道采砂活動的從業主體建立紅黑名單,實現信用信息全省範圍內互聯互通,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八條 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河道采砂管理目標考核辦法,牽頭組織對各市州人民政府河道采砂管理的考核,考核結果報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根據考核結果,對整治工作措施得力、效果好的地區給予通報表揚;對采砂問題突出的地區實行掛牌督辦,對當地政府和部門責任領導進行約談;對組織領導不力、敷衍塞責、推諉扯皮的地區給予通報批評,依紀依法依規追究有關責任人員責任。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工作需要,會同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在湘江、資江、沅江、澧水幹流以及洞庭湖,依法對采、運砂船舶有效證件、採運憑單和采、運砂情況進行稽查。加強執法巡查,嚴厲打擊違法采、運砂行為。
洞庭湖區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建立河道采砂管理聯席會議制度,健全區域聯動、部門協作、糾紛協商處置機制。統一管理標準,加強對重點水域、邊界水域的共同管理。規範采砂、運砂秩序,避免區域間無序競爭。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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